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格式

发布时间:2017-10-15 所属栏目:条据书信

一 : 行政上诉状格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承德市行政中心办公楼法人代表:赵凤楼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朱凤惠 职务:局长。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钟鼓楼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凤栋 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级法院(2011)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承德中级法院(2011)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2010】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2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承德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www.61k.com)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第两款,以及2004年10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国办发[2004]46号通知之第五条的禁令。

从法律渊源上讲,第6号证据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在法院审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为本案法庭审理依据,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审判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被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2011】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里面认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产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而被告第6号证据则规定拆迁办这个事业单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第6号证据中只能有1个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已经被本上诉人补充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被告6号证据同时也是被告第1号证据、第2号证据、以及第3号证据的基础,因此被告6号证据的违法无效性,是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将6号证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属于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恳请省高院依法纠正。

四、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号证据中的资金提存证明、租房合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无效以及伪造不实等情形,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以及被告其他证据的采信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服,特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

2011年12月5日

后附补充证据两份。

上诉人补充证据目录

一、上诉人第1号补充证据

证据名称:【2011】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来源: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据证明目的:被告第6号证据违法无效;承德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承德住建局而不是承德拆迁办,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

二、上诉人第2号补充证据

证据名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证据来源:国务院通行法规

证据证明目的:被告第6号证据违法无效;被告没有省政府批文,无权让承德拆迁办充当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二 :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冯刚,男,1979年11月30日生,满族,个体,住兴城市沙后所镇。
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徐忠岭   地址:路北区北新西道     电话:(0315)3723226                                                                                                                                                                                       
第三人:沈阳冀东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从教乡宋家。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冀东源物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东侧
负责人李云新:总经理。
上诉人因行政登记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 实 与 理 由
第一部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超出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1、上诉人购买车辆时,车辆档案仍然保管在被上诉人处,上诉人是无从知道其对原冀BB8318办理牌照进行注册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否则上诉人不可能会花费三十多万的价格购置此车辆,其是在办理转籍不能过程中才发现的。
2、被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并未提出时效的抗辩(具体内容请详阅其一审答辩状),在被上诉人对时效未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居中裁判,不能主动适应时效,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诉讼明显有误。
第二部分 被上诉人为原冀BB8318办理牌照进行注册登记行为违法
一、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对照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仅提供了其中的产品信息属于非原始证据,是在第三人办理申请之后形成的证据,也就是说,一审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全部证据材料,该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应视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在此种情况之下,法院理应确认其登记行为违法。
二、实体违法
依据登记注册时有效的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在第三人申请注册登记之时,必须依法提供包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内的相关手续,但第三人提交给一审被上诉人的保险凭证是在2008年9月23日签的单,那么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就一定会在2008年9月23日之后,但即使以当天计算,其注册登记行为也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89号公告,案涉车型在2008年1月1日起被撤销,2008年7月1日起不作为注册依据。被上诉人为其注册登记行为违法。
第三、被上诉人自认违法
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2011年11月26日)的陈述,其内容应视为自认,被上诉人明知第三人在2008年6月25日申请登记时欠缺完税证明和强制保险凭证并告知其三日内补齐之后再另行办理,可见,对于办理注册登记提供的材料,被上诉人是明知的,在第三人在三日内未未能补齐的情况下,其已经丧失办理登记的条件,因此,2008年6月25日不能作为登记日,被上诉人以此作为登记日违法。而第三人是在2008年9月23日才缴纳交强险,既登记日期至少应该在2008年9月23日之后,而此时公告已经明确该车型不能作为注册登记依据。可见,2008年6月5日作为登记日,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给其办理注册登记行为违法。
第三部分 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理应赔偿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实际损失
因被上诉人将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车辆予以注册,致使上诉人买到车既不能办理转籍登记,也不能用于营运,也就是说,属于“黑车’,被上诉人将不符合注册登记的车辆注册行为不但违法,也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理应予以赔偿,应予赔偿的项目为:
(一)返还上诉人购车及相关费用
通过一审法庭审理中我方举证的情况来看,购买车价款306400元之外另付的费用为85970.73元,还款花去利息为23520元。
(二)、上诉方的停运费用及相关损失共计为495890.73
截止到上诉方起诉之日止,上诉人为处理此事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停业损失共计为80000元,其中驾驶员的工资应为38883元。
上述损失共计为(306400+85970.73+23520+80000)=495890.73元。
第四部分  综合意见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若销售单位诚信经营,若交警部门严格把关,本案本不应发生。而在唐山对外出售违禁车辆也是非止一日,见新闻《庞大涉嫌销禁售车辆 车主集体赴京举报》(转载《网易财经》2011年05月23消息),因为利益的驱动销售单位才会如此肆无忌惮的完成了需要交警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这一高难度行为。
上诉人是相信法律的,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公正是司法的最高最求。而法院是司法正义的最后一段防线,永康书记在《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文中,强调司法为民,痛斥一切违背了立法宗旨,玩弄司法程序的行为,玩弄司法技巧,只能使案件从一个程序走向另一个程序,对于本案来说就是如此。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变得越来越大,既没有公正,效率更无从谈起。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 宇在在《守护司法良心践行司法为民(人民法院报)》一文中,也与永康书记不约而同的提出类似观点“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如果司法技巧被某些失去了司法良心的司法人员所掌握,则这些技巧就会蜕变为司法的“奇巧淫计”,异化为瓦解司法公正的手段、解构法治和颠覆司法公正的因素。”遭受毁灭性打击的更是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毫不夸张的说:(2012)北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是一份比犯罪还可怕的裁决,因为,犯罪只会使河水污染,而它却污染了水源。
本案作为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无论案件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不复杂,法院的判决实在耐人寻味。同时,因该案引发的问题特别令人警醒:隐藏在本起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的背后是违背了法律和程序的渎职甚至是滥用职权,不排除长期的利益勾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种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违法行为一旦暴露在党中央的阳光下,必将土崩瓦解。
一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情形,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察公断。
此致
唐山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冯刚
2012年2月22日

三 :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四 : 行政上诉状

    1.格式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
    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
    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
    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制作行
    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
    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五 : 行政起诉状

如何写诉状
行政起诉状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本文标题: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格式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082324.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