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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三个重点环节管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时间:2017-12-08 所属栏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 : 强化三个重点环节管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是蔬菜质量问题,保障市民餐桌安全。经过几年努力全市蔬菜质量水平有所提高,2011年农业部对沈阳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显示,蔬菜合格率达到97.45%。
二、强化重点环节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1.从投入品整治入手,把好生产关
抓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要抓住源头,生产环节的源头就是农业投入品。通过加大农药、种子、化肥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重点工作:
1.1是严格检查投入品市场,对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坚决予以取缔;
1.2是坚持开展农药流向登记。高剧毒农药的经营者必须对销售的产品进行登记,做好流向记录并向农药购买者开据信誉卡,以备检查,对不作流向记录的经营者将予以处罚;
1.3是结合市农业检测中心例行检测实行农药残留超标倒追究制度,对检测过程中农药残留超标的生产者和农药销售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4是农药经营企业诚信评比表奖制度。对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将通过验收测评,评出诚信单位。通过鼓励农药经营者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进而净化农药市场,堵住高剧毒农药流入田间的渠道。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关。
2.抓好标准化生产,把好质量关
2.1标准化生产。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在生产环节过程中必须实行生产环节全程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全市计划建设60个全运会农产品供应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要求每个小区面积不少于5000亩;市农业检测中心根据国家例行检测的检测指标规定,对这些基地进行重点检测。基地管理要适应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要求,形成公司加农户、科技户示范、专业协会带动、中介服务组织引导等管理模式,产品必须达到无公害标准。
全运会保障蔬菜示范区标准是每个示范区生产面积要达到5000亩以上,区内做到生产有统一组织(供肥、供种、供药),有科技带头人、有中介服务公司牵头。区内要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统一田间管理程序,产品质量合格,并做到品牌化、标识化管理。
基地和示范区应大力推广和试用新型农药化肥、绿色有机肥,对使用和推广新型农药、化肥的基地和示范区,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2.2品牌化和标识化生产。以认证产品带动农产品品牌化,推动优势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推进农产品标识化,品牌化。通过强化认证企业的认证后管理,整合资源,扩大企业牵动力,形成以优势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为基础的标准化产业链条,带动地产农产品的增值增效。
3.抓好定点市场的质量监测,把好流通关
为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流通环节管理工作,提升我市蔬菜质量水平,市农业检测中心对市内三个大型蔬菜批发市场(盛发、十二线、森宝)实行驻点质量监测,每天分成夜班和白班两个班组,对进场蔬菜实行逢进必检,不断规范检测流程,从登记抽样、样品处理、检测、公示的全过程,严格遵循质量监测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对于经过复检仍不合格的样品,及时上报处理,决不允许农残超标蔬菜流入百姓餐桌。盛发、十二线批发市场每天检测样品100~120个,流通环节2011年共检测蔬菜样品11.2万个,样品合格率为99.93%,筑牢了百姓餐桌安全的防火墙。
三、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各阶段工作的落实,沈阳市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1.实行蔬菜产地证明和认证产品查验制度
依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业执法部门将在各个蔬菜批发市场负责检查进场销售蔬菜的产地证明、认证产品标志标识、产品检验证明等手续,对无法提供证明的蔬菜由农业检测中心进行质量检验,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理。
2.实行地产蔬菜准出的产地编码制度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业部有关管理办法,沈阳市将试行地产蔬菜产地编码制度,通过产地编码进行质量监督,进而完善蔬菜产品的倒追溯制度,提高农民的质量意识。
3.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为鼓励实行有奖有罚的责任目标。具体负责基地管理的县乡村领导必须参与管理,有问题要承担责任,达到目标予以奖励。对于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基地,对所在区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结果记入年终目标考核和市级组织的竞赛之中。
4.实行例行检测制度
市农业检测中心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蔬菜生产进行检测和抽查,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对基地要加大管理力度,对基地建设进行全程验收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实行倒追究制度
对市农业检测中心例行监测抽检检出农药残留超标的样品进行倒追究。根据相关法规对使用、销售违禁农药的当事人给予重罚,并通报有关责任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坚持不懈的全方位监管,才能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保证百姓的身心健康。

二 : 食用农产品监管宜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辅——

食用农产品监管宜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辅

——食品安全法修订建议(一)

黄璞琳

号称历经最长公开征求意见方才于2008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已被发现存在不少漏洞,国家已经启动了该法修订程序。继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法》修订意见之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于2014年6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第二款,本想修改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本法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但非常遗憾的是,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居然放弃了国务院法制办去年底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相关修改意见,仍然恢复了2008年《食品安全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个人认为,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及法律适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补充。即,建议按照2013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www.61k.com]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本法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是:

一、根据2005年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说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和当时的《食品卫生法》在调整对象上是不交叉的。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进行初审时,就有委员提出,应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不交叉。2005年10月22日,当时的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中称:考虑到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为了做好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减少和防止农产品与食品的交叉,草案没有使用FAO和WHO及CAC通用的农产品概念,而是按照“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进行立法。

二、在前述调整对象尽量不交叉的立法原则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更注重规范农产品的生产,而对农产品经营规定得很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从事农产品销售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储存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条件,对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销售储存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条件,均未作规定。对于销售危害物质超标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农产品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仅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设定行政处罚,而对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外销售存在安全问题的食用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农民、无照经营者未设定行政处罚。现实中,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且大量问题是发生在从事农产品零售的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2008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准的原则,导致出现法律漏洞:对个体工商户、农民、无照经营者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设定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虽然设定了行政处罚却被排除适用,最终导致对此类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无法可依。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食用农产品,还包括直接来源于农业生产的其他农产品,且偏重于规制农产品生产行为。当时基于照顾农业生产,而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所设行政处罚范围小、处罚轻。《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不仅包括食用农产品,更包括加工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之间,并非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关系。鉴于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现状,有必要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也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辅。也就是说,对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规定的,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www.61k.com”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 : 邢台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邢台市畜牧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邢农字[2016]22号)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局(办):

为有效发现并排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市局制定《2016年邢台市畜牧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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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联系人:姜志和  联系电话:0319—3163303

市局畜禽水产品检验监测中心

联系人:刘更年  联系电话:0319—3163002

附件:《  邢台市农业局 邢台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邢台市畜牧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邢农字[2016]22号)2016年邢台市畜牧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016年3月7日

五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大力支持。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督查督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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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以农业部门牵头,食药、卫生、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工信等部门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解决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安全关口,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发现较大问题的,实行上级负责人对下级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和上级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二、加快职责调整,明确职能分工

(五)及时调整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人员调整和职能划转要及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统筹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三、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七)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环保、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及时编报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估报告,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对耕地、水受污染严重的,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管理,降低产地环境污染。

(八)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公安、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农业投入品审批、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准入门槛,畅通经营渠道。加大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规范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大力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遵守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制度。

(九)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给予扶持。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有条件的县(市)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试点工作。将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作为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并在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

(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责任部门要紧密协作,采取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等形式,对涉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农(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定期开展巡查指导,排查风险隐患,加大督查整改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四、强化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十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责任,做好农业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定量和快速检测能力。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稳定、引进和培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才,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十三)开展试点示范创建。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为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区编码、数据共享、通查通识”的原则,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试点,逐步实现上市农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通可追踪。围绕监管能力建设、投入品监管、标准化生产、检验检测、质量安全执法,创建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乡。通过典型示范带动,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十四)加强科技支撑服务。依靠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和涉农企事业单位等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监管、检测、标准、风险评估等重大课题组织科研攻关,提出意见建议。加快建设贯通省、市、县、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构建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记录、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包装标识和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等信息系统,提升监管技术水平。

(十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专家和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快形成信息畅通、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展开。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本着边处理、边报告和及时主动发布客观权威信息的原则进行处置。

2014年3月31日

本文标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三个重点环节管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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