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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历届司令员政委

发布时间:2018-01-06 所属栏目:海军政委

一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历届司令员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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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2010最新)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军发〔2010〕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www.61k.com]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作用与意义 首长、机关的责任 队列纪律 第二章 队列指挥 队列指挥位置 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 队列队形 基本队形 列队的间距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2010最新)

第十一条 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 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 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 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 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 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 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 立正

第十八条 跨立

第十九条 稍息

第二十条 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 行进

第二十二条 立定

第二十三条 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 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 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 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 宣誓

第二十八条 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 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95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 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 40火箭筒手的操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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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 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 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 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 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 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 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 摩托化步兵班的置(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 摩托化步兵排、连的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 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 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 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

第六章 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 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 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 乘坐火车

第四十六条 乘坐舰(船)艇

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第七章 敬礼

第四十八条 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 敬礼、礼毕

第五十条 单个军人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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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分队、部队敬礼

第八章 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二条 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三条 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四条 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五条 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六条 迎军旗

第五十七条 送军旗

第五十八条 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

第九章 阅兵

第五十九条 阅兵权限

第六十条 阅兵形式

第六十一条 阅兵程序

第六十二条 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三条 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六十四条 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五条 空中阅兵

第十章 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仪式

第六十六条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第六十七条 授枪仪式

第六十八条 纪念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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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武警部队适用 第七十条队 列动作调整授权 第七十一条 生效时间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附 录 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标兵旗的规格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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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www.61k.com)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总部、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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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www.61k.com]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步、正步互换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五)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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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www.61k.com]需要时,可以成二列横队或者二路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班的队形

摩托化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或者狙击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二)装甲步兵班的队形

装甲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驾驶员、副驾驶员或者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排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排的队形、装甲步兵排的队形

排横队,由各班的班横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排纵队,由各班的班纵队依次向右并列组成。

(二)排长的列队位置

横队时,在第一列基准兵右侧;纵队时,在队列中央前。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连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装甲)步兵连的队形

连横队,由各排的排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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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www.61k.com]

连并列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部和炊事班等,以二列(路)或者三列(路)组成相应的队形,位于本连队尾。

(二)连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右侧,前列为连长、副连长,后列为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前,前列为连长、政治指导员,后列为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后列中央为副连长)。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营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营的队形、装甲步兵营的队形

营横队,由各连的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部将所属单位人员,编为三列(路)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营属炮兵连或者机枪连,参照摩托化步兵连的基本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二)营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营部右侧,前列为营长、副营长,后列为政治教导员(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为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纵队时,位于营部前,前列为营长、政治教导员,后列中央为副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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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后列为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www.61k.com]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团的基本队形,分为营横队的团横队、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和团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团的队形、机械化步兵团的队形

营横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团纵队,由各营的营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团机关按照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装备处的序列,根据团队形性质,司令部编为三列(路),政治处和后勤处各编为二列(路),装备处编为一列(路)队形列队。

团属炮兵(坦克)营、连和直属各连,应当采用同摩托化(装甲)步兵营、连相应的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团后勤分队和装备分队,以建制为基础,根据团队形性质,按照三列(路)队形进行编组,位于本团队尾。

(二)团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各种队形中,团指挥员成二路。横队时,位于团机关右侧,右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左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纵队时,位于团机关前,左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右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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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旗位置

掌旗员和护旗兵成一列。(www.61k.com]横队时,在团指挥员右侧;纵队时,在团指挥员前。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立正是军人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军人在宣誓、接受命令、进见首长和向首长报告、回答首长问话、升降国旗、迎送军旗、奏唱国歌和军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下垂自然伸直,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

携枪(筒)的要领:

(一)肩冲锋枪、自动步枪、40火箭筒时,右手在右胸前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右大臂轻贴右胁,枪(筒)身垂直,枪口(筒尾)向下。

(二)持班用机枪、狙击步枪、81式自动步枪(打开枪托)时,右臂自然下垂,左手将背带挑起、拉直,由右手拇指在内压住,余指并拢在外将枪握住,同时左手放下,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全部(81式自动步枪托前踵)在右脚外侧着地,托后踵同脚尖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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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军体操、执勤和舰艇上分区列队等场合。[www.61k.com)可以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内腰带上沿)同高;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十九条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枪(筒)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半面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左)转90度,体重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右(左)转,按照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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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www.61k.com)

要领:按照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三)持枪转动时,除按照徒手动作要领外,听到预令,将枪稍提起,拇指贴于右胯,使枪随身体平稳转向新方向,托前踵(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二十一条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移步和礼步。

(一)齐步

齐步是军人行进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5厘米(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5厘米;着作训服时,与外腰带扣中央同高),离身体约30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他礼节性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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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令:正步——走。[www.61k.com]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伸直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15厘米处(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15厘米处;着作训服时,高于外腰带扣中央约10厘米处),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垂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四)便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他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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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令:便步——走。[www.61k.com)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照齐步或者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六)移步(5步以内)

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

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一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

2.向前或者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

后退×步——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当按照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3步、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步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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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到指定步数停止。(www.61k.com]

(七)礼步

礼步用于纪念仪式中礼兵的行进。

口令:礼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缓慢抬起(腿要绷直,脚尖上翘,与腿约成90度,脚后跟离地面约30厘米),按照脚跟、脚掌顺序缓慢着地,步幅约55厘米,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两臂下垂自然伸直、轻贴身体(抬祭奠物除外);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行进速度每分钟24-30步。

(八)携枪行进

持枪时,听到行进口令的预令,将枪提起,使枪身略直,拇指贴于右胯,使枪身稳固,其余要领同徒手。

背枪、肩枪、挂枪、托枪、提枪时,听到行进口令,保持携枪姿势,其余要领同徒手。

(九)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行进

携折叠写字椅行进时,左手提握支脚上横杠,左臂下垂自然伸直,写字板面朝外。

第二十二条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正步和礼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脚尖向外约30度),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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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www.61k.com)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照上述要领进行)。

持枪立定时,在右脚靠拢左脚后,迅速将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其余要领同徒手。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右脚继续走1步,即换正步或者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齐步换踏步,听到口令,即换踏步。

跑步换齐步,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换齐步行进。 跑步换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换踏步。

踏步换齐步或者跑步,听到“前进”的口令,继续踏2步,再换齐步或者跑步行进。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一)齐步、跑步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走。

要领:左(右)脚向前半步(跑步时,继续跑2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左)约45度,身体向右(左)转90度时,左(右)脚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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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同时出右(左)脚按照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www.61k.com]

半面向右(左)转走,按照向右(左)转走的要领转45度。

(二)齐步、跑步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走。

要领:左脚向右脚前迈出约半步(跑步时,继续跑2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约45度,以两脚的前脚掌为轴,向后转180度,出左脚按照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三)转动时,保持行进时的节奏,两臂自然摆动,不得外张;两腿自然挺直,上体保持正直。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一)坐下

1.徒手坐下

口令:坐下。

要领:左小腿在右小腿后交叉,迅速坐下(坐凳子时,听到口令,左脚向左分开约一脚之长;女军人着裙服坐凳子时,两腿自然并拢),手指自然并拢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

2.携枪坐下

口令:枪靠右肩——坐下。

要领:携枪坐下时,两腿按照徒手坐下的要领进行,尔后枪靠右肩(枪面向右),右手自然扶贴护木,左手手指自然并拢,放在左膝上。肩冲锋枪、81式自动步枪坐下时,听到预令,右手移握护木,使背带从肩上滑下,将枪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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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95式自动步枪坐下时,听到“右手扶枪——坐下”的口令,两腿按照徒手坐下的要领进行,同时将枪置于右小腿前侧,枪身与地面垂直,枪面向后;右手自然扶握上护盖前端,左手手指自然并拢,放在左膝上。(www.61k.com)肩枪坐下时,听到预令,右手移握下护手前端,使背带从肩上滑下,将枪取下。

3.携40火箭筒坐下

口令:筒靠右肩——坐下。

要领:携40火箭筒坐下时,两腿按照徒手坐下的要领进行,尔后筒靠右肩(筒面向左),右手自然扶握护板,左手手指自然并拢,放在左膝上。肩筒坐下时,听到预令,用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筒转到右肩前,同时左手接握护板,右手移握提把,将筒取下。

4.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坐下

要领:当听到“放凳子”的口令,左手将折叠写字椅提至身前交于右手,右手反握支脚上横杠,左手移握写字板和座板上沿,两手协力将支脚拉开;尔后上体右转,两手将折叠写字椅轻轻置于脚后,写字板扣手朝前,恢复立正姿势;当听到“坐下”的口令,迅速坐在折叠写字椅上。

使用折叠写字椅的靠背或者写字板时,应当按照“打开靠背”或者“打开写字板”的口令,调整折叠写字椅和坐姿;组合使用写字板时,根据需要确定组合方式和动作要领。

5.背背囊(背包)坐下

要领:听到“放背囊(放背包)”的口令,两手协力解开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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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环,握背带;取下背囊(背包),上体右转,右手将背囊(背包)横放在脚后,背囊口向右(背包口向左);按照口令坐在背囊(背包)上。(www.61k.com)携枪(筒)放背囊(背包)时,先置枪(架枪、筒),后放背囊(背包)。

(二)蹲下

口令:蹲下。

要领:右脚后退半步,前脚掌着地,臀部坐在右脚跟上(膝盖不着地),两腿分开约60度(女军人两腿自然并拢),手指自然并拢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蹲下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持枪时,右手移握护木(95式班用机枪,握上护盖前端;冲锋枪、自动步枪和40火箭筒的携带方法不变),左手手指自然并拢,放在左膝上。

(三)起立

口令:起立。

要领:全身协力迅速起立,成立正姿势或者成持枪、肩枪(筒)立正姿势。

班用机枪架枪和40火箭筒架筒时,起立后取枪、筒。

携背囊(背包)起立时,当听到“取背囊(背包)——起立”的口令后,按照放背囊(背包)的相反顺序进行。

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起立时,当听到“取凳子——起立”的口令后,按照放折叠写字椅的相反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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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脱帽

口令:脱帽。(www.61k.com]

要领:立姿脱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取捷径置于左小臂,帽徽朝前,掌心向上,四指扶帽檐或者帽墙前端中央处,小臂略成水平,右手放下。

坐姿脱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置于桌(台)面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左手将左肩袢提起,右手将帽插入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戴帽

口令:戴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取捷径将帽迅速戴正。

(三)携枪(筒)时,用左手脱帽、戴帽。

(四)需夹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取捷径将帽取下,左手握帽墙(女军人戴卷檐帽时,将四指并拢,置于下方帽檐与帽墙之间),小臂夹帽自然伸直,帽顶向左,帽徽朝前。

第二十七条宣誓

口令:宣誓。

宣誓完毕。

要领:听到“宣誓”的口令,身体保持立正姿势,右手握拳取捷径迅速抬起,拳心向前,稍向内合;拳眼约与右太阳穴同高,距离约10厘米;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高声诵读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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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宣誓完毕”的口令,将手放下。(www.61k.com)

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整理着装,通常在立正的基础上进行。

口令:整理着装。

要领:两手(持自动步枪时,将枪夹于两腿间)从帽子开始,自上而下,将着装整理好。必要时,也可以相互整理。整理完毕,自行稍息。听到“停”的口令,恢复立正姿势。

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95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一)肩枪、挂枪互换

1.肩枪换挂枪

口令:挂枪。

要领:右手移握护木(79式冲锋枪,握导气箍),右臂前伸将枪口转向前,左手掌心向下在右肩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背带从头上套过,落在左肩,使枪身在胸前约成45度(表尺中央部位位于衣扣线);右手移握枪颈(折叠式冲锋枪,握复进机盖后端),左手放下(阅兵等时机左手可握护木),成挂枪立正姿势。

95式自动步枪手,右手移握上护盖前端,右臂前伸将枪口转向前,左手掌心向下在右肩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背带从头上套过,落在左肩,使枪身的下护手销对正衣扣线,枪身在胸前约成60度;右手移握枪托中间部位,左手放下(阅兵等时机左手可握下护手前端),成挂枪立正姿势。

自动步枪,挂枪时不上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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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枪换肩枪

口令:肩枪。(www.61k.com]

要领:右手移握护木(95式自动步枪,移握上护盖前端),左手移握背带;两手协力将背带从头上套过,落在右肩,枪口向下,枪身垂直;右手移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左手放下,成肩枪立正姿势。

(二)肩枪、背枪互换

1.肩枪换背枪

口令:背枪。

要领:左手在右肩前握背带,右手掌心向后移握准星座(95式自动步枪,握准星座与上护盖连接部位);两手协力将枪上提,左手将背带从头上套过,落在左肩;两手放下,成背枪立正姿势。

2.背枪换肩枪

口令:肩枪。

要领:右手掌心向后握准星座(95式自动步枪,握准星座与上护盖连接部位);左手在左肩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背带从头上套过,落在右肩;右手移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左手放下,成肩枪立正姿势。

(三)挂枪、背枪互换

1.挂枪换背枪

口令:背枪。

要领:右手握准星座(95式自动步枪,握上护盖前端),稍向上提,左手在左肩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枪转到背后;两手放下,成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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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立正姿势。[www.61k.com)

2.背枪换挂枪

口令:挂枪。

要领:右手掌心向前移握准星座,稍向上提,左手在右肋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枪转到胸前;右手移握枪颈(折叠式冲锋枪,握复进机盖后端),左手放下或者握护木,成挂枪立正姿势。

95式自动步枪手,右手掌心向前移握上护盖前端,稍向上提,左手在右肋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枪转到胸前;右手移握枪托中间部位,左手放下或者握下护手前端,成挂枪立正姿势。

(四)81式自动步枪(打开枪托,上刺刀)的提枪、枪放下

1.提枪

口令:提枪。

要领:右手将枪提到右肩前,枪身垂直,距身体约10厘米,枪面向后,手约同肩高,大臂轻贴右胁,同时左手握护木;右手移握握把,右臂伸直;将枪轻贴右侧,枪身要正,并与衣扣线平行;右大臂轻贴右胁,左手迅速放下,成提枪立正姿势。

2.枪放下

口令:枪放下。

要领:右手将枪向前稍向下推出,右臂伸直,同时左手迅速握护木,右手移握准星座附近;左手放下的同时,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前踵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五)81式自动步枪的提枪、端枪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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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枪换端枪

口令:端枪。[www.61k.com)

要领:行进时,听到“端枪”的口令,继续向前3步,于左脚着地时,右手将枪移至右肩前,同时左手接握护木(准星同肩高);右脚再向前1步的同时,右手移握枪颈;于左脚着地时,两手将枪导向前,枪面向上,左手掌心转向右,枪颈紧贴右胯,右臂与两肩约在同一平面,刺刀尖约与下颌同高,并在右肩的正前方。

2.端枪换提枪

口令:提枪。

要领:听到“提枪”的口令,继续向前3步,于左脚着地时,左手收至右胸前,右手向前下方推枪;右脚再向前1步,右手移握握把;于左脚着地时,将枪收至提枪位置,左手放下。

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

(一)托枪、枪放下

口令:托枪。

要领:右手将枪提到右肩前,枪身垂直,离身体约15厘米,枪面向右(狙击步枪,枪面向后),手心约与肩同高,大臂轻贴右胁,同时左手握护木(狙击步枪,握表尺上方);将枪上提,左手将枪面转向前(狙击步枪,枪面转向左),同时右手拇指贴于托后踵(狙击步枪,贴于托前踵),余指并拢握托底钣,两手协力将枪送上右肩(弹匣与肩同高),左手迅速放下;枪身要正,托后踵与衣扣线齐(狙击步枪,枪面与衣扣线平行);右大臂轻贴右胁,小臂略平,成托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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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姿势。(www.61k.com]

95式班用机枪手,右手将枪提到右肩前,枪身垂直,离身体约15厘米,枪面向右,准星座约与肩同高,小臂紧贴枪身,同时左手握下护手前端,将枪上提;右手移握托底,两手协力将枪面转向前,同时将枪送上右肩(脚架下端置于右肩),左手迅速放下;枪身要正,枪身侧面与衣扣线平行;右大臂轻贴右胁,小臂略平,成托枪立正姿势。

口令:枪放下。

要领:右手下压枪托,臂伸直,使枪离肩,同时左手接握护木(狙击步枪,接握表尺上方),枪身垂直,枪面向前(狙击步枪,枪面向左);左手将枪面转向右(狙击步枪,将枪面转向后),同时右手握调节器附近(狙击步枪,移握上背带环下方);左手放下的同时,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钣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95式班用机枪手,右手下压枪托,臂伸直,使枪离肩,同时左手接握上护盖前端,枪身垂直,枪面向前;两手协力将枪面转向右,尔后右手移握脚架连接座与枪口之间;左手放下的同时,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二)肩枪、枪放下

口令:肩枪。

要领:右手将枪提到右肩前,枪身垂直,离身体约25厘米,枪面向右,上背带环与锁骨同高,大臂轻贴右胁,同时左手握护木(狙击步枪,握表尺上方),右手移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向左后拉平;用左手的推力和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枪送上右肩,右大臂轻贴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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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枪身垂直,左手放下,成肩枪立正姿势。[www.61k.com]

95式班用机枪手,右手将枪提到右肩前,枪身垂直,离身体约25厘米,枪面向右,准星座约与肩同高,小臂轻贴枪身,同时左手握下护手前端,尔后右手移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向左后拉平;用左手的推力和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枪送上右肩,右大臂轻贴右胁,枪身垂直,左手放下,成肩枪立正姿势。

口令:枪放下。

要领:用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枪转到右肩前,离身体约25厘米,同时左手握护木(狙击步枪,接握表尺上方),枪面稍向右后;右手握调节器附近(狙击步枪,移握上背带环下方),枪身垂直,左手放下的同时,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钣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95式班用机枪手,用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枪转到右肩前,离身体约25厘米,同时左手握下护手前端,枪面向右;右手握脚架连接座与枪口之间,枪身垂直,左手放下的同时,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三)背枪、枪放下

口令:背枪。

要领:右手将枪提到右胸前(95式班用机枪,同时左手握下护手前端),左手将背带向左拉平;两手将枪挂在颈上,右手移握下背带环(95式班用机枪,移握托底);两手协力将枪转到背后,同时右臂由枪和背带之间伸出,两手放下,成背枪立正姿势。

口令:枪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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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右手握下背带环,左手在左胸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枪转到身体前方,同时右臂由枪和背带之间脱出,右手移握上背带环下方(95式班用机枪,移握脚架连接座与枪口之间);两手将枪从颈上取下,左手放下的同时,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www.61k.com)

第三十一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一)肩筒换托筒

口令:托筒。

要领:用右手腕的旋转力将筒转到右肩前,同时左手接握护板,将筒上提,筒身垂直;右手打开肩托,五指并拢移握筒尾,两手协力将筒送上右肩(肩托卡于肩上),右大臂轻贴右胁,小臂略平,筒身要正,握把向下,左手放下,成托筒立正姿势。

(二)托筒换肩筒

口令:肩筒。

要领:右手下压筒尾,臂伸直,使筒离肩,同时左手接握护板,筒身垂直;右手折回肩托,移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将背带向左后拉平;用左手的推力和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筒送上右肩,右大臂轻贴右胁,筒身垂直,左手放下,成肩筒立正姿势。

第五章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一)集合

集合,是使单个军人、分队、部队按照规范队形聚集起来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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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列动作。(www.61k.com)

集合时,指挥员应当先发出预告或者信号,如“全连(或者×排)注意”,然后,站在预定队形的中央前,面向预定队形成立正姿势,下达“成××队——集合”的口令。所属人员听到预告或者信号,原地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听到口令,跑步到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集合(在指挥员后侧的人员,应当从指挥员右侧绕过),自行对正、看齐,成立正姿势。

1.班集合

口令:成班横队(二列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看齐。

成班二列横队时,单数士兵在前,双数士兵在后。

口令:成班纵队(二路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

成班二路纵队时,单数士兵在左,双数士兵在右。

2.排集合

口令:成排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班横队迅速站好;其他班成班横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排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右前方适当位置,成班纵队迅速站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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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班成班纵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右排列,自行对正、看齐。[www.61k.com)

3.连集合

口令:成连横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在指挥员左前方适当位置,成横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横队,以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连纵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纵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纵队,以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连并列纵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在指挥员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纵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纵队,以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4.营集合

营集合,通常规定集合的时间、地点、方向、队形、基准分队以及应当携带的武器、器材和装具等事项。

各连按照营的规定,由连长整队带往营的集合地点,随即向基准分队取齐,然后,跑步到距主持集合的指挥员5-7步处报告人数。例如:“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

营长以口令指挥集合时,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实施。

5.团集合,参照营集合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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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散

离散,是使列队的单个军人、分队、部队各自离开原队列位置的一种队列动作。(www.61k.com]

1.离开

口令:各营(连、排、班)带开(带回)。

要领:队列中的各营(连、排、班)指挥员带领本队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

2.解散

口令:解散。

要领:队列人员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一)整齐

整齐,是使列队人员按照规定的间隔、距离,保持行、列平齐的一种队列动作。整齐分为向右(左)看齐和向中看齐。

口令:向右(左)看——齐。

向前——看。

要领:基准兵不动,其他士兵向右(左)转头(持枪时,听到预令,迅速将枪稍提起,看齐后自行放下),眼睛看右(左)邻士兵腮部,前四名能通视基准兵,自第五名起,以能通视到本人以右(左)第三人为度。后列人员,先向前对正,后向右(左)看齐。听到“向前——看”的口令,迅速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口令:以×××为准,向中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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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看。[www.61k.com]

要领:当指挥员指定“以×××为准(或者以第×名为准)”时,基准兵答“到”,同时左手握拳高举,大臂前伸与肩略平,小臂垂直举起,拳心向右。听到“向中看——齐”的口令后,其他士兵按照向左(右)看齐的要领实施。听到“向前——看”的口令后,基准兵迅速将手放下,其他士兵迅速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一路纵队看齐时,可以下达“向前——对正”的口令。

(二)报数

口令:报数。

要领:横队从右至左(纵队由前向后)依次以短促洪亮的声音转头(纵队向左转头)报数,最后一名不转头。数列横队时,后列最后一名报“满伍”或者“缺×名”。连集合时,由指挥员下达“各排报数”的口令,各排长在队列内向指挥员报告人数,如“第×排到齐”或者“第×排实到××名”。

必要时,连也可以统一报数。

要领:连实施统一报数时,各排不留间隔,要补齐,成临时编组的横队队形。报数前,连指挥员先发出“看齐时,以一排长为准,全连补齐”的预告,尔后下达“向右看——齐”口令,待全连看齐后,再下达“向前——看”和“报数”的口令,报数从一排长开始,后列最后一名报“满伍”或者“缺×名”。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单个军人和分队出列、入列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1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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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步),或者按照指挥员指定的步法执行;然后,进到指挥员右前侧适当位置或者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www.61k.com]

(一)单个军人出列、入列

1.出列

口令:×××(或者第×名),出列。

要领:出列军人听到呼点自己姓名或者序号后应当答“到”,听到“出列”的口令后,应当答“是”。

(1)位于第一列(左路)的军人,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取捷径出列。

(2)位于中列(路)的军人,向后(左)转,待后列(左路)同序号的军人向右后退1步(左后退1步)让出缺口后,按照本条的上述规定从队尾(纵队时从左侧)出列;位于“缺口”位置的军人,待出列军人出列后,即复原位。

(3)位于最后一列(右路)的军人出列,先退1步(右跨1步),然后,按照本条有关规定从队尾出列。

2.入列

口令:入列。

要领:听到“入列”口令后,应当答“是”,然后,按照出列的相反程序入列。

(二)班(排)出列、入列

1.出列

口令:第×班(排),出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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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听到“第×班(排)”的口令后,由出列班(排)的指挥员答“到”,听到“出列”的口令后,由出列班(排)的指挥员答“是”,并用口令指挥本班(排),按照本条的有关规定,以纵队形式从队尾(位于第一列的班取捷径)出列。[www.61k.com)

2.入列

口令:入列。

要领:听到“入列”的口令后,由入列班(排)指挥员答“是”,并用口令指挥本班(排),以纵队形式从队尾(位于第一列的班取捷径)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横队和并列纵队行进以右翼为基准,纵队行进以左翼为基准(一路纵队行进以先头为基准)。

(一)行进,指挥员应当下达“×步——走”的口令。听到口令,基准兵向正前方前进,其他士兵向基准翼标齐,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行进。纵队行进时,排、连通常成三路纵队,也可以成一、二路纵队。行进中,需要时,用“一二一”(调整步伐的口令)、“一二三四”(呼号)或者唱队列歌曲,以保持步伐的整齐和振奋士气。

(二)停止,指挥员应当下达“立——定”的口令。听到口令,按照立定的要领实施,分队的动作要整齐一致。停止后,听到“稍息”的口令,先自行对正、看齐,再稍息。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队形变换,是由一种队形变为另一种队形的队列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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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横队和纵队的互换

横队变纵队:

停止间口令:向右——转。[www.61k.com]

行进间口令:向右转——走。

纵队变横队:

停止间口令:向左——转。

行进间口令:向左转——走。

要领:停止间,按照单个军人向右(左)转的要领实施。行进间,按照单个军人向右(左)转走的要领实施。分队动作要整齐一致。队形变换后,排以上指挥员应当进到规定的列队位置。

(二)停止间班横队和班二列横队,班纵队和班二路纵队互换

1.班横队变班二列横队

口令:成班二列横队——走。

要领:变换前,先报数。听到口令,双数士兵左脚后退1步,右脚(不靠拢左脚)向右跨1步,左脚向右脚靠拢,站到单数士兵之后,自行对正、看齐。

2.班二列横队变班横队

口令:间隔1步,向左离开。

成班横队——走。

要领:听到“间隔1步,向左离开”的口令,取好间隔;听到“成班横队——走”的口令,双数士兵左脚左跨1步,右脚(不靠拢左脚)向前1步,左脚向右脚靠拢,站到单数士兵左侧,自行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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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纵队变班二路纵队

口令:成班二路纵队——走。(www.61k.com)

要领:变换前,先报数。听到口令,双数士兵右脚右跨1步,左脚(不靠拢右脚)向前1步,右脚向左脚靠拢,站到单数士兵右侧,自行对正、看齐。

4.班二路纵队变班纵队

口令:距离2步,向后离开。

成班纵队——走。

要领:听到“距离2步,向后离开”的口令,取好距离;听到“成班纵队——走”的口令,双数士兵右脚后退1步,左脚(不靠拢右脚)站到单数士兵之后,自行对正。

(三)连纵队和连并列纵队的互换

1.连纵队变连并列纵队

停止间口令:成连并列纵队,齐步——走。

行进间口令:成连并列纵队——走。

要领: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踏步,其他排和连部逐次进到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左侧踏步并取齐,然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

连、排指挥员位置的变换方法:听到口令,连长左脚继续踏1步,右脚向右前1步,进到政治指导员前方仍踏步,政治指导员继续踏步,副连长向前2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副连长向左前2步),进到连长左侧,副政治指导员向左前1步,进到政治指导员左侧,排长、司务长进到预定列队位置,继续踏步并取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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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并列纵队变连纵队

停止间口令:成连纵队,齐步——走。[www.61k.com)

行进间口令:成连纵队——走。

要领: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照直前进,其他排和连部停止间和行进间均踏步,待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离开原位后,各排按照排长、连部和炊事班按照司务长的口令依次跟进。

连、排指挥员位置的变换方法:听到口令,连长向左前1步,进到副连长前方踏步,政治指导员向前2步,进到连长右侧继续踏步,副政治指导员向右前1步,进到副连长右侧继续踏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副连长右跨半步并踏步),排长、司务长进到预定列队位置继续踏步,取齐后照直前进。

(四)营横队(营并列纵队)和营纵队互换

1.营横队(营并列纵队)变营纵队

停止间口令:成营纵队,齐步——走。

行进间口令:成营纵队——走。

要领:营指挥员或者营部照直前进,各连按照连长的口令变为连纵队,依次跟进。营并列纵队变为营纵队,营指挥员或者营部照直前进,各连按照连长的口令依次跟进。

2.营纵队变营横队(营并列纵队)

停止间口令:成营横队(营并列纵队),齐步——走。

行进间口令:成营横队(营并列纵队)——走。

要领:营指挥员或者营部踏步,各连依次进到营部左侧变为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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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纵队踏步,并向基准分队取齐,然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www.61k.com)营纵队变为营并列纵队,营指挥员或者营部踏步,各连依次进到营部左侧踏步,并向基准分队取齐,然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

3.营指挥员位置的变换方法,按照本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实施。

(五)团的队形变换,参照营队形变换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方向变换,是改变队列面对的方向的一种队列动作。

(一)横队和并列纵队方向变换

停止间,通常是左(右)转弯或者左(右)后转弯,必要时可以向后转。

停止间口令:左(右)转弯,齐(跑)步——走,或者左(右)后转弯,齐(跑)步——走。向后——转,齐(跑)步——走(当需要向后转走时,应当先下“向后——转”的口令,待方向变换后,再下“齐步——走”或者“跑步——走”的口令)。

行进间口令:左(右)转弯——走,或者左(右)后转弯——走。 要领:一列横队方向变换时,轴翼士兵踏步,并逐渐向左(右)转动;外翼第一名士兵用大步行进并同相邻士兵动作协调,逐步变换方向(愈接近轴翼者,其步幅愈小),其他士兵用眼睛的余光向外翼取齐,并保持规定的间隔和排面整齐,转到90度或者180度时踏步并取齐,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

数列横队和并列纵队方向变换时,第一列轴翼士兵停止间用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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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进间用小步,外翼士兵用大步行进,保持排面整齐,边行进边变换方向,转到90度或者180度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后续各列按照上述要领,保持间隔、距离,取捷径进到前一列转弯处,转向新方向跟进。[www.61k.com)

(二)纵队方向变换

停止间,通常是左(右)转弯,或者左(右)后转弯,必要时可以向后转。

停止间口令:左(右)转弯,齐(跑)步——走,或者左(右)后转弯,齐(跑)步——走。向后——转,齐(跑)步——走(按照横队和并列纵队向后转走的方法实施)。

行进间口令:左(右)转弯——走,或者左(右)后转弯——走。 要领:一路纵队方向变换,基准兵在左(右)转弯时,按照单个军人行进间转法(停止间,左转弯走时,左脚先向前1步)的要领实施,在左(右)后转弯时,用小步边行进边变换方向,转到90度或者180度后,照直前进;其他士兵逐次进到基准兵的转弯处,转向新方向跟进。

数路纵队方向变换时,按照数列横队和并列纵队方向变换的要领实施。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架)枪、取枪

摩托化步兵班的置(架)枪,通常以班横队实施。

(一)置枪

口令:置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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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自动步枪手、狙击步枪手,左脚向前1步,将枪放在右脚外侧前,枪面向右,托后踵(95式自动步枪托底)与脚尖齐。(www.61k.com)

班用机枪射手,左脚向前1步,左手打开脚架,两手协力将枪架在右脚外侧前,托后踵(95式班用机枪托底)与脚尖齐。

班用机枪副射手,左脚向前1步,将弹盒袋(95式班用机枪弹鼓)放在左脚前。

40火箭筒射手,以右手腕的旋转力,将筒转到右肩前,左手接握护板,右手握提把,左手打开并握脚架,左脚向前1步,两手协力将筒架在右脚外侧前,筒尾与脚尖齐,右手将提把扳向右。

40火箭筒副射手,先放自动步枪(要领同自动步枪手);后放弹药背具(要领同班用机枪副射手)。

听到“好”的口令,各枪(筒)手,一齐放手回原位,全班成立正姿势。

(二)架枪

口令:架枪。

要领:听到“架枪”的口令,班用机枪(40火箭筒)射手按照架枪(筒)的要领架枪(筒);自动步枪手、狙击步枪手,左脚向前(或者左前、右前)1步,将枪靠在班用机枪护木、40火箭筒护板上或者背具上。班用机枪(40火箭筒)副射手的动作要领同置枪。

(三)取枪

口令:取枪。

要领:81式自动步枪手、狙击步枪手,左脚向前1步,右手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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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取枪。(www.61k.com]

95式自动步枪手,左脚向前1步,左手掌心向下,反握上护盖前端,右手反握枪托中间部位,然后,按照肩枪的要领将枪送上右肩。

班用机枪射手,左脚向前1步,右手握护木(95式班用机枪手,右手握脚架连接座与枪口之间),左手折回脚架,取枪。

班用机枪(40火箭筒)副射手,左脚向前1步,取回弹盒袋或者弹鼓(弹药背具、自动步枪)。

40火箭筒射手,左脚向前1步,右手握提把取筒,左手折回脚架后移握护板,右手将提把扳向左,然后,按照肩筒的要领将筒送上右肩。

听到“好”的口令,各枪(筒)手回原位,全班成持枪、肩枪(筒)立正姿势。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置(架)枪、取枪

置(架)枪前,视情况调整班、排的距离和间隔,然后,按照本条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取枪后,恢复原间隔、距离。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机枪班、炮兵班的基本操作,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军事训练教材的规定实施;当排、连实施操作时,应当在架枪(炮)前和拆枪(炮)后,适当调整所属班、排的距离和间隔,然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连(营、团)长出列指挥后,其列队位置,应当由副连(副营、副团)长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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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列内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方法:

横队、并列纵队时,副连长(副营长、参谋长)右跨1步(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政治教导员向前1步;编有副政治委员时,参谋长向前1步),副政治指导员(副团长)向前1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政治指导员左跨1步,与副连长对齐)。[www.61k.com]

纵队时,副连长(副团长)向前1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副连长左跨半步,政治指导员后退1步;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营长向前1步,副政治教导员左跨半步;编有副政治委员时,参谋长向前1步),副政治指导员(副营长、参谋长)左跨半步,教导员后退1步。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实施;队形需要调整时,按照军兵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分队乘坐汽车,通常在汽车的后侧适当位置列队,每辆车指定一名车长负责组织乘车。

(一)登车、下车

口令:登车。

下车。

要领:听到车长“登车”的口令后,通常情况下,驾驶员与安全员打开后车厢板,乘车人员成二路或者四路纵队依次从车厢后侧上车,前一名上车后协助后一名上车。乘车人员上车后按照指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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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位;车长位于驾驶室,两名观察员分别位于车厢左前角和右后角,安全员位于左后角。[www.61k.com)携枪时,将枪置于两腿间,两手扶枪或者左右手交替扶枪。背囊(背包)通常置于脚后或者集中放置。上车后,安全员或者右后角观察员协助驾驶员关好后车厢板,并挂好安全链。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车长向指挥员报告:“第×号车,登车完毕”。

听到“下车”的口令后,通常由安全员或者右后角观察员协助驾驶员打开后车厢板,乘车人员按照上车的相反顺序下车。下车后,按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二)开车、停车

口令:开车。

停车。

要领:车长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及时下达“开车”、“停车”口令,各车依次前进或者停止。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一)调整哨的设置

为了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进,根据需要,在车辆必经的交叉路口和复杂路段,可以设置调整哨。

调整哨应当设置在便于观察和指挥的位置,通常由1人担任,徒手或者持红旗、绿旗,对行进中需要停止、转弯和直行的车辆进行调整指挥;必要时可以增设游动调整哨,协助调整指挥。调整哨应当按照规定携带武器装备、指挥和通信器材等。

(二)调整指挥的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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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意车辆停止: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对车辆,左臂向前上方直伸与水平面成45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两眼平视前方;右手不动。(www.61k.com]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右手持绿旗不动。

2.示意车辆左转弯: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向调整方向,右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左转头45度;左臂与手掌(五指并拢,掌心向右)平直,向右前方摆动,与身体略成45度,拇指根部不超过衣扣线,回摆时中指不超过裤缝线,重复摆动3次。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前平伸指向车辆,尔后水平摆向右侧,与两肩略成一线。

3.示意车辆右转弯: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向调整方向,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右转头约45度;右臂与手掌(五指并拢,掌心向左)平直,向左前方摆动,与身体略成45度,拇指根部不超过衣扣线,回摆时中指不超过裤缝线,重复摆动3次。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前平伸指向车辆,尔后小臂向左内折约90度。

4.示意车辆由左向右直行:调整人员通常位于车辆行进路线一侧,面向公路。徒手时,右臂向右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右转头约45度;尔后,左臂向左平伸(要领同右臂),同时向左转头约90度;左臂向右摆动,摆至身体正前方时,小臂内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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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臂约90度,左小臂略成水平,同时向右转头约90度。[www.61k.com]持旗时,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右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

5.示意车辆由右向左直行:调整人员位置同本项第4目。徒手时,左臂向左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左转头约45度;尔后,右臂向右平伸(要领同左臂),同时向右转头约90度;右臂向左摆动,摆至身体正前方时,小臂内折与大臂约90度,右小臂略成水平,同时向左转头约90度。持旗时,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右平伸指向车辆,尔后向左摆动,摆至身体正前方时,小臂向左内折约90度。

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

分队乘坐火车,通常在站台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列队。每节车厢指定一名车厢长,由其协助乘务人员组织分队乘车。

口令:登车。

下车。

要领:听到“登车”的口令后,乘车人员通常成一路或者二路纵队,依次从指定的车厢门登车,按照指定的位置就位;携枪时,将枪置于两腿间。背囊(背包)通常置于行李架上或者集中放置。车厢长位于车厢门附近位置。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车厢长向指挥员报告:“第×号车厢,登车完毕”。

听到“下车”的口令后,乘车人员按照上车的相反顺序下车。下车后,按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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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

分队乘坐舰(船)艇时,通常在码头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列队,由分队指挥员按照舰(船)艇长的命令和要求组织实施。[www.61k.com]

口令:登舰(船)。

离舰(下船)。

要领:听到“登舰(船)”的口令后,乘舰(船)人员通常成一路或者多路纵队,依次从指定的舷梯或者登舰(船)地点登舰(船),按照指定的位置就位。枪支、背囊(背包)通常随身携带或者放置在指定位置。分队指挥员通常位于舱门位置。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分队指挥员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听到“离舰(下船)”的口令后,乘舰(船)人员按照登舰(船)的相反顺序离舰(下船)。离舰(下船)后,按照上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分队乘坐客机、运输机、直升机时,通常在停机坪或者指定地点列队,由分队指挥员协助机组人员组织实施登机或者下飞机。

口令:登机。

下飞机。

要领:听到“登机”的口令后,乘机人员通常成一路或者多路纵队,依次从指定的舷梯或者舱门登机。乘坐客机的人员,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并系好安全带。乘坐无固定座位的运输机、直升机时,根据舱室实际情况,确定乘坐位置。分队指挥员通常位于舱门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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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的位置由机组人员指定。(www.61k.com)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分队指挥员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听到“下飞机”的口令后,乘机人员按照登机的相反顺序下飞机。下飞机后,按照上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第七章敬礼

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

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一)敬礼

1.举手礼

口令:敬礼。

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卷檐帽、无檐帽或者不戴军帽时微接太阳穴,约与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2.注目礼

要领: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3.举枪礼(用于阅兵式或者执行仪仗任务)

口令:向右看——敬礼。

要领:右手将枪提到胸前,枪身垂直并对正衣扣线,枪面向后,离身体约10厘米,枪口与眼同高,大臂轻贴右胁;同时左手接握表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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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小臂略平,大臂轻贴左胁;同时转头向右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www.61k.com]

(二)礼毕

口令:礼毕。

要领:行举手礼者,将手放下;行注目礼者,将头转正;行举枪礼者,将头转正,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前踵轻轻着地,同时左手放下,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要领:单个军人在距受礼者5-7步处,行举手礼或者注目礼。 徒手或者背枪时,停止间,应当面向受礼者立正,行举手礼,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行进间(跑步时换齐步),转头向受礼者行举手礼(手不随头转动),并继续行进,左臂仍自然摆动,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携带武器(除背枪)等不便行举手礼时,不论停止间或者行进间,均行注目礼,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

(一)停止间敬礼

要领:当首长进到距本分队(部队)适当距离时,指挥员下达“立正”的口令,跑步到首长前5-7步处敬礼。待首长还礼后礼毕,再向首长报告。例如:“团长同志,×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连长×××”。报告完毕,待首长指示后,答“是”,再敬礼。待首长还礼后礼毕,尔后跑步回到原来位置,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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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息”口令或者继续进行操练。[www.61k.com)

(二)行进间敬礼

要领:由带队指挥员按照单个军人行进间敬礼的规定实施,队列人员按照原步法行进。

第八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国旗由一名掌旗员掌持,两名护旗兵护旗,护旗兵位于掌旗员两侧。掌旗员和护旗兵应当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和魁梧匀称的体形。

掌持国旗的姿势为扛旗。

扛旗要领:右手将旗扛于右肩,旗杆套稍高于肩,右臂伸直,右手掌心向下握旗杆,左手放下。听到“齐步——走”的口令,开始行进。

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要领:升旗时,掌旗员将旗交给护旗兵,由两名护旗兵协力将国旗套(挂)在旗杆绳上并系紧,掌旗员将国旗抛展开的同时,由护旗兵协力将旗升至旗杆顶。

降旗时,由护旗兵解开旗杆绳并将旗降下,掌旗员接扛于肩。 下半旗时,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然后徐徐降至旗顶与旗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旗时,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然后再降下。

升、降国旗时,掌旗员应当面向国旗行举手礼。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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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旗由部队首长指派一名掌旗员掌持,两名护旗兵护旗。[www.61k.com)护旗兵携自动步枪(冲锋枪)成挂枪姿势,位于掌旗员两侧。

掌旗员通常由连、排级军官或者士官充任,护旗兵由士兵充任。掌旗员和护旗兵应当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和魁梧匀称的体形。

(一)掌旗姿势

掌持军旗的姿势分为持旗、扛旗和端旗。

持旗要领:立正时,右臂自然下垂,右手持旗杆,使旗杆垂直立于右脚外侧。稍息时,持旗姿势不变。

扛旗要领:听到“齐步——走”的预令后,左手握旗杆套下方约10厘米处,两手协力将旗上提,扛于右肩,旗杆套稍高于肩,右臂伸直,右手掌心向下握旗杆,左手放下。听到动令,开始行进。

端旗要领:右手握旗杆套下约10厘米处,右臂向前伸直,右手约与肩同高,左手握旗杆下部,左小臂斜贴于腹部。

(二)扛旗、端旗互换

1.扛旗换端旗

口令:正步——走。

要领:听到“正步——走”的口令后,在左脚落地时,左手在右手腕处握旗杆;在右脚落地时,右手移握距旗杆套约10厘米处;再出左脚的同时,右臂向前伸直,左手向后压,两手协力转换成端旗姿势,继续行进。

2.端旗换扛旗

口令:齐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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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听到“齐步——走”的口令后,在左脚落地的同时,收右臂,左手前推,将旗扛于右肩;在右脚落地时,右手移握旗杆下部,右臂伸直;再出左脚的同时,左手放下,换齐步行进。[www.61k.com]

(三)掌旗员、护旗兵行进中变换方向时,以掌旗员为轴。迎送军旗时,其行进、转弯、步法变换和停止的口令由掌旗员下达。

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组织部队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

要领:授旗前,应当将旗套在旗杆上,由一名掌旗员持旗,护旗兵位于掌旗员两侧,成横队立于授旗台左侧适当位置,面向部队。当听到授旗仪式主持人宣布“授旗”时,掌旗员、护旗兵右转弯面向授旗首长持旗正步向前,将旗交给授旗首长;然后掌旗员、护旗兵按照相反方向正步撤至预定位置。被授旗单位首长带领掌旗员、护旗兵正步走到授旗首长面前(掌旗员位于首长后面,护旗兵在掌旗员两侧成横队),被授旗单位首长向授旗首长行举手礼。

当授旗首长将旗授予被授旗单位首长时,被授旗单位首长双手接旗,然后面向部队;此时,授旗仪式主持人下达“向军旗敬礼”的口令,在场全体军人向军旗敬礼。当下达“礼毕”口令后,被授旗单位首长将军旗交给掌旗员,掌旗员持旗与护旗兵正步行至授旗台右侧适当位置,然后面向部队,成持旗立正姿势。

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将展开的军旗持入队列时,部队应当整队举行迎军旗仪式。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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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步兵团迎军旗时,通常成营横队的团横队。[www.61k.com]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机关和指定的分队参加,按照部队首长临时规定队形列队。

摩托化步兵团迎军旗时,主持迎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立正”、“迎军旗”的口令,听到口令后,掌旗员(扛旗)、护旗兵齐步行进,当由正前或者左前方向本团右翼进至距队列40-50步时,主持迎军旗的指挥员下达“向军旗——敬礼——”的口令,听到口令后,位于指挥位置和阅兵台的军官行举手礼,其余人员行注目礼;掌旗员(由扛旗换端旗)、护旗兵换正步,取捷径向本团右翼排头行进,当超过团机关队形时,主持迎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礼毕”口令,部队礼毕;掌旗员(由端旗换扛旗)、护旗兵换齐步。军旗进至团指挥员右侧3步处时,左后转弯立定,成立正姿势。

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将军旗持出队列时,部队应当整队举行送军旗仪式。摩托化步兵团送军旗时,参加人员和队形与迎军旗同。

摩托化步兵团送军旗时,主持送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立正”、“送军旗”的口令。听到口令后,掌旗员(成扛旗姿势)、护旗兵按照迎军旗路线相反方向齐步行进。军旗出列后行至团机关队形右侧前时,主持送军旗的指挥员下达“向军旗——敬礼——”的口令。听到口令后,掌旗员(由扛旗换端旗)、护旗兵换正步,全团按照迎军旗的规定敬礼。当军旗离开距队列正面40-50步时,主持送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礼毕”的口令,部队礼毕;掌旗员(由端旗换扛旗)、护旗兵换齐步,返回原出发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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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参照摩托化步兵团迎送军旗的规定组织实施。(www.61k.com)

第九章阅兵

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阅兵,由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团以上部队军政主官或者被上述人员授权的其他领导和首长实施。通常由1人检阅。

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阅兵,分为阅兵式和分列式。通常进行两项,根据需要,也可以只进行一项。

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阅兵,分为上级首长检阅和本级首长检阅。当上级首长检阅时,由本级军事首长任阅兵指挥;当本级军政主要首长检阅时(由1人检阅,另1名位于阅兵台或者队列中央前方适当位置面向部队),由副部队长或者参谋长任阅兵指挥。

摩托化步兵团阅兵程序是:

(一)迎军旗

迎军旗,在阅兵式开始前进行。具体方法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实施。

(二)阅兵式

团阅兵式的队形,通常为营横队的团横队,或者由团首长临时规定。列队时,各枪手、炮手分别持枪(95式自动步枪手、冲锋枪手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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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持炮,40火箭筒手肩筒。[www.61k.com)必要时,可以架枪、架炮。

阅兵式程序:

1.阅兵首长接受阅兵指挥报告

当阅兵首长行至本团队列右翼适当距离时或者在阅兵台就位后(当上级首长检阅时,通常由团政治委员陪同入场并陪阅),阅兵指挥在队列中央前下达“立正”的口令,随后跑到距阅兵首长5-7步处敬礼,待阅兵首长还礼后礼毕并报告。例如:“师长同志,摩托化步兵第×团列队完毕,请您检阅”。报告后,左跨1步,向右转,让首长先走,尔后在其右后侧(当上级首长检阅时,团政治委员在团长右侧)跟随陪阅。

2.阅兵首长向军旗敬礼

阅兵首长行至距军旗适当位置时,应当立正向军旗行举手礼(陪阅人员面向军旗,行注目礼)。

3.阅兵首长检阅部队

当阅兵首长行至团机关、各营部、各连及后勤分队、装备分队队列右前方时,团机关由副团长或者参谋长、各营部由营长、各连由连长、后勤分队和装备分队由团指定的指挥员下达“敬礼”的口令。听到口令后,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行举手礼,其余人员行注目礼,目迎目送首长(左、右转头不超过45度);阅兵首长应当还礼,陪阅人员行注目礼。当首长问候:“同志们好!”或者“同志们辛苦了!”,队列人员应当齐声洪亮地回答:“首——长——好!”或者“为——人民——服务!”,当首长通过后,指挥员下达“礼毕”的口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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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人员礼毕。(www.61k.com]

4.阅兵首长上阅兵台

阅兵首长检阅完毕后上阅兵台,阅兵指挥跑步到队列中央前,下达“稍息”口令,队列人员稍息。当上级首长检阅时,团政治委员陪同首长上阅兵台,然后跑步到自己的列队位置。

(三)分列式

团分列式队形由团阅兵式队形调整变换,或者由团首长临时规定。

团分列式,应当设4个标兵。一、二标兵之间和三、四标兵之间的间隔各为15米,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为40米。标兵应当携带自动步枪,并在枪上插标兵旗(见附录三)。

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托枪,81式自动步枪手提枪,95式自动步枪手、冲锋枪手挂枪,40火箭筒手托筒,重机枪手、高射机枪手扛枪,迫击炮手、无坐力炮手扛炮(通常成结合状态)。

分列式程序:

1.标兵就位

分列式开始前,阅兵指挥在队列中央前,下达“立正”、“标兵,就位”的口令。标兵听到口令,成一路纵队持(托)枪跑步到规定的位置,面向部队成立正姿势。

2.调整部(分)队为分列式队形

标兵就位后,阅兵指挥下达“分列式,开始”的口令,尔后,跑步到自己的列队位置。听到口令后,各分队按照规定的方法携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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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旗员扛旗),团、营指挥员分别进到团机关和营部的队列中央前,各分队指挥员进到本分队队列中央前,下达“右转弯,齐步——走”的口令,指挥分队变换成分列式队形。(www.61k.com)

3.开始行进

变换成规定的分列式队形后,团机关由副团长或者参谋长下达“齐步——走”的口令。听到口令后,团指挥员、团机关人员齐步前进,其余分队依次待前一分队离开约15米时,分别由营长、连长及后勤分队、装备分队指挥员下达“齐步——走”的口令,指挥本分队人员前进。

4.接受首长检阅

各分队行至第一标兵处,将队列调整好。进到第二标兵处,掌旗员下达“正步——走”的口令,并和护旗兵同时由齐步换正步,扛旗换端旗(掌旗员和护旗兵不转头)。此时,阅兵首长和陪阅人员应当向军旗行举手礼。副团长或者参谋长和各分队指挥员分别下达“向右——看”的口令,队列人员听到口令后(可以呼喊“一、二”),按照规定换正步(81式自动步枪手换端枪)行进,并在左脚着地的同时向右转头(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行举手礼,并向右转头,各列右翼第一名不转头)不超过45度注视阅兵首长,此时,阅兵台首长应当行举手礼。

进到第三标兵处,掌旗员下达“齐步——走”的口令,并与护旗兵由正步换齐步,同时换扛旗;其他分队由上述指挥员分别下达“向前——看”的口令,队列人员听到口令后,在左脚着地时礼毕(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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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同时换齐步(81式自动步枪手换提枪)行进。(www.61k.com]

当上级首长检阅时,团长和团政治委员通过第三标兵后,到阅兵首长右侧陪阅。各分队通过第四标兵,换跑步到指定的位置。待最后一个分队通过第四标兵,阅兵指挥下达“标兵,撤回”的口令,标兵按照相反顺序跑步撤至预定位置。

(四)阅兵首长讲话

分列式结束后,阅兵指挥调整好队形,请阅兵首长讲话。讲话完毕,阅兵指挥下达“立正”口令,向阅兵首长报告阅兵结束。当上级首长检阅时,由团政治委员陪同阅兵首长离场。

(五)送军旗

送军旗,在阅兵首长讲话后或者分列式结束后进行,具体方法按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一)师以上部队组织阅兵,应当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设阅兵指挥和副指挥,负责阅兵的组织指挥。成建制阅兵时,由受阅部队最高首长担任指挥,不同军兵种和不同建制部队联合阅兵时,由合成军队的最高首长或者由上级指定的首长担任指挥。阅兵指挥陪阅时,由阅兵副指挥接替其指挥。

(二)阅兵式

受阅部队可以根据阅兵的目的、场地条件和部队的数量、装备等情况确定阅兵队形。一般分为徒步方队(通常按照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序列排列)和装备方队(通常按照陆军、海军、空军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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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炮兵序列排列,也可以按照装备类型统一排列)。[www.61k.com]装备方队的车辆通常成3-4路、4-6列;车与车的间隔为2-3米,距离:坦克为5米,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伞兵突击车)和汽车均为2-3米;人员一般在本方队车辆前成数列横队列队(力求与车辆排面宽度一致),后列人员与车辆相距3-5米。

首长乘车阅兵时,阅兵指挥乘车到达首长车的右前方(两车头相距约5米)停车向首长报告。之后,在首长车的右后侧(指挥车前轮与首长车后轮在一线上,两车间隔2米)陪阅。首长车距受阅队列10-20米,以每小时15-20公里的速度从队列前通过,返回阅兵台时,以每小时约40公里的速度行驶。

(三)分列式

分列式开始前,应当设好标兵。标兵的间隔可以适当调整;需要时,可以增设若干个辅助标兵(枪上不插标兵旗)。

分列式行进时,按照徒步方队、装备方队的顺序行进。装备方队之间的距离为20米。装备方队长径大于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时,可以分别下达“向右——看”和“向前——看”的口令。车与车的距离:坦克为13米,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伞兵突击车)和汽车均为10米;车与车的间隔:坦克为2-3米,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伞兵突击车)和汽车均为4米;时速:从第一标兵线起为10公里,通过第四标兵后为10-15公里。各装备方队的指挥员应当站立于指挥车上,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伞兵突击车)的乘员(除一炮手、驾驶人员外)和载员应当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汽车打开驾驶室右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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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伞兵突击车)开窗驾驶。[www.61k.com]

标兵就位和撤收的时机、方法由阅兵指挥确定。

(四)师以上部队组织阅兵时,持受阅部队最高单位的军旗;不同军种团以上部队联合阅兵时,分别持各军种团以上建制部队最高单位的军旗。均不统一组织迎送军旗。乘车受阅时,将军旗插在指挥车上(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或者伞兵突击车插在指挥塔门右侧,汽车插在前车厢板的中央)。

(五)阅兵首长通常在阅兵式结束后讲话。

(六)武器携带方式由阅兵指挥规定。其他动作,参照摩托化步兵团阅兵的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其他部队和各级各类院校的阅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编组受阅分队(相当于连队规模),参照本条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一)海上阅兵,分为阅兵式和分列式。

1.海上阅兵式,受阅舰艇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在海上列队,阅兵首长乘坐阅兵舰艇检阅受阅舰艇。

2.海上分列式,受阅舰艇按照规定的序列编队,依次通过阅兵舰艇,接受阅兵首长的检阅。

(二)码头阅兵,受阅舰艇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停泊在码头的指定位置;阅兵首长徒步或者乘车或者乘舰艇检阅受阅舰艇。

(三)受阅舰艇的队形,一般根据阅兵的目的、海域(码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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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舰艇种类、数量等情况确定;受阅舰艇的编队,通常按照先潜艇后水面舰艇、先作战舰艇后勤务舰艇的顺序确定。[www.61k.com]

(四)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

(一)空中阅兵,受阅航空兵按照规定的序列和队形,在空中依次通过阅兵台,接受阅兵首长的检阅;

(二)受阅航空兵的队形,一般根据阅兵的目的、空域条件和飞机(直升机)种类、数量等情况确定;受阅航空兵的编队,通常按照先固定翼飞机后直升机、先作战飞机后支援保障飞机的顺序确定;

(三)空中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仪式

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通常在接到晋升(授予)军衔命令15日以内举行,也可以每半年集中举行一次。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晋升(授予)军衔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晋升(授予)军衔命令;

(四)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

(五)更换(佩带)军衔标志服饰;

(六)奏唱军歌;

(七)晋升(授予)军衔仪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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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时,被晋升(授予)军衔人员在主席台前适当位置列队,面向主席台下方参加仪式人员成立正姿势;首长向被晋升(授予)军衔人员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被晋升(授予)军衔人员向颁发命令状的首长行举手礼后接过命令状。[www.61k.com)

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

授枪时,应当组织授枪仪式。授枪仪式通常以连为单位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授枪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授枪、接枪;

(四)宣誓;

(五)首长讲话;

(六)授枪仪式结束。

接枪誓词:我宣誓,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武器装备,保守武器装备秘密,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宣誓人:×××。

授枪、接枪时,授枪首长呼点被授枪人员姓名,被授枪人员答“到”并出列至授枪首长前适当位置,向授枪首长行举手礼;授枪首长将枪授予被授枪人员,并高声呼点被授枪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编号;被授枪人员双手接枪,携枪成立正姿势,听到“入列”的口令后入列。

舰艇、飞机、导弹等大型装备授装仪式由军兵种规定,其他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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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装仪式参照授枪仪式的程序组织实施。(www.61k.com]

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

组织纪念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念仪式开始;

(二)礼兵在规定的位置就位;

(三)奏唱国歌;

(四)敬献花篮,奏《献花曲》,抬花篮礼兵抬起花篮礼步行至规定的位置,摆放花篮并在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

(五)按照纪念仪式的主题,组织致敬、宣誓、演讲等;

(六)纪念仪式结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的队列动作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由总参谋部确定。

第七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同时废止。

附录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

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一)口令分类

口令,是队列训练和日常列队时指挥员下达的口头命令。根据下达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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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促口令。(www.61k.com]其特点是:只有动令,不论几个字,中间不拖音、不停顿,通常按照音节(字数)平均分配时间,有时最后一个字稍长,发音短促有力。如:“停”、“报数”、“放背包”、“验枪完毕”等。

2.断续口令。其特点是:预令和动令之间有停顿(微歇)。如:“第×名,出列”等。

3.连续口令。其特点是:预令的拖音与动令相连,有时预令与动令之间有微歇。预令拖音稍长,其长短视部(分)队大小而定;动令短促有力。如:“立——定”、“向右——转”等。有的口令,预令和动令都有拖音。如:“向军旗——敬礼——”等。

4.复合口令。兼有断续口令和连续口令的特点。如:“以××为准,向中看——齐”、“右后转弯,齐步——走”等。

(二)下达口令的基本要领

1.发音部位要正确。下达口令用胸音或者腹音。胸音(即胸膈膜音)多用于下达短促口令;腹音(即由小腹向上提气的丹田音)多用于下达带拖音的口令。

2.掌握好音节。下达口令要有节拍,预令、动令和微歇有明显的节奏,使队列人员能够听得清晰。

3.注意音色,音量不要平均分配。下达口令一般起音要低,由低向高拔音。如:“向右看——齐”,“齐”字发音要高。

4.突出主音。下达口令时,把重点字的音量加大。如:“向后——转”要突出“后”字,“向前×步——走”要突出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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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呼号的节奏(略)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略)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略) 附录四符号(略)

(图略)

三 : 纪律条令:纪律条令-简介,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军人遵守纪律的准则,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目的在于培养军人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执行命令,服从指挥,令行禁止,协调一致,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与传统,制定了不同形式的维护纪律的法规。如东欧一些国家的军队有纪律条令,美国军队有《军事统一法典》,英国军队有《军队法令》等。

纪律条令_纪律条令 -简单介绍

[www.61k.com]英文:Discipline Regulations,规定军队纪律的法规。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军人遵守纪律的准则,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目的在于培养军人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执行命令,服从指挥,令行禁止,协调一致,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与传统,制定了不同形式的维护纪律的法规。如东欧一些国家的军队有纪律条令,美国军队有《军事统一法典》,英国军队有《军队法令》,中国有《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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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维护纪律。在建军初期,制定了三项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为3大纪律八项注意。1933年8月1日,颁布第一部《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随着军队的发展,1935~2010 年,对纪律条令先后进行了 13 次修订。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于2010年6月3日由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颁布(军发〔2010〕22号),内容包括:总则、奖励、处分、特殊措施、控告和申诉、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附则等。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军队的本质,体现了赏罚严明,以说服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和严禁打骂、体罚、侮辱人格等基本原则,保证了革命军人的民主权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 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3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五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九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一条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十三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第三节奖励的条件

第十六条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个人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八条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着,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着,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着,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九条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奖励的权限

第二十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四条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旅级单位嘉奖。

第二十五条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奖励权。

第二十六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第二十七条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职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奖励的实施

第三十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二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三十五条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十六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着、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着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四)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2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1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八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一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对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士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条军官、文职干部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组织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要求的,或者因此擅离部队和逾假不归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文职干部身份(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同时取消其军官军衔),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六十六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六十八条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十九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三)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旅、师、集团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集团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七十条对士兵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政治机关承办(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七十一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七十三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七十四条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其他措施

第七十五条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该辖区以及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七十六条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七十八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七十九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八十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八十一条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者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十三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集团军、师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军区以上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十四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者,更不得袒护被控告者。

第八十五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者,并由处理单位登记归档(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八十六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十九条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九十条旅、团军人代表会议、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政治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一百七十九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2002年3月23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同时废止。

纪律条令_纪律条令 -美国

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总则

美国军事司法统一法典美国国会于1950年通过,共140条。曾多次修改,是取代原有的《陆军法》、《海军法》、《空军法》和《海岸警卫队法》的适用于美国武装力量的统一的军事司法法律。内容有三部分。一是通则,主要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有关名词的含义;军法官的任命与主要职责;军事法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美国总统在军事法庭适用证据和刑种、刑期方面的授权立法权限。二是军事司法程序,规定了对犯罪军人的强制措施及适用的程序;对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起诉;军事法庭的分类、组成、召集、管辖权限、开庭程序;起诉人、辩护人、证人及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军事复审法庭及军事上诉法院的组成、权限及军事法庭判决的执行等。三是军事刑法,主要规定了指挥官对违纪违法军人的非司法性处罚权限、方式和程序;定义了军职罪犯罪的主犯、共谋犯和诱发犯罪犯;设定了52条军职罪罪名,并规定了禁止使用的刑种等

四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节 其他措施
第五章 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 附则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 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九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条 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八条 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www.61k.com]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二十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四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旅级单位嘉奖。
第二十五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奖励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第二十七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职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三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四)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 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八条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一条 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士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条 军官、文职干部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组织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要求的,或者因此擅离部队和逾假不归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文职干部身份(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同时取消其军官军衔),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六十六条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六十八条 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十九条 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三)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旅、师、集团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集团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七十条 对士兵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政治机关承办(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七十一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七十三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七十四条 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 其他措施


第七十五条 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以及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七十六条 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 控告和申诉


第七十八条 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七十九条 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八十条 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八十一条 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者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十三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集团军、师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军区以上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十四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者,更不得袒护被控告者。
第八十五条 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者,并由处理单位登记归档(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八十六条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 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九十条 旅、团军人代表会议、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令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九十二条 对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 奖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政治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
第九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即行废止。

附录


附录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 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 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 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 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 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 控告、申诉登记表

五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军发〔2010〕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宣誓  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95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五章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  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  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  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第七章敬礼  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  第八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迎送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  第九章阅兵  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三条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  第十章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仪式  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  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武警部队适用  第七十条队列动作调整授权  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  附 录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符号

  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总部、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二章 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步、正步互换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五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五)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第三章 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可以成二列横队或者二路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班的队形  摩托化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或者狙击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二)装甲步兵班的队形  装甲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驾驶员、副驾驶员或者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排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排的队形、装甲步兵排的队形  排横队,由各班的班横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排纵队,由各班的班纵队依次向右并列组成。  (二)排长的列队位置  横队时,在第一列基准兵右侧;纵队时,在队列中央前。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连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一)摩托化(装甲)步兵连的队形  连横队,由各排的排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连并列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部和炊事班等,以二列(路)或者三列(路)组成相应的队形,位于本连队尾。  (二)连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右侧,前列为连长、副连长,后列为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前,前列为连长、政治指导员,后列为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后列中央为副连长)。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营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营的队形、装甲步兵营的队形  营横队,由各连的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部将所属单位人员,编为三列(路)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营属炮兵连或者机枪连,参照摩托化步兵连的基本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二)营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营部右侧,前列为营长、副营长,后列为政治教导员(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为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纵队时,位于营部前,前列为营长、政治教导员,后列中央为副营长(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后列为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团的基本队形,分为营横队的团横队、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和团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团的队形、机械化步兵团的队形  营横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团纵队,由各营的营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团机关按照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装备处的序列,根据团队形性质,司令部编为三列(路),政治处和后勤处各编为二列(路),装备处编为一列(路)队形列队。  团属炮兵(坦克)营、连和直属各连,应当采用同摩托化(装甲)步兵营、连相应的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团后勤分队和装备分队,以建制为基础,根据团队形性质,按照三列(路)队形进行编组,位于本团队尾。  (二)团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各种队形中,团指挥员成二路。横队时,位于团机关右侧,右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左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纵队时,位于团机关前,左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右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三)军旗位置  掌旗员和护旗兵成一列。横队时,在团指挥员右侧;纵队时,在团指挥员前。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立正是军人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军人在宣誓、接受命令、进见首长和向首长报告、回答首长问话、升降国旗、迎送军旗、奏唱国歌和军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下垂自然伸直,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  携枪(筒)的要领:  (一)肩冲锋枪、自动步枪、40火箭筒时,右手在右胸前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右大臂轻贴右胁,枪(筒)身垂直,枪口(筒尾)向下。  (二)持班用机枪、狙击步枪、81式自动步枪(打开枪托)时,右臂自然下垂,左手将背带挑起、拉直,由右手拇指在内压住,余指并拢在外将枪握住,同时左手放下,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全部(81式自动步枪托前踵)在右脚外侧着地,托后踵同脚尖平齐。  第十八条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军体操、执勤和舰艇上分区列队等场合。可以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内腰带上沿)同高;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十九条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枪(筒)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半面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左)转90度,体重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右(左)转,按照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照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三)持枪转动时,除按照徒手动作要领外,听到预令,将枪稍提起,拇指贴于右胯,使枪随身体平稳转向新方向,托前踵(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二十一条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移步和礼步。  (一)齐步  齐步是军人行进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5厘米(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5厘米;着作训服时,与外腰带扣中央同高),离身体约30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二十二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他礼节性场合。  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伸直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15厘米处(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15厘米处;着作训服时,高于外腰带扣中央约10厘米处),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十六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垂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四)便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他场合。  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照齐步或者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六)移步(五步以内)  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  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一步并脚一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  2.向前或者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  后退×步——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当按照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一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三步、五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步时,从左脚开始,每退一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七)礼步  礼步用于纪念仪式中礼兵的行进。  口令:礼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缓慢抬起(腿要绷直,脚尖上翘,与腿约成90度,脚后跟离地面约30厘米),按照脚跟、脚掌顺序缓慢着地,步幅约55厘米,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两臂下垂自然伸直、轻贴身体(抬祭奠物除外);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行进速度每分钟24-三十步。  (八)携枪行进  持枪时,听到行进口令的预令,将枪提起,使枪身略直,拇指贴于右胯,使枪身稳固,其余要领同徒手。  背枪、肩枪、挂枪、托枪、提枪时,听到行进口令,保持携枪姿势,其余要领同徒手。  (九)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行进  携折叠写字椅行进时,左手提握支脚上横杠,左臂下垂自然伸直,写字板面朝外。  第二十二条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正步和礼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脚尖向外约30度),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两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一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两步,再按照上述要领进行)。  持枪立定时,在右脚靠拢左脚后,迅速将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其余要领同徒手。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右脚继续走一步,即换正步或者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齐步换踏步,听到口令,即换踏步。  跑步换齐步,听到口令,继续跑两步,然后换齐步行进。  跑步换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跑两步,然后换踏步。  踏步换齐步或者跑步,听到“前进”的口令,继续踏两步,再换齐步或者跑步行进。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一)齐步、跑步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走。  要领:左(右)脚向前半步(跑步时,继续跑两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左)约45度,身体向右(左)转90度时,左(右)脚不转动,同时出右(左)脚按照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半面向右(左)转走,按照向右(左)转走的要领转45度。  (二)齐步、跑步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走。  要领:左脚向右脚前迈出约半步(跑步时,继续跑两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约45度,以两脚的前脚掌为轴,向后转180度,出左脚按照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三)转动时,保持行进时的节奏,两臂自然摆动,不得外张;两腿自然挺直,上体保持正直。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一)坐下  1.徒手坐下  口令:坐下。  要领:左小腿在右小腿后交叉,迅速坐下(坐凳子时,听到口令,左脚向左分开约一脚之长;女军人着裙服坐凳子时,两腿自然并拢),手指自然并拢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  2.携枪坐下  口令:枪靠右肩——坐下。  要领:携枪坐下时,两腿按照徒手坐下的要领进行,尔后枪靠右肩(枪面向右),右手自然扶贴护木,左手手指自然并拢,放在左膝上。肩冲锋枪、81式自动步枪坐下时,听到预令,右手移握护木,使背带从肩上滑下,将枪取下。  携95式自动步枪坐下时,听到“右手扶枪——坐下”的口令,两腿按照徒手坐下的要领进行,同时将枪置于右小腿前侧,枪身与地面垂直,枪面向后;右手自然扶握上护盖前端,左手手指自然并拢,放在左膝上。肩枪坐下时,听到预令,右手移握下护手前端,使背带从肩上滑下,将枪取下。  3.携40火箭筒坐下  口令:筒靠右肩——坐下。  要领:携40火箭筒坐下时,两腿按照徒手坐下的要领进行,尔后筒靠右肩(筒面向左),右手自然扶握护板,左手手指自然并拢,放在左膝上。肩筒坐下时,听到预令,用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筒转到右肩前,同时左手接握护板,右手移握提把,将筒取下。  4.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坐下  要领:当听到“放凳子”的口令,左手将折叠写字椅提至身前交于右手,右手反握支脚上横杠,左手移握写字板和座板上沿,两手协力将支脚拉开;尔后上体右转,两手将折叠写字椅轻轻置于脚后,写字板扣手朝前,恢复立正姿势;当听到“坐下”的口令,迅速坐在折叠写字椅上。  使用折叠写字椅的靠背或者写字板时,应当按照“打开靠背”或者“打开写字板”的口令,调整折叠写字椅和坐姿;组合使用写字板时,根据需要确定组合方式和动作要领。  5.背背囊(背包)坐下  要领:听到“放背囊(放背包)”的口令,两手协力解开上、下扣环,握背带;取下背囊(背包),上体右转,右手将背囊(背包)横放在脚后,背囊口向右(背包口向左);按照口令坐在背囊(背包)上。携枪(筒)放背囊(背包)时,先置枪(架枪、筒),后放背囊(背包)。  (二)蹲下  口令:蹲下。  要领:右脚后退半步,前脚掌着地,臀部坐在右脚跟上(膝盖不着地),两腿分开约60度(女军人两腿自然并拢),手指自然并拢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蹲下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持枪时,右手移握护木(95式班用机枪,握上护盖前端;冲锋枪、自动步枪和40火箭筒的携带方法不变),左手手指自然并拢,放在左膝上。  (三)起立  口令:起立。  要领:全身协力迅速起立,成立正姿势或者成持枪、肩枪(筒)立正姿势。  班用机枪架枪和40火箭筒架筒时,起立后取枪、筒。  携背囊(背包)起立时,当听到“取背囊(背包)——起立”的口令后,按照放背囊(背包)的相反顺序进行。  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起立时,当听到“取凳子——起立”的口令后,按照放折叠写字椅的相反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一)脱帽  口令:脱帽。  要领:立姿脱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取捷径置于左小臂,帽徽朝前,掌心向上,四指扶帽檐或者帽墙前端中央处,小臂略成水平,右手放下。  坐姿脱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置于桌(台)面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左手将左肩袢提起,右手将帽插入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戴帽  口令:戴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取捷径将帽迅速戴正。  (三)携枪(筒)时,用左手脱帽、戴帽。  (四)需夹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取捷径将帽取下,左手握帽墙(女军人戴卷檐帽时,将四指并拢,置于下方帽檐与帽墙之间),小臂夹帽自然伸直,帽顶向左,帽徽朝前。  第二十七条宣誓  口令:宣誓。  宣誓完毕。  要领:听到“宣誓”的口令,身体保持立正姿势,右手握拳取捷径迅速抬起,拳心向前,稍向内合;拳眼约与右太阳穴同高,距离约10厘米;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高声诵读誓词。  听到“宣誓完毕”的口令,将手放下。  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整理着装,通常在立正的基础上进行。  口令:整理着装。  要领:两手(持自动步枪时,将枪夹于两腿间)从帽子开始,自上而下,将着装整理好。必要时,也可以相互整理。整理完毕,自行稍息。听到“停”的口令,恢复立正姿势。  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95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五章 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一)集合  集合,是使单个军人、分队、部队按照规范队形聚集起来的1种队列动作。  集合时,指挥员应当先发出预告或者信号,如“全连(或者×排)注意”,然后,站在预定队形的中央前,面向预定队形成立正姿势,下达“成××队——集合”的口令。所属人员听到预告或者信号,原地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听到口令,跑步到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集合(在指挥员后侧的人员,应当从指挥员右侧绕过),自行对正、看齐,成立正姿势。  1.班集合  口令:成班横队(二列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看齐。  成班二列横队时,单数士兵在前,双数士兵在后。  口令:成班纵队(二路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  成班二路纵队时,单数士兵在左,双数士兵在右。  2.排集合  口令:成排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班横队迅速站好;其他班成班横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排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右前方适当位置,成班纵队迅速站好;其他班成班纵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右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3.连集合  口令:成连横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在指挥员左前方适当位置,成横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横队,以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连纵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纵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纵队,以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连并列纵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在指挥员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纵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纵队,以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4.营集合  营集合,通常规定集合的时间、地点、方向、队形、基准分队以及应当携带的武器、器材和装具等事项。  各连按照营的规定,由连长整队带往营的集合地点,随即向基准分队取齐,然后,跑步到距主持集合的指挥员5-七步处报告人数。例如:[www.61k.com]“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  营长以口令指挥集合时,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实施。  5.团集合,参照营集合的规定实施。  (二)离散  离散,是使列队的单个军人、分队、部队各自离开原队列位置的1种队列动作。  1.离开  口令:各营(连、排、班)带开(带回)。  要领:队列中的各营(连、排、班)指挥员带领本队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  2.解散  口令:解散。  要领:队列人员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方向变换,是改变队列面对的方向的1种队列动作。  (一)横队和并列纵队方向变换  停止间,通常是左(右)转弯或者左(右)后转弯,必要时可以向后转。  停止间口令:左(右)转弯,齐(跑)步——走,或者左(右)后转弯,齐(跑)步——走。向后——转,齐(跑)步——走(当需要向后转走时,应当先下“向后——转”的口令,待方向变换后,再下“齐步——走”或者“跑步——走”的口令)。  行进间口令:左(右)转弯——走,或者左(右)后转弯——走。  要领:一列横队方向变换时,轴翼士兵踏步,并逐渐向左(右)转动;外翼第一名士兵用大步行进并同相邻士兵动作协调,逐步变换方向(愈接近轴翼者,其步幅愈小),其他士兵用眼睛的余光向外翼取齐,并保持规定的间隔和排面整齐,转到90度或者180度时踏步并取齐,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  数列横队和并列纵队方向变换时,第一列轴翼士兵停止间用踏步、行进间用小步,外翼士兵用大步行进,保持排面整齐,边行进边变换方向,转到90度或者180度后,听口令前进或者停止;后续各列按照上述要领,保持间隔、距离,取捷径进到前一列转弯处,转向新方向跟进。  (二)纵队方向变换  停止间,通常是左(右)转弯,或者左(右)后转弯,必要时可以向后转。  停止间口令:左(右)转弯,齐(跑)步——走,或者左(右)后转弯,齐(跑)步——走。向后——转,齐(跑)步——走(按照横队和并列纵队向后转走的方法实施)。  行进间口令:左(右)转弯——走,或者左(右)后转弯——走。  要领:一路纵队方向变换,基准兵在左(右)转弯时,按照单个军人行进间转法(停止间,左转弯走时,左脚先向前一步)的要领实施,在左(右)后转弯时,用小步边行进边变换方向,转到90度或者180度后,照直前进;其他士兵逐次进到基准兵的转弯处,转向新方向跟进。  数路纵队方向变换时,按照数列横队和并列纵队方向变换的要领实施。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架)枪、取枪  摩托化步兵班的置(架)枪,通常以班横队实施。  (一)置枪  口令:置枪。  要领:自动步枪手、狙击步枪手,左脚向前一步,将枪放在右脚外侧前,枪面向右,托后踵(95式自动步枪托底)与脚尖齐。  班用机枪射手,左脚向前一步,左手打开脚架,两手协力将枪架在右脚外侧前,托后踵(95式班用机枪托底)与脚尖齐。  班用机枪副射手,左脚向前一步,将弹盒袋(95式班用机枪弹鼓)放在左脚前。  40火箭筒射手,以右手腕的旋转力,将筒转到右肩前,左手接握护板,右手握提把,左手打开并握脚架,左脚向前一步,两手协力将筒架在右脚外侧前,筒尾与脚尖齐,右手将提把扳向右。  40火箭筒副射手,先放自动步枪(要领同自动步枪手);后放弹药背具(要领同班用机枪副射手)。  听到“好”的口令,各枪(筒)手,一齐放手回原位,全班成立正姿势。  (二)架枪  口令:架枪。  要领:听到“架枪”的口令,班用机枪(40火箭筒)射手按照架枪(筒)的要领架枪(筒);自动步枪手、狙击步枪手,左脚向前(或者左前、右前)一步,将枪靠在班用机枪护木、40火箭筒护板上或者背具上。班用机枪(40火箭筒)副射手的动作要领同置枪。  (三)取枪  口令:取枪。  要领:81式自动步枪手、狙击步枪手,左脚向前一步,右手握护木取枪。  95式自动步枪手,左脚向前一步,左手掌心向下,反握上护盖前端,右手反握枪托中间部位,然后,按照肩枪的要领将枪送上右肩。  班用机枪射手,左脚向前一步,右手握护木(95式班用机枪手,右手握脚架连接座与枪口之间),左手折回脚架,取枪。  班用机枪(40火箭筒)副射手,左脚向前一步,取回弹盒袋或者弹鼓(弹药背具、自动步枪)。  40火箭筒射手,左脚向前一步,右手握提把取筒,左手折回脚架后移握护板,右手将提把扳向左,然后,按照肩筒的要领将筒送上右肩。  听到“好”的口令,各枪(筒)手回原位,全班成持枪、肩枪(筒)立正姿势。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置(架)枪、取枪  置(架)枪前,视情况调整班、排的距离和间隔,然后,按照本条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取枪后,恢复原间隔、距离。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机枪班、炮兵班的基本操作,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军事训练教材的规定实施;当排、连实施操作时,应当在架枪(炮)前和拆枪(炮)后,适当调整所属班、排的距离和间隔,然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连(营、团)长出列指挥后,其列队位置,应当由副连(副营、副团)长替补。  队列内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方法:  横队、并列纵队时,副连长(副营长、参谋长)右跨一步(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政治教导员向前一步;编有副政治委员时,参谋长向前一步),副政治指导员(副团长)向前一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政治指导员左跨一步,与副连长对齐)。  纵队时,副连长(副团长)向前一步(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副连长左跨半步,政治指导员后退一步;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副营长向前一步,副政治教导员左跨半步;编有副政治委员时,参谋长向前一步),副政治指导员(副营长、参谋长)左跨半步,教导员后退一步。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实施;队形需要调整时,按照军兵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分队乘坐汽车,通常在汽车的后侧适当位置列队,每辆车指定一名车长负责组织乘车。  (一)登车、下车  口令:登车。  下车。  要领:听到车长“登车”的口令后,通常情况下,驾驶员与安全员打开后车厢板,乘车人员成二路或者四路纵队依次从车厢后侧上车,前一名上车后协助后一名上车。乘车人员上车后按照指定的位置就位;车长位于驾驶室,两名观察员分别位于车厢左前角和右后角,安全员位于左后角。携枪时,将枪置于两腿间,两手扶枪或者左右手交替扶枪。背囊(背包)通常置于脚后或者集中放置。上车后,安全员或者右后角观察员协助驾驶员关好后车厢板,并挂好安全链。清点人员、装备、物资后,车长向指挥员报告:“第×号车,登车完毕”。  听到“下车”的口令后,通常由安全员或者右后角观察员协助驾驶员打开后车厢板,乘车人员按照上车的相反顺序下车。下车后,按照指挥员的命令,到指定地点集合。  (二)开车、停车  口令:开车。  停车。  要领:车长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及时下达“开车”、“停车”口令,各车依次前进或者停止。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一)调整哨的设置  为了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进,根据需要,在车辆必经的交叉路口和复杂路段,可以设置调整哨。  调整哨应当设置在便于观察和指挥的位置,通常由1人担任,徒手或者持红旗、绿旗,对行进中需要停止、转弯和直行的车辆进行调整指挥;必要时可以增设游动调整哨,协助调整指挥。调整哨应当按照规定携带武器装备、指挥和通信器材等。  (二)调整指挥的要领  1.示意车辆停止: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对车辆,左臂向前上方直伸与水平面成45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两眼平视前方;右手不动。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右手持绿旗不动。  2.示意车辆左转弯: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向调整方向,右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左转头45度;左臂与手掌(五指并拢,掌心向右)平直,向右前方摆动,与身体略成45度,拇指根部不超过衣扣线,回摆时中指不超过裤缝线,重复摆动3次。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前平伸指向车辆,尔后水平摆向右侧,与两肩略成一线。  3.示意车辆右转弯:调整人员徒手时,面向调整方向,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右转头约45度;右臂与手掌(五指并拢,掌心向左)平直,向左前方摆动,与身体略成45度,拇指根部不超过衣扣线,回摆时中指不超过裤缝线,重复摆动3次。持旗时,面对车辆,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前平伸指向车辆,尔后小臂向左内折约90度。  4.示意车辆由左向右直行:调整人员通常位于车辆行进路线一侧,面向公路。徒手时,右臂向右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右转头约45度;尔后,左臂向左平伸(要领同右臂),同时向左转头约90度;左臂向右摆动,摆至身体正前方时,小臂内折与大臂约90度,左小臂略成水平,同时向右转头约90度。持旗时,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右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  5.示意车辆由右向左直行:调整人员位置同本项第4目。徒手时,左臂向左平伸,与身体略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同时向左转头约45度;尔后,右臂向右平伸(要领同左臂),同时向右转头约90度;右臂向左摆动,摆至身体正前方时,小臂内折与大臂约90度,右小臂略成水平,同时向左转头约90度。持旗时,左手持红旗,左臂伸直由前向上高举;右手持绿旗,右臂向右平伸指向车辆,尔后向左摆动,摆至身体正前方时,小臂向左内折约90度。  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  

第七章 敬礼  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  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一)敬礼  1.举手礼  口令:敬礼。  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卷檐帽、无檐帽或者不戴军帽时微接太阳穴,约与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2.注目礼  要领: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3.举枪礼(用于阅兵式或者执行仪仗任务)  口令:向右看——敬礼。  要领:右手将枪提到胸前,枪身垂直并对正衣扣线,枪面向后,离身体约10厘米,枪口与眼同高,大臂轻贴右胁;同时左手接握表尺上方,小臂略平,大臂轻贴左胁;同时转头向右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二)礼毕  口令:礼毕。  要领:行举手礼者,将手放下;行注目礼者,将头转正;行举枪礼者,将头转正,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前踵轻轻着地,同时左手放下,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要领:单个军人在距受礼者5-七步处,行举手礼或者注目礼。  徒手或者背枪时,停止间,应当面向受礼者立正,行举手礼,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行进间(跑步时换齐步),转头向受礼者行举手礼(手不随头转动),并继续行进,左臂仍自然摆动,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携带武器(除背枪)等不便行举手礼时,不论停止间或者行进间,均行注目礼,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  (一)停止间敬礼  要领:当首长进到距本分队(部队)适当距离时,指挥员下达“立正”的口令,跑步到首长前5-七步处敬礼。待首长还礼后礼毕,再向首长报告。例如:“团长同志,×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连长×××”。报告完毕,待首长指示后,答“是”,再敬礼。待首长还礼后礼毕,尔后跑步回到原来位置,下达“稍息”口令或者继续进行操练。  (二)行进间敬礼  要领:由带队指挥员按照单个军人行进间敬礼的规定实施,队列人员按照原步法行进。  第八章国旗、军旗的掌持升降、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国旗由一名掌旗员掌持,两名护旗兵护旗,护旗兵位于掌旗员两侧。掌旗员和护旗兵应当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和魁梧不胖不瘦的体形。  掌持国旗的姿势为扛旗。  扛旗要领:右手将旗扛于右肩,旗杆套稍高于肩,右臂伸直,右手掌心向下握旗杆,左手放下。听到“齐步——走”的口令,开始行进。  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要领:升旗时,掌旗员将旗交给护旗兵,由两名护旗兵协力将国旗套(挂)在旗杆绳上并系紧,掌旗员将国旗抛展开的同时,由护旗兵协力将旗升至旗杆顶。  降旗时,由护旗兵解开旗杆绳并将旗降下,掌旗员接扛于肩。  下半旗时,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然后徐徐降至旗顶与旗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旗时,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然后再降下。  升、降国旗时,掌旗员应当面向国旗行举手礼。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军旗由部队首长指派一名掌旗员掌持,两名护旗兵护旗。护旗兵携自动步枪(冲锋枪)成挂枪姿势,位于掌旗员两侧。  掌旗员通常由连、排级军官或者士官充任,护旗兵由士兵充任。掌旗员和护旗兵应当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和魁梧不胖不瘦的体形。  (一)掌旗姿势  掌持军旗的姿势分为持旗、扛旗和端旗。  持旗要领:立正时,右臂自然下垂,右手持旗杆,使旗杆垂直立于右脚外侧。稍息时,持旗姿势不变。  扛旗要领:听到“齐步——走”的预令后,左手握旗杆套下方约10厘米处,两手协力将旗上提,扛于右肩,旗杆套稍高于肩,右臂伸直,右手掌心向下握旗杆,左手放下。听到动令,开始行进。  端旗要领:右手握旗杆套下约10厘米处,右臂向前伸直,右手约与肩同高,左手握旗杆下部,左小臂斜贴于腹部。  (二)扛旗、端旗互换  1.扛旗换端旗  口令:正步——走。  要领:听到“正步——走”的口令后,在左脚落地时,左手在右手腕处握旗杆;在右脚落地时,右手移握距旗杆套约10厘米处;再出左脚的同时,右臂向前伸直,左手向后压,两手协力转换成端旗姿势,继续行进。  2.端旗换扛旗  口令:齐步——走。  要领:听到“齐步——走”的口令后,在左脚落地的同时,收右臂,左手前推,将旗扛于右肩;在右脚落地时,右手移握旗杆下部,右臂伸直;再出左脚的同时,左手放下,换齐步行进。  (三)掌旗员、护旗兵行进中变换方向时,以掌旗员为轴。迎送军旗时,其行进、转弯、步法变换和停止的口令由掌旗员下达。  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组织部队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  要领:授旗前,应当将旗套在旗杆上,由一名掌旗员持旗,护旗兵位于掌旗员两侧,成横队立于授旗台左侧适当位置,面向部队。当听到授旗仪式主持人宣布“授旗”时,掌旗员、护旗兵右转弯面向授旗首长持旗正步向前,将旗交给授旗首长;然后掌旗员、护旗兵按照相反方向正步撤至预定位置。被授旗单位首长带领掌旗员、护旗兵正步走到授旗首长面前(掌旗员位于首长后面,护旗兵在掌旗员两侧成横队),被授旗单位首长向授旗首长行举手礼。  当授旗首长将旗授予被授旗单位首长时,被授旗单位首长双手接旗,然后面向部队;此时,授旗仪式主持人下达“向军旗敬礼”的口令,在场全体军人向军旗敬礼。当下达“礼毕”口令后,被授旗单位首长将军旗交给掌旗员,掌旗员持旗与护旗兵正步行至授旗台右侧适当位置,然后面向部队,成持旗立正姿势。  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将展开的军旗持入队列时,部队应当整队举行迎军旗仪式。摩托化步兵团迎军旗时,通常成营横队的团横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机关和指定的分队参加,按照部队首长临时规定队形列队。  摩托化步兵团迎军旗时,主持迎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立正”、“迎军旗”的口令,听到口令后,掌旗员(扛旗)、护旗兵齐步行进,当由正前或者左前方向本团右翼进至距队列40-50步时,主持迎军旗的指挥员下达“向军旗——敬礼——”的口令,听到口令后,位于指挥位置和阅兵台的军官行举手礼,其余人员行注目礼;掌旗员(由扛旗换端旗)、护旗兵换正步,取捷径向本团右翼排头行进,当超过团机关队形时,主持迎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礼毕”口令,部队礼毕;掌旗员(由端旗换扛旗)、护旗兵换齐步。军旗进至团指挥员右侧三步处时,左后转弯立定,成立正姿势。  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将军旗持出队列时,部队应当整队举行送军旗仪式。摩托化步兵团送军旗时,参加人员和队形与迎军旗同。  摩托化步兵团送军旗时,主持送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立正”、“送军旗”的口令。听到口令后,掌旗员(成扛旗姿势)、护旗兵按照迎军旗路线相反方向齐步行进。军旗出列后行至团机关队形右侧前时,主持送军旗的指挥员下达“向军旗——敬礼——”的口令。听到口令后,掌旗员(由扛旗换端旗)、护旗兵换正步,全团按照迎军旗的规定敬礼。当军旗离开距队列正面40-50步时,主持送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礼毕”的口令,部队礼毕;掌旗员(由端旗换扛旗)、护旗兵换齐步,返回原出发位置。  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参照摩托化步兵团迎送军旗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章 阅兵  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阅兵,由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团以上部队军政主官或者被上述人员授权的其他领导和首长实施。通常由1人检阅。  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阅兵,分为阅兵式和分列式。通常进行两项,根据需要,也可以只进行一项。 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阅兵,分为上级首长检阅和本级首长检阅。当上级首长检阅时,由本级军事首长任阅兵指挥;当本级军政主要首长检阅时(由1人检阅,另1名位于阅兵台或者队列中央前方适当位置面向部队),由副部队长或者参谋长任阅兵指挥。  第十章 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仪式  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通常在接到晋升(授予)军衔命令15日以内举行,也可以每半年集中举行一次。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晋升(授予)军衔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晋升(授予)军衔命令;  (四)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  (五)更换(佩带)军衔标志服饰;  (六)奏唱军歌;  (七)晋升(授予)军衔仪式结束。  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时,被晋升(授予)军衔人员在主席台前适当位置列队,面向主席台下方参加仪式人员成立正姿势;首长向被晋升(授予)军衔人员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被晋升(授予)军衔人员向颁发命令状的首长行举手礼后接过命令状。  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  授枪时,应当组织授枪仪式。授枪仪式通常以连为单位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授枪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授枪、接枪;  (四)宣誓;  (五)首长讲话;  (六)授枪仪式结束。  接枪誓词:我宣誓,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武器装备,保守武器装备秘密,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宣誓人:×××。  授枪、接枪时,授枪首长呼点被授枪人员姓名,被授枪人员答“到”并出列至授枪首长前适当位置,向授枪首长行举手礼;授枪首长将枪授予被授枪人员,并高声呼点被授枪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编号;被授枪人员双手接枪,携枪成立正姿势,听到“入列”的口令后入列。  舰艇、飞机、导弹等大型装备授装仪式由军兵种规定,其他装备授装仪式参照授枪仪式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  组织纪念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念仪式开始;  (二)礼兵在规定的位置就位;  (三)奏唱国歌;  (四)敬献花篮,奏《献花曲》,抬花篮礼兵抬起花篮礼步行至规定的位置,摆放花篮并在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  (五)按照纪念仪式的主题,组织致敬、宣誓、演讲等;  (六)纪念仪式结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的队列动作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由总参谋部确定。  第七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历届司令员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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