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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我国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发布时间:2018-01-03 所属栏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一 : 我国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我国现行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海关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的第五章是关税,共有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海关法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也是保证税收、维护正常征税秩序的法律保障。因此,海关法不仅是重要的海关管理基本法,也是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2)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从当年3月10日起实施。关税条例是关税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具有法规的效力,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税立法。

    后来,根据情况的变化,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3月18日两次修改关税条例。修改后的现行关税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列在其后。

    (3)海关审价、估价法规

    为了加强海关审价工作,健全审价制度,保证关税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逐步纳入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守则》的估价制度,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了一些审价、估价规定。

    (4)其他征收税费法规

    除上述审价法规外,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制订、下达了一系列海关征收税费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1985年10月24日)、《海关征税管理办法》(198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 988年9月20日)等。

二 :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

权利义务概念

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www.61k.com)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

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三 : 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实现法的监督必须具备5个基本因素:

1、法的监督的主体。法的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2个方面。法的监督的权利主体指依法有权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实施法的监督者。法的监督的义务主体指依法必须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的监督者。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一定场合为法的监督的权利主体,在另一场合可能为法的监督的义务主体。

我国法的监督的主体大致分为3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包括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

2、法的监督的内容。法的监督关系是法的监督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每1个具体的法的监督关系的参加者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法律上关于法的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的监督关系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法的监督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规定,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具体、有些比较原则,如何使原则性的规定更具体化和使具体的规定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将是加强我国法的监督机制的重要任务。

3、法的监督的客体。法的监督关系的客体是指法的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包括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在进行法的监督过程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实现的。法的监督的客体的重点,应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4、法的监督的权力。法的监督的权力是指监督主体监察、控制、制约、检查和调整监督客体的权力。法的监督的目的是保证监督客体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有效实施。一定的法的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法的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实现法的监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没有相应的法的监督权,法的监督就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法的监督的程序。法的监督的程序是指主体监督客体所需要的程序,法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必要的程序可以保证监督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充分发挥法的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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