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方圆支承:关于转让股权及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方圆支承 公告编号:2015-051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股权及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www.61k.com)
提示:2015 年 9 月 30 日,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
案》、《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10 月 8 日对外披露《关于转让安徽马鞍
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此公
告为前述公告的补充公告。
一、公告编号 2015-049《关于转让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补充内
容如下:
1、协议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甲方(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本合同及本次股权转让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合同及本次股权转让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提交农商行董事会报批及其他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审批程序
完成。
2、协议收款方式及收入的确认:
协议载明,乙方(受让方)自股权交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
股权转让款 14,400 万元(大写:壹亿肆仟肆佰万元)。
根据协议生效条款约定,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
根据《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相关股权过户还需提交农商行董事会报
批及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由于本次交易尚未得到股东大会批准,目前拟受让的标的股权不具备交割条件,其相关的转让
款项收款时点及收入确认时点均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次交易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顺利完成,则对
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若本次交易未能在本年度内完成,则对当期经营业绩无影响,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本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
二、公告编号 2015-050《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内容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原:
4、在投票当日,“方圆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
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
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修改为: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方圆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
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
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
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原: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
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修改为: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
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 9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
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特此公告。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关闭
二 : 2016营业税最新消息: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营业税最新消息: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www.61k.com)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三 : 财关税[2009]55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2009.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www.61k.com)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财关税[2009]55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_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六、对新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的制造企业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工业和信息(www.61k.com)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每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业申请文件后,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国家能源局)和相关行业专家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行业专家分别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和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项目业主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口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每年5月10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通知财政部。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关因素核定的结果,在年度预算以及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额度)安排的框架内,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九、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十、为及时对优惠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连续两年未按期提交报告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企业应如实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当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额存在较大差距时,应当予以说明。存在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2年。
十一、企业申请文件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格式及要求格式见附件4、5。
十二、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pdf》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pdf》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pdf》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doc
5、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doc
四 :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津财办[2015]51号 2015-9-17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局长姚来英: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规划核算处,以及滨海新区地税局,滨海新区第一至第六地税分局。
副局长陈庆和:分管基建处、社保处、金融处、党办,以及投资评审中心。
副局长李伟桥:分管经建一处(企业处)、农业处、农发办、农改办、人教处。
纪检组长赵跃辉:分管监察室(纪检组)。
副局长梁宣健:分管税政处、国库处、监督处,以及财政检查局、国库支付中心。
副局长高秋丰:分管征管处、稽查处、纳评处、大企业处,以及东丽、津南、西青、北辰、武清、宝坻、蓟县、宁河、静海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纳税服务局(地税征收局)、地税登记局和票据管理中心。协助局长分管规划核算处。
副局长吴丽祥:分管法制处、教科文处、经建二处、信息化处,以及财税信息中心。
副局长赵家旺:分管办公室、政法处、会计处、采购处,以及注管中心、财政科研所(税收科研所)、政府采购中心。
总经济师王增光:分管货劳税处、所得税处、财行税处,以及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红桥地税局,地税直属局。
总会计师朱春礼:分管综合处、债务处,以及财政征收局、资金管理中心(担保中(www.61k.com)心)、投资管理中心、预算编审中心。协助局长分管预算处。
副巡视员王世弟:分管行政处、老干部处、工会,以及财经学校(税务学校、市财政局党组党校)、机关服务中心。
副巡视员崔立国:兼任滨海新区第一地税分局局长。
五 : 财税[2015]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2015.3.30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www.61k.com]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土地政策——国土资发[2015]37号 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贷款政策——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操作——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陈志坚)
地方政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本文标题: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方圆支承:关于转让股权及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