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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北京2013年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16 所属栏目:北京养老金

一 : 北京2013年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



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3﹞34号

2013年02月07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6日

二 : 北京市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北京市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北京养老金

北京市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到时会计网将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与各位看官一起分享。在此期间各位看官可以参考“关于2015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2015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5〕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www.61k.com]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4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609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4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北京养老金

三 :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4]48号
2014年03月12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SPAN>关于进1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1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三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SPAN>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3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北京企退养老金上调10% 最低工资涨至1560元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4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1400元调整为1560元。昨日,北京宣布集中上调7项社保待遇标准。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上调的社保待遇包含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7项待遇标准调整后将惠及300余万人。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总体按照10%幅度作调整,具体方案待春节后公布,但调整部分会自今年1月起补发。

  城乡低保标准也将再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

  低保

  城市低保标准提至650元

  【调整内容】与去年相比,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上调70元,调整幅度为12.07%。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上调100元,调整幅度为21.74%。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740元调整为850元,上调110元,调整幅度14.86%。

  【执行时间】 2014年1月起

  【解读】本次低保标准的调整,主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市居民基本食品费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了物价上涨等因素。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调整将进1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共16.5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0.1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6.36万人。

  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

  2类养老金月增加40元

  【调整内容】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90元增加到43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10元增加到350元,增长幅度分别为10.3%和12.9%。

  【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

  【解读】与职工养老保险相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另外,北京无保障老年居民目前享受福利养老金,个人不用缴费。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自2011年起,北京市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今年是第四年第五次调整待遇标准,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同步实施。

  2014年,全市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达到34.63万人,享受福利养老金的人员达到50.56万人,此次调整需增加财政支出4.09亿元,由区县财政承担。

  企退养老金

  企退养老金总体上调10%

  【调整内容】 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为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

  【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

  【解读】 调整前,北京市企退养老金水平月人均为2773元,居全国前列;全国月人均水平为近1900元。

  今年1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2014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北京今年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将参照这一幅度上调。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关于企退养老金调整的具体方案待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预计要在春节之后出台。企业退休人员所涉及的养老金上调部分,会从今年1月1日起补发。

  近年,北京市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上调幅度都略超10%,其中2011年增幅10.79%;2012年增幅10.22%;2013年增幅为10.35%。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60元

  【调整内容】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每月1400元调整为156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1.4%。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5.2元提高到每小时16.9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6.6元提高到每小时40.8元。

  【执行时间】 2014年4月1日

  【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按照规定,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是“净收入”,其中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扣除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属违规行为。

  同时,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也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等保险福利待遇,也须由企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另行支付。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人均月增313元

  【调整内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由月人均3081元调整为3394元,增加313元,增幅10.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目前的月人均1669元调整为1819元,增加150元,增幅9%。

  【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

  【解读】市人力社保局称,北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2014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其中,生活护理费目前人均每月1882元,待201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调整。目前,北京市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待遇人员共1.2万人。三项待遇调整后,社保基金全年预计增加支出0.26亿元左右。

  失业保险金

  平均每档上调120元

  【调整内容】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

  【执行时间】 2014年4月1日

  【解读】失业保险金通常按照累计缴费时间的不同,分为五个档次标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120元,增长幅度为12.7%。

  统计显示,北京市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约2.6万人,此次调整将增加支出0.37亿元。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温薷 闫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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