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个税法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上得缺失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上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 所得按照来源的不同划分为 11 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www.61k.com]分类所得税制在我国个人所得税 法创建之初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 和收入来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对居民各种收入的调整显然带有很 大的局限性,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居民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发展,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 11 项 应税所得显然不能涵盖纳税人所有合法形式的收入,如对实物所得征税的问题就 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在税收实践中,这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也必然会导致部分纳税人的部分所得没有被计入总收入中,造成低收入的纳税人 负担高收入者相同的纳税义务,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 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逃税留下了空间。由于我国个税法明确规定只对上述的 11 项所得课征计税,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这就会诱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将应 纳税的收入转变为其他非纳税收入形式,也促使大量的“灰色收入”等隐蔽性收 入滋生。
此外,我国个税法采用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但却在税率的适用上却采 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方式。比如,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适用 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于月工资 3500 元的工人由于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 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靠打工赚取 3500 元劳务报酬的,则适用 20%的比例 税率,需要多缴纳540 元的税费。两者性质相同却适用不同的税率,这不仅为纳 税人逃税留下隐患,也严重损害了一方劳动者的权益。对不同的收入来源适用不 同的计征方法,即使纳税能力相同的人也会因计征方法的不同而负担不同的纳税 义务,显然这量能课税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和实现税负的 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对税制模式进行改革,这不仅我国经济的发展现 状和居民收入多样化不相符,而且也抑制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和税收公平 原则的实现。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的缺陷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历程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扣 除额正在逐步提高,尤其是今年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是历次改革费用扣除变动 幅度最大的一次,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提高到 3500 元。这次费用扣除额的 提高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客观上削减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具有 进步性。但这次改革仅仅是费用扣除制度一个方面,是我国个税法改革的冰山一 角。费用扣除制度设置之目的就是为了针对纳税人负担能力的不同情况而加以区 别对待,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但我国现行个税法关于费用扣除制度的规定并未 综合考量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而是仍以所得作为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单一 标准,仅仅扣除纳税人的个人生计费用,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净收入征税,即应当是对必要费用扣除 后的余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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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衡量个人税负能力的标准只能是纳税人的纯所得。[www.61k.com)因 此,费用扣除额应当首先包括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基本的生计费用。但是我国个 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规定的过于简陋,仅规定了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用 定额扣除或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并规定了一些纳税人基本生计费用无关的减税 或者免税的税收优惠项目。我国个税法关于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没有规定 纳税人的家庭生计费用扣除,亦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对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而 在美国,费用扣除额中的个人宽免部分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的调 整。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着相同所得的纳税人税负不同,也存在着大量的收入水 平相同、家庭负担不同,但却承担同等税负的纳税人,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 的相关规定不有很大关系,这不仅使得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收入再分配作 用,反而会扩大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税收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虽然我国个税法也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减税、免税项目,但这些 优惠政策并非从纳税人基本生计费用考虑,且适用于特殊领域和群体。比如对省 级政府颁发的奖金、军人转业费,抚恤金等免征税;对于在我国无住所而从我取 得工资的人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另外,这些优惠政策纷繁复杂,多散见于一些国 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比如国务院在 1999 年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取消了对储蓄存款利息的规定;在 1994 年发布 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等等文件。这些规定没有 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缺乏系统性,一方面造成计征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导致了纳 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特别是针对外籍人员规定,虽然新修订的个税法实施条例规 定了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 3500 元,但因其享受附加减除的优惠政策,还应 在减除3500 元的基础上,在减除费用标准1300 元,所以综合起来,外籍人员的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仍为 4800 元。在以税收公平原则为知道 的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实行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外籍人员实 行“超国民待遇”,虽是为了吸引先进的人员,但明显不合时宜,这不仅有悖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也违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违背了WTO 的非 歧视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征管方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采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 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其中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管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外,对其他 10 项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负有代 扣代缴义务。这种征管方式,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税收的控制,防止纳税人漏 税、逃税。但是在现实的税收征管过程中,这种代扣代缴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 行,税源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疏漏。归其原因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缴义务 人的义务规定的过于模糊和笼统,导致扣缴义务人消极的不履行自己所负的代扣 代缴义务。特别是经济形式的多样化,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也随之扩大,许多扣缴 义务人缺乏扣缴义务的意识,甚至有些扣缴义务人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 故意帮助纳税人逃避缴税义务或者恶意不上缴其扣缴的税款,导致税款的流失。 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和《征管法》分别对扣缴义务人义务和法 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但却没有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当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 者已扣未缴时,《征管法》也只是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在实 践操作中是“以罚代扣”还是“即罚即扣”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从立法上忽视 了对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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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义务人的管制,导致我国税源监控不力,征管体制不足。(www.61k.com)
方案将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由如今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从而使我国全年减少财政收入约1140亿元。目前在我国个人收入中,工薪阶层是主要的来源,但部分高收入者和其他项目收入游离于个税征管之外。这种失当,造成了的税负极为不公平的现象,导致低收入阶层因只有工薪收入而被严格征税,我国的其他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反而过轻。 二、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税以调节收人差距、体现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在衡量纳税人纳税实力的基础上征收所得税。在市场经济前期,个人收入相对比较单一,调节纳税项目的纳税比例是调节不同收入阶层的税负,单一的纳税人以及单一的纳税项目都具有很高的统一性。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成分变得复杂,纳税人的收入日益多样化,隐蔽性、灰色等收入增多,靠调节项目比例实现调节纳税人的复杂收入,变得脱离实际,所以说现行的个税难以体现公平。
2、起征点的设置不当导致中低收入阶层贫富差距反而放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多数工薪收入者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确实可以达到减税和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当大多数人的收入低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只会使少数人受益,越低收入阶层越根本不受益,反而会加大收入的差距。现在我国2000元以下工薪阶层占72%,按现行的个税制度他们本来就不需纳税,税改后获利为零,所以该收入阶层与因税改收入差距反而被拉大。上调起征点必然扩大我国现已很严峻的收入分配差距,而适用同等税率收入区间的局部上调则会产生进一步放大差距的加强效应。
3、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对工薪收入者来说,税率无论高低,不存在主动与否的问题,因此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交纳个税的主要来源。据悉,我国工薪税收已占个税税收的60%以上。对于各种财产以及资本所得包括房产转让等等,我国现行最高税率不过为20%,但仍存在偷逃漏税。至于各种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隐性收入,不是税率低一点纳税人本身就自动来纳税的。我们看到个税改革修正草案并没有对课征制有任何动摇,对隐形收入也无核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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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税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最终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以及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这种税制模式面广点多同时税率模式繁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www.61k.com]累进税率的设计是充分发挥其调节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各类税收手续繁杂,降低了税收征管力度,出现了高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十分奇怪情况。
三、对我国个税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1、加强个税的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我国的个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对与我国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一直存在,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着严格死角。对于高收入民众的个税征收渠道仅限于“申报”等比较处于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的空白以及完善个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2、增加个税扣除项目,完善个税扣除标准。个税依据费用扣除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原则以及公平税负的原则,费用扣除项目以及标准可以按照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调整:首先,采用扣除额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方法,适时调整期个税高低,同时建立完善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充分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其次,增加家庭主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的时侯可以适当的减轻。
3、调整我国减免税的项目。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很快,我国的政策鼓励方向以及实际的经济结构都有所改变,部分免税项目难以得到监管,已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的常见方式,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如:福利费、退休工资、省部级奖金等名目,可以更好的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增加部分免税项目如:为了体现党以及政府对科技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人员的照顾,我们可增加“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增加“国家赔偿金”免税;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面临着下岗或者重新就业的选择,为了保证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加“个人因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免税相关规定。
四、结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税现状以及国家整体经济状况,文章分析归纳了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个税难以体现公平、起征点的设置导致贫富差距放大、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各类税收手续繁杂;文章最后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加强个税的征收管理、增加个税扣除项目及完善个税扣除标准、调整我国减免税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现象的不断涌现,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11项应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该征的项目没有列入应税项目。例如“股票转让所得”,企业缴纳所得税,但个人却未缴纳所得税;还有现在的个人外汇买卖,对其所得没有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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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税制模式导致税负不公。[www.61k.com]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各项适应的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因而使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却不是高收入阶层。
3、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超率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制。每一项所得都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4、费用扣除标准有待提高。在当前经济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减少300亿财政收入,这对5万亿的年度财政收入来说微不足道,却对更多工薪阶层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大进展的情况下,个税的“减税”和“让利于民”,将对促进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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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1、税收法律关系当中,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个人所得税制的制定主要是约束纳税人行为,而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很多地方以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布实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比如为地方利益对“名人”和“权贵”默许偷税等。
2、税务机关不依法实施税收处罚。强而有力的税收处罚才能保证征管有效性,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税收处罚的力度过弱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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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www.61k.com]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人员执法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外部监督也尚未形成公正严明的纳税人监督征税人的监督机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执法现象层出不穷,比如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中饱私囊,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其行为的机制。
4、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税务机构很难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个人收入方式多样化、个人收入隐性化,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5、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学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无法得知一个纳税人每月取得哪些应税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因而,个人所得税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支撑起来的,因为他们基本上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采用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概括起来包括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鉴于各国在税法实践中的选择,并考虑到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但实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条件作为坚强的后盾,因此,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配套设施,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外部征管环境。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我国需要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都要分别向税务部门申报,以利于税务部门强化对税源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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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行规范科学的源泉控管。[www.61k.com)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的主要做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来看,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一个选择。
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国家规范。我国的个税扣除标准是全国一致,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标准。
在目前扣除办法下,可先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之提高到3000元;而对稿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取消定额扣除。对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较低的优惠税率,由此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征税的性质。
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要优化税率结构,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拉大税率级距。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条件下,对分类征税项目认为仍然采用比例税率比较合适;对综合征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仍为5%,最高税率定在25%~30%比较合适。
另外,适当减少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对大多数纳税人的实际税率控制在20%左右,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者可实行25%~30%的税率。同时,统一个人所得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的税率,适当调整劳务报酬,工资收入与偶然所得的税收负担,增加非劳动所得税负,以鼓励劳动致富。这样既有利于减少高收入者的偷税行为,也有利于刺激高收入者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我国不仅应制订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需要有一整套先进、严谨的征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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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充实稽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www.61k.com)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轻管征、重处罚,不断地促进纳税自行申报。
其次,源泉控管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我国可以借鉴瑞典的税务号码制度。就是对个人和企业法人统一编制不重复的且终身不变的税务代码。对个人可使用身份证号码;对企业法人可借用技监部门编定的企业法人代码。将这两种编码作为个人和企业的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纳税事宜。每个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终身只有一个税务代码作为银行、证券交易机构、税务机关等诸多部门的信息归集和识别码,以便实行源泉扣缴所得税。
最后,加快税务信息化一体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应逐步建立从各省到全国统一的涉税信息数据中心,记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信息,并对现阶段没有纳入涉税信息体系中却已投入使用的软件进行整合与重组,实现税务机关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功能集成,形成全方位的税源监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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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个税法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上得缺失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上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 所得按照来源的不同划分为 11 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www.61k.com]分类所得税制在我国个人所得税 法创建之初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 和收入来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对居民各种收入的调整显然带有很 大的局限性,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居民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发展,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 11 项 应税所得显然不能涵盖纳税人所有合法形式的收入,如对实物所得征税的问题就 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在税收实践中,这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也必然会导致部分纳税人的部分所得没有被计入总收入中,造成低收入的纳税人 负担高收入者相同的纳税义务,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 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逃税留下了空间。由于我国个税法明确规定只对上述的 11 项所得课征计税,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这就会诱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将应 纳税的收入转变为其他非纳税收入形式,也促使大量的“灰色收入”等隐蔽性收 入滋生。
此外,我国个税法采用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但却在税率的适用上却采 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方式。比如,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适用 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于月工资 3500 元的工人由于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 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靠打工赚取 3500 元劳务报酬的,则适用 20%的比例 税率,需要多缴纳540 元的税费。两者性质相同却适用不同的税率,这不仅为纳 税人逃税留下隐患,也严重损害了一方劳动者的权益。对不同的收入来源适用不 同的计征方法,即使纳税能力相同的人也会因计征方法的不同而负担不同的纳税 义务,显然这量能课税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和实现税负的 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对税制模式进行改革,这不仅我国经济的发展现 状和居民收入多样化不相符,而且也抑制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和税收公平 原则的实现。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的缺陷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历程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扣 除额正在逐步提高,尤其是今年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是历次改革费用扣除变动 幅度最大的一次,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提高到 3500 元。这次费用扣除额的 提高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客观上削减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具有 进步性。但这次改革仅仅是费用扣除制度一个方面,是我国个税法改革的冰山一 角。费用扣除制度设置之目的就是为了针对纳税人负担能力的不同情况而加以区 别对待,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但我国现行个税法关于费用扣除制度的规定并未 综合考量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而是仍以所得作为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单一 标准,仅仅扣除纳税人的个人生计费用,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净收入征税,即应当是对必要费用扣除 后的余额征税,
个税法 个税法
也就是说,衡量个人税负能力的标准只能是纳税人的纯所得。[www.61k.com)因 此,费用扣除额应当首先包括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基本的生计费用。但是我国个 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规定的过于简陋,仅规定了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用 定额扣除或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并规定了一些纳税人基本生计费用无关的减税 或者免税的税收优惠项目。我国个税法关于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没有规定 纳税人的家庭生计费用扣除,亦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对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而 在美国,费用扣除额中的个人宽免部分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的调 整。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着相同所得的纳税人税负不同,也存在着大量的收入水 平相同、家庭负担不同,但却承担同等税负的纳税人,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 的相关规定不有很大关系,这不仅使得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收入再分配作 用,反而会扩大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税收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虽然我国个税法也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减税、免税项目,但这些 优惠政策并非从纳税人基本生计费用考虑,且适用于特殊领域和群体。比如对省 级政府颁发的奖金、军人转业费,抚恤金等免征税;对于在我国无住所而从我取 得工资的人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另外,这些优惠政策纷繁复杂,多散见于一些国 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比如国务院在 1999 年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取消了对储蓄存款利息的规定;在 1994 年发布 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等等文件。这些规定没有 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缺乏系统性,一方面造成计征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导致了纳 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特别是针对外籍人员规定,虽然新修订的个税法实施条例规 定了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 3500 元,但因其享受附加减除的优惠政策,还应 在减除3500 元的基础上,在减除费用标准1300 元,所以综合起来,外籍人员的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仍为 4800 元。在以税收公平原则为知道 的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实行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外籍人员实 行“超国民待遇”,虽是为了吸引先进的人员,但明显不合时宜,这不仅有悖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也违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违背了WTO 的非 歧视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征管方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采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 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其中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管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外,对其他 10 项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负有代 扣代缴义务。这种征管方式,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税收的控制,防止纳税人漏 税、逃税。但是在现实的税收征管过程中,这种代扣代缴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 行,税源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疏漏。归其原因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缴义务 人的义务规定的过于模糊和笼统,导致扣缴义务人消极的不履行自己所负的代扣 代缴义务。特别是经济形式的多样化,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也随之扩大,许多扣缴 义务人缺乏扣缴义务的意识,甚至有些扣缴义务人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 故意帮助纳税人逃避缴税义务或者恶意不上缴其扣缴的税款,导致税款的流失。 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和《征管法》分别对扣缴义务人义务和法 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但却没有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当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 者已扣未缴时,《征管法》也只是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在实 践操作中是“以罚代扣”还是“即罚即扣”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从立法上忽视 了对扣
个税法 个税法
缴义务人的管制,导致我国税源监控不力,征管体制不足。(www.61k.com)
方案将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由如今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从而使我国全年减少财政收入约1140亿元。目前在我国个人收入中,工薪阶层是主要的来源,但部分高收入者和其他项目收入游离于个税征管之外。这种失当,造成了的税负极为不公平的现象,导致低收入阶层因只有工薪收入而被严格征税,我国的其他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反而过轻。 二、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税以调节收人差距、体现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在衡量纳税人纳税实力的基础上征收所得税。在市场经济前期,个人收入相对比较单一,调节纳税项目的纳税比例是调节不同收入阶层的税负,单一的纳税人以及单一的纳税项目都具有很高的统一性。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成分变得复杂,纳税人的收入日益多样化,隐蔽性、灰色等收入增多,靠调节项目比例实现调节纳税人的复杂收入,变得脱离实际,所以说现行的个税难以体现公平。
2、起征点的设置不当导致中低收入阶层贫富差距反而放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多数工薪收入者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确实可以达到减税和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当大多数人的收入低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只会使少数人受益,越低收入阶层越根本不受益,反而会加大收入的差距。现在我国2000元以下工薪阶层占72%,按现行的个税制度他们本来就不需纳税,税改后获利为零,所以该收入阶层与因税改收入差距反而被拉大。上调起征点必然扩大我国现已很严峻的收入分配差距,而适用同等税率收入区间的局部上调则会产生进一步放大差距的加强效应。
3、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对工薪收入者来说,税率无论高低,不存在主动与否的问题,因此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交纳个税的主要来源。据悉,我国工薪税收已占个税税收的60%以上。对于各种财产以及资本所得包括房产转让等等,我国现行最高税率不过为20%,但仍存在偷逃漏税。至于各种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隐性收入,不是税率低一点纳税人本身就自动来纳税的。我们看到个税改革修正草案并没有对课征制有任何动摇,对隐形收入也无核定依据。
个税法 个税法
4、个税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最终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以及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这种税制模式面广点多同时税率模式繁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www.61k.com]累进税率的设计是充分发挥其调节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各类税收手续繁杂,降低了税收征管力度,出现了高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十分奇怪情况。
三、对我国个税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1、加强个税的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我国的个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对与我国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一直存在,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着严格死角。对于高收入民众的个税征收渠道仅限于“申报”等比较处于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的空白以及完善个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2、增加个税扣除项目,完善个税扣除标准。个税依据费用扣除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原则以及公平税负的原则,费用扣除项目以及标准可以按照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调整:首先,采用扣除额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方法,适时调整期个税高低,同时建立完善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充分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其次,增加家庭主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的时侯可以适当的减轻。
3、调整我国减免税的项目。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很快,我国的政策鼓励方向以及实际的经济结构都有所改变,部分免税项目难以得到监管,已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的常见方式,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如:福利费、退休工资、省部级奖金等名目,可以更好的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增加部分免税项目如:为了体现党以及政府对科技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人员的照顾,我们可增加“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增加“国家赔偿金”免税;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面临着下岗或者重新就业的选择,为了保证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加“个人因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免税相关规定。
四、结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税现状以及国家整体经济状况,文章分析归纳了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个税难以体现公平、起征点的设置导致贫富差距放大、隐性收入难以列入纳税范围、各类税收手续繁杂;文章最后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加强个税的征收管理、增加个税扣除项目及完善个税扣除标准、调整我国减免税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现象的不断涌现,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11项应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该征的项目没有列入应税项目。例如“股票转让所得”,企业缴纳所得税,但个人却未缴纳所得税;还有现在的个人外汇买卖,对其所得没有征税。
个税法 个税法
2、分类税制模式导致税负不公。[www.61k.com]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征。各项适应的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因而使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却不是高收入阶层。
3、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不统一。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超率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制。每一项所得都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4、费用扣除标准有待提高。在当前经济中,政府储蓄率和企业储蓄率不断增长,居民储蓄率却在下降,呈现出“国富民穷”的迹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减少300亿财政收入,这对5万亿的年度财政收入来说微不足道,却对更多工薪阶层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大进展的情况下,个税的“减税”和“让利于民”,将对促进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1、税收法律关系当中,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个人所得税制的制定主要是约束纳税人行为,而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很多地方以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布实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比如为地方利益对“名人”和“权贵”默许偷税等。
2、税务机关不依法实施税收处罚。强而有力的税收处罚才能保证征管有效性,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税收处罚的力度过弱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
个税法 个税法
3、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www.61k.com]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人员执法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外部监督也尚未形成公正严明的纳税人监督征税人的监督机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执法现象层出不穷,比如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中饱私囊,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监督其行为的机制。
4、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税务机构很难了解个人真实的收入,个人收入方式多样化、个人收入隐性化,这些都给税务机构合理征税提出难题。
5、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学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无法得知一个纳税人每月取得哪些应税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因而,个人所得税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支撑起来的,因为他们基本上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采用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概括起来包括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鉴于各国在税法实践中的选择,并考虑到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但实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条件作为坚强的后盾,因此,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配套设施,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外部征管环境。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我国需要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都要分别向税务部门申报,以利于税务部门强化对税源的监控。
个税法 个税法
逐步实行规范科学的源泉控管。[www.61k.com)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的主要做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来看,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一个选择。
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国家规范。我国的个税扣除标准是全国一致,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标准。
在目前扣除办法下,可先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之提高到3000元;而对稿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取消定额扣除。对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较低的优惠税率,由此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纯收入征税的性质。
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要优化税率结构,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拉大税率级距。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条件下,对分类征税项目认为仍然采用比例税率比较合适;对综合征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仍为5%,最高税率定在25%~30%比较合适。
另外,适当减少适用最低税率的征收面,对大多数纳税人的实际税率控制在20%左右,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上者可实行25%~30%的税率。同时,统一个人所得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的税率,适当调整劳务报酬,工资收入与偶然所得的税收负担,增加非劳动所得税负,以鼓励劳动致富。这样既有利于减少高收入者的偷税行为,也有利于刺激高收入者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我国不仅应制订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需要有一整套先进、严谨的征管方法。
个税法 个税法
首先应充实稽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www.61k.com)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措施落实到位,做到轻管征、重处罚,不断地促进纳税自行申报。
其次,源泉控管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我国可以借鉴瑞典的税务号码制度。就是对个人和企业法人统一编制不重复的且终身不变的税务代码。对个人可使用身份证号码;对企业法人可借用技监部门编定的企业法人代码。将这两种编码作为个人和企业的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纳税事宜。每个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终身只有一个税务代码作为银行、证券交易机构、税务机关等诸多部门的信息归集和识别码,以便实行源泉扣缴所得税。
最后,加快税务信息化一体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应逐步建立从各省到全国统一的涉税信息数据中心,记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信息,并对现阶段没有纳入涉税信息体系中却已投入使用的软件进行整合与重组,实现税务机关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功能集成,形成全方位的税源监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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