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8-04-29 所属栏目:条据书信

一 :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作为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许多车主对车辆损失险怎么计算不甚明了。其实一般车辆损失险的计算公式是:基本保费+新车购置价X费率,当然车主也可以选择不足额投保,在降低保费的同时保障也会打个折扣。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简单介绍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机动车的保险标的是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作为保险标的机动车,必须经过检验安全技术指标合格的车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车辆牌号。

(www.61k.com)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责任免除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1)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额,这个购置价是指市场上投保当时,同种车型的价格加上购置费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在出险时,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不赔的比例往往会多于省去的那部分保费。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是1种比较灵活变通的办法,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象老爷车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这2种车的保险金额都不好确定。所以需要采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的方式。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确定投保金额不但不能过低,同样也不能过高,否则就是超额投保,《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保险赔偿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1)赔偿项目:

包括被保险车辆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您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保险车辆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况下拖运费)。

在抢救过程中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因抢救而损坏他人财产,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非雇佣拖车在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

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赔偿细则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理赔流程

一、轻微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

当车辆发生损失数额较小的保险事故后,车主可以将车开至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处,那里有定损打价权,让修理厂帮助索赔。这种情况一般经过以下几步为车辆定损理赔:

1、检验证件,出示三证及保单:本车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被保人的身份证、保户保险单;

2、坏车检查,初定车辆损失部位、坏车检查、填写案件审批表、复印所有证件等;

3、照相定损,照相定损,安排处理意见;

4、报案定时,按照案件审批表内容报案。修理完毕,带齐证件及修车发票到修理处接车就可以,让修理处代理索赔。

二、一般的理赔流程:

1、首先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通知和现场查勘。发生保险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现场查勘。如果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之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交通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然后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责任。可以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处理,然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作为理赔依据。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

3、接着是定损。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双方的协一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交通事故证明等。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保险单一、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公司以此确定车辆的损失情况。

4、最后是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赔偿限额,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总的原则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70%的责任,则保险公司在此比例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赔偿方式是修理优先于金钱赔偿,因保险交通事故发生部分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如果车辆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的,按照预先确定的赔偿公式,确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主险种及其附加险一览表

盗抢险: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时,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

自燃损失保险:在保险车辆因本车电气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损毁及运载货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指保险车辆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对另外加装设备而进行的保险,保险人将在保险单中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车辆损失险主要针对于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坏,而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投保人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2种保险有严格的区别,但均不包括驾驶员本身的保险。为了能够得到完整的经济保障,应尽可能将2种险种一并投保。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案例分析

案情经过
四川省某县赵先生用2万元买下一辆微型二手面包车,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生事故,车辆损失13332元。保险公司称,这辆二手车没有按照新车购置价4万元投保,所以只能赔付车损的一半。车主不服,起诉到法院。2007年5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故车辆购买时实际价值远远低于新车价格,车主在投保时属于足额投保,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如数理赔车损13332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赵先生的面包车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而他与公司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只有2万,没有足额投保,所以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
原告赵先生认为,“当时(赵先生购车时)这车就只值2万。”他自己购买的二手车当时的实际价值只有2万,他是足额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2万元车损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此案中,原被告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只能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为准。法院认为,原告购买二手车时,该车已行驶4年多,其保险价值远低于新车购置价。所以原告在投保时是对车辆进行了足额投保,车损也没有超过约定的2万元保险金额。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评析
在这案子中,法院认定车辆损失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这是正确的,但法院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认识有误。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发生事故时车辆的重置价值(为方便起见,在实务中,可把保险价值认定为投保时车辆的重置价值)。而不是法院所认为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下面,我们通过对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额确定和赔偿处理的具体分析来认识这一问题。
在本案中,该辆二手车的新车购置价4万元。原告购买二手车时,该车已行驶4年多,实际价值为2万元。原告赵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为2万元)。而保险价值是车辆的重置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所以,发生部分损失时,只能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生活中一切事情都是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都可能会出现,有时候事情来的太突然,让人防不胜防。所以要照顾很全面是比较困难的,这个时候即可借助其他手段做好保障。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参考资料

[1] 太平洋汽车网

[2]爱车网

二 :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作为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许多车主对车辆损失险怎么计算不甚明了。其实一般车辆损失险的计算公式是:基本保费+新车购置价X费率,当然车主也可以选择不足额投保,在降低保费的同时保障也会打个折扣。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简单介绍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_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

机动车的保险标的是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作为保险标的机动车,必须经过检验安全技术指标合格的车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车辆牌号。

(www.61k.com)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_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责任免除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_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_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

(1)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额,这个购置价是指市场上投保当时,同种车型的价格加上购置费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在出险时,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不赔的比例往往会多于省去的那部分保费。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是1种比较灵活变通的办法,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象老爷车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这2种车的保险金额都不好确定。所以需要采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的方式。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确定投保金额不但不能过低,同样也不能过高,否则就是超额投保,《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保险赔偿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_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车辆损失险

(1)赔偿项目:

包括被保险车辆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您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保险车辆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况下拖运费)。

在抢救过程中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因抢救而损坏他人财产,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非雇佣拖车在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

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赔偿细则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理赔流程

一、轻微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

当车辆发生损失数额较小的保险事故后,车主可以将车开至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处,那里有定损打价权,让修理厂帮助索赔。这种情况一般经过以下几步为车辆定损理赔:

1、检验证件,出示三证及保单:本车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被保人的身份证、保户保险单;

2、坏车检查,初定车辆损失部位、坏车检查、填写案件审批表、复印所有证件等;

3、照相定损,照相定损,安排处理意见;

4、报案定时,按照案件审批表内容报案。修理完毕,带齐证件及修车发票到修理处接车就可以,让修理处代理索赔。

二、一般的理赔流程:

1、首先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通知和现场查勘。发生保险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现场查勘。如果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之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交通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然后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责任。可以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处理,然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作为理赔依据。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

3、接着是定损。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双方的协一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交通事故证明等。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保险单一、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公司以此确定车辆的损失情况。

4、最后是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赔偿限额,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总的原则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70%的责任,则保险公司在此比例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赔偿方式是修理优先于金钱赔偿,因保险交通事故发生部分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如果车辆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的,按照预先确定的赔偿公式,确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_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
主险种及其附加险一览表

盗抢险: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时,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

自燃损失保险:在保险车辆因本车电气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损毁及运载货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指保险车辆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对另外加装设备而进行的保险,保险人将在保险单中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车辆损失险主要针对于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坏,而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投保人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2种保险有严格的区别,但均不包括驾驶员本身的保险。为了能够得到完整的经济保障,应尽可能将2种险种一并投保。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案例分析

案情经过
四川省某县赵先生用2万元买下一辆微型二手面包车,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生事故,车辆损失13332元。保险公司称,这辆二手车没有按照新车购置价4万元投保,所以只能赔付车损的一半。车主不服,起诉到法院。2007年5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故车辆购买时实际价值远远低于新车价格,车主在投保时属于足额投保,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如数理赔车损13332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赵先生的面包车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而他与公司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只有2万,没有足额投保,所以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
原告赵先生认为,“当时(赵先生购车时)这车就只值2万。”他自己购买的二手车当时的实际价值只有2万,他是足额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2万元车损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此案中,原被告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只能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为准。法院认为,原告购买二手车时,该车已行驶4年多,其保险价值远低于新车购置价。所以原告在投保时是对车辆进行了足额投保,车损也没有超过约定的2万元保险金额。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评析
在这案子中,法院认定车辆损失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这是正确的,但法院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认识有误。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发生事故时车辆的重置价值(为方便起见,在实务中,可把保险价值认定为投保时车辆的重置价值)。而不是法院所认为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下面,我们通过对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额确定和赔偿处理的具体分析来认识这一问题。
在本案中,该辆二手车的新车购置价4万元。原告购买二手车时,该车已行驶4年多,实际价值为2万元。原告赵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为2万元)。而保险价值是车辆的重置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所以,发生部分损失时,只能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生活中一切事情都是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都可能会出现,有时候事情来的太突然,让人防不胜防。所以要照顾很全面是比较困难的,这个时候即可借助其他手段做好保障。

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_车辆损失险 -参考资料

[1] 太平洋汽车网

[2]爱车网

三 : 单位车辆损失的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非常抱歉地给您递交这篇书信检讨,以深刻反省我在驾驶单位接送大巴的时候不小心将单位用车刮蹭的错误。

  回顾错误,在这一次例行的接送任务过程当中,由于下雨路面湿滑,我又高速行驶,加上对于过弯路段不熟悉导致了车辆右侧与道路护栏发生刮蹭。我的错误虽然没有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后果,可是也让车上乘客受到惊吓,也让单位车辆蒙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经过彻夜反思,我思考出造成我此次错误的原因:

  第一,自信主义、经验主义,想当然的思想作怪。我总以为开了这些年的单位接送车辆,早已经对于车辆操控了然于胸,可是我多少忽略的天气状况的多变加上各地路况的复杂变化,对于车辆临时应变显得疏忽。

  第二,犯了开车粗心疏忽的大忌。当时由于没有预想到路况临时有变可以产生了更多难以琢磨境遇,我依然以正常方式行事。而且没有考虑到路面有结冰等恶劣情况,在拐弯的时候没有降低车速,导致车辆略微打滑,造成了这次事故。

  总之我的错误是严重的,后果是惨痛的,我要深刻反省。现在向您郑重保证:我今后再也不会如此犯错了。

  此致!

四 :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脸。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本文标题: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简介,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97813.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