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重大资产管理办法及收购管理办法将尽快发布

发布时间:2017-12-06 所属栏目:lol重大内容发布

一 : 证监会:重大资产管理办法及收购管理办法将尽快发布

lol重大内容发布 证监会:重大资产管理办法及收购管理办法将尽快发布

二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94号

[www.61k.com]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二)建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四)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五)其他规定要求。
第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除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外,还应当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选择的交易结算等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制度应当涵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与结算等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流程清晰,环节紧密衔接。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环节双人复核。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架构,能够覆盖衍生品交易前、中、后台,并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业务处理设备、交易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并通过可靠性测试。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当配置量化投资系统,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衍生品数量,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衍生品规模,逐步实现担保品动态调整;
(二)财务系统应当配备相应的衍生品估值与清算模块,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及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规定。保险机构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财务核算的,应当确认托管银行的信息系统合规可靠。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业务指引。该指引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作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运用衍生品种类;
(二)使用衍生品的限制;
(三)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的风险,应当逐项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备拟买入资产的书面文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实时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量化的风险指标,采用适当的计量模型与测评分析技术,及时评估衍生品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保险机构应将风险限额分解为不同层级,由风险管理部门控制执行。对违反风险限额等交易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确有风险对冲需求并需要灵活处理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密切关注外部市场变化,审慎评估价格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衍生品交易方案,防范市场风险。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
保险机构应当综合内外部信用评级情况,为交易对手设定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评估避险有效性。评估工作应当独立于决策和交易部门。评估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审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建立问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季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衍生品交易活动合规情况;
(二)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专业人员资质情况;
(四)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确保交易记录的及时、真实、准确与完整。记录内容包括衍生品交易决策流程、执行情况及风险事项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报送董事会批准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风险知晓函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委托人应当报送董事会决议、风险知晓函、相关委托协议及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资料,受托人应当报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受托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还应当报送书面承诺函,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质询和检查,并如实提供衍生品交易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修改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制度;
(二)不再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系统和设备要求;
(三)不再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人员配备要求;
(四)提前终止委托或到期后不再继续委托开展衍生品交易。
保险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上述第(一)项情况下,应当报告制度修改情况;在上述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况下,应当暂停其衍生品交易,在明确期限内了结衍生品业务头寸,直至能够满足有关规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后,才可恢复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月的风险对冲情况;
(二)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
(三)每个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年度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交易总体风险、对冲有效性及合规情况等;
(四)及时报告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所指的各项报告应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衍生品交易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机构予以更换。
涉嫌犯罪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定,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按照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业务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受托管理的非保险资金,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 : 10银监会令【2010】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

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

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10银监会令【2010】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

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

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10银监会令【2010】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四 : 95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贷款核销后,应怎么处理?( )

A、销毁档案; B、向信贷员追偿;

C、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D、什么都不用做

2、针对借款人何种情况,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

A、丧失经营能力; B、不可抗力;

C、家庭变故; D、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3、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什么?( )

A、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B、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

C、借款人的实际需要; D、借款人的经营能力

4、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当通过谁的账户进行支付?( )

A、借款人; B、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C、担保人; D、贷款人

5、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什么样的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

A、风险评价制度; B、风险监测制度; C、授信制度; D、内部评级制度

6、下列哪个机构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税务局

7、贷款人应根据什么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

A、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B、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C、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 D、借款人的净利润

三、多项选择题

1、贷款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

A、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B、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C、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D、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哪些活动,来维护贷款人债权?( )

A、大额融资; B、资产出售; C、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D、破产清算

3、贷款人应把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的哪些因素进行匹配程度评估,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 )

A、经营状况 B、还款能力, C、还款意愿, D、信用状况

4、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哪些措施?( )

A、加强关注; B、提前收贷; C、追加担保; D、提起诉讼

5、贷款支付过程中,针对借款人出现的何种情况,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

A、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B、担保人或抵押物发生变化;

C、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D、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6、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并通过什么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A、借款人报告; B、账户分析; C、凭证查验; D、现场调查

7、下列哪些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

A、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B、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C、支付金额较大; D、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8、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哪些情况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

A、行业特征; B、经营规模; C、管理水平; D、信用状况

9、出现哪些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A、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B、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C、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D、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10、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发生何种重大事项前需征得贷款人同意?( )

A、对外投资; B、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

C、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 D、变更地址

11、借款合同中应约定由借款人承诺哪些事项?( )

A、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B、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C、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D、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1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合同签订部分所称“支付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A、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B、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C、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D、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13、贷款人应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哪些主要条款?( )

A、金额和期限; B、利率; C、用途和支付; D、还款方式

14、贷款人应根据什么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 )

A、贷审分离; B、贷审合并; C、分级审查; D、分级审批

15、合理确定贷款结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

A、现金流; B、负债; C、还款能力; D、担保

16、下列哪些是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要素?( )

A、经营规模; B、业务特征及应收应付账款; C、存货; D、资金循环周期

17、下列哪些属于尽职调查的内容?( )

A、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B、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C、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D、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18、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什么条件?( )

A、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B、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C、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D、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9、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哪些领域和用途?( )

A、固定资产投资; B、股权投资;

C、生产经营; D、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0、下列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

A、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 B、制订贷款规模指标;

C、恶性竞争; D、突击放贷

2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开展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人内控机制建设有哪些原则性要求?( )

A、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

B、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C、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D、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22、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

A、依法合规; B、审慎经营; C、平等自愿; D、公平诚信

三、判断题

1、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

2、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

3、贷款人不必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

4、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

5、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项目投产的本外币贷款。(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考试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C;2、D;3、B;4、A;5、D;6、B;7、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4、BC;5、ACD;

6、BCD;7、ABD;8、ABCD;9、ABCD;10、ABC;

11、ABCD;12、ABCD;13、ABCD;14、AD;15、ABCD;

16、ABCD;17、ABCD;18、ABCD;19、ABD;20、CD;

21、ABCD;22、ABCD

三、判断题

1、T;2、T;3、F;4、T;5、F

五 :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www.61k.com]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本文标题: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重大资产管理办法及收购管理办法将尽快发布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31260.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