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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当前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4-20 所属栏目:工作经验

一 : 当前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摘 要】众所周知,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的生命线,是综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以及正常运行中,通过安全有效的管理模式,能全面激活煤矿企业的综合职能,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的有效管理,对于提升煤矿企业的整体效能有很大的实际效用。本文将围绕当前煤矿安全管理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而从多方面探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更好的推动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煤矿安全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管理环节与工作的综合需要,既要形成制度化的管理渠道,也要从标准化建设等角度出发,形成煤矿安全管理的制度建立、技术进度等多方面的综合管理因素,形成煤矿安全管理的综合标准,推动煤矿安全效能的整体提升。
1 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安全责任意识不强
在一些煤矿企业中,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在追求市场效益的基础上,更多的侧重于在采煤量、开采技术等方面的整体功能,对于整个安全方面的管理,既没有宏观方面的责任细化,也没有微观领域的细节管理,因此,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出现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三违”现象,有些管理人员对于采煤技术不深入了解,不及时掌握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手段上的创新,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相关制度的建立、检查方面的综合规矩,没有形成长效化、科学化的发展方向,企业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还不够,也没有加强安全知识方面的整体培训,管理人员的整体责任心不强。
1.2 培训方式有些脱节
在安全意识的形成中,不是单纯的依靠一次或者两次的教训来实现的,更多的是要构建长效机制,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形成煤矿安全管理的综合模式,在煤矿安全管理中,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培训机制,采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通过在网络上学习一些新的安全知识,更加全面的形成安全意识,在整个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采用实践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考虑,通过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综合落到每一个环节之中,形成细化的管理措施,落到综合管理的责任意识中。但是当前的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培训方面的综合管理,只侧重于生产效能的建立,没有系统化的安全知识培训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培养机制。
1.3 技术创新还有待加强
在安全技术的构建中,每一个环节都是相当重要,因此,要针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进行技术创新的整体推进,追去设备技术的综合应用,形成全面的技术跟进方式,在加强现代化数控技术的基础上,对于煤矿巷道建设、支护方式、放顶方式等形成技术的整体创新,打破传统的一些老技术,结合煤矿地质的综合条件,从技术角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这样,更加有利于整个技术创新的突破,增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整体职能。
2 探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 创新安全管理理念
在煤矿的安全管理中,要突出先进、安全的综合管理理念,从多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管理理念的运用方式,通过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观念创新,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工作人员,要将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增强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形成良好的心态模式,将安全作为煤矿企业的生命线,煤矿企业的领导要时刻关注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加强责任心,对一些基础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了解,对于一些不负责任、安全意识不强的要采取及时教育、一对一教育的方式,突出责任落实机制,对于懒散、责任心不强而且屡教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安全文化作为煤矿企业的文化机制,形成浓厚的安全管理文化氛围,增强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于疏忽管理、安全责任不到位的要进行严格的惩处,发挥制度管理的综合效能。
2.2 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
宣传教育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尤其是要结合新时期的煤矿经营特点以及井下操作的实际情况,从多方面细化管理,做好宣传引导,将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www.61k.com)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2.3 细化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要强调安全稳定因素的综合管理,形成责任细化的管理机制,尤其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机制,随时检查设备的综合功能,对于出现异常现象的要采取技术的措施,在一些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段、设备等形成细化的管理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且对煤矿开采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建立相应的责任区,每一个班组以及管理人员都要切实的履行好安全责任,构建层层分解的安全管理渠道,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形成煤矿企业认真负责、高效安全的管理机制,更好的营造踏实工作、安全有效的管理机制,有助于整个安全管理的整体作用发挥。
3 结语
煤矿安全管理容不得半点的疏忽,更是在综合技术的突破、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中形成的一种综合模式,在安全管理中,通过构建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将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并全面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的功能,为构建良好的安全环境做好整体的帮助。同时,围绕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需要,突出在安全机制、文化机制、技术机制等综合职能方面的进步,更好的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王彦涛.关于煤矿安全管理措施的几点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2(12).
[2]王军.我国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分析与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01).
[3]余婷婷.刍议煤矿安全管理[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4]袁秋新.基于第二序改变理论的煤矿安全管理模式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0.
作者简介:
李文义(1967.4--),男,汉,山西高平人,本科学历,工程师,现在该矿从事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 : 浅析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建议

摘要: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组织建设以实际成本价向城市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建设工程,它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等。

关键词:保障性安居工程;问题;成因;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现状
1995年国家出台了《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开始,保实施障性安居工程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一种手段,作用是调控住房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是逐步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2011年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标志,确立了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落实确保用地供应、增加政府投入、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信贷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方面的政策支持,对提高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及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地方政府责任考核目标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资金筹集渠道基本确立,改善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地方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重视不够。由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工作中,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地方政府未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地方政府建设规划,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大多是为应付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取得国家政策补贴,保障性安居工程缺乏在调查基础上的统一规划,地方政府对应保家庭、居住条件、住房需求,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有能力保障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基本上没有清晰思路和具体措施,缺乏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导致保障政策不健全、保障对象不明晰、保障范围不确定。
(二)保障性住房缺乏管理主体,管理工作基础薄弱。据对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调查,没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统一组织和实施,根据上级检查推动地方工作的开展,规划制订、建设审批、投资建设、监督管理等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实施、互不衔接;如某市由房产管理部门上报安居工程报表,负责审核申请准入条件,其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中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一条,由于该市共享信息机制不健全,加之职能和人力不足,保障性住房信息档案不完整,审查家庭收入等于一纸空文,缺乏可操作性。
(三)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不利。现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国家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专项,二是地方政府预算安排,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殖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经调查,资金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挤占、挪用和滞拨国家专项资金,因保障对象不实或保障标准低致使国家补贴节余过大;二是地方财政资金配套不到位,国家专项大多需要地方政府配套实施,由于市县财政困难,大多是根据国家资金安排工程,配套资金很难到位。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殖收益安排不足,国家为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要求地方政府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10%安排、公积金增殖收益在提取管理费和风险金后全部用于安居工程,经调查的市县普遍存在这两项资金安排不足问题。四是通过银行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被挪用。
(四)保障方式单一,优惠措施不到位。据调查,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是普遍的做法,大多是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形式市场化运作,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合城市改造建设回迁安置楼,政府真正主导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占很低比例,保障覆盖面较小,弱化了安居工程的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优惠措施不具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规定,地方政府多数土地出让金政策执行较好,其他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再就是超面积建设保障性住房,由于受用群体不明晰,导致部分单位团体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集资建房,致使应保未保和超范围、超标准问题并存。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健全保障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建议国家从法规层面对住房保障的计划实施、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等进行界定约束,地方政府将保障性工程的项目规划、土地供应、资金筹集等重大问题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专门机构对此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整合低保和保障房的相关制度,使其有效衔接,使低收入群体切实感受到保障的温暖。
(二)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监管力度。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建立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网络数据共享的信息平台,在对当地保障群体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实现保障性住房信息动态管理,全面推行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标志的保障性住房人员终身档案制度,为核准生活困难和住房困难“双困”群体的真实信息和准入、退出提供基础数据,增强保障性住房监管力度,有限的社会保障(www.61k.com]性住房资源用在最需要的群体身上,确保分配公平、使用公正。
(三)规范工程管理,强化资金监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问责机制,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扩展保障资金筹资渠道,依法强化政策扶持力度,调整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建设任务目标分解体系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补偿机制,对确实经过自身的努力无法弥补保障性住房资金缺口的困难地区,适当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补贴标准和补贴力度,增加中央投入,减少地方压力,控制和减少地方匹配的硬性要求,保障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 : 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摘要:社区养老服务在满足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方面具有经济性、便捷性和易于普及性等优点。社区养老服务存在工作范围模糊不清、内容过于简单、缺乏专业化管理等问题,如何促进社区服务专业发展,提出了五条建议:政府转变角色;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加大专业化建设;建立社区互通关系;推进网络化建设。

关键词:社区养老服务;老龄化;老年人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41-01
中国已经进入高速老龄化阶段。社区养老服务具有成本较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诸多优点,它可以用较小的成本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1]近年来,民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倡导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据中国广播网报道,针对我国面临着的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民政部表示,到2015年,社区养老服务将基本覆盖我国100%的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方便适用、广泛覆盖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2]
一 、社区养老服务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一)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工作范围模糊不清、职能缺漏
由于我国的改革正在进行,社区服务发展在总体上仍属于政府推动型,社区养老服务还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中也出现职能缺漏的现象。
1.基层社区组织责权不一致,社区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它承担的职责,使居委会成为政府部门的延伸,致使居委会没有精力和时间为居民办实事。
2.从目前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情况看,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对非营利组织的培育不到位、投资社区养老服务的民间资本所应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完善等。
(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低,参与形式过于单一
在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社区养老一直处于独挡一面的角色中,谈及社区养老,责任全部由社区承担,而面对庞大的老年群体的不同需求,社区无法做到尽善尽美。除此以外,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人员有限,缺乏一些社会志愿者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加入到社区养老服务的队伍中,共同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服务。
(三)社区养老服务内容上过于简单
很多社区虽为老年人提供了日常简单医疗的社区保健室,但并未满足老年人的的实际养老需求,很多社区缺乏多层次养老服务内容,这就导致老年人对目前社区提供的服务存在不满。相比之下,定期体检、医疗护理、社区老年文化活动、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临终关怀等专业化服务迫切需要开展。
(四)社区养老服务缺乏专业化的管理
社区管理及服务的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乏管理及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此同时,服务队伍的素质急需提高,服务人员的低素质降低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致使社区未能充分发挥在养老方面的优势。社区工作的岗位培训也存在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连[www.61k.com]续性的问题。
二、对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转变在社区工作中的角色,支持而不干涉社区养老服务事业
在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大力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另外,政府还应该帮助基层社区居委会建立独立的社区养老服务部门,将日常政务与社区养老分离,确保社区养老部门有权利和精力投入社区养老服务事业中。
(二)社区吸纳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推进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
社区应积极引导社会不同形式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或低偿服务,减轻社区的服务压力的同时为各类的养老机构创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逐步形成多方参与兴办,运作机制完善,政策法规配套,管理规范有序,专业化程度高的社区养老助老服务体系。与此同时,建立与老年产品企业的合作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多方位的服务,让社区在依托外部社会资源的基础下健康长久的发展。将社会上不同模式的老年服务吸纳到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兼收并制”形成最有效率的服务结构,满足各层次老年人各类不同的需求。
(三)加大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建设
社区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有发展的工作,要把它作为一个专业来研究,要从专业院校选用相应专业的毕业生,充实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队伍。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应具备养老服务的相关技术和素质要求。社区工作的岗位培训要坚持系统性和连续性原则,确保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持续稳定向前发展。
(四)建立邻近社区间的互通关系
社区应打破当前社区之间管理上不相通的现状。定期组织专题报告及交流会,社区之间互相借鉴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经验,及时更正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不足,促进社区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打造优秀的基层社区养老服务。
(五)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化建设
人类已进入网络时代,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或将给社区老年服务带来多方面的影响。[3]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社区老年人信息管理库、设立专门的社区老年服务网络平台,使老年人通过使用互联网及时了解各种信息,获取所需服务。如网上购物、接受网上教育、网上预约家政服务、健康检查和体验文化娱乐等服务。
在老龄人口急剧增长的背景下,针对社区养老硬件设施不完备、服务内容单一、服务品质欠佳、服务政策不完善等问题,社区要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需求为导向,采取“全方位服务、连续性照顾”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建设理念,加快建立并形成以家政服务、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营造出“颐养天年”的生活环境和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 刘国萍.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学院,2013.
[2] 赵乃葳.现阶段完善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研究[D].锦州:渤海大学,2013.
[3] 陶冉.城市社区养老需求及服务供给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3.
[4] 张瑞霞.老龄化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研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3.
[责任编辑:庞林]

四 : 反贪侦查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讯问职务犯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加强规范执法、提高侦查水平。但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操作上不够规范、适用范围过窄、全程性难以得到落实、经验制约等问题,需要从规范讯问行为、落实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问题;建议
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的建立及其意义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根据高检院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就已经实施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无一例外地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了明确的规定。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的建立,及时有效地固定了讯问成果,强化了对讯问活动的监督,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其积极意义具体体现在如下三点:第一,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将侦讯过程以视频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促使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规定的程序执法。从而达到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第二,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嫌疑人翻供。在的背景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可以将证供的过程记录下来,从而全景、全程地展现讯问的全过程,其与笔录或其他书证的配合使用,不仅是有助于侦查方式逐步从供到证向证供相辅相成的方式转变,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第三,有利于防止恶意投诉,保护合法权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真实地记载了讯问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 ,可随时还原讯问的场景以证明讯问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可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诬告,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恶意投诉不攻自破。
二、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操作上不够规范
首先是在讯问过程中不够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会忘记了自己是在“镜头下”进行讯问,时常会出现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如在讯问过程中有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特别是存在大量吸烟现象。大量的烟雾使监控设备无法拍摄到清晰的画面,被讯问人的体态和表情无法看清,使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力下降。其次是在录制和移送方面不规范。有些检察院可能会存在部分录制的现象, 没有做到每次讯问都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资料移送方面,可能会存在录音录像资料移送范围、程序等规定不明确,存在移送录音录像资料不全面、封存归档不规范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过窄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对证人的询问和调查阶段被调查人的询问却没有规定,而一般情况下对证人和被调查人的询问并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有些案件如贿赂案件的行贿人,其证言对于受贿犯罪案件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办案人员在对这些证人询问过程中也容易发生违法取证的问题。因此如果对询问证人的过程也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
(三)全程性难以得到全面落实
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贯穿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始终。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个别办案人员主观认识不到位以及办案力量的匮乏等原因,导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得到充分的重视,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收集固定有罪证据,忽略无罪供述;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非该次讯问全过程。对每一人的录音录像做的不够完整,被告人就可以在未来的庭审中辩称在这段时间受到刑讯逼供、威胁、诱供、欺骗等等非法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有了翻供的借口。
(四)经费、人员、技术保障不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要大量经费的投入,经费不足是制约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因素。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需购买录音录像设备等物资,也需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这就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所需资金总量较大。由于基层检察院各项经费主要来自当地财政拨款,故有的检察院经费相对紧张,实行该制度进一步造成办案经费的紧张,经费紧缺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行效果。在讯问人员的保障方面,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该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要有两名以上至少取得助理检察员资格的讯问人员进行。但是在基层检察院,经常会面临着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讯问人员经常由书记员来担任,或者为了达到要求,在笔录讯问人员一栏中写上两名检察人员的名字,然后在镜头中出现一下就离开讯问室。另外在技术保障方面也会出现相对滞后的问题,如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在时间上难以同步。
(五)经验制约
部分办案人员缺乏在“镜头下”讯问的经验,有部分办案人员会因紧张而出现畏手畏脚、发问不到位等情况,这样就会导致讯问的频率和突破的机会减少。
三、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做好讯问准备工作,规范讯问行为
首先,在讯问前讯问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分析案件材料,熟悉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了解其家庭状况及社会关系;熟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社会信息;制定讯问提纲,并在讯问提纲中注明记录时需要标注时间的关键问题。每次讯问前,主审人员还应当与记录人员进行沟通,以便记录人员熟悉案情。记录人员必须明确此次讯问的案件事实、情节、人名、地名、专用名词、专业术语等,还要熟悉此次讯问的重点和意图,以便快速、准确地记录。讯问开始前,记录人员还需要按照录音录像设备的时间来调整记录所用电脑的时间,以便统一时间,做到同步。其次,在讯问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表情、神态、动作,如沉默、摇头、抓发、捶胸、哭泣等动作语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上厕所、用餐等情况,应如实记载于讯问笔录,并标注时间。最后,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室,应注意仪表,着检察制服,不要出现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更不要有抽烟行为,时刻保持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有关部门可以出台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二)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助于规范侦查机关办案,固定和保全证据,提高诉讼效率,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一种全新的办案方式,从这个方面来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比如可对证人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对证人询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可以规范侦查机关办案,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和保全证据。
(三)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流程的管理工作
全过程应当是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开始至捺印手印时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告知对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则;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www.61k.com]对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均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规定的原则。从立案侦查开始,对每一次侦查讯问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实行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图像要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以及讯问场景等客观情况。对于录制过程中发生中断,特别是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未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和录制说明中说明原因,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侦监、公诉、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前,必须清点随案移送的录制光盘,一旦发现缺录的,应将此次讯问所作笔录列为瑕疵证据予以排除,以此提高侦查人员对录像工作的重视程度,防止漏录现象发生。对于初查接触或“协助调查”阶段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否移送,根据办案需要,如侦监、公诉部门要求移送的,可以移送。对犯罪嫌疑人不同阶段的录音录像应分开进行,分别刻录光盘。
(四)从经费、人员及技术方面,强化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保障措施
首先要积极向地方财政部门争取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经费支持,切实解决同步录音录像装备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问题。其次要在人员配备方面,要请求市院加大对基层院的支持,以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再者要加强与院内技术部门的协作,解决好讯问过程中的技术滞后等问题,确保能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高检院提出的“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各项规范。
(五)加强监督管理
首先,反贪局可以邀请纪检监察、侦监、公诉等部门,定期对讯问及笔录制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其次,在反贪局内部,分管检察长及反贪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侦查终结报告时,可以同时审核复审员对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员重新制作或补充完善。
(六)加大学习力度,促进规范应用
一是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选送技术人员参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培训班学习,提高技术人员的理论素养和规范操作、系统管理技能,培养技术精英。二是要加大侦查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干警同步观摩录音录像,组织优秀侦查员开展案例讲评,进一步提高“镜头下”突破案件的能力。针对讯问格式、规范讯问语言和疑难僵持状况下开展讯问的技巧等问题,组织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列出模拟讯问训练提纲。进一步转变侦查理念和办案模式,以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推动反贪办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作者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 奉贤区 201400)

本文标题: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当前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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