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学说历史 ,三权分立-分权目的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
什么是三权分立_三权分立 -学说历史
三权分立是1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古罗马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和对外权由1个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1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3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3种权力分别交给3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制定者影响很大,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只有几个总统遭受弹劾提案,1868年,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就因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
什么是三权分立_三权分立 -分权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3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什么是三权分立_三权分立 -实现模式
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国会制)。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三权分立的格局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2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即可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政治模式:韩国成为四小龙是军人统治时期、中国的台湾地区则是蒋介石蒋经国戒严时期,新加坡则是家族长期统治,1997年前的中国香港地区则是英国殖民总督统治。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3种:
美国的总统制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1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除了美国以外,韩国、中国台湾、法国、菲律宾、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象牙海岸(科特迪瓦)、喀麦隆、加蓬、卢旺达、肯尼亚、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和大多数中亚和非洲国家。印度尼西亚等均实行总统制。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3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
三权分立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一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vBritishRailwayBoard)。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DamageAct及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法国的双首长制
在第五共和建立时,汲取了前几次共和时期议会民主制度失败的教训,因此开始创立并执行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双首长制),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并未改变。而最近几年法国和德国的密切合作成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动力,例如在1999年欧元的流通就是一例。
孙中山与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资产阶级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考试权与监察权。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大致采取了这种政治体制。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由此委员会主管。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中华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总统由公民直选产生,国民大会被废除,行政院长近似总统之幕僚长,早已与原始的五权设计相去甚远。主要政党民主进步党基本反对五权宪法制度,认为是在中国大陆所制订,不宜台湾政情之现状,多数倾向全面修改或制订新宪,具体落实美式的三权分立总统制。
什么是三权分立_三权分立 -历史沿革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3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不少国家根据自己国情,积极吸取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价的国家政治体制。
在中世纪的“封建”欧洲,出现了议会的雏形。与此同时,最高法庭等司法机构的职能不断强化。议会和法庭等政治权力机构的存在,对王权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随着资本主义文明的发展,资产阶级需要议会进1步制约王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英国光荣革命后第二年,洛克发表《政府论》,率先提出对不同权力机构进行权利限制的设想,为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总结前人思想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作了系统的阐述。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理论,在18世纪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美国首先实践了这些启蒙思想,法国大革命同样贯彻了上述政治主张。
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学者们总是“以极其虔诚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个原则之所以被普遍采用,是因为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三权分立”原则是反封建政治斗争的产物,是1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所要求的对政治生活的严密组织和对国家机构的有效控制,它所体现的对资产阶级各方面力量的平衡与协调,都适应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
什么是三权分立_三权分立 -具体内容
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西方社会的解决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问题。所谓“资产阶级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宪共和与政治民主,而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及相应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排除封建势力对政治的干扰,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司法独立”,对于资产阶级政党用和平手段统一国内资产阶级政治运动等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什么是三权分立_三权分立 -价值机理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3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三权分立(checksand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3大权力分属3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1种民主政治思想。这一学说基于这样1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这种民主政治思想肯定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就其价值机理进行具体分析。(此分析在传统法律学说中几乎看不到一席之地,但是确实不无启发。然而,总归形式化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三权分立和其他的政治分权制度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历史的真实远远复杂于抽象的逻辑乃至数理化推导,其参考的变量和形式主义思考方式的简单化是值得警惕的,简言之,以下分析只可参考而绝对不能绝对化。)
一、价值观的本质与客观目的
观念是人类主体(个人、集体或社会)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或主观意识,价值观是1种特殊的观念,它是以事物的价值特性为主观反映的对象,人类主体通过价值观来认识世界各种事物之间的价值联系与价值作用,并掌握各种事物价值特性的运动与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目的在于指导人类主体的实践活动,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观需要而对不同的事物采取不同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以达到最大的价值效应。1个人所拥有的价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任何人都必须对所拥有的价值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这就需要以“价值观”的形式来对各种事物的价值特性进行认识和分析,从而引导和控制人把有限的价值资源投入到合理的领域,最大限度地减少价值资源的浪费,提高价值资源的利用率,使价值资源实现最大的增长率。
总之,价值观的本质就是人对事物的价值特性的主观反映,其客观目的在于识别和分析事物的“价值率”,以引导和控制人对有限的价值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以实现其最大的价值增长率。
二、价值观的构成要素
事物的价值特性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使用价值特性、劳动价值特性、价值层次性、价值多样性、价值稳定性、价值率特性等,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价值率”是任何事物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特性。
价值率
是指人与事物发生价值作用时在单位时间内该事物产出的价值量与投入的价值量之比,用P来表示。
根据统一价值论所提出的“最大价值率法则”和“选择倾向性法则”,事物的价值率越高,人就会越多地向该事物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从而越多地扩大其存在规模;相反,事物的价值率越低,人就会越多地把向该事物所投入的价值资源抽调出来,从而越多地缩小其存在规模。也就是说,事物的价值率越高,人对它的肯定态度就会越坚决,对它的支持力度就越大,就会越多地向该事物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从而加速了它的发展;相反,事物的价值率越低,人对它的否定态度就会越强烈,对它的反对力度就越大,从而加速了它的灭亡。有些事物虽然具有很多的使用价值量,但人如果要得到它或生产它必须付出巨大的劳动价值量,其价值率可能很低,则人决不会向它追加投入价值资源;相反,有些事物虽然具有很少的价值量,但人如果要得到它或生产它只需付出极少的价值量,其价值率可能很高,则人照样会向它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事物的价值率作为1种客观存在,必然会反映到人的头脑中,从而形成“主观价值率”,即
主观价值率
事物的客观价值率P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反映,用ω来表示。
由于价值率是事物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特性,那么,主观价值率必然是价值观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决定和制约着价值观中的其它内容,它是价值观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些人之所以重视某一事物,就是因为他相对于别人对该事物具有较高的主观价值率;有些人之所以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就是因为他们对于反映长远利益关系的事物的主观价值率较低,对于反映眼前利益关系的事物的主观价值率较高;有些人之所以能够为了理想和事业可以奉献出自己的生命,就是因为他们对于理念和事业的主观价值率要大于其人生的主观价值率;等等。总之,人们的价值观情况(即对于所有事物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情况),均可采用主观价值率的形式来描述。也就是说,人脑对于事物价值率主观反映值(即主观价值率)是价值观的基本构成要素。
三、价值观的数学描述
世界上的事物是复杂多样的,人对于所有事物价值率都会有自觉不自觉地产生1个观念,即形成1个主观价值率,用以指导自己的生理、行为和思维活动。这样,由许多的主观价值率就构成1个复杂的、有机的价值观念体系。由此给出价值观的数学表达式。
价值观矢量
主体对于所有事物价值率的主观反映值(即主观价值率)所组成的数学矢量,称为该主体的价值观矢量,用W来表示,即:
W={ω1,ω2,…,ωn}(1)
由于价值形式是多层次的,因此价值观念体系是1个多层次的、复杂的观念体系,可用“价值观矩阵”来描述。价值观矢量或价值观矢量矩阵统称为价值观。
合成价值观
不同的人类主体对于同一事物往往拥有不同的价值观,根据人类主体的不同,价值观又可分为个人价值观、集体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3种基本形态,其中,集体价值观是由集体各成员对于同一事物的价值观合成而来,而社会价值观又是由社会中的各集体对于同一事物的价值观合成而来。
设集体是由个人C1、C2…CN所组成,则集体对于同一事物的价值观称为该事物的合成价值观,用∣WC∣来表示。
集体价值观通常并不等于各成员价值观的代数和,但必定与各成员的价值观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可以证明(从略):
WC=∑(WCi×Si)(2)其中Si反映了个人价值观对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度,称为价值观影响权数。
五、影响权数的典型状态
1、极端民主状态。当集体中所有个人的影响权数相等时,即Si=1/n,则WC=∑WCi×∑=∑WCi(3)即集体价值观等于各成员价值观的代数和,这时的集体处于极端民主状态。
2、极端集权状态。当集体中只有1个人的影响权数为1,而其他成员的影响权数均为0时,设(S1=1,Si——0,i≠1),则WC=∑WCi=WC1(4)即集体价值观只取决于某1个人的价值观,这时的集体处于极端集权状态。
3、一般状态。当Si>1/n时,说明这个成员对于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度大于平均水平,因而属于领导者或统治者的行列;当Si<1/n时,说明这个成员对于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序小于平均水平,因而属于被领导者或被统治者的行列;当Si=1/n时,说明这个成员对于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序等于平均水平,因而属于“平民”或“自由人”的行列。
六、影响权数的说明
关于影响权数,有几点说明:
1、当没有外来因素的影响时,集体价值观的影响权数之代数和等于1(即∑Si=1);当有外来因素的影响时,集体价值观的影响权数之和小于1(即∑Si<1)。
2、外来因素的影响来自2个方面:一是任何1个集体总会归属于1个或若干个更大的集体,因而其价值观总会受1个或若干个更大集体的影响;另1个方面任何1个集体总是与其它集体或个人存在一定形式的社会关系或利益联系,因而其价值观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其它集体或个人的影响。
3、影响权数可分解为正式影响权数和非正式影响权数2个分量:正式影响权数就是集体正式地、公开地、明确地、主动地赋予某个人的权力,通常由这个人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所规定的权力与职责来决定;非正式影响权数是集体非正式地、非公开的、模糊地、被动地认可这个人对于集体决策过程和行为过程的影响来决定,如丰富的工作经验、娴熟的专业技术、高尚的道德情操、织密的社会关系网等,使这个人通过影响集体其它成员(特别是老上级、老同事、老部下、亲戚、同学、朋友等)的价值观,从而间接地影响集体的价值观。
七、权力的本质和特征
权力社会科学中的1个基本概念,理论界对权力的定义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1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1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价值是人类一切社会事物的核心内容:任何形式的社会关系如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价值关系。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由此可得。
权力的价值本质
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资源的能力。
“统一价值论”实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生产资料使用价值或劳动价值)价值量之间的统一度量,且其度量单位就是能量单位(焦耳)。主体无论是对那1种形式的价值资源进行影响和制约,都可以采用以能量为统一度量单位的价值量来描述其影响和制约的程度。
根据权力的价值本质,对权量和权力进行如下精确定义:
权量
(又称制约权量):设事物的价值量为Q,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影响权数)为Si,则把Si×Q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量,即Qp=Si×Q(5)
权力
(又称制约权力):设事物在单位时间所释放的价值量为U,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影响权数)为Si,则把Kp×U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力,即
Up=Si×U(6)
其中,Up=Qp/T,U=Q/T,0≤Si≤1。
权力反映了主体对于价值资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规模(或流量)所进行的影响和制约程度,它具有如下
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八、权力行使的客观要求
三权分立权力是集体赋予1个人(或少数人)用以能动地支配集体价值资源(包括人、才、物)的能力。显然,一般情况下,集体赋予1个人支配价值资源的权力,主要是因为集体信任或依赖这个人,其客观目的在于要这个人能够有效地按照集体的意志,根据集体的利益要求来支配集体所拥有的价值资源,从而为集体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而不是为了使这个人享受某种特权。
然而,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呢?价值观是1种特殊的观念,它是以事物的价值特性为主观反映的对象,目的在于指导人行为和思维,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观需要而对不同的事物采取不同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以充分利用有限的价值资源,并使其达到最大的价值增长率。反过来,1个人所拥有的价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为了对事物采取正确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就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大胆地坚持和有效地运用这种价值观。总之,主体的意志与愿望必须通过正确的价值观才能真正地体现出来,主体的利益要求必须通过这种正确的价值观的有效运用才能得以维护和满足。
由此可见,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集体的价值观来体现。也就是说,为了有效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集体的决策者、执行者必须在“集体价值观”的指导下和监督下行使权力,并按照“集体价值观”来评判决策者、执行者的权力使用的最终效果,这就是集体对于权力行使的客观要求。
九、权力行使过程的2种制约力
1个拥有权力的人通常会同时受到2种价值观的作用,1种是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另1种是当权者所代表(或代理)的集体价值观。其中,个人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个人的意志与愿望,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集体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求充分体现集体的意志与愿望,要求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即公心)。其结果是,这个拥有权力的人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实际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通常介于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之间,即“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同时对“实际价值观”产生2种引力。第1种引力就是“私心力”,即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对于其实际价值观的引力;第二种引力就是“公心力”,即当权者所代表的“集体价值观”对于其实际价值观的引力。
也就是说,权力行使者在个人价值观的吸引下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集体价值观,从而使集体的利益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损失;同时,权力行使者在集体价值观的吸引下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个人价值观,使个人的意志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折扣,使个人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私心力
私心力来自于被授权者,当权者(即被授权者)在自身价值观的作用下,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将会自发地使自己的实际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尽量保持一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为自身谋取利益。
私心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集体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的差异度。1个人的品德越高尚,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高,由于较高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共享性和利他性,可以较多地兼容他人的价值,较多地兼顾他人的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一致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小。反之,1个人的品德越低俗,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低,由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独享性和排他性,从而较少地兼容他人的价值,较少地兼顾他人的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大。
公心力
公心力来自于授权者,集体(即授权者)通过采用任免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等手段对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进行调整和控制,使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尽量保持一致,从而确保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公心力的大小取决于各种机制的价值约束力度。各种机制的约束方法可以归结为两条: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大,当权者所遭受的价值损失(或处罚)就就越大;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小,当权者所得到的价值收益(或奖励)就越大。
什么是三权分立_三权分立 -综述
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思想、决策和行为都是在相同的价值观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即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属于同1个人。然而,对于集体来说,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这三者往往不一致,分别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即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分别在不同的价值观控制之下进行决策、决策执行和利益承担。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客观因素(决策者的智力因素或社会的环境条件等)的前提下,决策者未必完全代表利益承担者进行决策,总会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决策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利益承担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同样,决策执行者未必完全按照决策者的本意执行决策,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执行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决策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为此提出如下概念:
利益价值观
集体的利益承担者所实际拥有的价值观,称为利益价值观。
决策价值观
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利益要求进行决策,决策价值观就是决策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决策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行为价值观
决策执行者在执行决策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利益要求执行决策,行为价值观就是决策执行者主体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决策执行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在理想状态下,集体的利益价值观、决策价值观和行为价值观保持完全一致,此时,决策者能够在主观愿望上(客观上的失误除外)完全地、准确地代表集体的利益要求进行决策,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决策执行者能够在主观愿望上(客观上的失误除外)完全地、准确地代表集体的利益要求来执行决策,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决策体制、决策执行体制和利益分配体制的不完善性,任何集体的利益承担者、决策者和决策执行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异,即集体的决策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利益价值观,集体的行为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决策价值观。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由于决策体制、决策执行体制和利益分配体制的不完善性,决策者所代表的利益价值观与其实际所拥有的决策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决策者必定会出现一些决策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从而造成部分集体利益的损失。同样,集体的决策执行者(即行为者)所代表的决策价值观与其实际所拥有的行为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必定会出现一些行为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也会造成部分集体利益的损失。
显然,集体的决策价值观与利益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集体出现决策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集体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同样,集体的行为价值观与决策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集体出现行为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集体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因此,对于1个集体来说,应该尽量使其利益价值观、决策价值观与行为价值观相一致,才能确保该集体的决策失误率和行为失误率达到最低限度,才能确保该集体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国家利益价值观、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 国家是由无数个集体所组成,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由于个人的价值观相对于集体价值观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更差的连续性和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而且个人的智慧相对于集体的智慧也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因此通常情况下,国家的利益和命运不能操控在1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手中,国家的权力应该进行科学的分割。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将国家权力分割为立法、行政和司法3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而且这3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又可以进1步细分。
对于国家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国家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都是在相同的价值观的控制之下进行,此时将具有最大的价值效率。然而,事实上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国家的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和国家的利益承担者分别在不同的价值观控制之下进行立法、行政、司法和利益承担。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客观因素(决策者的智力因素或社会的客观环境条件等)的前提下,立法者未必完全代表国家的利益承担者进行立法,总会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立法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国家的利益承担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总会或多或少地向自身价值观偏移;同样,行政者未必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实施行政,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行政者的实际价值观与立法者的实际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同样,司法者未必完全按照行政者的本意实施行政,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行政者的实际价值观与立法者的实际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为此提出如下概念:
国家利益价值观
国家的利益承担者所实际拥有的价值观,称为国家利益价值观。
立法价值观
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进行立法,立法价值观就是立法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立法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行政价值观
行政者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执行法律和实施行政,行政价值观就是行政者主体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行政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司法价值观
司法者在进行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进行司法,司法价值观就是司法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司法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在理想状态下,国家的利益价值观、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保持完全一致,此时,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能够在主观愿望上(客观上的失误除外)完全地、准确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要求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立法体制、行政体系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性,任何国家的利益承担者、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异,即国家的立法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国家利益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立法价值观,司法价值观也会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立法价值观。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由于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性,立法者所实际拥有的立法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立法者必定会出现一些立法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从而造成部分国家利益的损失。同样,行政者所实际拥有的行政价值观与立法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必定会出现一些行政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也会造成部分国家利益的损失。同样,司法者所实际拥有的司法价值观与立法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必定会出现一些司法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也会造成部分国家利益的损失。
显然,国家的立法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国家出现立法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立法失误所造成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同样,国家的行政价值观与立法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国家出现行政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行政失误所造成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同样,国家的司法价值观与立法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国家出现司法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司法失误所造成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因此,对于1个国家来说,应该尽量使国家利益价值观、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与司法价值观相一致,才能确保国家的立法失误率、行政失误率和司法失误率达到最低限度,才能确保国家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立法、行政与司法相互制约,使其共同维护国家利益 设甲的价值观为Wa,乙的价值观为Wb,如果甲对于乙的制约权数(或影响权数)为Sab,则乙的实际价值观为:
Wbs=Sab×Wa+(1-Sab)×Wb(7)
当Sab=1时,Wbs=Wa,即乙的价值观完全取决于甲的价值观,乙完全按照甲的意愿进行决策和行为,在根本上维护甲的利益。
当Sab=0时,Wbs=Wb,即乙的价值观完全不受甲的价值观的任何影响,乙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决策和行为,在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利益。分别代表立法者价值观
设W1、W2、W3、W0分别表示立法者价值观、行政者价值观、司法者价值观和国家利益价值观;W1s、W2s、W3s分别表示国家的实际立法价值观、实际行政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立法者对于行政者的制约权数为S12,立法者对于司法者的制约权数为S13;行政者对于立法者的制约权数为S21,行政者对于司法者的制约权数为S23,司法者对于立法者的制约权数为S31,司法者对于行政者的制约权数为S32,由于立法、行政者和司法者相互之间在行使制约职权时,都是代表国家的利益,都是以国家的利益价值观来制约对方的价值观,则
立法制约
行政者和司法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对立法者进行权力制约,使立法者的实际价值观向国家利益价值观偏移。
W1s=S21×W0+S31×W0+(1-S21-S31)×W1(8)
行政制约
立法者和司法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对行政者进行权力制约,使行政者的实际价值观向国家利益价值观偏移。
W2s=S12×W0+S32×W0+(1-S12-S32)×W2(9)
司法制约
立法者和行政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对司法者进行权力制约,使司法者的实际价值观向国家利益价值观偏移。
W3s=S13×W0+S23×W0+(1-S13–S23)×W3(11)
显然,制约的力度越大,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与国家的利益价值观越相吻合,但是,由此将会导致国家公务效率的降低。
什么是三权分立_三权分立 -行政分立
行政三分制
行政三分制是指在一级政府内部,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离,并在运行过程中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1种行政管理体制,是当代世界政府改革的主流方向之一,行政三分制下的政府架构和运行模式已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
由来
马敬仁,深圳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教授,从2001年起,作为学者参与中编办在深圳市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提出行政三分制构想。他进而认为,理想中的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应为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
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成为中国惟一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所谓“行政权三分”,是指将政府职能部门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3大板块,各自运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是改革期望达到的目的。
2002年,党的16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随之深圳市开始了行政三分制改革试点。2007年,党的17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明确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改革原则,通过相关职能及其机构的整合,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根据授权情况,这3种职权有的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行使,有的由同1个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分别行使。
2009年5月初,《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批复,其所涉及的数项改革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列为首位。这意味着,深圳在2003年大张旗鼓开始却又悄无声息流产的“行政权三分”改革,即将重启。
什么是三权分立_三权分立 -各种弊端
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除了正常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进行正式的、公开的、明确的相互制约以外,一般情况下,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不能干预彼此的国家公务。
二 : 历史上的权监宠宦:高力士与唐玄宗相始终
秦代赵高——策划沙丘之变
赵高本为赵国贵族后裔,后被掠入秦为宦官,入宫后深得秦始皇赏识。公元210年,秦始皇病死沙丘,赵高巧言令色拉拢丞相李斯合谋伪造诏书,逼杀秦始皇长子扶苏,将大将军蒙恬下狱,成功帮助胡亥篡位。事后升为郎中令,控制朝纲。他在任职期间独揽大权,结党营私,行政苛暴。后又设计害死李斯,继之为秦朝丞相。接着,他迫秦二世自杀,另立子婴。不久被子婴杀掉,诛夷三族。
东汉张让——弄权乱汉宫
张让,颖州(今河南禹州)人,从宫中一杂役太监逐步爬上太监首领中常侍。东汉末,以张让为首的十常侍宦官集团独霸朝纲,权倾天下,终于引起以何进为首的外戚集团不满。张让先下手为强,诱杀何进,导致京师卫军变乱,杀尽宫中几千太监,张让也走上绝路,投河而死。
唐代高力士——与唐玄宗相始终
高力士幼年入宫,目睹深宫中种种险恶和残酷,逐渐领会了一套处世绝学。“神龙革命”中他随机应变,择主而事,投靠李隆基,将主子武则天拉下马。后又出谋划策,助李隆基诛杀韦后和太平公主,终成唐明皇最忠实的心腹奴才。高力士在历史舞台上演出的最精彩的一出戏,是他一手撮合了杨玉环和唐玄宗的旷世姻缘。他成就了杨贵妃,但也是他在马嵬坡缢死了杨贵妃。上元元年(760年),高力士被流放巫州。宝应元年(762年),唐代宗即位,他遇赦还京,归至朗州,知悉玄宗上皇驾崩,遂面朝北哀恸呕血而卒。
宋代童贯——监军误国
童贯,少年投于大太监李宪门下,为人乖巧,揣摩功夫十分了得。宋徽宗即位后,他使出浑身解数,献古玩、弄字画,用尽心思讨得这位风流天子的欢心,从此平步青云。他与蔡京联手,排挤朝臣。公(即蔡京)媪(即童贯)二相,互相勾结,独霸北宋军政大权,朝野百官,尽出其门,童太监成了“童大王”。童贯独领兵权20年,北宋在与辽、金的战争中屡战屡败,国力日虚,他却兵权永固,足见他保权固位手段之高。宣和四年,攻辽失败,乞金兵代取燕京,以百万贯赎燕京等空城而回,侈言恢复之功。七年,金兵南下,他由太原逃至开封,随徽宗南逃,钦宗即位后被处死。
明代魏忠贤——自封“九千岁”
魏忠贤本是出身于市井的无赖,受赌债所逼,自阉入宫做太监。他善于逢迎阿谀,因此受到太子宫里太监王安的赏识。后来,他笼络皇孙朱由校的奶娘客氏,并极尽所能讨好朱由校。明熹宗朱由校即位后,魏忠贤被提升为司礼监秉笔太监。魏忠贤与客氏狼狈为奸,控制朝政,视熹宗如傀儡,以熹宗名义滥施赏罚。对于反抗的人,魏忠贤必施以酷刑,极尽残忍,朝野上下和百姓们噤若寒蝉。他抢夺民女,大兴冤狱,结党营私,残害东林党人,并自封为“九千岁”。崇祯帝继位后,治魏忠贤十大罪,迫其最终自尽。
清代李莲英——慈禧最宠爱的奴才
李莲英于咸丰七年(1857年)进皇宫当太监,在清宫长达52年,是慈禧太后最宠爱的贴身太监,也是清代品位最高、权势最大、财富最多、任职时间最长的一位大宦官。李莲英入宫时叫李进喜,14年后才由慈禧起名莲英。他先后在奏事处和东路景仁宫当差,直到同治三年(1864年)才调到长春宫慈禧跟前。李莲英聪明乖巧,他从丁宝桢斩太监安德海一事中明白了应该如何摆正主子和奴才之间的关系,不仅学会揣摩主子的脾气和爱好,千方百计地讨主子欢喜,还能时时处处谨慎小心。墓志铭中说他“事上以敬,事下以宽,如是有年,未尝稍懈”。另一方面,他狐假虎威,置王侯于脑后,视军机大臣为等闲,朝中大员及外省督抚无不对其巴结奉承,举凡国政朝纲、宫廷要务,无不与闻。
三 : 戏说历史
前些年有一部电视连续剧,叫《戏说乾隆》。剧情如名:戏说。播出之后,收视率颇高,弄得不少人尤其是那些女性观众跟着剧中人物亦喜亦怒亦哀亦乐。但相关的专家学者对此却很是“感冒”:历史是严肃的,乾隆乃距今不远且有据可考的重要历史人物,对于他的生平事迹,岂能戏说?于是发言批评,撰文责备,大加声讨。矛头直指该电视剧的制作者。对于我们这些普通观众,特别是那帮女人,孩子,专家们倒是表现得比较宽容。他们体谅我们没有多少历史文化知识,看电视节目从不考虑什么历史现实真的假的,只图一个消遣和乐呵,唯一的担心是怕我们真信了剧中那些胡编瞎造的故事,从而误解了历史。
专家学者们严谨的治学精神以及对于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令人敬佩。对于历史,我是外行。自己不懂的东西,当然要听专家的。所以有关乾隆的点点滴滴是是非非,我完全相信专家。不过,就本人的耳闻目睹所思所想,我觉得在某些时候,对某些历史人物或是事件,往往可信又往往不可信,犯不上那么较真。理由有二:一是世间事千姿百态,古人今人一样,纵使眼力极好,也难免看走眼的时候;二是大凡历史,总都是人编写的,人生在世,对人对事自有各人的立场,观点,要想做到绝对的客观,准确,实在是不容易。
首先说第一点:“看”之误。对此,我想就近讲一件事:昨天晚饭后,有个熟人找我“切磋”象棋,他来到我家时,我们两口子都走了。按门铃总不见开,熟人便向邻居打听我的去向,问邻居甲,邻居甲说我上后面公园爬山去了,问邻居乙,邻居乙说我到前面广场散步去了。象我这样的平头百姓,每天也就是吃喝拉撒睡萝卜白菜鸡毛蒜皮,我去了那里或者没去那里都无关紧要。可如果我是个什么大人物,而围绕着我昨晚又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那日后历史又该怎么记载呢?是说我上公园爬山了还是说我
去广场散步了呢?事实上,这两种说法都错了,真正的“历史”是:昨天晚饭后,我去城市北边新迁过去的市政府所在的那条灯火辉煌而行人稀少的空旷大街上走了一个来回!说罢蝼蚁般的我,再说一个大人物:秦始皇。在中国历史上,秦始皇堪称两千年大一统的中华帝国的象征和代言人,其知名度应该在乾隆之上。如此重要的历史人物,其生父到如今还是个谜。据史料记载,秦始皇生于战国时赵国首都邯郸。父亲子异,母亲赵姬,但他俩结合时中间夹着个第三者吕不韦,弄得我国最为著名的历史学家司马迁都一头雾水,不好怎么记载这事,一边在《史记*秦始皇本纪》里说秦始皇是秦庄襄王子异的儿子,一边又在《史记*吕不韦列传》中说赵姬嫁给子异前曾与吕不韦同居,而且有了身孕,意即秦始皇生父为吕不韦。司马迁把这两种可能都记叙下来,当然是为了对历史负责。这要碰上子异和吕不韦两个家族的后裔,还不都争着把秦始皇往自己家谱里面写!对于我们这些没有多少历史文化修养的老百姓来说,可能就会想当然看到了《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就说秦始皇是子异的儿子,看到了《史记*吕不韦列传》的就说秦始皇是吕不韦的儿子。此事历史学家们争论了几千年至今尚无定论。其实哪里争得清?依我看来,
纵使回到两前多年前的秦朝,亲自找到赵姬,吕不韦,子异三个当事人调查,也未必就能闹个水落石出。就象昨晚本人的去处,过去若干日子后,别人要是问起,恐怕我自己都会记不清!如此看来,对于历史上某些人和事,再认真也是枉然。
其次说第二点:写之惑。前面说过,我们现在听到,看到的历史,都是前人编的,写的。由于各自立场观点不同,对于同一个人或事,即使看准了闹清了,记叙下来也难免有差异。不说一百个人眼里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三,五个总还是有的。比如三国时代的关羽,据史料记载,也就是个武艺比较好的将领,比较重情义,但却没什么政治头脑,且骄矜傲慢,刚愎自用,屡屡破坏诸葛亮联吴抗曹的外交方针。对于他,魏国方面的学者考虑到他在华容道的表现,想必会着重记叙他的重情;吴国方面的学者则很可能重点纪录他的骄横自满。然而《三国志》的作者却明显可以看出他有些偏袒蜀国,于是我们便看到了一个武艺高强,大忠大义的关公。由于符合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经过他们及其御用文人的一再拔高抬举,到后来竟满地开花建起了关帝庙,顾名思义其地位竟与帝王等同。发展到如今,要说知名度,历史上不少皇帝也难望其项背(就此看来,历史又很象是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就如邻居家那四,五岁的女孩子,爸爸在时就跟她绑个马尾辫,妈妈回来了就为她扎两个羊角辫,后来两口子都出去打工,把她交给爷爷奶奶带,爷爷奶奶就什么辫子都不扎把她的头发剪短给她梳个“妇女头”)!如果说关羽离我们太远了的话,我们不妨说说当今人们大都经历过的事。比如半个多世纪前的土改,对于它的评价,被枪毙了的地主富农的子孙和分得了土地的贫雇农的后代就很难统一。这段历史将来写成什么样,完全在于笔(话语权)掌握在谁手里。又比如近年来的某些国企改制,那些借改制之机变国有资产为己有的权贵们当然是拍手叫好,他们叫好并不在于国企改制有利于经济转型促进了社会发展,而是因为他们从中捞到了大把的钞票自此当起了老板资本家;而我们这些工人对此却不是很满意,我们不满意并不是因为我们蓄意反对经济改革存心阻碍社会发展,而是因为我们无端地失去了企业的主人公地位甚至丢掉了工作,如果下岗后一时不能再就业还可能被人家不无歧视地归入社会闲杂人员之列!对于这样的改制的评判,今后就看是谁说话算数了!(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说到这里,我忽然想起了近旁公园里一个名为“云姑亭”的人造景点,亭前那牌子上写有云姑的简历,说她姓夏,是本市温汤镇夏家坊人,由于才貌双全,南宋年间被选美进宫,后被册封为南宋孝宗皇帝的第二任皇后,史称夏娘娘。温汤夏家坊与云姑亭所在的这个草木茂盛的小山包远隔几十里且风马牛不相及,把云姑亭建在这里,无疑是为了给这新开辟的公园增设一个“文化景观”,这虽然有些无中生有,但对于当今的我们来说,也还是能够接受和理解,不过以后的人可就难说了。试想经过N个世纪的时事变幻沧海桑田之后,温汤因为地下热水枯竭更名凉汤,夏家坊由于人口迁移改称冬家访,有关云姑亭由来的真实文字记载又因为战乱或是别的什么原因没了踪影,而云姑亭及其亭前那介绍云姑的牌子偏偏还斑驳颓败在这山包上,那时的史学家还不围着这公园四处寻找夏姓人家?找到的夏姓人家中,偏巧有个一头白发满口没牙但却特别喜欢吹牛爱往自家祖先脸上贴金的老头,于是史学家便听到那老头忆起多少代之前他那遥远而貌若天仙的姑奶奶云姑当年是如何在这山上砍柴打草,在山脚下那池塘里捶衣择菜。。。于是就有了有关云姑的新的“历史”。
关于云姑亭所在的这个小山包的历史,如果让我来写,我就会这么说:200*年,此处曾发现过一具遭人暗杀的无名裸体男尸,死者生年,籍贯不详,案件至今未破,凶手逍遥法外;19**年的一个春光明媚的上午,当时尚不满二十岁的笔者在这里的一棵油茶树兜下解过一次大便,为此有意破坏了两张大小不一的蜘蛛网,无意踩死了五十到一百只黑身子红头蚂蚁。。。。
我敢说,我说的这一切全是真的。
可我说的这些谁信啊?别说是后人,就是现在的你也不愿相信,客气的“嗤”地送我一声讥笑,不客气的张嘴就骂:胡说八道,精神病!
常听人说还历史以本来面目,这话说来容易,可做起来又是何其艰难!
对于历史上的某些人和事,戏说也罢!
本文标题:
权力的游戏历史与传说-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学说历史 ,三权分立-分权目的 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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