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黑客受人雇佣攻瘫网吧 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受人雇佣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获取10余万元的报酬,充当“网络打手”的邰英勇(化名)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日前被宝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今年2月,邰英勇受到意欲向网吧勒索财物的秦某雇佣,对一些网吧实施了网络攻击。在2月至3月间,邰英勇利用“风云攻击器”对一些网吧的IP地址进行拒绝服务攻击,致使多家网吧的网络通讯受到严重干扰,出现断网、用户无法上网等后果,造成这几家网吧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邰英勇非法获利1000元。
与此同时,邰英勇在2月间还被在本市一家科技公司任职商务经理的冯某雇佣,对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广州一家科技公司的语音频道实施网络攻击,并利用黑客技术结伙他人对该公司的IP地址进行拒绝服务攻击,致使该公司20余台服务器网络通讯受到严重干扰,出现断网现象,30余万用户无法登陆或掉线,与该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其频道的公司无法正常开展商务活动,造成该公司巨大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而邰英勇非法获利12万元。
法院认为,邰英勇结伙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 : 全国游客黑名单:爬红军雕塑游客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国家旅游局昨天通报了五一旅游投诉和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情况,并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查处情况。[www.61k.com)五一小长假期间,全国旅游投诉达到800件,辱骂游客的云南女导游陈春艳被吊销导游证,今后不得从事导游业务;陕西攀爬红军雕塑照相的李文春(右图)则被列入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五一期间,国家旅游局派出5路工作组开展假日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昨天,国家旅游局公布了五一期间涉及旅游市场秩序和游客不文明行为的两起典型案例。
云南省女导游陈春艳在带团工作岗位上辱骂游客强迫购物消费行为案,国家旅游局高度重视,将其列为重大督办案件。最终,国家旅游局要求吊销陈春艳导游证,今后不得从事导游业务;并对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6个月;同时对涉事企业法人、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此外,针对陕西李文春攀爬红军雕塑照相案,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照片被微信传出后,引起公众的谴责,国家旅游局立即进行督办。陕西省旅游局此前已将李文春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吴起县胜利山景区因管理不严,被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目前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将李文春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期限10年;吴起县胜利山景区因管理不善,两年内不得参评A级景区。
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此前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表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更多是起到一个震慑作用,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在出游时并不会被各相关行业机构强行限制。
“不合理低价”将受整治
云南导游陈春艳因不满游客消费低而辱骂游客,近日引起舆论关注。昨天,陈春艳表示懊悔,并提到了自己的委屈。她表示,当天自己带的团是一个“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游”的低价团,合同上签的就是“旅游购物团”。陈春艳表示,像这样的低价团,只有游客多多购物消费,自己才拿得到带团的酬劳。
低价旅游购物团近年引发多起负面事件,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彭志凯表示,国家旅游局将把向“不合理低价”宣战提到今年旅游工作首位,并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从5月起,国家旅游局将不定期派出工作组,以明察暗访形式进行重点抽查。
景区成投诉重灾区
截止到5月3日20点,全国共受理旅游投诉800件。其中景点投诉242件,旅行社投诉224件,饭店投诉53件,交通投诉18件,其他投诉263件。从地区分布看,投诉主要集中在云南、北京、江苏、河南、重庆、浙江等旅游热点地区。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各类旅游投诉中,景区名列榜首,主要问题是管理混乱、门票涨价、设施故障等。在线旅游企业仍存在经营服务不规范的问题。“一日游”市场仍然混乱,恶意提价、强迫购物问题突出。此外,不合理低价导致强迫购物现象仍存在。
三 : 赵安歌服判无期徒刑
作为1949年以来金额最大的一起抽逃银行资金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参见《财经》2002年4月5日号《开平之劫》)在案发三年后仍余波阵阵,由此案而牵出的中国银行几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案情也在近期陆续得以浮出水面。3月15日,前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第一副行长梁小庭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半个多月后,前中国银行副行长赵安歌在被捕近两年后终于有了初步的结论。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赵安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赵安歌本人及其律师虽然对于法院一审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存有异议,但对于基本事实表示认可,因而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赵被关押于北京秦城监[www.61k.com)狱。
与赵安歌同时受审的还有另外三名被告,他们是赵安歌的胞弟、原珠海安平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索立鸽,曾任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的李耀森和南京银佳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南京银佳”)王龙俊。其中,索立鸽和李耀森涉嫌挪用公款罪,王龙俊涉嫌的罪名为行贿罪。
据悉,除了赵安歌,其余三名被告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已提起上诉。
由开平案牵出
与中行前两位获罪的高级管理人员王雪冰和梁小庭相比,赵安歌事发略晚,但进入司法程序则更为直接。在开平案曝光一年后,2002年9月18日,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的赵安歌在参加农行总部高层领导例会时,被北京市检察院执法人员带走。当月30日,赵被批准逮捕。而此前,赵安歌并没有经过通常的“双规”这一程序。
今年54岁的赵安歌是辽宁沈阳人,1976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同年进入中国银行工作(这一履历与中行前行长王雪冰完全相同)。自进入中行起,赵安歌就在财会处工作,并先后在中行卢森堡分行、总行财会部任职,担任过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1995年8月,赵安歌升任中国银行副行长,其负责的业务范围中也包括有总行的财会部门。1995年11月,赵任中国银行董事会常务董事。
赵安歌被捕的消息传出后,外界普遍推测,其“落马”极有可能事涉中行开平支行抽逃银行资金案。该案于2001年10月12日曝光,涉及金额高达4.83亿美元之巨,为1949年以来所未有。开平案涉案人员包括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江门分行数任行长和广东省分行部分官员,作案持续时间长达10年。尽管中行各级财会部门并不垂直管理,但在业务上也需向总行财会部负责。案件主角许超凡(在逃)曾担任中行广东分行财会处处长,赵安歌正是负责财会系统的一把手。同时,开平案所暴露出来的有漏洞的中行电子联行系统,也正是由赵安歌一手负责组建。
此外,有消息指出,赵安歌的弟弟一直在广东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曾在中行开平支行大量借贷开发房产项目,并最终将项目卖给了中行。开平案发后,其弟也被牵连在内。而几乎与此同时,赵安歌被调离中行就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有关材料显示,赵安歌的案发确因开平案而起,赵案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02年下半年重点办理案件,被称为“9•11”专案。据悉,此案系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10•12”中央专案(即开平支行案)过程中所发现的,后由高检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02年9月11日,北京市对赵安歌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于当天成立了专案组,组长由反贪局局长王双进亲自担任。专案组下设四个职能小组,中纪委的一名处长常驻专案组负责协调。
受贿579万元
在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后,今年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赵安歌及其他三人一案正式提起公诉。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4月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多少有些出人意料的是,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赵安歌案与开平案并无直接关联。同时,与其弟索立鸽所从事的房地产项目关联甚深的为中行珠海分行,而并非之前所普遍认为的开平支行。
据悉,赵安歌被捕时仅涉嫌挪用公款一项罪名。在审查中,赵主动交代了其时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三项受贿行为,而这些问题则构成了日后赵安歌案的重要内容。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这三项受贿行为分别是:
其一,1998年至1999年间,赵安歌利用担任中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令中行广东分行及中行广州国际大厦支行为阮健锋(另案处理)贷款提供支持,致使阮健锋以多家公司的名义多次向上述银行贷款共计1.48亿元人民币。为此,赵收受阮给予的贿赂款40万美元(约合331万元人民币)。后阮胁迫赵安歌将该款退还。同时,上述贷款尚有1.35亿元至今没有归还。
其二,2000年初至当年底,赵安歌利用担任中行总行副行长分管总务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远”)销售部经理胡某的推荐,决定中行总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百合园二期商品房作为北京分行的职工宿舍。为此,赵安歌向华远索要回扣,华远同意。后赵安歌伙同女友赵晨(另案处理)虚构由中盛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盛融通”)介绍购买的事实,签订虚假中介协议,以中盛融通收取中介费的名义,从华远取得贿赂款约190.8万元人民币,用于赵晨购房。该款已被追缴。
其三,1993年初至2000年6月期间,赵安歌先后利用担任总行财务部经理、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被告人王龙俊担任海南长江联营发展总公司(即中行在海南开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要求中行河北省分行将计算机日常维护业务交给王龙俊担任法人代表的南京银佳承揽。期间,赵安歌收受王给予的贿赂款7万美元(约合58万元人民币)。
赵安歌的辩护人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志耕则针对上述三项事实分别提出了不同意见。
首先,辩方认为,指控赵安歌索取阮健锋40万美元的证据不充分。由于缺少行贿人阮健锋(此人已移居国外)的供述,目前能认定赵索贿的证据只是赵本人的供述。相关证据显示,赵安歌曾表示“我就给阮打了个电话,说我一个朋友需要用钱,看他能不能帮我解决”。辩方认为这不应认为是为个人索贿。同时,辩方指出,中行向阮的企业贷款一共有16份协议,时间从1997年11月至1998年12月。而赵给阮打电话则是在1999年底或2000年初。因此,赵安歌支持向阮贷款的动机并非索贿。辩方还表示,赵帮助阮贷款与阮骗取贷款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辩方认为赵安歌收受华远的190万元并非索贿。华远有关人士的证言因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逃避行贿责任而不能不说是赵索贿。同时,华远有关人在签订虚假中介合同的时间上的供述也被证明是不实的。事实上,赵是在胡某表示可以给中介费后,才表示想要100万元的。190余万则是胡某与赵晨的哥哥商定的,赵安歌直到被捕前都不知情。
第三,辩方认为指控赵安歌收受王龙俊7万美元的证据不充分。王的供述始终坚称是赵向其借钱,并由其前妻具体办理。
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方关于40万美元是索贿证据不足的意见。但对于上述其他辩护意见没有认同。
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显示:赵安歌曾分别发给中行广东分行行长以及广州国际大厦支行行长传真以及信函,表示希望他们对金阳集团(阮健锋任法人代表,七家贷款企业之一)及阮健锋予以支持,协助阮贷款。期间,赵还打电话给广东分行行长,询问进展情况。此外,中行信贷部1998年11月24日致广东分行的函显示,该管理部根据行领导指示,建议省分行在金阳集团押品不足的情况下,以该集团所持有的青岛金质极品啤酒的独家经销权做抵押,采取封闭贷款形式,解决未贷部分的贷款等,给予金阳集团支持。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