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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外卖O2O配送资质存隐患 缺乏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18-05-03 所属栏目:p2p监管细则

一 : 外卖O2O配送资质存隐患 缺乏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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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披露,美团等外卖O2O合作商家时常存在食品安全及无照配送等问题。对次,美团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关于相关配送资质方面,美团外卖也希望有关部门给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饿了么”相关负责人则向南方日报回应称,“饿了么”是目前网络订餐平台中唯一拥有相关执照的外卖O2O平台。

  易观智库分析师刘旭巍认为,配送问题暴露会促进相关政策出台,给有资质的平台发放配送牌照。知名IT律师赵占领表示,并没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平台方有义务对接入餐饮商家的审核并且负责,监管存在一定滞后。

  配送监管细则待明确

  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餐馆,对新兴的外卖O2O平台并没有明确的证照要求或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对此,美团外卖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关于相关配送资质方面,美团外卖也希望有关部门给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

  记者查阅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面显示美团外卖、到家美食会、美餐网等大部分企业经营范围是互联网技术,并无餐饮相关配送业务,只有“饿了么”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流通一项。作为对比,麦当劳的工商信息中,经营范围明确表示有“餐饮配送”。

  “饿了么”上述负责人表示,事实上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还是个新兴事物,尚未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办法。

  易观智库分析师刘旭巍认为,此次外卖O2O配送问题的暴露,无疑会促进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但是不会“一刀切”。首先,外卖市场不像专车打车软件那样涉及到人身安全性,监管不会反应那么快。再者,外卖市场并不是很大,只是这两年互联网企业以及大量资本进入,外卖O2O市场快速扩张,从而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受 到大众关注,相关政策还没及时跟上。

  加强对商家的审核追责

  知名IT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要厘清外卖平台与接入餐饮商家的关系,外卖O2O平台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平台,而餐饮商家则需要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中包括餐饮食品的生产制作以及外卖配送。

  但目前来看,并没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平台方有义务对接入餐饮商家的审核并且负责,在这方面监管法律就存在一定滞后性。赵占领还表示,此外对于自建物流体系的外卖平台如何去监管,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空白。去年,上海出台了一份“关于网上外卖平台监管管理办法的意见”,外卖平台需要加强对接入商家的管理力度。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已经在食品卫生领域颁布了诸多法律规定,但却没有真正实施。2015年3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并增加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

  易观智库分析师刘旭巍则指出,大部分外卖O2O平台的配送还是合作商家工作人员,少数平台建立了自己的物流团队。此次配送问题的暴露会促进相关政策出台,给有资质的平台发放配送牌照。 南方日报记者 彭琳

二 :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的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续闭环管理,根据电监安全〔2013〕5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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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安全生产隐患定义: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三条根据现场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五类。

第四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五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1号令)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八条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九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条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认定隐患可能造成风场集电线路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六)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七)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四章隐患的编号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应进行编号,编号原则:

 FG XX-XXXXXX

                            一般事故隐患填写B,I级重大事故隐患填写AI;II级重大事故隐患填写AII

                             001至999隐患序号

                                 公历年的后两位数

风场序号,01右玉,02平鲁,03盘道梁….

                                     代表福光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分管生产领导应对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领导责任,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开展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组织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制定完善隐患排查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建立完善隐患管理台账,对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考核和奖励。

第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完成各自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章 隐患排查的开展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部负责编制并逐步完善风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表,对照检查表从人、物、管理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见附录1、附录2隐患排查检查表)。

第二十二条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隐患排查可以采用综合检查、专业(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保电任务检查及日常检查等多种方法。风电场、项目部以自查、互查等形式展开排查,安全生产部要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隐患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对排查出的隐患,经风电场、项目部负责人确认后进行分级分类,汇报安生部并登记,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

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公司安全生产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六条在治理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讨论,重新研究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对未能整改的隐患,应说明原因,制定出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部汇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第八章 隐患的报送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风场和各项目部应每月3日上午六点前向安全生产部安全专责人汇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部确认后6日前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公司汇报,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安全生产部汇总后6日前上报上级公司。

第二十九公司经过自评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司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等重大隐患,公司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见附表2)。

 

第九章 隐患排查治理后的奖惩兑现

 

第三十条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公司将对隐患发现者和治理及时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经安全生产部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导致发生异常、障碍、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将从重处罚。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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