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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国家档案局发布9号令

发布时间:2017-11-08 所属栏目:介绍信

一 : 国家档案局发布9号令

国家档案局发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本报讯 (记者 王乃迎) 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9号令,公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这个《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前不久发布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与国家档案局2006年发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2009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了修订《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意见,要求在充分考虑本级党政机关的二级甚至三级单位永久档案的归宿问题,充分考虑民生档案的接收问题,充分考虑改制和破产企业重要档案的接收等问题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扩大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规定》指出,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规定》分别对各级综合档案馆,各级专门档案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

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规定》提出,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规定》要求各级各类档案馆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规定》的颁布施行,从宏观上解决了新时期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科学布局、合理归属、有法可依等根本性问题。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

第 9 号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

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 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 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八条 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 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

备。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1年12月1日 总第2237期

二 :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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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第8号

国家档案局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

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

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

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

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

册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

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

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

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

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

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

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

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

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

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

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

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

的 永久

7.2 一般

的 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

料 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

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

的 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

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

的 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

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

稿 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

的 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

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

的 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

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

等 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

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

料 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

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

材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

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

料 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

料 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

的 永久

8.7.5.2 一般

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

料 永久

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

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

料 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

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

录 30年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

料 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

件 30年

9.3 人事任免文

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

的 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

的 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

的 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

的 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

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

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

根 永久

9.9 职工名

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

果 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

等 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

料 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

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

的 永久

9.11.2 一般

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

录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

的 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

的 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

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

的 永久

10.2.2 一般

的 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

的 30年

10.3.2 一般

的 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

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

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

的 永久

10.6.2 一般

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

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

请 30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

的 永久

11.1.2 一般

的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

料 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

料 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

料 10年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

告 30年

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

料 10年

三 :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介绍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档案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在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迄今为止,经历了五次较大的改革。第一次是1956年、1957年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第二次是1964年发布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将党政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合二为一;第三次是1983年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规定》;第四次是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这次《规定》的发布,是我国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界定工作方面的第五次改革,与上次改革时隔近20年。早在1999年国家档案局将修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列为国家档案局1999年科研项目,正式启动对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进行修订的工作。

二、《规定》修订的原则

《规定》修订的原则是这次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这次修订工作的工作思路。这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定》内容应涵盖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即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规定》不仅对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原则界定,而且对不归档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三)《规定》明确界定机关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并采用标时制标明文书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对其他门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提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尽量避免机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

(五)《规定》要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机关在具体执行《规定》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定》修订的内容

(一)《规定》将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以令的形式发布,将《规定》定为部门行政规章,进一步提高了《规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二)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三种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三)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在界定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方面体现“以我为主”的思想。

(四)条款细化,充实了新领域的文件材料。主要增加了在市场经济中保存价值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明显的房屋买卖、土地征用、资产登记等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等凭证价值材料。对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得到重视,充实了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个人权益等文件材料。

(五)与1987年规定相比,对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适当调整。主要在这些领域:原来如凡涉及与人的权益有关的档案,这次绝大多数调整为永久保管,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如 “考核、职称评审”;“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上升为永久。 对上级或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本机关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有所下调,这也有利于避免将来档案重复进馆。

(六)加大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核心内容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机关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是严格把关,各级机关的义务是认真编制,发挥两者的积极性,使两者有机结合,确保各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我市贯彻《规定》的意见

(一)编制方法:国家档案局、江苏省档案局强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一律按机构分类的方法,每个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的情况,也即“三定”方案来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各机关档案部门要与本机关其他部门紧密联系,认真调查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确定文件种类,明确哪些要归档,再根据归档文件的重要程度划分保管期限。先一个科室一个科室编,编好后再汇总,汇总后再向领导汇报。

(二)实行审批制: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我市实行二审制,各单位完成编制工作后,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市档案局审批。市档案局建立“市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委员会”,由局长挂帅,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任委员。下设审查工作小组(设在监督指导科)。先由审查工作小组审核,提出意见,反馈修改后,再由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使用。因此当新表未获得批准前仍用原来的。垂直领导关系的机关应依据《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抄送市档案局。

(三)送审材料要求:编制的新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档案局,同时要将各单位最新的“三定”方案一同报送。有的单位新增了内设机构,要将编办的批文(包括职能)一并报送。

(四)送审时间要求:各单位在11月30日前报送市档案局。12月底全部审批完毕。

四 :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20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

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

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

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

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

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

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

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

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

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

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

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

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

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

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

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

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

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

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

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

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

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

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

报,快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

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

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

名册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

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

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的 永久

7.2 一般的 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

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

料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

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 永久

8.7.5.2 一般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

料 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9.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工名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 永久

9.11.2 一般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 永久 10.2.2 一般的 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 30年 10.3.2 一般的 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 永久 10.6.2 一般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 永久 11.1.2 一般的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20_国家档案局8号令

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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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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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第8号

国家档案局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www.61k.com]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www.61k.com)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

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

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

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

册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

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

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

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

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

要 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

报 30年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

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

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

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

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

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7.1 重要

的 永久

7.2 一般

的 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

料 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

料 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

的 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

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

的 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

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

稿 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

的 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

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

的 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

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

等 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

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

料 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

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

材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

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

料 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

料 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

的 永久

8.7.5.2 一般

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

料 永久

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

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

料 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

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

录 30年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

料 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

件 30年

9.3 人事任免文

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

的 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

的 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

的 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

的 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

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

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

根 永久

9.9 职工名

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

果 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等 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

料 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

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

的 永久

9.11.2 一般

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

录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

的 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

的 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

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

的 永久

10.2.2 一般

的 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

的 30年

10.3.2 一般

的 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

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

的 永久

10.6.2 一般

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

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

请 30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

的 永久

11.1.2 一般

的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

料 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

料 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

料 10年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

告 30年

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

料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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