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结信用卡诈骗手段
随着信用卡普及,信用卡诈骗案也多了起来。尽管犯罪细节各不相同,但手法不过以下几类,只要注意防范,就能避免“破财”。
骗术一:假冒他人身份办卡行骗
今年5月19日,魏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提高信用额度为名,打电话骗得被害人详细个人信息,随后以被害人名义申办银行信用卡,先后持卡提取现金和透支消费共计9390元。
今年3月至5月间,陈某以代办信用卡为名,骗得方某和张某信任,分别以他俩名义申领信用卡5张,先后透支7.8万余元。
【提醒】市民要提防个人信息泄露,不宜在网上公开自己的信息资料,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莫轻易将身份资料交给他人。在接到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时要核对对方身份,拨打银行指定的客服电话办理业务。
骗术二:超越能力办卡恶意透支
徐某长期领取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满足个人消费欲望,2004年11月至去年6月间,伪造虚假的收入证明,向3家银行申领3张信用卡,随后恶意透支3.8万余元。其后,徐某又冒用儿子名义,向银行申请了两张信用卡,套现或消费4.2万余元。
【提醒】市民办理信用卡要量力而行。银行方面应该加强对办卡者身份资料和经济状况的审核,完善信用卡办理流程。
骗术三:拾得他人信用卡后盗刷
今年5月11日11时许,姜某在公司上班时捡到一张套在黑色社保卡套内的信用卡,于是持该卡到多家超市刷卡消费6次,购得3738元商品。次日,姜某又持该卡购物价值4.4万余元。
【提醒】对个人信用卡要注意保管,发现遗失后应第一时间挂失,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持卡人在办卡时应尽量设置密码,并在卡的背面亲笔签名,便于商家核对笔迹。
二 : 山东反电信诈骗中心全面开始运行:避免两千多万元损失
据央广网报道,近日,山东省公安厅下属省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在近日已经全面运行,目前已经拥有济南青岛两个分中心和潍坊济宁等11市反诈骗中心。防电信诈骗中心完全运行之后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成功破获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为数十名受害人避免损失两千多万元。
山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孙立成要求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强化部门协作,采取坚决措施,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层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构建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近期,备受社会关注的徐玉玉、宋振宁被诈骗案相继告破,两案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21人。未来将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制作木马病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下游”非法买卖银行卡、利用POS机套现获利等违法犯罪,实施全覆盖追踪、全链条打击,摧毁这类违法犯罪的“灰产”和“黑产”体系。
下一步,山东省公安厅将会完善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等制度,确保一旦发生案件能够快速响应、联动处置,全力追缴损失。
三 : 中国财富网敲诈5家银行 负责人判刑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以在中国财富网上刊登负面报道为要挟,迫使银行签订宣传推广合同以敲诈财物,某报社金融事业部总监孙某等三人,先后敲诈五家银行,其中宁波银行支付了10万元广告费。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5年,罚金3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两年10个月,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 报负面为由敲诈五家银行 银监会报案
42岁的孙某研究生文化,原为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监;29岁的李某大学本科文化,原是北京华章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36岁的周某大学文化,案发前无业,周某曾经在每日经济新闻工作过,与孙某是同事。
海淀法院查明,华章时代文化传播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的妻子孔某,股东有孔某和白某(孙某岳母)。孙某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2012年底,孙某以华章时代文化传播公司的名义设立中国财富网,域名为www.jr100.com.cn,该网站尚未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3年4月至8月,孙某单独或伙同李某、周某两人,以在中国财富网上发布多家商业银行的负面报道为要挟,迫使相关银行与华章时代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宣传推广合同、支付广告费,被敲诈的银行有宁波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其中只有宁波银行支付了10万元的宣传费。
案件审理期间,孙某的家属帮助退赔了10万元。
2013年7月,银监会就中国财富网涉嫌利用恶意炒作对多家商业银行进行敲诈一事向公安部进行举报。
2014年6月底,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曾通报该案。
终审判决 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人获刑
孙某供述称,当初注册成立华章时代文化传播公司时,因为他在21世纪经济报社工作,不方便注册公司,就让妻子孔某出面做了法定代表人。公司没有员工和正式办公的地方,实际经营地就是中国财富网所在地,他在某出版社印刷厂办公楼内租了一间办公室。
庭审中,孙某辩称中国财富网具有发布信息的资质,他主观上没有利用负面信息要挟银行的故意。
孙某说,涉案银行受到压力是由中国财富网的媒体属性所决定的,并不是中国财富网所特有的;相关银行可以通过澄清或确认公告等方式回应,支付广告费并非唯一选择,宁波银行支出的10万元在广告投放额度内,中国财富网没有因其他银行没有达成合作而采取进一步的行为,可见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李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要挟手段,以签订宣传推广合同、收取广告费为名向多家商业银行勒索财物,其中孙某、李某数额特别巨大,周某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孙某提意作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了全部犯罪行为,是主犯;李某受雇于孙某,在犯罪过程中听从孙某的安排和指挥,但他具体实施了发送负面信息、接听客户来电、催问合作进度、签订推广合同等行为,还多次参与客户见面,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行者,亦应认定为主犯,因此法院对二人按照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孙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赃款,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等,对三人减轻处罚。
海淀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5年,罚金3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两年10个月,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上诉,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案揭秘 被告人发现银行有问题写文敲诈
孙某说,2013年4月,他发现宁波银行有问题,便写了一篇文章。他在网上查到宁波银行公共关系部负责人宁波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张某(化名)的电话后,叫李某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以中国财富网的名义与张某联系,并把他写的文章发给张某。
李某之后告诉孙某,对方认为文章发布后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提出要在中国财富网上发一个招聘广告,广告费10万元,孙某同意了。
李某供述,他对外的身份是运营总监,孙某是执行总编辑,周某只是需要与客户沟通时才会出现,对外身份是首席执行官。孙某让他负责联系客户,主要是各个银行,也有少部分信托、基金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就是一边发布银行的负面消息,一边与银行联系商谈合作业务。约见客户时,主要是周某负责谈判。
李某说,当时跟宁波银行的张某联系时,张某向他索要以往的成功案例,他便将一份网站简介和一份编造的虚假成功案例发给了张某。后来张某说内部审批通过了,孙某就让他将一份电子合同发给张某,合同金额是20万元。张某称20万元太高了,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可以分阶段合作,每个阶段5万元,双方通过快递签了合同。
李某说他还敲诈过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但这些银行都答复在走流程,没有真正签合同。
法院查明,被敲诈的银行中,宁波银行是唯一一家支付了广告费的银行。宁波银行先后两次与华章时代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宣传推广合同,并分两次向华章时代文化传播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在此期间,张某来京出差时,孙某指使周某以中国财富网负责人的身份与李某一同接待张某。
张某的证言显示,2013年4月24日上午,他的私人邮箱收到一封来自中国财富网的邮件,内容是该网站即将刊发的一篇关于宁波银行的稿件,让他做出回应。他与中国财富网运营总监李某取得联系,指出上述文章是虚假报道,希望不要刊登,并表示与网站有合作的可能性,李某称要向领导汇报。
张某说,当天李某回电话说稿子可以不发,银行与网站的合作可以谈,其他银行的合作金额都是二三十万元。他认为费用太高,后来双方商定了价格。
与银行相关人员联系有固定“话术”
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此案侦查中,公安机关起获了一本“客户问答”,内容为银行客户询问中国财富网的基本情况时如何答复。
比如自我介绍时,要说“中国财富网是高端理财门户网站,有编辑部、研究部、广告部等部门,共十几个人,客户主要是做高端理财的各类金融机构”。
当客户要求删除稿件时,答复“相关稿件是由研究部进行研究后发布的,编稿和删稿都有一定流程,拿钱撤稿违法。如果成为网站广告客户或合作单位,可以考虑撤稿”。
当客户指出相关负面稿件报道失实时,答复“研究部经商量后坚持稿件没有问题,现各大论坛、网站都在转载,还有媒体要求得到进一步资料,网站对大客户有一定的保护条款,由于对方不是网站合作客户,不能删稿”。
当客户问如何才能不报道或删除负面信息时,接待人员答复,“成为网站广告客户后,网站会保护客户,不再发布敏感负面信息。”
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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