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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实施细则-上海电信详解公共场所WiFi:未来实现百兆上网

发布时间:2018-04-28 所属栏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 : 上海电信详解公共场所WiFi:未来实现百兆上网

  A5创业项目春季招商 好项目招代理无忧

  6月26日消息,在出席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时,中国电信(微博)上海公司透露,将响应上海市政府的号召,在全市开通公共场所免费WiFi上网服务,每天免费2小时,目前上海已建成约8000个WiFi热点,其中不少WiFi热点纳入上海市政府免费服务场所清单。

  开通10个重要场所免费WiFi

  据悉,上海市于近日正式启动“i-Shanghai” (“爱上海”)无线上海服务,宣布在公共场所以适度免费方式向所有市民开放Wi-Fi服务。

  根据规划,今年年内,将在人流较为密集、窗口功能突出的300余处主要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枢纽候客区、公园绿化及旅游景区游客休憩区、文化场馆活动区、公立医院候诊区、商业街区休息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等实现WLAN(无线局域网)全覆盖,长远规划则是2013年底覆盖全市450处主要公共场所。

  这些免费WiFi上网服务由三家运营商共同承担,其中上海电信是主力之一,为打造上海最大的WiFi网络,2011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投入巨资,组建专项攻坚小组,开展无线网络的布局规划,热点洽谈、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上海电信总经理张维华在会上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电信已建成约8000个WiFi热点,其中不少热点已被纳入“i-Shanghai”重点公共服务场所的清单。

  他表示,目前,根据市政府提出的“i-Shanghai”方案,上海电信已经完成统一SSID、统一认证portal的开发和内部测试,并已在新天地、科技馆等十个重点公共场所开通,用户都可通过手机认证方式获得每天2小时免费WiFi上网服务。年内将完成剩余重点公共场所的建设与开通,可为广大市民提供可靠、安全和便利的无线宽带上网服务。

  未来将实现100M以上无线上网

  据悉,用户使用免费WiFi上网服务的方式是,通过PC、PAD或手机在连接i-shanghai热点后,打开浏览器,在登录界面输入手机号,并获取上网密码后,即可进行上网冲浪。每天免费上网2小时以第一次上网开始计算24小时内有效,上网时间可以累积,即中断网络后不计时,重新上网后再计时。不同场点,每天累计免费两小时。

  目前,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的WiFi服务已受到市民欢迎,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枢纽、高校、医院、酒店和休闲连锁店等。而今年年初,上海电信智慧城市门户网站(www.sh-icity.com)也已正式上线。

  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上海电信将完成对公共服务区域的无线热点全覆盖。其中一些中央商务区和重点区域,还将实现100M—300M的极速无线上网。同时,上海电信还将加快推进WiFi建设,计划三年内热点增加到20000个。

        上海公众场所月底开放免费Wi-Fi服务 每天2小时

二 : 2015公共场所实施细则

本文目录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3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第1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2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3月10日,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5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规定:

(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的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的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第3篇: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入(www.61k.com]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 : 上海电信详解公共场所WiFi:未来实现百兆上网

  6月26日消息,在出席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时,中国电信(微博)上海公司透露,将响应上海市政府的号召,在全市开通公共场所免费WiFi上网服务,每天免费2小时,目前上海已建成约8000个WiFi热点,其中不少WiFi热点纳入上海市政府免费服务场所清单。

  开通10个重要场所免费WiFi

  据悉,上海市于近日正式启动“i-Shanghai” (“爱上海”)无线上海服务,宣布在公共场所以适度免费方式向所有市民开放Wi-Fi服务。

  根据规划,今年年内,将在人流较为密集、窗口功能突出的300余处主要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枢纽候客区、公园绿化及旅游景区游客休憩区、文化场馆活动区、公立医院候诊区、商业街区休息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等实现WLAN(无线局域网)全覆盖,长远规划则是2013年底覆盖全市450处主要公共场所。

  这些免费WiFi上网服务由三家运营商共同承担,其中上海电信是主力之一,为打造上海最大的WiFi网络,2011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投入巨资,组建专项攻坚小组,开展无线网络的布局规划,热点洽谈、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上海电信总经理张维华在会上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电信已建成约8000个WiFi热点,其中不少热点已被纳入“i-Shanghai”重点公共服务场所的清单。

  他表示,目前,根据市政府提出的“i-Shanghai”方案,上海电信已经完成统一SSID、统一认证portal的开发和内部测试,并已在新天地、科技馆等十个重点公共场所开通,用户都可通过手机认证方式获得每天2小时免费WiFi上网服务。年内将完成剩余重点公共场所的建设与开通,可为广大市民提供可靠、安全和便利的无线宽带上网服务。

  未来将实现100M以上无线上网

  据悉,用户使用免费WiFi上网服务的方式是,通过PC、PAD或手机在连接i-shanghai热点后,打开浏览器,在登录界面输入手机号,并获取上网密码后,即可进行上网冲浪。每天免费上网2小时以第一次上网开始计算24小时内有效,上网时间可以累积,即中断网络后不计时,重新上网后再计时。不同场点,每天累计免费两小时。

  目前,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的WiFi服务已受到市民欢迎,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枢纽、高校、医院、酒店和休闲连锁店等。而今年年初,上海电信智慧城市门户网站(www.sh-icity.com)也已正式上线。

  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上海电信将完成对公共服务区域的无线热点全覆盖。其中一些中央商务区和重点区域,还将实现100M—300M的极速无线上网。同时,上海电信还将加快推进WiFi建设,计划三年内热点增加到20000个。

        上海公众场所月底开放免费Wi-Fi服务 每天2小时

四 : 公共场所多细菌的11个地方

除了要躲开家里的灰尘袭击,公共场所也是“藏菌大户”,公共场所之所成为疾病传染的媒介,主要是因为人们从呼吸道喷出的飞沫,上面充斥着致病菌。当我们打喷嚏或咳嗽时,细菌就会散落到四处,并耐心等待下一位接触并带走它们的人。研究发现,这些细菌的活性可以保持数小时,人手一旦接触,就有很大机会被感染。据美国《读者文摘》3月21日报道,研究发现,公共场所中,以下11处带有致病菌。

1.各种扶手、门把;

2.电梯按钮,尤其是医院;

3.超市手推车;

4.餐厅菜单;

5.取款机里取出来的钱;

6.灯的开关;

7.餐厅桌上的调料瓶;

8.自助餐的餐皿;

9.ATM自助取款机;

10.健身器材;

11.水龙头。

研究人员建议,在接触过这些地方之后,一定要洗手,尤其在吃东西以及戴隐形眼镜之前。可以随身带上一小块肥皂或小瓶洗手液,他们杀菌效果非常好;切勿用手摸脸,不论你已经洗了多少次手,只要你是在公共场所,手上必会染上细菌。如果用脏手揉眼搓鼻、揉脸触唇,细菌会迅速进入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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