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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办法-乡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经验材料

发布时间:2017-12-05 所属栏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一 : 乡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经验材料

农村财务管理一直都是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十分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农村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是否切实减负增收。因此,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先后采取了“村帐站管”和“村帐站审”的农村财务管理方式,但效果不尽人意。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现状,已严重制约了农村奔小康的步伐。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入,从体制上改革农村财务现有的管理模式,推行以财政为主导的以会计委托代理制为核心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改革的背景
  (一)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管理农村会计工作职责的需要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配套文件指出:县级财政部门、经管部门要加强乡镇和村级财务管理,继续完善会计代理、村帐站审制度,帮助农村基层组织切实规范会计核标工作。为此,加强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财政部门也具备了开展农村会计代理服务的良好基础。一是各财政所已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零户经管,配备了开展集中核实的硬件设施和业务骨干,积累了集中核标工作的经验;二是财政部门农税征收主体到位后,财政干部与农户的交往增多、熟悉农民家庭收支情况,有利于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代理服务,如实反映农村会计信息。
  (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需要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入,村级财务管理出现了诸多新情况,一是财政直接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两税附加、民政优抚资金、农民灾欠减免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在农村财务收支中的比例将逐渐增大;二是“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成为村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三是村组债务锁定和化解成为农村财务管理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对农村能否实施有效管理,将直接关系农民负担能否真正减轻,关系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因此,需要采取配套措施,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三)解决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需要
  由于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在我区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具体表现在:一是收支无计划,开支随意性大。往往造成入不敷出,寅吃卯粮只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二是帐目不清,往来不明。部分村长期不记帐、不结帐、不对帐,有的会计师离任多年不办移交,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数据不全;三是资产管理失控。有的村干部直接插手现金收付,坐收坐支甚至混水摸鱼,贪污、挪用等经济问题层出不穷。有的村干部长期欠款、借款,由于清收不力,使“活帐”变成“死帐”。部分村新增固定资产不入帐,个人长期占用,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四是监督乏力,民主理财流于形式。由于有的村干部民主意识淡薄,搞“一言堂”,村民理财小组没有直正参与村级财务管理。有的村长期不公示财务,即使公示也是内容不全,数据不实;五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队伍不稳定。村级财务人员大都没有接受专业培训,而且无证上岗现象非常普遍,财会人员说换就换,极不稳定。鉴于以上情况,农村财务管理亟待加强,以改变管理混乱的现状。
  二、改革的设想
  农村财务管理要想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混乱现象的发生,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为此,我们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在全区推行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和程序如下:
  (一)设立机构。各乡镇(街办)(不含龙泉)财政所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零户统管中心合署办公。中心是接受村组委托、代管村组资金,办理收支结算,代理会计业务,保管会计档案的中介组织。行政上接受本级乡镇(街办)党委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
  (二)清产核资。各乡镇(街办)应从财政、审计、经管、监察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对所属村组的财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理顺帐务,核对往来,锁定债务,核实资产。
  (三)接受委托。在实行代理服务之前,由各村向中心提交代理服务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中心向各村作出确保资金“三权”不变,确保及时办理经济业务等主要书面承诺。
  (四)两个取消。一是统一取消各村现有银行帐户,将现金和存款余额转入中心开设的银行帐户。二是统一取消各村会计岗位和机构。各村只设一名报帐会计,负责领取备用金,办理收支结算。
  (五)统一核算程序。
  1、统一记帐程序。中心按一村一帐的要求进行分户核算,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准则》。并实行会计电算化。
  2、统一审批程序。村组的各项开支先由村负责人审批,然后每月一次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集中审核并盖章,达到一定数额的还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最后再由中心根据有关要要求进行审核,对不合规的条据予以退回,不准入帐。
  3、统一报帐程序。各村报帐员凭在中心领取的《资金结算手册》进行收支的结算。
  ①收入报帐程序:各村取收的一般性收入应在24小时内缴存到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并与中心办理收入报帐手续,对于区财政局拨付的转移支付和两税附加及农业税减免款,中心在收到拨款通知单后,根据明细分别记入各村帐户,并填写《收入进帐单》与报帐员办理收入报帐手续。
  ②支出报帐程序:中心按各村业务量的大小,对每个村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各村发生的一般支出由报帐员用备用金开支后,将原始凭证按审批程序审核审批后交中心报帐,中心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对原始凭证再审后办理支出结算,补足备用金,对于村干部的工资,农业税减免、民政优抚金,农户拆迁补偿费等由中心根据花名册直达到个人,并填写《支出报帐单》与报帐员办理支出报帐手续;对于一事一议项目经费,村级道路建设经费由中心根据工程预算按进度直达到项目,并填写《支出报帐单》与报帐员办理支出报帐手续。
  4、统一档案保管程序。中心统一负责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装订成册工作,并妥善保管,三年后移交村民委员会管理。
  5、统一会计信息反馈程序。一是中心在次月5日之前,向各村提供月度财务报表,交由报帐员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返回中心做帐;二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要求,在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向各村提交财务公开所需的会计信息资料,在村务公开栏中向群众公开;三是每半年开展一次财务收支分析,指导村组加强财务管理,及时解决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制定管理制度。一是制定票据管理制度,统一使用《湖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税收据》。票据的发放、回收、销毁等票据管理工作由中心负责;二是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季度、年度终了,中心负责向村民委员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存明细情况及其他会计资料,由村民委员会向农民如实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在中心设置电子触摸屏,方便农民查询;三是制定内部工作制度。中心统一建立凭证审核制度,资金对帐制度,内部岗位责任制等内部工作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廉政建设。
  三、改革的预期效果
  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对村级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理财民主化、管理程序化、监督制度化,从而从源头上堵塞了各种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财务管理由乱变清。实行代理记帐后,由于做到帐目日清月结,支出审批手续齐全,收款票据和支出条据规范,帐证、帐实、帐帐相符,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
  (二)财务收支由暗变明。过去一些村财务收支不分开,搞“暗箱操作”,实行代理记帐后,各村的家底都在会计核实中心反映,每季度的收支内容、标准、项目、原因等都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真正提高了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三)监督力度由弱变强。过去各村民理财小组有名无实,现在村内各项收支都必须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章后,报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再审,加大了对各村财务的监督力度。

二 : 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四)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方案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支出,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帐、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禁止多头设立帐户或者出租转借帐户。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催收。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帐、呆帐核销条件的款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应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清册。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全额入账。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票据。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无形资产)租赁费或使用费、投资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弥补亏损、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损失和其他支出后,应当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第十七条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第十八条对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需由村统一安置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的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提出建议后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未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需要出借的,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委托依法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出借,并签订贷款协议和由借款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计划内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计划外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
第二十六条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村级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
(二)检查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保管等;
(三)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四)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由乡镇组织的村会计集中办公和财务互查互审活动;
(三)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五)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离职。
主管会计或总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区、县(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达的村应当按月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应当设置在方便社员阅览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社员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同步换届。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社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离任,必须经区、县(市)或乡、镇的农村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必要时由区、县(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
(一)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开支的;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五)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或者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
(六)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未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八)不接受审计的;
(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十一)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帐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六)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七)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市)辖村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指导监督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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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村级财务管理之建议会议纪要

  乡“三资监管”工作三年来,理顺了村级财务,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密切了村干部与农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黄梅县纪律委员会文件》精神,遵照《黄梅县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认真落实《苦竹乡[XX]26号文件关于加强村级财务“双代管”监管的规定》,重申村党支部书记“一把手”不能直管村级财务兼任报账员之职,促进两委会班子的团结,提高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从而真正意义上使支部书记从繁琐的村级财务报账业务中解放出来,一心一意谋村级发展、聚精会神搞经济建设;使村级财务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电算化、日常化、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现建议(通知)如下:

  1、村党支部书记不得兼任村级报账员;各村报账员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报账员对村集体经济收支情况进行业务反映。

  2、报账员在代理会计处报账时,每笔业务往来票据必须有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字和村民理财小组签字并加盖印章,报账员负责记录明细账。

  3、报账时效为近三个月内发生的经济业务,超过三个月或集体收入未及时入账的一律不予以报账,如违规按财务管理办法作挪用公款论处。

  4、报账员报账3000元及以上大额报支时,村委会必须有事由说明或重大事项记录作附件,附件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当事人签字确认, 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方可入帐,保证该笔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合情。

  学习笔记:

  近年来,黄梅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切实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作为促进农村发展、实现农民富裕、推进源头治腐、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扎实清理、依法代理、规范运作、优质服务、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农村“三资”清理,推进农村“三资”监管代理服务,有力规范和盘活了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以“三资”清理为基础,摸清村级集体经济家底

  由于一个时期村集体资金管理混乱、资产流失严重、资源处置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推进“三资”规范化管理,既是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的需要,更是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的迫切要求。为此,我县把 “三资”清理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从XX年7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深入开展农村“三资”清理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纪委书记、县分管“三农”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的 “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从财政、经管、农办、审计、国土、纪检监察、政法机关抽调人员任成员,日常具体工作由县纪委牵头负责。各乡镇相应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村组建了以民主理财小组为主体的“三资”清理专班。全县上下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纪委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是推进阳光操作。始终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所有村都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村级“三资”清理工作专班,对“三资”清理全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对村“三资”清理帐目有审核权,对不合理事项有否决权。各村清理专班首先对村集体农业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资源情况分门别类进行详细登记,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对集体资产进行评估登记,对账实不符的进行调账、核销;然后再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开清理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村清理专班对清理前后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变化状况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公开,对村级每一笔收入、开支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细化到事、具体到人。各村均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整个清理期间,受理并办结群众举报259起。

  三是强化督查指导。县委、县政府把“三资”清理工作作为全县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县“五干”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在先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黄梅县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三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要求、实施细则,对重点环节、操作规程、方式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从财政、经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16个业务工作组,深入各乡镇具体指导“三资”管理工作;从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审计局、农办等单位抽调专人成立4个督导组,深入乡镇、村组进行督导检查,保证了专项清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四是严格评估验收。“三资”清理评估验收工作采取以乡镇自主验收为主、县领导小组抽查验收为辅的办法进行。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乡镇督促整改到位;对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责令乡镇限期整改,再行验收。县清理领导小组根据对各乡镇“三资”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位。“三资”清理涉及全县村级固定资产净值4.38亿元、货币资金1082万元,农户二轮承包面积60.5万亩,机动地面积 0.75万亩,“四荒”面积 4.95万亩,水面9.19万亩,村级债权2.16亿元,村级债务4.55亿元;清理资产处置1572宗、资源发包合同3048份,协商调整“双低”(低价发包、低价承包)合同179份,增加集体收入371万元。“三资”清理进一步摸清了村级集体经济“家底”,为加强村级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资产管理、资源处置等相关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以规范管理为目标,推进“三资”监管代理服务

  在“三资”清理的基础上,我们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意愿,按照资金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村委会提出申请,与乡镇农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三资”运作程序进行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

  (一)搭建监管代理服务平台。在“三资”清理的基础上,各乡镇依托镇财经所成立了农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对农村“三资”全面实行监管代理。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由财经所长兼任,副主任由一名副所长兼任,按每5-8个村设代理会计一名,各村设财务报账会计1名。

  (二)规范监管代理服务标准。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对“三资”监管代理进行规范,一是统一代理记帐。村只设立报帐员,每月定期向中心报帐;二是统一开设银行帐户。取消了各村自行设立的资金帐户,由各财经所统一设立“村级资金代管专户”。XX年进入中心专户金额达1.6亿元;三是统一票据管理。将原经管局印制的村级收据全部予以清理封存,重新启用由经管局监制、财政局印制的村级专用收据。并制定了村级专用收据的管理办法;四是统一实行会计电算化。投入130万元,为各乡镇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配置微机80台,统一安装农村“三资”管理软件,实行县乡联网,实时查询,及时了解全县各村“三资”情况;五是统一资产、资源的处置程序。各中心统一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和承包合同登记簿,进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

  (三)落实监管代理服务制度。我县通过健全相关机制,确保了“三资”监管代理工作长效运行。一是落实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每年年初在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二是落实备用金制度。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向村委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备用金标准为1000-XX元。具体数额由各乡镇视实际情况审定,领取须由村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中心主任审批。三是落实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支出由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中心备案。村级开支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各项支出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事因,由村领导签字审批。超过3000元的大额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方可入帐。四是落实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和台帐管理制度。村委会对集体资产、资源情况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后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同时报乡镇监管中心备案。

  (四)落实监督检查制度。XX年5月份,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组织3个专班,对全县16个乡镇农村“三资”监管代理工作进行了一次检查督办。发现“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存在村级报帐不及时、收支凭据审核监管不严、村级收入票据管理有漏洞等方面问题。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出台了“五制”举措。一是每月会审制度。实行一月一报帐,一月一调审,一月一公开,定期对各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级账簿、合同、凭证进行调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包保责任制度。实行领导包片、股室包所包保责任制,对“三资”监管代理工作进行指导督办、一对一进行业务现场辅导;三是检查督办制度。从相关股室抽调人员,成立检查督办组,不定期地对乡镇农村“三资”监管代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对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四是奖惩制度。将乡镇农村“三资”监管代理工作考核结果与“以钱养事”资金的分配、拨付挂钩。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对财经所人员截留、挪用、平调村集体组织资金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以招投标管理为重点,实现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为解决“三资”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农村工程建设发包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决策不民主、过程不公正、结果不公开等问题,我们创新管理模式,在村级资产资源管理过程中引入招投标机制,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并制订出台了《黄梅县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保集体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效益最大化。

  一是把招投标组织机构延伸至乡镇。各乡镇成立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财经所、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乡镇财经所成立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投标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在乡镇财经所内部调剂,负责对村级小型公共建设工程,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集体生产、生活、公务用品采购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是把招投标业务范围覆盖到村。对村级集体投资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村级集体投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自行采购项目,对出让标的1000元以上的、对外承租标的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对总额5000元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经营股份,全部要求进入乡镇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三是把招投标民主决策权交给群众。坚持“以村为主,群众参与”的原则,把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寓于村级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投标工作全过程之中,坚持严把“四关”:一是严把项目立项关。村级集体小型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投标活动,实行村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勤廉督导员参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议,决定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五议三公开”民主决策机制。凡是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集体工程和公共资产资源经营管理项目,必须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方可立项并确立标底。二是严把过程监督关。建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在村民代表、党员、纪检小组中选出村级监督员,让他们零距离接触招投标活动,参加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程序,进行全程监督。三是严把合同签订关。村民代表出席签订正式合同,按照简明规范、易于操作、便于评标的原则,全县村极集体小型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活动的招投标实行统一的文书格式。积极开展合同鉴证,三年来,对131宗显失公平、农民反映强烈的合同依法进行改签。四是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村民代表参加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实地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近年来,我县通过持续有效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一是推进了源头治腐,规范了干部行为。实行农村“三资”监管代理服务后,村级财务收支、审批手续逐步规范,财务运行、资金运用透明度不断增强,从制度上防止了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侵占集体资金等行为的发生。XX年,各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拒付不合规开支400多笔,涉及金额100多万元;全县共查处农村集体经济案件31起,退赔金额121万元。二是强化了“三资”管理,提高了“三资”使用效率。通过清理,衔接和延续了村级财务账目,确保了村级财务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公正性;通过公开处置,增加了集体收入。截止今年6月底,全县办理村级招投标项目287宗,标的额4432万元,为集体经济增加收467万元,节约支出496万元。XX年我县通过实行“双代管”和招投标,规范村级收支行为,共计化解村级债务2500万元,减少非生产性开支800万元。三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三资”管理进一步理顺了农村经济秩序,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干部一个清白,群众的参与度不断提高,村级事务透明度日益增强,干群互动更加融洽。“宗族房头”、“恶人治村”等一些困扰农村发展的难题得到有效破解,涉农信访量明显减少,XX年涉农上访的批次与XX年相比下降了67.8%。“三资”管理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普遍理解和拥护,继XX年全县“三资”清理之后,在XX年村级换届选举中,全县获连选连任的村支部书记比例达86%。

四 : 市村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市村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组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原则,强化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维护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审核权和村民的监督知情权,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改善干群关系,促进我镇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对做好村组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财务问题历来是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农村大局的稳定。近年来,我镇在加强村组集体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规范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努力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现象有所遏制,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利益,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部分村干部财务管理意识淡化,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二是有的村干部自收、自管、自支集体资金;三是开支无计划,违规开支时有发生,办公费、招待费等费用过多;四是农村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队伍缺乏稳定性,造成村财会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五是农村财务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不到位,村级财物支配权还不能进行有效分解,相互制约的机制还不健全。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完善各种财务规章制度。
三、继续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一)“两审一办”工作制度
1、核算中心会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帐目结算,帐务处理,编制报表等项工作。同时,在结帐时,应认真检查收支单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及规定的要件,并正确处理帐务。
2、村、组集体资金的收支必须经过“二审”,即一是由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单据是否真实合理,在签署意见审核发票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二是由镇(村)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单据是否合规、合法。对审查通过的收支发票应加盖审验章。凡未经审批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同意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帐,否则由相应责任人追回所付款项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支出票据要规范,村社一切支出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人员逐笔审查,并在单据上逐一签字。再由村主任(组长)审批后方可列支,非生产性支出还需说明理由,对不合理合规的支出核算中心将拒绝报销,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金额的责任。
4、支出票据除劳务费、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外,其它票据都应为收款单位出据的正式发票或收据,村组原则不能自制单据支付各种款项。
5、集中办公时,核算中心会计应对报帐员加强业务指导,检查收支单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6、帐务处理完毕后,核算中心会计应相互交叉检查帐务处理是否正确,以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7、核算中心须及时向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报表等,年终要报送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表;同时为村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二)财务收支及审批制度
1、村组的收入是指凡以村组集体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村组的开支是指由村组集体资金支付的全部各类开支,必须全部纳入村组财务会计核算(含水费、一事一议、机动田款等)。
2、各村组凡与镇财政有往来(含各项拨款、借款等)必须经会计核算中心开据或签章方能领取,否则,财政所不予支付。
3、村组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在审批权限内原则上由村主任(村民小组长)一支笔审批,杜绝多头审批。
(1)组上日常开支100元以下,基本建设200元以下午由组长审批,超过限额的报村上审批;
(2)村上的日常开支300元以下,基本建设10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超过限额的由村支两委会讨论,并由村支部书记、主任共同审批。
4、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组原则上不得开支招待费,确需开支的非生产性支出必须严格控制,杂工款必须从严掌握。
5、凡未经审查批准,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未通过,收支发票出纳员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不规范的票据,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入帐,所产生的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6、村组每年向农户或单位收缴的水费、机动田款及其他租赁发包等收入必须按要求入账进行结算,建立健全各项往来帐务。
7、开支审批权限:村组重大事项大额开支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村民(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后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附有书面合同和结算清单,并且任何报销凭据都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8、凡用村组集体资金外出、学习、考察等事项,事前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9、严禁村组干部用集体资金(含上级各种转移支付资金)自定标准发放各种补助、报酬、奖金、补贴等。
(三)村组现金、存款管理制度
1、报帐员必须按核算单位分别据实逐笔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
2、严禁报帐员将现金挪作他用,严禁白条抵库。
3、银行存款票据,财务印章由文书管理,同时预留2人以上印鉴,印鉴由各自分别保管,严禁将票据,财务印章、预留印鉴交由一人保管。
4、严禁超限额库存现金,每个村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每个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元,以上限额均包括外出办事暂借款。
5、严禁非出纳人员(特别是村组主要干部)代行出纳职权,严禁座收座支,以支抵收。凡属村组集体性的收入必须出据村社专用收据,严禁以个人名义字或白条领取。
6、每次结帐时必须与出纳核对现金、存款余额。
7、凡无现金、存款余额的村组,出纳应拒绝报销开支,杜绝透支,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
8、凡财务人员经办的代发资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结帐,严禁长期挂帐、
拖延。
(四)票据管理制度
1、各村、组必须使用统一的村社财务专用收、支票据。
2、建立票据领用缴销登记簿,领用、缴销时必须按相关内容如实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3、对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严禁擅自销毁,必须交回领用处。
4、票据的填写必须内容完整、规范、印章齐全。
5、每季度结帐时会计必须与票据使用人核对票据的使用、缴销、结存情况。
6、凡本单位领用的票据只能由本单位使用,不得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7、领用票据时必须将上次领用的票据缴销回领用处方能继续领取,否则,不予领取。
8、所有开出的票据必须使用会计核算中心加盖有专用章的票据。
9、所有的票据不得遗失,否则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任务。
(五)帐目结算手续交接制度
1、村组必须坚持按季结帐(即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若财务收支发生较多的,可另行适时安排结帐。
2、每季度结帐时必须填财务结帐清单,填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核算中心会计、出纳、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签字认可。清单应载明期初余额,本期收入单据张数、金额,本期支出张数、金额,期末余额。
3、每季度结帐时必须清点出纳库存额,并如实记录于结帐清单上。
4、对本季度出纳的短款必须限期补齐,对长余款应查明原因,对不能说明原因的长款应立即收归集体所有。
5、结帐清单必须一式三份,出纳、会计、报帐员各执一份,并放大复印一份进行期内财务收支公示。
6、结帐清单应妥善保管,会计一份应同会计凭证一同装订归档。
7、委派会计每季处理完毕帐务后,必须与出纳核对现金、存款余额并相互签章认可。
(六)财务公布及公开制度
1、村、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十五日前向村民张榜公布财务收支帐目,同时还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口头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2、村、组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职责、年(季)度财务计划、各项收支、村组干部工资资金等报酬情况、各项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决定向农户筹集资金的收支情况、水电费等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3、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齐全,公布榜必须书写清楚、规范。
4、公开的内容应经所在村组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并留存软件,已备日后查证。
5、公布榜应张贴于人群集中、醒目的地方,以便于群众观看。
6、镇政府将不定期分片交叉进行检查。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各村、组财务档案由镇集中统一管理。
2、按时整理财务档案资料,每季度次月15日前,会计应将本季度财务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所有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统一归档,不得丢失损毁。
3、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村、组需借用财务档案时,必须如实登记并限期归还。
4、财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5、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销毁财务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切实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一)充分发挥村民对村集体财务的监督作用。凡事关村民根本利益的财务事项如重大财务收支、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等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要强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监督,理财小组要严格履行程序,加大审核监督,尤其要重点查看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看实际支出、资金往来和发票与账目是否一致;要建立完善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对村级财务定期监督检查的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平时有监督。镇农经管理部门要抓好村级财务公开情况的跟踪监督,将村级财务公开情况及时拍照存档。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要组织专人督促其进行财务公开,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切实把财务管理的“关口”前移,由事后监督转化为事前监督。
(二)加强村级财务审计监督。镇农经管理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村级财务审计工作,每三年轮审全镇所有的村;对年收入或集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实行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在审计中查出任何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财经纪律。

五 : 农村财务管理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市农村财务管理现场会议,是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我市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安排部署全市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任务。刚才,大家现场参观了龙泉、姜屯、西岗3个镇街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并为龙泉街道村居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暨公章监督管理中心进行揭牌;业河同志宣读了《滕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西岗、姜屯、龙泉、洪绪4个镇街分别就开展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作了很好地发言。这些经验和做法各具特色,成效明显,希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讲三个方面问题。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全市上下尤其是农经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大局,按照中央、省、市农村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立足我市农村实际,在推进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方面,从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上,不断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总结摸索出一套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突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管理体系逐步健全。我市农村财务管理体系,是在实践中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建立完善起来的。自1953年设立会计辅导组,配备专门会计辅导员开始,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现已发展为以市经管局、镇街经管站、村居会计三级为主的农村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全市农经系统现有农经专业人员1307人,负责全市1226个村居财务管理工作,已初步形成了上下齐抓共管的网络化格局。

(二)运作机制日趋规范。在村级财务管理运作机制上,我市先后实行了农村会计委派制、村账自我管理、农村财务“双代管”等管理运作模式。适应新形势要求,XX年8月份,在坚持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全面推行了村居会计委托代理制。截止目前,全市已有西岗、姜屯、龙泉、洪绪、龙阳、木石、级索、南沙河、东沙河、柴胡店、羊庄、界河、鲍沟、善南等14个镇街建成了村居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并正式投入运营。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村934个,累计代理村级资金2.7亿元,代理资金余额2801万元,从而使全市农村财务管理步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自1988年国家财政部第一次颁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推行新的会计核算制度开始,我市在农村财务制度建设、核算方法等方面,不断进行了探索和完善,先后实行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审计监督、财务“双代管”等管理制度;XX年全市推行了村级财务管理长效机制,整合规章制度,实行“三制一化”管理,XX年市纪委、监察局、经管局联合下发了《村居财务管理若干规定》,龙山村被农来部确定为“全国100个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

(四)管理方法不断创新。在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现代化、微机化管理,XX年全市开始推行了会计电算化记账方法。截止目前,全市现有西岗、龙泉10个镇街安装了网络版财务软件,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利用电脑微机处理账务,初步实现了市、镇街、村居财务监管信息化、网络化。为规范村级经济行为,从源头上堵塞漏洞,积极推行“阳光村务”,实行村居公章由镇街统一代管。目前,龙泉、界河、南沙河、柴胡店等4个镇街,对173个村的公章,实行了统一代管,强化了村务工作监管,有效促进了村居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当看到,我市农村财务管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村级债务居高不下,截止XX年底,全市村级债务达3.9亿元,平均每个村居负债36.8万元;有的村干部上任以后不偿旧债,又举新债,旧债未还新债又增;少数村居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账簿、资金、公章交接不及时;有些村居公款招待、大吃大喝等非生产性支出严重超标;村级会计人员不稳定,造成了换不完的新手,理不完的乱账;有些财务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为此,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本文标题:村级财务管理办法-乡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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