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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行政公文命令范文:省人民政府嘉奖令

发布时间:2017-08-07 所属栏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 : 行政公文命令范文:省人民政府嘉奖令

省人民政府嘉奖令

各市,县人民政府:

200x年x月x日,在……的紧急关头,请输入姓名同志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表现出舍己救人的高尚品质。为了表彰他的先进事迹,特通令嘉奖。

一、决定授予××同志嘉奖奖章和奖励证书,以及……,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由××县政府召开大会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号召广大干部、工人、农民、学生学习他的高贵品质,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贡献力量!

……

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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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30号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30号发文日期:2009-01-04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九年一月四日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发布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www.61k.com]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自行审批)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十条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而统一征地的,在没有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 广东人:广东人-简介,广东人-广府民系

四 : 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为做好禁火工作,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时间:从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辖林区。
  三、禁火内容:
  1.严禁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小孩玩火;严禁烧山边田墈、土墈;严禁烧稻草、草皮、土灰;严禁烧木炭。
  2.清明节扫墓期间,禁止烧坟山。野外烧香、烧纸、烧蜡烛、燃放鞭炮时,必须有坟主责任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3.未经批准严禁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4.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四、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二〇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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