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质疑电信处理违法网站整个机房断网封网的合法性
质疑中国电信在处理违法网站上采取整个机房断网的行为的合法性。合法网站的权益由谁来保护??
2009年12月5号凌晨1点左右,漕宝路电信机房整个断网(虽然只是封掉了80端口)导致所有托管在该机房的网站无法访问,IDC说电信要对每个服务器进行检查。
2009年12月8号下午6点左右,在没有任何通知的前提下,漕宝路电信机房被整体断网,这次不仅仅是封80端口。IDC说,明天央视来采访,电信封网了。什么时候解封不可预知。
不仅是漕宝路电信机房,最近全国各地很多机房都发生了机房断网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严重阻碍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电信作为一个准政府部门在人民中的形象。中国惩治违法网站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大家也是支持的。问题提是电信不分青红早吧把整个机房给封掉,这种一刀切、连坐的行为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
我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我觉得这绝对是不合法的!就像去年的三聚氰胺奶粉问题,你惩治违法的奶粉公司是可以的,你可以把所有奶粉公司封杀吗?现在中国电信的行文很明显是把所有的奶粉公司封杀了。合法的网站的权益被电信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侵犯了! 网站的断网就和一个商店被关门无法营业一样的,我想质问一下电信的老总们,如果您们是一个合法的站长,您们的网站因为机房封网而无法访问,你是何种体会?
中国一直在倡导依法治国,法治社会。中国电信的这种一刀切、连坐的封杀机房的行为侵害了合法网站的正当权益,中国电信敢说自己是依法行事吗?作为受害者,我们需要联合起来向这种违法行为抗争,要求电信向受到连坐的合法网站公开道歉。
二 : 违章代办处理的简单可行方法
越来越严格的交通法现在已经成为了很多车主们最头痛的问题。开车与别的事情有很大的差别,最大的一点就在于即便你已经非常小心翼翼了,还是有可能会违章。违章之后的事情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按规定交罚款,有的时候还要扣分。这些都是必须要进行的过程,但交警队的手续常常让人非常的崩溃。那么,违章代办如今有没有什么可行的方法,让一切手续简单化呢?
答案当然是有的,违章代办如今最常见的方法,就是牛一牛违章代办了。不用担心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麻烦。很多人都因为工作的原因,没有足够的时间。但类似于很久以前的车票代买一样,生活中总是有时间充裕的人,可以帮助你完成复杂繁琐的手续。建议大家最好是定期的使用牛一牛违章代办查询自己的违章记录,及时的处理,以免最后造成比较大的麻烦,毕竟如今的驾照越来越不好考了。这也是很多违章代办受欢迎的原因吧。
错误人人都有可能会犯,尤其是这种可变情况下的操作错误。但是违章代办之所以会受到欢迎,就是因为如果不及时的对这种情况进行处理,就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正常出行。越来越严苛的法律,虽然确实是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给大家也造成了一定的不便。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时间之外,还可以选择智慧,好的代办,当然让你没有烦恼了。
三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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