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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1月40

发布时间:2018-03-12 所属栏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 :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1月40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规范》的通知 2010年整理修改

原文档 ( 2003年9月1日〔2003〕1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规范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水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伞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招待164~172cm,中央保镳团前提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前提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规范体重的20,不低于规范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规范体重的15,不低于规范体重的15。

规范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分歧格。

第三条 颈不能活动,较着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分歧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气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分歧格。有下肢骨折史,伞兵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水艇人员不计算在内)。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杰出,无功能停滞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发症状,无功能停滞,陆勤人员及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以及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伞兵超过4cm),或者虽在上面所说的划定规模内但步态异常,分歧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停滞,陆勤人员及格。

第六条 手指残破,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破或者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掉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分歧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目面貌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肿囊、斑痕、斑痕体质,分歧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虽经手术处置惩罚仍留有较着文身斑痕,影响军容,分歧格。

少数人的共同体地区纯属人的共同体风尚习气的文身,着短装不较着影响军容,及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以及精索静脉曲张,分歧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伞兵分歧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痔漏,重度过时的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2个),分歧格。

盲肠炎手术后半年以上,鼠蹊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及格。

第10月1日条 泌尿繁殖系统炎症、结核、结核等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繁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包茎,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无自发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孕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伞兵不计算在内)。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发症状的精索、副睾小支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肾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狐臭,头癣,泛发性钱儿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皮疹,泛发性神经器官性皮炎,面部白癜风,牛皮癣,与感染性麻风病人有紧密亲密接触史(配合糊口)及其他有感染性或者难于治愈的肉皮儿病,影响面目面貌的血管痣以及色素痣,分歧格。

多发性毛囊炎,肉皮儿对于非常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瘃,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轻度狐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水艇及水面舰艇人员不计算在内)。

(二)局限性神经器官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伶仃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瘃。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花柳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繁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带着者,分歧格。

内科

第十四条 血压规范

紧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分歧格。

竖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停滞,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者听诊发明心律不齐、心脏紧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者其他检查,确系心理性。潜水员、伞兵以及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采重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气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肋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分歧格。

第十七条 紧张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苦胆、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耷拉,腹部包块,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仰卧位,安静呼吸,在右肩胛骨中线肋缘下触动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神仙居住的地方在没事了规模,左肋缘下未触动到脾脏,无血虚,营养状况杰出。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白蛉热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

自发症状,无血虚,营养状况杰出。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花柳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不计算在内)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以及体征,实验室检查没事了。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分歧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血虚),慢性疟疾,血吸虫病,白蛉热,阿米巴痢疾,象皮病,流行性出血热,分歧格。 象皮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白蛉热、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链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环境杰出,能肩负重体力劳动,及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器官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分歧格。

第二10月1日条 神经器官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以及倚赖,人格停滞,智力低下,梦游,夜尿证症,分歧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没事了抒发的口吃,分歧格。

耳鼻喉咙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掉,分歧格。

嗅觉迟钝,及格(防化兵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听力标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分歧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及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分歧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及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分歧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及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于治愈的耳病,分歧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斑痕或者白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大气的压力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殖,潜水员、潜水艇人员、伞兵分歧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斑痕、白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及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瘜肉,中鼻甲瘜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分歧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紧张鼻中隔弯曲以及反复鼻衄,潜水员、潜水艇人员、伞兵分歧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数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及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于治愈的咽、喉疾病,紧张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分歧格。

眼科

第三十条 目力规范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目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目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水艇及水面舰艇人员、伞兵、专机服务队女招待、中央保镳团前提兵、特种部队前提兵、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目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人员可展缓到右眼裸眼目力4.8,左眼裸眼目力4.6,矫正目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份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合并症,目力到达各类人员规范,及格。

第三10月1日条 色觉异常,分歧格。

能够辨认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及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分歧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及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凸起,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分歧格。

配合性内、外侧目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及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型、运动停滞,分歧格。

不影响目力的角膜云翳,及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眼角膜、脉络膜、视神经器官疾病及青光眼,分歧格。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1月40_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先本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及格。

口 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平列在一路的2个以上、不在一路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斑痕,影响品味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庞大的可摘局部义齿,分歧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珐琅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龋齿、缺齿经疗治、修复后功能杰出,功能及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较着缺损或者缺掉,超牙合 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巴牙咬合到对于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上下巴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掉一个,经固界说齿修复后功能杰出,或者牙列无间隙,替换牙功能杰出。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体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体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疗治后功能杰出。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肿囊,口腔肿瘤,分歧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表里繁殖器发育异常,怀胎,急、慢性骨盆内部空腔炎,功能性质宫出血,繁殖器官结核,骨盆内部空腔肿物,分歧格。

辅 助 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没事了规范:

血红卵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白血球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3)

白血球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br />

血小板统计100~300×109/L(10~30万/mm3)

第四10月1日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没事了规范:

外 观:透明、蜜色

pH 值:4.5~8.0

尿比率:1.003~1.035

*尿卵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血球: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者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怀胎实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以及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举行检查)

没事了规范: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血球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囊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以及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外貌抗原

有下面所开列环境之一者分歧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元以上。

(二)乙型肝炎外貌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伶仃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三个,疏密程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征象。

(三)肺纹理轻度加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发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发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水艇人员、伞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举行检查)

没事了或者大致没事了心电图,及格

增加: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cm,轻度脂肪肝,合格。

增加:艾滋病和吸毒食品检测、心理检测

艾滋病和吸毒食品检测、心理检测作为征兵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按国防部征兵办下发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档由 日出 编辑整理!QQ895097171

二 : 新的(2014年)《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8项标准

新的(2014年)《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8项标准放宽,同时对精神类疾病进行了明确。

——身高:男性身高由162cm调整为160cm,女性身高由160cm调整为158cm;

——体重:男性体重由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调整为不超过30%、不低于15%,女性由不超过或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调整为不超过20%、不低于15%;

——肘外翻:标准由原来不超过15度调整为20度;

——面部瘢痕:标准由原来2厘米调整为3厘米,其他部位只要不影响功能即可;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文身的标准是不超过3厘米,其他部位不超过10厘米,非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

——视力标准:应征青年视力统一标准为右眼4.6、左眼4.5;

——转氨酶:转氨酶标准由40调整为50;

——痔疮标准:由原来直径不大于0.5cm或不超过2个,调整为2个以下且直径均在0.8cm以下。

此外,对精神类疾病进行了明确,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不再将包茎列为不合格内容。

三 :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基本概况,应征公民体格检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是由国防部关于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2003年9月1日发布。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_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基本概况

外科标准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基本概况,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温馨提示_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体检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两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标准

第十四条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

第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标准

第三十条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基本概况,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温馨提示_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体检

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标准

第三十六条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复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标准

第三十九条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4.0~10.0×10/L(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L(10~30万/mm³)

第四十一条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观:黄软

镜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三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_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温馨提示

哪些情况不能通过兵检

超重

“每年征兵体检中都发现超重的青年特别多,甚至达到15%~20%。有的来体检的青年,双下颌,坐在那儿呼哧呼哧直喘。这样的青年,到部队无法承受大运动的训练。”第四医院普外科主任朱彦君说。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基本概况,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温馨提示_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当兵

温馨提醒:肥胖的青年要想当兵,应该提前减肥。均衡饮食,减少进食含激素的食物,如一些快速出栏的肉鸡及一些快餐食品等。同时,还要控制饮食,多运动。

文身

应征青年身体检查时发现刺有“点、字、图案”的,一律不合格;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痕迹影响军容的,也判定为不合格。

“每年征兵体检中发现文身的人也不少,有的身上文着虎、蝴蝶,还有的在手臂或手上文着‘爱’、‘恨’等字样,有的文着别人的名字。”朱彦君说,这些都是不能通过征兵体检的。另外,还有的青年手臂上有很多烟头烫伤疤痕,有2个以上烟头烫伤的都不合格,视为有心理障碍。

温馨提醒:都说“冲动是魔鬼”,提醒那些有志向当兵的少年和青年,不要一时冲动文身或在自己身上烫烟头。另外,家长也应适时给予这类孩子以提醒。

下肢与扁平足

双下肢不等长超过两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每年都会有因扁平足、重度鸡眼及重度皲裂症而不能通过体检的青年。

温馨提醒:患有重度鸡眼及重度皲裂症,抓紧治疗。

腋臭与湿疹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 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但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 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等,视为合格。

温馨提醒:有重度腋臭、神经性皮炎等疾病,即时进行治疗。

嗅觉、色觉异常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听力,每侧耳语低于 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温馨提醒:重度晕车、晕船,可,可通过锻炼治疗。

近视

据了解,征兵体检中近视的青年比例逐年增高,近几年,几乎占了体检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医院眼科主任王桂羚说,尤其是市区青年,由于看电视、玩电脑游戏的时间多,造成用眼过度而发生近视的不少。

温馨提醒:体检前几天,别长时间看书、看电视或玩电脑,尽量减少用眼,免得连续长时间用眼,体检时看东西一片模糊,而影响体检结果。

另外,如果患有高度近视,而又想当兵,最好提前半年做准分子激光手术。

吸食毒品

据介绍,吸食毒品检测正式纳入征兵体检常规检测项目,但往年已经开始进行此项检测。虽然查出此项有问题的很少,但每年也都有几例。如有的青年在体检前一天,服用了摇头丸等。

温馨提醒:青少年要远离毒品。

药物

体检前,如果一直服用某些药物,可能影响化验结果。如,服用某些中药等。

温馨提醒:体检前一星期,最好停服各类药物。

心理障碍

在适龄应征的青年中,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条件优越,从小过着“小皇帝”一般的生活。从备受呵护到条件艰苦的军营,很 多新兵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影响了正常的训练和生活。另外,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兵员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心理测试被纳入征兵常规性体检项 目。凡是有心理障碍、智商低,或有精神病史的,都被取消应征资格。

温馨提醒:对独生子女不要过于呵护,而令其养成任性、唯我独尊等偏执的人格特点。要让其学会自立、自强,懂得尊重自己和别人,懂得爱自己和别人,养成乐观、宽容的良好人格素质。

尿蛋白与红白血球

征兵体检尿常规、血常规检查中,要求尿蛋白正常,红细胞1个不能有,白细胞不能超过3~五个。另外,贫血也不合格。如果感冒了,或者患有尿道炎症,都会影响检查结果。

温馨提醒:体检前一星期,避免感冒。现在适逢秋冬季节,冷暖不定,夜间温度很低,人易着凉、感冒。注意保暖,少去人多的公共场所,远离感冒病人。如果感冒了,抓紧治疗。多喝水,勤排尿,避免尿道炎症。

四 : 2014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2014年6

2014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

(2014年6月14日更新)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0cm上,女性158cm以上。(www.61k.com]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0~178 cm,潜水员168~185 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0~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 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条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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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www.61k.com)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20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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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瘢痕直径不超过3cm,其他部位不影响功能,合格。[www.61k.com]

面部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3cm,其他部位直径不超过10cm,非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2个以上且直径均大于0.8cm),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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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www.61k.com)

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2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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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www.61k.com)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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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www.61k.com)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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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www.61k.com)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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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www.61k.com]

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采取准分子激光手术矫正视力的,手术时间距应征时间应在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科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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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2014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2014年6月14日更新)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www.61k.com]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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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2014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2014年6月14日更新)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www.61k.com]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3)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30万/m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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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2014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2014年6月14日更新)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重:1.003~1.035

*尿蛋白:隐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www.61k.com]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机肠道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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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2014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2014年6月14日更新)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50单位以上。(www.61k.com)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如大于50单位、小于或等于6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3超过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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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2014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2014年6月14日更新)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www.61k.com)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屏气后改病况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II低平或正负双相,III、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并建议排除既往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性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性逆钏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性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小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性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III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于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1、T波在II直立,电压大于R/10波;aVF低平,III倒置。

12、TV1、V2大于TV5、TV6(TV5、TV6大于R/10波)。

注: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检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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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2014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2014年6月1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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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腹部超声检查标准

(一)合格标准

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较、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胆囊壁小息肉和胆固醉结晶;

肝内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cm;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不超过1cm;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cm。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

肾盂宽不超过1cm,输尿管不增宽。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cm。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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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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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范文一:《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国防部关于颁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2003年9月1日〔2003〕1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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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编辑本段内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

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编辑本段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编辑本段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

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编辑本段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编辑本段妇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编辑本段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 4.0~10.0×10/L(

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L(10~30万/mm³)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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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关于颁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2003年9月1日〔2003〕1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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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

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编辑本段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编辑本段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

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编辑本段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编辑本段妇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编辑本段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 4.0~10.0×10/L(

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L(10~30万/mm³)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范文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国防部关于颁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2003年9月1日〔2003〕1号)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

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

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

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 助 检 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 4.0

~10.0×10/L(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L(10~30万/mm³)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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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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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特 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 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戌区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 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

舒张压:≥6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势,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cm,它侧不低于3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 8,左眼裸眼视力4. 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脸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科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产科

第三十九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范文四: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心理检测标准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心理检测标准(暂行)》

一、智力检测

(一)计算机检测法:采用征兵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检不合格,加做纸笔测验:1、数字运算测验:在检测系统预定的时间内正确完成题目数少于

个,或虽然正确完成85个以上,但正确率低于

2、数字搜索测验:在检测系统预定的时间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

3、语词推理测验:在检测系统预定的时间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

(二)纸笔测验法:采用征兵心理检测专用试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智力检测不合格:

1、数字运算测验:120秒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

2、数字搜索测验:120秒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

3、语词推理测验:120秒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

二、人格检测

(一)计算机检测法:采用征兵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检不合格,加做结构式访谈:

1、分离特质(Dit)分值高于

2、神经特质(Net)分值高于

3、敏感特质(Set)分值高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验结果无效,加做结构式访谈:

1、防御性(D)分值高于

2、求异性(S)分值高于

3、掩饰性(T)分值高于

4、忽略性(P)分值高于

5、矛盾性(C)分值高于

(二)结构式访谈检测法:采用征兵心理检测结构式访谈提纲,按照0分、1分、2分三个分值评分,六个项目中有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2分的,人格检测不合格:

范文五: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0修改)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 cm,潜水员168~185 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 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条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l 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的,不合格。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经手术处理后,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或一处瘢痕直径超过2cm的,均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地区性或民族风俗习惯者可适当放宽),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 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三)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

舒张压:≥6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科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鉴于一些地区辅助检查结果与当地常用标准有差异,《标准》中辅助检查正常标准作为临床参考数值,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具体见楷体字部分: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123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400~550万mm)

123女性3.5~5.0×10/L(350~500万mm)

93白细胞总数 4.0~10.0×10/L(4000~10000/mm)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123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

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做单项淘汰。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重:1.003~1.035

*尿蛋白:隐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妊娠试验:阴性

尿液检查镜检白细胞数(离心沉淀标本)不超过6/高倍镜,可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情况综合判断,其它尿检项目要严格执行标准。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机肠道

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必须从严掌握。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3超过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增加 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cm,轻度脂肪肝,合格。

增加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作为征兵体检常规检查项目,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下发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范文六: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2年最新版)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2012最新版)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 cm,潜水员168~185 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 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条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l 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执行:

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 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

量不超过2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

舒张压:≥6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科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3)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30万/mm3)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重:1.003~1.035

*尿蛋白:隐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机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3超过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屏气后改病况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II低平或正负双相,III、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并建议排除既往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性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性逆钏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性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小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性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III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于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1、T波在II直立,电压大于R/10波;aVF低平,III倒置。

12、TV1、V2大于TV5、TV6(TV5、TV6大于R/10波)。

注: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检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四十六条 腹部超声检查标准

(一)合格标准

1、 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 较、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 胆囊壁小息肉和胆固醉结晶;

4、 肝内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cm;

5、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不超过1cm;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cm。

6、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

7、 肾盂宽不超过1cm,输尿管不增宽。

8、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cm。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2012最新版)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 cm,潜水员168~185 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 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条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l 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执行:

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 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

量不超过2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

舒张压:≥6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科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3)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30万/mm3)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重:1.003~1.035

*尿蛋白:隐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机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3超过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屏气后改病况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II低平或正负双相,III、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并建议排除既往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性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性逆钏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性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小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性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III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于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1、T波在II直立,电压大于R/10波;aVF低平,III倒置。

12、TV1、V2大于TV5、TV6(TV5、TV6大于R/10波)。

注: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检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四十六条 腹部超声检查标准

(一)合格标准

1、 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 较、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 胆囊壁小息肉和胆固醉结晶;

4、 肝内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cm;

5、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不超过1cm;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cm。

6、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

7、 肾盂宽不超过1cm,输尿管不增宽。

8、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cm。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范文七: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2年最新版)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2012最新版)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 cm,潜水员168~185 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 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条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l 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执行:

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 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2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

舒张压:≥6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科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123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400~550万mm)

123女性3.5~5.0×10/L(350~500万mm)

93白细胞总数 4.0~10.0×10/L(4000~10000/mm)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123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重:1.003~1.035

*尿蛋白:隐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机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3超过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屏气后改病况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II低平或正负双相,III、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并建议排除既往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性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性逆钏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性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小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性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III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于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1、T波在II直立,电压大于R/10波;aVF低平,III倒置。

12、TV1、V2大于TV5、TV6(TV5、TV6大于R/10波)。 注: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检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四十六条 腹部超声检查标准

(一)合格标准

1、 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 较、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 胆囊壁小息肉和胆固醉结晶;

4、 肝内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cm;

5、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不超过1cm;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cm。

6、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

7、 肾盂宽不超过1cm,输尿管不增宽。

8、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cm。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范文八:《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1月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规范》的通知 2010年整理修改

原文档 ( 2003年9月1日〔2003〕1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规范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水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伞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招待164~172cm,中央保镳团前提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前提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规范体重的20,不低于规范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规范体重的15,不低于规范体重的15。

规范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分歧格。

第三条 颈不能活动,较着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分歧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气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分歧格。有下肢骨折史,伞兵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水艇人员不计算在内)。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杰出,无功能停滞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发症状,无功能停滞,陆勤人员及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以及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伞兵超过4cm),或者虽在上面所说的划定规模内但步态异常,分歧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停滞,陆勤人员及格。

第六条 手指残破,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破或者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掉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分歧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目面貌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肿囊、斑痕、斑痕体质,分歧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虽经手术处置惩罚仍留有较着文身斑痕,影响军容,分歧格。

少数人的共同体地区纯属人的共同体风尚习气的文身,着短装不较着影响军容,及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以及精索静脉曲张,分歧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伞兵分歧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痔漏,重度过时的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2个),分歧格。

盲肠炎手术后半年以上,鼠蹊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及格。

第10月1日条 泌尿繁殖系统炎症、结核、结核等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繁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包茎,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无自发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孕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伞兵不计算在内)。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发症状的精索、副睾小支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肾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狐臭,头癣,泛发性钱儿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皮疹,泛发性神经器官性皮炎,面部白癜风,牛皮癣,与感染性麻风病人有紧密亲密接触史(配合糊口)及其他有感染性或者难于治愈的肉皮儿病,影响面目面貌的血管痣以及色素痣,分歧格。

多发性毛囊炎,肉皮儿对于非常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瘃,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轻度狐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水艇及水面舰艇人员不计算在内)。

(二)局限性神经器官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伶仃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瘃。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花柳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繁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带着者,分歧格。

内科

第十四条 血压规范

紧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分歧格。

竖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停滞,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者听诊发明心律不齐、心脏紧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者其他检查,确系心理性。潜水员、伞兵以及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采重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气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肋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分歧格。

第十七条 紧张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苦胆、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耷拉,腹部包块,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仰卧位,安静呼吸,在右肩胛骨中线肋缘下触动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神仙居住的地方在没事了规模,左肋缘下未触动到脾脏,无血虚,营养状况杰出。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白蛉热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

自发症状,无血虚,营养状况杰出。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花柳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不计算在内)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以及体征,实验室检查没事了。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分歧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血虚),慢性疟疾,血吸虫病,白蛉热,阿米巴痢疾,象皮病,流行性出血热,分歧格。 象皮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白蛉热、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链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环境杰出,能肩负重体力劳动,及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器官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分歧格。

第二10月1日条 神经器官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以及倚赖,人格停滞,智力低下,梦游,夜尿证症,分歧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没事了抒发的口吃,分歧格。

耳鼻喉咙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掉,分歧格。

嗅觉迟钝,及格(防化兵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听力标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分歧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及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分歧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及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分歧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及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于治愈的耳病,分歧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斑痕或者白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大气的压力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殖,潜水员、潜水艇人员、伞兵分歧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斑痕、白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及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瘜肉,中鼻甲瘜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分歧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紧张鼻中隔弯曲以及反复鼻衄,潜水员、潜水艇人员、伞兵分歧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数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及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于治愈的咽、喉疾病,紧张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分歧格。

眼科

第三十条 目力规范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目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目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水艇及水面舰艇人员、伞兵、专机服务队女招待、中央保镳团前提兵、特种部队前提兵、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目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人员可展缓到右眼裸眼目力4.8,左眼裸眼目力4.6,矫正目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份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合并症,目力到达各类人员规范,及格。

第三10月1日条 色觉异常,分歧格。

能够辨认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及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分歧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及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凸起,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分歧格。

配合性内、外侧目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及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型、运动停滞,分歧格。

不影响目力的角膜云翳,及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眼角膜、脉络膜、视神经器官疾病及青光眼,分歧格。

先本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及格。

口 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平列在一路的2个以上、不在一路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斑痕,影响品味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庞大的可摘局部义齿,分歧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珐琅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龋齿、缺齿经疗治、修复后功能杰出,功能及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较着缺损或者缺掉,超牙合 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巴牙咬合到对于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水艇人员分歧格。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上下巴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掉一个,经固界说齿修复后功能杰出,或者牙列无间隙,替换牙功能杰出。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体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体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疗治后功能杰出。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肿囊,口腔肿瘤,分歧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表里繁殖器发育异常,怀胎,急、慢性骨盆内部空腔炎,功能性质宫出血,繁殖器官结核,骨盆内部空腔肿物,分歧格。

辅 助 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没事了规范:

血红卵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³)

白血球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³)

白血球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br />

血小板统计100~300×109/L(10~30万/mm³)

第四10月1日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没事了规范:

外 观:透明、蜜色

pH 值:4.5~8.0

尿比率:1.003~1.035

*尿卵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血球: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者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怀胎实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以及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举行检查)

没事了规范: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血球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囊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以及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外貌抗原

有下面所开列环境之一者分歧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元以上。

(二)乙型肝炎外貌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面所开列环境及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伶仃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三个,疏密程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征象。

(三)肺纹理轻度加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发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发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水艇人员、伞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举行检查)

没事了或者大致没事了心电图,及格

增加: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cm,轻度脂肪肝,合格。

增加:艾滋病和吸毒食品检测、心理检测

艾滋病和吸毒食品检测、心理检测作为征兵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按国防部征兵办下发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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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九: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0修改)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 cm,潜水员168~185 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 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条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l 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的,不合格。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经手术处理后,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或一处瘢痕直径超过2cm的,均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地区性或民族风俗习惯者可适当放宽),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 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三)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

舒张压:≥6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科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鉴于一些地区辅助检查结果与当地常用标准有差异,《标准》中辅助检查正常标准作为临床参考数值,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具体见楷体字部分: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3)

1212

白细胞总数 4.0~10.0×10/L(4000~10000/mm)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

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做单项淘汰。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重:1.003~1.035

*尿蛋白:隐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妊娠试验:阴性

尿液检查镜检白细胞数(离心沉淀标本)不超过6/高倍镜,可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情况综合判断,其它尿检项目要严格执行标准。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机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12393

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必须从严掌握。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3超过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增加 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cm,轻度脂肪肝,合格。

增加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作为征兵体检常规检查项目,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下发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范文十:2014年军转安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心理检测标准

《应征入伍公民体格检查心理检测标准(暂行)》

一、智力检测

(一)计算机检测法:采用征兵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检不合格,加做纸笔测验:1、数字运算测验:在检测系统预定的时间内正确完成题目数少于85个,或虽然正确完成85个以上,但正确率低于30%;

2、数字搜索测验:在检测系统预定的时间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18个;

3、语词推理测验:在检测系统预定的时间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28个。

(二)纸笔测验法:采用征兵心理检测专用试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智力检测不合格:

1、数字运算测验:120秒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48个;

2、数字搜索测验:120秒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14个;

3、语词推理测验:120秒内正确完成题目少于16个;

二、人格检测

(一)计算机检测法:采用征兵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检不合格,加做结构式访谈:

1、分离特质(Dit)分值高于70分;

2、神经特质(Net)分值高于70分;

3、敏感特质(Set)分值高于7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验结果无效,加做结构式访谈:

1、防御性(D)分值高于70分;

2、求异性(S)分值高于70分;

3、掩饰性(T)分值高于70分;

4、忽略性(P)分值高于20分;

5、矛盾性(C)分值高于3分。

(二)结构式访谈检测法:采用征兵心理检测结构式访谈提纲,按照0分、1分、2分三个分值评分,六个项目中有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2分的,人格检测不合格:

1、精神障碍家庭史

(1)直系亲属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0分:

①无精神障碍现症病人;

②既往无明确精神障碍诊断史;

③无明确精神障碍疾病治疗史。

(2)直系亲属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1分:

①现有可疑精神症状;

②有可疑的精神障碍诊断史;

③有可疑的精神障碍治疗史。

(3)直系亲属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2分:

①有现症精神障碍病人;

②有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史;

③有明确的精神障碍治疗史。

2、精神障碍病史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0分:

①无精神障碍病史;

②未因精神问题看过病;

③无服用精神药物史。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1分:

①可能在精神病院(科)看过病;

②有可疑的精神障碍诊断史;

③有可疑的精神药物治疗史。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2分:

①既往有肯定的精神症状;

②有明确的精神障碍疾病诊断史;

③有明确精神药物治疗史。

3、幻想体验症状

(1)没有幻觉症状,或有幻觉体验但不影响社会功能的,记0分;

(2)有幻觉症状体验,轻度影响社会功能,记1分;

(3)有幻觉症状体验,影响社会功能,记2分。

4、妄想、被动体验等症状

(1)没有妄想和被动体验等症状,记0分;

(2)有妄想或被动体验等症状,轻度影响社会功能,记1分;

(3)有妄想或被动体验等症状,影响社会功能,记2分。

5、情感障碍

(1)没有抑郁症状和躁狂症状,记0分;

(2)有可疑的抑郁症状或躁狂症状,轻度影响社会功能,记1分;

(3)有抑郁症状或躁狂症状,影响社会功能,记2分。

6、应激障碍

(1)没有经受过严重的精神打击,或经受过严重精神打击但不影响社会功能的,记0分;

(2)经受过严重精神打击,轻度影响社会功能,记1分;

(3)经受过严重精神打击,影响社会功能,记2分。

三、综合结论

智力检测或人格检测不合格者,综合结论不合格。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提醒,征兵心理测试对每位答题者的整体分析,分为1、2、3三种类型,1类型属于心理正常,心理测试通过;2、3类型的,则需要进入下一步的心理专家访谈和笔试答题环节,如果再不合格,将被取消入伍资格。

2014年军转时政更多信息请关注:

本文标题: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1月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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