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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施工队考核办法-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8 所属栏目:施工队管理

一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建管〔2006〕131号

各地(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发办、农牧局、电力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组织引导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意见》(藏政办发[2004]3号)精神,逐步建立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保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电力工业局、农发办、农牧厅联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891-6822557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农发办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组织引导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意见》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牧民建筑施工队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掌握一定建筑施工技能的西藏农牧民工为主体,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建筑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可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等要求,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管理人员指导农牧民具体实施,必要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聘请具备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管理。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农牧民群众应经过施工技能、安全生产、劳务用工合同教育等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切实保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发展,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能够承揽的工程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承揽建筑工程范围

第七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应当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承担民房改造工程、乡镇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种操作人员(抹灰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砌筑工等)应具有5年以上房屋建筑施工的从业经验。

(二)承包工程范围

1、单项工程2层及以下,单跨跨度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物;

3、群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民房建设。

第九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承担公路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工程地质、测量等)应具有5年以上公路施工的从业经验。

承包工程范围

1、无需专业机械施工、无高边坡的县乡砂石路面的公路工程;

2、单跨且跨径8米以下的小桥;

3、孔径4米以下,冲沟流量不超过10立方米/秒的涵洞工程的施工;

第十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承担水利工程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水工、测量等)应具有5年以上水利施工的从业经验。

(二)工程承包范围

1、过水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混凝土水渠及渠系交叉建筑物。

2、无须专业机械施工的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从事砂石料的生产。

第十二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从事石材加工制作的生产。

第十三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参与工程分包,从事土石方、砌筑、抹灰、油漆、木制作、彩绘等劳务作业业务,并与总承包、专业承包队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初审,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进行审批发证。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申请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的,须先向县级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获批准后再向地(市)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最后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进行审批发证。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情况报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农发、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施工难易程度,确定是否批准由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负责实施。并提供技术帮助,指导工程项目的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农牧民建筑施工队施工水平的提高。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由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实施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证书编号说明

2、《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申请表》样表

3、《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证书》样本

4、《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工程业绩手册》样本

二 : 施工队管理考核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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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人防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五条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人防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等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规定,保证文明安全施工;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经理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积极参加人防工程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项目经理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项目经理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人防工程时,应当提供该工程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参加人防工程培训的证明,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应当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相符。

第十四条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

考核时间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考核依据下列条件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应当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项目经理1年内2次不参加开标会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企业市场行为”分值栏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中标项目经理相符,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现场项目经理应认真核对其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若一个工程项目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中标项目经理累计2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该项目经理考核扣40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借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超越注册建造师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四)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五)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七)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八)属外地入青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或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六)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地下暗挖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因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死亡2人以下(含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5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四)被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六)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

(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一)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三)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四)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因存在工程安全隐患,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三)不及时贯彻落实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八)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十)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四)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十五)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十六)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十七)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具备以下条件时在当年的考核中给予加分。

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负责施工的人防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5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施工队管理考核办法

(二)在本市施工的人防工程。犇_嫑。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负责的人防工程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

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人防工程方面论文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项目经理在组织应对本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

在评选人防工程优秀项目经理时优先考虑。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项目经理须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脱产专项培训,并提供考试合格证明;属外地入青项目经理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向社会通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建议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供扣分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扣分决定机关应当进行检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不予纠正的应书面回复申诉单位并注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12日。

附:青岛市人防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评分表(样表)

清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与清理(以下简称清欠工作),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速资金周转,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和增强竞争实力,依据股份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应收客户合同工程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以及经审批核销,作为账销案存管理的各种应收款项。

即包括合同内正常应收款项,也包括逾期(超过合同期)应收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清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会计师、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机关财务、工程管理、市场开发、合同成本、设备物资、法律事务、审计部、纪委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负责对公司清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应收款项清欠领导小组下设应收款项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设在财务部,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务。

第五条所属各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欠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清欠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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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清欠责任制

第六条公司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

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清算,是否完工并账,项目经理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负责,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项;项目部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设备物资、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清欠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项目经理及相关清欠责任人调离时,必须将本项目应收款项同业主或发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业主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予继任者,调离项目部后仍有协助收取工程款的义务,否则不予调离或按第五章第十七条扣减奖金(或工资)。

第八条对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报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可通过一定方式对内、对外公开招标,由专门催款机构或催款人员进行催收。

并指定原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催收,并按第五章第十七条进行奖惩。

第四章应收款项催收管理

第九条实行清欠工作计划制度。

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催款目标,并将年度催款目标细化为季度计划和月计划,每年1月末上报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经审定后作为当年的清欠指标下达各责任单位,纳入项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清欠台账,明确每笔应收款项的主要清欠责任人,并采取定期发函、对账确权等有效催收措施,避免债权诉讼时效过期。

对逾期拖欠50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和20万元以上其他应收项进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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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单位应针对应收款项分类处理。

积极采取措施清欠。

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超过信用期的应列为被拖欠款,采取相应措施、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对重要的、逾期严重、催收难度较大的应收款项,要成立专门的清欠执行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措施,跟踪催收工作,直至收回为止。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代理费用等,应在款项收回后支付,不得提前预支。

第十三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清欠执行小组应对合同内、合同外、新增和变更项目认真核对确认,形成最终应收款项金额,及时取得对方的签认。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对于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做到账销案存并做好保密工作,逐笔建立账销案存档案;由公司清欠办负责保存原始档案,继续列为催收项目,组织专人追索清收,确保该款项重新收回。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每季末15日前上报应收款项管理报表,并附总结分析报告,作为公司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六条应收款项实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与项目部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

清欠完成程度作为项目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生产经营承包合同,领导班子与项目部共同参与考核,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应收款项没有回收的项目,在回收前不得对项目班子全部兑现承包考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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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应收款项的金额、账龄、形成原因、风险高低等情况,按回收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已签订项目责任合同按合同执行)。

1、在建项目和以后新上项目形成的应收款项,属于合同规定的正常应收款项,不奖不罚,若有逾期拖欠款的,逾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按未收回金额的0.8%罚款,三年以上按未收回金额1%罚款,并纳入当年生产经营业绩考核,从其当年效益工资或生产经营兑现奖中予以抵扣。

项目完工进行全面考核时,应收款项无拖欠的,方可兑现项目全部承包考核奖。

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质保金及其他应收款的,依本款所述款项逾期时间及罚款比例对责任人实施罚款,待全部款项收回后,进行最终奖惩兑现。

2、对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已完工项目工程款,按以下情况奖惩:

(1)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款项,收回超过三年以上的外欠款(工程款以工程竣工移交与业主办理完财务决算为期,保证金以业主认可开始返还之日为期,下同),给予第一责任人回收金额?%的奖励,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的奖励,如有特殊原因由公司与其另行签订合同;

(2)收回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任人?%的奖励,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的奖励。

(3)以上(1)(2)项所得奖励包含为清欠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所得奖励按扣除清欠费用后的余额在第一责任人与相关责任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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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3、对于工程质保金及其他保证金,未能按期收回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未回收责任额的?%罚款,从其当年效益工资中抵扣。

4、对于工程履约保证金、预付账款及各类押金等其他应收款,在正常退还期限内回收,不奖不罚,对应收回未能收回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回收金额的?%罚款,从其当年效益工资中抵扣。

5、经公司清欠领导小组认定为索赔款项的,按收回金额?%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6、由公司指定非责任人收回的以前年度难以追缴的应收款项,原则上加大奖励力度,按收回金额?%对催收人进行奖励。

7、对过去专项项目已签清欠合同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8、为清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得奖励中,以上奖励的基数均为收回款项减所有债务等支出后的净额。

若兑现奖励后,发生债务支出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回。

9以上奖惩由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统计决定后,交公司财务部办理付款或转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债权无法收回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视损失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主管负责人降职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给单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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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生坏账损失的;(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单位财产,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资产重组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擅自核销权益,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第十九条在清收债权过程中,清回的物资、资金隐瞒不报、侵占、挪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管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施工队管理考核办法(2)

本文标题:农牧民施工队考核办法-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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