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CNZZ数据中心:智能终端发展迅速 安全问题成关注焦点
在2007年以后,iPhone和安卓系统手机的出现,重新定义了智能手机的发展方向,新一代智能手机更注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娱乐性,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销售奇迹,智能手机开始走向普通消费者,普及率正在快速提高,但同时手机病毒与恶意软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也在逐渐加大。
以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和新兴平板电脑为主的移动IT终端设备在2010年中仍然是IT产品信息类网站中最受关注的内容,各类硬件及配件、照相与摄像器材、办公耗材与IT软件产品居于其后。此外2010年中访客访问这些信息的特征与2009年相比变化不大,仍然以直接访问站点进行浏览为主,通过搜索引擎、网站广告、网址站等常见形式进入IT产品信息站点的访问者数量依然较少,以上来路的访客总量并未超过行业整体的30%。如下图为访客在浏览过程中关注的内容:
根据国内独立第三方数据统计分析服务提供商CNZZ((http://data.cnzz.com )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2月智能手机用户在所有上网人群中的占有率达到0.9%,使用率为0.83%,同时增长速度十分迅猛,预计在短期内两项指标便均可以突破1%。而微软在2007年正式开始销售的Windows Vista操作系统目前在国内的占有率和使用率也分别只有2.42%和2.13%。
在目前主要的智能手机系统中,使用苹果iPhone系列手机上网的人数在几大智能手机操作系统中鹤立鸡群,占据所有智能手机所产生的网络流量的42.57%。同时,iPod Touch和iPad这两个同样运行iOS的移动上网平台也产生了相当多的流量,两者产生的页面浏览量之和达到iPhone的85%。紧随iPhone后的是Windows Mobile系统,其产生的页面浏览量占智能手机总体的比例为25.60%,并且有下滑的趋势。塞班系统产生的页面浏览量占总量的22.34%,排名第三位。安卓系统尽管人气很旺,但流量水平还暂时排在第四位,达到9.17%。
根据多方资料显示,国内智能手机保有量的冠军是诺基亚旗下的塞班系统,但这一系统产生的页面浏览量却仅排名第三,这表明使用塞班系统的智能手机用户较少使用手机浏览网页,与iPhone等互联网智能手机不同,塞班经常以更为传统的手机形象出现,其操作系统的设计也将互联网应用放在低于通话与短信等应用的地位,使得用户较少使用该类手机浏览网页。
目前国内许多用户在使用手机时会进行“破解”、“刷机”甚至获取手机操作系统的底层修改权限。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国内iOS设备的破解率约为72.2%,不过在最近一段时间里呈逐渐降低态势。这些“破解”、“刷机”等操作在为使用者带来自由的同时也对手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病毒和恶意软件的入侵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骷髅”、“僵尸”等病毒开始广为人知。同时许多未经工信部认证的山寨手机预装恶意软件,让用户在不知不觉中遭受损失,再加上安全厂商的造势,手机安全风暴又一次大规模爆发。
现阶段手机病毒和恶意软件产生的危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窃取隐私、直接造成手机使用障碍以及骗取费用等。传播途径以伪装或与其他软件绑定诱骗用户进行下载安装为主。
相比手机病毒,手机恶意软件的危害性更为明显。这些软件有较强伪装性,诱导用户无意中扣费,并且屡删不止。更让人气愤的是,为了清除这些恶意软件,用户会先安装手机安全软件进行清除,而这些安全软件反倒是最大的恶意软件,诱骗乃至强迫用户付费来确保自己的安全。而国家目前还没有手机安全软件的管理规定,使得这一市场出现泥沙俱下、鱼目混珠的情况,让用户在选择手机防护工具时难以判断。
在保护手机用户权益方面,手机厂商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毕竟对于普通用户来讲,在手机中预装的以及其官方应用商店中推荐的软件使用率和信任度都应该最高。手机制造厂商应严守道德底线,杜绝在手机中预装有安全隐患的程序,操作系统厂商也应该对开发者上传到应用商店中的程序进行严格安全检查,避免用户受到伤害。
在规避手机病毒和恶意软件上, CNZZ提示手机用户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避免受到侵害:首先,尽量不要对手机进行破解乃至获取底层权限,这样便可以截断多数手机病毒的危害通道;第二,谨慎打开陌生信息的链接,不要接受陌生无线连接请求;第三,尽量选择官方应用商店下载程序,提高对于个人发布手机程序的警惕性;最后,可以安装专业信誉度较高的安全软件。
二 : 全国智能移动终端讲师资格证书发放
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的兴起,也产生了大量开发培训的需求,涌现出众多培训机构。由于市场庞大,这些培训机构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有鉴于此,2013年9月,51CTO传媒集团首倡,并联合国内多家移动互联网相关媒体以及联盟机构,面向全国移动开发培训机构的优秀讲师举行“2013中国移动开发优秀讲师评选大赛”活动,帮助各位技术人实现自己对于技术梦想永无止境的追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活动得到了工信部的认可,获奖选手会获得工信部智能移动终端考试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全国中级移动开发讲师”资质(目前国内只颁发了初级移动开发讲师认证),在移动开发培训领域,此类大赛尚属首次。
经过网友投票的紧张角逐,此次活动评选出了十名“2013移动开发最佳讲师”,他们分别是:
孙炜 | 安卓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莫修川 | 安卓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张浩 | 蓝鸥科技有限公司 |
董伟 | 广州市技师学院 |
陈为 | 星宇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关东升 | 智捷iOS课堂 |
邹婷 | 安卓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李宁 | 沈阳宏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刘彦杰 | 个人 |
阎赫 | 北京中软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据记者了解,全国智能移动终端讲师资格考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考试项目”(简称:NTC项目)推出。通过智能移动终端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工信部颁发的相对应级别的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此考试从2013年起正式启动,第一次只颁发了初级移动开发讲师证书,但是在此次大赛上却颁发了中级讲师证书,说明了工信部相关部门对此次大赛的重视,也说明了对现有的正规培训机构和个人的认可。
此次移动开发讲师大赛由2013年10月10日正式启动,第一阶段历时两周,由网友对讲师的教课视频进行投票,选出二十强,第二阶段由来自工信部相关部门的领导以及国内知名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担任评委,从二十强里选出十强。整个大赛历时一个月,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个机构和个人参加了比赛,数万名网友参加投票。
记者还对本次大赛的获奖讲师,来自智捷课堂的关东升老师进行了采访,他说:“很高兴能够参加这次大赛并且获得网友的认可。”他还表示,目前国内很多培训机构资质和水平都不够却在教人开发,是误人子弟的恶劣行为,而工信部推出此类考试将有助于规范培训市场,让移动开发培训能更加健康的向前发展。
随着比赛结果影响的渐渐展现,有培训机构询问未来是否会继续举办此类比赛,51CTO传媒官方表示,未来不排除继续举办活动的可能性。
关于51CTO传媒
51CTO传媒是专注于IT技术创新与发展的互联网媒体机构,由一批资深互联网专业人士创立于2005年。自建立之日起,51CTO传媒就以“专注IT技术领域,打造中国领先的IT技术网络平台”为宗旨,致力于面向中国广大IT专业人群,实现高效传播交流,持续提升技术及管理水准,促进中国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健康快速发展。
三 : 从小发展肢体动作智能
从小发展肢体动作智能四 : 个性定制方案 福特智能移动出行新进展
[61阅读 新闻] 在6月29日开幕的2016世界移动大会上,福特汽车向大众展示了其在移动出行解决方案、智能互联与汽车共享服务领域的最新进展。
● “熊猫动态班车”项目
“熊猫动态班车”是福特汽车在中国大连开展的一个智能移动出行项目,福特汽车与位于大连的穿梭巴士公司“熊猫出行”以及清华大学的研究人员合作,研发了一组行程安排工具,为满足用户在峰谷时段的用车需求提供高效而且价格实惠的出行服务。“熊猫动态班车”的服务主要针对三种情况:出行需求最大的交通高峰时段、用车需求较低的日间、以及公共交通资源有限的深夜。
“这一试验项目的关键目标在于探索如何更加高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亚太区智能移动战略总监雷先同表示,“我们发现,根据乘客数量以及所在位置在不同时间段提供不同模式的服务,能够提供更加高效的出行服务。”
● 中国和泰国新增的福特AppLink合作伙伴
在世界移动大会上,福特宣布了4个新增的AppLink合作伙伴,包括三个中国及一个泰国的应用程序。在中国的SYNC系统用户可新增使用航旅纵横、同花顺、开车问问三款应用程序;泰国的SYNC系统用户可新增使用Joox音乐应用程序,作为泰国最受欢迎的音乐类应用程序,Joox音乐用户量超过1000万,提供在线音乐播放服务,允许用户下载音乐,离线收听。
此外,福特还公布了两个在中国开展的、旨在缓解大城市停车痛点的智能移动出行项目:丁丁停车车位锁试验(福特汽车车主通过SYNC系统,无需手动操作,即可控制停车位的使用)以及福特员工智能停车试验(这项试验帮助在上海的福特员工用更加简单而方便的方式解决办公楼附近的停车难题)。
● 印度班加罗尔的汽车共享实验
2015年,福特汽车在印度班加罗尔发起了一项福特智能移动出行试验,在家庭、同事与邻居等联系较为紧密的小团体中探索汽车共享概念。该试验由福特与印度汽车共享公司Zoomcar合作开展,为希望通过多个驾驶者共享一辆汽车来享受拥车乐趣的消费者度身定做,以了解他们的移动出行需求。这一项目不仅让人们有机会开上平时无法负担的汽车,还让大家感受到了拥有私家车的体验。
全文总结:福特在大连与熊猫班车的合作项目、新增AppLink合作伙伴以及停车试验项目均展现出福特智能移动计划的关注点所在,通过根据各大城市中消费者的个性用车需求提供定制的移动出行解决方案。总监雷先同认为,“与合作伙伴们共同协作让我们更加了解当地情况,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他们所需的、更加有效的移动出行解决方案。”(编译/61阅读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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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简单流畅 体验福特第三代SYNC系统
五 : 工信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各相关单位:
现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以下简称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四)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开发者信息、软件安装及运行所需权限列表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二)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生产企业在提交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申请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前述要求的声明。
(三)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第七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一)移动智能终端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且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应保证移动智能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置软件的一致性;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软件或有重大功能变化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八条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应登记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及安全、服务等相关检测,对审核和检测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不得向用户提供;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建立完善用户举报投诉处置措施等。
(三)应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下载用户明示。
(四)应留存所提供应用软件,以及该软件有关版本、上线时间、功能简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验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不短于60日。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应用软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相关企业应予以及时下架。
(六)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保障自身系统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预置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开展监督检测和恶意应用软件认定工作,相关企业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和认定报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依据报告,要求并监督相关企业进行整改,通知并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架恶意应用软件。
(三)通信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四)对于紧急情况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时下架违法应用软件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条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用户权益保护水平。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验证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如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要求,可向相关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用户发现恶意应用软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指导相关企业对已签名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验证并显著标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形式,建立恶意应用软件黑名单,实现黑名单信息在相关企业、专业检测机构以及用户之间的共享。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英文简称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是指网站、应用商店等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平台。
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自行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作在移动智能终端出厂前安装的应用软件。
恶意应用软件是指含有信息窃取、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系统破坏等恶意行为及其他危害用户权益和网络安全的应用软件。
商业性电子信息是指利用电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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