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行文机构]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文 号] 中发[2001]3号
[发文日期] 2001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2001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 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企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 训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职责调整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除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劳务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
将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劳务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2.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政策和办法;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推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宏观调控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工资标准。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及选拔、培养、引进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二十个职能处室和市外国专家局、离退休干部处。
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市公务员局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综合调研工作;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增人计划;负责相关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处(挂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工作;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才(职业)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八)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负责协调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竞聘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及指导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负责编制城镇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计划;负责办理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挂失业保险处牌子)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的规划和政策;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格确认;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级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完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县(市)区及企业的工伤保险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组织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二十)劳动监察处(挂信访处牌子)
劳动监察处: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权;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信访处:负责接待、办理相关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转办信访件及信息的反馈;负责本系统社会稳定、应急管理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市外国专家局(副局级)
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及经费预算的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及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管理事项;综合协调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的贯彻实施,承办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事项;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本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工作。
下设外国专家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为处级。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35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6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6名,市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副局级),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局级),处长(主任)22名(其中兼任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2名)、副处长(副主任)28名。可配工勤人员13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公务员局。市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二)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领导信息
蒋晓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委书记
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
郑志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主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全面工作,分管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郭连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离退休干部处、 机关党委。
黄厚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市公务员局局长
主持市公务员局全面工作,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
姚德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分管职业能力建设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济南铁路高级技工学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
窦进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市技师学院党委书记
分管市技师学院工作。
王均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分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监察室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阳银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分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人才服务局。
徐卫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分管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处(挂信访处牌子)、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于培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分管财务审计处、市外国专家局、济南留学回国工作办公室。
田占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分管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市人事考试中心、 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韩道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巡视员
协助郭连新同志负责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
张济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
协助郑志友同志负责农村社会保险处工作。
李宏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
协助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助郭连新同志负责 离退休干部工作。
王福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组织人事处处长
协助郭连新同志负责组织人事处工作。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动态
我局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部署会议
2013年9月30日上午,按照局党委部署要求,我局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部署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教育实践活动第一环节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对第二环节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学习了王敏书记9月24日在全市教育实践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上亲自作的对照检查材料,传达了我局《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具体工作安排方案》。市人社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纪委书记刘友祯同志对第二环节工作,特别是撰写查摆问题材料和对照检查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查摆问题要准确;二是剖析问题要深刻;三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四是审核把关要严格。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就业办、社保局、技师学院分管负责人);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三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人社发[2011]19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35号)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时间
本次考核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转正定级、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www.61k.com]
本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于2012年1月底前完成。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于12月初进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于12月17日统一进行,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命题、阅卷。
二、考核申报条件
1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一)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www.61k.com]
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达不到申报中级工年限条件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原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
位证书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满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三)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人,按本文第二条
(一)款申报考核的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高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省、部级技术比赛、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中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
2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全省行业系统技术比赛及军队师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市、地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www.61k.com)
放宽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须在考核报名以前,由各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四)原符合报考的条件,而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这次仍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得越级申报考核。
上次考核结束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的,可按本文第二条(一)款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按本文规定年限对应技术等级的下一等级确定工资(对应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按初级工确定工资)。
(五)“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及“在本等级工作年限”,均指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的实足年限。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其中,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 3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位根据本人日常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不合格者不得推荐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www.61k.com]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两项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对目前仍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参照相近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本着该等级岗位工人“应知应会”的原则,组织命题和考核。本次考核不指定教材,各工种工人在掌握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进行复习。
为方便考生复习,本着自愿的原则考生可预订部分参考教材;教材预订及操作技能、业务理论考试的有关事项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四、考核报名及收费标准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附件2)》,申请放宽年限的还需填写《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附件3)》。单位将填报的技术工人考试报名数据库信息,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考前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携带本人原始档案上报。市属单位人员须报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区属单位人员须报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局要严格按照报名表的项目要求采集报名信息,并填写《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 4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核报名表(附件1)》,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www.61k.com]个人呈批表和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统一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龙奥大厦D区0525房间)领取,考核报名表可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jnhrss.gov.cn)“考试信息”栏或济南人事考试网(www.jnrsks.gov.cn)“相关下载”栏下载。
61阅读请您转载分享:
报名时间: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局上报《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附件1)》。
审核时间:2011年11月2日至11月18日(不含周六、周日)。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局按照电话通知的时间报送个人呈批表(附件2)和原始档案材料。
报名地点:济南市人才市场一楼大厅5号窗口(经十路
22399号)。报名电话:87081632 联系人: 袁毅
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66605990 联系人:李庆伟
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82568205 联系人:昝洋 收费标准仍按鲁价涉发?1995?300号文件执行。业务理论考核费每人30元。中式烹调、中式面点两个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费高级190元、中级150元、初级120元;汽车驾驶员、环卫机动车驾驶员两个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费高级150元、中级120元、初级100元;其他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费统一为100元。
五、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5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原始数据信息)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并确定通过率后,再对外公布。(www.61k.com]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的工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
书》。技术等级证书是持证人专业(工种)技能水平的证明。
六、工资待遇
经考核取得证书后,机关工人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人根据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参加竞聘上岗,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等各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
2.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
3.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
限条件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代码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6
61阅读请您转载分享:
四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
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一、 党政群机关实名制信息采集表
1.机构名称:填写全称,有其他名称的一并填写。全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名称,其他名称指加挂的牌子或合署办公机构的名称。
2.机构级别: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文件规定的级别。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局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股级和未定级。
3.批准设立机关:指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党委、政府或编委、编办。
4.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改革党委 、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本部门的文件号。
5.成立时间:指本部门最早成立的时间。
6.组织机构代码:指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号。有多个名称的,只填第一名称的组织机构代码。
7.“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部门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三总师职数”,按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填写。纪检组长填在“部门领导其他副职职数”栏。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的机构填在“其他机构”栏。
8.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部门管理机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单独填报信息。
9.行政编制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行政编制数或政法专项编制数。
10.单列编制数:指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副市级以上领导及按单列编制管理有关规定配备的领导。
11.其他编制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专门用于群众团体机关的事业编制数。
12.工勤编制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13.行政机构编制变动记录,要求填写本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变更情况,包括职能调整、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等内容。市委工作部门、市级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填写2001年机构改革以来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填写2004年机构改革以来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市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机关填写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市法院、检察院填写2001年机构改革以来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县(市)区以市里最近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填写,改革后调整的,如实填报。
14.实有人员要填写到具体内设机构,部门领导填写到“部门领导”中。
15.人员的学历、年龄等基本信息,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其中,出生年月要填写到具体年月日。级别要填写对应职务的级别,不指单纯的工资待遇。
16.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提前离岗的人员,不列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市委组织部2008年4月30电话通知后,办理到龄免职手续但未满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实名制范围。下派挂职人员在原单位公示,并纳入实名制范围。
17.身份:指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公务员、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等。
18.使用编制性质:指行政编制、政法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
19.进入本单位方式:凡原《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簿》上没有名字记录的,要核查其进入方式。其中,领导干部指党委、政府或组织部门任命,军转干部指政策性安置,退役士兵(官)指计划内考录或安置,调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选调生、考录的公务员指组织人事部门调配、指令性安置、考试录用等。
20.批准机关:指批准人员进入本单位的党委、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
21.相关审批材料:指进入本单位的有关凭证,如干部任命文件,组织人事部门行政关系介绍信、调配审批材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军转干部安置介绍信,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选调生的审批材料、计划内安置退役士兵(官)的介绍信等。
二、事业单位实名制信息采集表
1.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有其他名称的一并填写。全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名称,其他名称指加挂的牌子。
2.举办主体:指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3.批准设立机关: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4.批准文号:指党委 、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本单位的文件号。
5.机构级别:指党委 、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的级别。
6.是否参照:指本单位是否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7.单位类型: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文件批准的单位分类类别,可暂不填写。
8.经费来源: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文件规定的类型,如财政拨款、财政补贴、经费自理,或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未确定。
9.成立时间:指本部门最早成立的时间。
10.组织机构代码:指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号。有多个名称的,只填第一名称的组织机构代码。
1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号: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人登记号码。
12.单位地址:指事业法人登记的详细地址。
13.编制数额: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事业编制总数。
14.编制结构:未明确编制结构的,只填编制数额。已明确编制结构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编制是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编制数。
15.人员的学历、年龄等基本信息,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其中,出生年月要填写到具体年月日。级别要填写对应职务的级别,不指单纯的工资待遇。
16.市委组织部2008年4月30电话通知后,办理到龄免职手续但未满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实名制范围。下派挂职人员在原单位公示,并纳入实名制范围。
17.身份:指参照公务员、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等。
18.使用编制性质:指事业编制、工勤编制。
19.进入本单位方式:凡原《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簿》上没有名字记录的,要核查其进入方式。其中,领导干部指党委、政府或组织部门任命,军转干部指政策性安置,退役士兵(官)指计划内考录或安置,调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选调生、公开招聘人员指组织人事部门调配、指令性安置、考试录用等。
20.批准机关:指批准人员进入本单位的党委、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
21.相关审批材料:指进入本单位的有关凭证,如干部任命文件,组织人事部门行政关系介绍信、调配审批材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军转干部安置介绍信,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选调生的审批材料、计划内安置退役士兵(官)的介绍信等。
三、其他说明
1.凡涉密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不宜公开的,由部门向市编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编办商有关部门确定。
2.本说明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相关表格,可登陆济南人事编制信息网(www.61k.com.cn)下载。
3.本说明由市编办负责解释、补充或更正。联系电话:86056819。
济南市机构编制实名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
五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
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一、 党政群机关实名制信息采集表
1.机构名称:填写全称,有其他名称的一并填写。全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名称,其他名称指加挂的牌子或合署办公机构的名称。
2.机构级别: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文件规定的级别。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局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股级和未定级。
3.批准设立机关:指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党委、政府或编委、编办。
4.批准文号:指最近一次机构改革党委 、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本部门的文件号。
5.成立时间:指本部门最早成立的时间。
6.组织机构代码:指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号。有多个名称的,只填第一名称的组织机构代码。
7.“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部门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三总师职数”,按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填写。纪检组长填在“部门领导其他副职职数”栏。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的机构填在“其他机构”栏。
8.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部门管理机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单独填报信息。
9.行政编制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行政编制数或政法专项编制数。
10.单列编制数:指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副市级以上领导及按单列编制管理有关规定配备的领导。
11.其他编制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专门用于群众团体机关的事业编制数。
12.工勤编制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13.行政机构编制变动记录,要求填写本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变更情况,包括职能调整、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等内容。市委工作部门、市级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填写2001年机构改革以来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填写2004年机构改革以来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市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机关填写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市法院、检察院填写2001年机构改革以来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县(市)区以市里最近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填写,改革后调整的,如实填报。
14.实有人员要填写到具体内设机构,部门领导填写到“部门领导”中。
15.人员的学历、年龄等基本信息,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其中,出生年月要填写到具体年月日。级别要填写对应职务的级别,不指单纯的工资待遇。
16.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提前离岗的人员,不列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市委组织部2008年4月30电话通知后,办理到龄免职手续但未满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实名制范围。下派挂职人员在原单位公示,并纳入实名制范围。
17.身份:指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公务员、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等。
18.使用编制性质:指行政编制、政法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
19.进入本单位方式:凡原《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簿》上没有名字记录的,要核查其进入方式。其中,领导干部指党委、政府或组织部门任命,军转干部指政策性安置,退役士兵(官)指计划内考录或安置,调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选调生、考录的公务员指组织人事部门调配、指令性安置、考试录用等。
20.批准机关:指批准人员进入本单位的党委、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
21.相关审批材料:指进入本单位的有关凭证,如干部任命文件,组织人事部门行政关系介绍信、调配审批材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军转干部安置介绍信,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选调生的审批材料、计划内安置退役士兵(官)的介绍信等。
二、事业单位实名制信息采集表
1.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有其他名称的一并填写。全称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名称,其他名称指加挂的牌子。
2.举办主体:指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3.批准设立机关: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4.批准文号:指党委 、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本单位的文件号。
5.机构级别:指党委 、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的级别。
6.是否参照:指本单位是否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7.单位类型: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文件批准的单位分类类别,可暂不填写。
8.经费来源: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文件规定的类型,如财政拨款、财政补贴、经费自理,或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未确定。
9.成立时间:指本部门最早成立的时间。
10.组织机构代码:指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号。有多个名称的,只填第一名称的组织机构代码。
1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号: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人登记号码。
12.单位地址:指事业法人登记的详细地址。
13.编制数额: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事业编制总数。
14.编制结构:未明确编制结构的,只填编制数额。已明确编制结构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编制是指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编制数。
15.人员的学历、年龄等基本信息,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其中,出生年月要填写到具体年月日。级别要填写对应职务的级别,不指单纯的工资待遇。
16.市委组织部2008年4月30电话通知后,办理到龄免职手续但未满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实名制范围。下派挂职人员在原单位公示,并纳入实名制范围。
17.身份:指参照公务员、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等。
18.使用编制性质:指事业编制、工勤编制。
19.进入本单位方式:凡原《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簿》上没有名字记录的,要核查其进入方式。其中,领导干部指党委、政府或组织部门任命,军转干部指政策性安置,退役士兵(官)指计划内考录或安置,调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选调生、公开招聘人员指组织人事部门调配、指令性安置、考试录用等。
20.批准机关:指批准人员进入本单位的党委、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
21.相关审批材料:指进入本单位的有关凭证,如干部任命文件,组织人事部门行政关系介绍信、调配审批材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军转干部安置介绍信,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选调生的审批材料、计划内安置退役士兵(官)的介绍信等。
三、其他说明
1.凡涉密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不宜公开的,由部门向市编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编办商有关部门确定。
2.本说明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相关表格,可登陆济南人事编制信息网(www.61k.com.cn)下载。
3.本说明由市编办负责解释、补充或更正。联系电话:86056819。
济南市机构编制实名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
本文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65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