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唯品会、携程、搜房网酝酿发起小额贷款公司
唯品会、携程、搜房网酝酿发起小贷公司
本报记者 陈植 上海报道
越来越多互联网巨头正悄然涉足小额贷款领域。
继京东、百度小贷公司落户上海市嘉定区之后,又有多家赴美上市的互联网企业正在上海酝酿发起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贷公司”)。
记者独家获悉,唯品会(NYSE:VIPS)正与上海嘉定区金融办等部门协商,计划在当地设立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携程(NASDAQ:CTRP)与搜房网(NYSE:SFUN)也在上海筹划发起小贷公司。
一位接近上海嘉定区金融办的人士向记者证实,双方正围绕设立小贷公司进行沟通。
当记者向携程、搜房网相关人士求证时,对方对此不予置评,表示以公告为准。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互联网企业所发起的小贷公司之所以集体落户上海,主要是上海市相关部门对互联网公司所发起的小贷公司采取相对“宽松”的扶持政策。
目前,上海市对这类小贷公司的政策突破,主要有两点,一是取消它们的经营地域限制,二是允许互联网公司以单一出资人身份设立小贷公司,即互联网企业可以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关联企业或子公司共同注资小贷公司并实现100%控股,满足互联网公司全资拥有小贷公司的经营要求。
记者还了解到,上海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曾下发一份旨在规范促进当地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讨论稿,其中拟针对互联网公司所发起的小贷公司杠杆融资倍数采取奖罚措施——若这类小贷公司风险控制良好、信用评级较高、经营业绩良好,则允许其杠杆融资倍数适度超过其资本净额的2倍,反之杠杆融资倍数则被收紧。
国家相关部门此前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即杠杆融资倍数只能达到2倍上限。
“近期,这份讨论稿又被收回去了。”这位知情人士透露。究其原因,是近期银监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重新规定小贷公司的杠杆融资标准,这份讨论稿需要结合这项新政策相关规定,重新设定互联网公司所发起的小贷公司杠杆融资倍数的奖罚措施。
两大政策“突破”
去年9月,京东和百度两家公司获准在上海嘉定区设立小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2亿元与3亿元。
一位接近上海嘉定区金融办的人士透露,目前京东、百度小贷公司经过半年的开业审核验收,将在6月份开展业务。
这两家最大亮点,是其经营范围与出资性质突破了现行政策规定。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其主要的政策突破有两项,一是相比小贷公司存在经营地域限制,京东、百度小贷公司被允许借助互联网平台,向全国范围的电商卖家发放小额贷款。二是京东、百度公司100%控股发起小贷公司。
2010年修订的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小贷公司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个别小贷公司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重超过50%,但没有出现100%控股的案例。
“要允许京东、百度公司100%控股发起小贷公司,就得重新调整小贷公司审批流程。”这位接近上海嘉定区金融办的人士解释说。以往,小贷公司的设立审批流程,是先由区级金融办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再由上海市金融办复审,最终送交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经信委等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联审小组,确定小贷公司设立申请能否获批。
由于京东、百度打算100%控股发起小贷公司,并取消经营地域限制,需要上海市金融办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考虑到小贷公司取消经营地域限制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上海市金融办在提供政策支持前,重点考察了京东、百度小贷公司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手段与经营团队资质。”这位人士回忆说,当时上海市金融办要求京东高层前往上海,向相关部门当面阐述京东小贷基于互联网平台放贷的业务特点与风控模型,在过去半年的筹备验收期间,相关部门也要求京东、百度小贷公司自行进行“压力测试”,比如当小贷业务坏账比例超过多大比例时,必须暂停放贷控制风险等。
在相关部门看来,尽管京东、百度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仅有2-3亿元,考虑到互联网发放贷款的便捷性与高频率,一年累积的贷款总额却可能超过20亿-30亿元,其中任何一个风险控制环节出现疏漏,都将引发坏账压力。
这位知情人士透露,唯品会、携程与搜房网之所以在上海发起小贷公司,主要原因是他们可以借鉴京东、百度小贷公司的操作方案,由主发起人联合关联企业共同注资,实现对小贷公司100%控股,并取消经营地域的限制。
京东、百度小贷风控模型迥异
随着京东、百度小贷公司通过开业审核验收,其基于互联网平台面向全国商户放贷的业务特点与风险控制模式,悄然浮出水面。
这位知情人士透露,京东、百度小贷公司的业务特点与风控模式各不相同。京东小贷的经营模式类似一种供应链金融,即通过全面分析京东自营平台的上游供应商、开放平台的电商卖家以往交易记录与资金周转状况,选取交易信用评级较高的一些电商卖家提供小额贷款,用于采购上游商品等。
在实际操作过程,京东小贷可以借助其在上海嘉定区投资建设的一个大型货物仓储物流基地,将这些电商卖家存放在那里的货物作为小额贷款抵押物,一旦出现还款违约,京东小贷通过处置这些货物降低坏账风险。
“由于京东自建仓储物流体系,对货物的把控度较高,处置起来也比较方便迅速,反而成为京东小贷的一项风控优势。”他强调说。唯品会拟发起的小贷公司在业务模式与风险控制手段方面,与京东小贷相当类似。
百度小贷则可能是借助百度关键字搜索排名大平台,先选取一些点击率领先的电商卖家列为贷款对象,再根据这些企业销售数据与资金周转状况设定一个信用评级,作为发放小额贷款的依据。
考虑到个别电商卖家未必会向百度小贷提供全面真实的经营数据,百度小贷有着自己的一套另类风险控制措施——当这些企业还款违约,在最坏的情况下,百度可能将它们从关键字搜索排名目录剔除。
但他直言,即便百度、京东小贷通过风控模型的验收,某些业务仍然存在监管盲点,有待解决。比如近年众多互联网公司都在拓展海外市场的电商业务,若他们旗下小贷公司向境外电商卖家提供小额贷款,就涉及跨境贷款的监管,相关部门尚未制定相应的规范操作细则。
“事实上,互联网公司设立的小贷公司,几乎不大敢向境外电商卖家发放小额贷款。”一家互联网公司金融事业部人士指出。究其原因,这些小贷公司对境外电商卖家的实际经营状况仍缺乏全面了解,一旦境外电商卖家恶意不还贷款,就会造成极高的坏账风险。
二 : 济南恒昌小额贷款公司工薪贷案例
济南恒昌小额贷款公司工薪贷案例
济南恒昌惠诚公司的工薪贷借款服务主要是针对济南本地有真是工作需要资金的朋友,比如急缺资金买房、买车或其他资金用途:受薪人士现职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借款周期:12期、24期,放款时间:
借额:1-30万元。
周女士是一个公司的经理秘书,由于工作性质的缘故,她经常需要晚上加班整理资料,可是她家在北京燕郊,导致回家很不方便。所以她与家人商量后决定买一辆车。于是,她利用周六日的时间跑了几家汽车实体店,相中了一辆价值17万的汽车。但是看看银行卡的钱,只有10万元,她有些失望了。朋友建议她买一辆便宜点的车,可是她对那辆车可谓“一见钟情”,怎能轻易放弃呢。正在这个时候,她从网上看见了恒昌公司借款模式,门槛低、到账快,期限灵活,喜出望外!于是,她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咨询了恒昌的客户经理。
恒昌客户经理根据周女士的实际情况,为其推荐了恒昌公司的“工薪贷”。推荐理由有如下三点:
1、周女士的实际情况符合“工薪贷”的借款条件。周女士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两年了,并且这家公司非个体户,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周女士完全符合申请“工薪贷”的条件。
2、这款借款模式门槛低,适合收入不高的人群。一般来说,月入2000元即可申请“工薪贷”,而周女士每月大概收入是5000元,所以申请这项借款再合适不过了。
3、这款借款模式到帐快,还款灵活。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工薪贷”最快三个工作日即可到账。周女士是急需买这辆车的,自然到账越快越好。而且“工薪3-5个工作日, 出
贷”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选择不同额度和不同还款方式,这对于周女士而言,压力会小一点,同时也不至于影响到她的生活品质。
周女士听了恒昌客户经理的建议后,觉得非常不错,在思考了一天后,申请了恒昌公司的“工薪贷”,并在一周后拿着申请到的钱和自己积攒的钱买下了自己最喜欢的车。它还笑称:“恒昌工薪贷圆了她的回家梦”。
济南恒昌惠诚信息咨询公司于2014年成立于山东济南,是北京公司总部恒昌惠诚公司应业务要求发展而成立的分支公司。公司服务类似国内最近很火的P2P小额信贷的服务平台,主营两个主要服务,借款服务和理财服务端。是济南本地的专业的咨询服务平台。
三 : 2015最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www.61k.com)第二条 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
第四条 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本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 县(市、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小型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开展以下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出资额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全部为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审批机关规定的上限,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法人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名 称
法人类型及注册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本公司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本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六)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八)在本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本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本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一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公司章程,保守本公司秘密;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三)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四)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六)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公司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七)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
(八)本公司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经营(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解散、被撤销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发展规划,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本公司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适用于不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和召集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五章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适用于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公司法》未作规定,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建议由公司自定)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本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三十七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五/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七章 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清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本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本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应经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章程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变更公司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更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初审,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方可任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人行、银监、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于本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四 :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www.61k.com”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的姓名
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发起人的姓名
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公司文件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或者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四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五条 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通过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书面推荐的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提交或送达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在审查确认提名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将其列入候选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参加点票。如果主持人不按照异议人的要求进行点票或者不同意异议人参加点票的,该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件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公司应当将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股东大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六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六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告知该事项为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回避。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向董事会披露其有关联的具体情况后,该董事应暂离会议场所,不得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予记载。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第七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 人。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自行决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八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董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董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董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且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五)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各自应担负的责任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八)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九十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零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每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但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零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零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监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监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八章 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分配红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以专人或邮件方式无法送达的,方才使用公告方式。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以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通知人按期参加有关会议的,将被合理地视为其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按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有关的公司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财产。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告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半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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