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简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内设机构
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历任部长
林汉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员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7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任领导
部长、党组书记:陈政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制建设
部门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
政策发布
关于进1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2011.07.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02.16]
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百家网站“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2010.10.1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06.12]
关于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班的通知[2010.05.19]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2010.03.18]
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01.18]
关于报送2009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的通知[2010.01.18]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09.09.30]
关于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班的通知[2009.07.15]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2009.05.05]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2009.03.24]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11.17]
关于开展“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的通知[2008.05.12]
关于公布《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2007.10.25]
关于公布《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2007.07.30]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07.01.04]
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的通知[2006.07.05]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5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006.07.03]
关于公开征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有关意见的通知[2006.04.14]
关于公开征求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有关意见的通知[2006.04.14]
关于公开征求对《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06.02.07]
关于推荐全国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2005.12.13]
关于对《关于国务院370号令是否适用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5.10.27]
关于公开征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05.10.19]
关于征求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05.09.19]
关于进1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2005.09.06]
关于征求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05.08.10]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06.29]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06.17]
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2005.04.22]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的五年规划》的通知[2005.01.06]
关于征订《建设行政许可工作手册》的通知[2004.12.13]
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04.09.02]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2004.07.02]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2004.07.02]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2004.07.02]
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07.02]
关于提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函[2004.06.02]
关于表彰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2004.05.09]
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25]
关于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2003.12.05]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1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2003.08.22]
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3.08.18]
关于征订《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的通知[2003.06.18]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06.12]
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05.27]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1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3.02.1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2002.11.11]
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2.10.30]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推进建设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2002.09.18]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2002.09.16]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08.01]
关于调整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2002.02.06]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4个五年规划[2001.08.22]
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1.08.17]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1.08.17]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2001.08.17]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7.16]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06.04]
关于加强关于印发《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04.30]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1年立法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2001.02.16]
关于表彰全国建设系统“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报[2001.02.16]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2000.12.15]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通知[2000.12.15]
印发《关于进1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12.15]
关于推荐全国建设系统“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2000.12.15]
关于印发《建设系统“三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方案》的通知[2000.12.14]
关于印发《部分省市建设法制知识电视讲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11.28]
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上市材料的通知[2000.11.28]
关于印发《体改法规司199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2000.11.28]
关于召开建设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会议的通知[2000.11.28]
关于召开建设系统依法治理和企业法律顾问会议的通知[2000.11.28]
关于召开全国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研讨会的通知[2000.11.28]
关于印发赵晨、朱中一同志在全国建设法制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2000.11.28]
印发《政策法规司1999年工作总结与200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2000.11.28]
关于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2000.11.28]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决定[1993.07.29]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11.27]
行业动态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发布[2011.11.09]
第五次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协作会召开[2011.05.2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审批监督[2009.12.16]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2009.12.04]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04.0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新事件
安徽省住建厅已经下发《关于开展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从9月1日起,在省内其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各市(含市区、各县市)购买商品房、存量房,可以在当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此同步,安徽省滁州市根据这一规定,将本地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限,确定为40万元,还款期上限为30年。
二 : 全总、住房城乡建设部致全国环卫工人的慰问信
致全国环卫工人的慰问信
[www.61k.com]全国环卫工人同志们:
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我们迎来了环卫工人自己的节日。在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谨向一直以来辛勤工作的全国广大环卫工人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向长期关心、理解和支持环卫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环卫工人亲属表示诚挚的感谢!
1959年10月26日,刘少奇同志亲切接见了环卫工人代表时传祥。此后,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对环卫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对环卫工人给以亲切关怀,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环卫事业的投入,环卫工人的作业条件得到了大幅度改善。各地还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设立“环卫工人节”、举办各类庆祝活动等多种形式,全面展现广大环卫工人的奉献、辛劳与风采,推动形成环卫高尚的社会共识,为环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大大提高了环卫工人的社会地位,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投身环卫事业。广大环卫工人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行业精神,栉风沐雨,任劳任怨,在艰苦而平凡的岗位上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为创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优美靓丽的城市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2年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和服务能力,需要环卫事业的大力发展和广大环卫工人的艰苦努力。今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环卫工作的重要地位,并在环卫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各级环卫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努力解决好环卫行业存在的问题,依法维护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关注环卫工作,充分理解、尊重和关爱环卫工人,为环卫工人体面劳动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希望广大环卫工人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姿态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为维护城市的美丽整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
祝全国广大环卫工人节日快乐、阖家幸福!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三 : 榆林人民大厦入住记【严建设】
榆林人民大厦入住记【严建设】
一个雾色迷蒙的秋夜,我和世界小姐们旅北抵达榆林,入住于榆阳区榆林人民大厦。据说是榆林最豪华的宾馆之一。的确很气派,塔形的主建筑衬映者金黄色的亮化灯很漂亮。其价格不菲。据说商务包间为600多元、豪包为1800多元,好倒是好,就是太贵,比神木的宾馆贵得多。我们是夜晚入住,早晨离开的。按习惯,进入房间顾不得洗澡,立即把手机电池、照相机电池、笔记本电池统统插上再说,然后洗袜子。
由于没发早餐券,次日早晨很多美女没能享受免费早餐,竟步行去了大厦周边买油条吃。我平素在家里早餐吃的很少,出门在外只要是免费早餐总要大吃一顿。不吃白不吃。此次是凭住房卡吃的。
感觉榆林人民大厦的软件硬件设施比较好。只是网管和宣传部可能缺乏与时俱进的观念。倘利用良机,模仿其他地方做法,在门楣的电子滚动显示屏上打出欢迎世界小姐下榻本酒店、欢迎知名网友严建设下榻本酒店的话,被网友们拍摄,上传到微信、微博、博客、论坛的话,可能会提升该酒店的美誉度、推介该酒店的知名度亦为可知。
门前有块粉红色巨石,镌刻着榆林人民大厦欢迎您几个字。书法行书写得不错,只是欢字用了繁体,而迎字用了废弃不用的简化字。
当夜包间内一开始无法上网,折腾半日不顶用,致电总台喊人来处理,处理了半日也不顶用。再由他们叫来工程师,折腾了大致半个小时,竟能上网了,且网速飞快,令我大喜过望。半夜能喊来网络工程师,说明他们服务还是比较好的。则赶紧整理图片发帖,一直到凌晨3点。聊发此贴以为纪念。也许此后我还会再来。
近期我已持续发出48集《严建设图说神木》、1800张图片,以期揭开神木神秘的面纱,希列位大侠们喜欢,得以管窥千亿县神木一斑。
请支持老严者在右下角喜欢处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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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 王海宏 胡晓丽 陈国立 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 胡建明 程万里 杜浐阳 白洁如 刘大同 赵 彬 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介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