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国信办:“转谣500次可判刑”媒体解读有偏差
网络谣言如何界定?“薛蛮子”被抓是否因为是“大V”?“谣言转发500次”以上是否判刑?网站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支持打击网上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行为。同时,将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日常工作抓紧抓好。
焦点一
“薛蛮子”被查与“大V”身份无关
记者:最近关于整治网络谣言的消息很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最近查处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如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有的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如被批捕的周禄宝。还有的是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如傅学胜是因为编造传播“非洲牛郎门”等诽谤谣言而被刑拘。
有一些人因为违法犯罪被查处,也可能其在网上有较大影响,有舆论避开其违法犯罪行为,只强调他们是“大V”或网络名人,甚至造谣说“因言获罪”,这是误导。如“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淫乱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
【最新进展】
转发水污染谣言 “薛蛮子”致歉
日前,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又有新进展,网上“环保专家”董良杰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
在董良杰创业发财梦的道路上,有一个人在网络上与其遥相呼应,充当其微博“军师”、帮助其扩大微博影响,并最终投资其公司—他正是网络大V“薛蛮子”。两人联手,一人发布、一人转发,不负责任地编造水污染问题(如“自来水中的避孕药”)虚假信息微博,联手制造营销恐慌,以为自己生产的净水器打开市场铺路。
在看守所里,董良杰和“薛蛮子”反思,他们为了个人利益,在网上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许多人造成了恐慌。他们均向公众诚挚道歉,并表示网络大V影响力大,更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焦点二
不属明知不以诽谤罪追刑责
记者:是不是造谣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答:网上发言也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常识。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曾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三
被转500次对象是诽谤信息
记者:“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人说谣言信息转发达到500次、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就可被判刑,这样理解准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网的体现。
对于5000次、500次的量化标准,有些媒体的解读是有偏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被转发500次的对象是特定的诽谤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
焦点四
整治网络谣言
不是压制言论
记者:有网民说整治网络谣言就是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答:这是错误的观点。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放任谣言传播,无异于自毁网络。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传播。
二 : 微博转发500次可判刑
案情简介:前天下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
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
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
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www.61k.com)昨天,
该县发布官方消息称,命案死者确
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已对该案
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
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9月19日《京华时报》)
案情概述:
张家川县官方对外通报称,9月12日早6时17分,警方接到报警,称在张川镇原明盛楼对面的人行道上发现一人躺在马路上,生死不明。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男子已死亡。警方办案中多次要求家属配合尸检,均遭拒绝。警方称,为防止事态扩大,尽快破案,张家川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强制尸检。
经过综合调查取证,警方确定死者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警方表示,案发后,两名家属及一路人因阻挠尸检,被警方以涉嫌阻碍执行公务拘留。目前,两名家属因要处理死者后事已被暂缓执行。警方称,在该案的调查阶段,死者家属主观臆断并利用他人炮制舆论,散布死者系他人殴打致死并抛尸,以此误导群众,混淆视听,严重干扰警方办案。张家川县公安局已对6人进行治安处罚(均非在校学生),发帖的杨某(初三学生)被刑事拘留,或将面临检察机关的公诉。
转发500可判刑 微博转发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释:9月9日消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今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www.61k.com]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转发达500次,或造成其近亲属失常自杀自残等后果,按照“情节严重”论处。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两高司法解
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
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
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
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
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恐怖信息罪等,对于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
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解释》规定应当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明确“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何认定】《解释》对刑法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的。
微博发布诽谤信息被转
发500次可判刑
【微博发布诽谤信息被转发
500次可判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公
布网络诽谤等刑案司法解释,规
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
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
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
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三 : 诽谤信息被转500次 发布者可判刑
四 : 转发500次:转发500次-刑法规定,转发500次-案例
转发500次是指诽谤的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认定为犯罪;后果标准,行为人实施诽谤,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不论网帖内容被点击和转发的次数是多少,就构成诽谤罪。
转发500_转发500次 -刑法规定
转发500_转发500次 -案例
2013年9月17下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18日,该县发布官方消息称,命案死者确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已对该案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五 : 可恶的谣言
5.12大地震大家都知道吧!他发生在四川汶州。今日他却发生在我们身边。
早上4点不到,我忽然听见妈妈急促的呼喊声:“茹儿,茹儿,快起床了,要地震了。”当时,我正做着美梦一下子被妈妈打碎了,我刚听到,眼睛一瞪,马上穿上衣服逃命,爸爸妈妈也都把存折拿上,银行为那是爸爸妈妈的劳动结晶,由于我们家院子小,爸爸马上开车带我们去大点的地方躲一躲,又比较安全,走在街上,大街上的人来来往往,有的妇女抱着自己的孩子和丈夫跑,有的拿着包袱逃亡,还有的带着自己的家宠,就连我家隔壁的刚结婚叔叔也都用工具车把家具带走……把大街挤得水泄不通,我们看见人们都往东环路奔去,我们也跟随大众去往那里,到了目的地,哪里的车多的足有千万辆,我简直惊呆了,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一会儿,大家累了,都谁在了车里,躺着、躺着、睡着了……
到了七点多,人们三三两两得解散回去了,我们也都回去了。
几天后,我们边吃饭边看电视,无意中看到一则新闻——地震造谣的人已经被警察逮捕,拘留十天,虽然很生气,但十分感谢他,是他提醒我们,地球妈妈承受不住了,正是因为人类尽量破坏地球,所以才会造成地震,让我们保护地球妈妈吧!世界将会是美好的人间,让“地震”永远远离我们!心动不如行动,大家行动起来吧!
山西省交城县第一小学新建六五班六年级:王茹
本文标题:谣言转发500次可判刑-国信办:“转谣500次可判刑”媒体解读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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