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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新华网评:确保网络安全各国加强顶层设计

发布时间:2018-05-09 所属栏目:网络安全课程设计

一 : 新华网评:确保网络安全各国加强顶层设计

  德国总理默克尔日前发表强硬讲话表示要“自建欧联网”,有舆论将此解读为德国抗议美国监听的“实质性表态”,其实这是德国意欲保护本国网络安全,或赢得法国等支持确保欧洲数据安全的一个战略构想。

  近年来随着网络安全事件频发,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构筑抵御外部信息入侵的坚固屏障。这其中既有技术层面的更新升级,更有从战略高度的谋篇布局、顶层设计,比如设立网络司令部等更高层级的互联网协调管理机构。

  在这方面,美国差不多又走在世界的前面。早在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就表示要成立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其负责人将协调相关国家机构制定出美国的网络安全政策,并向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汇报工作。一年之后,美军网络司令部正式成立并投入运作,并实行总统报告制,任何行动须得到总统的批准。这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网络战”在世界打响。

  不只美国,近年来就如何提高网络安全应对能力,也成为俄罗斯的一项重要议题。2013年1月普京曾签署总统令,责令俄联邦安全局建立国家计算机信息安全机制用来监测、防范和消除计算机信息隐患,具体内容包括评估国家信息安全形势、保障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对计算机安全事故进行鉴定、建立电脑攻击资料库等。俄罗斯副总理罗戈津还宣布,俄国防部已于2013年3月前完成组建网络司令部的研究,并将在此后一段时间内正式组建。

  英国2009年出台了首个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成立了网络安全办公室和网络安全运行中心,旨在协调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统筹网络安全工作,监测网络空间安全。时任英国首相布朗在颁布该项战略时,将网络安全与历史上英国的重要安全政策放在了同等位置上。

  法国于2009年7月成立了国家级信息安全机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办公室,这是法国逐步加强信息系统保护能力的重要一步。该部门设立了24小时网络防卫中心,加强对重要行政机关的网络安全警戒,并对信息攻击来源进行侦查,通过技术手段加强防范措施。一个名叫“兰波”的安全电话网络,确保法国4500个重要的公共机构和应急中心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与保护。除此之外,该部门还向运营商、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网络安全咨询和建议。

  德国2011年2月出台“德国网络安全战略”,以保护关键基础设施为核心,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机构。根据该战略,德国设立网络安全理事会,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经济界之间的合作。同年4月,德国成立国家网络防御中心,由德联邦信息技术安全局领导,联邦宪法保护局、联邦民众保护与灾害救助局、联邦刑事犯罪调查局、联邦警察、联邦情报局和联邦国防军共同参与,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网络安全合作,处理关于网络攻击的所有信息。

  作为中国亚洲邻国的印度,在这方面也有积极行动。2013年底,印度国防部长安东尼在检阅印度海军学院学员列队行进时表示,网络司令部的成立工作已经处于最后阶段。他还表示,印度政府以前就有处理网络安全事务的机构。韩国国防部官员在2009年也曾透露,将成立“信息安全司令部”,以维护韩国的国家网络安全。

  据《日本时报》报道,日本防卫省将于2014年3月组建一支联合网络防御部队,将目前防卫省分散的网络安全小队重组。这些小队在通信指挥部队领导下控制地面、空中和陆战队部队。新的联合指挥部队预算为1.419亿美元,将为日本自卫队提供一体的24小时网络安全监控、检查、分析、防御、清理、训练职能。

  由此看来,加强顶层设计,设立高级别的互联网协调管理机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确保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共识,有些在实际操作层面已得到落实。

  就我国来看,当前网络和信息安全由于已超越专业技术层面,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也应有所警觉和警醒,加快国家互联网战略布局,以确保我国网络安全,并在未来的国际博弈中赢得主动权。

  美国“斯诺登事件”已过去大半年时间,然而给全球互联网带来的震撼仍未停息。就在前几天,德国总理默克尔还发表强硬讲话表示“我们要有自己的通讯网”,这被称为德国抗议美国监听的“首次实质性表态”。

  “斯诺登事件”之所以令全球舆论惶恐和哗然,不仅在于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遭泄露,更在于网络空间风险给一个国家利益安全带来实质性挑战。“斯诺登事件”之后,世界各国也纷纷陷入由此引发的思考之中,一些国家还竞相掀起新一轮网络安全“保卫战”,切实加强本国网络空间安全。

二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46题: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 )

A.行政法规

B.国务院的决定

C.规章

D.一般规范性文件

【答案】A

【考点】行政法规

【解析】根据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www.61k.com)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题干中所涉及的《办法》是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部令发布的,符合第二种情况,故属于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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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现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更好地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第五条 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由下列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和所在地省会城市采集:

(一)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二)省会城市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采集。

(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采集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式样设计及填报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生产企业生产专销省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与卷烟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联系,由卷烟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并将采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式样设计及填报要求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

第六条 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其中,生产企业所在地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省会城市选择3个(含)以上零售单位。生产企业设在省会城市的,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专销省外地区的卷烟,信息采集点由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选择。每一牌号、规格的卷烟必须选择6个(含)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 卷烟零售价格采集标准

(一)条装卷烟(200支)采集标准:

零售单位销售的条装卷烟可按以下标准采集价格

25×(64+20)毫米 全包装

25×(64+20)毫米 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

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

25×(69+25)毫米 全包装

25×(69+25)毫米 硬盒翻盖

25×(72.5+27.5)毫米 全包装

25×(72.5+27.5)毫米 硬盒翻盖

25×64毫米 全包装

(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

(二)零售单位零售的除上述标准外的其他包装类型卷烟,按条装卷烟(200支)折合零售价格。

(三)零售价格按照所有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采集期内零售的该牌号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该牌号卷烟在各信息采集点的销售额

某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

∑该牌号卷烟在各信息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第八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将投放卷烟的牌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以便于采集价格信息。

第九条 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

(一)价格信息采集期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

(三)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市场交易价格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为6个月。即该牌号、规格卷烟从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

第十条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需要填写本条款规定的下列表格,并在规定的报送时限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具体报送时间、程序、方式由各省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

(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三)《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

第十一条 省国家税务局需要填写本条款规定的下列表格,并于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底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附件4)、《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5)、《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6)。

(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9)、《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10)。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件11)。

(四)《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件12)。

第十二条 已经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报送资料的备注栏中注明。 中烟烟草交易中心签订的调拨价格与省烟草交易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同的同一牌号、规格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必须将省烟草交易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中说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满(1年)后的1个月内,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四条 申请调整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生产企业,在价格采集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六条 新牌号、新规格、以及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交易价格发生变动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第十七条 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卷烟零售价格扣除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和利润核定。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暂定为45%。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第十八条 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 ÷(1+35%)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新牌号卷烟,是指:

(一)2000年11月1日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的卷烟。

(二)2000年11月1日前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牌号、在2000年11月1日后第一次使用已注册商标牌号的卷烟。

(三)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且已使用,但未经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规格卷烟是指:2000年11月1日后卷烟注册商标牌号不变,而烟支规格(嘴棒、烟支长度)、包装规格(硬盒翻盖、全包装)、外观标识(图案、文字、颜色、成份标注等)、包装材料(纸质、金属、塑料、拉线等)、配方调整等组成要素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改变的卷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交易价格发生变动卷烟是指:零售价格持续下降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的卷烟。

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上报价格信息期满后2个月内,公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公示交易价格发生变动需要重新调整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 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公示时间由省国家税务局自定。

第二十五条 已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公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进口卷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

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

3.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

4.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

5.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

6.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

7.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

8.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

9.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

10.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

11.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

12.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

附件1: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企业名称: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卷烟

牌号

烟支包装

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

销售价格

消费税

适用税率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附件1说明:

1.本表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每1会计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本表第1栏“卷烟牌号”为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卷烟牌号。已有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在备注栏说明。

3.本表第2栏“烟支包装规格”为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包装规格卷烟。

4.本表第3、4栏“产量、销量”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5.本表第5栏“销售额”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额,计量单位为“元”。

6.本表第6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在最后一次交易会签订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7.本表第7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本表第8栏“核定计税价格”为不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9.本表第9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该牌号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10.本表第10栏“消费税适用税率”为该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时适用的比例税率。

11.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2: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 所属时间: 年 月

企业名称: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卷烟

牌号

烟支包装

规格

产量

销售

销售额

调拨价格

销售价格

消费税

适用税率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2说明:

1.表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次月起至第12个月止。

2.第1栏“卷烟牌号”为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3.本表第2栏“烟支包装规格”为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4.本表第3、4栏“产量、销量”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5.本表第5栏“销售额”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额,计量单位为“元”。

6.本表第6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后最后一次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7.本表第8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该牌号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本表第9栏“消费税适用税率”为该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时适用的比例税率。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3: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 所属时间: 年 月

企业名称: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卷烟

牌号

烟支包装

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调拨价格(变动前)

调拨价格(变动后)

消费税 计税价格

销售价格

消费税

适用税率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附件3说明:

1.表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

2.第1栏“卷烟牌号”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

3.本表第2栏“烟支包装规格”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4.本表第3、4栏“产量、销量”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5.本表第5栏“销售额”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额,计量单位为“元”。

6.本表第6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在最后一次交易会签订的变动前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7.本表第7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在最后一次交易会签订的变动后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8.本表第8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9.本表第9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该牌号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10.本表第10栏“消费税适用税率”为该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时适用的比例税率。

11.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4: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企业名称 卷烟

牌号

烟支包装

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

销售价格

消费税

适用税率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4说明:

1.本表是附件1所有单项指标数字的汇总表。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每1会计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为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卷烟牌号。已有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在备注栏说明。

4.本表第3栏“烟支包装规格”为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包装规格卷烟。

5.本表第4、5栏“产量、销量”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6.本表第6栏“销售额”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额,计量单位为“元”。

7.本表第7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在最后一次交易会签订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8.本表第8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9.本表第9栏“核定计税价格”为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10.本表第10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该牌号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11.本表第11栏“消费税适用税率”为该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时适用的比例税率。

12.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5: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 所属时间: 年 月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企业名称 卷烟

牌号

烟支包装

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调拨价格

销售价格

消费税

适用税率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5说明:

1.本表是附件2所有单项指标数字的汇总表。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次月起至第12个月止。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为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4.本表第3栏“烟支包装规格”为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5.本表第4、5栏“产量、销量”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6.本表第6栏“销售额”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额,计量单位为“元”。

7本表第7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后最后一次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8.本表第8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该牌号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9.本表第9栏“消费税适用税率”为该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时适用的比例税率。

10.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6: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 所属时间: 年 月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企业名称 卷烟

牌号

烟支包装

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调拨价格 (变动前)

调拨价格 (变动后)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价格

消费税

适用税率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6说明:

1.本表是附件3所有单项指标数字的汇总表。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

4.本表第3栏“烟支包装规格”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5.本表第4、5栏“产量、销量”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6.本表第6栏“销售额”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额,计量单位为“元”。

7.本表第7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在最后一次交易会签订的变动前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8.本表第8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在最后一次交易会签订的变动后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9.本表第9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10.本表第10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该牌号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11.本表第11栏“消费税适用税率”为该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时适用的比例税率。

12.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7: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填报单位:所属时间: 年 月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销量

销售额

零售价格

备注

1

2

3

4

5

6

7

附件7说明:

1.本表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或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每1会计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为零售单位销售的所有卷烟牌号。

4.本表第3栏“烟支包装规格”为零售单位销售的所有包装规格卷烟。

5.本表第4栏“销量”为零售单位在价格信息采集期内销售该牌号规格卷烟数量,计量单位为“条(200支)”。

6.本表第5栏“销售额”为零售单位在价格信息采集期内销售该牌号规格卷烟取得的销售收入(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7.本表第6栏“零售价格”为零售单位销售该牌号规格卷烟的加权平均价格(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上级国家税务局。

附件8: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销量

销售额

零售价格

零售单位户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附件8说明:

1.本表是附件7所有单项指标数字的汇总表。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或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每1会计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为零售单位销售的所有卷烟牌号。

4.本表第3栏“烟支包装规格”为零售单位销售的所有包装规格卷烟。

5.本表第4栏“销量”为零售单位在价格信息采集期内销售该牌号规格卷烟数量,计量单位为“条(200支)”。

6.本表第5栏“销售额”为零售单位在价格信息采集期内销售该牌号规格卷烟取得的销售收入(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7.本表第6栏“零售价格”为所有作为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零售单位零售该牌号规格卷烟的加权平均价格(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本表第7栏“零售单位户数”为选择的零售单位采集点的总户数。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上级国家税务局。

附件9: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 所属时间: 年 月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销量

销售额

零售价格

零售单位户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附件9说明:

1.本表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次月起至第12个月止。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为零售单位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牌号。

4.本表第3栏“烟支包装规格”为零售单位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烟支包装规格。

5.本表第4栏“销量”为零售单位在价格信息采集期内销售该牌号规格卷烟数量,计量单位为“条(200支)”。

6.本表第5栏“销售额”为零售单位在价格信息采集期内销售该牌号规格卷烟取得的销售收入(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7.本表第6栏“零售价格”为所有作为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零售单位零售该牌号规格卷烟的加权平均价格(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本表第7栏“零售单位户数”为选择的零售单位采集点的总户数。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0: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 所属时间: 年 月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销量

销售额

零售价格

零售单位户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附件10说明:

1.本表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为零售单位销售的交易价格变动卷烟牌号。

4.本表第3栏“烟支包装规格”为零售单位销售的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烟支包装规格。

5.本表第4栏“销量”为零售单位在价格信息采集期内销售该牌号规格卷烟数量,计量单位为“条”。

6.本表第5栏“销售额”为零售单位在价格信息采集期内销售该牌号规格卷烟取得的销售收入(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7.本表第6栏“零售价格”为所有作为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零售单位零售该牌号规格卷烟的加权平均价格(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8.本表第7栏“零售单位户数”为选择的零售单位采集点的总户数。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1: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企业名称 卷烟

牌号

烟支包装

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消费税

适用税率

调拨价格

销售价格

零售价格

厂零 差率% 建议消费税计税价格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附件11说明:

1.本表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次月起至第12个月止。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内容同附件5第1栏。

3.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名称。内容同附件5第2栏。

4.本表第3栏“烟支包装规格”为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内容同附件5第3栏。

5.本表第4、5栏“产量、销量”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内容同附件5第4、5栏。

6.本表第6栏“销售额”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额,计量单位为“元”。 内容同附件5第6栏。

7.本表第7栏“消费税适用税率”为该牌号卷烟计征消费税时所适用的比例税率。内容同附件5第9栏。

8.本表第8栏“调拨价格” 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后最后一次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内容同附件5第7栏。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9.本表第9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该牌号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内容同附件5第8栏。

10.本表第10栏“零售价格”为所有作为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零售单位零售该牌号、规格卷烟的加权平均零售价格(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11.本表第11栏“厂零差率”=(10栏-9栏)/9栏×100%

12.本表第12栏“建议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省国家税务局要求核定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13.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 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水计税价格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万支、元、元/条 企业名称 卷烟

牌号

烟支包装

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消费税

适用税率

调拨价格(变动前)

调拨价格(变动后)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价格 零售价格 厂零 差率% 建议消费税计税价格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附件12说明:

1.本表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本表所属时间为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内容同附件6第1栏。

3.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内容同附件6第2栏。

4.本表第3栏“烟支包装规格”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内容同附件6第3栏。

5.本表第4、5栏“产量、销量”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内容同附件6第4、5栏。

6.本表第6栏“销售额”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该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额,计量单位为“元”。 内容同附件6第6栏。

7.本表第7栏“消费税适用税率”为该牌号卷烟计征消费税时所适用的比例税率。内容同附件6第11栏。

8.本表第8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在最后一次交易会签订的变动前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内容同附件6第7栏。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9.本表第9栏“调拨价格”为价格信息采集期内卷烟生产企业通过交易市场与购货方在最后一次交易会签订的变动后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内容同附件6第8栏。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不一致,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签订的调拨价格在备注栏填列。

10.本表第10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内容同附件6第9栏。

11.本表第11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该牌号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内容同附件5第8栏。

12.本表第12栏“零售价格”为所有作为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零售单位零售该牌号、规格卷烟的加权平均零售价格(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13.本表第13栏“厂零差率”=(12栏-11栏)/11栏×100%

14.本表第14栏“建议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省国家税务局要求核定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15.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标题: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新华网评:确保网络安全各国加强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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