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那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呢?下面61k为大家整理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含的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哪些单位和人可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保如何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和(或)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参保人员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转移流程是这样的
参保人应到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开具参保凭证。参保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
参保人参加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
转移后,缴费年限这么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 : 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类型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1、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 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 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5)易地安家补助费-工伤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6个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职业康复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包括:(1)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护理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www.61k.com]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三 :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中,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不应当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
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业病医疗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医疗。
被保险人治疗非工伤所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3)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3、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4、工伤职工的养老和非工伤医疗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5、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o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的,停工医疗期间按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享受工伤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4)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10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6、因工死亡待遇:
(1)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4)因工致残1一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按本条(一)、(三)款的规定执行,并发给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
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便失去了享受补偿待遇的条件。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不应当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
延伸阅读:
职工因工致残享有哪些待遇
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知识介绍
四 :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www.61k.com)
社会保险法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在这三个环节,工伤职工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能拒绝。
(1)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再次鉴定。
(3)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复查鉴定。
实践中,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一般会比较少。因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表明其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工伤待遇也就确定。工伤职工在此后的医学治疗和康复过程中,除非个人认为伤残程度加重,否则不会主动提出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加强基金管理、减少基金支出的角度出发,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经过后续康复性治疗已有好转,劳动能力逐步恢复,伤残等级有所下降时,提出要求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拒绝,那么也应当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进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www.61k.com五 : 广州养老保险有哪些待遇?
广州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www.61k.com]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
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
别为:17.1%、6%、5.4%、5.3%、2.93%;
②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复印件;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死亡需提供:
(1)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1、2、3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2、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3、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5、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6、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但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
举报人100-10000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举报电话:8355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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