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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探析公路巡查成为涉路诉讼案件争议焦点

发布时间:2018-02-10 所属栏目:劳动争议起诉状

一 : 探析公路巡查成为涉路诉讼案件争议焦点

本文所指的涉路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在使用公路过程中、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近来,一些当事人在使用公路时,由于某种?­因,导致自身权利受到损害,遂认为公路维护、管理有瑕疵,以《公路法》第34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张权利,公路管理(养护)部门由此成为被告。目前,此类案件有快速上升的势头,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法律法规赋予公路管理(养护)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怎样防范此类案件三方面对涉路诉讼案件做些思考,以期公路各级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公路巡查工作,在履行法定义务中免除诉讼法律责任,维护公路部门的权利。
  一、在审理涉路诉讼案件中公路巡查义务走向前台,成为争议的焦点。
  案例:汤××、李××诉××市公路处人身损害赔偿案。XX年4月20日21时23分许,?­告汤××、李××之子汤某驾驶小客车沿新339省道行进时,因避让路中碎石块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汤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依据《公路法》、《?­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认为公路管理机构未主动、及时、有效的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市公路处赔偿。法院审理中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履行了公路巡查义务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告认为,根据《公路法》、《?­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未主动、及时、有效的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法定职责,导致339省道不处于安全、畅通的状态,从而引发了事故的发生。被告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在本案中已?­充分履行了公路巡查的法定义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是负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但是法律没有同时对此义务的履行作出具体规定。《?­苏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受委托管理的国道、省道和省定重点养护路线?­则上确保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市公路处提交的路政管理、日常养护等公路巡查记录证据证明××市公路处已按照规定履行了昼夜巡查的职责。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虽然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但该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因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苏省交通厅根据国道、省道的特点,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应当作为衡量被告是否履行养护义务的标准。事故当天,根据公路巡查记录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已按照要求进行了巡查,履行了养护义务。因此,尽管新339省道在巡查之后留有石块,并影响了道路畅通,但只要被告按规定履行了养护义务,被告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如果要求被告在省道养护中,必须随时清除路面杂物是不可能也是无法做到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告汤××、李××要求××市公路管理处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公路部门能够胜诉,主要?­因就是,××市公路管理处向法院提供了公路巡查记录,证明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已?­按照《公路法》第35条要求以及国务院、省交通主管部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履行了义务,该证据?­过审核查明被法院采信。由此可见,公路巡查记录是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履行公路巡查义务的基础台帐,更是决定本案胜败的关键证据。
  二、有关公路巡查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
  在道路管理(养护)瑕疵致人损害案件中,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巡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同时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职责要求。
  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43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第35条授权制定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提出公路养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此外,《公路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路政管理规定》、《?­苏省公路条例》也都对公路巡查做了较为?­则的规定。《?­苏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试行)》则进一步将路政巡查规范化、制度化,该规定第4条十分明确地提出,受委托管理的国道、省道和省定重点养护线路?­则上确保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受委托管理的县道、乡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确保每周巡查不少于二次,其中夜间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这些规定都是衡量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完整履行巡查义务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上级管理规定,全面履行好公路养护管理中的公路巡查义务。
  三、防范过错责任风险,公路巡查工作有待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要免责,必须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归责?­则仍然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要避免此类诉讼的风险,笔者认为完善以下几点十分必要。
  1、勤勉履行对公路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义务。对任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都要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避免此类诉讼风险的根本所在。面对现阶段公路管理责任扩大化的趋势,管养部门在具体管养过程中,要严格以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依据,实现超前养护、机械化养护、精细化养护,逐步突破?­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争取达到更高层级养护要求,以适应现代公路管养的历史要求。
  2、制订每条养护路段公路小修保养的具体作业标准。特别要结合本地列养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路面状况等实际情况,重点明确对列养公路日常养护中的对公路清扫的频率,并做到定期清扫和机动清扫相结合。有条件的要进一步加强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和养护效率。
  3、要做好日常养护记录。日常养护记录作为?­始证据是证明已?­履行了定期清扫义务的重要证据。同时,为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公路涉诉案件需要,对养护日志要按照法院案件审查的要求加以完善,以达到证据确定的效果。
  4、制定和完善路政巡查规定。明确路政巡查频率(每周巡查天数、每天巡查次数、每次巡查线路数等)。公路管理机构不可能对公路全线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只要按规定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也不能认定为疏于管理。
  巡查后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巡查记录,对路政巡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当班巡查人员应分别签名,注明天气、巡查时间、路线、停车处理事故的地点和处置?­过以及路政执法和监督管理情况;文字记录应当言简意赅。路政巡查记录是证明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的重要证据,应按照法院案件审查的要求加以完善。
  5、加强公路日常管理。路政管理部门发现路面人为堆放的建筑材料、打场晒粮或其他障°­物,必须按照《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做好调查取证,查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后,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交通违法行为,责令恢复?­状,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下发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履行完毕,不再存在过错。上述法律文书也是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了路政管理(巡查)职责的重要证据。
  6、及时d­调和通报相关部门处理路面障°­物。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分工,路障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公路管理机构采取了上述法定行政措施后,如果违法行为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书面函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或进行清除。

二 : 私厨被解雇起诉App 网约工劳动争议案开庭

  昨日,一名厨师在法庭上展示工作服。“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当天在朝阳法院开庭,7名私厨起诉“好厨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本文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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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车、私厨、保洁…“互联网+”催生了很多以APP为平台的服务业务,通过APP和客户建立联系进行服务,是否就算是和APP的运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昨天上午,“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7名厨师坐在了原告席,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前他们通过该公司运营的“好厨师”APP和客户建立联系提供厨师服务。被告公司则称双方非劳务关系而是商务合作,“APP平台只是提供渠道,双方共赢”。

  私厨被解雇起诉APP

  邓先生、孙先生等7名厨师,通过“好厨师”APP网约客户,成为上门掌勺的“私厨”。他们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和“好厨师”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休息加班费等酬劳。昨日上午,这7名厨师与运营“好厨师”APP的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

  原告之一的孙先生称,他于2014年4月入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快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岗位为厨师,每天工作时间为10时至18时。他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休年假,后于2015年10月28日违法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孙先生说,他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乐快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并补缴社会保险。

  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以孙先生与乐快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孙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不服仲裁裁决,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乐快公司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5.2万余元,并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公司不认可员工身份

  据了解,仲裁期间,乐快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孙先生通过其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是否接单及工作时间孙先生均自行掌握,其不坐全班,亦不接受公司管理,通过接单获得奖励,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昨日的庭审中,乐快公司仍然不认可这7名厨师是公司员工,该公司代理人出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为证据答辩称,7人均是和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合同中约定,彼此承认双方法律关系是商务合作,借助APP平台和客户提供临时性劳务。

  “合作不存在隶属行政关系,也不存在直接、间接劳动关系”,乐快公司代理人说,APP平台提供客户资源,收取渠道费用,双方实现共赢。而平台为厨师们调配客户的行为是合作,没有约定不服从的后果,对劳动成果监督。

  同时该代表人还认为,合同约定乐快公司于合作期间支付厨师劳动合作费、奖励金、代买食材费等费用,并不满足劳动关系中的法律要件。对于孙先生在庭上展示的“好厨师”工服、宣传单等证据,被告代理人称厨师并没有对乐快公司宣传的义务和工作,“工服是上门服务时,得让客户看到是我们推荐的厨师,以便于证明真实性。但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我们不对厨师进行管理。”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现场

  证人:厨师公司坐班“朝十晚六”

  庭审过程中,一名“好厨师”APP曾经的网约厨师白先生,作为原告证人出席庭审。白先生称,这些“好厨师”的私厨只要有身份证和健康证就可以做这份工作,并不需要厨师证。在公司起步阶段,他们都是每天10点上班,晚上6点下班,在公司等着派活,派到活后上门做饭。而这个“公司”就设在通州区一个居民楼的居室内,APP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约人使用和客户评价,他们并没有用软件抢单。

  白先生说,自己当时在公司属于兼职性质,没有底薪,而其余厨师是全职工,底薪有四五千,上门做一次菜拿提成,每周公司给结算提成。

  “没有坐班,我们不对厨师管理”,对此证言乐快公司不予认可,但承认证人所说的按点“上下班”曾经存在过但后来撤了,并解释此举是为通知菜品更新,方便私厨们拿材料工具。

  庭上,被告还演示了“好厨师”APP,客户如果点好“四菜一汤”,注册的厨师们可以直接通过APP“抢单”。但对于这份证据,7名原告厨师均表示他们上班期间用的不是这款APP,是派单版的。

  “当时公司不和我们签劳动协议,我们没有办法才签订了合作协议”,庭审后厨师白先生说,7名厨师原本想让被告公司代缴社会保险,遭到拒绝后他们被辞退。他们认为,乐快公司的合作协议与法律冲突,应以法律为标准,合作协议上没有约定相关的税款,因此认为冲突。

  乐快公司则表示,该公司营业范围是互联网技术,是互联网上提供厨师上门服务的平台,没有餐饮资质,只涉及厨师行业。公司认为合作协议是真实有效的,7名原告作为厨师给客户上门服务,没有上班地点,双方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追访

  律师:劳动关系关键是双方形成“完整框架”

  互联网+劳务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兴劳务提供形式,专车代驾、家政保洁、家电清洗、厨师、建筑工人等劳动密集型职业均大量使用APP平台提供服务。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与加入平台的劳动者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一个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就此案存在的争议问题,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劳动关系最大的关键点是双方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框架”,即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合法工作的环境、包括培训技能,劳动者尊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和工作安排完成工作。

  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从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考勤打卡,评价和考核,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作津贴发放,都属于劳动关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全国曾出现过代驾司机、专车司机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之后的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的依据则是考虑到代驾司机没有固定工作场所,接不接单、工作时间自己掌握,非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工作服等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司机诉求。

  “本案和网约车的劳动纠纷官司有所不同,打车是按单派的,网络平台公司不予安排其他加派工作,两者之间关系是一单一结算”,包华认为,本案中,私厨们只有遵从“好厨师”本身规章制度,坐班、排班,辅助公司工作之外还有其他工作安排,才可以认定为和公司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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