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一字千军反腐制度建设17策(更新)
现在网上流传着蒋介石时代“反腐败必亡党,不反腐就亡国”的说法,我对此不敢苟同。其实只要如下新制度成为舆论焦点或找到个别先行者,反腐败如探囊取物。但权力反腐不如制度反腐,制度反腐便离不开制度创新。
一、建立贪贿资金偿还制度。地点选在煤矿。政府公务员贪贿所得需首先在煤矿经过劳动上缴劳动报酬完全补偿贪贿金额之后,才可以判刑入狱或执行死刑。经济责任追究不能被刑事责任追究所掩盖。这个制度要体现严格执法的精神,制定的实施细则应不含漏洞。同时建立媒体或举报人反腐巨额奖励制度,该奖励额应为贪贿金额的25%,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奖励额也要由贪贿人通过煤矿的劳动补偿。
二、建立反贪机构竞争制度。比如在纪委、反贪局、预防腐败局等机构之间或各自内部进行奖惩机制的建立。假设有三个人数或业务实力接近相同的机构,一年内反贪贿资金第一的,发100%的薪水;反贪贿资金第二的,发50%的工资;第三的则降为25%的工资。奖惩比例不能太小,否则无效。这个制度需要调节各个机构的编制。
三、建立“免费诉讼鼓”直播电视制度。法院应在值班办公地点设立“免费诉讼鼓”。每天有冤屈者或举报者敲鼓,免去一切手续和费用并在电视台现场直播,法院每天应派出若干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全天24小时值班,即使夜间也不可推卸逃避。不具备电视直播条件的也要现场录像,敲鼓者有权免费获得录像拷贝和拷贝工具。“免费诉讼鼓”制度据说来源于宋代包公。
四、建立专项救济基金制度。专项体现在该基金全部来源于贪贿所得,服务宗旨是出资帮助贫困的人民及家庭,如出资解决贫困地区民众的上学问题等等。该制度给了腐败官员们一个可以改过自新、将功赎罪的机会,这个反腐制度的优点是减轻不法所得捐出来的抵触情绪。原理是“堵不如疏”。
五、建立财产申报等预防预警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于08年在阿勒泰和慈溪试点。当前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是解决申报主体与受理部门之间的博弈,实现申报人如实申报。政府部门处级以上官员完全有必要申报,同时申报之后的公示必不可少。随后还要建立腐败预警制度,国家公职人员腐败倾向或发生腐败行为的迹象发生时预警人员应及时介入而防患于未然,国家公职人员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包含在腐败预警制度之内。(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六、建立一视同仁的处罚制度。古代“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违法干部不能只是写写检讨,做做检查,就完事了。应该从法律程序上加以公开的审理,发现了干部违法就让法院来审判。如果承认错误、写写检查还可以继续出任领导干部,这对党和国家人民造成的更大的形象损害。需要政府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或出台专项法律。
七、建立完备的回避制度。有个人恩怨或矛盾的公职人员在事件中必须进行回避。如规定原被告对法院审理人员有主张嫌疑人回避的权利;避免政府领导干部的子女在同一部门就业的制度也应严格建立等等。相关人的回避制度,对于党内反腐与国家打腐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提防有人出于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打击报复。
八、建立完善的网络反腐制度。政府目前正在实现阳光的“玻璃缸政务”,信访和举报等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要害在于在保证信访人和举报人权利不受侵害或进行保密的前提下,确保网络反腐制度落在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这需要所有网上案件留有所有流程的处理细节,目的是由更高的反腐机构进行核查和责任追究。
九、建立公民大额资金流监控制度。凡单次或累计的大额资金跨国流动,应在金融技术上进行阻止,即立法由金融机构建立巨额资金流动监控预警系统,所有公职人员或相关单位工资收入检测到超出限额的情况,监控系统将发出预警,提醒技术反腐人员注意,以防腐败分子受贿或转移财产和伺机潜逃。
十、加快并完善建立贪官引渡制度。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政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应当进一步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措施。
十一、建立贪贿官员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任用贪贿官员的组织部门和相关领导必须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一般要求任用失职责任人员降低工资级别、大幅扣罚奖金或连带赔偿贪贿资金。
十二、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旧制度。该制度严重违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导致隐藏放纵严重刑事犯罪的后果。因此应仿照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对财产来源不明的,均以贪污或受贿罪惩处。
十三、建立行贿者一定时限内举报无罪的制度。以前行贿和受贿一样罪罚,可以说是让双方有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所以说查处的成本也是非常高。建立行贿者一定时限内举报无罪的制度就可以瓦解双方利益同盟关系。
十四、建立独立的反腐调查制度。将反腐纳入国家总体的领导体系,纳入“可控”的轨道,即反腐人员在编制和收入上脱离地方机构。同时该独立的反腐机构定期向人大汇报,有自己的工作程序以便于接受最广泛的民众质询。
十五、建立易地互查制度。撤销省纪检委,成立华北、东北、西北、华中、东南等区域纪检局,轮换易地检查需每三或五年轮换一次。比如设东北纪检局同时负责检查西北党委的官员,设西北的纪检局同时负责检查东北各省党委的官员,通过利用循环检查,地域回避制度等打击贪腐。
十六、设立污点证人制度。有了污点证人,行贿人就可能会为了减轻处罚,来指证犯罪或提供相关证据。这样不仅能分化犯罪同盟,也能更为顺利、便捷地取得犯罪证据。
十七、建立在腐败排查中的除奸案件优先处理和民族经济优先发展制度。此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外势力通过反腐来打击民族产业,譬如现在的高铁事件和中石油案件。其目的是避免敌对势力通过腐败问题操纵打击国内经济,防止腐败案件后汉奸力量上台以及民族产业垮台。
没有制度创新,一切很可能成为空谈。如何贯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精神,关键中的关键就是这些制度创新。虽然法治比较复杂,但比较人治的无规律性,我们宁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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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何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新时期下如何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制度创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如何切实抓好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是新时期党建工作重要任务。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性,关键是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制定可行的法规制度,确保“有法可依”
首先要加大反腐败立法力度。近几年,为预防和惩治腐败,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不少准则和规定,问责及惩处的力度也逐步在增强,比如近期相继出台的“两规定一条例”、“廉政准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党内各种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好手中权力起到了一定的自律和他律作用,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的不断加大,复杂多变的腐败现象给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腐立法的任务就更加严峻,为适应新时期反腐败更高要求,立法就需要更加周密详细,规定就应更加具体明确,让各级党组织和执纪执法机关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操作可行,只有建立了真正的、科学严密的反腐败法律法规,逐步将现行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各种软性约束,变成具有法律特性的强制性约束,刚性法治和铁腕手段才有震慑力。
其次是要进行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和完善。通过制度及其机制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在制度建设上,不少单位确实做了一些努力,制定了不少关键性切实可行的制度,也显示出部分效果。关键是制度流于形式现象非常严重,生搬硬套、花拳绣球、浮于面上、应对了事、当花瓶、做摆设的制度不少。为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对反腐倡廉相关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我认为应该照查漏补缺的思路和废、改、立的办法,对现有的行政规章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基础制度和配套制度尤为重要。重点应在创新和完善事权、财权、人权、物权等制度上下工夫。如现行的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制度,未形成真正的优者上、平者让、劣者下的用人机制,难以使领导干部产生危机感。应改进考核考察办法,能否采取考察预告制、考察工作责任制及对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考察等措施,扩大考核范围,提高识人的准确性。还应建立严密的考核结果公示制度,职工群众参
与了考核,但领导干部是否正确使用了权力,工作中有怎样的过失 应该予以公示,促使领导干部慎言慎行。
二是要抓好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制定制度不难,难就难在如何执行。制度制定出来了,如何执行?执行的怎样?有何效果?等等问题是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
现行的有关人、物、财、事权方面的制度不是没有,重要的是执行是否到位、是否有效果。在选人用人、重大工程项目管理、重大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虽然有“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三谈两述”、“廉政承诺”等条例条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走过场、做形式、马虎应付了事居多,真正扎扎实实做而取得实质性效果很少,“一言堂”现象、“一支笔”现象仍然存在,如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制度,每年都在执行,其考核考察结果也按要求向上报告,但考核工作走过场、搞形式、虚假不实、急功近利的现象还存在。因此,在制定制度时同时应建立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查机制。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的,依法严处,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应建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评估机制。制度出台后,要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收集各方面反映,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好制度的修订和补充工作,使制度更加符合发展变化着的实际,使制度更加管用。
因此,反腐倡廉制度重在建设,贵在落实,得不到落实的制度等于没有,有制度不执行等于空谈,在建立制度的同时,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才能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上新的高度。
三 : 注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一、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制度建设重主轻次、重点轻面,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突出表现为“三注重三忽视”:注重治理腐败主源头的制度建设,忽视腐败支源头制度建设;注重实体性制度建设,忽视程序性制度建设;注重单体性制度建设,忽视系统性制度网络建设。
2、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了制约乏力的体制性漏洞。一些规章、规定、办法等比较笼统,评价标准缺乏明确的量化规定,在操作过程中没有科学准确的制度性判断依据,对腐败后果的处置把握不准,人为随意性很大;制约机制单向运行,上下监督不对称;自上而下监督效果明显,而自下而上监督空洞乏力,公众反映问题和上诉往往被“截留”,导致上级难以对下级的权力运行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进而无法对下级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3、制度落实难,执行制度的保障机制建设滞后。抓制度落实的意识不强,重建章立制,轻贯彻落实的现象相当普遍;制度规定修订不及时,个别条款陈旧,有的还与国家法律条款不相衔接甚至抵触;有些制度的出台不规范不严肃,没有经过有关专家的论证,缺乏群众性基础,使制度不管用;有些制度缺乏强制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制度落实的制度建设滞后。
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出现问题的原因
从制度的设计、出台、执行的全过程分析,造成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制度时缺乏系统观念。
纵观世界反腐工作,任何国家的反腐败要想取得成功,都必须建立起多个关键的廉政支柱,形成整体的反腐合力,而不能零打碎敲,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想把腐败现象控制到最低程度,必须用系统的观念、系统的思想设计规范制度体系。我们的制度建设单件性、现实性、应急性的多,整体性、超前性、预见性的少,总体上缺乏系统观念,不能用系统的思想建立反腐败制度体系。
(二)设计制度时存在旧的思维定式。
一方面,政策研究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长起来的,他们的思想观念、思维定式带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制度的设计和制定时,偏重于引导,注重于疏导;缺少对违纪者应如何处置等具体规定,使贯彻落实纪律规定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很难起到制约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时经常定格于党员干部多数是好的且有高度的自觉性和优秀的品德这一基点上,忽视新时期内外环境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和冲击,过多地强调党员干部“自律”,所以大部分制度都以“自律”为基础,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三)廉政制度受到特权的抵制。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其根本的作用在于制约权力的滥用,规范对象首先指向的是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这就使有权力的领导者面临着遵纪与贪利的选择,如果遵纪就不能够得到利益。这样廉政制度的推行在一些人那里遭受到了抵制,加之部分领导干部依法从政意识淡薄,使廉政制度失去应有的权威和效力。
(四)制度制定缺乏前瞻性。
腐败行为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而我们的制度体系没有能够适时地作出动态的调整,对腐败行为不能做出迅速的反应。反腐倡廉制度的制定和出台,赶不上腐败行为本身的变化速度, 有明显的滞后性,缺乏一定的前瞻性。
三、如何解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问题
(一)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制度为重点。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党的十七大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是我们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适应反腐倡廉形势发展变化提出的重大任务,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进一步突出了反腐廉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要紧紧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所确定的各项制度,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努力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
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监督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保证,解决监督问题就是一个完善制度的过程。当前,“一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加强党代会代表、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作用。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巡视工作的党内监督作用。二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三是改进监督方式方法。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四是拓宽监督渠道。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豍要充分认识监督对于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逐步完善监督体制,健全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既是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实招,求实效,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二是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要把制度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观念。三是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
(四)加强整体规划。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丰富、任务繁重、牵涉方方面面,必须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全面分析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面临的形势,整体把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展情况。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 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要紧紧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章立制,探索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人大、政府、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的作用。要支持人大和政府制定廉政法律法规;调动党政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积极性,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反腐败要求融合到相应工作制度之中;要发挥行业协会、社团、社区等群众组织在各自领域的制度建设作用,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各级纪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出主意、提建议、定规划、拿方案,协助党委做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工作。
总之,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发展时期,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突出强调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问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境界,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作者: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注释:
孙飞。深刻理解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中国监察,2010.6.
张惠新。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国监察,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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