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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1 所属栏目:情况说明

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培养、锻炼和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交流的形式一般采取系统内异地交流,也可进行系统外的交流。

第四条 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职满10年或者担任正职5年以上的;

(二)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领导干部需要通过交流进一步培养的;

(四)按照国家公务员回避规定需要回避和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交流可不受任职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 领导干部交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提出方案,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六条 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到新任职单位前,一般应进行离任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和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计;其他领导干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审计。

第七条 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从接到任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并到职工作。

第八条 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组织说明,但一经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对不服从决定和不能按时到职工作的,将视情况予以免职或给予降职等其他纪律处分。

第九条 交流到异地任职干部的行政、组织及工资关系,应及时转到新任职单位。

第十条 交流到异地任职干部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干部交流后,家庭有实际困难的,组织上应积极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异地交流的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和考核,作出综合评价,并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干部交流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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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全市贯彻执行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的动员大会上的

在全市贯彻执行作风行为规范

“四要十不准”规定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贯彻执行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传达学习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市贯彻执行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刚才,同志传达了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文件精神, 同志宣读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的通知》,下面,我就全市贯彻执行好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是省委、省政府针对去年以来全省上下开展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所取得的经验总结,是对当前全省各级机关干部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选取了影响党政机关形象,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省委、省政府“发展要快、风气要正、作风要实、干部要干”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重点问题,综合形成四个方面十条具体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便于大家对照、执行、核查和整改。“四要十不准”规定

的出台,对发展好、巩固好作风建设的阶段性成果,进一步整治作风顽症、规范干部行为、转变干部作风、提升机关效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确保“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年以来,随着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市各级干部的作风正在加快转变,干事创业的氛围日益浓厚,为全市加快发展和加快转型提供了坚强保障。今年1-7月,全市预计实现生产总值37.02亿元,同比增长25%;规模工业总产值67.7亿元,同比增长66.3%;规模工业增加值12.94亿元,同比增长44.6%;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1.75亿元,同比增长84.6%;财政总收入完成4.96亿元,同比增长33.8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92亿元,同比增长25.0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368元,同比增长27.5%;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572元,同比增长32.3%。主要经济指标保持两位数增长,经济增长势头强劲。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在作风建设方面,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党委、政府形象,迫切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四要十不准”规定的出台,恰好顺应了这个需要。因此,全市上下要高度重视,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州党委和市委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迅速行动,强化整治,认真抓好“四要十不准”规

定的贯彻执行

省、州、市关于“四要十不准”规定的文件已经制定下发,关键是要抓好落实。从我市的情况来看,重点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着力提高知晓率。贯彻落实《规定》要坚持警示在先、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原则。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四要十不准”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规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楼宇活动,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墙报、宣传栏、学习卡、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对“四要十不准”规定的宣传,让广大干部职工都能熟记,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知晓,确保干部职工对《规定》内容的知晓率达100%。

二是开展自查自纠,着力查改突出问题。机关干部作风的优劣,轻者影响一个单位的业绩,重者影响一个地方的发展。而干部职工作风的优劣、服务水平的高低,关键又在于领导班子的管理水平。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落实。从现在起,就要把“四要十不准”纳入本单位本部门日常管理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各机关单位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建立责任制,层层签定承诺书,真正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按照“四要十不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从单位的业务工作、日常管理抓起,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违反规章制度

的不良行为习惯。市作风办要设立干部作风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干部群众对违反“四要十不准”行为的反映。各机关单位也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方便干部群众反映干部作风问题。对于违反“四要十不准”规定干部职工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着力促进作风转变。目前,省州暗访组相继开展明察暗访工作。近期,市委也将组建干部作风暗访组对各单位进行暗访督查,重点查三个内容:一是采取查看资料、现场测试、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干部学习、宣传、知晓“四要十不准”内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实、搞形式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对知晓率低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当事人进行谈话打招呼。二是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随机暗访的方式,对全市干部职工在遵守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的作风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即时查处。各单位也要加大明察暗访的力度,对不按时处理当事人,或者避重就轻、姑息放任的,要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管理松懈造成单位干部作风懒散、作风不实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处理。三是按照“三项活动”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滞后、落实不力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强化问责。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着力提高工作实效。抓规定的贯彻落实,重点是运用督导结果,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置。在《规定》的落实上,市委是下大决心的,对于违反规定的干部,

将依据《。。市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坚持从实、从严、从快的原则进行处理,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以贯彻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为契机,促进全市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

“四要十不准”规定,既是我们抓作风整治的一项制度,也是我们开展作风建设的抓手。我们不能脱离业务工作来抓“四要十不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更不能把贯彻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与作风建设割裂开来抓,各单位(部门)要注意统筹兼顾,要抓住当前贯彻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中心工作的推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

1、切实整改作风突出问题,促进干部作风转变。一是继续深入查找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本单位干部作风情况进行分析讨论,着力查找制约发展的思想障碍、体制弊端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二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对查找出来的作风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内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整改时限。三是实行整改销帐制。要建好整改台账,对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采取党委(党组)班

在全市贯彻执行机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的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98_四要十不准

子成员挂名督办、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的方式,逐一整改。四是积极探索整治作风顽症的长效机制。要采取积极措施,把整改工作中的好做法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形成制度,抓实整改。

2、扎实开展“四帮四促”活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各机关单位要按照“4321”建立帮扶联系点的相关要求,结合“九个一”、党建扶贫、城乡结对、企地共建等活动的开展,深入联系帮扶点,积极主动开展“干部下基层、作风大转变”工作,确保每季度深入联系帮扶点10次以上,重点帮助学习领会精神、促进思想统一,帮助理清发展思路、促进科学发展,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增比进位,帮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防止以简单的节日慰问、访贫问苦代替帮促工作。当前要突出帮助基层开展抗旱救灾,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3、抓好“窗口”建设,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要加快进度,必须确保在9月15日前完成硬件改造建设,9月30日前完成部门入驻及相关审批事项规范管理等软件建设。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便民利民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站、点)建设和日常规范运行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设立“服务接待”窗口的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抓好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和“服务接待”窗口建设,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机关作风问题。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

部门,要及时对涉企检查、收费、罚款等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创造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

4、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工作执行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是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强力扭转工作执行不力的问题,通过建立考评、督导、重大问题征求意见、民情恳谈、执法和失职追究、定期通报等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市“三个建设年”活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督查力度,一方面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馈工程进度、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另一方面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专项督办,切实推进项目建设。

(二)认真学习贯彻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抓好各项重点工作

1、抓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通过贯彻落实“四要十不准”规定,不断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抓住“项目建设”不动摇。以推进园区建设为重点,竭力争取一批项目,千方百计保障项目落地,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2、抓城镇建设促环境美化。城镇建设与工业发展是领跑我市经济发展的两驾马车,但目前全市城镇建设还是我们的“短板”,主要体现在城镇规划滞后、建设质量不高,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为此,要抓紧完成规划,尽快启动绕城西线、行政中心市民广场等一批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马场坪火车站广场、健身馆等一批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有序推进村庄整治和廉租住房项目等一批民生工程,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

3、抓环境优化促招商引资。大力优化软硬环境,积极引进项目入驻。要充分结合产业规划、园区规划,带头抓招商不放松,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重视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真正发挥中心“一条龙”服务的职能,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对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要严格问责。市投诉中心要切实发挥作用,对那些乱罚款、乱摊派、随意下达停工停产通知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切实优化投资环境。

4、抓农业生产促农民增收。按照“三化同步”推进的要求,在抓工业、抓城建的基础上,统筹抓好“三农”工作。当前,全市旱情比较严重,水稻、烤烟、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受灾较重,减产程度在不断加深。根据气象预测,8月份雨量仍然偏少。全市上下在抓好抗旱救灾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抓好当前农作物的田间管理、以水利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力争让农民实现多渠道保收增收。

5、抓民生改善促社会和谐。以实施“十大幸福”工程为契机,切实抓好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构建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重点抓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改革发展创造一个

和谐的环境。

(三)扎实抓好乡镇党委换届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强化组织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本次乡镇党委换届要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乡镇党委要切实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把乡镇党委换届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精干力量抓紧抓实,确保如期圆满完成换届任务。

2、精心安排部署。一要搞好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党员和群众的动态,摸清党员数量和类别,确保选举会议达到规定人数。二要搞好宣传发动,切实提高乡镇换届知晓率。三要搞好代表选举。必须在8月25日前选举产生出席乡镇党代会的代表。四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要逐一找班子成员和退下来的干部交心谈心,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现组织意图。

3、严肃换届纪律。各乡镇要继续加强对换届纪律的学习,决不能放松警惕,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对各种非组织活动,要立即查明,公开揭露,严加批评,妥善处理,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对于违反换届纪律的,一经发现,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宽容。

同志们,今后五个月的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切实转变机关作风,以坚定的信心,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旺盛的干劲,凝心聚力齐奋进,只争朝夕抓发展,克难攻坚向前行,

跨越追赶争进位,努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快、更好更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三 : 关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问题的对策思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发布时间:2014-07-29 16:43

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归根结底是权力监督制约不到位,而违纪违法行为很多都始于监管相对缺乏的“八小时以外”。由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活动圈复杂而隐蔽,成为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监督的难点。近期,广东省惠州市纪委调研组采取网上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存在的问题

从统计情况看,这次网络调查问卷共有130名干部群众参与。近80%受访者认为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很有必要;分别有12.5%、16.41%、28.91%的受访者认为本地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一般”、“较差”、“很差”。可见,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持续关切与“八小时以外”监督落实难、见效难、突破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总的来说,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还较薄弱,有的甚至是空白,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监督范围不够清晰。开展“八小时以外”监督,首先要明确监督的范围。但目前各地对“八小时以外”监督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工作时间外哪些活动、哪些场所、哪些要素应当纳入监督范围,简单地从时间点来划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既要顾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要考虑到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在法律之下,也有自己正常的社交生活和合法权益。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来界定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范围和内容,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监督主体不够明确。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该由谁负责,谁是监督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各种监督力量都难以发挥作用,上级监督力度虽大,但多数情况是鞭长莫及,不易监督;下级则讳莫如深,不敢监督;同级也大多撑台不拆台,一团和气,不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执法机关,因受时间、空间限制,对领导干部的活动情况不易掌握,监督也难于到位;家属及身边人员休戚相关,不去监督。根据问卷调查,群众普遍对“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比较认可,分别达到92%和88%,但这一监督方式的持久性和有效性还需予以保障。

接受监督态度不够端正。对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工作,长期以来难以形成一个良性监督氛围。作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比较欠缺,抵触心理比较强烈。作为监督人员,有的出于务实的考虑,认为谁都有“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朋友圈,对此监督容易伤了和气,也害怕打击报复。因此大多不愿意过问“八小时以外”的事情,即使知道一些,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监督措施不够有力。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还是不够有力,工作比较滞后,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掌握滞后。监督工作要深入开展,首先信息渠道要全面、畅通。许多时候我们没有把握准“八小时以外”的关键,依然把信息收集的关注点放在领导干部的工作圈,而忽略了各种苗头倾向多发于生活圈、社交圈,导致违纪违法线索的收集存在“盲区”。二是监督方法滞后。目前对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方式方法不够灵活多样,还停留于传统的监督思维和方法,不注重监督方法创新,没有结合经济社会的转轨、干部工作生活方式的转变、活动范围空间的拓展,效果不够理想。三是监督制度滞后。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注重干部的工作圈,而忽视了社交圈、生活圈,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没有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或实施细则。在问卷调查中,45%的调查对象都建议要建立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群众举报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群众评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不定期检查制度。四是防范措施滞后。“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关键点在于“防”。但目前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仍然偏重于案发后的惩处,如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都是犯了“病”才被发现,出了问题才查处,对于违纪违法事前、事中的教育惩戒落实得不够,抓早抓小抓预防方面做得不够,使监督陷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对策与建议

我们认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时间的延伸和监督空间的拓展是必要的,但不是治本之策;净化领导干部交友圈、生活圈、社交圈是必要的,但不是关键所在。这些,只是作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一种必要的补充。规范领导干部用权,防止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行为发生,归根到底还是要从建章立制入手,还是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突出重点对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一要突出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问卷调查显示,38.43%的调查对象认为要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一把手”以及重点岗位掌握有一定实权的正副职和中层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此类领导干部手握实权,极易被别有用心者在“八小时以外”腐蚀诱惑。要把监督与管理、他律与自律、八小时之内与八小时之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二是突出对有苗头性倾向领导干部的监督。调查结果显示,30.97%的调查对象认为要重点加强对此类干部“八小时以外”的防范。对存在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干部,如信访投诉举报比较多,平时工作萎靡不振,热衷于拉关系,经常不在岗的,要采取及时谈话提醒,防微杜渐。

抓住关键环节。问卷调查中,31.96%的调查对象认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间空间上跨度大,行踪不可控,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必须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要从一些重要节点、重要时期寻找突破口,把工作做在前面。一是重要节点不放过。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生病住院、生日寿辰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以党纪法规严格要求自己,随时向组织部门报告重要事项,但少数领导干部可能难以抵制各种诱惑拉拢。二是重要时期不放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职务升迁、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安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实施前期、重要案件办理期间以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期间等时期,容易出现买官卖官、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大多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完成,因此对这些重要时期加强事前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重要区域不放过。一些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常进出高档酒店餐厅等场所,而这些场所往往都是腐败高发频发的“重灾区”。调查问卷显示,13.08%的调查对象认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腐败包括接受相关单位和人员吃请和高消费娱乐。因此,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不能放过这些重要地方。

增强监督合力。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家庭监督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强化班子内部监督,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领导干部之间要互相加强监督,自觉净化“八小时以外”的“三缘三圈”: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圈、以地缘为基础的邻里圈、以事缘为基础的朋友圈。二是发挥执法部门监督作用。强化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检查监控,定期不定期在上文提到的一些“重要地方”进行明察暗访,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在公共场所的动态,及时发现违纪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三是加强媒体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传播渠道,曝光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加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的透明度。同时,适时、恰当、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监督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着力强化监督的震慑作用。四是发动群众监督。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方法方面,得票率最高的选项为强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占26.36%。此外,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问卷结果显示,排名前三的选项依次是:群众举报制度(16.61%)、群众举报奖励制度(15.03%)和群众评议制度(13.99%)。因此,建议相关部门主动深入基层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实际情况。同时,可以对外设置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建立长效机制。有23.9%的调查对象则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要靠制度保障监督。因此,要更加注重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长效机制。一是强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群众评议、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二是建立外出活动汇报制度。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或私事外出都应履行请假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活动情况。三是建立“廉内助”教育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廉内助”培训班,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属的廉政教育,提高思想素质,树立良好家风。四是健全惩处问责机制。问卷调查中,认为防治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最有效的办法,选择“要靠惩处震慑,提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成本”的占28.91%。对党员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应严格查处。同时建议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本部门本单位出了问题,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制止纠正的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李松)

四 : 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

军转干考试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

为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文件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依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人事局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安置管理工作。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系人事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存放、转递及发放退役金、组织就业培训和指导,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等事宜,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他协调管理工作。

二、报到落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一)市级有关部门

(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

(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

(二)区有关部门

(1)到区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

(2)到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3)到区委组织部转换组织关系介绍信。

(4)到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

(三)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

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准迁证,再到家属、子女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随调随迁家属、子女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报到手续。

军转干考试三、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的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由海淀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就业、出国(境)、婚姻、办理证件、出据证明材料等事宜提供相关服务,进行统一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各街道、乡镇党(工)委要积极做好这部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按照就近原则及时把他们编入党支部。要与区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经常了解这些党员的思想动态,做好党员管理教育工作。

四、退役金的发放与调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役金领取手续,代发银行于当月10日前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帐户。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统一部署,按照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退役金。

符合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停发退役金的人员,由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停发手续,注明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备案。

每季度末,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与市财政局、代发银行对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账,确保发放无误。每年12月上旬,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区干部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以确认下一年个人退役金是否发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个人退役金初次核定有异议的,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五、未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下同)单位录用、聘用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役金外,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可比照区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区人事局在编制每年退役金发放预算的同时,编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经费预算,按规定时间向区财政部门报送。

(一)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

军转干考试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二)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区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代扣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统一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六、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与优惠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录用、聘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他各项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二)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照发;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增发补贴、冬季取暖费、购房补贴、医疗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聘用单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养老、失业保险缴纳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保险费之日算起。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解除后,养老、失业保险依本人自愿接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家属安置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档案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管理,并参照本人情况合理安排。随迁子女需转学、入学的,持有关证明、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中、小学联系安排,区

军转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八、就业指导与就业培训

(一)就业途径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通过人才市场选择用人单位实现就业,也可以通过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二)就业指导

区人事部门免费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指导、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招聘洽谈、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现就业提供指导。

(三)就业培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区人事部门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形势、政策、途径等相关知识培训,为个人参加提高就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供必要的咨询。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需持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到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十、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职能的增加和实际工作需要,区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增加编制和经费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的力量,以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落实。

十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并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海淀区委组织部海淀区人事局

海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淀区财政局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海淀区建设委员会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OO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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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61k.com 2009年07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南昌6月22日电(记者沈洋)22日

江西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的现象。

《实施办法》的第十六条针对问责的不同方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问责后果。如,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为了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实施办法》将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成员也列入问责范围。另外,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问责时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210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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