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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7-30 所属栏目: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出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其执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向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接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对评估结果的任何暗示,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信所作假设的合理性,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披露限制条件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严重不实、有偏见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引导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的允许或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资产评估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二 : 孔子的职业道德准则:为人师表 那些该做的事

孔子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www.61k.com)相传有弟子三千,贤弟子七十二人,孔子曾带领弟子周游列国14年。孔子还是一位古文献整理家,曾修《诗》、《书》,定《礼》、《乐》,序《周易》,作《春秋》。孔子的思想及学说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子曰 不愤不启 孔子的职业道德准则:为人师表 那些该做的事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市东南)人。

2005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2届执行局会议批准,以中国政府名义正式设立“孔子教育奖”。该奖主要表彰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农村教育和扫盲领域、妇女儿童教育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具有杰出贡献的个人。这一奖项每年颁发一次,评出两名获奖者。

【伟大的教育家】

孔子一生中有一大半的时间,是从事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工作。他创造了卓有成效的教育、教学方法;总结、倡导了一整套正确的学习原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学内容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有深远影响的教育思想;树立了良好的师德典范。

孔子的教育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开始办学,到去齐国求仕之前,约7、8年时间。这一阶段他的的门徒还不大多,但是办学有成效,在社会上已经有了较大的名声。在这一时期,孔子的学生中有比他只小6岁的颜路(颜回之父),有比他只小9岁的子路。子路几乎是终生陪伴着孔子。

第二阶段:自37岁(鲁昭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15年)从齐国返回鲁国到55岁(鲁定公十三年,公元前497年)周游列国之前。这一阶段共计18年的时间。这18年中,孔子虽然有4年多的时间在做官从政,但并没有停上授徒。这一阶段是孔子教育事业大发展的阶段。他的教育经验越来越丰富,教育水平越来越高,名气越来越大,所收的弟子越来越多。除了鲁国的学生之外,他的学生中还有来自齐、楚、卫、晋、秦、陈、吴、宋等国的求学者。孔子的威望已经树立起来。他的一些有名的弟子,如颜回、子贡、冉求、仲弓等,大都是这一时期进入孔门的。这些弟子中的一部分人后来跟随他周游了列国,一部分从了政。

第三阶段:自68岁(鲁哀公十一年。公元前484年)周游列国结束回到鲁国,到他去世,共5年时间。这时,他虽然被季康子派人迎回鲁国,但鲁哀公、季氏最终并没有任用他。他虽然有大夫的身份,有时也发表一些政见,但没有人听从他的意见。他把精力集中到办教育与整理古代文献典籍上了。这一时期他的学生也很多,并培养出了子夏、子游、子张、曾参等才华出众的弟子。这几个人后来大都从事了教育事业。对儒家学派的形成与发展,对孔子思想的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

孔子在周游列国的十四年中,也没有停止过教育活动。他在卫国、陈国先后住了数年的时间并没有从政,弟子就在身边,师生之间不可能不进行学术研讨。他带着弟子到列国去周游,本身就开阔了这些学生的眼界,他们的意志也受到了磨练。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活动。孔子一生从事教育事业,相传有弟子三千,贤弟子七十二人,在德行方面表现突出的有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在语言方面表现突出的有宰我、子贡,办理政事能力较强的有冉有、子路;熟悉古代文献的有子游、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中,有不少人都干出了一番成就,对于当时政治,尤其是对于孔子思想的传播,对于儒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纵观孔子的一生,他对他的学生的影响,一部分是通过言传,通过学习古代文献、传授各种技艺,而更多的、更为深刻的则是身教。他的勤奋好学,他对真理、对理想、对完美人格的追求,他的正直、善良、谦虚、有礼,他对国家的忠诚与对老百姓的关心,都深深地感染着他的学生与后人。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既是孔子的高尚师德,也是孔子提出的一条教育原则。孔子爱教育、爱学生,诲人不倦,他能平等对待学生,做到教学相长,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孔子是具有高尚师德的一代宗师。

学生们对老师非常崇敬,当有人诽谤孔子时.学生们站出来为孔子辩护,捍卫孔子的崇高人格。“叔孙武叔毁仲尼。子贡曰:‘无以为也!仲尼不可毁也。他人之贤者,丘陵也,犹可逾也;仲尼,日月也,无得而逾焉。人虽欲自绝,其何伤于日月乎?多见其不知量也”。孔子的弟子中,有些人几乎是终生陪伴着孔子,其情感之深,胜于父子兄弟。

【孔子的职业道德准则:为人师表 那些应该做的和不能做的事——】

一、塑造健全的人格

当代教育明确的提出教育的宗旨就是对学生塑造健全的人格、锻炼健康的体魄、培养阳光的心灵,而人格的塑造是核心。孔子创立的儒学是以仁为核心的,孔门弟子曾多次向老师请教何者为仁,《论语•颜渊篇》中有多处记载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问知,子曰:“知人。”孔子这些阐述,都表明仁爱学说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且有多层次的内涵,并以自我约束为指归,人们以深层次的启发教益。

二、教育教学的理念

1、在教学对象上注意因材施教:子曰:“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孔子作为杰出的教育家,注意到了人的智商的差别,同时作为自然人,人又有一定的可塑性,用知识熏陶感化。孔子深谙他众多弟子不同的天资与性格差别,充分细致考虑每个学生的特点,使之体现个性化成长,可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独当一面。子路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冉有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公西华曰:“由也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求也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赤也惑,敢问。”子曰:“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子路问:“听到可以做的事就应该立即行动吗?”孔子说:“有父兄在,怎么能听到能做就去做呢?”冉有问:“听到可以做的事就应该立即行动吗?”孔子说:“听到可以做的事就应该立即行动。”公西华说:“仲由问“听到可以做的事就应该立即行动吗?”你回答说‘有父兄健在’,冉求问‘听到可以做的事就应该立即行动吗?’你却回答‘听到可以做的事就应该立即行动’。我被弄糊涂了,冒昧请再教老师。”孔子说:“冉求为人退缩胆小,所以我鼓励他勇敢前进;仲由好勇过人,所以我约束他遇事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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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教学方法上注意启发式教学:子曰:“不愤不启,不悱(fěi)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愤,心求通而未得,想懂而懂不了;“悱”,口欲言而未能,想说却说不出来,找不出合适的词语表达。孔子提出了“启发式”教学的思想与方法,重点在于提高学生在自主性与能动性,在学生充分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再对他们进行启发、开导,当老师的不能自己说自己的,要结合学生的实际,要循循善诱;当学生的也不能被动接收,要主动思考。

3、在学习内容上注意学、思、温故的有机结合:《论语》的开篇就是: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yuè)乎?”孔子说:“学习而且时常实践练习,不是很高兴的事情吗?”只有“学”,没有“习”,只是死读书,自己的大脑变成变成别人思想的跑马场,对自己没有太大的益处,充其量不过是打发时光罢了。所以,只有“学”“习”结合,才能获得学习与成长的快乐。

子曰:“学而不思则罔(wǎng),思而不学则殆(dài)。”孔子说:“只学习而不思考,迷惘;只思考而不学习,危险。”“罔”意为迷惑、糊涂;“殆”意为疑惑、危险。 朱熹认为:“不求诸心,故昏而无得。不习其事,故危而不安。”

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孔子说:“温习过去的知识以知道新的知识,就可以当老师了。”“温故而知新”是孔子对教育学的重大贡献之一,他认为,不断温习所学过的知识,从而可以获得新知识,温故而知新是一个十分有用而且有效的学习方法。

子曰:“由,诲女(rǔ)知之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孔子说:“由,我教给你如何学习求知。知道的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这才是真正的知道!” 孔子为我们指明了学习求知应该保持的态度:实事求是,知道的,要有自信表达自己的观点;不知道的,也要有勇气承认自己的无知,抱着空杯心态虚心向别人学习,不能不懂装懂,自欺欺人。

4、自觉学习、乐趣学习是学习的最高境界: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说:“知道它,不如喜好它,喜好它不如乐在其中。”这段话不仅对我们的学习,而且对我们的工作,都有着深刻的启发。人生最高的境界就是“乐之者”,以此为乐。孔子的这段话给了我们思考,如何转变我们的思维,重新发现学习与工作的意义,慢慢地喜好它,慢慢地以学习与工作为乐。

三、打破“学在官府”的贵族垄断教育局面,提出“有教无类”

子曰:“有教无类。”孔子说:“教育学生不分类别。”孔子不愧是伟大的教育家,他开创了中国私学教育的先河,而且不分贵贱、种族、氏族、职业、贫富、智愚、善恶之类,所有的人只要有学习的愿望,都可以得到受教育的机会。孔门富如冉有、子贡,贫如颜渊、原思,孟懿子为鲁之贵族,子路为卞之野人,曾参之鲁,高柴之愚,都成为了孔门高第弟子,所以,东郭惠子有“夫子之门何其杂”之疑。这种“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产生在两千多年以前,可谓是伟大至极。

孔子死后,被葬于曲阜城北的泗水岸边,弟子们以对父亲之礼仪对待孔子,为其服丧3年。子贡在孔子的坟前盖了一间小屋,为孔子守坟6年。中国历史上创办私学的先行者,第一位职业教师,得到了弟子们的衷心尊敬。

【孔子其人】

在中国5000年的历史上,对华夏民族的性格、气质产生最大影响的人,就算是孔子了。孔子是一个教育家、思想家,也可算半个政治家,但他首先是一个品德高尚的知识份子。他正直、乐观向上、积极进取,一生都在追求真、善、美,一生都在追求理想的社会。他的成功与失败,无不与他的品格相关。他品格中的优点与缺点,几千年来影响着中国人,特别是影响着中国的知识份子。

发愤忘食,乐以忘忧

孔子63岁时,曾这样形容自己:“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当时孔子已带领弟子周游列国9个年头,历尽艰辛,不仅未得到诸侯的任用,还险些丧命,但孔子并不灰心,仍然乐观向上,坚持自己的理想,甚至是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安贫乐道

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在孔子心目中,行义是人生的最高价值,在贫富与道义发生矛盾时,他宁可受穷也不会放弃道义。但他的安贫乐道并不能看作是不求富贵,只求维护道,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孔子也曾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 从吾所好。”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孔子以好学著称,对于各种知识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他多才多艺,知识渊博,在当时是出了名的,几乎被当成无所不知的圣人,但孔子自己不这样认识,孔子曰:“圣则吾不能,我学不厌,而教不倦也。” 孔子学无常师,谁有知识,谁那里有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就拜谁为师,因此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直道而行

孔子生性正直,又主张直道而行,他曾说:“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史记》载孔子三十多岁时曾问礼于老子,临别时老子赠言曰:“聪明深察而近于死者,好议人者也。博辩广大危其身者,发人之恶者也。为人子者毋以有己,为人臣者毋以有己。”这是老子对孔子善意的提醒,也指出了孔子的一些毛病,就是看问题太深刻,讲话太尖锐,伤害了一些有地位的人,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危险。

与人为善

孔子创立了以仁为核心的道德学说,他自己也是一个很善良的人,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待人真诚、宽厚。“己所不欲,毋施于人”、“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躬自厚而薄责于人” 等第,都是他的做人准则。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是孔子对自己一生各阶段的总结。

【祭孔的由来与演变】

从汉高祖刘邦以来,祭孔大典的仪规虽然每个朝代都有出入,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历朝历代无不循例而制礼作乐,遂使祭孔大典演成稳定的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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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孔活动最早始于公元前478年,即孔子卒后的第二年,鲁哀公将孔子故宅辟为寿堂,开始对孔子的祭祀。

真正意义上的祭孔大典始于公元前195年,当时汉高祖刘邦过鲁,首次以“太牢”(即皇帝祭天大典)祭祀孔子,开孔子祭祀活动升为祭孔大典即国之大典的先河。“祭孔”也从此与“祭天”“祭黄”一起成为封建时代的“三大国祭”。

1948年,末代衍圣公孔德成离开孔府,大陆祭孔大典就此中断。2004年以前,大陆祭孔一直处于民间状态,直到2004年曲阜市政府介入,才成为政府公祭。

2005年,“全球联合祭孔”使祭孔成为规模空前的盛会。曲阜孔庙大成殿为主会场,云南、甘肃、天津、上海、浙江、台北、香港等地以及日本、韩国、德国、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华人共襄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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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四 : 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精算职业的发展,规范精算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使精算职业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大众,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守则,是精算师所必须遵守的职业标准和道德标准,是对精算师从业能力、工作规则、职业道德及对其服务对象、同业应负责任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本守则所指的精算师是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国精算师、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获得相应专业资格的精算人员。
第三条 本守则对在中国保险业从业或对其服务对象提供保险精算服务的精算专业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精算师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职业道德守则以及各项最新规定。

   第二章 职业诚信

第五条 精算师应热爱精算事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若本守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 精算师必须遵守诚实、公正的工作原则,维护精算师的行业声誉,履行精算师行业对公众所负的责任。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建议、准备和提供精算报告及其他精算服务时,必须恪守本条守则。
第七条 精算师不得利用其专业技术,企图为其服务对象从第三方获取非法的或不正当的收益。
第八条 精算师在了解其专业服务可能违背法律、可能被用于误导第三方时,应拒绝提供该项精算服务。
在所提供的资料和精算服务可能被服务对象用于影响第三方行为时,精算师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和精算结果清晰、公正,不被用于误导第三方。
第九条 精算师不应参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与精算工作有关的误导或错误的广告、推销活动中。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精算师在其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专业标准,并与职业专业标准的最新变动保持一致。
职业专业标准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有关精算实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规范性文件。
精算师在对职业专业标准的适用性有疑问或不存在相适应的职业专业标准时,应采用精算师广泛使用的专业实践规则为标准。
第十一条 精算师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精算结果合法、清晰、适当,为其提供的资料和精算结果负责。同时,应明确说明可以在何种范围内从本人或其他来源得到附加的信息或解释。
第十二条 精算师在从事精算工作时可以使用其他的资料来源,并不需为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但在使用该资料时,必须说明该资料的来源及其精算工作的结果对该来源资料的依赖程度和敏感程度。
精算师在工作时不得使用职业专业标准限制或禁止的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精算师在所提供精算结果上,应表明其服务的对象和其职责范围。

    第四章 对服务对象的责任

第十四条 精算师应本着职业诚信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精算师对在其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了经其服务对象同意,或在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精算师不得将相关没有被公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或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 精算师应及时、明确、完整地向其服务对象说明自己或其所属单位为其提供精算服务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的标准。
第十七条 除下述情况外,精算师不得在与其存在潜在或实际利益关联和冲突的情况下提供职业服务:
1 、这种利益关联和冲突不会影响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服务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受这种利益关联和冲突影响的所有团体及个人都清楚存在该种利益关联和冲突,并且都同意该精算师为其提供职业服务。
精算师服务有关的 "团体 " 是指有机会选择精算师并向精算师了解有关资格、工作和建议的服务对象。
第十八条 如果精算师意识到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和与精算师工作有关的其他团体的利益有事实上的关联和冲突时,应向其服务对象说明真实情况。

    第五章 对同业的责任

第十九条 精算师在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和相互尊重的态度与其他人合作 , 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有权利选择精算师,在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的前提下,精算师可以向任何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精算师在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为其提供精算服务之前,如果确知或有理由相信该服务对象曾经或正在接受其他精算师的服务,应以适当方式向前任精算师咨询相关工作内容 ,以作好充分的工作准备。
精算师应根据前任精算师提供的信息,确认是否会产生使其违背本守则的情况,以决定是否接受工作。
精算师在向前任精算师咨询时,应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在服务对象同意后,前任精算师在向新聘精算师提供有关数据、工作报告或文件时有权索取合理的报酬,前任精算师不必提供如计算机程序等个人所有的资料。

    第六章 对国家监管机关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禁止,或出于和职业无关的私人原因与其他精算师相对立的目的外,精算师在明确知道或发现其他的精算师有明显的有与本守则的实质相违背的行为时,有将该行为报告有关国家监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与本守则的实质相违背的行为是指重要的、对结果存在实际影响而非意愿上的违背行为。
第二十二条 精算师有义务对监管机关提出的问题作出迅速、完全、真实的书面回答,并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帮助。

    第七章 惩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若精算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欺骗、故意歪曲事实等违反本守则的行为,服务对象有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投诉。经核查属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将视事件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时吊销或永久资格证书的处罚,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受惩罚的精算师在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有权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并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提供相应确凿的证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在接受辩护后应对事件进行复核,并在60日内后做出最后的处罚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五条 本守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释义:
职业服务 : 精算师向其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化精算服务。主要包括在精算考虑基础上提供合理 的精算建议、意见、忠告及其他服务等。
精算结果 : 精算师在提供精算服务时所作的书面的、电子格式的、或口头的报告、精算结论。
广告 : 是指通过媒体宣传(包括任何媒体和口头宣传)足以影响任何组织或个人决定是否需要精算服务或是否选择某个精算师或精算师单位为其提供精算服务的系列活动。
保密资料 : 指非公众的与精算师服务对象有关的信息,包括所有权信息、法律限制传播的信息或精算师有理由相信其服务对象不愿公开的信息。

本文标题: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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