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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世界名园小区系违建将拆除

发布时间:2017-10-20 所属栏目:工作方案

一 : 世界名园小区系违建将拆除


世界名园(论坛视频)小区系违建将拆除 未取得规划许可,万寿路南延需拆除小区;居民可获补偿 11月3日,花乡世界名园内,大部分地方没有路灯,居民在小区内打着手电行走。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小区将拆迁阎连科搬家”追踪

本报讯针对知名作家阎连科等业主购买的世界名园小区“遭强拆”一事,昨日丰台区花乡相关负责人表示,万寿路南延涉及需拆除的世界名园小区,已经被相关部门确认为违法建设,因此进行的并非是拆迁,而是违建的拆除整治。

公司私自建住宅以“种植园”销售

这位负责人称,2004年,花乡与某公司签约,由其开发绿色产业项目,“这属于绿化隔离带项目,按照规定,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设施用房,大约3%到5%,但绝对不能是住宅。

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并没有履行相关协议,也没有履行办理相关手续,就曲解了政策,建设独栋房屋,以园艺爱好者俱乐部和种植园的名义,出售房屋。”

这位负责人说,该项目的用地一直为集体土地,而且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不可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但开发商却承诺为业主办理大产权。

未取得规划许可属违建须拆除整治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花乡就该项目的认定,报请了市规划委。

市规划委也明确复函——经查,位于丰台区花乡世界名园内,园艺爱好者俱乐部砖混结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花乡政府参照《北京(论坛)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确认该地区房屋属违法建设。因此该项目并非是拆迁,而是拆除整治违法建设。

对于居民们提出的规划委复函中部分为手写,并质疑复函的真伪。这位负责人称,居民可以根据复函上的编号,前往相关部门核验。

“虽属违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按照相关法规,拆除违建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考虑到这些居民的经济损失,这次还是提出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位负责人说。

他表示,此次拆违,乡里多次召开了居民座谈会,公布相关信息,听取居民意见。由于万寿路南延是市级重点工程,因此拆除工作肯定还是要依法进行下去。

但他们会与居民进一步沟通,并再次召开居民座谈会,再次公开相关的信息。同时,他建议居民,如果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有欺瞒或违规行为,居民可以依法维权。

此外,对于一些居民提出的世界名园仍在销售,这位负责人表示,去年发现该违法建设后,花乡政府已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和销售。此次万寿路南延工程只涉及其中数十户拆迁,下一步该小区其他的违建也将陆续拆除整治。

■质疑

究竟是谁建的“世界名园”?

世界名园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小区被称为“威斯康星度假种植农场”,业主所购的农场房屋为永久居住权。入住一年内,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为大产权,使用年限40年,期满后由开发商——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续约手续。

业主吴女士称,开发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五证,“承诺待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建设的‘文化产业总部基地’在农场落户建成后,统一办理。”

业主高先生称,2006年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时,就知道世界名园的占地为集体土地,不能建设商业住宅。“但我们是以‘园艺爱好者’的身份进驻世界名园的,所购买的房子用途为‘经营园艺’。”高先生等业主说,这些房屋是在批准建设的园艺中心基础上建起的“园艺爱好者俱乐部”,业主的身份为商户。

昨日,记者拨通开发商法人关女士的电话,表明身份后,电话随即被挂断。

据了解,花乡世界名园土地为花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有,属农村集体土地。花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原属花乡政府,2004年政企改革分离后,成为独立企业,但仍在乡政府内办公,个别企业领导在乡政府任职。对此,昨日花乡政府未予以回应。

据2009年2月花乡政府建设委员会开具的一份证明显示,世界名园的绿色产业项目及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由花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归予“北京华旅酒店管理培训中心”。

目前,对于拆除后的补偿,业主们也有异议。

吴女士称,负责“拆迁”的金达公司最初称若限期搬离,每栋补50万元,奖励70万元;如果限期未搬,每栋补70万元,但只奖励50万元。多次协调后,拆迁方称补偿金可上涨至每户160万元。

“随意性也太强了。”吴女士说,补偿应按户型面积、购买时间等制定相应金额。业主们还称,去年拆迁方就找来评估公司测量评估,但结果一直未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公示。

本组稿件采写/本报记者马力石明磊实习生张盖伦

二 : 用英语翻译句子!拆除违章建筑,多建几个公厕,把公圆设施更新,再对

用英语翻译句子!

拆除建筑,多建几个公厕,把公圆设施更新,再对市民无条件开放。为缓解交通压力再多修几条环城公路。


拆除违章建筑,多建几个公厕,把公圆设施更新,再对市民无条件开放。为缓解交通压力再多修几条环城公路。

The squatter houses should be pulled down; more toilets should be built; the park facilities should be renewed and made public to all the citizens. More belt highways should be constructed so as to relieve the traffic pressure.

三 : 拆除违章建筑实施方案

根据《迎接“达沃斯”暨建国周年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200天行动实施方案》和大城考办发号《关于清理整治占道商亭岗亭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对辖区内占道商亭进行清理,对迎宾路线、主干道、学校周边、办公区、商务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章临建分步骤和批次进行拆除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占道商亭进行清理和违章临建拆除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清理占道商亭和违章临建拆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www.61k.com)清理占道商亭和违章临建拆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协调科

二、工作内容及时限

(一) 清理占道商亭

1、自行清理整治阶段

(1)即日起至4月20日,取消辖区内早餐车亭36个、邮政书报亭1个、再就业劳动信息发布亭9个、数字通信息亭26个;其他各类占道商亭、岗亭全部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5月15日前,取消所有冷饮亭89个。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

2、强制取缔阶段

4月21日至5月1日,对未经许可设置的或到期未撤的占道商亭、岗亭强制取缔。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行政执法局

3、调整、更新阶段

(1)自即日起至5月31日,由区城建局明确保留商亭迁移位置,辖区内主要道路、迎宾路线、重要场所周边不再保留任何商亭。邮政书报亭、再就业劳动信息发布亭要统一样式,全部更新。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城建局、区行政执法局

(2)公安部门设置的治安岗亭由公安分局按照市统一要求自行调整、更新。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二) 拆除违章建筑

1、拆除居民反映强烈的违章临建

4月10日至4月30日,对街水源巷铁路沿线合计354处,6247平方米临建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的墙体和地面进行装饰覆盖。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区城建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协助)。

2、拆除55条主要路街两侧临建

4月15日至5月20日,对55条主要道路两侧1412处、28400平方米临建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的墙体和地面进行装饰覆盖。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

3、临建拆除经费保障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临建拆除,由财政局按照拆除面积核算直接拨付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街道。

三、几点要求

1、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此次占道商亭岗亭清理整治和违章临建拆除工作,是迎接“达沃斯”暨建国周年,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城市建设管理年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下大气力把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2、搞好宣传,营造氛围。清理占道商亭和拆除违章临建将涉及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载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赢得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全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密切协调,齐抓共管。清理占道商亭和拆除违章临建,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涉及各街道和多个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区“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协调,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4、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所有需要拆除的违章临建,要根据城建法规、规划法规下达执法文书,严格按照核查、下达违章拆除、强制拆除的顺序进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各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在清理拆除过程中,要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

5、加强督查,确保实效。要将占道商亭清理和违章临建拆除工作纳入《区市容环境检查、评比、考检方案》,对各街道进行检查、评比。区政府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各单位每周五17:30前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重点工作信息,每月25日上报工作情况

四 : 拆除违法建筑实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县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城建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www.61k.com]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有关公路建设控制区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违反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的建(构)筑物;

(六)违反施工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七)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刚性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违办)组织协调全县违法违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权其行使对全县城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督查权;对涉及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拆违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建议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对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管辖权有争议的事项;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的监督规范权;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预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检查考评权;组织协调整合力量协助乡镇对难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组织协调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拆违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三)水利部门负责违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六)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安全质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七)公安部门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格查处;

(八)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对在防止、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职责及分工遵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乡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乡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房管所以及乡镇的其他站所调剂,相对固定常设工作人员3-6名,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的组织拆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涉拆违职能部门派驻在本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年度考核不称职建议权和调出建议权。

第三章巡查与督查

第八条实行城乡建设日常巡查与定期督查相分离,两者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第九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开辟群众联防通道,将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在辖区和办公场所,上墙公示防止和控制违法建设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鼓励群众参与防止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将区域划分成片,每片明确若干名巡查责任人,对责任片区定期实施防违巡查。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建设苗头时,巡查责任人正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报告,乡镇和拆违职能部门必须派人当场调查情况,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劝阻,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违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员,适时和乡镇组织的巡查进行联动、互动,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拆除。各乡镇和各部门巡查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督查实行由县拆违办、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工作队,对全县城乡建设开展定期督查。联合督查工作队可分成若干督查组,每15天对城乡建设进行一次督查,和乡镇或部门核对一次台账,督查人员不参与案件办理,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及时报告县拆违办,县拆违办应予登记,并建好台帐。对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乡镇和部门提出限期处理建议,对巡查不力、处置不力的视情况通报。做好追踪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内没有处理到位的,书面报告有权机关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定期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筑,按职责分工应予以受理,当日或次日派人调查取证、依法依规采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涉嫌违法建筑,法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法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建设先行制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拆违办,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派人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各职能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就拟处罚的内容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分工规定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查处违法建设。对管辖违法建设查处和制止有争议的,由县拆违办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管辖。

第十六条坚决执行刚性处罚,杜绝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各拆违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拆违案件,报告县拆违办,需要县拆违办组织会审的,由县拆违办组织集中会审,形成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意见执行,需经济处罚的,必须经县拆违办确认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罚款缴纳单复印件报县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再作出有罚款种类的处罚,但可责令当事人按决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县城规划区的案件并通报县政务中心;所有罚没所得统一缴纳至县财政,由县财政局与县拆违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罚没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 年年底前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建立台帐、上报县拆违办。县乡组织联合会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先处罚后再责令补办手续;对整改后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责令整改,验收合格的依法处罚,然后责令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强制拆除。对严重妨碍公众利益的,分批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强制拆除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查处,作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的,在强制拆除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接到举报、交办或巡查中发现,有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获得信息,二小时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必须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必须依法下发停工通知书,封存其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绝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快速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加大拆违力度,提高拆违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违联动机制。

(一)发现违法建设后,乡镇、管区、村(社区)及拆违部门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确实无效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强制拆除,并通报县拆违办;

(二)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重难点违法建设,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拿出方案,申请县拆违办组织力量拆除。正常情况下,每次拆违行动,拆违执法实施主体单位不少于50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60人,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拆违办临时调集所需人员参加;

(三)各拆违职能单位应明确拆违工作分管联系领导、拆违行动执行人员,所有拆违工作人员在各单位内部应相对固定,人员名册报县拆违办备案,确保能快速集结,迅速出动;

(四)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调整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进行集中强制拆违行动时,不论涉及执行哪个部门的强拆决定,相关乡镇和部门都应听从拆违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从人、财、物、事上给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将拆违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使防止违法建设、控制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真正成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拆违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调研力度,从领导重视、机构运转、案件处理、依法行政、违法建筑拆除量、违建防控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科学的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体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奖惩。如辖区内存在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当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按一处4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2/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按一处6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辖区内当年违法建设超过10起且未拆除,需申请县级规模强拆的,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和强拆费用外,视具体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每新增一起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未拆除违法建设,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每处追究责任金2000元,并应承担该起违法建筑强拆时1/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每处追究6000元的责任金,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应承担的责任金和强拆费用由县拆违办提供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的账户直接划转。

第二十八条所划转的责任金归入拆违奖励与补助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项奖励和补助拆违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所划转的强拆费用专项用于强拆违法建筑。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所在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举报或批办快速反应机制,未明确相应的巡查或处置责任人员;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故意瞒报、谎报;接巡查处指令后,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二)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章建筑作出罚款决定施行会审规定的;不经会审而单独执行处罚或会审执行处罚后又擅自执行处罚的;对违法建筑应作出拆除决定而未作出或以罚代拆的;

(三)各单位不履行查处、支持、配合职责;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而推诿或因其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违法建筑未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三十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或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二)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供水和供电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供电、供水业务。对私自搭水、搭电的,坚决拆除水电设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采取措施对违法建筑停电、停水。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堵和疏应当有机结合,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阳光收费。涉及道路沿线建房的,按《县道路沿线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县城规划区的建设报建审批按相关法律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为申请人依法及时快捷的办结审批手续,杜绝被动违法建设的产生。

第三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拆违工作由县拆违办督查,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国土部门协助,上梅镇和上渡办事处配合;其余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县涉拆违职能部门配合。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拆违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 : 全市违建建筑拆除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120天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为保证此项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www.61k.com]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拆除违法建筑、创造优良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为主题,通过拆除违法建筑,带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打造省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违办),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

市拆违办下设宣传报导组、督查组、信访组、安全保障组和拆迁组。

三、拆除范围、重点及目标

(一)拆除范围及重点。

未依法经住建、国土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1.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它道路两侧建设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重点拆除影响城市景观、占用公共资源、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居民生活及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违法建筑。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省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实现城市建设的科学、和谐为目标,既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也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政府统一领导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拆除后移交相关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三)动员自拆的原则。加强教育引导,宣传政策,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自拆。没有自拆能力、没有权属单位的由政府组织助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拆除的,实行依法强制拆除。

(四)阳光“拆违”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拆治并举的原则。坚持以拆促治,违法建筑拆除后,迅速清运,平整场地,整修墙体,硬化绿化。对拆除违法建筑后裸露的建筑物,根据外立面材质和整洁程度实施清洗、粉刷、装饰和整修,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美”。

(六)维护稳定的原则。将拆除违法建筑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七)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拆除违法建筑尽职尽责、业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甚至阻碍拆违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八)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服从拆违工作大局,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地拆除违法建筑。

五、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8月15日—9月15日)。

1.市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到外地参观学习,制定拆违方案,成立组织机构。

2.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动员大会,部署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下发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和《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3.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广播、电视、信息港等新闻媒体要开展专题报道,街道和社区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拆除违法建筑的舆论氛围。

4.培训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政策,为拆除违法建筑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9月16日——10月6日)。

1.按责任分工,以街道为单位,由市拆违办组织街道、社区和住建、国土、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实行“一户一档”,登记造册,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同时掌握低保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情况。

2.市拆违办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具体拆除办法。

3.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和取证。

第三阶段:实施拆除(10月7日—12月7日)。

1.下达通知,限期拆除。由住建、国土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同时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

2.督促自拆,实行助拆。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市拆违办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拆除。

3.联合行动,依法强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拒绝拆除的,由市拆违办组织住建、国土、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集中行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4.清理现场,及时清运。做到边拆除、边清运、边绿化。拆除后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清理现场,运出建筑垃圾。

5.住建部门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绿化、铺装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力争多建小广场、小绿地。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12月8日—12月15日)。

1.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违法建筑拆除后,相关部门要实行目标管理,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六、职责分工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出本部门的详细方案。

组织部门要把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列为考察干部的一项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宣传部、广电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在干部群众中营造人人关心拆违、支持拆违的浓厚舆论氛围。

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信访局、法制办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司法保障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住建局牵头负责公用事业违法建筑的摸底、违法建筑的界定、拆除及拆后重建等相关工作。

国土局负责验证土地证件。

消防大队负责界定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情况。

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对应拆除的违法建筑标明“拆除”字样,指定建筑垃圾的存放场所及清运路线。

公安局要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防止发生群体事件和恶性抗法事件,维护现场秩序,保证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顺利进行。

住建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低保、就业等救助帮扶措施。

环保局负责界定违法建筑对环境的影响情况。

工商局要及时变更违法建筑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无照执业的依法取缔。

监察局负责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对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督查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监察部门要追究其责任。

(二)广泛宣传,把握导向。

要大力宣传违法建筑的危害,宣传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是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违法建筑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三)政策保障,确保稳定。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制定政策保障方案和稳定工作预案,强化对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管理和控制,认真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而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的问题,避免因拆除违法建筑引发群体性事件。

棚户区内违法建筑自拆的,每平方米贴补100元—600元。

八、总结表彰

拆违工作结束后,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文标题:拆除违章建筑-世界名园小区系违建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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