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谈谈中国的IT企业:或许还缺失些什么...
【主编随笔】前几天,笔者一个朋友从四川出差到北京,我请他在一家有iPad点菜的餐厅吃饭,他说,前阵子他所在的城市也有一个饭店用iPad点餐,但没多久就又变成传统的点菜方式了,其原因是四台iPad都被客人偷走了。
今年年初,笔者去韩国旅游,在离“三八线”不远的地方有很多高丽参种植园,导游告诉我们,以前这些种植高丽参的地方是开放给国外旅客的,但现在只能从车里远远看着了,原因是许多中国的游客在参观的时候随手把高丽参就偷走了,而高丽参要经过六年的培植才能够收获,这么做给参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常听到媒体或者是周围人说,很多外国人是这样评价中国人的:素质差、不讲究卫生、过度追求物质。身为一个中国人,听到这样的评价有的人气愤、有的人认为这纯粹是外国人的偏见。笔者也不同意“中国人素质差”的说法,我们从幼儿园就倡导“拾金不昧”,从小到大的教育都教导我们要为人正直、谦逊礼让。那问题出在哪里呢?不得不说,我们虽有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传承,但在培养公共意识的方面却一直很缺失。
这种缺失影响着中国每个行业,笔者身处IT行业,就以IT和互联网为例:
为什么中国出不了苹果这样的产品?
为什么山寨文化迅速兴起?
为什么中国建不成一个硅谷?
为什么盗版软件在中国这么普遍?
…….
每个人对于以上这些问题都有自己的看法,但或多或少都和中国社会公共意识、公共道德的缺失有一些联系。
还记得在可怕的春运之时,几大互联网公司各自酝酿针对12306推出了抢票软件,PK争夺战由此上演,在很多人看来他们“是公平与规则的破坏者”,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背地里打着另一个算盘。时间再往回倒退半年,便是国内几大电商巨头打价格战“死磕”的那一段时间,为了扩大地盘,采取的不可持续的手段,不重视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总之,相比产品本身的“极致的用户体验”、“颠覆式的创新”…….中国的公司似乎更擅长于露骨的利用垄断优势、打价格战玩战略,反正把用户数量迅速的拉上来,产品好坏就不再重要了。
“抄袭”、 “山寨”、 “侵权”、 “恶性竞争”……这些在国内的IT和互联网公司已经成了比较普遍的标签了。 商业上的成功固然重要,但如果无视社会责任,就不值得被尊重,只看到眼前的市场,只关注眼前的利益,也不会获得最终的成功。
如果要撕掉上面这些标签,还需要在我们的文化中缺乏的贵族气息,和穷富无关的贵族精神。如何不富而贵?陈独秀在《敬告青年》里是这么说的,“有独立心而勇敢者曰贵族道德”。
贵族气质需要独立意识、主人翁意识以及社会责任。笔者觉得,中国的IT企业不缺人才、不缺技术、也都有梦想,缺的就是骨子里的贵族气,缺意识形态的东西。
中关村的“DNA双螺旋”象征中国硅谷
也许你觉得我上面谈的太片面太绝对了,毕竟整个社会都在倡导“正能量”,要虽然没有苹果、google,我们有联想、有华为等企业已经走出国门,获得了成功;20年前有理想有抱负的年轻人把北京郊区的一片荒地变成了如今车水马龙的中关村;腾讯、360用户数是以“亿”来计算的……
往积极的方面看,也许,我们还处在一段过渡时期。
二 : 中国最流行的名字是什么???中国有很多名字,可是最流行的是那些?
全国哪些名字最流行呢?这里公布top 10的姓名:竟然有130万人的名字都叫刘波!
人数 姓名
1306508 /人 刘波
1055504/人 李刚
910694/人 李海
907476/人 张勇
810936/人 王军
765884 /人 王勇
762666 /人 张伟
717614/人 刘伟
704742/人 王伟
695088/人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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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国邮[2006]130号
为加强邮政储蓄业务管理,提高邮政储蓄业务服务水平,保证邮政储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试行)》在试行中各局的反馈意见,在完善和修订的基础上,国家邮政局制订了《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该制度自2006年4月25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凡与该制度不符的,一律以该制度规定为准。该制度修订说明见附件1。
二、 邮政储蓄应用软件修改和全国统一的业务参数调整,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蓄统一版本技术支持中心下发升级包。属于各局自定的业务参数,由各局在相关业务控制台上按照该制度规定进行调整。
三、 该制度新增加的资费项目及标准,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请各局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张贴通告(通告内容参见附件2)。
资费项目及标准今后若有调整,以国家邮政局发文为准。
四、 由于大额转账申请起点金额的变化,对《邮政储蓄大额/跨行转账服务申请表》(见附件3)的客户须知内容进行了修订。请按照新的表样进行印制,4月25日启用。4月25日未用完的原申请表可手工将“5万元(含)”改为“5万元(不含)”,直至用完
为止。
五、 各局应及时组织各级储蓄机构人员学习该制度,并将涉及用户的规定及时告知用户。
六、 各局可到www.61k.com员区“储汇发文”栏目本通知中下载《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及附件。
各局应依据该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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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总 则 ................................................................................................................................................................... 5
第一部分 机构人员管理....................................................................................................................................... 5
第一章 机构管理 .............................................................................................................................................. 5
第一节 机构设置 ...................................................................................................................................... 5
第二节 网点审批 ...................................................................................................................................... 6
第三节 网点变更 ...................................................................................................................................... 8
第四节 机构入网 .................................................................................................................................... 10
第五节 机构退网 .................................................................................................................................... 11
第六节 临时停业 .................................................................................................................................... 12
第二章 人员管理 ............................................................................................................................................ 13
第一节 岗位权限管理 ............................................................................................................................ 13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 22
第三节 权限认证管理 ............................................................................................................................ 24
第四节 尾箱管理 .................................................................................................................................... 25
第二部分 客户、账户管理................................................................................................................................. 26
第一章 客户管理 ............................................................................................................................................ 26
第二章 账户管理 ............................................................................................................................................ 27
第一节 账户开设管理 ............................................................................................................................ 27
第二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 28
第三节 客户密印管理 ............................................................................................................................ 29
第四节 长期不动户管理 ........................................................................................................................ 30
第五节 大额交易规定 ............................................................................................................................ 30
第六节 存取款免填单 ............................................................................................................................ 31
第七节 批量业务管理 ............................................................................................................................ 32
第八节 存款的继承 ................................................................................................................................ 33
第三部分 业务规定 ............................................................................................................................................ 34
第一章 基本业务 ............................................................................................................................................ 34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34
第二节 活期存款 .................................................................................................................................... 36
第三节 定期储蓄 .................................................................................................................................... 37
第四节 定活两便 .................................................................................................................................... 38
第五节 通知存款 .................................................................................................................................... 39
第六节 一本通 ........................................................................................................................................ 39
第七节 个人存款证明 ............................................................................................................................ 40
第二章 转账业务 ............................................................................................................................................ 41
第三章 绿卡业务 ............................................................................................................................................ 42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42
第二节 制卡的管理 ................................................................................................................................ 43
第三节 绿卡业务处理规定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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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 48
第四章 跨行业务 ............................................................................................................................................ 50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50
第二节 境内跨行业务规定 .................................................................................................................... 52
第三节 绿卡境外受理业务 .................................................................................................................... 52
第五章 特殊业务 ............................................................................................................................................ 53
第一节 查询 ............................................................................................................................................ 53
第二节 挂失 ............................................................................................................................................ 55
第三节 止付 ............................................................................................................................................ 58
第四节 取消 ............................................................................................................................................ 59
第五节 冲正 ............................................................................................................................................ 60
第六节 账户信息修改 ............................................................................................................................ 61
第七节 密码维护 .................................................................................................................................... 61
第八节 冻结、扣划 ................................................................................................................................ 62
第九节 急付款 ........................................................................................................................................ 65
第十节 其他特殊业务 ............................................................................................................................ 65
第六章 日终处理 ............................................................................................................................................ 67
第一节 日终处理规定 ............................................................................................................................... 67
第二节 交接班规定 ................................................................................................................................... 68
第七章 资费管理 ............................................................................................................................................ 69
第四部分 参数档案管理..................................................................................................................................... 70
第一章 统计报表管理..................................................................................................................................... 70
第二章 业务数据管理..................................................................................................................................... 73
第三章 业务参数管理..................................................................................................................................... 73
第四章 档案管理 ............................................................................................................................................ 74
第五部分 特约商户的管理................................................................................................................................. 75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75
第二章 交易处理 ............................................................................................................................................ 77
第六部分 投诉 .................................................................................................................................................... 79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79
第二章 投诉内容和渠道................................................................................................................................. 80
第七部分 事后监督 ............................................................................................................................................ 8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81
第二章 监督内容 ............................................................................................................................................ 84
附 则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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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储蓄业务管理,适应邮政金融计算机网络储蓄业务处理的要求,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网网点。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柜员制全国
第一部分 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储蓄网点。邮政储蓄管理机构指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储汇局、各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各县(市)邮政储汇分局。
第四条 储蓄网点设置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讲求效益。
(二)与当地金融业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满足当地社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第五条 储蓄网点设置的条件:
(一) 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包括:
1. 营业场所与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 具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 在同一邮政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邮政金融服务窗口。
4. 有足够的空间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
(二) 具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
1. 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防盗、报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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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消防设施。
3. 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三) 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包括:
1. 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 柜员制网点应设有至少两个对外营业窗口,复核制网点应设有至少一个对外营业窗口。复核制和柜员制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人当班。
3. 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 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聘用,劳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5. 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 具有必要的硬件和技术条件,包括:
1. 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并安全备份。
2. 配置假钞识别仪器、邮政储蓄凭证真伪识别仪器(长短波灯等)。
3. 柜员制网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还应能实时监视网点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监控录像)的保存期不少于30天。对有疑问的或特殊的监控录像要单独保管,视情况延长保管期。
(五) 符合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网点审批
第六条 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新增计划申请。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批准新增网点计划后:
(一)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新增邮政储蓄网点的,由省邮政储汇局向银监局提出申请。
(二) 市(地)及以下设立网点的,由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 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第八条 新增储蓄网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筹建储蓄网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包括:
1. 筹建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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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拟筹建网点的地址。
3. 拟筹建网点的业务范围。
4. 拟筹建网点的名称。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
1. 拟筹建网点所在市(地)或县(市)邮政局辖内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现状,包括网点数、分布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
2. 拟筹建网点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分布情况。
3. 拟筹建网点的具体地址和方位,其服务区内本系统和其他同类银行机构设置状况。
4. 拟筹建网点的台席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 开业后12个月的业务发展趋势和业务量预测。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各项规章制度。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开业标准,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特殊情况下,经银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至9个月。
第十条 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储蓄网点筹建就绪,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筹建网点获准开业,应于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6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批准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储蓄网点自领取金融许可证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监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批准的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储蓄网点由银监局统一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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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三节 网点变更
第十五条 储蓄网点的变更包括网点的撤销,合并,拆分,行政隶属关系、网点名称、营业地址等网点信息的变更以及营业时间的变更等。
第十六条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撤销、合并、拆分储蓄网点以及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省邮政储汇局批准后,由省邮政储汇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
市(地)及以下撤销、合并、拆分储蓄网点以及储蓄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市(地)邮政储汇分局批准并报省邮政储汇局备案后,由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
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储蓄网点迁址,分为迁址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迁址筹建阶段。
1. 迁址筹建申请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1) 迁址机构全称。
(2) 拟迁往的新营业地址。
(3) 申请迁址的理由。
(4) 迁址后业务发展的预测。
(5) 机构原址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6) 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迁址的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或延期筹建申请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迁址开业阶段。
迁址筹建完毕,申请单位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1.迁址开业申请。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4.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
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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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储蓄网点经批准更名或迁址开业的,应自收到批文之日起60日内持文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邮政储蓄管理机构撤并、关闭储蓄网点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关闭储蓄网点申请,应注明拟关闭网点的全名和关闭的原因等。
(二)机构撤并方案,包括善后措施、业务处理和人员安排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储蓄网点撤销、合并、拆分时,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记账款,保证账账、账据、账款、账表、账实、内外部账务全部相符。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构要派人现场监督交接,办好交接和账务划转,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真实完整、不错不乱。
第二十二条 储蓄网点在正式撤销、合并、拆分前,要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及网点进行公告,并将涉及客户账户和凭证等有关事宜的解决方案告知客户,妥善解决好客户账户的后续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储蓄网点撤并当日日终,网点库存现金、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核点相符后连同网点公章、日戳全部上缴县(市)局。
第二十四条 储蓄网点撤并后,应缴回金融许可证,持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接收银行网点时:
(一) 做好被接受银行网点存款客户凭证的处理及账户的过渡工作,防范支付风险。
(二) 根据被接受银行网点移交的各类存款余额、利息等事项进行逐一核对。
(三) 接收机构对被接受银行网点的各类登记簿逐一进行核对。
(四) 接收银行网点视同网点合并。
第二十六条 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一) 变更所属上级单位应在上级单位正式文件下达后,由原上级单位与新上级单位商定好具体移交事宜,方可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二) 变更前后跨越不同清算单位的,应提前将拟变更的清算代码,填制报告表,逐级上报审批。
(三) 交接前交接双方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上级部门派人监督。交接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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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点移交而发生的资金清算由双方管辖机构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储蓄网点修改营业时间或临时调整营业时间,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按当地银监部门或银行业协会的有关要求向其报告,并在网点提前对外公告。
第四节 机构入网
第二十八条 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指邮政储蓄机构。外部机构指邮政系统外的所有机构,包括各级人民银行、银监会(局)、保监会(局)、证监会(局)、银联中心、商业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外部机构分为全国性外部机构和区域性外部机构。
第二十九条 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交易渠道包括储蓄营业柜台、自助设备(ATM等)、销售终端机(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
第三十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各省级、市级、县级机构联入全国网开办全国性业务以及全国性外部机构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本省各级机构、区域性外部机构及交易渠道联入省内网以及储蓄网点联入全国网开办全国性联网业务的审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已完成计算机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
(二) 已完成对相关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
(三) 拟使用的存折/单、卡等存款凭证符合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的标准和文件要求。
(四) 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流程:
(一)书面提出申请
1. 拟联入全国网的,应由本省邮政储汇局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时间15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入网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
2. 拟联入省内网的,应由该邮政储蓄机构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时间15个工作日前向本省邮政储汇局提出入网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
(二)提交材料
联网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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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网/退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1) 申请入网的时间。
(2) 系统准备情况。
(3) 业务人员配备、培训情况。
(4)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 网点名录。
4. 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审批
1. 对各级机构的入网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
2.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批准各省级、市级、县级机构入网后,应通知其他已入网的省,做好受理新入网机构业务的准备。
3. 各省邮政储汇局批准本省各级机构入网后,应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外部机构的入网,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和相关技术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区域性外部机构的入网,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入网机构维护:
(一) 机构维护包括注册、删除、修改。各省机构维护采取省邮政储汇局集中注册、删除,分级修改部分注册机构信息的方式。
(二) 省辖范围内机构的注册、删除均在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的授权下由高级管理员操作。
(三) 省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在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的授权下可修改所有注册机构的信息;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县(市)局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对网点的营业时间、机构属性进行修改。
(四) 机构注册、删除、修改后,应打印维护清单存档。
第五节 机构退网
第三十六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入网机构退出全国网的审批;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入网机构退出省内网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申请退网的机构应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或省邮政储汇局同意批复后方可办理退网手续,已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各级机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退网或停办联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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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联网机构申请退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由于机构撤并等原因,需要停办储蓄业务。
(二) 已经做好停办储蓄业务的有关业务、技术准备。
第三十九条 退网流程:
(一)书面提出申请
1. 拟退出全国网的机构由本省邮政储汇局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拟退出省内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省邮政储汇局提出申请。
2. 入网机构退网,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书面退网申请。
(二)提交材料
1. 《入网/退网申请表》。
2. 退网报告,内容包括:退网原因,退网时间,退网业务种类,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审批
1. 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
2.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各省和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
3. 各省邮政储汇局批准本省各级机构退网后,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四十条 经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各省邮政储汇局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经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要妥善处理客户存款及向客户发出的存折/单、卡等存款凭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退网机构须解决与其他入网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差错处理等所有遗留问题。
第六节 临时停业
第四十三条 因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原因,省级、市级或县级邮政储蓄机构所辖储蓄网点计划临时停业的,该机构应于计划停业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经批准后,通知相关入网机构,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银监部门申请或报告,并在网点提前对外公告。
其中,涉及省内区域性联网业务的,由各省邮政储汇局审批;涉及全国性联网业务的,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市级及以上邮政储蓄机构所辖全部储蓄网点停业超过一天的,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应通知全国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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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停电、线路、网络故障等突发原因,个别网点临时停业超过4小时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市(地)或县(市)局所属网点全部临时停业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个别市(地)或县(市)局所属网点全部临时停业时间超过4小时的,各省邮政储汇局在24小时内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因主机系统、网络故障等原因,全省网点全部临时停业的,省邮政储汇局应立即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因内部装修、设备改造、技术测试、城市建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储蓄网点需临时停业达5天(含)以上的,所属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出临时停业的申请。临时停业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储蓄网点临时停业在5天以内的,须报告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四十七条 储蓄网点申请临时停业,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停业申请。
(二)临时停业方案,包括停业原因,停业时间,停业期间的业务处置以及临时停业的对外公告形式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储蓄网点经批准临时停业的可自行复业,但须在复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因监管部门要求网点停业的,县(市)局应及时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
第二章
第一节 人员管理 岗位权限管理
第五十条 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
第五十一条 人员类别及职责和权限的划分:
(一) 储蓄网点(柜员制):分为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或称储蓄所长、所主任)。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合称柜员。
1. 普通柜员:
(1) 签到、签退,机构签退。
(2) 领用、上缴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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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柜员密码修改。
(4) 规定限额内办理开户、续存、支取、清户、挂失等业务。
(5) 支票预处理,大额预约。
(6) 大额预约查询,长短款查询。
(7) 客户查询。内部查询。信息查询。公共参数查询。
(8) 客户资料录入。
(9) 收费交易。
(10) 金额事项的处理。
(11) 经授权领用、上缴重要空白凭证、现金。
(12) 经授权办理凭证丢失/作废。
(13) 经授权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
(14) 经授权输入协议国税率。
(15) 经授权办理无密户/印鉴户客户查询。
(16) 经授权办理存款证明业务、存款证明取消业务。
(17) 经授权办理司法查询、冻结、解冻结、扣划交易及止付、冻结状态的查询。
(18) 经授权办理双挂、挂失事项更改、无密户挂失、大额挂失。
(19) 经授权办理急付款交易。
(20) 经授权办理取消、冲正、止付、改户名、改存期、改起息日交易。
(21) 经授权办理长期不动户的取款。
(22) 经授权查询、修改和归集客户信息。
(23) 经授权进行客户经理管理。
(24) 经授权办理批量业务。
(25) 经授权进行ATM相关操作。
(26) 经授权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
(27) 经授权办理收费冲正交易。
(28) 经授权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冲正交易。
(29) 经授权办理长短款事项。
(30) 经授权办理手工会计取消、冲正交易。
(31) 现金管理。
(32) 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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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报表查询、打印。
2. 综合柜员:
(1) 签到、签退,机构签退。
(2) 内部查询。信息查询。参数查询。
(3) 尾箱管理。
(4) 支票管理。
(5) 会计查询。
(6) 内部账管理。
(7) 授权普通柜员输入协议国税率。
(8)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无密户/印鉴户查询交易。
(9)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之间的大额存款。
(10)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的大额取款、转账。
(11)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修改客户实名证件信息交易。
(1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改户名、改存期、改起息日交易。
(13) 授权普通柜员查询、修改和归集客户信息。
(14)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取消交易。
(15) 授权普通柜员进行客户经理管理。
(16)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取消业务。
(17)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急付款业务。
(18)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批量业务。
(19)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大额挂失。
(20) 授权普通柜员进行ATM相关操作。
(21)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
(2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交易。
(23) 修改综合柜员密码。
(24) 普通柜员启用。
(25) 缴拨款,凭证的上缴与下拨。
(26) 银行缴款、缴款入账,提银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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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金额事项、银行事项、收款事项、支付事项的处理。
(28)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长短款事项,经授权办理长短款事项。
(29) 经授权办理手工会计特殊处理。
(30) 轧账。
(31) 检查普通柜员尾箱,网点营业轧账。
(32) 强行签退普通柜员。
(33) 强行轧账、上缴普通柜员尾箱。
(34) 报表查询、打印。
(35) 检查普通柜员营业前准备情况。
(36) 检查普通柜员是否按规定办理业务。
(37) 检查当天账务及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轧账和核对情况。
3. 支局长:
(1) 签到、签退,机构签退。
(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存款。
(3)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取款、转账。
(4)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司法查询、冻结、解冻结、扣划交易及止付、冻结状态的查询。
(5)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止付、解止付交易。
(6) 授权普通柜员输入协议国税率。
(7)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冲正交易。
(8) 授权普通柜员在丢失柜员卡后重新申请。
(9)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长期不动户取款。
(10)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双挂、挂失事项更改。
(11)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
(1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收费冲正交易。
(13)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冲正交易。
(14) 授权综合柜员办理手工会计特殊处理。
(15) 支局长密码修改。
(16) 启用综合柜员。
(17) 强行轧账、上缴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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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内部支票/外部支票使用情况查询。
(19) 查询柜员差错。
(20) 信息查询。
(21) 报表查询、打印。
(22) 负责本网点人员、设备、劳动组织管理。
(23) 检查、监督普通柜员的业务操作和综合柜员的授权情况。
(24) 监督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5) 检查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是否按规定更换、管理密码。
(26)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
(27) 全面负责储蓄网点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营业中出现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8) 检查、监督监控装置的运行情况,管理储蓄网点的监控录像带。
(二) 县(市)局: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1. 业务管理员:
(1) 签到、签退。
(2) 内部查询。
(3) 启用储蓄网点的支局长。
(4) 储蓄网点非现场授权。
(5) 报表查询、打印。
(6) 尾箱管理。
(7)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
(8) 修改个人密码。
(9) 客户基本信息的增加、修改与查询。
(10)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11) 客户经理的注册、修改、注销与查询。
(12) 外部机构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13) 黑名单的管理与查询。
(14) 信息查询。
(15) 参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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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网点批量打印对账单。
(17) 查询所辖网点、自助设备。
(18) 指定网点办理批量开户、续存、支取、开卡等业务。
(19) 经授权办理网点柜员注册、修改、注销与查询。
(20) 经授权重置储蓄网点柜员密码。
(21) 经授权发布信息。
(22) 经授权办理查询、冻结、解冻结。
(23) 经授权办理批量冲正业务。
(24) 经授权进行机构属性及营业时间信息修改。
(25) 对所辖网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26) 监督、检查所辖网点各级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7) 检查所辖网点各级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操作。
2. 业务主管
(1) 增加、修改、注销、启用业务管理员。
(2) 修改、查询业务管理员权限。
(3) 重置业务管理员密码。
(4) 修改个人密码。
(5) 信息查询。
(6) 参数查询。
(7) 黑名单查询。
(8) 网点柜员信息查询。
(9) 查询所辖网点、自助设备。
(10) 报表查询、打印。
(11)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网点柜员注册、修改、注销与查询。
(12) 授权业务管理员重置储蓄网点柜员密码。
(13) 授权业务管理员发布信息。
(14)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查询、冻结、解冻结。
(15)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批量冲正业务。
(16) 授权业务管理员进行机构属性及营业时间信息修改。
(17) 检查业务管理员在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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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监督、检查各级人员权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市(地)局: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1. 业务管理员:
(1) 修改个人密码。
(2) 报表查询、打印。
(3)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
(4)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5) 外部机构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6) 黑名单的管理与查询。
(7) 信息查询。
(8) 按网点批量打印对账单。
(9)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重置县(市)局业务主管密码。
(10)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发布信息。
(11)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处理批量冲正业务。
(12)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增加、修改、注销县(市)局各部门主管。
2. 业务主管
(1) 增加、修改、注销、启用业务管理员。
(2) 重置业务管理员密码。
(3) 修改个人密码。
(4)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
(5) 修改、查询业务管理员权限集。
(6) 报表查询、打印。
(7) 信息查询。
(8) 查询县(市)局、网点人员信息。
(9) 查询所辖网点、自助设备的信息。
(10) 参数查询。
(11) 授权业务管理员重置县(市)局业务主管密码。
(12) 授权业务管理员发布信息。
(13)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批量冲正业务。
(14) 授权业务管理员增加、修改、注销县(市)局各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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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中心:分为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高级管理员和高级主管。
1. 业务管理员:
(1) 修改个人密码。
(2)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
(3) 客户资料的查询。
(4)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5) 外部机构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6) 批量打印对账单。
(7) 紧急挂失业务。
(8) 信息查询。
(9) 参数查询。
(10) 黑名单管理与查询。
(11) 报表的定制、生成、打印、查询。
(12) 查询机构信息、权限。
(13) 查询交易渠道。
(14) 重置市(地)局部门主管密码。
(15) 经授权增加、修改、注销市(地)局各部门主管。
(16) 经授权办理止付、解止付业务。
(17) 经授权办理急付款开户方止付业务。
(18) 经授权办理信息发布。
(19) 经授权办理业务参数的设置、修改、停用。
2. 业务主管:
(1) 修改个人密码。
(2) 负责增加、修改、注销、查询中心业务管理员。
(3) 业务管理员权限的修改与查询。
(4)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业务参数设置、修改、停用。
(5) 重置中心操作员密码。
(6) 特约商户的查询。
(7) 外部机构的查询。
(8) 黑名单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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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信息查询。
(10) 报表查询。
(11) 授权业务管理员增加、修改、注销市(地)局部门主管。
(12) 授权业务管理员修改交易渠道定制。
(13)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信息发布。
(14)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止付、解止付业务。
(15)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急付款开户方止付业务。
3. 高级管理员
(1) 经授权增加、修改、删除机构。
(2) 经授权注册、修改、注销交易渠道。
(3) 查询交易渠道信息。
(4) 经授权增加、修改、注销省局各部门主管。
(5) 重置省局各部门主管密码。
(6) 各级标准权限的维护。
(7) 查询各级机构、人员信息。
(8) 参数查询。
(9) 修改个人密码。
4. 高级主管
(1) 增加、修改、删除高级管理员。
(2) 授权高级管理员增加、修改、注销省局各部门主管。
(3) 授权高级管理员增加、修改、删除各级机构。
(4) 重置高级管理员密码。
(5) 查询各级机构、人员信息。
(6) 修改个人密码。
(五)制卡部门:卡片管理员、制卡员、卡业务主管
1. 卡片管理员
(1) 领用、收到原始卡。
(2) 制成卡登记。
(3) 经授权上缴空白卡。
(4) 废卡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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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授权销毁废卡。
2. 制卡员
(1) 生成制卡文件。
(2) 绿卡空白卡的制作及初始化。
(3) 密码信封的制作。
(4) 柜员卡的制作。
(5)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6) 黑名单的管理与查询。
3. 卡业务主管
(1) 授权卡片管理员上缴空白卡及密码信封。
(2) 授权卡片管理员销毁废卡并打印销毁卡清单。
(3) 检查制卡登记簿、卡号管理登记簿、销毁卡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 人员分类及权限管理原则
(一) 各级机构在处理业务时,均应实行人员分类和权限管理。
(二) 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三) 人员权限管理在计算机系统中采用输入身份号及密码(或授权码)方式实现。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人员维护及身份号的管理:
(一) 身份号的管理原则:
1. 所有进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分配一个身份号,业务人员凭身份号与密码进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2. 身份号以省为单位进行编制,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3. 身份号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
4. 业务人员在省内身份改变,身份号不变。
5. 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二) 人员注册:采取集中注册各部门主管、逐级注册各级人员的方法。
1.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局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的审批工作,全国中心负责进行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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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局高级管理员,高级管理员在高级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省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卡部等部门主管人员;同时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对省级事后监督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各类人员身份号的注册、删除。
省、市(地)、县(市)局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本部门各类人员。
省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市(地)局各部门主管。市(地)局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县(市)局各部门主管。
市(地)局、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对同级信息管理部门各类人员身份号的注册、删除。
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对县(市)局事后监督部门各类人员身份号的注册、删除,同时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县(市)局内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2. 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输入计算机,同时分配身份号,建立身份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
3. 注册后,该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
4. 市(地)、县(市)局邮政储汇业务管理机构维护市(地)、县(市)局业务人员信息时,应报上级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护;网点柜员信息维护报县(市)局业务主管审批。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
(三)人员信息查询:根据人员所属机构属性查询本级及下级人员信息。
1. 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
2. 省邮政储汇局、市(地)局相关部门可查询本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
3. 县(市)局可查询本级同一部门人员及网点人员信息。
4. 网点只能根据权限查询下一级别柜员信息。
(四)身份号的启用:
1. 身份号采取逐级启用的方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负责启用高级管理员,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负责启用高级管理员,省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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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省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省邮政储汇局各部门管理员负责启用市(地)局相应部门主管。
市(地)局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市(地)局各部门管理员负责启用县(市)局相应部门主管,县(市)局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网点支局长由县(市)局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由支局长负责启用,普通柜员由综合柜员负责启用。
2. 事后监督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各类人员根据业务系统生成的身份号在事后监督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中启用。
3. 身份号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过后,该业务人员不得进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办理业务。密码设置有效期,在有效期到达前业务人员应修改密码。
(五)身份号注销和重新注册
1. 业务人员在省内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正常调动时,身份号不变。调出省内储蓄系统时,在本省系统内注销该身份号。
2. 对跨市(地)、跨县(市)局人员的变动以及本县(市)局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局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在原注册地将原有身份注销、在调入地点进行重新注册。
3. 同县(市)内跨网点柜员调动的,需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
4. 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需修改该柜员相应权限。
第三节 权限认证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权限认证管理是指在原有业务系统的直接输入身份号和密码认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认证方式,以增强业务人员登录系统、业务授权时身份认证的安全性。权限认证可采用权限卡、动态口令(包括智能令牌等)、人体生物特征(包括指纹等)等方式。
第五十五条 权限认证管理应遵循保证资金安全、强化权限控制、方便对外营业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权限卡的管理与使用
(一)权限卡的管理原则
1. 业务人员的身份号可存储在专门配置的权限卡上。
2. 权限卡的签发与管理由各级邮政储蓄机构负责。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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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储汇局及市(地)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权限卡的签发、启用与日常管理; 县(市)局邮政储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及所辖储蓄网点柜员权限卡的签发、启用与日常管理。
(二)权限卡的领用、发放与保管
1. 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权限卡的签发、空白权限卡的保管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 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申领权限卡时应填写“邮政储蓄权限卡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与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制卡部门制卡。
3. 权限卡领取时应有专人领取,领取时应登记“领用邮政储蓄权限卡登记簿”。
4. 空白权限卡的保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三)权限卡的签发、启用与日常管理
1. 权限卡的签发是指权限卡业务管理人员在计算机上为每个业务人员的权限卡与该人员的姓名、身份号、身份证件等信息建立对应关系。
2. 签发后,权限卡的状态同身份号的状态相关联。当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则权限卡也处于待启用状态,当业务人员启用身份号时,同时启用了权限卡;身份号处于已启用状态,则权限卡也处于已启用状态。
3. 权限卡的日常管理内容包括权限卡信息的查询、修改以及权限卡的补发等工作。权限卡的补发仅限于权限卡的遗失、破损换卡及业务人员调动。
4. 业务人员调动时,如调动范围在其权限卡签发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则由其签发部门负责对权限卡内容进行调整;如调动范围在其权限卡签发部门的管辖范围外,则应交回权限卡,在新的单位领取权限卡。
5. 权限卡因破损换卡和调动等原因而回收的卡,按作废处理。作废卡应及时上交权限卡管理部门,上交时应注明作废原因。
6. 权限卡管理部门定期销毁作废权限卡。
第五十七条 其他权限管理方式另行规定。
第四节 尾箱管理
第五十八条 尾箱分为系统尾箱和实物尾箱。系统尾箱指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中用来记录柜员日常现金收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的虚拟钱箱。实物尾箱指装有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钱箱。
本制度中未特别指明的尾箱均为系统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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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尾箱按使用级别分为普通柜员尾箱和综合柜员尾箱,按用途分为现金尾箱、凭证尾箱和现金、凭证混合尾箱三类。
第六十条 柜员尾箱的增加、删除应由网点报县(市)局审批后由综合柜员办理或由县(市)局集中办理。
第六十一条 一个网点只能设置一个综合柜员尾箱,按一个台席一个尾箱的原则设置柜员尾箱并与实物尾箱相对应。
第六十二条 柜员领用尾箱后方可营业。
第六十三条 营业结束,普通柜员轧账正确无误后必须上缴系统尾箱,同时将系统尾箱对应的实物尾箱上缴综合柜员。
第二部分 客户、账户管理
第一章 客户管理
第六十四条 邮政储蓄的客户管理是通过客户号管理实现的。
第六十五条 客户号管理是指以客户号为索引,对同一个客户在系统中记录的各种信息按客户号进行归纳的管理方式,以达到采集和分析客户信息的目的,并对客户评定等级。客户号管理包括客户号的编制,客户号的生成,客户号的归集以及客户号的注销。
第六十六条 个人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第一个存款账户时,邮政储蓄机构根据客户实名证件、按照一定编制规则为该客户生成一个可以标识该客户的号码。该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根据同一实名证件开立的不同账户均自动归集在该客户所对应的客户号下。
第六十七条 当出现同一个人客户拥有多个客户号的情况时,在确实能够证明不同客户号属于同一客户的前提下,可将多个客户号进行归集处理,保留一个客户号,其他客户号予以注销。原注销客户号下的所有存款账户及客户信息自动归集到保留的客户号下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凡所有存款账户全部清户、且在5年内没有开立新账户的客户号,每年定期(各省自定日期)进行注销,并将注销后的客户号及所对应的客户信息妥善保管。注销的客户号不得重新使用。
第六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可根据客户等级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优惠。涉及跨省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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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优惠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统一规定;各省局负责省内服务或优惠规则的统一制定,各市(地)局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或优惠必须取得省局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账户开设管理
第七十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大类。
第七十一条 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绿卡账户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一) 工资、奖金收入。
(二)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 个人贷款转存。
(六)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 继承、赠与款项。
(八)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 纳税退还。
(十)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 其他合法款项。
第七十三条 个人结算账户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
第七十五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加办绿卡。
第七十六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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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实名信息以及本人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信息。柜员应提示客户完整填写上述信息,并及时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
第二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第七十七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也称实名证件),使用实名证件上的姓名,邮政储蓄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以确定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第七十九条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为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外国边民,为护照或者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六)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为中国护照。
(七)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八十条 代理他人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实名证件。
第八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严格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不得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第八十二条 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户口簿上记录的该个人身份证号码,但证件类别仍登记为户口簿。老式户口簿上无个人身份证号码的,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出生年月日(按4位年2位月2位日顺序)的方式。
第八十三条 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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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八十四条 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账户的,如果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八十五条 客户持2000年4月1日以前开户、未经实名确认的活期存折在跨省异地办理存款业务时,应予以办理,同时普通柜员应提示客户到开户局所在省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实名登记手续。
第八十六条 客户在办理与账户相关的需要核对实名证件的业务时,提供的实名证件应与系统内该账户记录的相一致。此实名证件称为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
系统内记录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位,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姓名相同但号码为18位的,应予以办理,同时普通柜员应提示客户到开户局所在省任一联网网点办理身份证件变更。
第八十七条 邮政储蓄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邮政储蓄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客户密印管理
第八十八条 客户可选择使用密码、印鉴确认身份,预留印鉴和未设置密码的客户除存款业务可在同县(市)办理以外,其余业务只能在开户局办理。绿卡和可办理通存通取业务的账户必须设置客户密码。
第八十九条 客户需保管好预留的账户密码、印鉴。因客户本人原因泄漏密码或遗失印鉴,在未办理密印挂失前,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邮政储蓄机构不负有责任。
第九十条 邮政储蓄机构负有认真保管和审核客户密码、印鉴的责任。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预留的印鉴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泄漏印鉴卡所记载的内容;邮政储蓄计算机系统对客户预留的密码应加密保存,密码的传递、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任何时候都不得以明文方式出现。在办理取款等业务时,邮政储蓄机构必须认真审核账户预留密码、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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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客户密码必须由客户使用专用密码输入设备输入,只能输入到终端画面的客户密码输入域里,密码输入时屏幕上显示“*”代替密码值。
第九十二条 客户连续累计输错卡、折等凭证密码达3次,密码自动锁定,需客户本人凭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或正确密码前往通存通取的任一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密码解锁定手续。在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客户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应为客户立即开通账户,如果客户输入的密码仍不正确,应请客户办理密码挂失。
第四节 长期不动户管理
第九十三条 长期不动户的确定
(一)活期存款账户最后一笔交易(不包括结息、代扣利息税,下同)超过2年的。
(二)定活两便、通知存款账户自起息日起满3年未发生业务的。
(三)存单式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账户:未约定转存的,到期后3年未发生业务的。
(四)其他定期存款到期后逾期3年未发生业务的。
(五)一本通、一卡通下各账户执行相应储种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每年12月25日,将符合长期不动户确定条件的账户选定为长期不动户,并在账户状态中设置“不动户”标志,日终不再处理。转为长期不动户的账户在转成“动户”前,不计息、不结息。
第九十五条 每年12月30日,对活期账户余额在10元(含)以下、其他储种账户余额在100元(含)以下的长期不动户做结转收入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对列入长期不动户的账户,县(市)局应定期备份账户户名、身份证号、账号/卡号、账户余额、存款种类、开户日期、开户局号等信息。对已结转收入的长期不动户账户,县(市)局应打印各机构长期不动户清户交易列表,妥善保管以备查。
第九十七条 长期不动户的存款账户再在柜台办理交易时,需经支局长授权后办理。交易完成后,取消账户状态中“不动户”标志,重新计算自转为“不动户”日至交易日的利息和利息税。
第五节 大额交易规定
第九十八条 同一账户取款、转账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须经综合柜员或支局长授权,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支局长授权;存款金额在10万(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须经综合柜员或支局长授权;存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支局长授权。
第九十九条 授权柜员应在原始交易凭单上加盖名章。开立10万元(含)以上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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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柜员还应在存单上加盖名章。
第一百条 客户从存款账户一次性提取现金一定金额以上的,应请取款人至少提前一天向储蓄网点预约,以便网点准备现金。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金额,但不得高于20万元(含)。客户大额预约可以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大额预约的地域范围与相应储种的通存通取范围一致。异地取款预约金额不得高于异地取款限额。无密户只能在开户局预约。
大额预约应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客户只能在约定日期、预约取款的网点办理大额预约后的支取,当日未取款则预约失效,客户必须重新办理预约。
第一百零三条 在跨县(市)异地取款时(直辖市在跨本直辖市异地取款时),凭活期储蓄存折或凭卡在窗口或ATM等渠道取款,每日每户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含)。用急付款方式为客户办理异地取款,凭存折每户限额为5万元(含),凭卡每户限额为1万元(含)。
第一百零四条 客户从各种渠道办理转账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转出100万元
(含)。客户在ATM上办理转账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转出10万元(含)。跨行转账每日每户累计最高转出10万元(含)。
第一百零五条 大额交易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和报备制度。无论本异地,客户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5万元(不含)以上的,应提供账户所有人的实名证件进行登记,如果是委托他人代取的,还应提供代取人的实名证件。一日一次性存款20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供办理人的实名证件进行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 办理单笔转账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现金到账户和账户间转账业务,客户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账户间转账业务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交转出账户所有人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七条 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应现场授权。各省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金额。
第六节 存取款免填单
第一百零八条 邮政储蓄存取款免填单是指邮政储蓄客户凭存折或绿卡在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无须填写存取款凭单,只需出示相关的折、卡,并告知普通柜员存取款金额、由普通柜员打印凭单,客户核对打印内容并签名确认。
第一百零九条 提供存取款免填单服务的网点必须配备有视频安防监控装置,网点柜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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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存取款免填单只适用于客户持存折、绿卡办理的存取款业务。开户、转账、挂失以及存取款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业务,客户须按规定填写相关凭单。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可以办理免填单业务的交易限额。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行免填单的业务,客户仍可自填存取款凭单办理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行存取款免填单的网点须加强复核,控制风险。客户办理业务时,普通柜员应主动询问,对客户口述的业务种类和金额,普通柜员应认真核对,确保客户口述内容与机印记录、实际现金一致。交易凭单交客户签名确认时,需提醒客户核对业务种类和金额。取款业务处理完毕将现金交客户时,需提醒客户核点现金。
第七节 批量业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批量业务是指以一定文件格式处理多个账户的开户、续存或支取等交易。
第一百一十四条 省局、县(市)局和网点可以办理批量业务。其中省局、县(市)局办理批量业务时,不得发生现金的收付。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批量开户交易只能在邮政储蓄机构办理,批存、批扣等其他批量业务可在非邮政储蓄机构办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为集团客户办理批量业务时,应事先与集团客户签订协议。具体办理各种批量业务时,应填写批量业务申请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对应使用一种凭证,卡折合一户的开户可同时申请存折和绿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批量开户可为第三方集团客户及邮政储蓄机构批量开立一个或多个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储蓄账户、定活两便账户、整存整取账户、一本通、一卡通等。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只能开立一种账户。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批量开户时,开户起存金额可以为零,其余账户种类起存金额同该储种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批量开户成功后,普通柜员可批量领取凭证。批量领取凭证可以一次录入一个凭证号、打印一张凭证,也可以一次录入凭证起止号,按顺序打印多张凭证。中途可暂停打印,然后续打。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批量发卡业务可为集团客户已开立的一个或多个个人结算账户批量发放绿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省局、县(市)局可指定网点办理批量开户业务,被指定网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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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发放相关凭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集团客户负责提供需要批量开户的个人信息,普通柜员审核单位提供的信息无误后,批量开户。办理批量开户时,网点普通柜员需经综合柜员授权。批量业务处理完毕后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通用凭证”。批量开户完成后,网点柜员在将凭证交至集团客户联系人时应请接收人在“日间批量领卡清单”或相关明细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批量交易成功后可以查询打印成功、不成功交易处理结果和明细。如与实际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支局长授权进行批量取消、冲正等交易。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批量总控资料查询可对实时批量、非实时批量的总控资料进行查询。
第八节 存款的继承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存款人被宣告死亡(以下所称“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宣告存款人死亡判决书(以下所称“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和宣告死亡判决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处理方法同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存款人要求返还存款时,由合法继承人与其自行协商解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要求支取被宣告失踪人存款或申请邮政储蓄机构从被宣告失踪人存款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的,邮政储蓄机构不得直接支付,只能应有权机关的要求按本制度“冻结、扣划”一节协助扣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邮政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法院判决书,直接到邮政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邮政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邮政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存款人被宣告失踪的情况类同。
第一百三十条 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原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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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能提供存单(含存折、绿卡,本条下同)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继承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时,代理人持有效财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单挂失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规定提供凭证正式挂失所需相关账户信息,邮政储蓄机构可以予以办理。邮政储蓄机构应审查财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代理人的实名证件与挂失委托书的指示相符,留存财产继承证明复印件和挂失委托书原件。
上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代为支取存款的,代理人持挂失申请书、经过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办理支取存款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挂失取款所需提供的相关存款内容,邮政储蓄机构可以予以办理。邮政储蓄机构应审查挂失申请书、存款支取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实名证件、取款凭证的内容一致,留存存款支取委托书原件和实名证件复印件。
第三部分 业务规定
第一章 基本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邮政储蓄业务的开办、停办按照《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储蓄存款基本种类包括定期、活期、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储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一百三十六条 邮政储蓄重要凭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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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预留密码的活期存款账户可在全国邮政储蓄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清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 除活期存款外的其他储种预留密码的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含清户和部分提前支取)。
第一百三十九条 邮政储蓄全国异地交易(含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窗口营业时间同本地交易窗口营业时间。其他交易渠道可24小时办理本异地交易。
第一百四十条 不需出示身份证件、只需密码、印鉴和/或凭证办理的业务,若密码、印鉴和/或凭证正确,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可注明“代”字样)或签账户所有人姓名均为有效。
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应将代理人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清楚(代理开户、大额取款等业务还需填写账户所有人的证件类型及号码),并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给客户的存折/单,在规定位置必须加盖邮政储蓄专用日戳。当地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加盖业务公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的凭证印刷号是核对交易真实性的重要号码。办理有关交易时普通柜员要按照规定输入凭证印刷号与主机核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普通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折/单、卡等凭证的真伪。在窗口凭存折的本地5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取款和异地5000元(不含)以上的取款,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此限额以下是否必须检验,由各省自定。大额取款应同时检查存折/单账号、印刷号等有无挖补、涂改痕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普通柜员对需要在存折/单等业务凭证上打印或填写的内容要仔细核对、检查。因故需要手工进行填写的,应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要工整,在右侧加盖名章。
第一百四十五条 系统中可完整输入40位字符长的户名(即20个汉字或40个英文字母),若客户户名字符长度超出了存折/单户名打印栏长度,由普通柜员在存折/单空白处手工填写完整户名,加盖名章。
第一百四十六条 若客户户名所使用的汉字在计算机字库中不存在,则输入“*”号,然后在存折/单上“*”号旁手工填写该字,加盖名章。换折时应注意在新存折上“*”号旁作相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客户凭存折在跨省异地办理活期存、取款、转账业务,普通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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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存折附页手工记录相关内容,加盖名章。
第一百四十八条 普通柜员办理完存、取款、转账等交易后,必须打印客户回执,并将回执交予客户。
第一百四十九条 计算机系统中已有的各类登记簿,应在办理业务时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登记,或由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原则上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确需以手工方式登记以达到明确责任、证明交接事项等的登记簿,设立手工登记簿。
第一百五十条 外籍居民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客户办理支票类存款交易时普通柜员需先办理“支票预处理”手续,邮政储蓄机构开具“中国邮政储蓄收取支票临时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一联连同客户交来的支票合并留存,日终上交。待支票入账后,通知客户前来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节 活期存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一元。开户后可随时存取,取款后账户的留存金额可为零。
第一百五十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客户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后应为客户签发活期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客户凭存折、卡办理交易。
第一百五十四条 活期存款账户按签发存款凭证方式可分为单折户、单卡户和卡折合一户。存折和绿卡都是该账户办理存取款交易的凭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次日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第一百五十六条 活期存款账户正常清户时,客户应交回活期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活期存款账户为卡折合一户时,须同时缴回绿卡与活期存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客户清户或换折交回活期存折时,客户若有需要,可以当场打印交易明细。各省也可将存折内页交客户收执留存,邮政储蓄机构仅将旧存折封面(包括盖有日戳或业务公章的封二)收回保存,在回收的存折封二应加盖“存折内页由储户本人保存”戳记,并请客户在戳记的空白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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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签订中间业务协议的活期存款账户清户前,须撤销中间业务协议。
第三节 定期储蓄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额定期等种类。
第一百六十条 整存整取五十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到期支取本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额定期、整存零取提前支取和整存整取的部分提前支取,客户须提供本人实名证件,代理人还需同时提供账户所有人实名证件和代理人实名证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整存整取(包括转存后)可多次(至多5次)办理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后剩余部分资金不得低于50元。剩余部分资金按开户局重新生成新账号,起息日为原起息日。
第一百六十三条 整存整取存款到期后可进行转存。转存金额为本金加扣税后利息,存款期限为转存前整存整取存款期限,转存利率为转存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整存整取利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省可选择是否对所有整存整取存款提供自动转存服务。客户可选择是否使用约定转存服务。自动转存服务指不需客户约定,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约定转存服务指客户在开户时选择到期转存,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整存整取开户时选择约定转存的应在存单上增加打印约定转存标志。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均不限定转存次数。
第一百六十七条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提前支取,客户应出示本人实名证件。整存整取自动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逾期支取,不核对客户实名证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 整存整取保值储蓄是指储蓄存款到期时,存款人所得的收益小于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优惠利率的长期存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值储蓄根据到期日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贴息。 第一百七十条 单笔存款在10万元(含)以上的,使用“中国邮政整存整取定期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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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特种存单”。特种存单的金额上限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统一规定。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
第一百七十一条 零存整取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每月存入金额固定。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时,将本月应存和本月补存一次办理;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活期计息。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定额定期存单有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等多种面额。存期为一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定额定期不能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定额定期不能部分提前支取。
第一百七十四条 整存零取一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本金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第一百七十五条 整存零取每期支取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款间隔计算得出,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清户时一并结清。未到约定支取期,客户可以提前支取固定本金一次,以后停取一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存本取息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期均等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的储蓄种类。五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利息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一次,由客户开户时约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存本取息的取息日必须大于或等于约定取息日(以起息日为准)。约定取息日未取,以后可以随时支取或到期一并支取。逾期取息不再复计利息,逾期本金按活期计息。
第一百七十八条 存本取息每次取息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息间隔计算得出,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清户时一并结清。如果客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付利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 存本取息保值储蓄是指储蓄存款到期时,存款人所得的收益小于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优惠利率的长期存款。保值储蓄根据到期日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贴息。
第四节 定活两便
第一百八十条 定活两便分固定定活两便和不固定定活两便两种。不固定定活两便五十元起存,金额不限。固定定活两便分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等多种面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定活两便不可部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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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定活两便存期不限,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若利率打六折后低于活期利率,则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五节 通知存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通知存款五万元起存,一次性存入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支取金额为五万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客户提前通知邮政储蓄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邮政储蓄机构与客户自行约定。取消通知和支取已通知的存款必须在通知局办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开立通知存款新账户,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的,超过通知期限的自动取消通知,客户若取款,需重新预约通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通知存款可在省内通存通取,并可在省内办理提前通知手续。
第六节 一本通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本通是将多个储种、多个账户的存款集中于一本存折上,用一个存款凭证记载、管理个人多个存款账户资金活动情况的一个业务品种。邮政储蓄一本通现包括整存整取和不固定面额的定活两便两个储种。
第一百九十条 一本通开户时,同时开立子账户,一本通存折中每笔存款业务的办理遵照相应储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一本通每本存折有54行记录客户交易明细,其中1至48行每行记录两笔对应的存、取款、冲正、取消等交易明细,第49至54行只能记录部分提前支取、取消、冲正等交易,不能记录存款交易。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一本通内单笔存款金额最高100万元(含)。超过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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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分笔开户。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一本通内子账户可以转出为存单,已开立存单也可转入一本通。转入和转出的存单与对应的一本通子账户户名、起息日、存期、利率等相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一本通挂失时,按存折挂失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本通可以办理全部或部分子账户的冻结、解冻结,扣划(含部分扣划)、止付。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本通开户时,若客户预留密码,则该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密码。若客户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审核批准后,该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协议国税率。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一本通可在省内通存通取和清户,客户在交易局新开的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一本通开户局余额内。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本通存折下各子账户均已结清方可清户。
第七节 个人存款证明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个人存款证明是邮政储蓄机构应存款人的申请,为其存于邮政储蓄机构的个人存款所提供的书面证明。
第二百条 邮政储蓄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分为两种类型: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时点存款证明,是用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邮政储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用于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邮政储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
第二百零一条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必须提供规定的存款凭证和实名证件。个人存款证明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时,须提供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百零二条 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存折、绿卡和凭证式国债。一本通和一卡通内的子账户可以单笔或全部办理存款证明。
第二百零三条 以下情形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一)已被有权机关冻结。
(二)已用于质押。
(三)账户止付或限额止付的限额部分。
(四)账户处于挂失状态。
第二百零四条 储蓄网点接受申请人申请出具时段存款证明后,该账户内相应金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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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即处于止付状态。出具证明的存款止付期限,依据申请人的要求确定,原则上在三个月以上、二年以内。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存款的止付期。
第二百零五条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由储蓄网点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账户,应是同一县(市)局内联网网点开立的账户。
第二百零六条 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在同一县(市)局内储蓄网点的不同种类、若干账户储蓄存款可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书,同时按种类、账户详细准确填写明细。证明书上的总金额和各账户金额为应出具的存款证明金额。
第二百零七条 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储蓄网点普通柜员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个人存款证明,综合柜员授权后,由支局长签发。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存款证明,支局长授权,综合柜员核对后,由支局长签发。
第二百零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个人存款证明书” 只作为申请人在邮政储蓄机构存有储蓄存款的证明,不能流通,不能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款凭证作为取款、存款、转账等的凭证;不表示邮政储蓄机构对申请人或第三方负有经济担保责任,不承诺一定为相关第三方所认可。
第二百零九条 同一笔存款,可应客户需求在同一时间出具多份(至多10份)个人存款证明。按份收取手续费。多份时段证明书的有效期必须相同。
第二百一十条 在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内,客户确有需要,可凭存款证明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受理储蓄网点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存款证明、解除存款止付状态。经审核无误,将客户持有的存款证明书原件收回后,即可办理解除存款止付。对同一笔存款开具多份存款证明的,需交回所有存款证明书才可办理撤销存款证明。
第二百一十一条 撤销存款证明的申请,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二章 转账业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 转账业务按交易方式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系统内转账和跨行转账。系统内转账业务指客户办理转账业务的渠道(柜台、ATM等)、转出账户的开户方、转入账户的开户方均为邮政储蓄的转账交易。跨行转账指客户办理转账业务的渠道、转出账户的开户方、转入账户的开户方涉及两家或以上金融机构,且一方为邮政储蓄的转账交易。
第二百一十三条 系统内转账业务包括系统内不同账户间转账业务和现金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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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业务。系统内不同账户间转账业务指转出方客户和转入方客户均在邮政储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含卡户),并在个人结算账户间办理资金的划转业务。系统内现金到账户转账业务指转出方客户将现金通过营业窗口转入在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划转业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在柜台办理的转账交易转出或转入账户至少一方应为在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转出账户处于挂失(含卡、折任一挂失)、止付(不含限额止付)、冻结、清户状态时;或转入账户处于冻结、清户状态时,不能办理转账业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客户办理转账业务时,必须校验转出账户的密码。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账户间转账转出金额若超过规定金额的,应事先办理大额/跨行转账申请手续。客户可以在转账限额内约定该账户单笔最高转账金额。申请成功后未办理撤销前长期有效。
(一)系统内转账:对于单笔转出金额超过5万元(不含)的大额转账业务,客户需要事先到转出账户开户局所属县(市)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大额转账申请。申请时应由本人持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以及存折或绿卡办理。
(二)跨行转账:对于每日累计转出金额超过5000元(不含)的跨行转账业务,客户需要事先到转出账户开户局所属县(市)任一联网网点办理跨行转账申请。申请时应由本人持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以及存折或绿卡办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大额转账申请可办理撤销。撤销时,客户应持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以及需要办理撤销大额转账申请的存折或绿卡到开户局所属县(市)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实名证件。
第三章 绿卡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名称为绿卡,种类有储蓄卡、联名卡等。
第二百二十条 绿卡卡面主要由“邮政徽”、“中国邮政储蓄”字样、“绿卡(XX卡)”字样、“银联”标识及印刷图案组成。绿卡卡面要素具有固定位置,各省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统一发行的绿卡(储蓄卡和全国性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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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版面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设计并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指定厂家生产,各省不得自行设计与生产。
由各省或市(地)邮政储汇局发行的绿卡(区域性联名卡),版面由当地自行设计后按照《关于规范发行和受理绿卡联名卡的通知》(储汇[2004]50号)的规定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备或报批,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指定厂家生产。
第二百二十二条 绿卡卡片规格、卡号、磁条信息格式及内容遵循国家邮政局颁布的有关标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绿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客户必须凭本人实名证件申领绿卡,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第二百二十五条 客户持绿卡可在邮政储蓄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受理网点和ATM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办理代收代付等业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申领绿卡时起存金额为10元,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绿卡须先存款后支取,不得透支。绿卡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方法计付利息。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客户持绿卡办理大额交易时,如大额取款、大额转账等,应遵循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账户状态为以下任一状态时,拒绝办理绿卡取款、转账、消费交易:非服务对象内的卡、卡已挂失、卡已撤销、账户不存在、账户止付、账户已冻结、账户已清户、卡密码输入错误、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卡磁道出错、其它拒绝原因。
第二百三十条 绿卡凭密码交易。客户如遗忘密码,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客户凭绿卡办理各项业务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百三十二条 原始卡、空白卡、密码信封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节 制卡的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省可在省级或市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设置制卡部门。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制卡部门应根据各级机构的空白绿卡请领计划安排制卡。
第二百三十五条 制卡文件生成后,只能导入制卡设备用于制卡。卡片制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文件删除,不得泄漏制卡文件信息,不得将文件导入其他设备或保留在介质上。
第二百三十六条 制卡部门应将原始卡存放在专用的、安全可靠的保管箱(或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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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妥善保管。
第二百三十七条 制卡部门向凭证管理部门请领原始卡时,请领量原则上控制在30天的制卡量内。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片管理员根据制卡计划按所需的制卡量向制卡员发放原始卡,制卡员当日未使用的原始卡应交回给卡片管理员入库保管。
第二百三十九条 卡片管理员每日下班前应按当日的原始卡发放量、制作完成的空白卡量、废卡量,核点制卡员结存的原始卡数量。
第二百四十条 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必须剪角(即沿卡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下同)或在磁条上打洞处理,定期销毁。
第二百四十一条 空白卡必须及时上缴凭证管理部门入库。制卡部门如配备保险箱的,可按制卡批次或定期向凭证管理部门上缴空白卡,但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周。如无保险箱的,应每日将空白卡上缴凭证管理部门。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上缴空白卡时,空白卡实物应按品种、类别、地区代码封装,如使用密码信封的,必须将密码信封与空白卡一一对应封装。
第二百四十三条 制卡部门每月底核点空白卡的制作、上缴、库存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百四十四条 制卡部门设立原始卡使用登记簿,卡片管理员负责记录每一类原始卡的领用、使用、上缴、作废和库存情况。
第二百四十五条 制卡部门设立空白卡制作登记簿,记录空白卡的制作、上缴、作废、丢失和库存情况。
第三节 绿卡业务处理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客户申领绿卡时,客户应与邮政储蓄机构签订协议;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邮政储蓄机构统一签订协议。
第二百四十七条 客户申领绿卡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卡户、同时申领卡折合一户的可由他人代为申领,申领时,必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客户领用绿卡时,普通柜员应提示客户在卡背面签名条上书写本人姓名。
第二百四十九条 批量方式申领绿卡的,客户须先更改卡密码激活卡,卡密码变更后方可办理其他业务。
第二百五十条 客户凭绿卡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更改密码等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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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系统校验磁道信息,不得通过键盘手工输入卡号。挂失卡、换卡可手工输入卡号。
第二百五十一条 换卡、卡折合一户撤销卡或折、单卡户加办折、单折户加办卡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绿卡清户时,应收回绿卡,有折卡清户时必须同时提交活期存折和卡,绿卡当场剪角或打洞作废。
第二百五十三条 绿卡因破损、磁道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可为客户办理换卡。更换卡时,应验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卡密码,并收回旧卡。收回的旧卡当场剪角或打洞作废。换卡不得代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绿卡挂失、止付、冻结等特殊业务见本制度“特殊业务”一章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ATM交易
(一)向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ATM,其每一操作必须有明确的提示信息。
(二) 绿卡持卡人办理取现等交易时,ATM应提供打印交易凭条的选择。如ATM无法提供打印选择以及ATM吞卡时,必须打印交易凭条。交易凭条应注明交易结果或拒绝原因。交易凭条打印的卡号,除被吞卡和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外,应隐去卡号校验位前的4位数字。
(三) ATM存款为实时联机交易。
(四) ATM取款:
1. 每日每户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为5000元。发卡机构对5000元(含)以下的ATM单笔取款金额不设限制。受理机构ATM终端单笔吐钞上限金额不得低于2000元(现存机具吐钞功能无法满足的除外,应按机具出钞口容量上限确定)。
2. 客户在ATM上办理取款交易成功后,如ATM吐钞后一定时间内客户没有取钞, ATM将钞票收回到废钞箱并登记“ATM异常交易登记簿”。
(五) ATM转账:在ATM上办理系统内转账业务,转出账户为绿卡账户,转入账户可为绿卡账户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
(六) ATM查询:客户可查询绿卡账户余额和卡户最近10笔交易明细。
(七) 更改密码:客户可在ATM上变更绿卡密码。
第二百五十六条 POS交易
(一) POS消费:指特约商户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通过POS终端完成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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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付款的过程。
1. 刷卡,并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2. 消费成功后,客户在签购凭证上对打印的消费内容签字确认。
(二) POS消费撤销: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对已经通过POS联机完成的成功交易,于当日当批主动发起取消的过程。
1. 撤销时,客户必须出示原交易卡和签购凭证。
2. 消费撤销无须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3. 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且不得办理部分金额的撤销。
(三) 退货: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回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1. 退货分当日退货和隔日退货。
2. 退货可全额退货,也可部分退货。退货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3. 客户退货时,应将原交易的卡、原签购凭证回单联及特约商户认可的其他退货有效单据交收银员。
4. 退货交易无须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四) POS预授权:指特约商户通过POS终端,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方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1. 刷卡,并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2. 办理POS预授权时,客户账户止付金额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15%,但签购凭证打印的金额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00%。
3. POS预授权交易的金额不得再参与其它交易,直至发生相应交易的预授权完成或预授权撤销为止。
4. 预授权交易30天内如不发生相应交易的预授权完成或预授权撤销,预授权金额自动解止付。
5. 如需追加持卡人预授权金额时,客户必须出示原预授权交易卡。刷卡,并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五) POS预授权完成:指特约商户对已取得的预授权交易,在预授权金额或超出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的范围内,通过POS终端或手工方式完成持卡人付款的过程。
1. 预授权完成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和手工方式完成。
2. 预授权完成不需校验客户个人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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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授权完成金额不得超过POS预授权金额的115%。预授权完成金额超过预授权金额115%时,超过部分按另一笔消费处理。
4. 预授权完成采用联机或离线方式完成的,在交易成功后打印签购凭证。通过手工方式完成的,收银员应填写预授权完成手工单。
(六) POS预授权撤销:指特约商户在取得预授权后的有效期内,通过POS终端或手工方式通知发卡方取消付款承诺的过程。
1. 预授权撤销可在预授权交易成功后30日内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完成。
2. 撤销申请一旦发出,不得再要求取消预授权撤销。
3. 预授权撤销不需校验客户个人密码。
4. 预授权撤销采用联机方式完成的,在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证。通过手工方式完成的,收银员应填写预授权撤销申请单,预授权撤销申请单必须经业务主管签名并盖章。
(七) POS预授权完成撤销: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对已经成功的预授权完成交易,于当日当批主动发起的取消。
1. 通过联机方式处理的预授权完成交易,其撤销交易采用联机方式完成。
2. 预授权完成撤销不需校验客户个人密码。
3. 不得取消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
4. 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证。
5. 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恢复对原授权金额的止付。
第二百五十七条 卡折合一户处理特殊规定:
(一) 已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客户可以申领绿卡(一卡通、主副卡等除外),申领绿卡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存折和存折密码,他人不得代为办理申领手续;已申领绿卡(一卡通、主副卡等除外)的客户可以申请活期存折,申领存折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绿卡和绿卡密码,他人不得代为办理申领手续。
(二) 客户撤销绿卡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存折和卡的密码,客户在交易凭条上签名确认,被撤销的卡当场剪角或打洞作废。卡撤销后,原卡对应的活期存折可继续使用。
(三) 客户撤销存折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存折和卡的密码,客户在交易凭条上签名确认,存折加盖“作废”戳记,日终上缴事后监督。存折撤销后,原存折对应的卡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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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下列情况ATM机具吞卡:
(一) ATM发生故障。
(二) 持卡人操作错误引起ATM吞卡。
(三) 超过一定时间客户未取卡。
(四) 发卡行返回“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卡”、“挂失卡”、“被窃卡”、“需捕捉的卡”等吞卡指令。
第二百五十九条 特约商户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取消或拒绝交易并按要求没收卡:
(一) POS终端显示的交易应答信息为发卡机构发出的没收卡指令。包括“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卡”、“与发卡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与收单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挂失卡”、“被窃卡” 等。
(二)联络发卡机构时,发卡机构给出没收卡的指令。
第二百六十条 发卡机构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规定、磁条信息错误、磁条损坏、废卡及其它情形可以拒绝交易,但不得发送吞没卡指令。
第二百六十一条 ATM所隶属的管理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集中管理的ATM可指定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ATM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绿卡客户可在吞卡后7个工作日内,其他银行卡客户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ATM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百六十三条 ATM所属机构柜员在核对客户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姓名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或客户持身份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个人密码验证的,领卡人在“吞没卡领卡登记簿”上签名领取卡片,如代为领取的,还需核对授权委托书签名与卡背面签名。
第二百六十四条 ATM轧账后,轧账人员应将实际吞卡情况与主机系统“邮政储蓄吞没卡登记簿”进行核对,对主机系统未记录的吞卡人工登记,并根据吞卡原因分别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吞卡认领期满无人认领的卡片或按发卡行吞卡指令吞没的卡片,ATM所属机构须剪角处理,上缴时打印 “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一式两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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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留存备查,另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日终随原始凭证送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审核无误后,上缴制卡部门或地市主管(凭证)部门。
第二百六十六条 制卡部门或地市主管(凭证)部门收到上缴的“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和作废的卡片,核点无误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对他行的吞没卡,须以发卡行为单位分类,编制“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与吞没卡片复印件一起留存备查。
(二)对吞没的绿卡,编制“绿卡吞没卡销毁清单”留存备查。
(三)吞没卡卡片作为废卡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如当地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制卡部门或地市局主管(凭证)部门应每旬汇总县(市)局上传的“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并当日传真给当地中国银联分公司。如当地没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转发银联信息处理中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商户没收卡处理:
(一)使用POS签购单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的收据一式三份,收据上须抄录卡号及没收原因,分别由商户、持卡人和收单机构保管。
(二)没收卡后应立即当场进行剪角或打洞处理,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并对未按要求处理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收单方,对商户没收的银行卡,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登记“吞没卡登记簿”,上缴时打印 “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 一式两份。
(二)制卡部门将没收卡信息提交信息交换中心,上交的卡片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属于同城发卡方发行的银行卡,如当地联合组织或区域中心有对没收卡处理办法的,按当地办法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发卡方的处理:将收到的没收卡信息备案,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特约商户按要求没收银行卡并进行相关处理的,收单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商户收银员进行奖励,奖励费用由发卡机构根据中国银联提供的没收卡信息,通过中国银联收付费交易向收单机构支付。
第二百七十二条 吞没卡认领期满后,客户如需再次使用绿卡,必须先办理挂失,然后再重新申领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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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条 作废卡:
(一) 各级主管(凭证)部门或制卡部门为作废卡的管理部门。
(二) 制卡部门制卡过程产生的废卡,制卡部门必须立即剪角或打洞作废,然后在“作废卡登记簿”登记,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三) 网点对发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更换的旧卡、清户卡、撤销卡,日终时随原始凭证上缴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核对无误后,移交废卡的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定期销毁。废卡销毁时必须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会同稽查、保卫部门监督销毁。
第四章 跨行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跨行业务是银行卡联网联合成员机构将自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终端机具(主要是ATM和POS)、特约商户以及技术服务手段等,以相应方式与全国或区域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相连,实现信息、机具和商户共享,并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的业务。
第二百七十五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进行跨行交易时既可作为发卡方,也可作为收单方。
第二百七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实现跨行业务的网络接入方式有总中心、区域中心和无中心三种。网络接入方式由省级业务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二百七十七条 跨行业务使用统一的银行卡联网标识,即“银联”标识。
(一) “银联”标识由中国银联负责制定,所有权和使用管理权归属中国银联。“银联”标识由“ UnionPay”英文和“银联”中文字体和标示联合网络的图形组成。
(二) 在中国银联批准正式开通跨行业务之日起自动取得标识的使用权。
(三) “银联”标识可用于邮政储蓄机构的绿卡、终端机具和受理场所,以及开展银行卡业务的广告宣传等。
(四) 按要求使用“银联”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五) 在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时,应宣传、培训统一的联网标识,并要求商户受理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六) 在联网联合业务范围之外使用“银联”标识的,必须取得中国银联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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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八条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跨行业务相关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
2. 遵守关于业务联合费用及分润的有关规定。
3. 相互协助、共同完成跨行业务清算和差错处理。
4. 负责完成对本系统内从业人员跨行业务的培训。
5. 对联网成员的银行卡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6. 有权对跨行业务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7. 在制度规范执行和修订过程中有权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8. 有权从信息交换部门获得入网卡种信息、跨行交易清算数据以及系统运行状况报告。
9. 有权从信息交换部门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二)作为发卡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发行银行卡,在卡片上使用联网标识。
2. 保证本行系统良好运转,正确处理跨行交易信息。
3. 维护本行客户的合法利益。
4. 有权使用所有入网机具。
5. 有权获取其他联网成员的不良客户信息。
6. 做好员工的内部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
7. 有义务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客户信息。
(三)作为收单行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拒绝受理非入网银行卡。
2. 有义务受理其他联网成员的入网银行卡,受理渠道和设备使用联网标识。
3. 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特约商户。
4. 有义务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商户信息。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入网、退出与临时停业
(一)入网的申请工作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并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退出的申请工作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确定。
(二)入网可以是发卡行或收单行,也可以既是发卡行又是收单行。作为发卡行入网时须遵照执行《银联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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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IC卡等相关行业标准;作为收单行入网时,其终端机具须符合《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银行卡跨行交易应答码终端显示规定》、《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跨行业务开办后,不得擅自停办跨行业务。临时停办跨行业务的,按本制度“临时停业”一节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通知中国银联。
第二百八十条 开通跨行交易后,要定期进行测试。测试工作由各省自行组织,要分发卡和受理两个方面进行真实环境的测试,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百八十一条 开通区域性跨行服务和产品的,需要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申请报告应包括区域性跨行业务的基本情况,成本效益分析,业务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制度等内容。
第二节 境内跨行业务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加入中国银联的邮政储蓄ATM、POS机具应张贴“银联”标识。 第二百八十三条 ATM跨行交易除以下几点外,其余规定同本制度第二百五十五条。
(一)ATM跨行交易包括取款、转账、查询。
(二)在ATM上办理跨行转账业务,其他银行的转出或转入账户应为银行卡账户。
(三)每日跨行转账交易笔数不做限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 POS跨行交易的有关规定见本制度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 ATM吞卡和商户没收卡处理按本制度“吞没卡、作废卡处理”一节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六条 跨行ATM、POS交易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绿卡境外受理业务
第二百八十七条 绿卡持卡人可在中国银联已开通境外受理业务的国家和地区的贴有“银联”标识的ATM、POS机具上办理取款、消费等业务。
第二百八十八条 境外业务的交易类型主要包括ATM查询、ATM取现、POS消费、POS消费撤销和POS消费退货。
第二百八十九条 境外业务的交易币种为交易发生地的当地货币;清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百九十条 持卡人使用绿卡在境外进行ATM取现,每天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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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绿卡在境外进行POS消费,仅限于经常项目下消费支出,不得用于以投资、经营为支付目的的非经常项目下支出。
第二百九十二条 其他处理同现行绿卡跨行交易处理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特殊业务
第一节 查询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定义及业务种类
(一) 查询指客户、有权机关或储蓄机构内部对系统内的某一存款账户或已清户账户的相关信息的调阅和查看,以及营业网点和各级管理信息的查询。分为客户查询、司法查询、内部查询和信息查询。
(二) 客户查询指储蓄机构根据客户要求,在客户授权下将其本人存款账户的基本情况、交易明细等资料提供给客户查阅的行为。
(三) 司法查询指储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提供给有权机关进行查阅的行为。
(四) 内部查询指储蓄机构因业务需要,在相关业务主管授权下查询各级机构交易情况的行为。
(五) 信息查询指储蓄机构因业务需要,查询业务管理信息和利率、费率等公共信息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四条 查询内容均设置级别权限管理,并只允许查询,不得作任何更改。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业务处理要求
(一) 客户查询
1. 客户查询包括:根据账号/卡号查分户账、根据账号/卡号查交易明细、卡折合一户还可以根据账号(卡号)查卡号(账号)。
2. 客户查询可通过柜台、AT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
3. 客户在柜台办理查询时,持存款凭证的,输入密码办理;未持存款凭证的,应提供账号/卡号和本人实名证件,输入密码办理;无密户由客户凭存款凭证和本人实名证件在开户局办理,需要综合柜员授权;账户已清户的,应提供账号/卡号和本人实名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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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客户查询时,涉及存折/单凭证印刷号等安全校验信息不显示。
5. 分户账查询:客户对已清户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在一定期限内(由各省自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可在开户局办理查询,未清户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可在账户通存通取范围内任一联网网点查询。
6. 交易明细查询:客户可在开户局所属省任一联网网点查询未清户账户一定期限内(由各省自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的交易明细,其中自原始交易日至查询日2年内交易明细的查询应现场提供查询结果,自原始交易日至查询日超过2年的交易明细可事后提供查询结果。有条件的省可根据本省情况提供超过2年时间范围的联机查询。
7. 查询期限超过联机查询范围的,客户提出申请,登记本人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信息,并约定联系方式;邮政储蓄网点将客户查询申请提交县(市)局,县(市)局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并将结果反馈给网点。网点负责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客户。
8. 邮政储蓄机构不受理客户提出的调阅原始单据的查询。对有争议的交易,邮政储蓄机构可向客户提供该原始单据的复印件。
(二) 司法查询
1. 司法查询包括:根据账号/卡号查分户账、根据账号/卡号查交易明细(包括非账务明细)、根据户名、实名证件查账号。
2. 司法查询在存款人开户局所属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县(市)局、市(地)局、省局办理。
3.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凭本人工作证件和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在邮政储蓄机构办理。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4. 邮政储蓄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实执法人员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并进行登记,经支局长授权后办理查询。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邮局盖章。有权机关对邮政储蓄机构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依法保守秘密。
5. 若有权机关只提供户名而未提供账号,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账户所有人的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存款账户情况的信息。凡是只提供户名的司法查询,原则上不予受理,确需查询的,一律由县(市)局、市(地)局或省局受理,具体受理单位由各省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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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原则上不受理所查账户为异地开户账户的司法查询。遇此类查询要求时,应提示提出查询的有权机关派人到被查账户的开户地或该开户地所属的上级单位查询。
7. 邮政储蓄机构不受理电话、传真等查询方式的司法查询。
8. 可对个人账户提出司法查询的有权机关种类为: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 内部查询
1. 内部查询包括:查询交易流水、末笔交易明细、交易日志、各类报表、相关业务登记簿等。
2. 报表的查询在网点、县(市)局、市(地)局及省局办理,客户资料的查询可在网点办理。
3. 内部查询的范围与查询机构所辖范围一致。
4. 有权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内部查询时不需授权。
(四) 信息查询
1. 信息查询包括:发布信息、查询信息、查询联网网点、查询利率和费率。
2. 上级机构根据需要可向下级机构发布消息、业务学习、各类规定等。
3. 发布的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紧急信息两种。信息发布可以点对点,也可一点对多点发布。
4. 业务管理员须经业务主管授权才可进行信息发布。
第二节 挂失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挂失是客户遗失存单、存折、绿卡、挂失申请书等凭证,或遗忘密码、丢失预留印鉴时,向邮政储蓄机构提出申请,邮政储蓄机构根据客户的挂失请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客户账户进行止付的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挂失分为正式挂失、临时挂失、函电挂失和紧急挂失。挂失事项分为凭证挂失、密印挂失、凭证密印双挂失。凭证挂失分存折/单挂失和绿卡挂失,密印挂失分存折/单密码挂失、存折/单印鉴挂失和绿卡密码挂失,凭证密印双挂失分存折/单和存折/单密印双挂失及绿卡和绿卡密码双挂失。
挂失申请书丢失可办理再挂失,发给客户新的挂失申请书。原挂失申请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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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条 客户办理凭证挂失后,忘记密码,可以更改挂失事项为凭证密印双挂失;挂失密码后,丢失凭证(或卡磁道损坏),也可以更改挂失事项为凭证密印双挂失。挂失事项更改后的挂失是正式挂失。
第二百九十九条 办理凭证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时,客户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账号/卡号,若不能提供账号/卡号,应在实名证件证件外还提供业务品种、开户日期、账户余额等可以唯一确定账户的信息,或卡折合一户提供另一凭证)、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和该凭证对应的密码,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也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提供账号/卡号和实名证件信息办理凭证的函电挂失。 办理密码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时,客户应提供存款凭证和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实名证件。
第三百条 当客户不能提供账号/卡号,也不能提供本人实名证件,只能提供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信息和业务品种、账户余额、开户日期等信息时,可在网点或通过电话办理紧急挂失交易。紧急挂失办理的范围由各省自定。
第三百零一条 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 凭证或密码挂失时,该凭证对应的账户同时止付,挂失期间,禁止办理该账户所有支取类交易(扣划和已签有协议的自动扣款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挂失时提供的账户信息、证件详细核对相符无误后,在其存款确认未被冒领前,可以办理挂失。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挂失的,除核对存款人证件外,还需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代理人的有关证件内容。对长期不动户,发现挂失人提供的证件可疑时,应与发证机关或存款人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三百零四条 账户余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正式挂失为大额挂失。
第三百零五条 所有凭证的正式挂失必须在账户开户的省内办理。活期存折和绿卡对应的密码挂失可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其余挂失交易受理范围与该账户通存通取范围一致。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解挂失、密码重置等后续处理必须到原挂失受理网点办理。
第三百零六条 大额挂失的正式挂失和凭证密印双挂失及其后续处理必须在开户局办理,办理时需双人经办,大额挂失由综合柜员授权,凭证密印双挂失由支局长授权。普通柜员应要求客户在挂失申请书上将地址和电话填写清楚。普通柜员根据客户实名证件经综合柜员授权后查询客户信息,与客户挂失时填写的地址和电话进行核对。若不符应问明原因,在挂失申请书上手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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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条 办理大额挂失或双挂失后,县(市)局指定人员应在正式挂失有效期内采取上门等方式与客户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根据实际核对情况填写核保单,并经客户签章认可;对于金额特别大或有其他可疑情况的,还可向发证机关、客户工作单位或住所的居委会等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有效期满可以办理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和密码重置业务。
第三百零八条 正式挂失满有效期后,可办理挂失补发等后续处理手续,办理上述交易时须录入挂失申请书编号。
第三百零九条 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解挂失、密码重置应由客户本人办理,除非特殊原因并提供下列材料不得代办。
因特殊原因客户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应提供本人授权代理人办理挂失后续处理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并承诺若日后出现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损失)、有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情况证明(或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本人和代理人的实名证件及复印件、挂失申请书,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报上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存款继承情况下挂失后续处理的代理见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一十条 存折/单、存折/单密码双挂失或绿卡、绿卡密码双挂失后,办理挂失补发时,需先办理密码重置交易,再办理补发新存折/单/卡交易或撤销凭证交易。
第三百一十一条 挂失补发新存折/单,账号不改变,存折/单印刷号改变;挂失补发新卡,卡号改变。卡折合一户挂失补发存折后,该账户对应的绿卡仍能继续使用。卡折合一户挂失补发卡后,该账户对应的存折仍能继续使用。
第三百一十二条 单卡户或单折户不允许办理挂失撤销凭证,只能办理挂失清户。卡折合一户不允许办理单项挂失清户,客户需先办理挂失撤销任一凭证后,再办理另一凭证的清户手续。
第三百一十三条 客户办理挂失后如找回原存款凭证或密码,可办理解挂失。客户解除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时应缴回挂失申请书,并核对本人实名证件和原存款凭证。
函电挂失、紧急挂失、挂失事项更改不允许办理解挂失手续。
解除卡挂失,必须刷入卡号。
第三百一十四条 挂失有效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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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正式挂失(含大额挂失和凭证密印双挂失)有效期为七天,七天后方可办理挂失后续处理,超过七天未办理后续手续时,账户仍为止付状态。有效期的计算从客户办理挂失手续的当天起算(本条下同)。
(二) 本地临时挂失、紧急挂失、函电挂失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未做正式挂失或补挂失的,系统在五天后对该账户自动解除止付状态。
(三) 异地临时挂失有效期为二十天,有效期内未做正式挂失或补挂失的,系统在二十天后对该账户自动解除止付状态。
第三百一十五条 系统设置挂失登记簿,逐笔登记挂失交易详细内容,长期保管。
第三节 止付
第三百一十六条 止付交易是指由于普通柜员操作错误造成客户分户账余额有误、未能及时纠正错误或由于急付款等原因而采取的一种将客户账户内全部资金或部分资金暂时锁定的一种交易。止付包括账户止付和限额止付两种。
第三百一十七条 止付交易只能因内部差错和急付款而办理,柜员不得应客户的要求办理止付交易。
时段存款证明、存单质押等交易导致账户处于止付状态,不属于本节所指的止付交易。
第三百一十八条 账户止付是将客户分户账进行全额止付,账户止付期间客户不得再办理使分户账余额减少的业务,同时也不得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存单质押等业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限额止付是将客户分户账余额错误金额部分进行止付,剩余部分可继续办理现金支取和资金转出等使分户账余额减少的业务。
第三百二十条 账户止付在开户方省中心或开户局办理。限额止付可在开户局、开户方省中心、交易受理网点、交易方省中心办理。办理止付时,须支局长或部门主管授权,并填写“止付通知单”。账户止付未解止付前不能再次办理账户止付,限额止付不限定次数。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账户止付完成后,该账户可用余额为零;限额止付完成后,账户可用余额减少相应止付部分,限额止付金额可大于账户余额。
第三百二十二条 止付后系统自动生成止付号,解止付时需输入相应的止付号。办理限额止付时,可以输入解止付日期,到达解止付日期时系统自动解止付;也可不限定解止付日期,不限定解止付日期的只能办理人工解止付。在自动解止付前可提前办理解止付手续。账户止付不予自动解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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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三条 人工解除止付只能在原止付交易发生机构进行,须支局长或部门主管授权,并填写“解止付通知单”。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账务差错而办理止付的账户,在相关差错处理全部完成后,应立即办理解止付。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一本通、一卡通可以对子账户或全部账户止付、解止付。
第四节 取消
第三百二十六条 取消交易是指普通柜员处理窗口账务性业务(转账交易除外)或开户时输入账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存款期限和起息日等)出现差错,在客户账户尚未发生其他账务类交易的前提下,经客户在柜台进行授权后将该笔差错交易全额取消,把账户余额恢复为差错交易执行前的状态的一种修正交易。取消交易必须经客户授权,其中有密户必须凭储户密码授权。
第三百二十七条 取消交易只能为纠正普通柜员操作出现差错而办理,除前述原因之外,普通柜员不得应客户要求办理取消交易。
第三百二十八条 被取消交易应为该账户当日所做的最后一笔成功的账务类交易。 第三百二十九条 取消交易只能在原交易受理网点由办理该笔交易的普通柜员办理。办理取消交易时,综合柜员填写“中国邮政储蓄修改分户账通知单”,普通柜员根据综合柜员授权办理,有密户客户须输入客户密码。取消交易完成后,应将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取消卡交易时,需刷卡并经客户输入密码后办理。
第三百三十条 转账交易金额输入错误不能办理取消交易,只能办理冲正交易。 第三百三十一条 每笔交易只能办理一次成功的取消,因取消交易操作错误而导致取消交易有误且可能造成资金风险的,要对该账户办理限额止付,并于次日采用相应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被取消交易、取消交易、被冲正交易、冲正交易不可办理取消交易。
第三百三十三条 开户取消时,原存折/单/卡作废。清户取消时,恢复原账户,原存折/单/卡作废,补发新存折/单/卡。
第三百三十四条 整存整取(存单式)部分提前支取和通知存款支取错误时,普通柜员取消部分提前支取和通知支取交易时,在打印的新存单上加盖“作废”戳记,将原存单上的清户记录用红笔划销,普通柜员加盖名章。重新办理该账户的支取业务时,将清户记录打印在空白凭单背面,与原存单合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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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国邮[2006]130号
为加强邮政储蓄业务管理,提高邮政储蓄业务服务水平,保证邮政储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试行)》在试行中各局的反馈意见,在完善和修订的基础上,国家邮政局制订了《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www.61k.com]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该制度自2006年4月25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凡与该制度不符的,一律以该制度规定为准。该制度修订说明见附件1。
二、 邮政储蓄应用软件修改和全国统一的业务参数调整,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蓄统一版本技术支持中心下发升级包。属于各局自定的业务参数,由各局在相关业务控制台上按照该制度规定进行调整。
三、 该制度新增加的资费项目及标准,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请各局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张贴通告(通告内容参见附件2)。
资费项目及标准今后若有调整,以国家邮政局发文为准。
四、 由于大额转账申请起点金额的变化,对《邮政储蓄大额/跨行转账服务申请表》(见附件3)的客户须知内容进行了修订。请按照新的表样进行印制,4月25日启用。4月25日未用完的原申请表可手工将“5万元(含)”改为“5万元(不含)”,直至用完
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为止。[www.61k.com]
五、 各局应及时组织各级储蓄机构人员学习该制度,并将涉及用户的规定及时告知用户。
六、 各局可到www.cpsrb.com会员区“储汇发文”栏目本通知中下载《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及附件。
各局应依据该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2
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目 录
总 则 ................................................................................................................................................................... 5
第一部分 机构人员管理....................................................................................................................................... 5
第一章 机构管理 .............................................................................................................................................. 5
第一节 机构设置 ...................................................................................................................................... 5
第二节 网点审批 ...................................................................................................................................... 6
第三节 网点变更 ...................................................................................................................................... 8
第四节 机构入网 .................................................................................................................................... 10
第五节 机构退网 .................................................................................................................................... 11
第六节 临时停业 .................................................................................................................................... 12
第二章 人员管理 ............................................................................................................................................ 13
第一节 岗位权限管理 ............................................................................................................................ 13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 22
第三节 权限认证管理 ............................................................................................................................ 24
第四节 尾箱管理 .................................................................................................................................... 25
第二部分 客户、账户管理................................................................................................................................. 26
第一章 客户管理 ............................................................................................................................................ 26
第二章 账户管理 ............................................................................................................................................ 27
第一节 账户开设管理 ............................................................................................................................ 27
第二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 28
第三节 客户密印管理 ............................................................................................................................ 29
第四节 长期不动户管理 ........................................................................................................................ 30
第五节 大额交易规定 ............................................................................................................................ 30
第六节 存取款免填单 ............................................................................................................................ 31
第七节 批量业务管理 ............................................................................................................................ 32
第八节 存款的继承 ................................................................................................................................ 33
第三部分 业务规定 ............................................................................................................................................ 34
第一章 基本业务 ............................................................................................................................................ 34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34
第二节 活期存款 .................................................................................................................................... 36
第三节 定期储蓄 .................................................................................................................................... 37
第四节 定活两便 .................................................................................................................................... 38
第五节 通知存款 .................................................................................................................................... 39
第六节 一本通 ........................................................................................................................................ 39
第七节 个人存款证明 ............................................................................................................................ 40
第二章 转账业务 ............................................................................................................................................ 41
第三章 绿卡业务 ............................................................................................................................................ 42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42
第二节 制卡的管理 ................................................................................................................................ 43
第三节 绿卡业务处理规定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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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第四节 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 48
第四章 跨行业务 ............................................................................................................................................ 50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50
第二节 境内跨行业务规定 .................................................................................................................... 52
第三节 绿卡境外受理业务 .................................................................................................................... 52
第五章 特殊业务 ............................................................................................................................................ 53
第一节 查询 ............................................................................................................................................ 53
第二节 挂失 ............................................................................................................................................ 55
第三节 止付 ............................................................................................................................................ 58
第四节 取消 ............................................................................................................................................ 59
第五节 冲正 ............................................................................................................................................ 60
第六节 账户信息修改 ............................................................................................................................ 61
第七节 密码维护 .................................................................................................................................... 61
第八节 冻结、扣划 ................................................................................................................................ 62
第九节 急付款 ........................................................................................................................................ 65
第十节 其他特殊业务 ............................................................................................................................ 65
第六章 日终处理 ............................................................................................................................................ 67
第一节 日终处理规定 ............................................................................................................................... 67
第二节 交接班规定 ................................................................................................................................... 68
第七章 资费管理 ............................................................................................................................................ 69
第四部分 参数档案管理..................................................................................................................................... 70
第一章 统计报表管理..................................................................................................................................... 70
第二章 业务数据管理..................................................................................................................................... 73
第三章 业务参数管理..................................................................................................................................... 73
第四章 档案管理 ............................................................................................................................................ 74
第五部分 特约商户的管理................................................................................................................................. 75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75
第二章 交易处理 ............................................................................................................................................ 77
第六部分 投诉 .................................................................................................................................................... 79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79
第二章 投诉内容和渠道................................................................................................................................. 80
第七部分 事后监督 ............................................................................................................................................ 8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81
第二章 监督内容 ............................................................................................................................................ 84
附 则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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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储蓄业务管理,适应邮政金融计算机网络储蓄业务处理的要求,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www.61k.com)
第二条
联网网点。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柜员制全国
第一部分 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储蓄网点。邮政储蓄管理机构指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储汇局、各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各县(市)邮政储汇分局。
第四条 储蓄网点设置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讲求效益。
(二)与当地金融业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满足当地社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第五条 储蓄网点设置的条件:
(一) 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包括:
1. 营业场所与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 具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 在同一邮政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邮政金融服务窗口。
4. 有足够的空间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
(二) 具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
1. 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防盗、报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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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2. 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消防设施。(www.61k.com]
3. 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三) 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包括:
1. 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 柜员制网点应设有至少两个对外营业窗口,复核制网点应设有至少一个对外营业窗口。复核制和柜员制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人当班。
3. 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 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聘用,劳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5. 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 具有必要的硬件和技术条件,包括:
1. 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并安全备份。
2. 配置假钞识别仪器、邮政储蓄凭证真伪识别仪器(长短波灯等)。
3. 柜员制网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还应能实时监视网点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监控录像)的保存期不少于30天。对有疑问的或特殊的监控录像要单独保管,视情况延长保管期。
(五) 符合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网点审批
第六条 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新增计划申请。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批准新增网点计划后:
(一)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新增邮政储蓄网点的,由省邮政储汇局向银监局提出申请。
(二) 市(地)及以下设立网点的,由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 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第八条 新增储蓄网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筹建储蓄网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包括:
1. 筹建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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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2. 拟筹建网点的地址。[www.61k.com]
3. 拟筹建网点的业务范围。
4. 拟筹建网点的名称。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
1. 拟筹建网点所在市(地)或县(市)邮政局辖内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现状,包括网点数、分布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
2. 拟筹建网点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分布情况。
3. 拟筹建网点的具体地址和方位,其服务区内本系统和其他同类银行机构设置状况。
4. 拟筹建网点的台席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 开业后12个月的业务发展趋势和业务量预测。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各项规章制度。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开业标准,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特殊情况下,经银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至9个月。
第十条 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储蓄网点筹建就绪,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筹建网点获准开业,应于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6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批准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储蓄网点自领取金融许可证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监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批准的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储蓄网点由银监局统一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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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www.61k.com)
第三节 网点变更
第十五条 储蓄网点的变更包括网点的撤销,合并,拆分,行政隶属关系、网点名称、营业地址等网点信息的变更以及营业时间的变更等。
第十六条 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撤销、合并、拆分储蓄网点以及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省邮政储汇局批准后,由省邮政储汇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
市(地)及以下撤销、合并、拆分储蓄网点以及储蓄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市(地)邮政储汇分局批准并报省邮政储汇局备案后,由市(地)邮政储汇分局向银监分局提出申请。
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当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储蓄网点迁址,分为迁址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迁址筹建阶段。
1. 迁址筹建申请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1) 迁址机构全称。
(2) 拟迁往的新营业地址。
(3) 申请迁址的理由。
(4) 迁址后业务发展的预测。
(5) 机构原址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6) 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迁址的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或延期筹建申请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迁址开业阶段。
迁址筹建完毕,申请单位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1.迁址开业申请。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4.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履历。
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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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储蓄网点经批准更名或迁址开业的,应自收到批文之日起60日内持文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www.61k.com]
第十九条 邮政储蓄管理机构撤并、关闭储蓄网点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关闭储蓄网点申请,应注明拟关闭网点的全名和关闭的原因等。
(二)机构撤并方案,包括善后措施、业务处理和人员安排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储蓄网点撤销、合并、拆分时,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记账款,保证账账、账据、账款、账表、账实、内外部账务全部相符。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构要派人现场监督交接,办好交接和账务划转,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真实完整、不错不乱。
第二十二条 储蓄网点在正式撤销、合并、拆分前,要在银监局指定的媒体及网点进行公告,并将涉及客户账户和凭证等有关事宜的解决方案告知客户,妥善解决好客户账户的后续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储蓄网点撤并当日日终,网点库存现金、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核点相符后连同网点公章、日戳全部上缴县(市)局。
第二十四条 储蓄网点撤并后,应缴回金融许可证,持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接收银行网点时:
(一) 做好被接受银行网点存款客户凭证的处理及账户的过渡工作,防范支付风险。
(二) 根据被接受银行网点移交的各类存款余额、利息等事项进行逐一核对。
(三) 接收机构对被接受银行网点的各类登记簿逐一进行核对。
(四) 接收银行网点视同网点合并。
第二十六条 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一) 变更所属上级单位应在上级单位正式文件下达后,由原上级单位与新上级单位商定好具体移交事宜,方可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二) 变更前后跨越不同清算单位的,应提前将拟变更的清算代码,填制报告表,逐级上报审批。
(三) 交接前交接双方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上级部门派人监督。交接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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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点移交而发生的资金清算由双方管辖机构统一办理。(www.61k.com)
第二十七条 储蓄网点修改营业时间或临时调整营业时间,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按当地银监部门或银行业协会的有关要求向其报告,并在网点提前对外公告。
第四节 机构入网
第二十八条 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指邮政储蓄机构。外部机构指邮政系统外的所有机构,包括各级人民银行、银监会(局)、保监会(局)、证监会(局)、银联中心、商业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外部机构分为全国性外部机构和区域性外部机构。
第二十九条 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交易渠道包括储蓄营业柜台、自助设备(ATM等)、销售终端机(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
第三十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各省级、市级、县级机构联入全国网开办全国性业务以及全国性外部机构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本省各级机构、区域性外部机构及交易渠道联入省内网以及储蓄网点联入全国网开办全国性联网业务的审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已完成计算机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
(二) 已完成对相关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
(三) 拟使用的存折/单、卡等存款凭证符合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的标准和文件要求。
(四) 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流程:
(一)书面提出申请
1. 拟联入全国网的,应由本省邮政储汇局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时间15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入网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
2. 拟联入省内网的,应由该邮政储蓄机构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时间15个工作日前向本省邮政储汇局提出入网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
(二)提交材料
联网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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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网/退网申请表》。[www.61k.com]
2. 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1) 申请入网的时间。
(2) 系统准备情况。
(3) 业务人员配备、培训情况。
(4)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 网点名录。
4. 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审批
1. 对各级机构的入网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
2.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批准各省级、市级、县级机构入网后,应通知其他已入网的省,做好受理新入网机构业务的准备。
3. 各省邮政储汇局批准本省各级机构入网后,应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外部机构的入网,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和相关技术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区域性外部机构的入网,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入网机构维护:
(一) 机构维护包括注册、删除、修改。各省机构维护采取省邮政储汇局集中注册、删除,分级修改部分注册机构信息的方式。
(二) 省辖范围内机构的注册、删除均在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的授权下由高级管理员操作。
(三) 省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在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的授权下可修改所有注册机构的信息;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县(市)局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对网点的营业时间、机构属性进行修改。
(四) 机构注册、删除、修改后,应打印维护清单存档。
第五节 机构退网
第三十六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入网机构退出全国网的审批;各省邮政储汇局负责入网机构退出省内网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申请退网的机构应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或省邮政储汇局同意批复后方可办理退网手续,已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的各级机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退网或停办联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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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联网机构申请退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由于机构撤并等原因,需要停办储蓄业务。[www.61k.com]
(二) 已经做好停办储蓄业务的有关业务、技术准备。
第三十九条 退网流程:
(一)书面提出申请
1. 拟退出全国网的机构由本省邮政储汇局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拟退出省内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省邮政储汇局提出申请。
2. 入网机构退网,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书面退网申请。
(二)提交材料
1. 《入网/退网申请表》。
2. 退网报告,内容包括:退网原因,退网时间,退网业务种类,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审批
1. 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
2.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各省和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
3. 各省邮政储汇局批准本省各级机构退网后,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四十条 经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各省邮政储汇局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经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要妥善处理客户存款及向客户发出的存折/单、卡等存款凭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退网机构须解决与其他入网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差错处理等所有遗留问题。
第六节 临时停业
第四十三条 因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原因,省级、市级或县级邮政储蓄机构所辖储蓄网点计划临时停业的,该机构应于计划停业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经批准后,通知相关入网机构,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银监部门申请或报告,并在网点提前对外公告。
其中,涉及省内区域性联网业务的,由各省邮政储汇局审批;涉及全国性联网业务的,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市级及以上邮政储蓄机构所辖全部储蓄网点停业超过一天的,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应通知全国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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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停电、线路、网络故障等突发原因,个别网点临时停业超过4小时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市(地)或县(市)局所属网点全部临时停业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个别市(地)或县(市)局所属网点全部临时停业时间超过4小时的,各省邮政储汇局在24小时内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告。(www.61k.com)
第四十五条 因主机系统、网络故障等原因,全省网点全部临时停业的,省邮政储汇局应立即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因内部装修、设备改造、技术测试、城市建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储蓄网点需临时停业达5天(含)以上的,所属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出临时停业的申请。临时停业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储蓄网点临时停业在5天以内的,须报告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四十七条 储蓄网点申请临时停业,应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停业申请。
(二)临时停业方案,包括停业原因,停业时间,停业期间的业务处置以及临时停业的对外公告形式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储蓄网点经批准临时停业的可自行复业,但须在复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因监管部门要求网点停业的,县(市)局应及时向省邮政储汇局报告。
第二章
第一节 人员管理 岗位权限管理
第五十条 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
第五十一条 人员类别及职责和权限的划分:
(一) 储蓄网点(柜员制):分为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或称储蓄所长、所主任)。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合称柜员。
1. 普通柜员:
(1) 签到、签退,机构签退。
(2) 领用、上缴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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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柜员密码修改。(www.61k.com)
(4) 规定限额内办理开户、续存、支取、清户、挂失等业务。
(5) 支票预处理,大额预约。
(6) 大额预约查询,长短款查询。
(7) 客户查询。内部查询。信息查询。公共参数查询。
(8) 客户资料录入。
(9) 收费交易。
(10) 金额事项的处理。
(11) 经授权领用、上缴重要空白凭证、现金。
(12) 经授权办理凭证丢失/作废。
(13) 经授权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
(14) 经授权输入协议国税率。
(15) 经授权办理无密户/印鉴户客户查询。
(16) 经授权办理存款证明业务、存款证明取消业务。
(17) 经授权办理司法查询、冻结、解冻结、扣划交易及止付、冻结状态的查询。
(18) 经授权办理双挂、挂失事项更改、无密户挂失、大额挂失。
(19) 经授权办理急付款交易。
(20) 经授权办理取消、冲正、止付、改户名、改存期、改起息日交易。
(21) 经授权办理长期不动户的取款。
(22) 经授权查询、修改和归集客户信息。
(23) 经授权进行客户经理管理。
(24) 经授权办理批量业务。
(25) 经授权进行ATM相关操作。
(26) 经授权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
(27) 经授权办理收费冲正交易。
(28) 经授权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冲正交易。
(29) 经授权办理长短款事项。
(30) 经授权办理手工会计取消、冲正交易。
(31) 现金管理。
(32) 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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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报表查询、打印。(www.61k.com]
2. 综合柜员:
(1) 签到、签退,机构签退。
(2) 内部查询。信息查询。参数查询。
(3) 尾箱管理。
(4) 支票管理。
(5) 会计查询。
(6) 内部账管理。
(7) 授权普通柜员输入协议国税率。
(8)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无密户/印鉴户查询交易。
(9)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之间的大额存款。
(10)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的大额取款、转账。
(11)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修改客户实名证件信息交易。
(1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改户名、改存期、改起息日交易。
(13) 授权普通柜员查询、修改和归集客户信息。
(14)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取消交易。
(15) 授权普通柜员进行客户经理管理。
(16)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取消业务。
(17)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急付款业务。
(18)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批量业务。
(19)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大额挂失。
(20) 授权普通柜员进行ATM相关操作。
(21)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
(2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交易。
(23) 修改综合柜员密码。
(24) 普通柜员启用。
(25) 缴拨款,凭证的上缴与下拨。
(26) 银行缴款、缴款入账,提银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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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金额事项、银行事项、收款事项、支付事项的处理。[www.61k.com)
(28)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长短款事项,经授权办理长短款事项。
(29) 经授权办理手工会计特殊处理。
(30) 轧账。
(31) 检查普通柜员尾箱,网点营业轧账。
(32) 强行签退普通柜员。
(33) 强行轧账、上缴普通柜员尾箱。
(34) 报表查询、打印。
(35) 检查普通柜员营业前准备情况。
(36) 检查普通柜员是否按规定办理业务。
(37) 检查当天账务及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轧账和核对情况。
3. 支局长:
(1) 签到、签退,机构签退。
(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存款。
(3)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同一账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取款、转账。
(4)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司法查询、冻结、解冻结、扣划交易及止付、冻结状态的查询。
(5)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止付、解止付交易。
(6) 授权普通柜员输入协议国税率。
(7)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冲正交易。
(8) 授权普通柜员在丢失柜员卡后重新申请。
(9)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长期不动户取款。
(10)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双挂、挂失事项更改。
(11)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手工事项取款/清户、手工事项取款/清户冲正交易。
(12)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收费冲正交易。
(13) 授权普通柜员办理支票预处理取消、冲正交易。
(14) 授权综合柜员办理手工会计特殊处理。
(15) 支局长密码修改。
(16) 启用综合柜员。
(17) 强行轧账、上缴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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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内部支票/外部支票使用情况查询。(www.61k.com)
(19) 查询柜员差错。
(20) 信息查询。
(21) 报表查询、打印。
(22) 负责本网点人员、设备、劳动组织管理。
(23) 检查、监督普通柜员的业务操作和综合柜员的授权情况。
(24) 监督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5) 检查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是否按规定更换、管理密码。
(26)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
(27) 全面负责储蓄网点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营业中出现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8) 检查、监督监控装置的运行情况,管理储蓄网点的监控录像带。
(二) 县(市)局: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1. 业务管理员:
(1) 签到、签退。
(2) 内部查询。
(3) 启用储蓄网点的支局长。
(4) 储蓄网点非现场授权。
(5) 报表查询、打印。
(6) 尾箱管理。
(7)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
(8) 修改个人密码。
(9) 客户基本信息的增加、修改与查询。
(10)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11) 客户经理的注册、修改、注销与查询。
(12) 外部机构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13) 黑名单的管理与查询。
(14) 信息查询。
(15) 参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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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网点批量打印对账单。(www.61k.com)
(17) 查询所辖网点、自助设备。
(18) 指定网点办理批量开户、续存、支取、开卡等业务。
(19) 经授权办理网点柜员注册、修改、注销与查询。
(20) 经授权重置储蓄网点柜员密码。
(21) 经授权发布信息。
(22) 经授权办理查询、冻结、解冻结。
(23) 经授权办理批量冲正业务。
(24) 经授权进行机构属性及营业时间信息修改。
(25) 对所辖网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26) 监督、检查所辖网点各级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7) 检查所辖网点各级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操作。
2. 业务主管
(1) 增加、修改、注销、启用业务管理员。
(2) 修改、查询业务管理员权限。
(3) 重置业务管理员密码。
(4) 修改个人密码。
(5) 信息查询。
(6) 参数查询。
(7) 黑名单查询。
(8) 网点柜员信息查询。
(9) 查询所辖网点、自助设备。
(10) 报表查询、打印。
(11)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网点柜员注册、修改、注销与查询。
(12) 授权业务管理员重置储蓄网点柜员密码。
(13) 授权业务管理员发布信息。
(14)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查询、冻结、解冻结。
(15)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批量冲正业务。
(16) 授权业务管理员进行机构属性及营业时间信息修改。
(17) 检查业务管理员在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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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监督、检查各级人员权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www.61k.com]
(三)市(地)局: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1. 业务管理员:
(1) 修改个人密码。
(2) 报表查询、打印。
(3)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
(4)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5) 外部机构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6) 黑名单的管理与查询。
(7) 信息查询。
(8) 按网点批量打印对账单。
(9)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重置县(市)局业务主管密码。
(10)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发布信息。
(11)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处理批量冲正业务。
(12) 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增加、修改、注销县(市)局各部门主管。
2. 业务主管
(1) 增加、修改、注销、启用业务管理员。
(2) 重置业务管理员密码。
(3) 修改个人密码。
(4)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
(5) 修改、查询业务管理员权限集。
(6) 报表查询、打印。
(7) 信息查询。
(8) 查询县(市)局、网点人员信息。
(9) 查询所辖网点、自助设备的信息。
(10) 参数查询。
(11) 授权业务管理员重置县(市)局业务主管密码。
(12) 授权业务管理员发布信息。
(13)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批量冲正业务。
(14) 授权业务管理员增加、修改、注销县(市)局各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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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中心:分为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高级管理员和高级主管。(www.61k.com)
1. 业务管理员:
(1) 修改个人密码。
(2) 本级及下级的权限集查询。
(3) 客户资料的查询。
(4)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5) 外部机构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6) 批量打印对账单。
(7) 紧急挂失业务。
(8) 信息查询。
(9) 参数查询。
(10) 黑名单管理与查询。
(11) 报表的定制、生成、打印、查询。
(12) 查询机构信息、权限。
(13) 查询交易渠道。
(14) 重置市(地)局部门主管密码。
(15) 经授权增加、修改、注销市(地)局各部门主管。
(16) 经授权办理止付、解止付业务。
(17) 经授权办理急付款开户方止付业务。
(18) 经授权办理信息发布。
(19) 经授权办理业务参数的设置、修改、停用。
2. 业务主管:
(1) 修改个人密码。
(2) 负责增加、修改、注销、查询中心业务管理员。
(3) 业务管理员权限的修改与查询。
(4)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业务参数设置、修改、停用。
(5) 重置中心操作员密码。
(6) 特约商户的查询。
(7) 外部机构的查询。
(8) 黑名单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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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信息查询。[www.61k.com)
(10) 报表查询。
(11) 授权业务管理员增加、修改、注销市(地)局部门主管。
(12) 授权业务管理员修改交易渠道定制。
(13)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信息发布。
(14)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止付、解止付业务。
(15) 授权业务管理员办理急付款开户方止付业务。
3. 高级管理员
(1) 经授权增加、修改、删除机构。
(2) 经授权注册、修改、注销交易渠道。
(3) 查询交易渠道信息。
(4) 经授权增加、修改、注销省局各部门主管。
(5) 重置省局各部门主管密码。
(6) 各级标准权限的维护。
(7) 查询各级机构、人员信息。
(8) 参数查询。
(9) 修改个人密码。
4. 高级主管
(1) 增加、修改、删除高级管理员。
(2) 授权高级管理员增加、修改、注销省局各部门主管。
(3) 授权高级管理员增加、修改、删除各级机构。
(4) 重置高级管理员密码。
(5) 查询各级机构、人员信息。
(6) 修改个人密码。
(五)制卡部门:卡片管理员、制卡员、卡业务主管
1. 卡片管理员
(1) 领用、收到原始卡。
(2) 制成卡登记。
(3) 经授权上缴空白卡。
(4) 废卡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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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授权销毁废卡。(www.61k.com)
2. 制卡员
(1) 生成制卡文件。
(2) 绿卡空白卡的制作及初始化。
(3) 密码信封的制作。
(4) 柜员卡的制作。
(5) 特约商户资料的增加、修改、注销与查询。
(6) 黑名单的管理与查询。
3. 卡业务主管
(1) 授权卡片管理员上缴空白卡及密码信封。
(2) 授权卡片管理员销毁废卡并打印销毁卡清单。
(3) 检查制卡登记簿、卡号管理登记簿、销毁卡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 人员分类及权限管理原则
(一) 各级机构在处理业务时,均应实行人员分类和权限管理。
(二) 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三) 人员权限管理在计算机系统中采用输入身份号及密码(或授权码)方式实现。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人员维护及身份号的管理:
(一) 身份号的管理原则:
1. 所有进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分配一个身份号,业务人员凭身份号与密码进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2. 身份号以省为单位进行编制,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3. 身份号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
4. 业务人员在省内身份改变,身份号不变。
5. 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二) 人员注册:采取集中注册各部门主管、逐级注册各级人员的方法。
1.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局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的审批工作,全国中心负责进行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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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局高级管理员,高级管理员在高级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省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卡部等部门主管人员;同时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对省级事后监督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各类人员身份号的注册、删除。(www.61k.com]
省、市(地)、县(市)局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本部门各类人员。
省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市(地)局各部门主管。市(地)局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县(市)局各部门主管。
市(地)局、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对同级信息管理部门各类人员身份号的注册、删除。
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在本局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对县(市)局事后监督部门各类人员身份号的注册、删除,同时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县(市)局内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2. 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输入计算机,同时分配身份号,建立身份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
3. 注册后,该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
4. 市(地)、县(市)局邮政储汇业务管理机构维护市(地)、县(市)局业务人员信息时,应报上级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护;网点柜员信息维护报县(市)局业务主管审批。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
(三)人员信息查询:根据人员所属机构属性查询本级及下级人员信息。
1. 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
2. 省邮政储汇局、市(地)局相关部门可查询本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
3. 县(市)局可查询本级同一部门人员及网点人员信息。
4. 网点只能根据权限查询下一级别柜员信息。
(四)身份号的启用:
1. 身份号采取逐级启用的方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负责启用高级管理员,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省邮政储汇局高级主管负责启用高级管理员,省邮政储汇局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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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省邮政储汇局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省邮政储汇局各部门管理员负责启用市(地)局相应部门主管。[www.61k.com)
市(地)局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市(地)局各部门管理员负责启用县(市)局相应部门主管,县(市)局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网点支局长由县(市)局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由支局长负责启用,普通柜员由综合柜员负责启用。
2. 事后监督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各类人员根据业务系统生成的身份号在事后监督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中启用。
3. 身份号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过后,该业务人员不得进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办理业务。密码设置有效期,在有效期到达前业务人员应修改密码。
(五)身份号注销和重新注册
1. 业务人员在省内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正常调动时,身份号不变。调出省内储蓄系统时,在本省系统内注销该身份号。
2. 对跨市(地)、跨县(市)局人员的变动以及本县(市)局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局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在原注册地将原有身份注销、在调入地点进行重新注册。
3. 同县(市)内跨网点柜员调动的,需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
4. 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需修改该柜员相应权限。
第三节 权限认证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权限认证管理是指在原有业务系统的直接输入身份号和密码认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认证方式,以增强业务人员登录系统、业务授权时身份认证的安全性。权限认证可采用权限卡、动态口令(包括智能令牌等)、人体生物特征(包括指纹等)等方式。
第五十五条 权限认证管理应遵循保证资金安全、强化权限控制、方便对外营业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权限卡的管理与使用
(一)权限卡的管理原则
1. 业务人员的身份号可存储在专门配置的权限卡上。
2. 权限卡的签发与管理由各级邮政储蓄机构负责。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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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储汇局及市(地)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权限卡的签发、启用与日常管理; 县(市)局邮政储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及所辖储蓄网点柜员权限卡的签发、启用与日常管理。(www.61k.com)
(二)权限卡的领用、发放与保管
1. 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权限卡的签发、空白权限卡的保管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 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申领权限卡时应填写“邮政储蓄权限卡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与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制卡部门制卡。
3. 权限卡领取时应有专人领取,领取时应登记“领用邮政储蓄权限卡登记簿”。
4. 空白权限卡的保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三)权限卡的签发、启用与日常管理
1. 权限卡的签发是指权限卡业务管理人员在计算机上为每个业务人员的权限卡与该人员的姓名、身份号、身份证件等信息建立对应关系。
2. 签发后,权限卡的状态同身份号的状态相关联。当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则权限卡也处于待启用状态,当业务人员启用身份号时,同时启用了权限卡;身份号处于已启用状态,则权限卡也处于已启用状态。
3. 权限卡的日常管理内容包括权限卡信息的查询、修改以及权限卡的补发等工作。权限卡的补发仅限于权限卡的遗失、破损换卡及业务人员调动。
4. 业务人员调动时,如调动范围在其权限卡签发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则由其签发部门负责对权限卡内容进行调整;如调动范围在其权限卡签发部门的管辖范围外,则应交回权限卡,在新的单位领取权限卡。
5. 权限卡因破损换卡和调动等原因而回收的卡,按作废处理。作废卡应及时上交权限卡管理部门,上交时应注明作废原因。
6. 权限卡管理部门定期销毁作废权限卡。
第五十七条 其他权限管理方式另行规定。
第四节 尾箱管理
第五十八条 尾箱分为系统尾箱和实物尾箱。系统尾箱指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中用来记录柜员日常现金收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的虚拟钱箱。实物尾箱指装有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钱箱。
本制度中未特别指明的尾箱均为系统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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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尾箱按使用级别分为普通柜员尾箱和综合柜员尾箱,按用途分为现金尾箱、凭证尾箱和现金、凭证混合尾箱三类。(www.61k.com]
第六十条 柜员尾箱的增加、删除应由网点报县(市)局审批后由综合柜员办理或由县(市)局集中办理。
第六十一条 一个网点只能设置一个综合柜员尾箱,按一个台席一个尾箱的原则设置柜员尾箱并与实物尾箱相对应。
第六十二条 柜员领用尾箱后方可营业。
第六十三条 营业结束,普通柜员轧账正确无误后必须上缴系统尾箱,同时将系统尾箱对应的实物尾箱上缴综合柜员。
第二部分 客户、账户管理
第一章 客户管理
第六十四条 邮政储蓄的客户管理是通过客户号管理实现的。
第六十五条 客户号管理是指以客户号为索引,对同一个客户在系统中记录的各种信息按客户号进行归纳的管理方式,以达到采集和分析客户信息的目的,并对客户评定等级。客户号管理包括客户号的编制,客户号的生成,客户号的归集以及客户号的注销。
第六十六条 个人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第一个存款账户时,邮政储蓄机构根据客户实名证件、按照一定编制规则为该客户生成一个可以标识该客户的号码。该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根据同一实名证件开立的不同账户均自动归集在该客户所对应的客户号下。
第六十七条 当出现同一个人客户拥有多个客户号的情况时,在确实能够证明不同客户号属于同一客户的前提下,可将多个客户号进行归集处理,保留一个客户号,其他客户号予以注销。原注销客户号下的所有存款账户及客户信息自动归集到保留的客户号下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凡所有存款账户全部清户、且在5年内没有开立新账户的客户号,每年定期(各省自定日期)进行注销,并将注销后的客户号及所对应的客户信息妥善保管。注销的客户号不得重新使用。
第六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可根据客户等级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优惠。涉及跨省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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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优惠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统一规定;各省局负责省内服务或优惠规则的统一制定,各市(地)局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或优惠必须取得省局的批准后方可执行。[www.61k.com]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账户开设管理
第七十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大类。
第七十一条 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绿卡账户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一) 工资、奖金收入。
(二)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 个人贷款转存。
(六)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 继承、赠与款项。
(八)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 纳税退还。
(十)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 其他合法款项。
第七十三条 个人结算账户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
第七十五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加办绿卡。
第七十六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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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实名信息以及本人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信息。[www.61k.com)柜员应提示客户完整填写上述信息,并及时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
第二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第七十七条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也称实名证件),使用实名证件上的姓名,邮政储蓄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以确定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第七十九条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为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外国边民,为护照或者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六)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为中国护照。
(七)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八十条 代理他人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实名证件。
第八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严格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不得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第八十二条 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户口簿上记录的该个人身份证号码,但证件类别仍登记为户口簿。老式户口簿上无个人身份证号码的,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出生年月日(按4位年2位月2位日顺序)的方式。
第八十三条 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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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www.61k.com]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八十四条 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账户的,如果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八十五条 客户持2000年4月1日以前开户、未经实名确认的活期存折在跨省异地办理存款业务时,应予以办理,同时普通柜员应提示客户到开户局所在省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实名登记手续。
第八十六条 客户在办理与账户相关的需要核对实名证件的业务时,提供的实名证件应与系统内该账户记录的相一致。此实名证件称为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
系统内记录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位,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姓名相同但号码为18位的,应予以办理,同时普通柜员应提示客户到开户局所在省任一联网网点办理身份证件变更。
第八十七条 邮政储蓄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邮政储蓄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客户密印管理
第八十八条 客户可选择使用密码、印鉴确认身份,预留印鉴和未设置密码的客户除存款业务可在同县(市)办理以外,其余业务只能在开户局办理。绿卡和可办理通存通取业务的账户必须设置客户密码。
第八十九条 客户需保管好预留的账户密码、印鉴。因客户本人原因泄漏密码或遗失印鉴,在未办理密印挂失前,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邮政储蓄机构不负有责任。
第九十条 邮政储蓄机构负有认真保管和审核客户密码、印鉴的责任。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预留的印鉴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泄漏印鉴卡所记载的内容;邮政储蓄计算机系统对客户预留的密码应加密保存,密码的传递、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任何时候都不得以明文方式出现。在办理取款等业务时,邮政储蓄机构必须认真审核账户预留密码、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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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客户密码必须由客户使用专用密码输入设备输入,只能输入到终端画面的客户密码输入域里,密码输入时屏幕上显示“*”代替密码值。[www.61k.com]
第九十二条 客户连续累计输错卡、折等凭证密码达3次,密码自动锁定,需客户本人凭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或正确密码前往通存通取的任一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密码解锁定手续。在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客户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应为客户立即开通账户,如果客户输入的密码仍不正确,应请客户办理密码挂失。
第四节 长期不动户管理
第九十三条 长期不动户的确定
(一)活期存款账户最后一笔交易(不包括结息、代扣利息税,下同)超过2年的。
(二)定活两便、通知存款账户自起息日起满3年未发生业务的。
(三)存单式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账户:未约定转存的,到期后3年未发生业务的。
(四)其他定期存款到期后逾期3年未发生业务的。
(五)一本通、一卡通下各账户执行相应储种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每年12月25日,将符合长期不动户确定条件的账户选定为长期不动户,并在账户状态中设置“不动户”标志,日终不再处理。转为长期不动户的账户在转成“动户”前,不计息、不结息。
第九十五条 每年12月30日,对活期账户余额在10元(含)以下、其他储种账户余额在100元(含)以下的长期不动户做结转收入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对列入长期不动户的账户,县(市)局应定期备份账户户名、身份证号、账号/卡号、账户余额、存款种类、开户日期、开户局号等信息。对已结转收入的长期不动户账户,县(市)局应打印各机构长期不动户清户交易列表,妥善保管以备查。
第九十七条 长期不动户的存款账户再在柜台办理交易时,需经支局长授权后办理。交易完成后,取消账户状态中“不动户”标志,重新计算自转为“不动户”日至交易日的利息和利息税。
第五节 大额交易规定
第九十八条 同一账户取款、转账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须经综合柜员或支局长授权,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支局长授权;存款金额在10万(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须经综合柜员或支局长授权;存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支局长授权。
第九十九条 授权柜员应在原始交易凭单上加盖名章。开立10万元(含)以上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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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柜员还应在存单上加盖名章。[www.61k.com]
第一百条 客户从存款账户一次性提取现金一定金额以上的,应请取款人至少提前一天向储蓄网点预约,以便网点准备现金。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金额,但不得高于20万元(含)。客户大额预约可以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大额预约的地域范围与相应储种的通存通取范围一致。异地取款预约金额不得高于异地取款限额。无密户只能在开户局预约。
大额预约应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客户只能在约定日期、预约取款的网点办理大额预约后的支取,当日未取款则预约失效,客户必须重新办理预约。
第一百零三条 在跨县(市)异地取款时(直辖市在跨本直辖市异地取款时),凭活期储蓄存折或凭卡在窗口或ATM等渠道取款,每日每户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含)。用急付款方式为客户办理异地取款,凭存折每户限额为5万元(含),凭卡每户限额为1万元(含)。
第一百零四条 客户从各种渠道办理转账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转出100万元
(含)。客户在ATM上办理转账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转出10万元(含)。跨行转账每日每户累计最高转出10万元(含)。
第一百零五条 大额交易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和报备制度。无论本异地,客户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5万元(不含)以上的,应提供账户所有人的实名证件进行登记,如果是委托他人代取的,还应提供代取人的实名证件。一日一次性存款20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供办理人的实名证件进行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 办理单笔转账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现金到账户和账户间转账业务,客户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账户间转账业务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交转出账户所有人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七条 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应现场授权。各省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金额。
第六节 存取款免填单
第一百零八条 邮政储蓄存取款免填单是指邮政储蓄客户凭存折或绿卡在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无须填写存取款凭单,只需出示相关的折、卡,并告知普通柜员存取款金额、由普通柜员打印凭单,客户核对打印内容并签名确认。
第一百零九条 提供存取款免填单服务的网点必须配备有视频安防监控装置,网点柜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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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存取款免填单只适用于客户持存折、绿卡办理的存取款业务。(www.61k.com]开户、转账、挂失以及存取款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业务,客户须按规定填写相关凭单。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可以办理免填单业务的交易限额。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行免填单的业务,客户仍可自填存取款凭单办理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行存取款免填单的网点须加强复核,控制风险。客户办理业务时,普通柜员应主动询问,对客户口述的业务种类和金额,普通柜员应认真核对,确保客户口述内容与机印记录、实际现金一致。交易凭单交客户签名确认时,需提醒客户核对业务种类和金额。取款业务处理完毕将现金交客户时,需提醒客户核点现金。
第七节 批量业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批量业务是指以一定文件格式处理多个账户的开户、续存或支取等交易。
第一百一十四条 省局、县(市)局和网点可以办理批量业务。其中省局、县(市)局办理批量业务时,不得发生现金的收付。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批量开户交易只能在邮政储蓄机构办理,批存、批扣等其他批量业务可在非邮政储蓄机构办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为集团客户办理批量业务时,应事先与集团客户签订协议。具体办理各种批量业务时,应填写批量业务申请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对应使用一种凭证,卡折合一户的开户可同时申请存折和绿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批量开户可为第三方集团客户及邮政储蓄机构批量开立一个或多个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储蓄账户、定活两便账户、整存整取账户、一本通、一卡通等。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只能开立一种账户。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批量开户时,开户起存金额可以为零,其余账户种类起存金额同该储种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批量开户成功后,普通柜员可批量领取凭证。批量领取凭证可以一次录入一个凭证号、打印一张凭证,也可以一次录入凭证起止号,按顺序打印多张凭证。中途可暂停打印,然后续打。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批量发卡业务可为集团客户已开立的一个或多个个人结算账户批量发放绿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省局、县(市)局可指定网点办理批量开户业务,被指定网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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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责发放相关凭证。(www.61k.com)
第一百二十三条 集团客户负责提供需要批量开户的个人信息,普通柜员审核单位提供的信息无误后,批量开户。办理批量开户时,网点普通柜员需经综合柜员授权。批量业务处理完毕后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通用凭证”。批量开户完成后,网点柜员在将凭证交至集团客户联系人时应请接收人在“日间批量领卡清单”或相关明细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批量交易成功后可以查询打印成功、不成功交易处理结果和明细。如与实际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支局长授权进行批量取消、冲正等交易。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批量总控资料查询可对实时批量、非实时批量的总控资料进行查询。
第八节 存款的继承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存款人被宣告死亡(以下所称“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宣告存款人死亡判决书(以下所称“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和宣告死亡判决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处理方法同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存款人要求返还存款时,由合法继承人与其自行协商解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要求支取被宣告失踪人存款或申请邮政储蓄机构从被宣告失踪人存款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的,邮政储蓄机构不得直接支付,只能应有权机关的要求按本制度“冻结、扣划”一节协助扣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邮政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法院判决书,直接到邮政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邮政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邮政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存款人被宣告失踪的情况类同。
第一百三十条 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原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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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www.61k.com]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能提供存单(含存折、绿卡,本条下同)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继承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时,代理人持有效财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单挂失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规定提供凭证正式挂失所需相关账户信息,邮政储蓄机构可以予以办理。邮政储蓄机构应审查财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代理人的实名证件与挂失委托书的指示相符,留存财产继承证明复印件和挂失委托书原件。
上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代为支取存款的,代理人持挂失申请书、经过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办理支取存款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挂失取款所需提供的相关存款内容,邮政储蓄机构可以予以办理。邮政储蓄机构应审查挂失申请书、存款支取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实名证件、取款凭证的内容一致,留存存款支取委托书原件和实名证件复印件。
第三部分 业务规定
第一章 基本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邮政储蓄业务的开办、停办按照《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储蓄存款基本种类包括定期、活期、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储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一百三十六条 邮政储蓄重要凭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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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预留密码的活期存款账户可在全国邮政储蓄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清户。[www.61k.com)
第一百三十八条 除活期存款外的其他储种预留密码的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通存通取(含清户和部分提前支取)。
第一百三十九条 邮政储蓄全国异地交易(含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窗口营业时间同本地交易窗口营业时间。其他交易渠道可24小时办理本异地交易。
第一百四十条 不需出示身份证件、只需密码、印鉴和/或凭证办理的业务,若密码、印鉴和/或凭证正确,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可注明“代”字样)或签账户所有人姓名均为有效。
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应将代理人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清楚(代理开户、大额取款等业务还需填写账户所有人的证件类型及号码),并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给客户的存折/单,在规定位置必须加盖邮政储蓄专用日戳。当地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加盖业务公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的凭证印刷号是核对交易真实性的重要号码。办理有关交易时普通柜员要按照规定输入凭证印刷号与主机核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普通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折/单、卡等凭证的真伪。在窗口凭存折的本地5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取款和异地5000元(不含)以上的取款,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此限额以下是否必须检验,由各省自定。大额取款应同时检查存折/单账号、印刷号等有无挖补、涂改痕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普通柜员对需要在存折/单等业务凭证上打印或填写的内容要仔细核对、检查。因故需要手工进行填写的,应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要工整,在右侧加盖名章。
第一百四十五条 系统中可完整输入40位字符长的户名(即20个汉字或40个英文字母),若客户户名字符长度超出了存折/单户名打印栏长度,由普通柜员在存折/单空白处手工填写完整户名,加盖名章。
第一百四十六条 若客户户名所使用的汉字在计算机字库中不存在,则输入“*”号,然后在存折/单上“*”号旁手工填写该字,加盖名章。换折时应注意在新存折上“*”号旁作相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客户凭存折在跨省异地办理活期存、取款、转账业务,普通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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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存折附页手工记录相关内容,加盖名章。[www.61k.com)
第一百四十八条 普通柜员办理完存、取款、转账等交易后,必须打印客户回执,并将回执交予客户。
第一百四十九条 计算机系统中已有的各类登记簿,应在办理业务时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登记,或由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原则上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确需以手工方式登记以达到明确责任、证明交接事项等的登记簿,设立手工登记簿。
第一百五十条 外籍居民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客户办理支票类存款交易时普通柜员需先办理“支票预处理”手续,邮政储蓄机构开具“中国邮政储蓄收取支票临时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一联连同客户交来的支票合并留存,日终上交。待支票入账后,通知客户前来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节 活期存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一元。开户后可随时存取,取款后账户的留存金额可为零。
第一百五十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客户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后应为客户签发活期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客户凭存折、卡办理交易。
第一百五十四条 活期存款账户按签发存款凭证方式可分为单折户、单卡户和卡折合一户。存折和绿卡都是该账户办理存取款交易的凭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次日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第一百五十六条 活期存款账户正常清户时,客户应交回活期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活期存款账户为卡折合一户时,须同时缴回绿卡与活期存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客户清户或换折交回活期存折时,客户若有需要,可以当场打印交易明细。各省也可将存折内页交客户收执留存,邮政储蓄机构仅将旧存折封面(包括盖有日戳或业务公章的封二)收回保存,在回收的存折封二应加盖“存折内页由储户本人保存”戳记,并请客户在戳记的空白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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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签订中间业务协议的活期存款账户清户前,须撤销中间业务协议。[www.61k.com)
第三节 定期储蓄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额定期等种类。
第一百六十条 整存整取五十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到期支取本息。
第一百六十一条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额定期、整存零取提前支取和整存整取的部分提前支取,客户须提供本人实名证件,代理人还需同时提供账户所有人实名证件和代理人实名证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整存整取(包括转存后)可多次(至多5次)办理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后剩余部分资金不得低于50元。剩余部分资金按开户局重新生成新账号,起息日为原起息日。
第一百六十三条 整存整取存款到期后可进行转存。转存金额为本金加扣税后利息,存款期限为转存前整存整取存款期限,转存利率为转存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整存整取利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省可选择是否对所有整存整取存款提供自动转存服务。客户可选择是否使用约定转存服务。自动转存服务指不需客户约定,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约定转存服务指客户在开户时选择到期转存,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整存整取开户时选择约定转存的应在存单上增加打印约定转存标志。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均不限定转存次数。
第一百六十七条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提前支取,客户应出示本人实名证件。整存整取自动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逾期支取,不核对客户实名证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 整存整取保值储蓄是指储蓄存款到期时,存款人所得的收益小于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优惠利率的长期存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值储蓄根据到期日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贴息。 第一百七十条 单笔存款在10万元(含)以上的,使用“中国邮政整存整取定期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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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特种存单”。(www.61k.com]特种存单的金额上限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统一规定。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
第一百七十一条 零存整取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每月存入金额固定。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时,将本月应存和本月补存一次办理;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活期计息。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定额定期存单有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等多种面额。存期为一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定额定期不能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定额定期不能部分提前支取。
第一百七十四条 整存零取一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本金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第一百七十五条 整存零取每期支取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款间隔计算得出,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清户时一并结清。未到约定支取期,客户可以提前支取固定本金一次,以后停取一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存本取息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期均等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的储蓄种类。五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利息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一次,由客户开户时约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存本取息的取息日必须大于或等于约定取息日(以起息日为准)。约定取息日未取,以后可以随时支取或到期一并支取。逾期取息不再复计利息,逾期本金按活期计息。
第一百七十八条 存本取息每次取息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息间隔计算得出,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清户时一并结清。如果客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付利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 存本取息保值储蓄是指储蓄存款到期时,存款人所得的收益小于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优惠利率的长期存款。保值储蓄根据到期日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贴息。
第四节 定活两便
第一百八十条 定活两便分固定定活两便和不固定定活两便两种。不固定定活两便五十元起存,金额不限。固定定活两便分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等多种面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定活两便不可部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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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定活两便存期不限,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www.61k.com]若利率打六折后低于活期利率,则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五节 通知存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通知存款五万元起存,一次性存入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支取金额为五万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客户提前通知邮政储蓄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邮政储蓄机构与客户自行约定。取消通知和支取已通知的存款必须在通知局办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开立通知存款新账户,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的,超过通知期限的自动取消通知,客户若取款,需重新预约通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通知存款可在省内通存通取,并可在省内办理提前通知手续。
第六节 一本通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本通是将多个储种、多个账户的存款集中于一本存折上,用一个存款凭证记载、管理个人多个存款账户资金活动情况的一个业务品种。邮政储蓄一本通现包括整存整取和不固定面额的定活两便两个储种。
第一百九十条 一本通开户时,同时开立子账户,一本通存折中每笔存款业务的办理遵照相应储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一本通每本存折有54行记录客户交易明细,其中1至48行每行记录两笔对应的存、取款、冲正、取消等交易明细,第49至54行只能记录部分提前支取、取消、冲正等交易,不能记录存款交易。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一本通内单笔存款金额最高100万元(含)。超过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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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分笔开户。(www.61k.com]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一本通内子账户可以转出为存单,已开立存单也可转入一本通。转入和转出的存单与对应的一本通子账户户名、起息日、存期、利率等相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一本通挂失时,按存折挂失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本通可以办理全部或部分子账户的冻结、解冻结,扣划(含部分扣划)、止付。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本通开户时,若客户预留密码,则该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密码。若客户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审核批准后,该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协议国税率。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一本通可在省内通存通取和清户,客户在交易局新开的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一本通开户局余额内。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本通存折下各子账户均已结清方可清户。
第七节 个人存款证明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个人存款证明是邮政储蓄机构应存款人的申请,为其存于邮政储蓄机构的个人存款所提供的书面证明。
第二百条 邮政储蓄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分为两种类型: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时点存款证明,是用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邮政储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用于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邮政储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
第二百零一条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必须提供规定的存款凭证和实名证件。个人存款证明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时,须提供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百零二条 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存折、绿卡和凭证式国债。一本通和一卡通内的子账户可以单笔或全部办理存款证明。
第二百零三条 以下情形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一)已被有权机关冻结。
(二)已用于质押。
(三)账户止付或限额止付的限额部分。
(四)账户处于挂失状态。
第二百零四条 储蓄网点接受申请人申请出具时段存款证明后,该账户内相应金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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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即处于止付状态。(www.61k.com)出具证明的存款止付期限,依据申请人的要求确定,原则上在三个月以上、二年以内。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存款的止付期。
第二百零五条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由储蓄网点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账户,应是同一县(市)局内联网网点开立的账户。
第二百零六条 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在同一县(市)局内储蓄网点的不同种类、若干账户储蓄存款可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书,同时按种类、账户详细准确填写明细。证明书上的总金额和各账户金额为应出具的存款证明金额。
第二百零七条 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储蓄网点普通柜员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个人存款证明,综合柜员授权后,由支局长签发。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存款证明,支局长授权,综合柜员核对后,由支局长签发。
第二百零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个人存款证明书” 只作为申请人在邮政储蓄机构存有储蓄存款的证明,不能流通,不能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款凭证作为取款、存款、转账等的凭证;不表示邮政储蓄机构对申请人或第三方负有经济担保责任,不承诺一定为相关第三方所认可。
第二百零九条 同一笔存款,可应客户需求在同一时间出具多份(至多10份)个人存款证明。按份收取手续费。多份时段证明书的有效期必须相同。
第二百一十条 在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内,客户确有需要,可凭存款证明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受理储蓄网点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存款证明、解除存款止付状态。经审核无误,将客户持有的存款证明书原件收回后,即可办理解除存款止付。对同一笔存款开具多份存款证明的,需交回所有存款证明书才可办理撤销存款证明。
第二百一十一条 撤销存款证明的申请,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二章 转账业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 转账业务按交易方式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系统内转账和跨行转账。系统内转账业务指客户办理转账业务的渠道(柜台、ATM等)、转出账户的开户方、转入账户的开户方均为邮政储蓄的转账交易。跨行转账指客户办理转账业务的渠道、转出账户的开户方、转入账户的开户方涉及两家或以上金融机构,且一方为邮政储蓄的转账交易。
第二百一十三条 系统内转账业务包括系统内不同账户间转账业务和现金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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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业务。[www.61k.com)系统内不同账户间转账业务指转出方客户和转入方客户均在邮政储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含卡户),并在个人结算账户间办理资金的划转业务。系统内现金到账户转账业务指转出方客户将现金通过营业窗口转入在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划转业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在柜台办理的转账交易转出或转入账户至少一方应为在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转出账户处于挂失(含卡、折任一挂失)、止付(不含限额止付)、冻结、清户状态时;或转入账户处于冻结、清户状态时,不能办理转账业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客户办理转账业务时,必须校验转出账户的密码。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账户间转账转出金额若超过规定金额的,应事先办理大额/跨行转账申请手续。客户可以在转账限额内约定该账户单笔最高转账金额。申请成功后未办理撤销前长期有效。
(一)系统内转账:对于单笔转出金额超过5万元(不含)的大额转账业务,客户需要事先到转出账户开户局所属县(市)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大额转账申请。申请时应由本人持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以及存折或绿卡办理。
(二)跨行转账:对于每日累计转出金额超过5000元(不含)的跨行转账业务,客户需要事先到转出账户开户局所属县(市)任一联网网点办理跨行转账申请。申请时应由本人持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以及存折或绿卡办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大额转账申请可办理撤销。撤销时,客户应持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以及需要办理撤销大额转账申请的存折或绿卡到开户局所属县(市)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实名证件。
第三章 绿卡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名称为绿卡,种类有储蓄卡、联名卡等。
第二百二十条 绿卡卡面主要由“邮政徽”、“中国邮政储蓄”字样、“绿卡(XX卡)”字样、“银联”标识及印刷图案组成。绿卡卡面要素具有固定位置,各省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统一发行的绿卡(储蓄卡和全国性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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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版面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设计并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指定厂家生产,各省不得自行设计与生产。[www.61k.com)
由各省或市(地)邮政储汇局发行的绿卡(区域性联名卡),版面由当地自行设计后按照《关于规范发行和受理绿卡联名卡的通知》(储汇[2004]50号)的规定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备或报批,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指定厂家生产。
第二百二十二条 绿卡卡片规格、卡号、磁条信息格式及内容遵循国家邮政局颁布的有关标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绿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客户必须凭本人实名证件申领绿卡,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第二百二十五条 客户持绿卡可在邮政储蓄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受理网点和ATM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办理代收代付等业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申领绿卡时起存金额为10元,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绿卡须先存款后支取,不得透支。绿卡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方法计付利息。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客户持绿卡办理大额交易时,如大额取款、大额转账等,应遵循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账户状态为以下任一状态时,拒绝办理绿卡取款、转账、消费交易:非服务对象内的卡、卡已挂失、卡已撤销、账户不存在、账户止付、账户已冻结、账户已清户、卡密码输入错误、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卡磁道出错、其它拒绝原因。
第二百三十条 绿卡凭密码交易。客户如遗忘密码,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客户凭绿卡办理各项业务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百三十二条 原始卡、空白卡、密码信封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节 制卡的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省可在省级或市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设置制卡部门。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制卡部门应根据各级机构的空白绿卡请领计划安排制卡。
第二百三十五条 制卡文件生成后,只能导入制卡设备用于制卡。卡片制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文件删除,不得泄漏制卡文件信息,不得将文件导入其他设备或保留在介质上。
第二百三十六条 制卡部门应将原始卡存放在专用的、安全可靠的保管箱(或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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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妥善保管。(www.61k.com]
第二百三十七条 制卡部门向凭证管理部门请领原始卡时,请领量原则上控制在30天的制卡量内。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片管理员根据制卡计划按所需的制卡量向制卡员发放原始卡,制卡员当日未使用的原始卡应交回给卡片管理员入库保管。
第二百三十九条 卡片管理员每日下班前应按当日的原始卡发放量、制作完成的空白卡量、废卡量,核点制卡员结存的原始卡数量。
第二百四十条 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必须剪角(即沿卡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下同)或在磁条上打洞处理,定期销毁。
第二百四十一条 空白卡必须及时上缴凭证管理部门入库。制卡部门如配备保险箱的,可按制卡批次或定期向凭证管理部门上缴空白卡,但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周。如无保险箱的,应每日将空白卡上缴凭证管理部门。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上缴空白卡时,空白卡实物应按品种、类别、地区代码封装,如使用密码信封的,必须将密码信封与空白卡一一对应封装。
第二百四十三条 制卡部门每月底核点空白卡的制作、上缴、库存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百四十四条 制卡部门设立原始卡使用登记簿,卡片管理员负责记录每一类原始卡的领用、使用、上缴、作废和库存情况。
第二百四十五条 制卡部门设立空白卡制作登记簿,记录空白卡的制作、上缴、作废、丢失和库存情况。
第三节 绿卡业务处理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客户申领绿卡时,客户应与邮政储蓄机构签订协议;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邮政储蓄机构统一签订协议。
第二百四十七条 客户申领绿卡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卡户、同时申领卡折合一户的可由他人代为申领,申领时,必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客户领用绿卡时,普通柜员应提示客户在卡背面签名条上书写本人姓名。
第二百四十九条 批量方式申领绿卡的,客户须先更改卡密码激活卡,卡密码变更后方可办理其他业务。
第二百五十条 客户凭绿卡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更改密码等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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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系统校验磁道信息,不得通过键盘手工输入卡号。(www.61k.com)挂失卡、换卡可手工输入卡号。
第二百五十一条 换卡、卡折合一户撤销卡或折、单卡户加办折、单折户加办卡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绿卡清户时,应收回绿卡,有折卡清户时必须同时提交活期存折和卡,绿卡当场剪角或打洞作废。
第二百五十三条 绿卡因破损、磁道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可为客户办理换卡。更换卡时,应验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卡密码,并收回旧卡。收回的旧卡当场剪角或打洞作废。换卡不得代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绿卡挂失、止付、冻结等特殊业务见本制度“特殊业务”一章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ATM交易
(一)向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ATM,其每一操作必须有明确的提示信息。
(二) 绿卡持卡人办理取现等交易时,ATM应提供打印交易凭条的选择。如ATM无法提供打印选择以及ATM吞卡时,必须打印交易凭条。交易凭条应注明交易结果或拒绝原因。交易凭条打印的卡号,除被吞卡和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外,应隐去卡号校验位前的4位数字。
(三) ATM存款为实时联机交易。
(四) ATM取款:
1. 每日每户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为5000元。发卡机构对5000元(含)以下的ATM单笔取款金额不设限制。受理机构ATM终端单笔吐钞上限金额不得低于2000元(现存机具吐钞功能无法满足的除外,应按机具出钞口容量上限确定)。
2. 客户在ATM上办理取款交易成功后,如ATM吐钞后一定时间内客户没有取钞, ATM将钞票收回到废钞箱并登记“ATM异常交易登记簿”。
(五) ATM转账:在ATM上办理系统内转账业务,转出账户为绿卡账户,转入账户可为绿卡账户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
(六) ATM查询:客户可查询绿卡账户余额和卡户最近10笔交易明细。
(七) 更改密码:客户可在ATM上变更绿卡密码。
第二百五十六条 POS交易
(一) POS消费:指特约商户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通过POS终端完成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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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付款的过程。[www.61k.com]
1. 刷卡,并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2. 消费成功后,客户在签购凭证上对打印的消费内容签字确认。
(二) POS消费撤销: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对已经通过POS联机完成的成功交易,于当日当批主动发起取消的过程。
1. 撤销时,客户必须出示原交易卡和签购凭证。
2. 消费撤销无须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3. 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且不得办理部分金额的撤销。
(三) 退货: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回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1. 退货分当日退货和隔日退货。
2. 退货可全额退货,也可部分退货。退货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3. 客户退货时,应将原交易的卡、原签购凭证回单联及特约商户认可的其他退货有效单据交收银员。
4. 退货交易无须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四) POS预授权:指特约商户通过POS终端,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方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1. 刷卡,并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2. 办理POS预授权时,客户账户止付金额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15%,但签购凭证打印的金额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00%。
3. POS预授权交易的金额不得再参与其它交易,直至发生相应交易的预授权完成或预授权撤销为止。
4. 预授权交易30天内如不发生相应交易的预授权完成或预授权撤销,预授权金额自动解止付。
5. 如需追加持卡人预授权金额时,客户必须出示原预授权交易卡。刷卡,并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五) POS预授权完成:指特约商户对已取得的预授权交易,在预授权金额或超出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的范围内,通过POS终端或手工方式完成持卡人付款的过程。
1. 预授权完成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和手工方式完成。
2. 预授权完成不需校验客户个人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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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授权完成金额不得超过POS预授权金额的115%。(www.61k.com]预授权完成金额超过预授权金额115%时,超过部分按另一笔消费处理。
4. 预授权完成采用联机或离线方式完成的,在交易成功后打印签购凭证。通过手工方式完成的,收银员应填写预授权完成手工单。
(六) POS预授权撤销:指特约商户在取得预授权后的有效期内,通过POS终端或手工方式通知发卡方取消付款承诺的过程。
1. 预授权撤销可在预授权交易成功后30日内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完成。
2. 撤销申请一旦发出,不得再要求取消预授权撤销。
3. 预授权撤销不需校验客户个人密码。
4. 预授权撤销采用联机方式完成的,在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证。通过手工方式完成的,收银员应填写预授权撤销申请单,预授权撤销申请单必须经业务主管签名并盖章。
(七) POS预授权完成撤销: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对已经成功的预授权完成交易,于当日当批主动发起的取消。
1. 通过联机方式处理的预授权完成交易,其撤销交易采用联机方式完成。
2. 预授权完成撤销不需校验客户个人密码。
3. 不得取消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
4. 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证。
5. 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恢复对原授权金额的止付。
第二百五十七条 卡折合一户处理特殊规定:
(一) 已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客户可以申领绿卡(一卡通、主副卡等除外),申领绿卡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存折和存折密码,他人不得代为办理申领手续;已申领绿卡(一卡通、主副卡等除外)的客户可以申请活期存折,申领存折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绿卡和绿卡密码,他人不得代为办理申领手续。
(二) 客户撤销绿卡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存折和卡的密码,客户在交易凭条上签名确认,被撤销的卡当场剪角或打洞作废。卡撤销后,原卡对应的活期存折可继续使用。
(三) 客户撤销存折时,须验证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存折和卡的密码,客户在交易凭条上签名确认,存折加盖“作废”戳记,日终上缴事后监督。存折撤销后,原存折对应的卡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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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下列情况ATM机具吞卡:
(一) ATM发生故障。[www.61k.com]
(二) 持卡人操作错误引起ATM吞卡。
(三) 超过一定时间客户未取卡。
(四) 发卡行返回“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卡”、“挂失卡”、“被窃卡”、“需捕捉的卡”等吞卡指令。
第二百五十九条 特约商户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取消或拒绝交易并按要求没收卡:
(一) POS终端显示的交易应答信息为发卡机构发出的没收卡指令。包括“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卡”、“与发卡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与收单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挂失卡”、“被窃卡” 等。
(二)联络发卡机构时,发卡机构给出没收卡的指令。
第二百六十条 发卡机构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规定、磁条信息错误、磁条损坏、废卡及其它情形可以拒绝交易,但不得发送吞没卡指令。
第二百六十一条 ATM所隶属的管理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集中管理的ATM可指定机构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ATM非因发卡机构吞卡指令而吞卡的,绿卡客户可在吞卡后7个工作日内,其他银行卡客户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ATM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百六十三条 ATM所属机构柜员在核对客户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姓名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或客户持身份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个人密码验证的,领卡人在“吞没卡领卡登记簿”上签名领取卡片,如代为领取的,还需核对授权委托书签名与卡背面签名。
第二百六十四条 ATM轧账后,轧账人员应将实际吞卡情况与主机系统“邮政储蓄吞没卡登记簿”进行核对,对主机系统未记录的吞卡人工登记,并根据吞卡原因分别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吞卡认领期满无人认领的卡片或按发卡行吞卡指令吞没的卡片,ATM所属机构须剪角处理,上缴时打印 “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一式两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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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留存备查,另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日终随原始凭证送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审核无误后,上缴制卡部门或地市主管(凭证)部门。[www.61k.com]
第二百六十六条 制卡部门或地市主管(凭证)部门收到上缴的“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和作废的卡片,核点无误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对他行的吞没卡,须以发卡行为单位分类,编制“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与吞没卡片复印件一起留存备查。
(二)对吞没的绿卡,编制“绿卡吞没卡销毁清单”留存备查。
(三)吞没卡卡片作为废卡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如当地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制卡部门或地市局主管(凭证)部门应每旬汇总县(市)局上传的“银联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并当日传真给当地中国银联分公司。如当地没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转发银联信息处理中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商户没收卡处理:
(一)使用POS签购单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的收据一式三份,收据上须抄录卡号及没收原因,分别由商户、持卡人和收单机构保管。
(二)没收卡后应立即当场进行剪角或打洞处理,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并对未按要求处理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收单方,对商户没收的银行卡,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登记“吞没卡登记簿”,上缴时打印 “邮政储蓄吞没卡上缴清单” 一式两份。
(二)制卡部门将没收卡信息提交信息交换中心,上交的卡片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属于同城发卡方发行的银行卡,如当地联合组织或区域中心有对没收卡处理办法的,按当地办法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发卡方的处理:将收到的没收卡信息备案,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特约商户按要求没收银行卡并进行相关处理的,收单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商户收银员进行奖励,奖励费用由发卡机构根据中国银联提供的没收卡信息,通过中国银联收付费交易向收单机构支付。
第二百七十二条 吞没卡认领期满后,客户如需再次使用绿卡,必须先办理挂失,然后再重新申领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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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条 作废卡:
(一) 各级主管(凭证)部门或制卡部门为作废卡的管理部门。[www.61k.com]
(二) 制卡部门制卡过程产生的废卡,制卡部门必须立即剪角或打洞作废,然后在“作废卡登记簿”登记,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三) 网点对发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更换的旧卡、清户卡、撤销卡,日终时随原始凭证上缴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核对无误后,移交废卡的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定期销毁。废卡销毁时必须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会同稽查、保卫部门监督销毁。
第四章 跨行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跨行业务是银行卡联网联合成员机构将自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终端机具(主要是ATM和POS)、特约商户以及技术服务手段等,以相应方式与全国或区域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相连,实现信息、机具和商户共享,并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的业务。
第二百七十五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进行跨行交易时既可作为发卡方,也可作为收单方。
第二百七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实现跨行业务的网络接入方式有总中心、区域中心和无中心三种。网络接入方式由省级业务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二百七十七条 跨行业务使用统一的银行卡联网标识,即“银联”标识。
(一) “银联”标识由中国银联负责制定,所有权和使用管理权归属中国银联。“银联”标识由“ UnionPay”英文和“银联”中文字体和标示联合网络的图形组成。
(二) 在中国银联批准正式开通跨行业务之日起自动取得标识的使用权。
(三) “银联”标识可用于邮政储蓄机构的绿卡、终端机具和受理场所,以及开展银行卡业务的广告宣传等。
(四) 按要求使用“银联”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五) 在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时,应宣传、培训统一的联网标识,并要求商户受理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六) 在联网联合业务范围之外使用“银联”标识的,必须取得中国银联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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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八条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跨行业务相关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www.61k.com)
2. 遵守关于业务联合费用及分润的有关规定。
3. 相互协助、共同完成跨行业务清算和差错处理。
4. 负责完成对本系统内从业人员跨行业务的培训。
5. 对联网成员的银行卡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6. 有权对跨行业务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7. 在制度规范执行和修订过程中有权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8. 有权从信息交换部门获得入网卡种信息、跨行交易清算数据以及系统运行状况报告。
9. 有权从信息交换部门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二)作为发卡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发行银行卡,在卡片上使用联网标识。
2. 保证本行系统良好运转,正确处理跨行交易信息。
3. 维护本行客户的合法利益。
4. 有权使用所有入网机具。
5. 有权获取其他联网成员的不良客户信息。
6. 做好员工的内部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
7. 有义务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客户信息。
(三)作为收单行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拒绝受理非入网银行卡。
2. 有义务受理其他联网成员的入网银行卡,受理渠道和设备使用联网标识。
3. 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特约商户。
4. 有义务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商户信息。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入网、退出与临时停业
(一)入网的申请工作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并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退出的申请工作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确定。
(二)入网可以是发卡行或收单行,也可以既是发卡行又是收单行。作为发卡行入网时须遵照执行《银联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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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IC卡等相关行业标准;作为收单行入网时,其终端机具须符合《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银行卡跨行交易应答码终端显示规定》、《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www.61k.com]
(三)跨行业务开办后,不得擅自停办跨行业务。临时停办跨行业务的,按本制度“临时停业”一节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通知中国银联。
第二百八十条 开通跨行交易后,要定期进行测试。测试工作由各省自行组织,要分发卡和受理两个方面进行真实环境的测试,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百八十一条 开通区域性跨行服务和产品的,需要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申请报告应包括区域性跨行业务的基本情况,成本效益分析,业务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制度等内容。
第二节 境内跨行业务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加入中国银联的邮政储蓄ATM、POS机具应张贴“银联”标识。 第二百八十三条 ATM跨行交易除以下几点外,其余规定同本制度第二百五十五条。
(一)ATM跨行交易包括取款、转账、查询。
(二)在ATM上办理跨行转账业务,其他银行的转出或转入账户应为银行卡账户。
(三)每日跨行转账交易笔数不做限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 POS跨行交易的有关规定见本制度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 ATM吞卡和商户没收卡处理按本制度“吞没卡、作废卡处理”一节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六条 跨行ATM、POS交易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绿卡境外受理业务
第二百八十七条 绿卡持卡人可在中国银联已开通境外受理业务的国家和地区的贴有“银联”标识的ATM、POS机具上办理取款、消费等业务。
第二百八十八条 境外业务的交易类型主要包括ATM查询、ATM取现、POS消费、POS消费撤销和POS消费退货。
第二百八十九条 境外业务的交易币种为交易发生地的当地货币;清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百九十条 持卡人使用绿卡在境外进行ATM取现,每天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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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绿卡在境外进行POS消费,仅限于经常项目下消费支出,不得用于以投资、经营为支付目的的非经常项目下支出。[www.61k.com)
第二百九十二条 其他处理同现行绿卡跨行交易处理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特殊业务
第一节 查询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定义及业务种类
(一) 查询指客户、有权机关或储蓄机构内部对系统内的某一存款账户或已清户账户的相关信息的调阅和查看,以及营业网点和各级管理信息的查询。分为客户查询、司法查询、内部查询和信息查询。
(二) 客户查询指储蓄机构根据客户要求,在客户授权下将其本人存款账户的基本情况、交易明细等资料提供给客户查阅的行为。
(三) 司法查询指储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提供给有权机关进行查阅的行为。
(四) 内部查询指储蓄机构因业务需要,在相关业务主管授权下查询各级机构交易情况的行为。
(五) 信息查询指储蓄机构因业务需要,查询业务管理信息和利率、费率等公共信息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四条 查询内容均设置级别权限管理,并只允许查询,不得作任何更改。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业务处理要求
(一) 客户查询
1. 客户查询包括:根据账号/卡号查分户账、根据账号/卡号查交易明细、卡折合一户还可以根据账号(卡号)查卡号(账号)。
2. 客户查询可通过柜台、AT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
3. 客户在柜台办理查询时,持存款凭证的,输入密码办理;未持存款凭证的,应提供账号/卡号和本人实名证件,输入密码办理;无密户由客户凭存款凭证和本人实名证件在开户局办理,需要综合柜员授权;账户已清户的,应提供账号/卡号和本人实名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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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客户查询时,涉及存折/单凭证印刷号等安全校验信息不显示。(www.61k.com)
5. 分户账查询:客户对已清户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在一定期限内(由各省自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可在开户局办理查询,未清户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可在账户通存通取范围内任一联网网点查询。
6. 交易明细查询:客户可在开户局所属省任一联网网点查询未清户账户一定期限内(由各省自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的交易明细,其中自原始交易日至查询日2年内交易明细的查询应现场提供查询结果,自原始交易日至查询日超过2年的交易明细可事后提供查询结果。有条件的省可根据本省情况提供超过2年时间范围的联机查询。
7. 查询期限超过联机查询范围的,客户提出申请,登记本人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信息,并约定联系方式;邮政储蓄网点将客户查询申请提交县(市)局,县(市)局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并将结果反馈给网点。网点负责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客户。
8. 邮政储蓄机构不受理客户提出的调阅原始单据的查询。对有争议的交易,邮政储蓄机构可向客户提供该原始单据的复印件。
(二) 司法查询
1. 司法查询包括:根据账号/卡号查分户账、根据账号/卡号查交易明细(包括非账务明细)、根据户名、实名证件查账号。
2. 司法查询在存款人开户局所属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县(市)局、市(地)局、省局办理。
3.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凭本人工作证件和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在邮政储蓄机构办理。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4. 邮政储蓄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实执法人员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并进行登记,经支局长授权后办理查询。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邮局盖章。有权机关对邮政储蓄机构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依法保守秘密。
5. 若有权机关只提供户名而未提供账号,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账户所有人的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存款账户情况的信息。凡是只提供户名的司法查询,原则上不予受理,确需查询的,一律由县(市)局、市(地)局或省局受理,具体受理单位由各省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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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原则上不受理所查账户为异地开户账户的司法查询。[www.61k.com)遇此类查询要求时,应提示提出查询的有权机关派人到被查账户的开户地或该开户地所属的上级单位查询。
7. 邮政储蓄机构不受理电话、传真等查询方式的司法查询。
8. 可对个人账户提出司法查询的有权机关种类为: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 内部查询
1. 内部查询包括:查询交易流水、末笔交易明细、交易日志、各类报表、相关业务登记簿等。
2. 报表的查询在网点、县(市)局、市(地)局及省局办理,客户资料的查询可在网点办理。
3. 内部查询的范围与查询机构所辖范围一致。
4. 有权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内部查询时不需授权。
(四) 信息查询
1. 信息查询包括:发布信息、查询信息、查询联网网点、查询利率和费率。
2. 上级机构根据需要可向下级机构发布消息、业务学习、各类规定等。
3. 发布的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紧急信息两种。信息发布可以点对点,也可一点对多点发布。
4. 业务管理员须经业务主管授权才可进行信息发布。
第二节 挂失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挂失是客户遗失存单、存折、绿卡、挂失申请书等凭证,或遗忘密码、丢失预留印鉴时,向邮政储蓄机构提出申请,邮政储蓄机构根据客户的挂失请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客户账户进行止付的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挂失分为正式挂失、临时挂失、函电挂失和紧急挂失。挂失事项分为凭证挂失、密印挂失、凭证密印双挂失。凭证挂失分存折/单挂失和绿卡挂失,密印挂失分存折/单密码挂失、存折/单印鉴挂失和绿卡密码挂失,凭证密印双挂失分存折/单和存折/单密印双挂失及绿卡和绿卡密码双挂失。
挂失申请书丢失可办理再挂失,发给客户新的挂失申请书。原挂失申请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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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条 客户办理凭证挂失后,忘记密码,可以更改挂失事项为凭证密印双挂失;挂失密码后,丢失凭证(或卡磁道损坏),也可以更改挂失事项为凭证密印双挂失。[www.61k.com)挂失事项更改后的挂失是正式挂失。
第二百九十九条 办理凭证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时,客户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账号/卡号,若不能提供账号/卡号,应在实名证件证件外还提供业务品种、开户日期、账户余额等可以唯一确定账户的信息,或卡折合一户提供另一凭证)、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和该凭证对应的密码,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也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提供账号/卡号和实名证件信息办理凭证的函电挂失。 办理密码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时,客户应提供存款凭证和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实名证件。
第三百条 当客户不能提供账号/卡号,也不能提供本人实名证件,只能提供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信息和业务品种、账户余额、开户日期等信息时,可在网点或通过电话办理紧急挂失交易。紧急挂失办理的范围由各省自定。
第三百零一条 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 凭证或密码挂失时,该凭证对应的账户同时止付,挂失期间,禁止办理该账户所有支取类交易(扣划和已签有协议的自动扣款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挂失时提供的账户信息、证件详细核对相符无误后,在其存款确认未被冒领前,可以办理挂失。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挂失的,除核对存款人证件外,还需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代理人的有关证件内容。对长期不动户,发现挂失人提供的证件可疑时,应与发证机关或存款人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三百零四条 账户余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正式挂失为大额挂失。
第三百零五条 所有凭证的正式挂失必须在账户开户的省内办理。活期存折和绿卡对应的密码挂失可在全国任一联网网点办理,其余挂失交易受理范围与该账户通存通取范围一致。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解挂失、密码重置等后续处理必须到原挂失受理网点办理。
第三百零六条 大额挂失的正式挂失和凭证密印双挂失及其后续处理必须在开户局办理,办理时需双人经办,大额挂失由综合柜员授权,凭证密印双挂失由支局长授权。普通柜员应要求客户在挂失申请书上将地址和电话填写清楚。普通柜员根据客户实名证件经综合柜员授权后查询客户信息,与客户挂失时填写的地址和电话进行核对。若不符应问明原因,在挂失申请书上手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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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条 办理大额挂失或双挂失后,县(市)局指定人员应在正式挂失有效期内采取上门等方式与客户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根据实际核对情况填写核保单,并经客户签章认可;对于金额特别大或有其他可疑情况的,还可向发证机关、客户工作单位或住所的居委会等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有效期满可以办理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和密码重置业务。(www.61k.com)
第三百零八条 正式挂失满有效期后,可办理挂失补发等后续处理手续,办理上述交易时须录入挂失申请书编号。
第三百零九条 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解挂失、密码重置应由客户本人办理,除非特殊原因并提供下列材料不得代办。
因特殊原因客户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应提供本人授权代理人办理挂失后续处理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并承诺若日后出现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损失)、有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情况证明(或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本人和代理人的实名证件及复印件、挂失申请书,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报上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存款继承情况下挂失后续处理的代理见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一十条 存折/单、存折/单密码双挂失或绿卡、绿卡密码双挂失后,办理挂失补发时,需先办理密码重置交易,再办理补发新存折/单/卡交易或撤销凭证交易。
第三百一十一条 挂失补发新存折/单,账号不改变,存折/单印刷号改变;挂失补发新卡,卡号改变。卡折合一户挂失补发存折后,该账户对应的绿卡仍能继续使用。卡折合一户挂失补发卡后,该账户对应的存折仍能继续使用。
第三百一十二条 单卡户或单折户不允许办理挂失撤销凭证,只能办理挂失清户。卡折合一户不允许办理单项挂失清户,客户需先办理挂失撤销任一凭证后,再办理另一凭证的清户手续。
第三百一十三条 客户办理挂失后如找回原存款凭证或密码,可办理解挂失。客户解除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时应缴回挂失申请书,并核对本人实名证件和原存款凭证。
函电挂失、紧急挂失、挂失事项更改不允许办理解挂失手续。
解除卡挂失,必须刷入卡号。
第三百一十四条 挂失有效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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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正式挂失(含大额挂失和凭证密印双挂失)有效期为七天,七天后方可办理挂失后续处理,超过七天未办理后续手续时,账户仍为止付状态。(www.61k.com)有效期的计算从客户办理挂失手续的当天起算(本条下同)。
(二) 本地临时挂失、紧急挂失、函电挂失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未做正式挂失或补挂失的,系统在五天后对该账户自动解除止付状态。
(三) 异地临时挂失有效期为二十天,有效期内未做正式挂失或补挂失的,系统在二十天后对该账户自动解除止付状态。
第三百一十五条 系统设置挂失登记簿,逐笔登记挂失交易详细内容,长期保管。
第三节 止付
第三百一十六条 止付交易是指由于普通柜员操作错误造成客户分户账余额有误、未能及时纠正错误或由于急付款等原因而采取的一种将客户账户内全部资金或部分资金暂时锁定的一种交易。止付包括账户止付和限额止付两种。
第三百一十七条 止付交易只能因内部差错和急付款而办理,柜员不得应客户的要求办理止付交易。
时段存款证明、存单质押等交易导致账户处于止付状态,不属于本节所指的止付交易。
第三百一十八条 账户止付是将客户分户账进行全额止付,账户止付期间客户不得再办理使分户账余额减少的业务,同时也不得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存单质押等业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限额止付是将客户分户账余额错误金额部分进行止付,剩余部分可继续办理现金支取和资金转出等使分户账余额减少的业务。
第三百二十条 账户止付在开户方省中心或开户局办理。限额止付可在开户局、开户方省中心、交易受理网点、交易方省中心办理。办理止付时,须支局长或部门主管授权,并填写“止付通知单”。账户止付未解止付前不能再次办理账户止付,限额止付不限定次数。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账户止付完成后,该账户可用余额为零;限额止付完成后,账户可用余额减少相应止付部分,限额止付金额可大于账户余额。
第三百二十二条 止付后系统自动生成止付号,解止付时需输入相应的止付号。办理限额止付时,可以输入解止付日期,到达解止付日期时系统自动解止付;也可不限定解止付日期,不限定解止付日期的只能办理人工解止付。在自动解止付前可提前办理解止付手续。账户止付不予自动解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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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三条 人工解除止付只能在原止付交易发生机构进行,须支局长或部门主管授权,并填写“解止付通知单”。(www.61k.com)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账务差错而办理止付的账户,在相关差错处理全部完成后,应立即办理解止付。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一本通、一卡通可以对子账户或全部账户止付、解止付。
第四节 取消
第三百二十六条 取消交易是指普通柜员处理窗口账务性业务(转账交易除外)或开户时输入账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存款期限和起息日等)出现差错,在客户账户尚未发生其他账务类交易的前提下,经客户在柜台进行授权后将该笔差错交易全额取消,把账户余额恢复为差错交易执行前的状态的一种修正交易。取消交易必须经客户授权,其中有密户必须凭储户密码授权。
第三百二十七条 取消交易只能为纠正普通柜员操作出现差错而办理,除前述原因之外,普通柜员不得应客户要求办理取消交易。
第三百二十八条 被取消交易应为该账户当日所做的最后一笔成功的账务类交易。 第三百二十九条 取消交易只能在原交易受理网点由办理该笔交易的普通柜员办理。办理取消交易时,综合柜员填写“中国邮政储蓄修改分户账通知单”,普通柜员根据综合柜员授权办理,有密户客户须输入客户密码。取消交易完成后,应将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取消卡交易时,需刷卡并经客户输入密码后办理。
第三百三十条 转账交易金额输入错误不能办理取消交易,只能办理冲正交易。 第三百三十一条 每笔交易只能办理一次成功的取消,因取消交易操作错误而导致取消交易有误且可能造成资金风险的,要对该账户办理限额止付,并于次日采用相应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被取消交易、取消交易、被冲正交易、冲正交易不可办理取消交易。
第三百三十三条 开户取消时,原存折/单/卡作废。清户取消时,恢复原账户,原存折/单/卡作废,补发新存折/单/卡。
第三百三十四条 整存整取(存单式)部分提前支取和通知存款支取错误时,普通柜员取消部分提前支取和通知支取交易时,在打印的新存单上加盖“作废”戳记,将原存单上的清户记录用红笔划销,普通柜员加盖名章。重新办理该账户的支取业务时,将清户记录打印在空白凭单背面,与原存单合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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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五条 跨省异地续存、支取和客户凭卡续存、支取业务的取消交易生成未登折项或对账单明细。(www.61k.com)普通柜员手工补登折时应分别记录原交易和取消交易两笔明细。
第三百三十六条 取消交易生成未登折项或对账单明细。取消交易分别登记“特殊账务性交易登记簿”、“柜员差错登记簿”。
第五节 冲正
第三百三十七条 冲正交易是指柜员或自助设备处理账务性业务出现差错,在客户已离开的情况下,对该笔差错交易进行处理,把账户余额修改为正确金额的一种修正交易。
第三百三十八条 冲正交易只能为纠正柜员操作或自助设备出现差错而办理,不得应客户要求办理冲正交易。
第三百三十九条 冲正交易只能在原交易受理网点办理。办理时须经支局长授权,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修改分户账通知单”。
第三百四十条 发现差错交易后,可以在差错交易发生日当天办理冲正,也可以在以后发现差错时办理冲正交易。但冲正交易必须自差错交易处理成功日起6个月(含)内办理,超过6个月有效期的只能对该交易进行其他相应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 发现差错交易后,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告知差错情况和处理措施。无法联系上客户时,对于差错交易发生时的情况有监控录像的,应延长此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以利于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取证。保存时间各省可自定,原则上至少应保存到此客户再次到柜台办理业务后;寄送对账单的,至少寄送过两次账单后。
第三百四十二条 每笔交易只能办理一次成功的冲正交易,因冲正交易操作错误而导致冲正交易有误且可能造成资金风险的,要对该账户办理限额止付,并于次日采用其他相应处理。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被取消交易、取消交易、被冲正交易、冲正交易不可办理冲正交易。账户清户后不能再做冲正交易。
第三百四十四条 冲正交易生成未登折项或对账单明细。冲正交易分别登记“特殊账务性交易登记簿”、“柜员差错登记簿”。
第三百四十五条 ATM冲正的操作权限和冲正地点根据管理方式而定。由网点管理的ATM,由普通柜员经支局长授权进行冲正。
第三百四十六条 涉及现金类的冲正交易应根据原差错交易做长短款挂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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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 若原账户余额不足冲正,需办理账户限额止付,不足部分暂挂账。(www.61k.com]挂账部分应积极处理,挂账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节 账户信息修改
第三百四十八条 账户信息修改是指在客户已离开柜台后发现由于普通柜员操作失误造成客户姓名、存款期限、通知存款品种、支票类存款起息日等要素输入有误,经与客户联系后修改错误信息。
第三百四十九条 账户信息的修改只能为纠正普通柜员操作出现差错而办理,普通柜员不得应客户要求办理账户信息修改。
第三百五十条 发现账户信息差错后,网点应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客户姓名、支票类存款起息日输入错误的,应要求客户尽快带原凭证到开户局办理账户信息修改。存款期限和通知存款品种输入错误的,应与客户协商后决定是否修改账户信息。客户认可当前账户信息的,不对当前账户信息进行修改,并将情况手工记录在凭单的背面;客户不认可当前账户信息的,应要求客户尽快带原凭证到开户局办理账户信息修改。
账户信息修改时必须调取交易原始凭证,并须综合柜员授权,填写“中国邮政储蓄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修改完毕将原交易凭证的复印件与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一同保存。普通柜员在客户的存单上红笔划销错误信息,手工注明正确信息,并加盖名章。存折姓名错误则换发新折。
第三百五十一条 未与客户联系上的,暂不办理账户信息的修改。当客户再次办理业务时对该账户有关信息产生异议的,按照保护客户经济利益的原则采取相应处理。
第三百五十二条 账户信息修改只能在原交易受理网点办理。
第三百五十三条 修改账户存期交易只能在开户后三个月内办理。改起息日交易只能在自动转存或约定转存前办理,存本取息已经取息、整存零取和通知存款已经取款的,不能办理。
第三百五十四条 账户信息修改登记“柜员差错登记簿”。
第七节 密码维护
第三百五十五条 密码维护指网点根据客户的申请,为相关账户加办、变更、撤销密码的交易。
第三百五十六条 客户在网点申请维护账户密码时,应填写“密印申请书”,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账户对应的本人实名证件和凭证。客户维护密码必须由本人办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加办密码由客户凭本人实名证件、存折/单在同县(市)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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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办理。(www.61k.com]变更密码由客户凭本人实名证件、存折/单/绿卡和原密码在该账户通存通取范围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撤销密码由客户凭本人实名证件、存折/单和原密码在该账户通存通取范围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绿卡及有卡户对应的存折不能撤销密码。
第三百五十九条 账户撤销密码后,该账户的存款交易和加办密码交易可在本县(市)范围内办理,其余交易只能在开户局办理。
第八节 冻结、扣划
第三百六十条 冻结是邮政储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存款人提取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分为账户冻结和账户部分冻结。
账户冻结是将客户分户账进行全额锁定,账户冻结期间客户不得办理任何使分户账余额减少的业务,同时也不得办理存款证明等业务;账户部分冻结的,其被冻结余额不得办理任何账务类交易。
第三百六十一条 扣划是邮政储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和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的行为。分为全额扣划(扣划清户)和部分扣划,按规定计付利息或不计利息。
第三百六十二条 冻结在存款人开户局所属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或该县(市)局办理,解冻结在原受理网点办理;扣划在存款人开户局所属县(市)内任一联网网点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网点办理冻结、解冻结和扣划时均须支局长授权,在县(市)局办理冻结、解冻结时须业务主管授权。
第三百六十四条 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邮政储蓄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三百六十五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邮政储蓄机构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三百六十六条 冻结业务处理要求
(一)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邮政储蓄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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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 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www.61k.com)
(二) 支局长或业务主管授权后,经办人员根据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办理冻结。
(三) 冻结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账户自动解冻结。
冻结的效力从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但冻结期限六个月从冻结手续办结的第二天起算。
若冻结期内,原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要求解冻结,则根据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凭本人工作证件、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经支局长或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人工解冻结。
(四) 对已冻结存款不能再次办理冻结交易。对已办理部分冻结的账户不能再办理账户冻结,只能办理未冻结部分的存款冻结;对已办理账户冻结的账户不能再办理账户冻结或部分冻结。
(五) 一卡通、一本通可以对子账户或全部账户进行冻结。
第三百六十七条 扣划业务处理要求
(一)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邮政储蓄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 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二) 支局长授权后,经办人员根据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办理扣划。
(三) 扣划之前应查询账户状态。若存款已被冻结,属原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要求扣划的,在核实以上证件和法律文书后可直接办理划划(无需先解冻结),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扣划的,请其与原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协商,按照其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四) 县(市)局对网点办理的扣划交易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进行归档及资金处理。由县(市)局会计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五) 全部扣划视同清户,并经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邮政储蓄机构经办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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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活期部分扣划视同取款,生成未登折明细;打印邮政储蓄通用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交有权机关,一联在县(市)局留存。[www.61k.com]
整存整取办理部分扣划后剩余金额大于或等于起存金额时,参照部分提前支取处理,打印通用凭证一式两联、新存单;小于起存金额时按其他储种方式处理。通用凭证一联交有权机关,另一联和新存单在县(市)局留存,并设立登记簿。
其他储种部分扣划按照提前清户处理,剩余金额在部分扣划成功后联动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部分扣划后产生的新存折/单暂留存在县(市)局,待该客户再办理业务时交还给其本人。
(七) 若一本通和一卡通账户不输入子账号,则扣划其下所有子账户的款项。 第三百六十八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和扣划存款的个人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 “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 “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三百六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设置冻结、扣划登记簿,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时,对下列事项进行手工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邮政储蓄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冻结、扣划个人的姓名,协助冻结、扣划的账户账号、时间和金额(部分冻结、扣划时),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和文号,协助结果等。冻结、扣划登记簿须经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邮政储蓄经办人签字。
第三百七十条 经办部分扣划业务的邮政储蓄机构,应手工设立“部分扣划业务受理登记薄”。登记项目应包括扣划日期、户名、扣划前账号、扣划前存款余额、扣划后账号、扣划后存款余额、部分扣划金额、操作人姓名及代码、授权人姓名及代码等内容。
第三百七十一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结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做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邮政储蓄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百七十二条 被冻结存款的客户对冻结提出异议,邮政储蓄经办人员应告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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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与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www.61k.com]
第三百七十三条 可对个人账户提出冻结的有权机关种类为: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办理暂停结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可对个人账户提出扣划的有权机关种类为: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第九节 急付款
第三百七十四条 急付款是当邮政储蓄交易受理方或邮政储蓄全国中心计算机系统(含网络)出现故障、且连续4个小时以上无法正常处理业务,但账户的开户方省中心计算机系统正常时,在客户账户开户中心确认止付的情况下,用手工方式为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一种应急服务行为。急付款可在省内办理或跨省办理,办理省内急付款时由省邮政储汇局下发通知,办理跨省急付款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发通知。
第三百七十五条 急付款业务由交易局、交易局所属县(市)局、交易方省中心和开户方省中心共同办理。县(市)局可指定部分异地业务量较大且具备通信条件的联网网点办理急付款业务,并公告网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三百七十六条 办理急付款,客户需填写“邮政储蓄急付款申请书”,并向交易局提供本人实名证件和存折或绿卡,如果是委托他人代取的,还应提交代取人的实名证件。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交易局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在申请书上加盖名章、邮局章戳后,将申请书直接或通过县(市)局传真至交易方省中心。交易方省中心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开户方省中心。开户方省中心受理急付款业务后,应立即对相关账户的可用余额进行限额止付(包括本金和手续费),并填写“急付款回执”,注明止付号,传真至受理网点。
第三百七十八条 受理方计算机或网络故障解除后,原交易局普通柜员经综合柜员授权在金额事项中做“急付款现金”交易后,办理解止付扣款交易。登记“急付款处理登记簿”。
第三百七十九条 解止付扣款交易成功后账户解除原来止付状态,该交易参与当日正常清算。交易受理网点办理解止付扣款后,生成未登折明细或对账单明细。
第三百八十条 存折挂失客户凭绿卡或绿卡挂失客户凭存折申请办理急付款,邮政储蓄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节
第三百八十一条 身份证件维护
65 其他特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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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变更实名证件时,应由本人在省内通存通取的邮政储蓄网点办理,提供存款凭证、原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和新的实名证件。[www.61k.com)若原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已被发证机关收回的,应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
第三百八十二条 补登折
客户凭存折在省内办理续存、支取、转账、清户等交易时,若该账户有未登折明细,则自动补登折后打印本笔交易;客户也可在省内任一联网网点柜台或自助设备办理补登折手续。
未登折明细超过一定数量的(由各省自定,但不得低于24笔),除最后三笔未登折明细外,其余未登折明细均压缩打印,所有收入类、支取类交易分别合并,打印两条总明细,最后三笔交易明细单独打印。一本通未登折明细不压缩打印。
第三百八十三条 打印对账单明细
(一) 客户在柜台申请办理寄送对账单、修改对账单寄送信息、取消寄送对账单业务时,需提供该账户在系统中对应的实名证件、绿卡,凭绿卡密码办理。
(二) 客户在柜台办理打印对账单,主卡打印对账单时同时打印副卡对账单,副卡只打印本副卡对账单。若客户对对账单内容提出异议,交易受理网点应积极配合查实。
(三) 县(市)局、省中心、卡部可按固定周期通过系统批量按一定格式打印辖属地区内开户的符合条件的卡户的对账单,集中寄达客户指定的寄送对账单的地址,同时可提供电子文档对账单。
(四) 有未打印对账单明细的账户,清户前应先打印对账单明细。
第三百八十四条 换折
(一) 因存折打印行数已满或存折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时,客户可以在开户局所属省内任一联网网点柜台办理换折手续。
(二) 换折不改变原开户信息。
(三) 若一本通办理随机换折,无需输入存折余额,需将原存折上所有子账户的交易记录重新打印在新折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储蓄凭单、存折/单打印问题的处理
(一) 因打印机故障造成凭单、收据、申请书等不能使用的,可办理“重打单据”交易。“重打单据”时只能对本柜台最后一笔成功交易的单据重打。重新打印的单据上同时打印重打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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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存折/单不能重打。[www.61k.com]存折/单打印不清的,由普通柜员手工补写清楚,加盖名章。存折打印出现空行、移位的,由普通柜员红笔划销空行,加盖名章。存折/单在打印时破损,可以办理随机换折/单,在破损的存折/单上加盖“作废”戳记。
(三) 开户或随机换折/单时用错存折/单时,应在用错的存折/单上加盖“作废”戳记,并在系统中办理原存折/单上印刷的凭证号码的作废交易,对应使用的空白存折/单手工补写相关账户信息要素,加盖“作废”戳记,办理随机换折/单。
(四) 随机换单时,应由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在作废的存单上加盖名章。
第六章 日终处理
第一节 日终处理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普通柜员的处理
(一) 营业终了,普通柜员将各类储蓄业务凭单、利息清单、收回和作废的存折/单/卡等单据、凭证进行整理,由综合柜员一并上交县(市)局相关部门。
(二) 普通柜员根据本日的交易情况核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实际数量。在日终正式轧账前超过尾箱限额的现金一律上缴综合柜员。
(三) 普通柜员根据结存的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正式轧账,核点现金和凭证,输入现金和各种凭证起讫号码,轧账成功后,打印柜员轧账单,上缴尾箱。
(四) 普通柜员在综合柜员核对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签退。
(五) 因现金、凭证不符,普通柜员无法做正式轧账时,必须经上级柜员授权后做强行轧账,并做长短款挂账后,再做正式轧账,上交尾箱,正式签退。
第三百八十七条 综合柜员的处理
(一) 综合柜员盘核普通柜员的现金实物、重要凭证实物合计数,与柜员轧账单核对相符后,留存的备用金双人封箱,超过部分上缴综合柜员。
(二) 综合柜员在双人眼同下清点普通柜员上缴现金,双人封箱后由双人送商业银行或上缴县(市)局出纳。
(三) 综合柜员尾箱原则上不留存过夜现金。所有柜员的实物尾箱留存支局的应双人入库封存,送县(市)局出纳的应双人送交。
(四) 综合柜员正式轧账,与现金、凭证核对相符后上缴系统尾箱;若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如确实不符,应向支局长或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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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综合柜员清点普通柜员尾箱中的现金合计数、重要凭证合计数,根据“邮政储蓄营业轧账单”核对本网点现金实物与重要凭证实物是否账实相符。[www.61k.com)如确有不符,应向支局长或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百八十八条 由网点最后签退的柜员办理机构签退交易。办理机构签退时,应双人监督签退。
第三百八十九条 异常情况下柜员日终处理要求
(一) 网点出现异常情况,柜员无法做轧账时,必须向县(市)局汇报,并将柜员的结存现金和网点的结存凭证如实上报县(市)局。
(二) 县(市)局查询柜员尾箱现金、凭证是否与相符,相符后通知网点柜员按正常程序下班。
若县(市)局无法查询,网点双人盘核实物后双人封箱,手工填制轧账单。
(三) 第二日营业前普通柜员必须做正式轧账,核对现金与凭证相符后方可营业。 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日营业前,打印上一日批处理营业轧账单、批处理营业轧账单续表、现金收支记录表和会计事项列表。
第三百九十一条 特殊日处理。除以下几点外,其余同普通日日终处理。
(一) 对预约日期发生的批量业务进行处理。
(二) 对约定日到期的账户进行自动转存,登记“整存整取自动转存登记簿”。
(三) 对约定解止付日期到期的账户进行解止付、对满自动解冻结期限的账户进行解冻结等处理。
(四) 每月10日打印通打储蓄分户账余额报告表,对核对不符数据及时查明处理。
(五) 每季末月20日日终对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结息,生成活期结息清单。
(六) 按业务规定在每年12月30日日终进行长期不动户的处理。
(七) 定期对已清户的分户账和明细账数据进行备份及清除。
第二节 交接班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普通柜员日间交接班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 实行多班制的营业网点日间交接应进行正式轧账,以便交接。
(二) 交班普通柜员会同接班普通柜员眼同做正式轧账,核点现金和凭证,输入现金和各种凭证起讫号码,与计算机系统内的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核对。
(三) 核对无误,由交接双方在柜员轧账单和交接班登记簿上签字交接。交班普通柜员上缴尾箱,做正式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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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报告综合柜员或支局长,并做长短款挂账处理后,登记柜员差错登记簿。(www.61k.com)
第三百九十三条 普通柜员每日营业前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 普通柜员每日营业签到并请领尾箱后,必须与综合柜员核点现金和凭证实物,核对现金、凭证实物与柜员轧账单内容是否相符。
(二) 普通柜员做临时轧账,输入现金和各种凭证起讫号码,与计算机系统内数据核对相符后方能营业。
(三) 如有不符,封存尾箱,找到相关责任人,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报告综合柜员或支局长,并做长短款挂账处理后,登记柜员差错登记簿。
第七章 资费管理
第三百九十四条 各类资费收费方式:
(一)挂失手续费、绿卡工本费、个人存款证明手续费、系统内查询手续费、打印交易明细(含对账单)手续费以现金方式收取。
(二)跨行ATM取款、查询手续费从持卡人账户内直接扣收。
(三)活期异地存取款手续费从客户存款账户直接扣收。活期异地清户、其他储种异地取款和清户手续费以现金方式收取。异地转账时,现金到账户转账手续费由转出方交纳现金或从转入账户直接扣收,账户间转账手续费从转出账户或转入账户直接扣收。
第三百九十五条 挂失收费标准:正式挂失每户手续费10元。客户在柜台办理临时挂失每户手续费10元,在有效期内办理正式挂失不再收取手续费。紧急挂失、函电挂失不收取手续费,紧急挂失、函电挂失后办理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按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本地解挂失不收取手续费,异地解挂失手续费2元。挂失事项更改不再收取手续费。再挂失手续费5元。
第三百九十六条 绿卡申请、补发、换卡,每张工本费5元。
第三百九十七条 跨省异地存款、取款、转账收费标准全国统一。省内跨市(地)异地存款、取款、转账收费标准可与跨省异地收费标准相同,也可由各省按照不高于跨省异地收费标准的原则提出方案报国家邮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三百九十八条 系统内跨省异地存取款收费标准:活期异地存取款按交易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存取款(含清户)每笔最低收取2元,存款每笔最高收取20元,取款(含清户)每笔最高收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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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九条 急付款及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省内异地取款(含清户)收费标准同活期异地取款收费标准。[www.61k.com]一本通和零存整取异地续存收费标准同活期异地存款收费标准。
第四百条 系统内转账收费标准:在网点柜台和ATM办理的转账业务按交易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每笔最低收取2元,最高收取50元。通过其他交易渠道办理转账业务的收费标准暂与通过柜台办理的相同。
第四百零一条 系统内查询收费标准:
(一) 客户对未清户账户的分户账信息本异地联机查询不收费。客户对已清户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可在开户局查询和打印,每份收费20元。已清户账户分户账信息可查询的期限由各省自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
(二) 客户查询和打印未清户账户的交易明细(含对账单),查询的起始日至查询当日在1年(含)内的不收费;查询的起始日至查询当日在1年(不含)至2年(含)内的,每份收费10元;查询的起始日至查询当日在2年(不含)以上的,每份收费20元。交易明细可查询的期限由各省自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
第四百零二条 跨行交易收费标准:
(一) 同城跨行ATM取款每笔收取2元跨行手续费。
(二) 境内跨地区跨行ATM取款每笔收取2元跨行手续费加异地取款手续费。
(三) 境外ATM取款每笔收取12元跨行手续费加异地取款手续费。所收费用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百零三条 “存款证明书”每份收费20元。撤销存款证明不收取费用。
第四百零四条 各省因当地银行业协会另有规定或其他原因拟对邮政储蓄业务资费进行调整的,应报国家邮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四部分 参数档案管理
第一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四百零五条 统计报表管理是对反映储蓄业务发展情况的各种统计、分析类报表,就其使用范围、报表使用人员、报表生成时限和报表处理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使其满足生产管理和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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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六条 统计报表按使用范围可划分为全国级报表、省级报表、市(地)级报表和县市级报表四级。[www.61k.com]
(一)全国级报表
全国级报表以各省为最小统计单位,报表数据项包括以省为单位的汇总数和全国汇总数,该类报表的生成单位为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二)省级报表
省级报表以该省(或自治区)所辖各市(地)为最小统计单位,报表数据项包括以所辖市(地)为单位的汇总数和全省(或自治区)汇总数,该类报表的生成单位为各省(或自治区)邮政储汇局。直辖市生成的省级报表中下辖统计单位自定。
(三)市(地)级报表
市(地)级报表以该市(地)所辖县(市)为最小统计单位,报表数据项包括以所辖县(市)为单位的汇总数和全市(地)汇总数,该类报表的生成单位为市(地)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
(四)县(市)级报表
县(市)级报表以该县(市)所辖网点为最小统计单位,报表数据项包括以所辖网点为单位的汇总数和全县(市)汇总数,该类报表的生成单位为县(市)邮政储汇管理部门。
第四百零七条 报表人员管理要求
(一)上下级机构的报表人员之间应建立联络制度,明确双方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当人员情况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二)报表人员应确保本人责任范围内各类报表的准时上报。对于需通过手工填报的各类报表数据指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上报时限录入,并保证填报项目齐全、逻辑关系正确、数据准确和完整;因故无法及时填报的,应提前向上级报表人员说明情况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三)各报表人员对本人责任范围内的各类报表负责,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非本人操作权限下的报表,也不得允许他人随意更改报表中有关内容。
(四)对报表在生成前后应查阅报表生成文件或日志,对需要下级上报但尚未收到的数据及时查问,确保报表按期生成和上报。
(五)各报表人员对自己的客户名、客户密码及报表信息应注意保密,并定期更改,保证报表数据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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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八条 报表时限管理
(一)报表数据项全部为手工填报且不通过计算机系统生成的年报类报表的上报期限为下一年1月20日,若当日为星期六、日,则应提前至该月20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www.61k.com]通过系统生成的年报表中需要手工录入的数据应在下一年1月1日前录入。
(二)报表数据项全部为手工填报且不通过系统生成的季报类报表的上报期限为季后8日内,若当日为星期六、日,则应提前至季后8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其中,第三季度报表在10月15日前上报。通过系统生成的季报表中需要手工录入的数据应在季后1日前录入。
(三)报表数据项全部为手工填报且不通过系统生成的月报类报表的上报期限为下一个月份的5日,若当日为星期六、日,则应提前至该月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其中,4月份、9月份、12月份报表在下一月生成期间遇国家法定假日时,按假日时间同期顺延。通过系统生成的月报表中需要手工录入的数据应在下一月1日前录入。
(四)系统生成的旬报类报表的生成日期为下一旬的第一天,由系统自动生成,不需人工报送数据。
(五)系统生成的日报类报表的生成日期为第二日,由系统自动生成,不需人工报送数据。
第四百零九条 报表处理
报表处理是指对生成报表的加工和处理,具体包括对报表或报表数据的手工事项进行录入、修改、编辑、保存、删除、备份等。
(一)手工事项录入
对于手工类报表和报表中含有手工输入内容的报表,应在报表生成时限之前按要求录入系统,对录入数据要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修改、编辑
报表的修改和编辑只能由负责该报表或文件产生及上报的报表人员进行,对修改后的报表及相关数据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修改项目(修改的报表或报表数据名称)、修改原因、修改人员和修改时间。
(三)保存、删除、备份
系统自动生成报表的保存、删除、备份由系统管理员进行,不同类别的报表在系统中的保存期限不同,其中,年报保存期限为10年,季报保存期限为5年,月报保存期限为3年,旬报保存期限为1年,日报保存期限为3个月。定期保存的报表在保留期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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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删除,报表删除前必须将该报表备份到磁(光)盘等介质上。[www.61k.com)
第二章 业务数据管理
第四百一十条 业务数据包括交易流水、交易明细、客户分户账及业务报表等数据。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业务数据管理是指针对不同内容、不同级别及不同时限范围的业务数据进行保存、删除、查询等操作。
第四百一十二条 业务数据的保存方式可以分为系统内保存和系统外保存,系统内保存是指将业务数据保存在主机系统内,可供相关机构联机查询的保存方式,系统外保存是指将业务数据保存在主机系统以外介质上的保存方式。
第四百一十三条 业务数据保存的时限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业务流水保存时限为1年(含)。
(二) 已清户账户交易明细(包括账务类和非账务类)保存时限为2年(含),未清户账户账务类交易明细永久保存,未清户账户非账务类交易明细保存时限为2年(含)。有条件的省可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三) 已清户账户分户账信息保存时限为5年(含),未清户账户分户账信息永久保存。
(四) 随机报表中,开户登记簿、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冻结/解冻结登记簿、止付/解止付登记簿长期保留,其他随机报表数据的保存时限为1年(含);批处理报表数据的保存时限为1年(含)。
第四百一十四条 长期不动户已结转收入的账户,其分户账信息及交易明细的保存,同未清户账户数据的保存。
第四百一十五条 上述数据在保存时限内应能实时进行查询;超过保存时限的数据应由技术人员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要妥善保管,方便业务人员事后查询。
第四百一十六条 营业结束后,应对当日发生的业务数据进行备份。
第四百一十七条 档案及业务数据在主机系统清除前必须进行备份处理。
第三章 业务参数管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 全国性业务参数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确定,参数一经设定后,不得随意修改。对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联中心等机构以及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有明确规定的,涉及相关业务参数变化时方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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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九条 区域性业务参数由各省局自行设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www.61k.com]
第四百二十条 业务参数的修改由省局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授权下完成。
第四百二十一条 修改参数时必须由省局业务管理员填写业务参数维护表,经业务主管审核后签字确认,并监督业务管理员修改。参数维护表内容包括:参数名称、参数值、修改时间、生效时间、修改依据、经办人、授权人。
第四百二十二条 其他邮政储蓄机构人员可查询相关业务参数。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四百二十三条 业务档案包括储蓄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所有交易凭单、凭证、利息清单、柜员轧账单、营业轧账单和相关报表等。
第四百二十四条 档案保管可分为纸质、电子存储方式保存。各级机构对本机构所保管的各类业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做到归档资料齐全、完整,防止散失。各类档案按归档时限要求定期分类、理订送档,并手工登记“邮政储蓄业务档案交接登记簿”。
第四百二十五条 交易凭单、凭证、利息清单、营业轧账单、柜员轧账单等纸质业务档案必须每日整理、定期装订,由专人进行保管。电子形式档案可根据报表等生成的时间要求、特点以及数据存储大小进行整理。
第四百二十六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必须具备良好的环境,保证安全,防止丢失及损坏。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业务档案不得外借。本单位需要查阅时,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外单位需要查阅的,必须履行有关合法手续,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印,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四百二十八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 交易凭单、凭证、利息清单保管15年。
(二) 开户登记簿、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冻结/解冻结登记簿、止付/解止付登记簿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三) 电子存储方式的档案永久保存。
(四) ATM交易日志(机打日志)保存5年。
(五) 其他档案保管年限见《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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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特约商户的管理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百二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发展特约商户前应调查了解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状况,确保商户经营信誉良好、财务状况稳定。(www.61k.com)
第四百三十条 特约商户应拥有合法经营资格,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能遵守受理银联卡的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发展对象不得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商户,以及列入不良商户名单的商户。
第四百三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与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受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商户的基本信息:工商注册名称和代码,注册所在地、注册编号、税务登记证号、联系电话、主营项目和经营范围、商户法人代表姓名和身份证号、商户编码、POS机具编号。
(二)邮政储蓄机构与特约商户双方的权利、责任,相关手续费率、风险和违约条款等内容。
(三)商户承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受理卡片的标志或邮政储蓄机构要求的其他受理标志。
(四)商户承诺受理邮政储蓄机构指定的卡片。
(五)商户承诺不因支付方式不同而向持卡人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六)商户承诺不截取持卡人卡号、PIN和磁条信息等,为银行卡相关资料保密。
(七)商户承诺负责POS终端机具的保管和日常维护。
第四百三十二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按统一的编码规则对签约商户进行编码。
第四百三十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对商户服务工作:
(一) 提供卡受理业务培训及有关资料。
(二) 开通业务咨询电话,及时处理商户的查询和投诉。
(三) 人资料。
(四) 提供银联受理标识以及协议约定的交易凭证等耗材。
(五) 准确、及时地为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对账明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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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账和差错处理工作。(www.61k.com)
(六) 对商户的银联卡受理业务进行监督,防范风险。
第四百三十四条 邮政储蓄机构要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要根据商户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如人员流动,经营范围改变等,及时做好商户再培训,提高商户验卡、验证等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正确识别所受理的卡及辨认伪卡的基本方法。
(二)受理卡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三)机具基本使用方法和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
(四)交易凭证保管、查阅及使用方法。
(五)相关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
(六)有关卡和跨行交易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流程。
(七)相关卡风险防范知识。
(八)其他与受理业务相关事项。
第四百三十五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加强商户管理,应采取的商户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一) 做好商户发展前的资信调查工作。
(二) 做好商户的培训、维护和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商户经营状况。
(三) 帮助商户提高卡片受理、资金结算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和减少因收银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四) 做好高风险商户大额、异常交易跟踪,对频繁退单和存在可疑交易的商户进行监控。
(五) 做好不良商户的信息管理。
第四百三十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商户需要与邮政储蓄机构解除协议的,应根据受理协议确定的时限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邮政储蓄机构提出,协议解除生效后,停止该商户受理卡交易。对于加入相关卡组织的,邮政储蓄机构应接到通知后10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卡组织。
第四百三十七条 受理协议解除生效后,在交易、差错及争议处理有效期限内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未偿债务风险损失和信息保密责任等;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邮政储蓄部门对已发生交易产生的未偿债务风险损失,仍保留追索权利。
第四百三十八条 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邮政储蓄机构可与商户解除协议,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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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四)
(五) 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纠正的; 有欺诈行为的; 多次无故拒绝受理指定卡片的; 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邮政储蓄机构查询查复和调单要求的。(www.61k.com] 因商户其他原因导致收单风险增大的。
第四百三十九条 强制退出的商户列入不良商户名单,上报省、国家邮政储汇局,同时通报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列入不良商户名单的商户,在2年之内,各邮政储蓄机构不得与其再次签约。
第四百四十条 特约商户应妥善保管客户签购凭证,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8个月。 第四百四十一条 商户档案由签约的邮政储蓄机构管理。
第二章 交易处理
第四百四十二条 POS消费:
(一)须刷卡、校验密码。
(二)消费成功后,打印签购凭证,并需客户对凭条内容签字确认。
第四百四十三条 POS消费撤销:
(一)消费撤销交易应在当日当批的原交易终端上完成。
(二)撤销时,必须凭原交易卡、原交易流水并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方可办理,收银员须在交易单据上签名。
(三)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且不得办理部分金额的撤销。
(四) 对消费撤销交易不能正常完成的,特约商户对账确认后,应尽快通过收单机构提交差错处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退货:
(一)退货分当日退货和隔日退货。
(二)退货可全额退货,也可部分退货。退货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三)消费完成后当日当批次的全额退货等同于消费撤销。
(四)对当日当批次部分退货和当批次后退货的,采用联机或手工方式进行处理。联机处理时,收银员应刷卡进行。手工处理时,收银员应填写退货手工单并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五)收银员应将原交易的卡、原POS交易签购凭证回单联及特约商户认可的其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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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有效单据收回。(www.61k.com]
(六)退货交易无须验证客户个人密码。
第四百四十五条 POS预授权:
(一)须刷卡,并校验密码。
(二)办理POS预授权时,客户账户止付金额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15%,但签购凭证打印的金额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00%。
(三)追加预授权也须刷卡,并校验密码。
第四百四十六条 POS预授权完成:
(一)预授权完成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和手工方式完成。
(二)预授权完成不需校验客户密码。
(三)预授权完成金额不得超过POS预授权金额的115%。预授权完成金额超过预授权金额115%时,超过部分按另一笔消费处理。
(四)预授权完成采用联机或离线方式完成的,在交易成功后打印签购凭证。通过手工方式完成的,收银员应填写预授权完成手工单。
第四百四十七条 POS预授权撤销:
(一)预授权撤销可在预授权交易成功后30日内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完成。
(二)撤销申请一旦发出,不得再要求取消预授权撤销。
(三)预授权撤销不需校验客户密码。
(四)预授权撤销采用联机方式完成的,在交易成功后打印签购凭证。通过手工方式完成的,收银员应填写预授权撤销申请单,预授权撤销申请单必须经业务主管签名并盖章。
第四百四十八条 POS预授权完成撤销:
(一)通过联机方式处理的预授权完成交易,其撤销交易采用联机方式完成。
(二)通过离线和手工方式处理的预授权完成交易,需在当日当批次提交收单机构的预授权完成交易信息中取消该笔交易。
(三)预授权完成撤销不需校验客户密码。
(四)不得取消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
(五)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成功后打印签购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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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投诉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百四十九条 各省邮政储汇局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客户的投诉。(www.61k.com)市(地)以下各级储汇管理部门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处理客户(或商户)投诉。省邮政储汇局对下级投诉受理部门有监督、检查和协调的职能。
第四百五十条 省邮政储汇局必须公示本省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市(地)、县(市)必须公示本地和本省的客户服务电话,网点、ATM必须公示本网点和本地、全省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
第四百五十一条 各级投诉受理部门必须建立投诉登记制度,及时受理、解决、回复、分析客户投诉,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及决策部门反馈业务处理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百五十二条 邮政储蓄各级投诉受理部门需建立上、下级间的联系机制,内容应包括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要素,以保证向客户(或商户)投诉答复的及时性。
第四百五十三条 各级邮政储蓄投诉受理部门在接受客户(或商户)对有关业务的投诉或咨询时,应采取“首问负责制”,即由受理投诉、咨询的业务经办人、营业网点或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该客户(或商户)提出的问题。对无法解决的,应由受理人或受理方向有关方面反映,并通过受理人或受理方将处理意见反馈至客户(或商户)。各级受理机构之间进行的投诉信息传递,也应遵循“首问负责制”的制度,即谁受理的下级投诉,谁负责查找并做出答复。
第四百五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指导各省邮政储汇局对客户投诉处理的指导和协调、培训。省邮政储汇局负责指导本省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投诉处理的指导、协调、培训,并直接受理、处理客户(含下级部门)的投诉。市(地)、县(市)邮政储汇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投诉处理的指导、协调、培训,并直接受理、处理客户(含下级部门)的投诉。网点直接受理客户投诉,并及时解决。
第四百五十五条 受理部门在接待投诉人时要热情、耐心,积极配合解决投诉问题,不得采取粗暴、推诿和不礼貌的态度,杜绝因接待态度不好导致客户的二次申告。经办人应在《邮政储蓄客户投诉登记表》上详细记录。受理部门能够解决的,要尽量在本部门解决,让客户(或商户)满意。
第四百五十六条 对客户的投诉,受理部门可以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做出答复,并将答复的内容记录留档。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邮政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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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客户投诉联系表》(以下简称《投诉联系表》),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www.61k.com]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接到《投诉联系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反馈客户,不得无故延误。一般情况下,受理部门不得越级上报,不得要求或提示客户直接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百五十七条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下级部门或营业网点反映的特殊情况以及客户投诉时,应给予其明确答复,需要本部门配合协调和其他相关部门联系的,应及时与其联系,并将处理意见反馈。
第四百五十八条 客户投诉的问题,在本省内不能解决,需要其他省局配合解决的,各省局可直接与对方局联系解决,也可通过国家邮政局协调解决,但均需向对方发送《投诉联系表》。对方局从接到《投诉联系表》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受理客户投诉的省局;国家邮政局从接到《投诉联系表》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受理客户投诉的省局。
第四百五十九条 邮政储蓄各级机构在接到跨行业务的投诉时,横联省应及时通过银行卡区域中心向对方行提出查询请求,需要交易原始资料时可向对方行提出调单请求;纵联省应及时同邮政储蓄全国中心提出查询请求,由全国中心向银行卡总中心提交查询请求。对跨行异地交易账务类差错引发的投诉,受理方接受投诉后视同行内异地差错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 投诉内容和渠道
第四百六十条 客户可就以下账务类交易事项向邮政储蓄机构进行投诉:
(一) 存款已收款未入账或对入账金额有异议。
(二) 存款交易做成取款交易。取款不成功,但已扣账或对取款金额有异议。
(三) 转账交易不成功,但转出账户已扣账。
(四) 现金到账户的转账,收款未入账。
(五) ATM取款交易成功,但ATM未吐钞或客户对ATM吐钞金额有异议。
(六) POS交易已扣账未打印签购单。
(七) POS交易重复扣账。
(八) POS交易成功,但客户否认已完成交易或对交易金额有异议。
第四百六十一条 其他投诉事项:
(一) 邮政储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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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ATM无法使用。[www.61k.com]
(三) ATM吞卡。
(四) 其他。
第四百六十二条 商户可对以下事项向邮政储蓄机构进行投诉:
(一) 已打印签购单的成功交易未收或少收到款项。
(二) 多收持卡人款项。
第四百六十三条 客户(或商户)投诉的渠道包括:
(一) 营业网点。
(二) 客户服务(投诉)电话。
(三) 邮政储蓄各级业务管理部门。
第四百六十四条 受理投诉的工作流程:
(一) 邮政储蓄各级机构在接到客户(或商户)的投诉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信息转至本级投诉受理部门或投诉受理人员。
(二) 投诉受理部门在接到客户(或商户)投诉信息后,应及时将投诉内容登记至“投诉登记簿”中,并对投诉内容进行处理。
(三) 如客户(或商户)投诉信息在本受理部门内无法处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信息转发至上级受理部门(或对方局受理部门)。
(四) 接受客户(或商户)投诉的受理部门在接到处理结果或接收上级受理部门(或对方局受理部门)反馈结果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客户(或商户)。
第四百六十五条 邮政储蓄各级投诉受理部门应定期对客户(或商户)投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找出投诉内容中存在的共性,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分析结果。
第七部分 事后监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通过对前台营业处理进行事后的监督,降低和控制前台业务处理中存在的风险,查找和纠正差错,有效保证作业质量。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事后监督的原则:基本业务少监督,特殊业务全监督;金额小的少监督,金额大的全监督;没有潜在风险的不监督,有潜在风险的全监督;正常交易少监督,异常交易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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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八条 省储汇局为事后监督的管理单位。(www.61k.com]县(市)局为事后监督的实施单位。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事后监督系统不再保留联网网点客户分户、明细账数据。 第四百七十条 人员管理
(一) 事后监督人员管理的要求
1. 事后监督人员根据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在省中心设“省中心事后监督主管”一职,在县(市)局设三级管理岗位:县(市)局事后监督组长、高级监督员和事后监督员。
2. 事后监督应专人专职,事后监督系统维护、操作、管理人员与前台系统维护、操作、管理人员不得相互顶岗替岗。
3. 事后监督人员应由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二) 事后监督业务人员权限
1. 省中心事后监督主管:
(1) 建立县(市)局事后监督组长。
(2) 更改省中心事后监督主管密码。
(3) 县(市)局组长密码初始化。
(4) 县(市)局提出申请后变更县(市)局事后监督组长。
(5) 设置、修改、删除、查询各县(市)局监督参数。
(6) 查询全省监督报表。
2. 县(市)局事后监督组长:
(1) 对高级监督员、监督员的管理。包括事后高级监督员、监督员信息的增加、删除、密码初始化。
(2) 设置、修改、删除、查询网点监督参数。
(3) 建立事后监督员与网点的对应关系。
(4) 更改事后监督组长密码。
(5) 查询本县市监督报表。
(6) 对监督员的操作进行授权。
(7) 对全县(市)局异常交易情况进行查询管理。
3. 县(市)局高级监督员:
(1) 更改高级监督员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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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全县(市)局异常交易情况进行查询管理。[www.61k.com)
(3) 查询本县(市)各网点监督参数。
(4) 查询本县(市)监督报表。
4. 事后监督员:
(1) 办理事后监督系统中监督员的签到、签退。
(2) 更改监督员密码。
(3) 进行前台日常业务的事后监督。
(4) 对监督网点相关报表进行查询打印。
(5) 查询监督网点的监督参数。
第四百七十一条 每个监督员可同时监督多个网点,一个网点全天交易应由同一名监督员进行监督。监督员对同一个网点连续监督期不可超过3个月。
第四百七十二条 当天送达的的凭证应在收到当天监督完毕,因凭证送达时间较迟无法在收到当天监督完毕的,最迟不可超过次日。
第四百七十三条 监督参数管理:
(一) 柜面基本交易起督金额:由省中心事后监督主管按县(市)局、储种、交易类型、交易范围设置,县(市)局监督组长可根据所辖网点实际交易情况再行调整。设定原则为由非低金额交易逐步过渡到大额交易,目前除存本取息开户、通知存款开户交易按起存金额设置外,其他设为1000元(含)以上,各省可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程度及交易情况进行设置。经济发展程度类似的地区原则上应设置相同,并定期调整。
(二) 柜面异常交易起列金额:由省中心事后监督主管按县(市)局、交易类型、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设置,县(市)局监督组长可根据所辖网点实际交易情况再行调整。柜面异常交易起列金额主要防范突发性异常交易的风险,基本交易的交易金额设为10万元(含)以上,特殊交易的交易金额或账户余额设为2万元(含)以上(特殊交易有交易金额的按交易金额设置参数,无交易金额的按账户余额设置参数)。经济发展程度类似的地区原则上应设置相同,并定期调整。
(三) 非柜面异常交易起列金额:全省不区分县(市)局按照交易渠道、交易类型、交易金额、账户余额统一设定,主要防范突发性非柜面异常交易的风险。目前交易金额或账户余额(有交易金额的按交易金额设置参数,无交易金额的按账户余额设置参数)设定为5万元(含)以上。
(四) 可疑支付交易:单个账户10天内集中(一次性)转入金额超过100万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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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次分散转(取)出;单个账户10天内超过3次分散转(取)入并集中(一次性)转(取)出金额超过100万元;单个账户10天内累计现金收付超过200万元;清户前10天发生200万元现金收付。[www.61k.com)
(五) 异常交易:当日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交易在5次(含)以上的交易,当日同账户交易在5次(含)以上的交易, 当日同账户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交易在3次(含)以上的交易,同账户一日累计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上的交易。
(六) 特殊业务核实:全省不区分县(市)局按交易类型、账户余额、交易金额进行设定。目前只对双挂失和账户余额为50000元(不含)以上大额挂失进行。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百七十四条 事后监督的主要过程:
(一) 监督员负责清点网点寄达的凭证袋个数并检查凭证袋封装是否完好。事后监督员与组长共同开拆凭证袋,勾挑核对清单与支局上报的各类报表、凭证张数是否相符,发现漏登清单或单证表不符的,由事后监督员会同组长向封发网点缮发验单,查明原因。
(二) 监督员整理凭证后,分别对部分基本交易、所有特殊交易进行监督。
(三) 监督员对重要凭证、网点长短款等风险点进行监督。
(四) 对前台操作员部分特殊业务笔数、金额进行分析,了解量大的原因,及时发现风险点。
(五)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差错进行登记并落实网点整改。
第四百七十五条 全辖局的综合监督:
(一) 监督组长或高级监督员必须保证每日上午完成对前一工作日的全县(市)风险大的业务进行监督。
(二) 监督的内容:全县(市)局各网点的柜面及非柜面异常交易列表、交易局特殊条件异常交易列表、余额异常列表。
(三) 监督的方法:对每笔异常大额交易,了解实际情况并进行记录,金额特别大的,向业务主管汇报,应指定专人(非网点人员)现场检查确认。
第四百七十六条 柜面基本业务监督:
(一) 基本业务监督的内容:通过柜面大额基本交易起督金额的参数设置,实现包括各储种开户、续存、取款、清户、取息、部提、转账等日常柜面本局作为交易受理网点的到达起督金额的交易流水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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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二) 基本业务凭证总数的核对:监督员收到前台支局报送的原始凭证后,核对总数.将到达起督金额以上的基本交易挑出,与事后监督系统统计的到达起督金额的交易笔数进行核对,确认是否一致。[www.61k.com]
(三) 基本业务交易的核对:监督员按照监督日柜面基本交易的任意顺序,输入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系统自动核对交易金额,监督员将事后监督系统的交易回显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对,若有不符,在系统中登记差错登记簿。输入的流水号系统显示不存在时,应在系统中登记差错登记簿。
(四) 审核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
1. 审核相关业务客户填写记录、机印记录、业务公章各项业务凭证的要素是否填写完整、正确。非免填单业务的原始凭证,监督员应核对客户填写内容与机印记录是否一致,若有不符,在系统中登记差错登记簿。
2. 注意辨别凭证的异常迹象,如:涂改、补写、浸蚀、伪造印章等。如有异常,登记差错登记簿,并报告监督组长。
第四百七十七条 特殊业务监督:
(一)特殊业务监督的内容:对柜面特殊业务,包括挂失、解挂失、挂失事项更改、再挂失、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挂失撤销凭证、密码重置、取消、冲正、冻结、解冻结、扣划、加办密码、变更密码、撤销密码、止付、解止付、长期不动户清户、急付款、改存期、改户名、改起息日、改证件及个人存款证明等(无凭证的自动解挂、自动解冻等不监督)等日常柜面本局作为交易受理网点的每笔特殊业务交易流水进行监督。
(二)特殊业务凭证总数的核对:监督员将上述特殊业务原始凭证挑出,并与事后监督系统统计的特殊业务交易笔数进行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三)特殊业务交易的核对:监督员按照监督日柜面特殊交易的任意顺序,输入交易流水号,监督员将事后监督系统的交易回显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对,若有不符,在系统中登记差错登记簿。输入的流水号系统显示不存在时,应在系统中登记差错登记簿。
(四)审核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同基本业务监督。
第四百七十八条 重要凭证的监督:
(一) 重要凭证种类总数核对:根据批处理营业轧账单续表,将监督日发生的凭证种类进行汇总,并与事后监督系统统计的重要凭证种类总数进行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二) 重要凭证种类核对:根据批处理营业轧账单续表中各凭证种类,对如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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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活期存折申请(先有卡后申请折)、换折、换卡、丢失、作废、上缴,以及撤消卡、吞没卡是否有发生数,分别核点除丢失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www.61k.com]针对丢失、作废,监督员根据网点书面上报时间、地点、责任人、整改措施等内容的报告,登记重要凭证作废/丢失登记簿。
第四百七十九条 其它业务的监督:
(一) 监督员根据县(市)局指定人员填写的核保单,登记特殊业务核保登记簿。
(二) 根据柜员挂失清户统计表、大额特殊交易日发生与累计发生统计表、柜员取消/冲正统计表,根据不同网点交易笔数情况,当日发生数超过上一统计周期日平均数一定笔数(2-8笔以上,由各省自定)的,需对金额大的账户进行严格审核,数据特别大的,向业务主管汇报,应指定专人(非网点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并回访客户进行核实确认。
(三) 根据支局其它交易清单,审核网点上报的ATM长短款、柜面长短款、急付款业务、通知存款通知、支票预处理、大额取款预约、手工事项、手工取款/清户等交易的原始凭证。
第四百八十条 差错处理:
(一) 监督员监督日监督完毕后,事后系统自动将符合监督条件因无原始凭证没有进行监督的交易流水登记到差错登记簿中。
(二) 所有差错除登记差错登记簿外,还需纳入前台操作员差错率表、事后监督工作量统计表。
(三) 监督员打印差错通知单,寄送给网点,提出整改或查询的要求。
(四) 网点收到差错通知单后,经办人必须在两天内进行答复,将差错通知单寄回,不及时答复的,应追究经办人及支局长的责任。
(五) 监督员收到网点报送的差错通知单,登记差错登记簿,对差错进行核销。
(六) 经查实监督员登记差错登记簿有误,则在事后监督组长的授权下对差错进行注销。
附 则
第四百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解释。
第四百八十二条 劳动组合形式采用复核制的联网网点除岗位权限不同外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非联网网点参照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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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第四百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6年4月25日起执行,2005年5月23日印发的《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试行)》(储汇[2005]86号)同时废止。[www.61k.com]凡此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四百八十四条 各省邮政局应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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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中国邮政储蓄网上银行都有哪些业务可操作?
首选你要先登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登录后,点导航条上的电子银行:如下图
希财网然后点左边登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即可,然后进入里面查看相关业务,登录方法看这里。(www.61k.com)
当然也可以了解邮政银行的个人业务和公司业务。
个人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结算业务以及银行卡。而公司业务主要是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
在网上可操作的主要业务有,前提是在银行柜台开通网上银行支付与转账功能,登录查询余额,网上投资理财(需柜台开通业务)、网上转账汇款,网上支付,可以在第三方购物网站(例如,淘宝,拍拍等)买东西,支持使用邮政储蓄卡付款。等等,具体新业务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信息为准。
本文标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些什么业务?-谈谈中国的IT企业:或许还缺失些什么...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