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哪些风险
导语:在申请房屋贷款的时候,银行总是会审核很久,这是因为,房屋贷款中存在着风险,那么,房屋贷款存在哪些风险呢?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贷款。
一、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是银行审核中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贷款银行来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既要获得有关申请人充分的信用资料,又不用投入过多的时间和成本。银行会通过能以借款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材料作为信用评定的依据,但是其真实性、时效性难以确定,对个人收入的核实成本较高。个人住房贷款年限最长可达30年,在这样长的时间跨度内无法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进行持久的监控,现阶段商品房价格较高,每月的还本付息负担较重,一旦借款人失业或正常收入减少便有可能产生违约风险。
二、担保人偿付能力风险
担保人(即开发商)作为借款人从银行获取贷款履行担保的第三方,如果借款人不能在其贷款年限内按时清偿相关债务,按照约定理应由担保人在借款人未取得两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或贷款终结之前履行其连带责任,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业也是高风险、高收益行业,开发商的经营状况、支付能力也是很难准确把握的,因此也极易产生风险。
(一)免担保和第三方保证风险。
房地产业的商业特性是高收益、高风险。鉴于房地产属不动产、易于控制掌握且相对保值、易于变现等特点,商业银行普遍采用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即开发商以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作为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的必需条件。但近年来,出于同业竞争和业务拓展的需要,有的商业银行对于部分开发商实行免担保或第三方保证,即没有落实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导致银行对项目销售回款控制权的丧失,贷款回收完全寄希望于开发商的信誉。而有的开发商在贷款到期时,因不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考核的压力下被迫转贷,贷款风险陡增。有的商业银行则坚持开发商符合优质标准下免担保或接受第三方保证,其认定的优质标准往往指资金实力雄厚、土地储备丰厚等。但令人担忧的是,这些优质企业开发的项目又往往遍布全国各地,资金需求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元,而且通过内部资金渠道违规腾挪运作,利用商业银行贷款拆东补西甚至支付土地款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房地产市场一旦出现剧烈波动,开发商个别项目出现风险,整个资金链出现问题,商业银行贷款将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即便有其他企业提供第三方责任保证的,但面对开发商巨额的贷款量,一旦需要其履行保证义务,大多数企业的代偿能力也是捉襟见肘。与此同时,部分商业银行的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有的为了赢得客户不断简化贷款条件,在操作上极不规范,违法现象严重;有的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中过于依赖抵押物登记,没有对项目建设及抵押物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导致风险不断上升。
(二)抵押无效风险。
商业银行一般要求开发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在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其二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作抵押。商业银行在接受抵押时可能存在抵押无效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
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障碍风险。
一般情况下,开发企业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另外,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若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均不得转让。如果抵押物不符合以上法定的转让条件,在实现抵押权时存在法律障碍风险。如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商业银行即使维权成功,受偿效果往往也十分有限。
2.土地上新增房屋后的抵押权悬空风险。
《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但商业银行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由于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建造房屋后土地的使用价值已被新增房屋所吸收,如果没有进一步追加其为在建工程抵押,则开发商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售房房款转移,最终将使抵押权即土地使用权悬空。另外,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后,由于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不能同时并存,如果商业银行同意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进行预售(往往需逐个解除在建工程抵押以办理按揭贷款抵押),但未能实现售房款有效监管,那么债权同样面临悬空的危险。
(三)土地闲置风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该项规定,土地长期闲置不用超过一年的,抵押人财务负担加重,还贷能力削弱。而一旦闲置期届满两年,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无偿收回,抵押物就不复存在,相应的抵押权也随之消失。现实中不少开发商屯积了大量土地,出于坐地增值、融资受阻等种种原因并未如期开发。由于过去政策环境宽松,房地产市场处于恢复阶段以及人为因素等原因,这项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但从国家宏观调控的严厉举措以及部分地方政府调控行动之坚决看,如果房地产泡沫化程度加重,这项规定有可能进一步成为政府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突破口。
(四)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风险。
在项目实施中,目前普遍存在开发商一般不是自己施工,而是将工程发包给施工企业的现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贷款银行抵押权的优先权,其直接后果就是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和侵害,对银行资金运作将产生巨大的冲击。如果出现开发商与承包人联手虚构未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企图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形,则银行的抵押权将陷于十分危险状态。
(五)税收优先权的冲突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纳税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规定明确了国家税收具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如果开发商在以开发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提供抵押之前已经拖欠税款的,商业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就要受到限制,税务机关有权先于商业银行进行处置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收税后的剩余部分,商业银行才可受偿。
二 : 海尔“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被罚20万
刚刚履新银监会的郭树清要求,分类实施房地产金融调控,就有公司撞枪口上。3月6日,银监会官方网站显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案”,被罚20万。
具体涉案金额未公布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3月2日,新任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分类实施房地产金融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月6日,银监会官方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案”,“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青岛市银监局罚款20万元。
“居民过去买房子,主要用自己的存款,或者借亲戚朋友的钱,贷款的比重不是特别高,但是最近一两年比重很高,去年新增贷款里将近一半是房地产贷款,其中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就占了很大一部分,是我们审慎关注的领域。”郭树清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对于该公司“违规发放贷款”的具体情节,此次行政处罚信息中并未进行披露,也未公开具体的涉案金额。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显示,该罚单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
据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10亿
6日下午,上市公司青岛海尔证券部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属于集团附属公司,与上市公司青岛海尔无关,因此对相关情况不了解。
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由海尔集团公司及其下属3家成员企业出资设立”,工商信息显示,上市公司青岛海尔的两家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股权比例合计42.00%,而海尔集团则持有财务公司5%股权。
根据公开宣传资料,海尔财务公司是成立于2002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等。
截至目前,从公开信息中无法找到财务公司“违规发放贷款”的具体信息。上市公司青岛海尔2015年年报中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10.94亿元,净资产85.83亿元,2015年全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亿元。
三 : 房地产开发贷款流程如何走
导语:房地产市场虽然很赚钱,但是房地产市场的项目出来后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的资金一般是支撑不起整个项目的的发展的,都需要先进行贷款来进行项目发展,等到盈利后再还。当然,也不排除有的资金很雄厚的集团能自己周转过来。以上就是房地产开发贷款流程的相关内容,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关注61k法律栏目的文章更新!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流程
1、基本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原件及影印件);贷款(卡)(原件及影印件);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建企业免提交;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利税清算表;公司合同(原件及影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影印件);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贷款项目材料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及影印件);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和开发的文件和计划(原件及影印件)。
3、担保材料按保证、抵押或质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4、已经作过客户评价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如无变更的,可不需提供客户基本材料,只需提供贷款项目材料和担保材料。
5、授信客户只需提供贷款项目材料、担保材料和《贷款证(卡)》。
6、要求客户提供的材料在《中国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相关栏内标示"ü"。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的对象是注册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外资和股份制企业。 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押担保或借款人有处分权的国债、存单及备付信用证质押担保方式,担保能力不足部分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三、贷款种类
按照开发内容的不同,房地产开发贷款又有以下几种类型:
1、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3、土地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贷款。
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申请的贷款,不与具体项目相联系,由于最终仍然用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因此这类贷款仍属房地产开发贷款。
四、申请条件除一般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外,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3、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4、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5、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7、在银行开立帐户保持正常业务往来。
8、开发商须对建设的房地产进行保险,且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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