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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安徽

发布时间:2017-12-19 所属栏目:解决方案

一 : 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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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教师继续教育网 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安徽

“国培计划(2016)”——安徽省乡村教师网络研修项目前期需求调研(青阳县、祁门县)

为进一步提高国培项目实施的针对性、实效性,10月9日继教网安徽办主任张清杰、新研究院教授张玉民、周忠厚、姜战友等一行深入国培项目县开展“国培计划(2016)——安徽省乡村教师网络研修项目”训前需求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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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教网专家们认真倾听了一线教师的培训诉求和期待,围绕建立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良性运行机制,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的有效整合,送培送教、专家线下巡回指导等相关议题展开讨论。大家各抒己见,谈了自己在专业成长中的需求、困惑,教授们梳理了共性问题,并指出网络研修的工作思路,重点针对不同区域教师专业发展需求,量身打造,开发实效、实用、实在的网络研修课程资源,方便教师学以致用;同时着力培养坊主,达到骨干教师引领全员的常态化校本研修机制。

项目县领导感谢继教网专家教授们深入偏远山区县调研,为“国培计划”实施“把脉问诊”。通过这次调研活动,在继教网与各项目县、对接校的合作下,相信16年的国培项目实施将打开新的思路与方法,有效整合以课领训送培送训、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模式,提高研修质量。

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安徽

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监督和保障并重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并立即停办一切面向中小学教师的不合理培训,从严控制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切实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培训效果,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7号)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
  1在省政府领导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的宏观指导下,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教师培训政策,设置教师培训类型,并对教师培训实施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省成立教育、人事、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负责统筹和协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除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见附件2)外,停办一切不合理的教师培训。新增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培训,必须由举办部门提出,报经省联席会议对培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遵循“谁培训、谁出钱”的原则,由举办部门负责承担因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均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4各级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高师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中小学校是继续教育的主阵地。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有关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为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
  6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是教育督导和“普九”复查的重要内容。
  7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行决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通过开展专项督导,整顿培训秩序,规范培训行为,增强培训实效,把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切实减轻教师负担。

  二、目标与原则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总体目标是: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近期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和提高教师实施基础教育新课程的能力。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原则是:分层分类,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按需施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内容;坚持集中面授、自学与校本培训相结合;坚持面向农村、送教上门,坚持创新培训模式,推进教师远程研修。

  三、类型和项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从2006年开始,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年均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
  1教师岗位培训。面向全体中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的继续教育,为360总学时。按照学科教学计划,分层组织实施。其中,国家和省定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课程培训为80学时。公共课程纳入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由当地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实施。为减轻中小学教师工学矛盾和经济负担,教师参加集中面授原则上不出县。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由各地教师进修学校或有关师范院校实施。培训费由部门、学校、个人共同支付。个人支付部分由培训单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规定收取。
  2骨干教师培训。经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参加的培训,时间为1年,集中研修为240课时。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根据省级培训方案,由省级培训院校实施。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
  3提高学历培训。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由学校批准后,自愿参加,费用自理。省教育厅提出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校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培训可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4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
  5新课程培训。系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开展的专项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
  以上各类培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四、证书管理
  1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其他任何单位自行制作、发放的证书无效。
  2证书发放。各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加盖钢印工作,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证书的统一申领和发放工作。
  3证书的登记和审验。各级培训院校负责集中面授的学时登记,中小学校负责校本培训情况登记,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省统考课程的登记。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本培训课程的审核,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面授课程的审核,省每年组织对各市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审验情况进行抽查。
  4参加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须提供骨干教师培训通知书和结业证书,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理免于参加周期内教师岗位培训证明,并在本人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相关内容。
  5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完整、系统记录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五、经费保障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经费标准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5%,并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财政困难的地区要积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个人三者分担继续教育成本的机制。省级继续教育专项经费逐年适当增加,重点用于农村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培训。
  2办学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年初教育预算中设立本级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培训专项经费。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中直接用于教师进修院校办学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5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中小学教师,其学习期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继续教育经费和所在学校的业务经费中开支。
  6鼓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并积极争取各类项目基金。

  六、基地建设
  1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02〕3号)和《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本级继续教育基地标准化建设,逐步将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成为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研中心。
  2各级继续教育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及服务范围,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认定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各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与管理。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组织对全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示范性评估和合格评估;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对省管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资质认定。省教育厅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基地资格。基地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基地向其主管部门上报年检报告。

  七、奖惩措施
  1中小学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2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3凡评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晋级及考核评优的中小学教师,须按规定将继续教育证书提交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验。
  4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按规定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聘任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5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有权拒绝参加,同时追究举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6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单位,其第一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八、附则
  1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实施。
  2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程 艺 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成 浩 省人事厅副厅长
      王建中 省物价局局长
      汪建国 省财政厅副厅长
      江 春 省教育厅副厅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附件2

  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简表

┏━━━━━━━━┳━━━━━━━━━━━━┳━━━━━━━━━━━━━━┳━━━━━━━━━━━┓┃ 培训项目名称 ┃  组织者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按照培训费由“部门、 ┃┃教师岗位培训  ┃县教育部门(其中:公共 ┃              ┃学校、个人共同支付” ┃┃(含公共课培  ┃课由人事、教育部门联合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的要求,个人部分由培 ┃┃        ┃            ┃(教育部部长令第7号)    ┃训单位按照皖价费   ┃┃训)       ┃组织实施)       ┃              ┃           ┃┃        ┃            ┃              ┃[2003]243号文件中有 ┃┃       (www.61k.com) ┃            ┃              ┃关规定收取。     ┃┣━━━━━━━━╋━━━━━━━━━━━━╋━━━━━━━━━━━━━━╋━━━━━━━━━━━┫┃ 骨干教师培训 ┃ 国家、省、市教育部门 ┃  同上          ┃  免费       ┃┣━━━━━━━━╋━━━━━━━━━━━━╋━━━━━━━━━━━━━━╋━━━━━━━━━━━┫┃        ┃            ┃              ┃  统一组织     ┃┃ 提高学历培训 ┃  国家、省教育部门  ┃  同上          ┃  自愿参加     ┃┃        ┃            ┃              ┃  费用自理     ┃┣━━━━━━━━╋━━━━━━━━━━━━╋━━━━━━━━━━━━━━╋━━━━━━━━━━━┫┃英特尔未来教育 ┃            ┃《关于加强英特尔未来教   ┃           ┃┃项目培训    ┃  市教育部门     ┃育项目管理的通知》(教   ┃  免费       ┃┃        ┃            ┃师司[2004]11号)      ┃           ┃┣━━━━━━━━╋━━━━━━━━━━━━╋━━━━━━━━━━━━━━╋━━━━━━━━━━━┫┃        ┃            ┃              ┃           ┃┃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   ┃           ┃┃        ┃            ┃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   ┃           ┃┃ 新课程培训  ┃  各级教育部门    ┃              ┃  免费       ┃┃        ┃            ┃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    ┃           ┃┃        ┃            ┃知》(教师[2001]2号)    ┃           ┃┗━━━━━━━━┻━━━━━━━━━━━━┻━━━━━━━━━━━━━━┻━━━━━━━━━━━┛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24日 (地方法规)

三 : 2015年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评课作业

《平面与平面垂直的判定》评课稿

《平面与平面垂直的判定》是人教A版必修二第二章第三节内容,是立体几何中点、线、面的位置关系最后一节内容,在此之前,学生已经研究过线面、面面平行的判定和性质以及线面垂直的判定,能够较熟练地运用相关定理对线线、线面、面面的平行的判定和性质、线面垂直的判定进行研究与论证。[www.61k.com]本节课的设计注重学生的参与,在面面垂直判定定理的意义建构过程中,由学生动手,体会抽象、推理、模型等数学思想,增强符号意识、应用意识和创新意识,感悟数学的价值.

课题引入是课堂教学的重要一环.在概念的系统中教学概念,建立起概念之间的联系,使学生建构一个可以把该概念置于其中的框架.徐老师注意到知识之间的联系性.“通过对已学知识的追忆,寻找新知识学习的‘固着点’”,把当前要学习的知识与之前所学习的知识联系起来,放置在一个较大系统中认识,由远及近,由宏观到微观,使同学们“见木见林”,感受知识的来龙去脉.由二面角的定义及二面角的平面角和利用平面与平面垂直的定义判断平面与平面垂直的难度。这就给学生一个学习概念的导游图.也让学生感受到为什么要学习这个概念,引起学习的必要性,引起学习的兴趣。

在探究寻找判定定理时,徐老师通过“列举实例,操作感知”铅垂线与门所在平面的使用中,学生的参与感知到判定定理的存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求“识”欲,促进学生形成主动学习的内驱力,激发学生主动思维;再用”几何画板”动态演示,通过抽象概括,构建模型,这一数学化的过程,强化了数学建模的意识;从已有知识、经验出发,细心探究、大胆猜想,培养学生的类比、迁移意识,以及归纳总结的能力。

在发现判定定理的结论后,由一句“这个结论能作为定理吗?”引起学生的认知冲突,促使学生争论,分组推演,最后经老师讲解说明,加深了对“归纳——猜想——证明”这一方法的认识,有助于学生方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更有益于培养学生思维的严谨性,优化思维品质。跳出教材合理使用教材,以思维培养为核心,体现教者因材施教的教学意识。当然,这样的拓展,应以学生的思维水平、知识水平为基准,要适合、适度。

在应用判定定理解决问题时,徐老师设置了“自编命题”与“规范证明”,让学生的思维得以发散与集中,从问题的广度上加以延伸,培养了他们自己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习惯,强化规范化要求,可以强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2015年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评课作业

化思维严谨意识。[www.61k.com]让学生在完成证明后进一步指出题中其他面面垂直的情形及原因,活跃了学生的思维,开阔了学生的思考空间。最后徐老师的总结中把线线垂直,线面垂直和面面垂直联系起来,使学生能够更加熟练的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能运用它来解决线线垂直,线面垂直和面面垂直的问题。总体来徐李老师的教学过程设计充分的考虑了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抽象理解能力,层层推进,思路清晰,使学生能够掌握面面垂直的定义和判断方法。

课堂小结与反思是对课堂教学的概括,交由学生完成或师生共同完成,让他们自我盘点,从知识方法、能力意识等多方面概括总结,增强学生反思的意识,在反思中提升自己,由此培养思维的概括性,有利于学生进行深层次的建构,是学生提升不可或缺的重要过程。

本节课是很成功的一节新课,徐老师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层层的问题设置,引发学生的感悟与引导学生去钻研,反映了课堂的生成性,学生通过本节课,能够很好的应用定理解决垂直问题。

四 : 江西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网

当前教育评价中几种关系的理论思考

出自: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王景英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8日

[摘要]:笔者从教育评价的理论和现实的结合上阐述了教育评价中的奖惩与发展、自评与他评、个体目标与组织目标、个性化与共性化的关系。从当前教育评价的实际出发,在处理四种关系时,要重点关注发展、自我评价、个体目标和个性化标准,并提出了“自我评价----他人评价----自我评价”、“个体发展目标棗组织发展目标棗个体发展目标”的评价运行模式。

[关键词]:教育评价;发展性;个体目标;自我评价;个性化评价

教育评价是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改进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保证评价功能的有效实现,评价者必须树立先进的评价理念和正确的评价目的,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处理好评价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关系,诸如分等、奖惩与发展的关系,自评与他评的关系,个体目标与组织目标的关系,共性化与个性化的关系,过程与结果的关系,显性与隐性的关系等等。本文拟就前四个关系问题发表点意见。

一、分等、奖惩与改进、提高和发展的关系

现实的教育评价,就其评价目的而言,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以分等、奖惩为目的的评价,一类是以改进、提高和发展为目的的评价。以分等、奖惩为目的的评价,是关注过去做了什么的评价,一般是采取打分或划分等级的方式将被评对象区分开,优者奖,劣者罚。例如评价实践中经常所见的把评价结果用于教师和教育管理者评职晋级、聘任、淘汰、奖金发放等等,均属此类。以改进、提高和发展为目的的评价是立足现在、关注未来发展的评价,通过评价帮助和促进评价客体发扬成绩、找出差距、改进工作、提高质量、实现发展。例如评价实践中经常见到的诊断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其目的不是分等级,也不是求奖惩,而是求改进、促提高、谋发展。

两种不同目的的评价其特点是截然相反的。以分等、奖惩为目的的评价特点是:目的的局部性、过程的静态性、归宿的结果性,其视界面向过去;以改进、提高和发展为目的的评价特点是:目的的全面性、过程的动态性、归宿的发展性,其视界是面向未来。分等、奖惩性评价是为某一个具体目的而进行的,其目的只是全局中的一个点,因而是局部的;而改进、提高和发展性评价,其目的不是具体方面,而是通过评价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实现发展,因而其目的具有全局性。分等、奖惩性评价,把事物发展的某一过程静止化,封闭化,使某一过程变成了静止的特定点;而改进、提高和发展性评价,把某一具体过程视为开放的,是整个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前一个具体过程的终点,又是下一个具体过程的始点,过程是动态的,是变化和发展的一个环节。分等、奖惩性评价的目的是分等、奖惩,因而,找出分等、奖惩的依据,即得到评价的结论或结果也就了事,归宿点或落脚点就是评价的结论或结果;而改进、提高和发展性评价其落脚点是改进、提高,最终是个人的发展,全局的发展,事业的发展。

从评价的实践来看,以分等、奖惩为目的的评价,其消极作用较大。第一,这种评价过分地直接地涉及个人利害关系,容易引起被评者心理不安、焦虑和恐惧,如果评价稍有不符合实际之处,则会引起被评者心理骚动,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行为。第二,这种评价会把被评者引向只关心评价的结果或结论,而忽视或忘掉了改进工作、提高质量更为重要的方面,即只顾局部而忘全局,重过去而轻未来。第三,这种评价会引起被评者和评价者的对立情绪。由于评价者可能会因某种情感、情绪等原因使评价结论与被评者实际产生偏差,而被评者也会猜疑评价者的不公或偏袒,对评价的结论不认可----对自己的评价结论不认可或对他人的评价结论不认可。第四,容易使被评者之间产生隔阂,互不服气,互相猜疑,闹矛盾,从而产生消极情绪和怠工心理。第五,容易引发不正当行为的产生。在现实评价实践活动中,有相当多的被评者(单位或个人)为了得到某种形式的奖励或避免某种形式的惩罚而造假,例如应付“普九”检查中的造假、考场作弊和造假文凭等。造假行为已成为中国教育乃至社会领域中的一大顽症。尽管不能把造假者的造假行为完全归之于奖惩性评价,但不能说造假行为同奖惩性评价无关。不适当的奖惩性评价是诱发造假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分等、奖惩性评价的弊端很多,但在现实生活中取消该类评价也不符合实际,在特定情况下和一定的历史时期,这种评价也是需要的,只是不能不注意其弊端和危害。为此,在现实教育评价中,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要注意分等、奖惩性评价与改进、提高和发属性评价的整合。其整合基本思路是:第一,在教育评价中,要坚持以发展为教育评价的基本理念,坚持以改进、提高和发展为目的的评价为主,以分等、奖惩为目的的评价为辅的原则,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发展性教育评价,形成一个被评者自主、积极向上,评价者和被评者共求发展的评价氛围,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第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等、奖惩性评价时,不能把分等、奖惩的目的作为评价的终点,而应将其纳入改进、提高和发展性评价体系中,把改进、提高和发展作为落脚点或归宿点。第三,评价者要努力做到分等、奖惩性评价结果之公正准确、客观,其结论为被评者认同,并要尽一切力量帮助被评者改进、提高,促其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改革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全部教育评价都应遵循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

二、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关系

教育评价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可把多方面的评价主体概括为自我和他人。自我评价就是以自我为主体的评价。这里的自我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组织或群体。就自我是组织或群体而言,自我评价是指自我对其行为的指导思想、行为过程、现实状态和结果以及现实状态与应达到目标相一致程度的评价。就自我是个体而言,自我评价是指一个人对自己的知识、能力、道德品质、行为等的评价。他人评价是指他人作为评价主体的评价。他人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组织或群体。分等、奖惩性评价多以他人评价为主,尤其是以组织群体评价为主,而改进、提高和发展性评价,则应以自我评价为主,并使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相结合。

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具有不同特点:自我评价的主体对于评价的客体来说,具有内在性,而他人评价的主体对于评价客体来说,具有外在性、游离性;自我评价的主体和客体是同一的,而他人评价则是分离的。主客体的同一有利于评价过程中主客体易位和角色的转换,从而使评价更准确、客观。主客体的分离,易在评价过程中向两个极端发展,产生排斥性、对立性,从而削弱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自我评价的信息具有直接性、丰富性、生动性,而他人评价的信息则是间接的、抽象的、静止的;自我评价具有反思性,是对自我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反思,重视结果但更重视过程,他人评价无法反思客体,尤其是只注重结果而不管过程的他人评价。

从教育评价的实践来看,自我评价更有利于发挥评价客体的自主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评价客体自觉的提高和发展。诚然,公正、客观的他人评价对评价客体正确认识自己、提高自己和发展自己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同自我评价相比,其局限性较大,特别是他人评价的结论不公正、不客观时更是如此。一般来说,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和教育者的评价,自我评价优于他人评价。青年学生宛如一棵生长着的禾苗,禾苗遇到霜冻就会受到摧残,青年学生受到不公正的评价也会有如此结果,从而使其发展方向发生异变,这样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自我评价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通过自我评价过程的反思,可以使学生正确认识自己,检查自己的优缺点,克服缺点,发扬成绩。第二,可以自我调动成就动机,从而坚定信心,楔而不舍,为实现其理想而拼搏。第三,可以自我调整自我与群体社会之间的矛盾,控制和调节自己的行为,使之与群体和社会的原则、规范相融合、相统一,等等。总之,自我认识是个体自我调整的必要环节,自我评价是自我认识的基本手段,是个体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处理好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之间的关系,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减少或停止那些明知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授意的他人评价,这种评价的危害更甚于假冒伪劣商品,因为它引起了被评者的心灵震撼,毒害着被评者的灵魂,自觉不自觉地“培养”了评价者和被评者的不良作风和不良行为,也将弱化善良人们在心理上对教育评价价值和意义的认同。

第二,要坚持以自评为主、他评为辅的原则。自我评价能较充分的体现被评者的主体性、主动性、积极性,被评者易生成尊重感、信任感、责任感、使命惑。他人评价,对被评者来说,是被动的、外在的,尤其是不客观的他人评价,易挫伤被评者的自尊心,致使敷衍了事,使评价减少了应有的积极意义。特别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更应取自我评价的方式。

第三,要把他人评价整合到自我评价体系之中。要坚持自我评价----他人评价----自我评价的完整运行过程。评价实践证明,在实施他人评价之前,被评者根据评价标准,都会有或显或隐的自我评价行为。在他人评价的过程中以及评价结束,也都会有一种或显或隐的自我再评价,决定对他人评价结论是否认同,以及认同的程度。我们应当把事实存在的评价的这一过程提升为评价实践的指导原则和自觉行为。自我评价是基础,他人评价是条件,自我再评价是被评者制定规则,改进、提高、发展的依据和动力。没有自我评价的他人评价是黯淡无光的,没有自我认同的他人评价是外加给评价客体的,其消极结果是被评者对其评价要么漠不关心,要么滋生抵触情绪或消极对抗。

三、个体发展目标和组织发展目标的关系

教育评价是教育组织(或单位)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该活动同教育组织和其所属的个体发展息息相关。处理好教育组织的发展目标和个体发展目标的关系,对教育组织的发展和个体的成长、完善,以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教育组织都有自己相互衔接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发展目标,组织所属的任何一个个体也是如此。组织的发展目标和个体的发展目标既有相一致的方面,也有相互差别的内容,在评价实践中会产生矛盾情形。之所以有一致的方面,是因为个体是组织中的个体,是组织规定中的个体,组织又是由个体构成的,两者在利益、需要、规范和追求等方面,有诸多共同之处。从发展的视界看,个体的发展目标和组织的发展目标是可以相通的。但是。个体的发展目标和组织的发展目标又不是完全一致的。就是说还存在差别。从目标上说,主要表现为个体目标比较微观、具体、个性化、情境化。相对而言,组织目标比较宏观、抽象、共性化、非情境化。这是因为个体是具有自身个性特征的独立“存在物”,故有此和彼之分;组织则是以某共性为个性特征的“存在物”,故此而成为一个共同体。由于个体和组织特点不同,存在方式不同,因而也就有着不同的需要。个体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其层次也有高低之分,但最主要的不外两点:一是尊重的需要,二是发展的需要。所谓尊重的需要,就是渴望能得到组织或他人尊重自己的自尊心、自己的人格,对自己的劳动、自己的成果得到认同和肯定。所谓发展的需要,就是不仅仅要知道过去,更重要的是谋划未来,在谋划未来和未来发展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组织往往从共性的角度审视问题,关注共同的需要,用共同的需要规范个体,控制个体,裁剪个体,因而易忽视个体的需要,易扼杀个体的主动性、积极性、生命力乃至发展的潜能和目标。

在教育以及教育评价实践中,组织和个人、群体和个体都是客观存在的,组织和个体的发展目标也必然是同时存在的。两个目标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消失,也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抑制一个、张扬一个,而在教育评价中应当使两者走向统一。

第一,组织是个体发展目标和组织发展目标统一、融合的主导力量。组织是由个体构成的,组织的事业是由各个个体去完成的。组织的发展目标,没有个体的努力,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组织目标和需要的实现,不仅要靠组织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要靠个体或团体的努力与合作。个体目标和需要的满足是个体主动性、积极性和潜能发挥的直接动力,是实现组织目标的基本保证。教育组织在评价中必须坚持以“个体人为本”,尊重个体人,关心个体人,发展个体人,坚持发展性教育评价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体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之真心实意、创造性地为实现组织的目标而竭尽其全力。

第二,在教育评价中,要尊重和承认个体目标的差异性。个体目标差异是一个客观事实。对此,只能承认、引导,在承认和引导中,不要干预个体目标及其实现中的具体而细微的脉络。事实证明,个体差异目标及其实现,有利于组织目标的丰富、完善以及变为现实。只有多样化,才有统一化,只有个体发展的丰富多彩,才有组织的无限生机和活力。

第三,在教育评价中,既要审视、评价组织发展目标,也要审视、评价个体发展目标。通过审视、评价个体发展目标以丰富、完善组织发展目标;通过组织目标的讨论和评价使个体了解组织的需要和发展目标,以及组织对个体的期望,从而规划、修正个体的需要和发展目标。“个体发展目标----组织发展目标----个体发展目标”是一个完整的运行程序,遵循这一运行模式,通过沟通、评价,组织和个体相互磨合,相互协商,消除分歧,相互促成,组织目标和个体目标逐步融合,最终走向统一。第四,作为组织中的成员,离不开组织,他既要为组织做贡献,又要满足个体自身的需要和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对此组织要借助于评价,为其个体成员的需要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可能提供的一切条件。在现实的教育及评价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个体的需要和发展是个人的事情”的观点仍然存在,这是组织目标和个体目标不能融合的原因之一。如果组织不为或不积极为个体的发展提供或创造条件,其结果将是个体在心理上与组织的发展目标不相融合,思想和行为上将会排斥评价,更不可能以主人翁的态度为组织的发展做贡献。

四、共性化和个性化的关系

教育评价的客体(对象)是个体和群体的统一体。其中主要包括个人和个人构成的群体、教育组织个体和教育组织个体构成的群体、教育事物个体和教育事物个体构成的群体。个人或教育组织个体或教育事物个体是构成相应各类群体的基础、细胞或要素,但相应各类群体又不等于个人或教育组织个体或教育事物个体。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作为教育群体有共同的教育目标、教育质量、教育结果等的要求,但作为群体中的个人或个体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突出表现为具有各自的个性化特征,就其实现共同性的要求而言,也离不开个性化的表现。因此,作为对教育实践活动客体的评价,就应该有共性化和个性化评价之分。从而也就产生了在教育评价实践中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的问题。

共性化评价是指对某一教育群体或其中的个人或个体,实现或达到统一的共同的教育目标,教育教学水平,人才规格、标准和素质等要求的状况、程度、结果等的评价。现实的教育评价基本上属于这类评价,评价者根据共同的教育方针、目标、内容、规范等要求,构建一个普遍适用的评价指标体系,然后依这一指标体系的内容、标准去评价其对应的每一所学校、每一个教师、学生和管理者以及每一个教育现象。共性化的教育评价,其对象比较广泛,内容和标准统一且又有可比性,一般情况方法比较单一,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这种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同时有利于推动、引导评价对象实现共同目标,达到共同要求,对于宏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也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共性化的教育评价极易促成培养的人千人一面,缺乏个性,同类学校千校一面,没有特色。个性化的教育评价,就是对评价对象的个人、个体现象的个性化特征或学校的特色做出价值判断。个性化教育评价相对于共性化评价而言,其对象比较窄,内容和标准难于统一,指标体系也随评价对象的不同而变化,方法更要求多样化,操作起来也比较复杂。但这种评价有利于评价对象个性充分而自由地发展,有利于发挥其潜能,提高其积极性,提升其主体意识和主体性,而这一点对于造就有创造精神的人才是绝对不可缺少的。

从当前教育评价现实出发,应当突出个性化的评价。共性和个性是矛盾的,但又是统一的,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共性是单一的,个性是丰富多彩的。个性是创新精神的源泉,古今中外一切成就大业的人,都是有鲜活个性的人,古今中外知名的学校,都是有特色的学校。没有个性的共性是僵硬的、死板的、停滞的,是不会有生机和活力的。只有把学生培养成具有个性的学生,才能培养出创新型的人才,只有把学校办出特色,才能推动教育的发展,才会使教育成为各色鲜花盛开的百花园。

通过个性化的评价,引导、激励评价对象纠正不良的个性,发扬优秀的个性,培养那些与发展息息相关的个性。以学生为例,要构建个性化评价指标体系,这个评价体系的内容应包括气质、性格、能力;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态度、决心、意志、干劲等等。但是,在实施个性化评价的时候,不应当以此为绝对标准去评价所有的学生,而是要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选择最恰当的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的目的不是给学生的个性特征作出一个结论,而是帮助学生的个性及其个性潜能得到自由的发展。

要坚持共性化评价和个性化评价相结合。共性目标和要求的实现都是通过个性表现出来的。例如一个学生完成了共同规定的目标和实现了共同要求的素质,都是通过他的特有的学习态度、意志力、能力等表现出来的。共性化评价是判断一个学生完成共同目标和要求的程度和结果,而个性化的评价揭示了一个学生完成共同目标、要求的程度和结果的动因。一个是程度和结果,一个是程度和结果的动因,两者的结合才能比较全面地判断一个学生发展的程度和水平,并有针对性的为其发展提供个性他的指导。

实现共性化和个性化评价相结合,需要制定共性化指标体系和个性化指标体系,或者是一个指标体系中既有共性化的内容又有个性化的内容。在评价实践中还要坚持以自我评价为主,遵循自我评价----他人评价----自我评价的运行模式。这样做,既能激发被评者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又能使被评者通过第二次自我评价,吸纳前两项评价的合理内容,使评价更全面准确。同时,也更能推动被评者在实现个性健康发展过程中去完成共同的目标和要求,从而实现个性化和共性化评价相结合的目的。

五 : 安徽省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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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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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7-20

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皖人发〔2001〕3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人事(干部)处: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公布实施。[www.61k.com)这是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构筑我省人才高地,实施“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规定》,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安徽继续教育网 安徽省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www.61k.com)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

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实施。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3。

三、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和“有指导的自学”两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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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是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www.61k.com]

2、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八)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涂改、伪造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仍需使用原编号),并出具单位存档的个人继续教育登记表,进行重新登记、验证。

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合格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凡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对象者,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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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人事处主办 厅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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