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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男子接同事被指非法运营 被罚8000元

发布时间:2017-07-30 所属栏目:非法经营罪

一 : 男子接同事被指非法运营 被罚8000元

  据新华社电因为顺路在车站接了三名同事,而被查处为非法运营,扣车罚款……日前,一条关于私家车主接同事上班被执法人员认为是“黑出租”的微博引发热议。

  当事人称搭车不涉财物

  据网友“叶落纷飞”在微博上报料,说同事因为在车站接了另外3名同事而被当地客管部门认为是非法运营,不但扣了车,还告知要罚款8000元,扣车两个月。四人表示可以提供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单,也向执法人员解释如有疑问还能够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但执法人员却告知,开公司车接同事可以,但私家车不可以。

  “这件事实在是太冤了!一来自己的车没有任何运营标识,纯私家车,二来与同事之间非常熟悉,搭车并不涉及财物交易,怎么就成了‘黑出租’呢?”被扣车主刘先生及其同事说,当天早上刘先生顺路在京津城际武清站接同事,一起去单位在武清的农业基地,但刚接上人就被武清区交通局客管所的执法人员拦住,说是例行检查,随后刘先生就被带到执法车中,通过询问被查处为涉嫌非法运营,几个人怎么解释都没用。

  据一份带有公章的“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扣押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刘先生2016年1月14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城际车站驾驶汽车涉嫌无证经营,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刘先生的汽车实施扣押。

  客管所坦言凭经验查车

  多位网友纷纷质疑,执法人员的查扣行为让人难以理解,难道开私家车接送同事就成了“非法运营”吗?对于同事朋友之间的搭车行为,这样的执法合理吗?

  据武清客管所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说,确实因涉嫌非法运营查扣了刘先生的车,但是有车主和其中一位乘客的两份笔录作为处罚证据。对于为何要盘查一辆无运营标识的私家车,以及刘先生与乘车同事之间是否存在钱物交易,他表示,“是依据以往的执法经验去查,查扣则是依据在询问过程中得知的刘先生单位每月给他的交通补贴,约合每天15元。”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张玉华表示,当执法人员在场站进行询问时,如果车主及乘客说明了相关情况后,若无实际证据,执法人员则不应再进行纠缠;单位给职工个人的“油补”,若与运营无关,则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车主驾驶私家车接送亲朋好友同事等,如未产生相关收入,不能视为“非法运营”。

  法律人士斥执法“任性”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认为,在刘先生的遭遇中,武清客管所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滥用手中权力,对被扣车主权益造成损害。建议刘先生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执法主体单位,维护自身权利,同时要求对因车辆被扣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网友“马蹄声凌乱同学”说,这类所谓的非法运营,客运汽车载货,感觉都很模糊。“山东同事回家过年坐老乡的车,被抓住说是非法运营;邻居单位大哥开夏利买六箱子萝卜,被抓住说是客运汽车载货……”

  潘强表示,查处非法运营行为的执法主体具有举证责任,而非要被查者“自证清白”。对于此类“随意乱执法”的现象,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务必保证执法部门的严肃与严谨。

二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公司企业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律特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以下法律特征:

(-)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职务的忠诚义务以及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职务的忠诚义务也称作忠实义务。此外,由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具有竞争性,而这种竞业行为又是使用职务之便而实施,存在着行为人不当利用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一些商业信息、商业情报乃至商业秘密等问题,比如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经营策略,市场营销计划等,这样,使得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忠诚义务以及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了其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的职务的便利。这些便利是与其职务或地位相联系的,比如掌握、了解户客名单、市场行情、销售渠道、市场计划、材料供应等对生产经营有影响的情况与信息。所谓“自己经营”,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经营,可以表现为以自己的名义另外设立公司、企业,或者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企业,实为自己经营,经营收人由行为人参与分配。其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判断是否自己经营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意图为自己的直接利益而从事某项营业并参与利润分配,支配其收入。所谓“为他人经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意图为自己直接谋取利益,而且客观上也不直接参加公司、企业的利润分配,而是在他人开设的公司、企业中受聘任职,为他人的公司、企业提供一定劳务进行管理,或者接受他人请求,委托以顾问、朋友等名义,为他人利益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并领取报酬的行为。所谓‘洞类营业”,是指其所非法经营的营业同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的营业相同,在这里应以企业核准登记在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以外的营业,不属于同类营业。这里的同类营业也不要求与公司、企业核准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因为有的公司、企业营业范围很广,行为人所非法经营的营业只要在此核准范围内即可。所谓“获取非法利益”,是指通过非法同业经营而获取的利益。即使行为人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过程中遵守了有关工商、税收、公司、企业等方面的法规,但因其经营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因而获取的利益仍属于“非法利益”。构成本罪还要求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至于数额多少才属于“数额巨大”,刑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背了对公司企业所负的忠诚义务,会给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带来损害,而决意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董事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中的其他董事。所谓经理,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聘任,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人;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委任或招聘、或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不能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第二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相关罪的界限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而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非法经营这一点上,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一)两者的客体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忠诚义务以及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而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该罪定义中所描述的三种行为,其非法经营,并不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也不要求数额巨大,更不要求是同类营业,而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两者的主体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中的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四)两者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既可能以为自己谋取利益为目的,也可能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而非法经营罪一般是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为亲友非法牟利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主体都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且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因而有相似之处,但两罪有以下区别:

(一)两者的客体不同。两罪显然都侵害了公司、企业人员的忠诚义务,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体主要是竞业禁止义务;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利和国家经济利益以及正常的竞争秩序。

(二)两者在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两者的主体不同。虽然两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广泛的多,具体包括以下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可以涵盖前罪的主体。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界限询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主体都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并且都与其职权、地位有关。但两罪有以下区别:

(一)两者在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如前述;而佝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出于私情私利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损公肥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两者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前罪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为要件;而后罪则要求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结果。

(二)两者的主体不同。非法经营同类罪的主体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构成;而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主体除可以由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构成外,还可由公司、企业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

第三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和处罚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

在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时,要严格依法定的该罪的犯罪构成来进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客观方面,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要弄清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即使获利数额巨大,也不能构成本罪。

2.要弄清所为的行为是否是同类营业。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经营同类营业,即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所进行的营业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于同类营业,则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数额巨大。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是非法获利数额不是巨大的,则不构成本罪。至于何为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有的省规定本罪非法获利8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40万元为特别巨大的起点,在此可供参照。

(二)从主体上看,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如果是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合资公司的董事、经理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相同营业而且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不构成本罪,只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此外,即使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职,但不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是董事、经理之外的其他职务,从事经营同类营业的,也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达不到数额巨大,则构不成本罪,应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应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三 : 被指非法运营 滴滴在太原被罚

  新华社太原12月28日专电 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太原市客运办近日下发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私家车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非法营运。

  近期,不断有太原市民举报称,一些单位与私家车主借助互联网和手机软件工具,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太原市客运办在深入调查并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对组织参与出租汽车非法营运的北京市滴滴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原市客运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执法部门可责令停止营运,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与此同时,太原市要求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向太原市客运办备案并提供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辆信息;经太原市客运办认定客运服务驾驶员或者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

四 : 非法传播电影 吴都宽频网将受处罚

(湖北日报)(记者江卉、通讯员岳茜)昨从湖北·武汉12312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获悉,鄂州吴都宽频网因非法传播电影,严重侵犯了原创电影制作商的利益,被责令停止侵权。
  今年初,湖北·武汉12312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到网上举报,称鄂州吴都宽频网非法传播电影。
  举报经相关部门转至鄂州市版权局。该局对吴都宽频网调查后发现,经北京千龙新闻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吴都宽频网由黄冈鼎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创办。
  2005年5月,鼎峰公司与湖北电信鄂州分公司签订合同,确定吴都宽频网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鄂州电信用户,会员注册并拨打充值热线进行影片充值,均需交纳一定费用。目前,其注册会员在鄂州地区近200名。
  鼎峰公司虽有合法网站开办手续,并拥有“北京千龙网”影视分站承运授权书,但该公司不能提供部分影片的合法授权手续。
  鄂州市版权局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将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罚款。
  湖北·武汉12312中心自去年6月成立以来,已接收并向行政执法部门转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40件,办结举报投诉39件。

五 :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导语: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正确阐释和适用该罪条文第四项规定,防止非法经营罪任意膨胀成为新的“口袋罪”,从而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们应当共同关注的课题。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认定处罚注意事项

  适用刑罚注意事项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经营罪适用刑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3、关于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只有某些司法解释对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相应的规定。

  4、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必须有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如擅自经营烟草、食盐、化肥、农药、农膜、矿产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等。

  2、对于刑法已经单列罪名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按照本罪处理,而应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盗卖文物、买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从本质上讲也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但刑法已有专门规定,就不能再将这些行为作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以本罪定罪处罚。

  3、非法经营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认定是否情节严重,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的大小;

  (2)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次数的多少;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4)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

  经营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是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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