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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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
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www.61k.com]
二、说明: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外来施工作业管理等。
1. 动火作业:除装配车间外,工厂区内任何地方,在进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请《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
(1)使用气焊或氩弧焊机焊接;
(2)使用氧气、乙炔切割;
(3)砂轮切割机或易产生火花的设备;
(4)敲击、凿孔、手工具等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2. 受限空间作业:任何人进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密闭或半封闭场所等。
3. 高空作业:人员从事距坠落基准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业。
4. 吊装作业:利用行车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5. 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6.外来施工单位作业:是指在我公司内部进行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三、所有危险作业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经审查、审批后方
可施工。
四、危险作业之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
1、《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须由下列被规定的审查、审批人员签证后始得生效:
(1)申请人填写并签字;
(2)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并签字;
(3)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并签字;
(4)外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有外来施工作业时)。
2、所有被授权审批安全作业证者,在审批之前必须确认现场环境设备施工等安全无误后才可审批该项作业,并确实掌握及预防从事作业时可能发生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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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在厂区施行的电焊、气焊、氩弧焊、切割、喷灯、电炉,包括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统称为动火作业。[www.61k.com)
一、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 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等设施上动火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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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安全防火措施。[www.61k.com)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11)在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容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管理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管理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各级主管领导、安全员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2)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通知各级相关部门,使之做好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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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的应急准备。[www.61k.com]
(3)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
发现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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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作业是一项危险性极大且易发生人身伤死事故的作业项目。[www.61k.com)为了规范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此制度。
一、作业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二、强制通风换气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管道式的强制通风换气措施。即在外部设置气泵并用管道将新鲜空气送至受限空间内部形成正压,将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排出到外界,保持内部空气洁净、安全。在外部设置的气泵电机要防爆,送气管道要有防静电功能。
三、空气检测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在开工前30分钟、作业过程中每隔1小时都要进行氧气、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发现气体浓度超标时,要立即暂停作业并撤出人员,待通风换气至气体浓度检测符合标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四、作业防爆
受限空间作业时,在内部禁止使用电气设备设施,原有固定的电气设施一律采取断电措施,照明采用手电筒或防爆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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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警戒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周围要设置警戒线,防火间距应大于12米,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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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www.61k.com)作业区域内不得存在明火作业。
六、劳动保护
在受限空间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定时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
受限空间作业内部尽可能减少施工物料的存放。
八、应急救援
受限空间作业时要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应急药品,外部设置监护人员,并采取有效的联络方法,随时掌握内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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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www.61k.com]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低压配电系统上所搭接的一切临时电源。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电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O伏及以下)均按本制度执行。
三、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厂区各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接线时,由需要用电部门事先通知综合管理部门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由电工进行架设。
2、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电源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本厂安全员提出申请,经电源所属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实施临时电源接线作业。
四、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1、未经申请批准和安装不合格的临时电源。应立即拆除。
2、临时用电管理,由电源所属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3、生产装置上的临时用电设施,不得影响正常生产,否则必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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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www.61k.com)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4、现场临时供电设施的馈线、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
5、易燃易爆场所严禁架设临时电源。
6、凡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临时电源及不符合正规安装的电源线,均应拆除,禁止安装使用。
五、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1、泵房、变配电室、空压机房、装配、标定车间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些部位安装一至几个临时线接线控制箱;非固定场所安装临时线时也应由临时接线控制箱控制。临时接线控制箱内必须设单独能带负荷拉闸的总空断,另配二至三个分路,每一分路须安装独立断路器和漏电保护装置。
2、安装临时电源时,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或护套线,不得使用花线。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长度不超过10米。沿地面敷设,必须穿钢管或PVC管。户外离地高度不得低于4.5米,道路交叉处不得低于6米,长度不得超过500米。架设时需要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木或脚手架上、窗台上挂线。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4、临时电源线必须安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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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www.61k.com)管上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源线。
5、安装完毕的临时电源,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外,禁止直接在门、窗上、木板壁房上直接装线。
7、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电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气安装规范和电气专业安全规程。
8、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9、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源。
10、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造成事故,将酌情给予处罚。
1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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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离地面5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www.61k.com]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4、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闪电、打雷、暴雨;
(2)六级以上大风;
(3)钢管上雨水未干;
(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确认无危险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5、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7、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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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www.61k.com]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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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1、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的重物、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本单位无此项目)。(www.61k.com)
2、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本单位的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
3、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的吊装作业。(本单位的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
4、各车间、班组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有现场监护人。
二、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2、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吊物下通行或站人。
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4、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5、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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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www.61k.com)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7、任何人都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同时升降。
8、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9、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车,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10、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11、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12、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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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www.61k.com)
13、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
14、有资质的外单位在本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三、吊装作业的管理
1、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2、《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3、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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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强化安全管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检维修管理,确保检维修过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www.61k.com]
一、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为了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实施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
1、日常检维修:由生产部根据生产装置中出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隐患,填写《设备检修通知单》。由维修人员及时进行检维修。
2、定期检维修:根据设备检修周期,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上报制水部大、中、小修专项工作。并由生产部配合实施定期检维修作业。
3、外来施工单位检维修: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由综合管理部签订设备检维修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外协单位安全协议》之后,方可开工。
4、根据年度专项工程及定期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以确保检维修工作顺利实施。
5、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6、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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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纪律。[www.61k.com)根据设备性能及使用情况确定检维修时机和周期,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7、为保证检维修的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并使之完好可靠,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维修人员在生产车间进行设备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与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8、检修工作开工前,要查看工具、设备和环境情况有无异常。检修负责人应在开工前召开协调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
二、检修期间的安全要求
1、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拆下的设备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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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传动设备、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和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禁止启动”警示牌,维修完毕必须由维修人员亲自摘除警示牌,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摘除。
3、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4、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后,生产单位向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程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向检修人员讲解检修要求,检修负责人向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5、进入设备内作业须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设专人监护,同时切断相应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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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对下列机械设备进行检修:
(1)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
(2)没有卸压的容器、管道;
(3)没有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
(4)没有切断电源的设备;
(5)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检修项目;
(6)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设备;
(7)检修项目没有安全负责人;
(8)没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www.61k.com)
7、检修中应注意事项:
(1)检修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具要符合安全规定。
(2)起重设备应由持有操作证的专业起重人员操作。
(3)设备维修专业应对口,不得跨工种进行设备维修。
(4)在有毒、有害、可燃、可爆作业场所的检修人员,应与现场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作业场所应备有安全、可靠的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同时应与设备、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准备应急处理工作。
(5)特种作业必须有二人以上实施操作和维修,必须做到专人操作专人监护。
8、检修完毕应及时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以防遗漏物品在设备或管道内,在确定无任何隐患时才能撤离现场。需要时应先进行试通电、试通水、试运转后再交付相关部门使用。
三、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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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www.61k.com)
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4、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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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www.61k.com)
1 目的
对外来人员、外来施工单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公司人员、外来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外来施工单位:是指在我司内部进行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3 职责
3.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须告知我公司对外来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3.2 安全办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的外来人员、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和责令改正。
3.3财务部负责施工违章罚款的收缴工作,对未交违章罚款的,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4.2 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4.3 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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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具。(www.61k.com]
4.4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5 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4.6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综合管理部的监督和指导,对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4.7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4.8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4.9 综合管理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4.10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11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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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www.61k.com)
4.12 施工结束后应当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4.13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4.14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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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4.16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4.17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4.18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4.19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4.20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4.21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4.22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4.23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4.24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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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罚 则
5.1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www.61k.com]
5.2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3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5.4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5.5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5.6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5.7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禁烟区域吸烟,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5.8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5.9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5.10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5.11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综合管理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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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危险作业许可证
1、动火安全作业证
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4、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5、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7、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 火 安 全 作 业 证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www.61k.com)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www.61k.com]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1:□特殊危险动火 NO.
□一级动火 动火安全作业证(许可证) □二级动火 (正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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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反 面)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特殊危险动火 NO. □ 一级动火
动火安全作业证(存根)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反 面)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1续:
动火安全职责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注:1.受限空间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www.61k.com]
2.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指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及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进入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1)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进入设备区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要求,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许可规定。
(4)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其他选项见《进入受限空间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5.本证作业内容变更、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本证一式2份,1份交作业单位,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NO.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进入受限空间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NO.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存根)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2续:
进入受限空间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注:
1.本作业适合于化工单位各类临时用电。[www.61k.com]电器所属单位内部人员作业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2.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需使用临时电时,用电单位应向电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由电器人员安装临时线供电。
3.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天。若需延长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4.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向电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5.临时用电施工项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并应有安装和拆除记录,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7.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66-88)有关要求。
8.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全拒绝作业。
9.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 NO.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正面)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 NO.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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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3续:
临时用电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注:
1.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www.61k.com]
2.安全部门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其他选项见《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5.本证由作业部门到施工地点所在部门办理,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4: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 一级高处作业 □ 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 特级高处作业 (正面)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4: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 一级高处作业 NO. □ 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根)
□ 特级高处作业 (正面)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4续:
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www.61k.com]
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3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3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3.《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4.施工单位编制吊装方案,填好《吊装安全作业证》审批。
5.《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6.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
8.其他选项见《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9.本证一式2份,吊装指挥1份,机动管理部门留存1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5: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 一级吊装作业 NO. □ 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 特级吊装作业 (正面)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5: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 一级吊装作业 NO. □ 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根)
□ 特级吊装作业 (正面)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5续:
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注:
1.本作业证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www.61k.com)设备检修作业前应办理本证,设备所属单位内部人员检修不必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和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测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7.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8.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9.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其他选项见《设备检修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11.本证一式两份、施工单位一份,工程(机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存根略)。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6: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NO.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检修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6: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NO.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存根)
附8续: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检修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附7: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协议
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
(定点外协加工工厂)
甲方:北京瑞普三元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乙方是甲方的定点外协加工工厂,为了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www.61k.com)甲方和乙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1.甲方:
甲方在乙方送货或联系工作时,为乙方提供车位。需要时为乙方提供劳保或防护用品。
2.乙方:
保证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2.1定点外协加工工厂的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到本公司时,要停车到位,注意安全。
2.2禁止在非吸烟区域吸烟,禁止乱扔烟头。
2.3装卸时严禁占用安全通道。
甲方:北京瑞普三元仪表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或代表: 法人或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
(定点外协加工工厂)
甲方:北京瑞普三元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乙方是甲方的定点外协加工工厂,为了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www.61k.com)甲方和乙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1.甲方:
甲方在乙方送货或联系工作时,为乙方提供车位。需要时为乙方提供劳保或防护用品。
2.乙方:
保证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2.1定点外协加工工厂的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到本公司时,要停车到位,注意安全。
2.2禁止在非吸烟区域吸烟,禁止乱扔烟头。
2.3装卸时严禁占用安全通道。
甲方:北京瑞普三元仪表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或代表: 法人或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
(货物运输委托方)
甲方:北京瑞普三元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世纪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是甲方的货物运输委托方,为了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www.61k.com]甲方和乙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1.甲方:
甲方在乙方运送货或联系工作时,为乙方提供车位。需要时为乙方提供劳保或防护用品。
2.乙方:
保证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2.1货物运输的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到本公司时,要停车到位,注意安全。
2.2禁止在非吸烟区域吸烟,禁止乱扔烟头。
2.3装卸时严禁占用安全通道。
2.4货物运送人员除搬运需求,严禁在公司其他区域闲逛、逗留。
甲方:北京瑞普三元仪表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世纪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代表: 法人或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
(外来修理施工的单位)
甲方:北京瑞普三元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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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是为甲方维修的物业公司,为了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www.61k.com]甲方和乙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1.甲方:
甲方需要乙方维修时及时通知乙方维修人员,并派专人接待,需要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用品。
2.乙方:
保证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5.1.1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1.2 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 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5.1.4 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本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甲方:北京瑞普三元仪表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或代表: 法人或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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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71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目录
一、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二、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重大件货物装卸实施许可制度
四、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五、筒仓清仓作业规定
六、 动火作业管理
七、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八、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九、临水作业管理规定
十、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危险作业管理,避免在危险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力不匹配,监护不力,操作不当,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引发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财产受损和人员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危险作业定义为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内容主要包括: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带电作业;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其它危险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审批细则
??第四条:职责
1.由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单位)共同对所从事的危险作业活动负责。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审批和监督。
3.项目主管负责对整个作业活动过程现场管理。
第五条:危险作业申报
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见附表);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时,必须详细填写以下内容:
1.危险作业申请单位、作业地点和作业时间
2.简要描述作业内容,要求反映出危险作业情况
3.参加作业人员及其身体状况,主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指特种作业)
4.根据危险作业特点填写需执行的安全防护措施,措施要详细,描述要准确
5.指定现场指挥和监护人,并对该作业活动现场负全责。
6.“危险作业审批单”应由该项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承担报批工作。
7.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以上内容并签名表示同意进行作业,有其他意见必须明确注明。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不在公司时,可委托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替代行使其职权。
8.在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产生新的危险作业内容或原定防护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重新进行申报。
第六条:危险作业审批
1.按要求填写好“危险作业审批单”(见附表),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部门或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部门或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部门或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委会办公室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部门或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第七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部门或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部门或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 安全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要求执行必须立即纠正、严格考核。
9.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发生在危险作业事故,应保留现场,立即上报,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危险作业审批表
危险作业审批表
等
填表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71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精神,为保证我港安全生产和外施工单位在港安全施工,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一、外施工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为本方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二、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前必须先到我港安全保卫部办理进港作业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进港作业。
三、明火作业前必须先到我港安监科申报,作业时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和配有专人监护;用电到我港港务部电气室申请;用水到我港工程部申请。
四、港区现场严禁吸烟,严禁乱丢垃圾杂物;施工垃圾集中堆放,集中清理。
五、施工单位在港区内施工要在施工作业场地周围放置安全围栏或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安全警示带、安全警示桩等,在晚间要在施工场地增加安全警示灯;施工单位要对自己施工作业中的安全负责。
六、若因我港生产需要,外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
七、在港区内要注意交通安全,不允许登轮和坐在护轮坎上休息,不得随意进入港口作业现场。
八、港区内暂住人员生活区的消防安全措施要完备,若有火情要及时拨打我港消防主管电话26823119或水泵房电话26823126、26823127,同时通知我港管理人员。
九、遵守港口的其他有关规定,违反者,按本港有关规定处理。
附: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有关手续审批表。
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有关手续审批表
三、重大件货物装卸实施许可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我司重大件货物(包括价值较高的设备、超标集装箱、开顶设备箱、不规则货物、风险较高货物等)装卸作业中的人员、设备及大件货物本身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重大件货物装卸作业小组。
组 长:港务部经理或港务部副经理
组 员:调度室主任、值班调度主任、库场队队长、库场队值班队长、机械队队长、机械队副队长、机械队值班队长、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设立重大件货物作业审核小组。
组 长:安保部经理
组 员:安监科科长、当班安监员。
三、工作流程
1.市场部或集装箱部接受重大件货物的业务时应要求货主提供货物清单,清单内容包括:
● 重大件货物名称、件数、每件包装形式(如木质、钢质、裸装等)、单件货物价值;
● 包装或裸装单件外型最大规格尺寸、单件重量、在货物上标识清楚重心和吊点及存放要求、注意事项等;
● 装货港作业照片(如有),货物外观照片。
2.市场部或集装箱部就重大件货物作业事宜与港务部和安保部进行沟通,并提供清单。
3.港务部调度室应根据市场部门提供的清单内容,进行危险辨别,初步制订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在“重大件货物装卸许可审批表”中填写作业地点/时间、货物名称、
货物重量、货物规格/件数等内容(每件重量、规格不同的,需分类写明)和初步制订的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上报工作组组长;
4.工作组组长接到“审批表”后,召集工作组成员、作业负责人和审核组人员:
● 工作组根据清单内容、操作环境、操作设备等情况,对调度室制订的初步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和修正,确定作业方案;
●
可。
四、工作要求
1.现场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得到大件货物装卸许可后,方能进行相关作业;
2.作业前:
● 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对大件货物的外观、标志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与清单核审核组成员对整个作业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给出审核意见,确定是否许对。若发现有破损、与清单不符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工作组重新修订作业方案; ● 现场调度应按照工作组的作业方案和审核组的意见,在开工前的工前会上将各项措施和要求明确地落实到各相关人员。
3.操作过程中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工作组处理。
4.工作组应到现场对“审核表”中提出的方案、措施、意见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大件货物的装卸原则上在白天作业;
6.审核组应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并指定专人全程监控,并进行白班夜班现场交接班。
7、附重大件货物装卸许可审批表
重大件货物装卸许可审批表
71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四、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临时用电审批、登记、注销管理与考核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海星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
2 职责
2.1 港务部电气室是电气临时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建立电气临时线台帐,负责现场验证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2 电气室负责组织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
2.3 各使用单位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3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
3.1 临时用电线路指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电器线路。
3.2 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由使用单位到港务部电气室办理《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和登记,经装备部、港务部电气室审批后方可施工。
3.3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单位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3.4 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到港务部电气室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3.5 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4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
4.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4.2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4.3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4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4.5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4.6 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7 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
4.8 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
5 考核
5.1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5.2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爆炸和火灾危害场所的单位及装备部均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5.3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审批要求架设,对架设单位、装备部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管理;
本制度由港务部电气室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港务部电气室负责解释。
临时用电手续审批表
五、筒仓清仓作业规定
筒仓清仓作业有粉尘大、气温高、通风不良、工作面陡峭等特点,针对以上特点,我们要求清仓作业时做到准备充分、措施得力、方法科学、轮班作业、现场监控,具体规程如下:
一、晚班不准清仓作业
二、清仓前的准备工作
1.
2.
3. 首先将清仓作业布置安排情况汇报队部。 每次清仓前应对仓内通风不少于1小时。 如果仓内积粮形成山头状,严禁下人作业,先用粮食冲击,同时对仓内进行通风,特殊情况应在现场制定具体清仓方案。
4. 下仓前应对仓内温度、氧气浓度进行测量,温度超过40度,氧气含量低于18%时不许进仓作业。
5. 应备好进出仓口作业用楼梯、配齐扶绳一条,(长15米)引绳4条(每条长25米)和安全带〈自制专用安全带及生根用扣环〉。
6.
7.
8.
9.
10. 每人佩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 合理安排轮班人员,准备好饮用水。 准备冷光照明灯和应急灯。 各种工具和现场人员到位。 对工人进行清仓安全操作教育。
三、清理程序和方法
a) 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工人从观察口放入梯子,进入仓内,进入时应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系好安全带。每人带一条引绳(一头拦腰捆绑,一头在仓外生根)。放入扶绳且扶绳在仓外生根,进入仓内后视积料情况,采取先从上而下的清理方法,直至料不会自动滑落的情况下,再进行大面积清理较高的地方,在通风网地脚螺丝上拧紧扣环,扣好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清仓。清仓作业过程中严禁用铁锹大力敲击仓壁。
b) 每次进仓清理应按每组2---4人进行轮班作业。作业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c) 在工人下仓过程中,窗口应有筒仓库场员专人值班查看,严禁离岗,整个清仓过程必须保证仓顶轴流风机正常运行,保证清仓工人、监护人员及值班室通讯畅通,以防万一。
附散粮筒仓清仓作业审批表
71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散粮筒仓清仓作业审批表
六、 动火作业管理
1、定义
(1)定义:动火作业指在港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 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港区油库、危险品装卸场地、危险品堆场、技术部仓库、 货运站仓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变配电室、 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2、职责 担当部门:
( 1) 担当部门是动火作业安全直接责任者,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申请作业许可证:
(2 )对担当的外协承包方在港区区域内动火时,负责《动火许可证》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3)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介绍许可证上各项工作要求; (4)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人员在作业中严格依照《动火许可证》要求作业; (5)发现异常情况,要求工作人员停止作业;
(6 )作业结束,负责落实作业现场的清理,办理作业完工确认。 外协承包方
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负责办理作业完工确认。 船方
必须出具船方、海事局动火作业的证明,方可办理《动火许可证》, 自行负责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监火人
( 1) 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检查表的要求,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2 )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应急工具和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器位置并知道如何报警;
(3 )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10m 范围内进行检查; (4 )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5 )确保人走火灭,必要时等待 15 分钟以上方可离开; (6)在发现异常情况时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7)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如电弧光、打磨、切割、废弃物或高处作业等)存在的风险(影响);
(8 )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动火作业影响区域;
(9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待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继续作业;
(10)当发生事故时,立即报告安监科:823729,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救人或迅速灭火。 安监科
接受动火申请,对动火许可作业方案和安全检查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负责批准动火作业申请表。 3、审批流程
4、审批表
动火许可证书
动火作业安全检查表
71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任何离地2m以上所进行的维修及操作活动均属于登高作业,需登高作业人员应体检合格,适合高空作业并经允许后,才有资格进行作业。登高作业需注意以下事项:
1.高空作业应有2人或2人以上同行,并带好通讯工具。
2.在设备下面及有关区域摆好隔离护栏,并通知有关人员。
3.高空维修前应按下设备紧停开关,不允许在设备运行状态下进行任何维修。
4.登高作业应在有保护栏的平台内进行,在设备上维修也应在有保护栏平台内进行。
5.任何高空作业均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滑鞋,做好充足保护工作, 吊绳不可勾挂在可移动的物体上。
6.高空作业时不能翻越护栏或爬上护栏,必须翻越时应扣好安全带。
7.登楼梯或在过道上行走时双手应抓紧栏杆,爬直梯时双手不能携带任何物品,同时双手不能同时松开踏杆。注意走道及楼梯有无障碍物及危险之处。
8.维修时若发现光线不足或其它不利环境,如风大、设备摇摆厉害、地滑等不适宜进行安全维修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维修。
9.维修时注意摆放工具及零部件,防止高空坠落。传递物件时不可抛掷。
10. 维修完成后或中途离开应立即收拾好所有工具物品,清理场地,才能离开现场,并严禁直接从高空往下抛投任何物品。
11. 维修完毕经仔细检查试车后才能撤掉隔离护栏,离开现场。
八、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气体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定义
1. 危险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有缺氧危险、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2.港区密闭空间包括有:下水道、消防池、门机、筒仓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作业人员进入有缺氧危险、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等危险因素,所有受到限制、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2.本准则适用于公司区域内一切从事上述危险作业场所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权责
1.安全保卫部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作业要求与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2.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其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3.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并记录所采取的措施要点及效果。
4.在进入密闭空间之前,应先将密闭空间打开通风10-30分钟,使密闭空间内的有害气体可流出,并用风扇或相关送风系统,进行将大量空气送入密闭空间,使存在的有害气体浓度可被稀释。
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确认其等符合安全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作业中
1.在密闭空间危险作业进入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2.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
3.有可燃气体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爆炸相关措施。
4.在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负气措施,严禁用通风换气。
5.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6.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7.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作业,作业点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8.如果作业场所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9.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10.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11.当发现有缺氧时,作业人员应立即组织急救和联系医疗处理。
12.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打开且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必须要有人员在出入口接应,并监控,避免发生意外。
13.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储罐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并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并断开作业开关。
14.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第七条 作业管理
1.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应履行申请手续,经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场所相关的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人员职责: A.严格按照已审批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B.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C.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D.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4.作业监护的职责:
A.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B..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C.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D.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5.禁止以下作业:
A.无办理审批的作业。
B.与审批内容不符的作业。
C.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D.超时作业。
F.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G.禁止以下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H.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I.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G.患有深度近视、癫、高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K.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九、 临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安全管理各项目工程的临水作业,确保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谐发展”的安全方针的顺利完成,特制订临水作业管理规定
2、使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港区范围的临水作业管理。
3、内容:
3.1现场临水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在作业前应该对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3.2作业人员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以防滑倒受伤。
3.3临水设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3.4每个人都要树立自觉地卫生环保意识,自觉维护公共水域的环境,作业人员不得向作业水域抛弃生产废弃品及生活垃圾。
3.5夜间临水作业需要有足够的照明
3.6禁止单人独自临水作业。
3.7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3.8船只与岸线间的空隙,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
3.9在船上的作业人员需要遵守船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71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地下隐蔽设施受破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破土作业。
第二章 动土作业票的办理
第三条 动土作业实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动土前应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安全作业许可证),动土工作票由安保部管理。动土作业票原件由公司安全部门存留,复印件交动土作业施工单位执行。动土作业票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工程部确认签字,安保部审批。
第四条 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主管部门工程部根据情况组织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工程部、港务部、安保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相关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的正常维护、检维修动土作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界区内动土作业,承担作业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到工程部审核并办理动土作业票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条 动土作业票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15天。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要重新办理“动土作业票”(续批)。
第三章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动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由其对施工动土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全面负责。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动土施工,如须进行爆破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安全的作业,承担动土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报动土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和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动土申请手续后,并向相应部门通报,再到动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动土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审核部门接到动土施工申请后,审核人必须查看施工现场,对照有关图纸,确认无损地下隐蔽设施,不妨碍建筑物基础的安全时,方可确认并签字。
第十条 当动土施工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动土作业票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确认准许可以施工后,在落实防范措施情况下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一条 动土施工单位在作业中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别是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辅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第十二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夯实,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十三条 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垂直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第十四条 在挖掘深度超过1.5米的坑、槽、井、沟时,要视土壤性质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离坑、槽、井、沟的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并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绿化带。遇大雨或暴雨时严禁挖掘深度超过1.5米的坑、槽、井、沟。
第十五条 动土施工作业中,挖出的土石方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影响正常生产操作及安全通行。竣工后要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六条 当动土作业涉及到占用或挖断消防通道时,必须获得安保部的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和断路标识。
第十七条 当动土作业挖掘过程中遇到和地漏、下水道、物料管线相连时,相关安全措施要增加。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动土作业需要动火时,按照动火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在动土作业附近存在设备和框架基础的情况下,若动土作业的深度可能达到或者超过设备和框架的基础深度时,由工程部确定和基础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若不能保证安全间距,必须在开挖时对基础采取可靠的加固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动土施工区域所在项目(车间)及有关部门,应对所属的设施、设备负责;必要时,应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三 :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作业是指: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集团对八大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并严格遵守各大作业的安全规范。
一: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安泰集团各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各单位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4 术语和定义
4.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6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的规定。
6.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6.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时,吊装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组织全体参与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
6.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7.1作业单位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7.2 作业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7.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7.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7.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7.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8 作业中安全措施
8.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8.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严格按“十不吊”要求进行吊装作业,在有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作业车辆必须装阻火器,人员不准带火种进入。
8.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吊装半径内不许有人
行走停留。
8.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必须要有专业人员安装和撤除。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8.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9.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9.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待险情排除确认后方可吊装作业。
9.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9.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9.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9.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9.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9.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9.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9.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9.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9.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9.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9.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9.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10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0.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10.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10.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0.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1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1.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见表附录A。
11.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6.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1.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1.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1.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时,作业人员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附录A
吊装安全作业证
A.1 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证》,见表A.1。
A.2 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A.3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A.4 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见表A.2。
A.5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表A.1吊装安全作业证
表A.2 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的安全措施
第8/57页二: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安泰集团各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
合格标准、 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安泰集团各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安泰集团各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 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5.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3 二级动火作业
5.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5.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6.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脱离岗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6.2 规定执行。
6.1.4 凡处于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并且要有专人看护,发现隐情,要立即处置和汇报有关负责人。
6.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8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配备灭火设施。
6.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
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厂 (车间)应通知集团总调度、煤气防护站人员及相关单位,现场落实动火作业前的安全设施及相关措施,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7.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7.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8 职责要求 8.1 动火作业负责人
8.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8.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8.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
8.2.1 应参与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作业前接受
培训,动火人必须持证上岗。
8.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8.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8.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8.3 监火人
8.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并协助作业人员有序撤离作业现场。 8.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8.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8.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位负责人
8.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8.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8.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并迅速组织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8.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8.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8.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8.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9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
的格式见附录A。
9.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9.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9.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9.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9.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9.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9.3 《作业证》的审批
9.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单位负责人、总工、集团总调度室、煤气防护站等相关人员审批。
9.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审批。
9.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9.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9.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9.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9.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附 录 A
表A.1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厂):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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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安泰集团各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安泰集团各单位的动土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5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5.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附录A。
5.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并要派专人监护,发现违章作业行为,监护人要及时制止,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5.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作业。
5.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特殊情况下人员必须先行撤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5.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清泄漏点后,并进行有效处理,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
5.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5.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6 《作业证》的管理
6.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6.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6.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6.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6.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6.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
各一份。
6.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6.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6.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附录A
动土安全作业证(正面)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四: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安泰集团各单位的断路作业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安泰集团各单位的断路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断路作业
在集团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 4.2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集团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4.3 断路作业单位
按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集团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5 总则
5.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5.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5.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负责制定断路作业方案和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安全培训、教育。
5.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5.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6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断路作业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它不影响交通的场所。 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作业交通警示
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6.3 应急救援
6.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有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应急物资车辆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经相关人员确认符合作业标准要求后,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和安全设施。 7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7.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7.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7.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7.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7.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7.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一年。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27/57页五: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安泰集团各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安泰集团各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2811 安全帽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JC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4.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5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5 高处作业分级 1.7 2 2.2 2.5 3 4
5.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 的规定。
5.1.1 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 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 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6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6.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6.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6.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6.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6.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6.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6.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6.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6.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6.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6.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6.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 和GB 4053.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 和GB 12142 的要求。
6.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
6.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6.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6.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
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确保安全有效。
6.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应急预案在作业前应进行演练,对不足项要及时完善。
6.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 的有关要求。临时用电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由专业人员停、送电,线路要绝缘良好,特殊情况要加防护,如过路等,并挂警示标识牌。
6.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6.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6.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如电焊作业等下方易燃物必须清除或进行有效遮盖。
6.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准作业。
6.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经消缺处理确认符合安全条件时方可作业。
6.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6.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6.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6.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7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7.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7.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7.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7.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7.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7.3.1在阵风风力为6 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7.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7.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7.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7.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7.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 年。
7.5 《作业证》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附录A
表A.1 高处安全作业证(正面)
表A.2 《高处安全作业证》(背面)--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序号 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1
2
3
4
5
6
7
8
9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 B.空气呼吸器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
打√ 10 石棉瓦等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负荷的要求 11 作业人员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业所搭设的承重板稳
定牢固
12 采光不足、夜间作业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
灯
13 30米以上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4 补充措施 15 其他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一)外委检修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安泰集团外委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安泰集团外委设备大、中、专修与抢修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5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4.1本单位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和措施。
5.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修区域。
5.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并由设备副厂长或设备管理负责人办理设备交出手续,双方签字确认。
5.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后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修手续。
5.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具不得使用。
5.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由专人管理。
5.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照明装置应由专业人员安装。
5.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6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6.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监护人员不得兼任其它任务,不得随意离开作业现场。
6.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如停止作业
超过半小时以上,按规定对现场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分析,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7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7.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7.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拆除。
7.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4 检修结束后,由设备负责人组织检修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后办理验收交付生产手续。
(二)各单位自行设备检修
1各单位设备出现异常、故障或发生设备事故以及自行能承担的设备大、中、专项检修由单位设备负责人组织单位人员进行修理。
2设备检修前、检修中、检修后的安全要求由设备负责人参照对外委的安全要求和下述要求组织制定方案和落实实施,生产、安全、技术负责人给予配合与监督。
要求如下:
3 检修程序
确定检修项目→编制检修计划方案(含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检修前准备工作→实施检修→检修过程的监督检查→检修结束→验收检修项目。
4 检修组织与管理
4.1编制检修计划方案
4.1.1当检修项目确定后,检修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或指导编制检修方案(含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
4.1.2检修方案主要内容有:检修项目名称、参加检修工种人数、检修方法、检修时间、检修步骤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1.3检修方案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4.1.4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应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及分管安全的副总备案。
4.1.5各单位可根据检修项目的大小,确定检修方案的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但凡涉及煤气的检修项目,无论大小,均由厂部(公司)统一管理和落实。
4.2检修组织机构
4.2.1大、中检修应成立检修领导小组(或检修指挥组),确定总指挥及安全总负责人。
4.2.2一切检修顶目均应在检修前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
4.2.3检修项目负责人分管检修项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4.2.4检修现场的每个区域应确定区域现场专职安全员。
4.2.5各检修队伍要统一服从各检修组织单位的指挥。
4.2.6集团大、中修项目,生产、设备、安全等管理部门的人员要对检修过程进行监督。
4.3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4.3.1生产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为检修单位创造可靠的安全检修条件,做好检修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
4.3.2参加检修项目的单位没有按规定办理检修手续的,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等。
4.3.3根据检修任务的规定安全措施应认真落实,不准随意改动,如执行有问题必须经总指挥批准。
4.3.4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5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4.3.6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八大作业证的办理情况。
4.3.7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过程中需用劳动防护用具、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等的准备情况。
4.3.8在危险区域的作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对方案内容进行演练,做好记录。
4.3.9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关技术关人员到现场按检修任务要求向检修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3.10外来检修单位与本单位人员交叉检修必须签定《安全协议书》,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备案。
4.3.11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正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检修负责人要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批准进行作业 。 5 检修过程安全注意事项
5.1电源设备管线是否有效切断。
5.2盲板是否按程序抽、堵,有无遗漏或差错。
5.3设备内清洗和置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死角或漏项。
5.4安全防护措施(灭火器、安全帽、防护用具、安全警告牌、现场水源等)是否逐项落实。
5.5检修过程是否按有关规程办理作业证。
5.6检修人员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首先要备好足够的防护用具,以备应急之用。
5.7易燃易爆区域的检修作业,要使用防爆器具、器械,或采用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5.8严格按照要求,悬挂、放置检修牌。
5.9各操作室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任何人在未得到检修组织单位的通知时,不得开启设备,更不得随意按动操作盘面、机旁操作箱的按钮。
5.10危险区域每次作业结束后,现场安全员要进行点名清查作业人数。
5.11焊接作业
5.11.1从事动火作业时,严格按安泰集团《八大作业安全许可制度》中的“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作业,落实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5.11.2氧气—乙炔焊割作业必须做到:
5.11.2.1焊接作业工具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求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5.11.2.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5.11.2.3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5.11.2.4乙炔气瓶和氧气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大于五米,且与明火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5.11.2.5高压电源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气瓶和氧气气瓶。
5.11.3电弧焊接必须做到:
5.11.3.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11.3.2电焊机二次线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5.11.3.3焊机的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一次线不准有接头。
5.11.3.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1.4焊工在操作中要做到持证上岗,且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范。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11.5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5.12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5.12.1临时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潮湿的地方必须使用橡皮软电缆,一般采取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户内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 5.12.2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穿管等。
5.12.3临时线应设总开关外,每一分路必须安装分控制开关,控制开关应装在用电设备就近处。
5.12.4临时用电的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5.12.5安装后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改动。 5.12.6超过15天使用的临时线,应按正式线路架设。
5.12.7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暖气管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在管道交叉处不得低于6米。
5.12.8临时线的工作零线不得随意乱接,必须从正规零线上接,以防触电。 5.12.9临时线拆除后,严禁留下可能带电的电线,必须有效切断。
5.12.10拆、接临时线时工作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严禁私自操作。 5.13正常作业或设备日常维修,由操作者本人或监护人进行确认。
5.14在设备检修时的开停动作,必须对检修状况、检修人员、检修器具等状况进行认真地检查确认,谁挂警示牌谁摘牌,然后方可动作,或者检修人员将设备操作牌交给操作者,由操作者进行动作。
5.15动土、动火、设备检修、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等八大作业严格执行安泰集团相应作业《安全规范》;煤气区域作业还必须要符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检修还需遵守电力部门的相关规范。 5.16安全确认制
5.16.1凡在危险区域进行作业或从事危险作业,在作业以前,操作者本人或作业单位指定的专人对操作者及他人和周围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状况等,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5.16.2起重设备操作安全确认: a) 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b) 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c) 吊具、吊钩、钢丝绳、滑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d) 起重机械性能是否良好;
e) 起重机械桥架和轨道等处有无检修人员; f) 起重机作业区域下方的人员及物件堆放情况; g) 被吊货物的吨位明确、标识清楚; h) 起重物品是否属于“十不吊”的范畴; i) 与领行人员呼应,明确作业要求。 5.16.3登高作业的确认:
a) 了解登高作业区域上下方情况,若有重叠交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采取正确可靠的防范措施;
b) 作业人员劳保用品正确穿戴; c) 安全带符合标准并正确系好; d)梯子、脚手架和防护围栏牢固可靠; e) 禁止在石棉瓦和玻璃钢瓦上行走和作业。
f)检修高架管网、通栏等设备和加固、改造高层建筑物,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作业; g)施工脚手架、跳板不符合施工安全规定不准作业;
h)非专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攀登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等高大建筑物。 5.16.4设备开、停操作确认:
a)处理设备故障时要停机处理,不准用其它工具接触正在运转的设备;
b) 每台设备的开、停操作前都必须对设备传动部位及设备周围的人和物等情况进行确认;
5.16.5在危险区域进行施工或从事危险作业的检修,由施工检修单位的负责人对危险作业内容、范围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安全措施,提出确认内容、明确负责人、操作人和监护人,然后由所在车间领导审查防范措施和确认内容,并签字盖章,安全科负责检查、督促。
5.16.6经常在危险区域工作或从事危险作业的班组,应将本班组的安全确认内容作为安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对照检查,不断修订完善,有条件的班组还可以将确认内容抄录公布上墙,以便大家掌握和运用。 6各级管理人员进入现场的规定
6.1进入检修现场必须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安全帽要系好带。 6.2不准在吊起重物的天车下停留、行走。
6.3严禁违章指挥。
6.4发现三违现象必须立即制止。 7 检修项目的验收
7.1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检修项目进行验收。 7.2检修完毕后检修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7.3检修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在设备或管道内。 7.4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7.5需要进行水压或气密性试验的,要做好记录。
7.6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正确堆放材料和工具、保持道路畅通。 7.7凡检查出的各项隐患,检修单位必须负责整改后,准予交工验收。
7.8待试车正常后,由设备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并进行交接,办理交接手续,相关验收资料由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档。
7.9检修后的设备或者长期停用的设备开动前,操作人员应检查设备的润滑、冷却、保护、信号诸系统,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动。
(三)外委和内部自行检修均采用作业证许可管理
1外委采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外委)》;自修采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修)》。 2无论是外委还是自修作业证上的签字人员必须到现场亲自检查确认后,方可签字。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安泰集团各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安泰集团各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
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5 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5.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6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6.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6.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6.3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6.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不得兼任其它任务。 6.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6.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6.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6.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现场要有供作业人员紧急情况时冲洗水源。
6.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现场要配备烫伤用的处置药品。
6.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6.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6.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6.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6.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7 职责要求
7.1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7.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7.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并紧急撤离至安全地带。
7.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2 监护人
7.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7.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7.3 作业单位负责人
7.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7.3.2 经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4 作业人
7.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到位。 7.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5 审批人
7.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格式见附录A。
8.2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不准一张作业证多点使用。 8.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8.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各一份,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附录A。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厂): 编号: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安泰集团各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安泰集团各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4 术语和定义
4.1 受限空间
本集团范围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4.2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4.1规定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5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5.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5.2 安全隔绝
5.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有效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5.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警示牌,并且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5.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5.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5.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5.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确保无有毒有害气体。
5.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5 监测
5.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恢复作业后,按要求定时对作业区域进行监测分析。
5.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随身配备易爆气体检测仪,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检修专用工具。
5.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现场要有冲洗用的应急水源。
5.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但噪声超过人体所承受极限时应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
5.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5.8 监护
5.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要熟悉受限空间作业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应急措施。
5.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
5.9 其它安全要求
5.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必要时应搭设应急通道走台。
5.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5.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6 职责要求
6.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6.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6.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6.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6.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6.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6.2 监护人员的职责
6.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6.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6.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6.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6.3 作业人员的职责
6.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6.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6.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6.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4 审批人员的职责
6.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6.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格式见附录A。
7.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7.3 《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7.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9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6_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附录A。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厂): 编号:
四 : 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www.61k.com)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
五 : 医院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易燃品、剧毒物体、放射性物品等。[www.61k.com)
二、危险品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即保卫科管理和使用科室管理,使用科室须有专人管理,有安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三、凡临时储存以上物品的库房,均应达到铁门、铁窗、通风、配足灭火器、也即达到防偷盗、防破坏、防火灾要求。剧毒物品在库房内再放于重量型保险柜内双人保管。
四、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支库存账目”。 保管人员每周应将危险品的购、用、存的数量清理一次,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帐记录、用多少领多少、当次没用完的必须交回库房保管的办法,确保安全使用。
五、保卫科有专人对易燃易爆、放射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并对危险品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作好检查记录,遇到节假日前,保卫科组织力量,对危险品安全集中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六、危险物品如发生失窃、失火、爆炸等危险情况时,保卫科人
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进行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实际情况划清责任,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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