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个人现金借贷战况惨烈 关于“千贷大战” 客官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8-03-23 所属栏目:债权债务法规

一 : 个人现金借贷战况惨烈 关于“千贷大战” 客官你怎么看?

个人现金借贷战况惨烈 ,关于“千贷大战”,客官你怎么看?

 

  借贷领域是互联网金融的主战场,众多公司为填补银行无法覆盖的空白市场而绞尽脑汁。个人现金借贷留给大家的想象空间最大,参与公司数量也最为庞大。

  在App Store中输入关键词“借款”或者“现金贷”,APP搜索结果都超过600个,这还仅仅是线上借贷公司。如果再加上线下借贷公司,以“千贷大战”来形容市场竞争并不为过。

  

 

  为了更加清晰的分析市场竞争格局,爱分析选取了10家典型个人现金借贷公司的三个重要指标,制作了市场分布图。其中,横轴为笔均借款周期,纵轴为笔均借款合同金额,气泡大小表示贷款余额。

  

 

  从分布图可以看出,个人现金借贷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战区。

  线上借贷战况惨烈

  第一战区在笔均借款周期不到12个月,笔均借款合同金额不足1万的领域,参与者多为线上借贷公司,典型代表是微粒贷。

  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战区在分布图中所占据的区域并不大,而且参与公司多如牛毛,再加上微粒贷、蚂蚁借呗这种巨无霸的存在,这个战区的白热化程度只能用惨烈来形容。

  线上借贷公司对外宣称的交易额都很高,但由于借款周期短,贷款余额其实很低。要想突围,首选方案是提高笔均借款周期,保证贷款余额稳步增长。贷款余额越高,每月的现金流入才更加稳定可期。

  因此,线上借贷公司的重心工作开始倾向延长笔均借款周期。部分公司如拍拍贷、51人品等,笔均借款周期已经接近12个月,形成局部突围。在提高笔均借款合同金额层面,大家还相对保守。因为一旦提额,面临的欺诈风险就会暴增。

  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线上借贷领域依然有新公司从笔均借款周期1个月、笔均借款合同金额不到2,000元的领域兴起。和国外的发薪日贷款类似,他们共同的商业逻辑是微额贷款、多次贷款。

  为什么做微额贷款?

  做微额贷款的几点好处,即试错成本低、积累数据快、风险可控。

  比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推广过500元的极速贷产品。用户只需提交身份证和手机号码,5分钟之内就可以获得500元贷款。产品上线后短时间内获得了4万笔贷款申请,即使20%的坏账率,也只是400万的试错成本。但是,北银消费金融却因此积累了4万笔贷款数据,可以为风险定价提供数据积累。

  做微额贷款的另一个好处是,降低反欺诈比例。目前,反欺诈是个人征信评级公司的标准服务配置,反欺诈联盟共享的免费黑名单数据也很多,行业反欺诈水平提高很快。因此,随着线上欺诈成本越来越高,欺诈者就不会将目标锁定在微额贷款产品上。

  多次贷款是赚钱的关键

  多次贷款是线上借贷公司的主要赚钱逻辑。借贷公司的成本由获客、风控、运营、风险(覆盖坏账)组成。多次贷款的用户首先降低了获客成本,同时随着同一用户的借贷交易数据积累,风险成本也得以下降。如此,借贷公司才能产生更高的利润。

  目前线上获取一个有效微额贷款用户的成本在50-100元。虽然该成本的绝对数不高,但相比2,000元的借款而言,占比约4%。而2,000元、1个月周期的借款服务费可能也只有100元,刚刚覆盖获客成本,更别提风控、运营以及风险成本。

  微额贷款收费过高

  微额贷款业务的潜在问题在于收费过高。Google和Facebook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封杀了发薪日贷款广告。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的民事裁决书为例。某微额贷款公司发放了一笔7天、1,000元的借款,收取利息2元、账户管理费12元、快速审核服务费36元,减免5元后,总还款金额为1,045元。年化之后,借款人的利息费率10.43%,还款费率234.64%。

  这种费率远远超出了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存在一定政策风险。

  信用卡代偿

  除了微额贷款,另外一批新兴借贷公司的着力点在服务信用卡用户上,特别是拥有大量用户积累的信用卡管理APP产品。

  由于已经是银行信用卡用户,这类APP能满足的用户需求是短期提额和信用卡代偿。短期提额只是临时需求,而且银行的此类服务愈加完善,新兴公司的机会较少。如51人品,其目标客户是信用卡里的“坏客户”,主推信用卡代偿服务。

  线下借贷公司的人海战术

  第二战区在笔均借款周期24-36个月,笔均借款合同金额大于5万的领域,以宜人贷为代表。与第一战区服务年轻人群不同,第二战区服务的主要是小微企业主。

  第二战区基本是线下借贷公司,实行人海战术,信贷人员少则数千人,多则上万人。人海战术不光带来高昂的管理成本,防止内部人员输送欺诈客户是线下借贷公司的风险成本之一。

  鉴于人海战术的欺诈弊端,线下借贷公司也开始转向大数据风控。在贷前的授信评估模型中,用户提交的资料所占权重极低,线下借贷公司主要依靠自身拥有的数据进行风险定价。在贷中,还会辅以上门调查的手段防止欺诈。

  由此,线下借贷公司摆脱了对线下信贷人员的高度依赖,转而可以通过代理渠道获客。

  现金流断裂风险

  线下借贷公司的利润从来不是问题。做线下借贷秉承的理念是收益覆盖风险,简言之,就是借款服务费覆盖坏账。因此,线下借贷公司的借款服务费普遍很高。假设用户要借5万元,合同借款金额就是6万元,其中1万元作为借款服务费扣除。

  线下借贷公司最大的风险在于现金流。由于借款服务费是一次性缴清(趸缴),所以一旦大幅逾期出现,公司需要拨备资金覆盖坏账,进而对现金流造成影响。此后,公司只有继续放大贷款额,才能加速借款服务费回流,保证现金流,但这给未来埋下的坏账隐患会很高。如果减小贷款额,则面临现金流断裂风险。因此,线下借贷公司多死于现金流,而非亏损。

  线上借贷与线下借贷的战争

  与线上借贷公司相比,线下借贷公司当前优势明显,笔均借款周期长、笔均借款额度高,处于完胜地位。

  但从长期来看,两者之间的战争不可避免。同样定位于小微企业主,网商银行的笔均借款金额已经接近4万,已经开始对线下借贷公司产生冲击。

  届时,PK的核心将是风控能力和运营效率。从风控看,线下借贷公司正在向大数据靠拢,二者的风控能力未来很可能是趋同的。那么,运营效率将是PK的核心点。这方面具备先天互联网基因的线上借贷公司无疑更有优势。而且放贷额越高,线上借贷公司的边际成本越低,优势越明显。

  此外,线上借贷公司还有一点优势很重要,就是多次贷款的客户粘性,这是线下借贷公司所不具备的。根据爱分析调研,线下借贷公司的客户二次贷款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从长期看,线上和线下借贷公司的战争不可避免。而线上借贷公司拥有运营效率和获客成本的优势,线下借贷公司如何应对是一大看点。

  短拆借贷

  第三战区主要是短拆类贷款,笔均借款周期短、但笔均借款额度高。

  相比其他两个战区,短拆领域的竞争并不激烈,而且强者的优势较为明显。比如二手房交易领域的链家。链家本就拥有二手房交易场景,因此对于赎楼这种短拆业务驾轻就熟,无人可以竞争。

  第三战区强者未来的威胁不一定来自借贷公司,反而很可能来自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比如二手房交易的保险产品,完全有可能以更低的成本替代赎楼贷款。

  消费分期本质也是现金借贷

  其实,个人现金借贷领域还有其他诸多问题值得分析。比如,借款服务费应当期缴还是趸缴?线下借贷公司做直客还是代理?如何为现金借贷公司估值?如何解决借款人过度负债问题?爱分析将继续深度研究个人现金借贷领域,并持续发布分析文章。

  同时,消费金融本质上就是专款专用的个人现金借贷,完全可以套用本文的分析逻辑和思路。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提升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本次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全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通知
1997年7月23日
法发〔1997〕1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
法发〔1997〕23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9日
法释〔1997〕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
法发〔1997〕26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12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法发〔1998〕4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17日
法释〔1998〕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1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8年7月27日
法发〔1998〕1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
法〔1998〕10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15日法释〔1999〕1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2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999年2月14日
〔1998〕行他字第13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刑事再审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法〔1999〕2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法发〔1999〕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999年8月1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5日
法释〔1999〕1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诉讼费用管理的通知
1999年9月20日
法〔1999〕191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药品监督职权时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答复
1999年12月8日
〔1999〕行他字第23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9年12月28日
法〔1999〕24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2000年1月11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6日
法释〔2000〕4号
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2000年2月17日〔2000〕法民字第4号
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0年3月8日
法释〔2000〕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0年4月4日
法〔2000〕4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代替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2日
法〔2000〕5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1日法研〔2000〕38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5日法〔2000〕9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20日法〔2000〕95号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日
法释〔2000〕43号
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相冲突
3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不得收取外币等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5日
法办〔2000〕326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
法释〔2001〕3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0日
法释〔2001〕11号
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6月15日
法行〔2000〕26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
法函〔2001〕3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36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法〔2001〕129号
依据已被修正,不再适用
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法明传〔2001〕40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代替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10月17日
法释〔2001〕29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相冲突
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4日法〔2001〕15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30日
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
4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答复
2001年12月29日
〔2001〕行他字第12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
法〔2002〕2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代替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10日
法释〔2002〕9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0日
法释〔2002〕1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8日法释〔2002〕12号
已被企业破产法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6月10日〔2002〕民四他字第1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2002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有明确规定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2002年7月12日〔2001〕民三他字第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5日
法释〔2002〕34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相冲突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法〔2003〕20号
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7日
法释〔2003〕4号
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003年6月9日
法函〔2003〕34号
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规定相冲突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法〔2003〕72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8月6日
法〔2003〕136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15日
〔2003〕行他字第4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5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27日
法研〔2003〕13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10日
〔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已被《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代替
5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问题的答复
2003年9月23日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59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法审〔2003〕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2003年11月26日法〔2003〕177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代替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2003年12月8日法释〔2003〕18号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4年2月16日
法〔2004〕17号

已被《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4年3月4日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相冲突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4年8月10日
法释〔2004〕10号
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相冲突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4年8月16日
法发〔2004〕19号
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相冲突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2005年2月17日〔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4月29日
法〔2005〕55号
通知内容已被证券法、行政强制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2005年4月29日
法释〔2005〕2号
已被证券法、行政强制法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宁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网络链接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年6月2日〔2005〕民三他字第2号
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冲突
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法发〔2005〕1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7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2005年8月12日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7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8月15日
〔2005〕行他字第19号
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冲突
7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法〔2005〕214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大顺减刑一案的答复
2006年12月7日〔2006〕刑监他字第5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7月23日
法释〔2007〕14号
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冲突
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法发〔2008〕1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代替
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2008年11月25日法〔2008〕320号
通知已过时效
79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0年1月4日
法发〔2010〕2号
通知已过时效
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4月6日法〔2010〕14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法〔2010〕43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本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个人现金借贷战况惨烈 关于“千贷大战” 客官你怎么看?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14943.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