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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定额征收-网店收税进入倒计时:传年内将征收5%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8-02-14 所属栏目:会计考试

一 : 网店收税进入倒计时:传年内将征收5%营业税

  新浪科技讯 5月30日下午消息,据消息人士透露,网店征税一事进入倒计时,目前相关部委已经开始商讨具体收税措施,年内有可能正式向网店征收5%营业税。

  网店征税势在必行

  网店征税从来就不是一个新话题,也引起过商家、行业的诸多争论。今日钛媒体引述内部渠道消息称,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接纳苏宁董事长张近东、以及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两会期间关于向电商征税的提案,预计年内将正式向网店征收5%营业税。

  据新浪科技确认,相关部委目前处于对法律法规的调研和研讨阶段中,已经涉及到具体措施,预计很快将落实。

  张近东今年3月在提案中指出,网上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网上交易应该缴税。我国应该通过《电子商务税收法》,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对在网上实行交易的商家收税。

  由于B2C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完确定了经营主体,B2C商家缴税已经是行业规则,而张近东此次提案更多的指向是大量C2C卖家。

  王填则在两会提案中表示,虽然应该改变当前网络购物普遍“不开票、不上税”的状况,但对“小本经营”的网店应该予以税收减免。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透露,在今年3月于北京召开的一秘密会议上,商务部和财政部向列席的有电商投资经验的VC、PE投资机构征询征收税款的具体操作,包括怎么收怎么操作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当时被认为是向电商征税的前兆。

  但随后国税方面随后澄清,称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只是开具发票形式的变化。但是《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满足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和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国务院参事刘桓此前在接受采访时称, “电子发票”的相关规定,或许为电商征税留了“活口儿”。 未来如果推广对电商征税,需要“网络税务局”和电子发票与之对接,这也是税收技术发展的大势所趋。

  另外一则信息则显示,2012年10月苏宁易购就正式承担了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电子发票试点工作。苏宁易购组建了近百人的团队,研究电子发票的推行,并获得税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据新浪科技了解,网店征税一事已经势在必行,但用何种方式和标准则成为争议焦点。

  何种方式征税成争议

  据消息人士透露,在相关部委的调研中,有专家认为征税具体操作上不存在什么难度,无非是通过运营平台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等方式实现,但关键问题在于“相关部门还要制定一些细则出来,具体管辖权在谁,谁来负责,如何负责。”

  此前相关提案认为,“建议由工商部门牵头,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联合公安、税务、银监等多个部门加强对网店的监督和管理。”

  有部分专家提出,淘宝小商家较实体店价格低来自两方面,一是成本较低,二是承担的税负少一点,在税收上应该将网店卖家和个体工商户一体对待,而目前目前国家对个体商户是2万元起征点。

  根据现行税法,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为20000元,不到此额的免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20000元全额征税,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3%,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利润部分,个体工商户需按照5级累进税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1.5万元以下缴纳5%,超过10万元缴纳35%;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反对意见则认为,作为鼓励,对网店征税应该相对线下个体优惠,一个是起征点应该调高,同时应该考虑统一征收营业税,另一个应该将起征点改成免征额,“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差别是,达到起征点要包括2万全额征税,免征额是达到2万对超过部分征税。”

  专家还提出,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和偶然发生的二手交易属于免税范围,此外都应该纳税。

  消息流传后,在消费者中引发较大反响,事实上早在去年国税总局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就引发了电子发票有望推开、或引发网店商品涨价潮,使电商丧失价格优势的预期。

  今年4月22日,美国参议院接纳了对互联网销售企业征收销售税的“市场公平法案”提议。该法案允许各州对于州外的电商征收销售税,其中对跨州交易产生的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金的零售商豁免消费税。但遭到ebay反对,因为美国对小型企业的界定是3000万美金的销售额。(崔西)

二 : 演出业务营业税计税额如何确定

   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演出”业务营业税计税额做出如下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目前文艺演出的收入方式看,单位和个人从事演出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场地演出,自身负责演出的售票业务;二是演出者租借其他单位的演出场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负责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后向场地提供单位以及经纪人支付有关场租、佣金等费用;三是演出者只负责演出,由场地提供者和经纪人负责售票、提供场地以及办理演出的有关事宜,演出者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演出场次,向售票单位收取演出收入。

  对演出者上述三种形式取得的演出收入在缴纳营业税时需根据不同的收入方式去确定营业额:

  对于第一种方式,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即是演出者从事演出业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在计征营业税时,以其售票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由演出者缴纳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方式,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已经不全都是演出者的营业额,因为演出者还需要向经纪人和场地提供单位支付佣金和场租。演出者支付的佣金和场租允许从售票收入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演出者在付给经纪人佣金时,如果经纪人是个人的,其应纳税款应由演出者扣缴。

  对于第三种方式,演出者取得的收入是从售票单位实际分得的收入,但其应纳税款不由演出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而是由售票单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收入时,按演出者应分得的收入额计算并扣缴营业税后,再把扣税后的净额付给演出者。

  从以上情况看,演出业务的应税营业额就是演出者实际取得的收入。

三 : 转贷业务计征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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