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编制说明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编制说明
标题:《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编制说明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01日
颁布时间:2004年12月01日
颁布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
具体内容: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编制说明
1、编制背景
1989年国家计委发布计资源[1989]937号:“《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后,对促进我国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执行过程中尽管有些地区尚有些政策不落实,但各地均在实践中体会到热电联产是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在中央积极支持、倡导和各地区、各部门努力下,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较快的发展。到1996年底,我国单机6000千瓦及以上的供热机组已达1902万千瓦,占同容量火电机组的11.26%,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力建设相对滞后,出现了严重的缺电局面,再加上各地开发区的兴建,致使一些地区建设了一批小火电和小热电机组,出现了一些名不符实的热电厂,有的不顾国家的节能方针,在热负荷不足的情况下,建设了容量较大的抽汽机组,导致有的供热机组凝汽运行发电。国家有关部门为限制凝汽小火电的建设,曾发布文件,但对什么是热电联产均未有明确的界定,以致一些基层单位支持什么限制什么界限不清,造成混乱。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面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满足生产用热和居民生活采暖的需要,促进热电联产事业健康发展,配套有关的政策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2、为什么不再用供电标准煤耗率做为控制指标
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原能源部计资源(1991)2186号: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中,曾提出新建供热机组供电标准煤耗率<=(360克/千瓦·时。经一些学术会议论证和最近专门召开会议研讨,大家认为360克/千瓦·时做为考核热电厂的标准不严谨,因为:
1)热电厂有电和热两种产品。由于实现热电联产能提高能源利用率远比热电分产节约能源。热电厂的供热标准煤耗率一般均小于44公斤/吉焦,1996年全国供热标准煤耗率为40.13公斤/吉焦,而分散小锅炉则为55~62公斤/吉焦。对于有稳定热负荷,供热机组选配合理的热电厂,供电标准煤耗率可在360克/千瓦·时以下,对纯背压机组的热电厂,可在200克/千瓦·时左右,对没有背压机组的热电厂则很难达到上述指标。1996年全国供电标准煤耗率为410克/千瓦·时,从电、热两种产品来全面考核仍是节能的热电厂。
2)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方向是高参数大容量的发电机组,目前我国建设的主力机组为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机组,1996年调查50多台3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供电标准煤耗率为363克/千瓦·时,再加上
发电厂的输电线损,到用电处估算供电标准煤耗率应在370克/千瓦·时以上。热电厂要“以热定电”,根据当地供热范围的实际热负荷来选择供热机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容量不能很大,1996年底我国单机6000千瓦及以上的供热机组共999台,单机50000千瓦及以上的共112台,仅占11.21%其余均为25000千瓦及以下的机组。用单机25000千瓦及以下的小型供热机组来和单机30万千瓦的大型机组来比较供电煤耗,根本不是一个数量等级,因而是不公平也是不科学的,因为供热机组在供热方面的节能,从供电煤耗上并未反映出来。
3)根据“电力节能通讯”报导:1990年部属24个高压热电厂,其供电标准煤耗率为290克/千瓦·时(北京一热)~454克/千瓦·时(八0三)平均为388.75克/千瓦·时,12个中压热电厂,其供电标准煤耗率为414克/千瓦·时(灞桥)~570克/千瓦·时(通辽),平均为491.94克/千瓦·时。如果以360克/千瓦·时做为考核电力部属现有热电厂的标准,对24个高压热电厂中只有北京一热、沈阳热电厂、西固热电厂和金山热电厂达标,其余20个高压热电厂均不合格。对12个中压热电厂则全不合格。
4)热电厂计算的煤耗率也与管理水平有关
目前有些热电厂的入场煤亏吨亏卡严重,计量不准,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有各别厂将生活用煤计入生产用煤量,煤场存煤库存量不准,均使生产消耗煤量产生误差。也有的热电厂,为加大成本,人为地提高煤耗率,故按月计算的煤耗率有一定的误差。
所以我们认为单纯以供电标准煤耗率360克/千瓦·时做为热电厂的考核指标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严谨的。
3、用“热电比”和“总热效率”考核热电厂是全面的科学的。
热电厂输出的热能和电能与其消耗的能量(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热值)之比,表示热电厂所耗燃料的有效利用程度(也可称为热电厂总热效率)。对于凝汽火电厂,汽轮机排出的已作过功的蒸汽热量完全变成了废热,虽然整个动力装置的发电量很大,便无供热的成份,故热电比为零。对背压式供热机组,其排汽热量全部被利用,可以得到很高的热电比。对于抽汽式供热机组,因抽汽量是可调节的,可随外界热负荷的变化而变化。当抽汽量最大时,凝汽流量很小,只用来维持低压缸的温度不过分升高,并不能使低压缸发出有效功来,此时机组有很高的热效率,其热电比接近于背压机。当外界无热负荷、抽汽量为零,相当于一台凝汽机组,其热电比也为零。因而用热电比和热电厂总效率来考核热电厂是合理的、全面的、科学的。
1)热电比
热电厂要实现热电联产,不供热就不能叫热电厂,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供多少热才能叫热电厂应有个界限。文件提出不同容量供热机组应达到的热电比。
热电比=有效热能产出/(有效电能产出)
=Q/E
=各供热机组年抽汽(排汽)量×抽(排)汽焓×1000/各供热机组年发电量×3600
=G×I×1000/N×3600
上式中: G-供热机组年抽汽(排汽0量 吨
当有一台背压机,一台双抽机组时
G=G1+G2十63 G1,G2,G3为各机组不同参数的抽汽(排汽)量吨/年
I-供热机组年平均的抽汽(排汽)的热焓 千焦/公斤
当有一台背压机,一台双抽机组时
I1、I2、I3为机组不同参数下的供热蒸汽焓值 千焦/公斤
则有效热能产出Q=(G1I1+G2I2十G3I3)1000千焦/公斤
N一供热机组年发电量 千瓦,时
当有数台供热机组时
N=N1+N2+N3/·····
则有效电能产出E=(N、十Ns+N3?)3600千焦/年
热电比=(G1I1+G2I2十G3I3)1000/(N、十Ns+N3?)3600
2)总热效率
总热效率=(有效热能产出十有效电能产出)/(燃料总消耗量调燃料单位热值)
=[(G×I×1000)+3600N〕/(T×1000×q) %
上述中:T一热电厂全年发电与供热总燃料耗量 吨
q一燃料平均应用基低位发热量 千焦/公斤
其余同前。
1996年电力工业的电厂热效率为32.94%,能源转换总效率38.43%,文件确定热电厂的总热效率为年平均不低于45%,均高于上述数值、规定是严格的。
3)本指标计算结果
按上述公式,曾请三个设计单位、两个制造厂进行了计算,其结论如下:
武汉气轮机发电厂 主汽450C
南京汽轮电机厂 主汽470C/450C
北京华建电力热能设计研究所计算的供热机组情况为:
供热机组情况如下:
各参数机组锅炉效率取值为:
超高压机组如=91%,高压机组咖=90%,次高压机组如=85% 工业用汽不回水,采暖用汽全回水
Nc300/220一16.7(170)/537/537型额定功率 300Mw(纯凝汽工况) 220MW(额定供热工况)
主汽参数:16.7MPa(170ata)537℃ 935t/h
可调供热抽汽压力 0.245~0.686MPa(2.5~7ata)
额定供热抽汽量 518t/h
哈汽 51一100一2 90ata 535℃ 370t/h
额定供热抽汽量 200t/h I=641.3kca1/kg
上汽10万kw供热机组尚有四种型号未计算
CC100一8.83/1.27/0.196 C100一8.83/0.157
C100一8.83/0.981 CCl00一8.83/4.12/1.47
哈汽C145/N200 供热式汽机 进汽670t/h 外供汽压2.5kg/cm’ 抽汽焓707.86kca1/kg,计算结果如下:
从上表计算可以看出:此类两用供热机组能满足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当采暖期供热量为50%左右时,全年的热电比也能满足文件要求。我国目前城市集中供热的趋势是: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赶不上城市住宅建设的发展,据统计1994年比1993年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增加14.6%,而城市住宅面积增加17.3%。集
中供热设施投产后,民用采暖热负荷很快就增长上来,很多地方是大面积民用住宅等待热电厂集中供热,所以大型供热凝汽两用机组会有较高的热电比和总热效率。
由以上各类供热机组的计算可以看出:
①背压机组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均能满足规定要求。
②抽汽机组在额定发电容量下,有一定的抽汽供热负荷,均能满足规定要求,在热负荷不足的特殊情况下,应减少发电量,坚持热电联产也能满足规定要求,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③大型抽汽凝汽两用机组,专为城市集中供热而建设,在采暖期有稳定的热负荷,在采暖期均能满足规定要求。当供热量较大,如为额定供热量的50%时,全年的指标也能满足规定要求。
机械部设计研究院与核工业第二设计院的计算结果大体也相似。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一般情况下热电厂均能满足上述文件要求,只有对外仅供少量热负荷的热电厂达不到要求,应限期整改。 4)本指标实测结果
为验证本指标实际使用情况,在编制过程中,我们曾向20个不同类型的热电厂进行函调,按规定的指标用1996年实际的供热量、发电量、实耗燃料进行计算。然后又籍江苏省能源研究会热电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年会的机会,将规定的指标发给江苏省的一些热电厂进行1996年实际运行情况的测算,其有代表性的各类热电厂结果如下:
1996年各类型热电厂实际运行情况测算
从以上各类型热电厂:1996年实际运行情况测算结果来看,绝大多数热电厂均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少数热电厂不能满足要求,但今后如能坚持按热负荷的需要,按热电联产方式运行,减少凝汽循环的发电量,则完全能满足要求。通过以上的测算,我们可以看出:
①太原第一热电厂新厂装有2×30万千瓦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老厂供热机组供工业用汽)向市区居民采暖集中供热。由于采暖期结束后,30万千瓦机组仍为发电的主力机组,发电设备利用小时达5828小时,故全年总热效率较低。 ②石景山热电厂装有4×20万千瓦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热电厂留有备用的余地故与装有同类机组的沈海热电有限公司相比,沈海装机容量少一半,但发电量为石热的64.23%)供热量为石热的84.77%,故热电比与全厂热效率均比石热高。沈海如按规定仅计算采暖期的热电比,会满足规定的要求。
③北京第一热电厂装有BK一100一6型凝汽机组一台,早已改造为导汽管打孔抽汽,冬季对外供热。另北京东郊工厂企业较多,外部有尖峰锅炉房,故北京一热的热化系数较低,全厂供热机组的热负荷较饱满,历来是部属热电厂中供电煤耗最低的热电厂,其热电比和全厂总热效率较高。
④北京第二热电厂装有4台专供城市居民采暖用的供热机组。冬季四台机全开,夏季仅一台运行,坚持按热负荷的需求实现热电联产,尽管北京二热为专供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电厂,但其热电比和全厂总热效率均较高。
⑤扬子石化公司热电厂因以供生产用汽为主且热负荷较稳定,而大连热电集团公司则由于装有背压机,也是以供生产热负荷为主,故两厂的热电比与全厂总热效率均较高,沈阳热电厂两台31一25一1型机组已改造为循环水供热,经济性较好,故热电比与全厂总热效率也较高。
⑥无锡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供热量不大,发电量不少。两台12000千瓦抽汽机组,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已达5545小时和5907小时。故比其他同类机组热电厂的热电比和全厂总热效率为低,不符合规定要求。应积极发展热负荷,坚持热电联产,可以实现规定的要求。
⑦无锡中亚化学公司热电厂,尽管只有一台6000kw抽汽机组,但由于供热量较大、年供热设备利用小时已达5248小时,故其热电比和全厂总热效率均较高。 ⑧徐州溶剂厂热电站只装一台3000kw背压机组,发电量不多,发电设备利用小时仅为2504小时,但供热量不小,供热设备利用小时为4051小时,故热电比与全厂总热效率均较高。
⑨装有一台抽汽机一台背压机的热电厂,只要有一定的热负荷均可满足规定的要求。
⑩对装背压机的热电厂,由于纯以热定电,热电比和总热效率均较高。
通过以上不同类型热电厂的工况计算和1996年实际运行情况的测算,均说明本规定对热电厂的核算指标是合适的,绝大多数热电厂能够满足要求。少数热电厂不符合要求,通过积极发展热用户,扩大热负荷或坚持以热定电,减少凝汽循环的发电量,也可以满足规定的要求。
5)对不同容量的热电机组规定不同的热电比
对单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的热电机组,规定年平均热电比大于100%。这是因为目前多数地方热电厂均属此范围,以热电为名实名凝汽小火电的机组多属此类。用较高的热电比和总热效率控制其根据实际的热负荷进行热电联产是合适的。 对于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大于50%。这是因为此类机组,多为专供工业用汽或工业与民用热负荷兼供的大中型热电厂。此类热电厂技术力量较强,管理较好,多数厂均依据热负荷的变化,实现热电联产,同时当地电力部门均较重视这类热电厂,监督其按国家的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进行安全与经济的运行。
对于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机组在采暖期其热电比应大于50%。 此类抽汽凝汽两用热电机组,均安装在大型中心城市,以实现大面积的城市集中供热。采暖期间,实现热电联产对外供热,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总热效率很
高。在非采暖期则凝汽发电,也能保持较高的热效率,但其热电比为零,经核算,该型机组采暖期有较多的热负荷,如C145/N200,在采暖期热负荷在50%左右,全年的热电比也可达45%,但如果几台机组轮流供热,则全厂的全年热电比将达不到要求,例如石景山热电厂。故本文件规定此类机组在采暖期应满足上述要求。
6)与其他标准的比较
台湾《汽电共生系统推广办法》对合格汽电共生系统曾做如下规定:有效热能产出比率不低于25%,总热效率不低于50%。
台湾提出的有效热能产出比率为:有效热能产出/(有效热能产出十有效电能产出)。台湾提出不低于25%,在其文件中指出:此条系指“专业处理废异物者之汽电共生系统,得在受前项规定之限制”。我们对综合利用的热电厂已有专门文件(国发(1996)36号),故本文件按不同类型机组提出的热电比是合适的。台湾和美国的热电联产燃料主要为天然气和油,其热电装置比大型燃煤凝汽发电设备单位造价便宜近一倍。我国均为燃煤,而热电机组绝大多数为25000千瓦及以下的机组而火电主力机组已升为30万千瓦,故热电比火电的单位造价则贵一倍,中国的热电比美国、欧洲和台湾等地的热电联产负担更重,因而确定总热效率不低于45%是合适的。
我国的采暖期比俄罗斯和欧洲一些国家为短,这是中国采暖热负荷的特色。由于生活水平的差异,我国目前生活热水供应也很少,导致我国的热电厂其采暖与生活热负荷受季节性影响很大。热电厂的生产热负荷也受季节与气候影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纯供生产热负荷的江苏省与浙江省的热电厂,其夏天的热负荷也仅为冬季热负荷的80%,故热电厂确定总热效率不低于45%,是合适的。、
4、关于供热规划
城市供热规划是热电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总结我国热电建设几十年的经验,很多热电工程布局不合理,经济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均与供热规划不合理或根本就无供热规划有关。为此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和一些省、市计委曾明文规定:凡无供热规划的热电工程不予审批。有些省计委也有类似规定。最近几年各地区为申报热电工程,均报来供热规划,但其中有些规划编制不规范,起不到指导作用。有的供热规划与可研报告基本相同内容一致;有的先搞可研,后补供热规划;有的规划只有几页纸,连图纸都没有,为此本文件强调要按国家规定,认真编制供热规划。
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城市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结合目前实际需要和将来的发展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其内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各专业的要求,和按建城(1995)126号文件要求中《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供热规划,使供热规划真正起到指导作用。
5、关于上网电量与调峰
由于各类热电厂均有热负荷的被动,故热电厂供热机组的选择,应根据热负荷的性质和大小合理选择。一般情况下,背压机与抽汽机合理搭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将使热电厂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故电力系统应积极支持并网。对大型抽凝机组在保证供热与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参加调峰。如果叫热电厂也同凝汽电厂一样参加调峰,甚至后夜停机,则供热负荷如何解决?如热电厂减压减温供热,则造成能源的浪费。如热电厂后夜不供汽,势必迫使用户再将停用的小锅炉点起来,造成能源更大的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形成文明社会的大倒退。
凡批准立项的热电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过严格的审查,应是比较落实的热负荷,供热机组的选择应是根据落实的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的,故其热电工程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全年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这样要求各级领导部门在审查热电工程时,严格审查热电项目的热负荷,确定其可信程度,有无虚报和估算偏大的情况?发展热负荷有无依据?现状热负荷是否实地调查核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设计热负荷?
由于热电项目投产后热负荷有一个逐步增长的过程,故为节约能源,其上网电量应根据热负荷的增长,逐年增大。
对于各类型的供热机组,由于已规走有严格的热电比和总热效率,促使其按热负荷的需要安全经济运行,故应根据实际热负荷参加电网的调峰,故规定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参加调峰。
6、关于上网配套费
我国的热电厂均在热负荷中心。供工业用汽或供工业用汽与民用采暖两种热负荷的热电厂,其热用户都不太远。生产用汽的供热半经最大也不超过6公里。热电厂的发电量,全在就近上网,供周围用户使用,不会远距离供电。由于热电厂的装机容量是按热负荷确定的,一般机组均较小,其上网电量不多,均在当地消化,对电力系统无大影响。目前我国建设的自备热电厂,其装机容量由于强调以热定电多数只能满足本企业的部分用电量,其不足部分仍需电网供应。只有少数自备热电厂,发电量自己用不完,将多余电量上网。一些区域热电厂,其发电量全部上网,但一般是上网电量,仅供其用热企业的部分用电量,不足部分,仍需电网供电,因其发电量均在热电厂周围消化,不可能远距离供电,故新建热电厂只应负担新建上网供电线路和变电站改造与扩建的直接费,不应再交上网配套费,所以文件规定:热电联产机组,免交上网配套费。
7、关于小锅炉改造
据机械工业部统计,到1995年底,我国锅炉装机总量已达50.4万台,约162.9万蒸吨/时,其中电站锅炉4600台,43.1万蒸吨,工业锅炉49.9万台,119.8万蒸吨,平均单台容量为2.4吨/时,1995年生产的工业锅炉中绝大多数为<=6吨/时的小炉子,>=10吨/时的不足10%,但容量占39.5%,因而有些小锅炉可以改造为热电联产。>=20吨/时工业锅炉台数量不多,但容量则占21.4%,故“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曾规定单台20吨/时及以上者,有条件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提出“供热锅炉单
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均应改造为热电联产”。目前一些地方利用现在工业锅炉改造为热电联产的工程,均能在较短的时间收回基建投资,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据统计,1983年我国工业锅炉平均单台容量为2.12吨/时,1991年平均单台为2.28吨/时,1995年平均单台为2.4吨/时。12年来单台容量仅增加0.28吨/时,说明尽管这些年来,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迅速,并未有像人们设想那样:“这些年是拆了小炉子,安装大炉子”而基本是“原地徘徊”。1981年以后,是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迅速发展时期,但同时我国工业小锅炉的生产确定为前10年的2.36倍,这说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发展速度仍赶不上分散供热的增长势头。李鹏同志在听取1989年全国能源工件会议汇报时,曾指出:“目前,造成能源浪费的相当大一部分是小锅炉,每年烧3亿吨煤。煤耗高、污染大,已经到了非改造不可的时候。因而要求各级领导部门认真抓好小锅炉的改造,鼓励支持热电联产的发展。
有一点可喜的现象是:据机械工业部统计,在过去的5年中“小于4吨/时的小容量锅炉产量在逐年下降,从1991年占总产量的60.2%下降到1995年的44.6%,下降近16个百分点,估计很多地方已注意到联片供热,但距联合起来集中供热实现热电联产还有很多工作要抓紧。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一条新内容,做为第26条,其内容为:“在城市市区内新建火电厂,应当根据需要与条件,实行热力与电力的联合生产,安排供热管网与该热电厂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在城市中建设热电厂有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支持。
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节能法》的贯彻执行,将为小锅炉改造为热电联产提供了法律保证。小锅炉改造为热电联产后所取得的节能效益和环保效益,已被越来越多的工程实践所证实,应受到各级领导部门的积极支持。
最近国家计委为了提高能源利用率减轻环境污染状况,落实《节约能源法》中国家积极推广热电联产事业的要求,保证热电联产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为的严格控制纯凝汽式小火电机组建设,改变热电机组盲目建设的局面,使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曾以计司交能函(1997)105号:
“关于编制各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编制1998一2005年城市热电联产规划,因而各城市小锅炉的改造,将纳入规划,步入依法治理的健康发展道路。
8、热电联产与环境保护
我国燃煤的产量与消耗量大体均在75%左右。据环保部门统计,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中,估计约85%是由于燃煤排放的。全国有48个城市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以重庆、贵阳最为严重。宜宾、济南、悟州、石家庄、天津、太原、淄博、大同等较严重。据1994年对85个城市统计有45个城市的颗粒物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污染严重的为兰州、吉林、焦作和万县。氮氧化物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的有:北京、广州、乌鲁木齐和鞍山。另据全国77个城市统计其中有81.6%的城市出现过酸雨。严重的城市依次为长沙、南充、赣州、怀化和悟州。
我国北方城市空气污染较南方城市严重,超标率大于30%的城市占85%,有很多城市采暖期严重超标,而非采暖期合格。有的城市例如北京,实现集中供热的城区,比尚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城区,明显为好,北京市环保局1989年实测采暖期SO2的数值为:农展馆地区由于已实现集中供热为0.106毫克/立方米。而前门
东大街由于尚未实现集中供热为0.298毫克/立方米。北京石景山热电厂投产后,向西部地区1000万平米建筑物供热,可取消1050台采暖锅炉,至少263个锅炉房,可砍掉263根35米高的小烟囱。还可取消400台洗澡小锅炉,由于热电联产全年可节约35万吨原煤,减少炉渣92400吨,减少炉灰13795吨,减少运输458万吨公里,节省汽车用油286吨,每年减少SO25884吨,烟尘5912
吨,CO7988吨,NOx1274吨。这些都说明上述污染严重的城市迫切需要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而已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城市,则要求尽快提高集中供热的热化率。
北京市以煤为主要燃料,煤在燃料构成中大约占75%左右,年用煤量达2800万吨,是世界上烧煤最多的首都,北京是世界上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十大城市之一,排名倒数第三。煤燃烧产生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进入冬季,全市2.5万台锅炉、1.6万台茶炉、2.4万台大灶、近百万台小炉灶运行和使用,月用煤量比非采暖期增加1一2倍,空气呈现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的特征。大气中SO2的90%来自于燃煤;采暖期用煤增加,二氧化硫浓度从非采暖期的
3O-40微克/立方米,猛增至标准的3.5倍,导致二氧化硫年日均值超过国家二级标准,超标如此之高,除采暖用煤增加外,与冬季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有直接关系。
北京市民常感到大气中能见度较低,兰天少,白衬衫领子穿半天就黑了,这与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污染严重有关。据调查,采暖期总悬浮颗粒物2/3来源于烟尘,1/3来源于地面扬尘。这说明燃煤的污染在北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另据北京市环保局实测1997年北京市各类污染情况为:
TSP SO2 Nox Co微克/立方米
采暖期 436 284 205 4.6
非采暖期 346 47 96 2.4
最近原能源部黄毅诚部长在一次会上披露,1997年11月21~27日这7天国家环保局对全国大城市的空气状况监测,发现最严重、最密集的城市是北京、重庆、广州。重庆污染是“煤烟型”,广州污染是“汽车尾气型”,而北京是“煤烟十
汽车尾气型”,这三个城市按污染程度,北京最重,倒数第一。
由以上情况可看出,由于冬季采暖造成更大的污染,尽管北京市到1995年底集中供热已发展到7720万平方米(热电联产、大型区域锅炉房和联片供热),热化率已达34.8%,最新报导,1997年底北京市集中供热面积已突破8000万平米,仍是由于燃煤采暖污染了环境,因而改变燃料结构,发展集中供热已成为北京市的重要问题之一。
前面曾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6条:“在城市市区内新建火电厂,应当根据需要与条件,实行热力与电力的联合生产,安排供热管网与该热电厂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因而在城市建设热电厂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保证,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
据国家环保局统计,全国3000家重点污染大户中,电力系统占45%。热电厂则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分散供热的小锅炉单台容量小(据1995年统计,全国工业锅炉平均容量仅2.4吨/时)、烟囱低(一般在40米以下),热效率低(一般为50~70%,采暖小锅炉则在30%以下),除尘效果差(有的小锅炉尚无正式的除尘设备)而热电厂的锅炉容量大、热效率高、烟囱高、除尘效率高,如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还可炉内脱硫,由于集中实现热电联产还更有利于灰渣综合利用和节省宝贵的城市建设占地。由于环保部门认识到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优越性,所以有的城市是由市环保局来筹建热电厂。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大气处为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益,支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总结我国“六五”、“七五”时期中,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曾组织一批环保专家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该科研课题的结论之一是:“热电联产是一种供热量大、供热参数高、供热范围广、节能量多,既能满足工业用汽,又能满足民用采暖、热水供应,供热价格便宜的供热方式。该课题的建议之一是:“认真执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制定排烟收费办法,征收城市内分散、低效、浪费燃料、污染严重的小锅炉、小火炉排烟费,收取的排烟费集中起来作为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专项建设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些环保专家对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与环保的关系分析的多么清楚,建议如何具体。
正是由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能够有效的改善环境质量,所以电力部规划计划司1994年编制的《2000年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规划》火电部分曾提出:“中期规划(2000)在城市规划区大力发展热电厂。长期规划(2010)在城镇规划区大力发展热电厂。首先发展200Mw、300Mw抽凝供热机组,并研制高性能的25Mw、50Mw、10OMw的多功能供热机组,以满足不同工业热负荷和民用热负荷的要求。”所以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是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完全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热电联产的发展与小火电的建设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级领导部门和经办人员一定要明确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根据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理直气壮地鼓励支持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
9、最后一点说明
1989年国家计委资源(1989)973号: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布以来,对促进我国热电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时代的演变,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过渡的今天,迫切要求有一个指导热电联产事业健康发展的文件,因此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为本文件,故本文件批准执行后,上述文件自行停止使用。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为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曾发布文件,但均未对热电联产有明确的界定,为配套国家有关发展热电联产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故明确其它有关热电联产的规定,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编制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
执笔人:王振铭
一九九八二月二十五日
二 : 商务部发布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www.61k.com]商商贸发〔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网络购物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新型零售形式,具有流通环节少、交易费用低、资金周转快、流通效率高、销售范围广、消费者购买方便等优势。发展网络购物,有利于企业拓展营销方式、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带动创业就业,有利于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健全产业链。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呈现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规模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同时,也存在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等现实问题。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方式,寓引导于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进一步发挥网络购物在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完善服务与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改善交易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要,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达到10%左右。
二、工作任务
(三)培育网络市场主体。鼓励生产、流通和服务企业发展网络销售,积极开发适宜网络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的网络销售骨干企业。发展交易安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网络购物商城。建设安全可信、高效便捷的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利用平台开拓市场。促进网络购物群体快速成长。
(四)拓宽网络购物领域。拓宽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种类,拓展网络购物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扩大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汽车等商品销售。大力发展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网络预订与服务。积极拓展房地产、药品、保健品、远程教育、家政服务等适宜网络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整合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五)鼓励线上线下互动。鼓励流通企业以门店销售支撑网络销售,以网络销售带动门店销售。利用流通企业已有品牌优势、实体网点资源和物流配送体系,为网络销售提供丰富的商品、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互动营销方式,扩大销售。鼓励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开拓国际市场。
(六)重视农村网络购物市场。从农村互联网应用的现实条件出发,依托“新农村商网”,结合“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拓展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的新渠道。鼓励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村消费特点组织供应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商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以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经营网点为依托,积极开展面向农村消费者的网络销售。鼓励销地生产和流通企业利用网络开展农产品销售和配送经营。
(七)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推进网络基础服务规范统一,促进网络接入标准和费用标准合理化,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推进银行支付业务与网络购物有机结合,加快网上银行互联系统建设,促进第三方在线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开发与网络购物相适应的配送服务,加快实物配送与网络销售信息系统融合。完善面向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软件开发、创意设计、技能培训、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电子认证、融资担保、广告宣传等配套服务体系。鼓励服务提供商进一步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促进相关领域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产学研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
(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健康发展,实施网络商品经营(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名注册,具备条件时对网络销售个人逐步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健全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购物售后服务体系,建立购物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
(九)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对外贸易法》、《拍卖法》、《电子签名法》、《互联网管理条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健全网络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非法出版物、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非法融资、变相期货、信用卡套现、网络诈骗、网络传销、危害国家利益、提供消费者信息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引导从事网络海外代购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经营。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有效利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誉好、运营规范的网络购物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地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面向网络购物群体的信用销售和消费信贷业务。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举办综合性和专业性网络交易会、展览会。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第19号公告)、《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等规范性文件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网络购物中信息管理、电子合同、交易行为、商品配送、隐私权保护等重要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推进网络购物法制化、标准化进程。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监督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开展网络购物分析评估工作。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网络购物工作相关部门联系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有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监督、协调、服务功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网络购物宣传引导、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网络购物参与意识、风险意识。
网络购物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事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三 :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
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印发实施以来,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中部地区巩固成果、发挥优势、加快崛起的关键时期,为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主要成就。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中部地区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经济实现较快增长,总体实力大幅提升,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逐步提高;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以下称“三基地、一枢纽”)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稳步推进,区域合作交流不断深入,全方位开放格局初步形成;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经过不懈努力,中部地区已经步入了加快发展、全面崛起的新阶段。
(二)机遇与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和扩大内需战略全面实施,中部地区广阔的市场潜力和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将进一步得到发挥;国际国内产业分工加快调整,为中部地区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造了良好机遇;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为中部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但也应看到,中部地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城镇化水平偏低、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等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转变发展方式任务依然艰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任重道远。
(三)重大意义。中部地区是全国“三农”问题最为突出的区域,是推进新一轮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点区域,是内需增长极具潜力的区域,在新时期国家区域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在新形势下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推动中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缩小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的客观需要;是发挥中部地区区位优势,构筑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战略枢纽,加快形成协调互动的区域发展新格局的现实选择;是激发中部地区内需潜能,拓展发展空间,支撑全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
(四)总体要求。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更加注重转型发展,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更加注重创新发展,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更多依靠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注重协调发展,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更加注重和谐发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发展目标。到2020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明显成效,年均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快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更加清晰,“三基地、一枢纽”地位更加巩固,城乡区域更加协调,人与自然更加和谐,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城镇化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东部地区水平,努力实现全面崛起,在支撑全国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稳步提升“三基地、一枢纽”地位,增强发展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六)巩固粮食生产基地地位。毫不松懈抓好粮食生产,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充分挖掘增产潜力,到2020年中部地区粮食生产能力达到3600亿斤以上,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提升在全国粮食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加大对中部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的支持力度。统筹实施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大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不断完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继续实施良种补贴,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建立农业关键技术补贴制度。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在黄淮海平原、江汉平原、鄱阳湖和洞庭湖地区、山西中南部等农产品优势产区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着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力争使中部地区走在全国农业现代化前列。
(七)提高能源原材料基地发展水平。继续推进晋北、晋东、晋中、淮南、淮北和河南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加快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支持在长江沿岸规划建设大型煤炭储备中心。加强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鼓励采气采煤一体化。加快大型火电基地建设,合理规划建设水电站,支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稳步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水电扩容增效等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制定中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导目录,加大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建立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储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推进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等优势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实现原材料工业由大变强,推动建设布局合理、优势突出、体系完整、安全环保的原材料精深加工基地。
(八)壮大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实力。依托骨干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汽车、大型机械、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轨道交通设备、船舶等装备制造业升级和发展。以掌握核心技术为突破口,培育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实施重大产业发展创新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成果应用示范工程。充分发挥武汉、长株潭地区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武汉信息、郑州生物、南昌航空、合肥电子信息等专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逐步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推动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重点发展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能源资源开发与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九)加快发展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重点物流园区的规划与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内陆无水港。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壮大演艺娱乐、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文化创意等产业,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发展金融、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休闲娱乐、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扶持发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服务业态。
(十)强化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统筹发展各种运输方式,加强与东部沿海和西部地区的交通通道建设,强化中部六省之间的互联互通,全面提升综合交通运输能力,进一步巩固中部地区在全国综合运输大通道中的战略地位。加快完善铁路网,尽快贯通“四纵四横”客运专线中部段,有序推进城际轨道交通建设,继续实施既有线路扩能改造,加强煤运通道建设,提高运输能力。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完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中部路段建设,加快构建沿长江快速通道,推进高速公路拥挤路段扩容改造,打通省际“断头路”,基本实现所有县通高等级公路。加快长江、淮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统筹岸线资源开发,加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重点内河港口建设。加强武汉、郑州、长沙等枢纽机场建设,支持与其他国内枢纽机场合作开通中转联程国际航线,新建和扩建一批支线机场,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建设郑州、武汉等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实现各交通方式之间以及与城市交通的无缝衔接。
三、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拓展经济发展空间
(十一)支持重点经济区发展。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和重大交通干线,加快构建沿陇海、沿京广、沿京九和沿长江经济带,引导人口和产业集聚发展,促进经济合理布局。重点推进太原城市群、皖江城市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中原经济区、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发展,形成带动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地带和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推动晋中南、皖北、赣南、湘南地区开发开放,加快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打造湘西、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带。
(十二)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支持省会等中心城市完善功能、增强实力,培育壮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城市群,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科学规划城市群内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周边小城镇进一步加强要素流动和功能联系,实现协调发展。全面加强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城镇承载能力。推进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支持郑(州)汴(开封)新区发展,建设内陆开发开放高地,打造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先导区。根据城市群发展需要,适时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十三)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把县城和中心镇作为承接城市辐射、服务农村发展的重要节点,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建设标准,培育形成一批中小城市,强化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深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试点。
(十四)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秦巴山区、武陵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攻坚工程,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扭转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扩大趋势。推动在武陵山区率先开展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积极开展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帮扶)工作。加大对低洼易涝区、行蓄洪区、南水北调工程渠首区的支持力度。
(十五)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加大对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组织实施好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专项,扶持引导资源型城市尽快形成新的支柱产业,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民生工程建设,继续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和结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免学费政策。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支持中部地区有特色高水平地方高校发展,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推进产学研结合,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建设,加大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力度。推进人口计生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发挥中部地区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各项文化惠民工程,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继续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就业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养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健全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部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十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高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福利机构基础设施,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加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五、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坚定不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十九)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试点。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大力支持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扎实推进湖北省国家低碳省试点和江西南昌国家低碳城市试点,适当扩大中部地区低碳省份和低碳城市试点范围。支持湖北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合理确定碳排放初始交易价格。推动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支持丹江口库区开展生态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建设渠首水源地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探索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二十)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和淮河、黄河、海河、巢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快推进城市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推动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改善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继续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湖、梁子湖、巢湖等重点湖泊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快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鄱阳湖和洞庭湖湖区防护林建设,加强汉江中下游生态建设,推进武汉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加大京津风沙源治理力度,继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和崩岗治理试点。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矿区塌陷治理力度。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加大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十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大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工作力度,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大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和范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深入推进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大对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中央给予补助。加快山西、河南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支持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示范城市、园区、企业。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再制造示范基地(集聚区)建设。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二十二)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进一步治理淮河,加强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推进长江、黄河、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防洪工程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强洞庭湖、鄱阳湖、巢湖综合治理,推进长江、淮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和黄河滩区治理,加快南水北调中线及配套工程建设。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大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力度。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协调推进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做好三峡库区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完善防灾应急体系,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灾害防治和综合治理。
六、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增强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十三)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土地、资本、产权、技术和劳动力等市场。推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支持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发展活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探索建立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导向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中部地区在城乡土地管理、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二十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打破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加大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创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城乡规划统筹协调,提高以城带乡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稳定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统筹村庄布局,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农民住宅和居民点建设,稳步开展多种形式的城乡一体化试点。大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建设。
(二十五)完善自主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完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推进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政策引导,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活力,发挥科技领军人才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重大科技专项的支持,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支持源头创新,加强创新型人才示范基地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集聚创新要素,优化创新环境,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加快发展,推进安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合肥、郑州、武汉、长沙等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十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完善政府服务,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延伸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动态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对外出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矛盾排查、信息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七、全方位扩大开放,加快形成互利共赢开放新格局
(二十七)大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完善开放政策,优化开放环境,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重点支持省会等中心城市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航空口岸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加快长江流域开发开放,探索建立沿长江大通关模式,实现长江水运通关便利化。推动重点口岸建设,加强与沿海港口口岸战略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推动武汉、合肥、南昌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依托本地产业基础和要素优势,不断提高服务外包水平。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支持在湖南湘南、湖北荆州、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江西赣南等地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鼓励中部地区企业“走出去”。
(二十八)不断深化区域合作。健全合作机制,创新合作形式,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密切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东部沿海地区的合作,进一步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鼓励与东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形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探索建立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新机制。加强与西部地区在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互动合作,以国内区域合作支撑西部地区全方位扩大向西开放和参与国际次区域合作。研究加快跨省交界地区合作发展问题,大力支持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试验。支持办好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广泛开展各类经贸活动。
(二十九)加快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中部六省行政首长定期协商机制,鼓励中部六省在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加强在科技要素、人力资源、信用体系、市场准入、质量互认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对接,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太(原)榆(次)、合(肥)淮(南)、郑(州)汴(开封)、(南)昌九(江)等重点区域一体化发展。鼓励和支持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鄱阳湖城市群开展战略合作,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八、加强政策支持
(三十)扶持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粮食主产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快改变“粮食大县、财政穷县”状况。国家扶持农业生产的各类补贴,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逐步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奖励。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投入和利益补偿,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主产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发展项目,支持在主产区中心城市和县城布局对地方财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引导粮食主销区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稳固的产销协作关系。
(三十一)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快旧城区、城中村和煤矿沉陷区改造,积极盘活闲置和空闲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在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适当向中部地区倾斜,保障工业化和城镇化用地需求。
(三十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重点支持中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将煤炭、部分金属矿产品等纳入资源税改革试点。支持武汉、郑州、长沙、合肥等地区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中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扶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优惠政策。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货品种。
(三十三)加强投资、产业政策支持与引导。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中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中部六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根据中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特色产业条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
(三十四)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淮河源头、东江源头、鄱阳湖湿地等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鼓励新安江、东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受益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环境补偿。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对资源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三十五)完善并落实好“两个比照”政策。进一步加大中部地区“两个比照”(中部六省中26个城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243个县市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六)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分工合作,加强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安排、改革试点等方面的沟通协商,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整体合力。中部六省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中部六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切实把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开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新局面。
国务院
2012年8月27日
四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
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理信息产业是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高技术服务业。随着近年来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兴起并保持高速增长,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为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的重大意义
(一)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地理信息是重要的基础性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利用地理信息,有利于促进国土空间布局优化,有利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地理信息是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在维护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和其他非传统领域国家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重要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管,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地理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将促进物联网、智慧城市以及关联服务业的发展,完善“网格化”社会管理,支撑重大项目科学决策,带动创业就业,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到“助推器”的作用。
(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地理信息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信息,在旅游出行、医疗卫生、扶老助残等方面应用广泛。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多更好地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国地理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地理信息产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六)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扶持,营造环境,创造条件,推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自主创新与对外合作相结合。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大力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坚持规范监管与广泛应用相结合。加快形成规范有序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加强安全监管,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地理信息高效、广泛利用。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做好统筹规划,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集聚、整体推进和全面提升,加强分类指导,大力发展对产业具有支撑、牵引作用的重点领域,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坚持经济社会需求与国防需求相结合。充分发挥地理信息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作用,走军地统筹、军民融合的发展路子,在基础地理信息生产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兼顾国防需求。
(七)发展目标。通过政策推动,逐步形成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为主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个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型企业。用5至10年时间,使我国地理信息获取能力明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市场监管有效、竞争有序,产品更加丰富、应用更加广泛,产业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
三、推动重点领域快速发展
(八)提升遥感数据获取和处理能力。发展测绘应用卫星、高中空航摄飞机、低空无人机、地面遥感等遥感系统,加快建设航空航天对地观测数据获取设施,形成光学、雷达、激光等遥感数据获取体系,显著提高遥感数据获取水平。加强遥感数据处理技术研发,进一步提高数据处理、分析能力。
(九)振兴地理信息装备制造。培育若干拥有知识产权的中高端地理信息技术装备生产大型企业,带动相关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提升装备制造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水平。
(十)提高地理信息软件研发和产业化水平。结合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地理信息软件研发,特别是在大型地理信息系统、高性能遥感数据自动化处理等核心基础软件产业化方面实现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一)发展地理信息与导航定位融合服务。加快推进现代测绘基准的广泛使用,结合北斗卫星导航产业的发展,提升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等基于位置的服务能力,积极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建设和方便群众日常生活的移动位置服务产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二)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推进面向政府管理决策、面向企业生产运营、面向人民群众生活的地理信息应用。繁荣地图市场,鼓励制作和出版多层次、个性化、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地图产品,开发出版城市及公路水路交通多媒体地图和三维虚拟地图等特色地图。积极发展地理信息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以地图为媒介的动漫、游戏、科普、教育等新型文化产品,培育大众地理信息消费市场。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三)夯实产业发展基础。规范建立全面反映产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制度、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建立地理信息及相关产业单位名录库,加强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编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规划目标、方向和重点,加强与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明确任务和措施。
(十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完善地理信息服务资质管理、数据使用许可、地图审核等制度以及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地理信息产业,鼓励地理信息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培育大型企业和龙头企业。
(十五)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地理信息市场招投标、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制度以及工程监理、监督检验等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非法出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六)强化安全监管。健全涉密地理信息保密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密地理信息处理、分发与应用跟踪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涉密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监管水平。加强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的应用管理。加大对涉外地理信息合作项目及其使用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处理地理信息行为。深入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五、推进科技创新和对外合作
(十七)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化。加大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地理信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引领作用,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加快推进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发展和科研成果的产业转化。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申请建立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专业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化服务体系。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以促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为重点,着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的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和科研团队。以提高产业综合竞争能力为核心,加快培育具有国际视野的经营管理人才。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高校专业和课程设置,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对经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引进的高层次地理信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
(十九)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人才培养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在地理信息服务领域开展对外合作,为相关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鼓励企业输出地理信息服务、技术、装备和标准,承揽国际外包业务。
六、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着力支持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出版等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地理信息产品生产的投入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地理信息服务外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推动形成成熟的地理信息产业链。
(二十一)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出版的地理信息产品,符合软件产品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以申请享受有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二十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设立主要支持地理信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不断扩大投入规模,提高产业发展后劲。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开发适合地理信息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对其合理信贷需求给予支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扶持资金的作用,为地理信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推动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其他间接融资方式,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七、健全产业发展保障体系
(二十三)完善政策法规。顺应新型服务业态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适时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出版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密监管等相关配套制度措施。
(二十四)强化各方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做好地理信息规划统筹、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标准建设、安全管理等工作。推进军民测绘融合发展,大力推动先进军事测绘和地理信息技术成果、装备设施的社会化应用。充分发挥相关学会、协会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十五)加强分类指导。对于具有战略性或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坚持以国家投资为主,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妥善处理好地理信息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的重点发展领域,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对于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主要由企业提供,政府给予合理引导和支持,基础地理信息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二十六)强化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加强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进一步丰富基础地理信息。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充分利用基础地理信息开展社会化应用和增值服务,开发出版多样化、大众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产品。
(二十七)推进地理信息开放共享。组织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政策性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获取分工、更新和共享工作,在切实保障政府部门应用需求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积极研究并尽快出台地理信息数据对社会开放的相关政策,促进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和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标题: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编制说明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