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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你-高通反击联发科:我们不需要十核

发布时间:2018-03-28 所属栏目:心闻快报

一 : 高通反击联发科:我们不需要十核

智能手机处理器在过去几年打响了“核战”,从单核到双核到四核再到八核,联发科今年甚至推出了十核处理器Helio X20。

Qualcomm(美国高通公司)是“核战”的苦主,不情愿的跟着联发科的脚步,从一再抨击八核无用,到推出八核处理器,为迎合市场需求而“打脸”。毕竟,消费者已经被教育出了这样一个概念:“核越多手机性能越好”,终端厂商也乐于采用这种傻瓜式的营销方式,促使芯片厂商不断升级CPU的核数。

今年联发科要推出十核处理器消息出现后不久,市场也传出了Qualcomm要跟进,也推出十核处理器。不过,Qualcomm似乎决定就此打住。最新推出的旗舰处理器骁龙820“仅仅”只有四核,Qualcomm希望以强悍的性能,解决这种“错误的”营销模式。

在昨日举行的2015 Qualcomm 3G/LTE峰会上,Qualcomm执行副总裁兼联席总裁Murthy Renduchintala博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核的数量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质量。内核的表现要从三个属性来看,一是单线程的基准测试,二是多线程的基准测试,三是达到相应的性能级别。骁龙820采用自主定制的微架构,此外,还搭配了Adreno 530的GPU、Spectra ISP、Hexagon 680 DSP,完全胜任智能手机工作所需的动力。

Qualcomm执行副总裁兼联席总裁Cristiano Amon则指出,Qualcomm的丰富经验在于怎么服务高端客户,另外关注终端用户到底需要什么。“我们的未来不需要十核,盲目地搞十核,而且CPU上没有任何定制的功能,都是简单的功能,无法给用户带来增强的用户体验”。

高通反击联发科:我们不需要十核

二 : 我多么需要你

【初识】

喜欢独行,独来独往。这是一种嗜好,也许是一种怪癖。

草率的婚姻早已经注定了最终的结局,注定了我和凯最终分道扬镳。在那一纸宣判的瞬间,我突然感到一种释然,这个痛苦而漫长的婚姻,这个虽不是烟硝弥漫但已经是心力交瘁的战争终于结束了。这个婚姻,早已经名存实亡,结婚十年,分居九年,彼此之间的隔阂与障碍犹如天上人间。

从此,我一[www.61k.com]直是一个人生活。在那个人出现之前,我也一直是一个人。除了上班,业余时间,我拼命地休闲,消遣,也许我在用表面的快乐和洒脱来掩盖内心的孤独与寂寞。

从那时起,在心理上,开始排斥的婚姻,也排斥着男性的关爱与示好。我从不奢望谁能再给我一份地老天荒。

喜欢十月,莫明的喜欢着每年的十月,每到这个季节,会想起那片海,记起那抹满眼的蔚蓝。更是因为曾经在这个季节,一个人悄然走进了我的视线里。

每年一定会去海边一次,只要清闲下来,无论哪个月份,都不在意。

那年的十月,乘机去青岛,同行的机舱里,他是最后一个登机的,却那么巧和的坐在了我的身边。他微笑着向我点了点头,我也微笑着点点头,以示礼貌。

一路相安无语。

我独自去了海边,此时的海边,依然静谧,少了夏季的嘈杂,海浪一排排的吹归来,浪花翻卷着心事,海风吹起我的飘逸的长发,我把脸庞沐浴在海风里,体会海的博大与深邃,我想我是喜欢这种感觉吧,那率真的洒脱,那飞扬的思绪,那忘我的空白,就是我一直追寻的一种境界吧!

等我在海边的沙滩上坐下来,有闲暇时间逡巡海的四周,却猛然发现,同行的那个男子也坐在不远处的沙滩上。他也发现了我,我们同时笑了。他问我,“就一个人?”我说“是”我问“你也一个人”他说“是”这时我才注意到他,穿着不是很讲究,长得不是很帅气,不知是眼睛还是眉毛,感觉不是很和谐。给我的的感觉这个人不是很善谈,甚至有点清高。

他问我是不是每年都会一个人看海,我说是,他说他也是。之后我们没有再说话,各自看自己的海。我们通过口音感觉到,原来我和他是来自同一个地方的人。

过了很久,海月光终于出现了,这是我期待已久的时刻。整个海像一个水晶体,熠熠闪光。心底的那份柔软轻轻地被翻起,我的泪已经流下来,浸湿了面颊。

沐浴着海月光,真想在这里沉睡,将内心所有的琐碎与繁杂埋在这深深地海域里,让我捡拾起我渴望的希望和梦想,温馨与执着,此时,谁人与共?此刻,谁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此时,谁能唱起心中童话的歌谣,时刻,谁能理解张爱玲的那句“因为懂得,所以慈悲”?

也许,在我一生中,一直渴望爱情,也一直在追求爱情,只是,尘世里,没有我想要的爱情。

我要回去了,在我起身的时刻他也正好起身,我们不约而同的笑了,他说:步行回去吗?我说“好”。

【那一抹旧时光】

我们就那样相识了,没有过多的言语,更多的是静默的时光,甚至只是默默的一路相伴而行。

第二天,上午,我又去了海边,没想到在那里,又遇到了他。

那一次,彼此说了很多,他说他叫柯,离过两次婚,第一次,老婆不喜欢自己,自己也不喜欢老婆,把房子给了老婆,于是离了婚。第二次和一个比自己小七岁的女子结了婚,两人因为分房假离婚,没想到那个女子不但真和自己离了婚,还把房子和存款都卷走了。他说这是他一生的耻辱,因为两次失败的婚姻,特别是第二次婚姻经历被同事和周围的朋友看不起,臭名远扬,人人喊打。

我说我叫玉儿,离婚三年了,我的老公是小学毕业,我大学分配到单位那年,他发疯了追我,自己也没恋爱过,被他的狂热打败,轻率的嫁了他。没想到他嗜赌如命,白天黑夜的不在家。我们结了婚之后不到一年就开始分居,我一间屋子,他另一间屋子,不同的房间好像彼此在两个不同世界里,他说他在我面前找不到优越感,但是他不同意离婚。一分就是九年。后来在我强烈的要求下,起诉了才离了婚。

我没有对柯做任何评价,我从来都是用自己的眼睛去认识一个人。他也没有再问有关我的其他事情。也许,这些与都与各自无关吧。

五天后,我们又一同回到了属于我们的城市,分别得时候,他留下来我的电话号码。

后来柯打了几次电话,再后来我们经常见面,他很关心我,关心我的一点一滴,起居生活,我感觉出他是准备爱我了,可是,我心里矛盾,我爱他吗?我爱他哪一点?爱的是他对自己的无微不至的关心吗?

早上,我还没起床,他送来了热乎乎的早点,上班时,他会嘱咐我路上小心,别闯红灯,中午在单位吃饭,他一定打电话要我少吃点,单位的不好吃,晚饭他来做可口的,我有一点不舒服,他急的像热锅上的蚂蚁,恨不得他为我代替,我深深地感受到了,他对我的是一颗火热而真诚的心。

我感动吗?感动,十年的婚姻,我是挫败的,更别说惺惺相惜。柯无论怎么样,对我是真挚的,是不求回报的。所以,有时我想,什么是爱情?难道爱就是这琐琐碎碎,就是这饮食起居吗?

可是我发现,自己也逐渐的对他感情上有了一种依赖。习惯了他的问候,习惯了他的体贴,习惯了他的细致入微。难道爱就是一种习惯吗?

但是,我就这样轻轻的享受着这份宁静与温暖,自私而又专制的享受着他带给我的这份温情,我从不说爱他,他也不说爱我。

【遇见我,是个劫数】

有一次路上遇到一个相面的老人,追着我说姑娘,给你算一挂吧!我从来不相信这些,那个老人执意要说,我只得停下说“好吧”。他说你离婚了,你现在没结婚。我有些诧异。随后他又问有男朋友吗?我说有,他说要不要算一卦你们的婚姻。我说算了吧,他说卜一卦也无妨,只要说出他的生辰。

我说了,之后那个老人掐算了一下说,姑娘,这段婚姻千万不能成,如果强行在一起,会有人命的。

之后我转头就走了,不再相信那些骗人的把戏,我想相面的老人无非是为了让我掏钱免灾。

后来我和柯说过算命这件事,他说不相信,不管是不是真的,他都想试一试。他不相信命运,他说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日子还是如水一般悄然无息平静地走下去。一切,不是梦,一切,都是希望。我的日子虽然不是色彩斑斓,但是在平静中仿佛有了小小的寄托。

那一天晚上有一个中学同学聚会,本不想去的,可是好几个同学打电话,我也不再好推辞,就去了。

同学们都好久不见了,热情都很高涨。居然几个女同学也喝了白酒。我不胜酒力,喝的果汁,几个同学过来一起敬酒,偏要我喝杯酒,最后盛情难却,喝了一杯啤酒,哪知道这一杯不要紧,其他同学也开始起哄,连续喝了好几杯。

后来,我记得,我的同学兼老乡名叫胡兵的坐到了我旁边的椅子上,同学们都在叙着过去往事,胡兵忽然问我:听说你在和柯交往。我惊诧,问胡兵,你认识他?胡兵说,咱是老乡,我才和你说这些,我的同事认识柯,他说柯可能不是对你真心好,他可能外面还有人。

我的头当时就嗡了一声,后面是怎么继续的我已经没有了心情,我迷迷糊糊又喝了一些酒,之后打车回家,在路上就给柯打电话,我问他为什么对我三心二意,为什么有我还要再找别的女人?

柯否定,强调说我对你是真心的,苍天发誓从没有过三心二意。我没了理智一样在电话里叫嚣,叫他以后永远不要再见我。柯说“如果你不信我,我情愿去死!我依然疯了一样喊:永远不要再见我!!!他说:“我马上就到,我在开车。”

再后来电话那头不说话了,我迷迷糊糊中睡着了。

第二天清晨四点,我被电话惊醒,电话那头是胡兵,他说:柯在路上出了车祸,当时就死了。

我的电话掉在了地方,我的大脑毫无意识,我理不清头绪,是怎么回事?昨晚?喝醉?争吵?开车?车祸?

柯,你在哪儿?你在哪儿?难道这是真的吗?

请你在我面前出现,请你告诉我,这这只是一个玩笑。

然而,所有的人和所有的现实都在告诉我,柯真的不在了。

柯真的永远没有再来见我!

我忽然想起那个算命的先生的预言,难道这是巧合吗?还是我和他的命运在冥冥中早已经注定,柯遇见我,就是一个劫数吗。

如果是这样,我宁愿他一辈子不要遇见我。

【我多么需要你】

一场邂逅,一场相知,终于尘埃落定。

十月的心,在深秋里已经寒冷。一只漂泊的鸟儿,在草苇深处仓惶低飞,掩饰着那份无奈绝望。

我的泪在这场生死浩劫中已经流尽,我的心在这次无法挽回的感情中已经死去。其实,我的心,已经随着柯的远去而死去了。

在柯走后的半个月的时间,我夜夜不眠,我想他,想他对我的好,想他给我的温暖,我才知道,这一生,他是最爱我的人。我也才终于明白,我已经无可救药的爱上了他。

柯,你知道吗?我多想你,你知道吗?我多想你能回来,只要你能在我身边,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我都愿意!你留下我一个人,让我怎么活?你能听到我的心声,我的呼唤吗?我是多么的需要你,你知道吗?

突然有一天我发现,短短十几天,我的头发,几乎全白了,不剩几根黑发了。一下子,我老了,我年轻而又洒脱的容颜已在风尘中变得饱经沧桑。

我终于知道,柯用这样的方式证明了他对我的真爱,与此同时也得到了我一生的刻骨的爱情。

这一生,我再也走不出柯为我种下的蛊,我会独守一盏青灯,为他在天之灵默然祈祷,我会用我一生的追随,忏悔我无法原谅的过错。

柯,等着我,终会有一天,我会和你相聚,与你相守相依,不离不弃。

文/雨儿的世界 QQ:389388492

三 : 我们需要“物业管理法”吗?

我们需要“物业管理法”吗?

□陈凤山

【说明:本文发表于《现代物业》(2013年第6期下旬刊),原题《“物业管理法”,还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法”——从一则新闻说起,兼论未来立法的基本分歧》。发表时改为现题。】

2012年末季,有媒体援引来自新华社的消息,“针对物业管理混乱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在当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议案予以关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立法建议,相关报告26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所提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该部将适时提出将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2月17日,《法制日报》刊发题为《住建部将适时建议物业管理立法》的短新闻,内容与前述基本无异。

毫无疑问,提交“物业管理法”立法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指出的“目前物业管理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发,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不明确”,都是现实中屡见不鲜的实际问题。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商品房在城市社区中的比例逐年提高。物业管理之“乱”,不仅已经成为构筑在建筑物里的“毒瘤”,甚至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隐患。行政部门的维稳思路,业主群体的权利主张,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模糊利益攫取,司法的左右为难——物业管理的纷繁乱像,被归结于“责权利不明确”,似乎是触摸到了问题的根本。但是,如果把解决物业管理乱象的“抓手”,寄望于制定一部物业管理法,还必须回答一个问题——

我们准备好了么?

这里的“我们”,包括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物业管理行业,以及开发商,还有业主。

这里的“准备”,不仅指心态,更重要的是与“物业管理”立法有关的知识和技术。

按照政府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说法,物业管理在内地只有32年的历史。行业从无到有,法律也由简到繁。在这块已经实行了几十年公有制的土地上,生发出基于私人产权的不动产保有和管理制度,从任何一个角度看,都必定是中国社会一次触及文化和制度的艰难转型。而与此相关的立法,更是争议渐大。各方都在努力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将之纳入立法的“顶层设计”之中——物业管理行业已经形成某种程度的“一致行动”,寻求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对业主的行政管制约束(监督、管理),解决企业营业收入和行业发展的困难。这是物业管理行业自觉开展的“行业自救”行动中极为重要的步骤。

对于业主而言,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推动立法的行动,虽然步调散乱但从未停止过。2005年12月,北京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进行违法审查。2006年4月,广州的12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集体聘请法律专家,历时5个多月草拟了一份《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业主建议稿),递交给广东省人大建议立法。2007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聘请法律界人士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法(公民建议稿)》通过网络向全国征集意见,准备提交立法机关参考。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确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但《物权法》第六章不仅没有在“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这个基本性质上,明确行使“区分所有权”实际就是在关于使用、维护行为的共同约定并遵守共同约定,反而在“专有权”物和“共有权”物之外,设置了既非专有又非共有的模糊之物——车位、车库、会所等,其所有权属性模糊而非明确“明确物的归属”,必然引发利益纷争进一步蔓延激化。同时,因《物权法》出台而作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也没有修正《条例》与《物权法》在法律体系和话语逻辑上的冲突,仅是做出部分语词和条款的统一。

目前,关于立法问题的最大争议是:是立足于物业服务企业所从事业务的单独立法,推出“物业管理法”;还是基于《物权法》的基本性质,推出一部“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法”。物业管理行业和部分行政部门的立场倾向于前者;部分学者和民间人士倾向于后者,基本上反映了业主的立场。同时,有部分基于业主立场的民间人士倾向于仿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形式,推出一部《业主自治法》或《业主组织法》。

一、《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貌合神离

迄今为止,尚未有人对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立法进程做出清晰全面的梳理。这里的“立法进程”并不仅限于国家层面的“一部半”:一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第六章;还包括30多年间各地先后出现的几百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从对物业管理的行为、后果的实际效果看,在讨论“立法进程”时,必须关注到包括住建部等国务院主管机关以及各地行政部门发布过的数以万计的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贯穿在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立法”和“修法”行动中,基于权力的惯性,与地方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规章交织在一起,枝枝蔓蔓地生长起来,形成一个纷繁复杂浑然不觉的伞状“迷宫”——伞尖上是《物权法》第六章,貌似统纳所有而且居于顶端,实际应用起来则用途不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构成了制度之伞的手柄和伞骨,决定着物业管理制度的尺幅和张力;其他诸多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织成为物业管理抵挡风雨的伞面和缝缀伞面、伞骨的针线。

如果把历史回顾的目光延伸至住房制度改革,可以发现建立在实用主义上的“解决困境”是政策制定和立法行动的一个基本逻辑原点。当然,具体到物业管理,泛化的立法行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还体现出权力部门试图“规范行为”的初衷。《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先后有两篇文章对这一立法行动做出了“官方说明”:《中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解读〈物业管理条例〉》(陈伟),《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情况的说明》(谢家瑾,2003)。两文均指出,《物业管理条例》,确立了七项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公约制度、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而从《条例》颁布以来的十年历史来看,这七项制度均未能充分解决其原本想解决的问题。以“业主大会”为例,除去个别省市允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分别刻章,以及温州市“业主大会法人化”社改试验外,业主大会的身份、定位、功能均模糊不清。甚至业主大会本身是否可以被诉和应诉,都是个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让《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变得有些尴尬。与此同时,新的基本制度还在渐进萌生。如,物业费公示制度已经在一些省市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实施。但其遭遇到来自物业服务行业和业主两方面的质疑:物业公司认为侵害自己的权利;业主认为公示账目不明不白。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不仅仅是前述七项,还应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和“一体化物业管理”制度。而这两项制度对物业管理的影响,远比前述七项更为深刻,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今物业管理的基本特征。如果以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眼光审视,物业管理陷入困境的的主要“麻烦”即源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和一体化物业管理制度。在讨论“物业管理”问题时,也只有将前期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实现后的物业管理区别看待,才能深入到物业管理的制度设计的底层探究困境之症结——“业主自治的实现”。

业主自治,通常指:业主自主制定《管理规约》,建立并选举管理机构,自主决定物业管理的模式、价格等。在这一阶段,业主的知情权、决定权和撤销权,都可以得到基本的保障。而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的知情权、决定权和撤销权等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共同管理权,基本难以实现。而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也由于前期物业管理而成为空中楼阁。当然,《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第六章所确立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间,法理上的冲突和现实中对业主的共有权、成员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影响,从司法案例、行为分析等各方面深入分析和总结,会更为清晰,也可以对将来的立法技术的取舍提供依据。

按照中国社会里人们的习惯心理,在法庭之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不做细致区分的。在普遍的社会层面上,无论对于规则的制定者,还是承受者,皆是如此。从这个角度看,自32年前“物业管理”在深圳出现开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立法进程便如脱缰野马,在一片不知边际也不见尽头的处女地上奔跑着。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2007年《物权法》颁布,都曾被寄予解决“难题”的厚望。但时至今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孤独的书写于《物权法》第六章里;各省市和地方越来越密集的物业管理立法,体例、逻辑和技术都难以超越《物业管理条例》建立的话语体系;行政部门出台各类规范性文件,更是处处彰显出行政干预和行业强势主导的特征——立法,并没有如当时人们所期待的那样解决问题;反而,问题似乎越解决越多,批评也随之越来越多。

二、物业管理“困境”是行业问题还是社会问题

就物业管理的现状本身而言,无论是“难题”、“困境”,甚至是“毒瘤”,诸如此类的主观的立场表达或力图客观的现象描述,其实质都是试图概括化地指出一个事实——现实出现了短期难以克服的问题。无可争辩的是,这是相关各方都正在面对并努力解决的一个“真问题”。但必须正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问题本身不能得到清晰地描述和归纳、分析,则解决问题的手段也必然无法如“奥卡姆剃刀”那般锋利,反而会如层出不穷的政府文件一般不断引发新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回到物业管理的困境本身,就问题的类别和来源做出梳理,应该是讨论相关立法问题的必然的逻辑原点。

问题分析,视角各异,本文认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问题”大致可以区分为四大类型:社会性的、社区性的、行业性的,以及其他难以归入前述三类的。简述如下:

1.社会层面:“应当”的规定于成立业主大会的巨大社会成本

从社会层面看,因物业管理困境引发的宏观性的社会问题集中于两点:其一,是社会成本加重;其二,是政府信用下降。

在讨论物业管理问题时,前期物业管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目前的普遍现实而言,任何一个区分所有建筑物为主体的建筑区划(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话语体系,称为“物业管理区域”),要实现从“前期物业管理”到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的转变,基本上都会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尤其是在城市商品房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最终确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令每一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初始管理状态,都会从没有共有人团体(业主大会)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始。从可以公开取得的资料看,除去上海、天津等地业主大会成立比例相对较高,全国各地商品房社区业主大会的成立比例基本上不高于20%。分割销售的写字楼、商铺等以出租为主的建筑物,成立业主大会的比例相对更低。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虽然其中出现了“应当”的字样,但从住建部到各地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实施上看,此处“应当”的基本指向是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过程“必须”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在实践过程中,如果业主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基本不会出现政府部门主动指导业主开始筹备业主大会的可能。业主大会的设立,必须经由业主“自发自为”的发起筹备——基本上,这种自发自为的筹备行为都是由于“维权”事件触发的——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导致业主共有人团体的成立比例普遍偏低的现实状况,还直接导致业主大会成立艰难和成立后治理秩序的质量难以提高两个恶果。由此,物业管理的困境问题超越了行业和社区进而成为社会问题。

所谓物业管理困境所导致的社会成本加重问题,是相对于理想化的物业管理状态而言的。暂且不去考虑《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所涉及的“只有一个业主”的情况,仅以《条例》所设计的“业主自治结合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而论:业主共有人团体作为市场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场乙方,通过自由竞争形成优胜劣汰和自由竞价的市场机制,形成尊重私有产权和契约合意的市场伦理。然而,这种理想状态在前期物业管理作为物业管理起始状态的制度设计里,基本不可实现。现实情况是,业主大会的筹备行动往往因“维权事件”而触发,维权对象通常是开发商或开发商聘用的前期物业公司;而作为开发商的受托人——前期物业公司不仅控制着所有资源,还天然拥有着“在场”的优势地位。为了确保自己的控制权并由此继续赚取利润,它们不可能坐视自己和自己的委托人成为维权对象而无动于衷,这就加剧了筹备业主大会的难度。

前期物业管理可以视为一种开发商委托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主导的治理秩序。业主自治后业主共有人团体(业主大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实现管理权交接,可以视为业主团体主导的治理秩序。前后两种治理秩序的转换,至少需要完成两项工作——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这两个过程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较长跨度的时间。大西洋新城曾是北京市望京一带的模范小区。

2000年,大西洋新城一期建成,此后共开发了七期。这里是北京市第二批商品房、望京地区首批高档住宅区。入住之后,尽管业主们需要缴纳每平方米3.3元的物业费,但一直被停车难、管理混乱等问题困扰着。2001年,北京大西洋新城小区业主第一次“提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2003年有过一次轰动一时但最终失败的筹备行动。2005年,筹备行动再次失败。2011年,第三次筹备业主大会才得以成功。但直到2013年5月,业主大会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仍然没有完全接管小区。

根据北京市住建委的数据,截止到2011年8月份,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超过3600个,业主大会数量840个,成立比例仅为23.3%。中国人民大学和谐社区发展中心更早前的一项专题调研也显示,北京市只有20%多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其中仅5%比较“活跃”。与此同时,因为物业管理导致的纠纷和诉讼成倍上升。“截至2011年6月,北京市共调解物业管理纠纷26976件,调解成功19915件。另一个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全年共受理物业管理纠纷类案件比去年增加了两倍,达到了1377起”(引自《社区觉醒》,经济观察报,2012年5月26日)。

仅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为例,筹备行动所需要产生的社会成本包括:征集5%—20%(各地并不一致)的筹备申请签名所需要的人力和时间;向政府部门递交筹备申请并进行沟通的人力;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并开展工作(不幸运的话,还需要克服各种阻力)的人力;成立业主大会表决时所需要投入的收发表决票和计票的人力;备案、刻章需要的人力。前述这些需要投入的人力,以及物料,在一切都“进展顺利”时,通常需要上百人次、几千小时的志愿者、开发商和政府人员的工作。而不顺利时,则可能需要更多的人力、时间的投入;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发生“意外的”的成本投入——常见的包括信访、行政复议、诉讼。有时候,业主甚至会挨打受伤、付出生命代价(如西安市万强艺术家小区)。如果把自“物业管理”第一次在深圳出现至今的30多年间,全国所有小区因筹备业主大会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而投入的人力、物料折算为货币——可以按照参与筹备的人次和小时数,参照政府公布的当时当地的社会人均收入计算——必然会是一个惊人的数据。而这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投入,包括人力、物料的投入、行政成本的发生以及司法资源的占用,则是从前期物业管理到业主自治的治理秩序转换所发生的制度成本。事实上,这个制度成本,还没计算因物业管理品质下降导致的业主的商品房价格损失。

物业管理困境引发的政府信用下降,与其所耗费的巨大社会成本相比更值得警惕。这种信用下降,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均有体现。

长期以来,国内的物业管理理论一直在试图围绕物业服务行业来建构话语体系。但是,当这种建立在行业话语逻辑上的理论及其实践,通过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变为法律意志的时候,便导致了《条例》与《物权法》所确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在冲突。比如,“一体化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体现为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虽然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一般也认为《物权法》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上位法,但由于《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并未修正,因此造成《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形同虚设——“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迄今为止,国务院和各省市出台的物业管理法规、文件等,基本上还是以《物业管理条例》建立的一体化物业管理制度为母本。业主自行管理和业主聘用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权利,在《物权法》以外的法规、文件中,无法看到更为具体的操作机制。比如,无论是“指导规则”还是“示范文本”,都以“一体化物业管理”作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政府部门彼此间的关系和行动基本模式,缺乏对业主自行管理或聘用其他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上的选择性,做出具体的制度性指引。

更为值得警惕的是,这种通过法规和文件不断强化的物业管理话语体系,深刻影响甚至塑造了社会各方对业主权利和物业服务行业的市场作用、地位的理解,削弱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自主权利和主体地位。反之,当业主试图以《物权法》作为权利主张的凭藉时,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物业管理行业,基本上会以《物业管理条例》及其话语体系之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业主的权利主张提出质疑甚至反对。此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之间在立法理论上的矛盾,就在社会生活中被呈现出来。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因此,尽管民间对《物业管理条例》及以《条例》为话语母本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批评之声始终存在,但其与《物权法》的诸多冲突一直无法得到纠正。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的司法体系是大陆法系,这种矛盾冲突也无法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平衡和化解。

物业管理困境和矛盾经过三十年的积聚,成为社会性的问题。但困境的产生和矛盾的爆发,在居住小区中尤为突出。换言之,社会性的物业管理问题,是通过每个社区中具体的矛盾而呈现和累积的。分析物业管理引发的社会性问题,可以引起立法部门和社会各界认识到现有物业管理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对物业管理问题在社区层面上的具体表现,则可能为将来的立法行动在体例、技术和基本逻辑上提供方向上的选择性。

2.社区层面:用哪种视角看待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互不信任

在城市商品房社区中,业主群体和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深刻地体会到彼此间深陷困境,这种困境也导致了业主群体和物业管理行业间彼此的不信任。同时,由物业纠纷导致的社会主体间的冲突也已经引起包括媒体、政府、法院各方的关注。近年来,社会学领域对社区中业主自治行动和物业管理困境多有关注,对业主自治行动和物业管理困境的研究已经形成社会学领域的学术热点。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于物权法范畴,而物权法在国内的民商法研究中始终不太热门。这种研究现状也使得社会各界虽然普遍认同困境的具体表现,但对于困境的根源和发生机理有着各自不同的解释。

简单而言,在居住小区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问题”大致包括以下类别:

1、城市住宅区业主对物业服务普遍不满(有开发商的因素,但由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存在,导致业主将二者混淆);

2、业主知情权受到阻碍;

3、业主大会筹备门槛高、难度大,困难重重;

4、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难上加难;

5、车位、会所、架空层等共有部分界定不清,导致纠纷不断;

6、业主大会无法登记注册,以及业委会备案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业主的主体地位在法律和实务上均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最为突出的是,物权法所确立的自行管理方式很难操作;

7、同样的,由于业主大会没有实现法人登记,业主共同管理权中的财务管理无法充分实现;酬金制委托管理下,免税问题全国无法统一实现。

8、建筑物档案缺失问题;

9、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持续维护问题。

前述九类问题并没有穷尽物业管理的所有矛盾,仅仅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部分。其中一些矛盾的深层根源,并非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而是房地产业凭借其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拥有强势的政策及立法博弈中的话语权。最为突出的,就是地下空间权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地下车库的权属之争,以及会所的权属之争。如果不能将开发商和业主置于宪法和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位置,现有的物业管理问题所隐含的一些深层矛盾是无可化解的。

3.行业层面: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能算作“物业管理市场”?

近些年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行业日益感受到物业管理问题带来的经营压力,尤其是物业费欠费问题和“调价难”问题。这两个问题至少在表面上已经成为物业管理困境的两大难题,并引发了“行业自救”的呼吁。但实际上,物业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并不仅限于此,其他还有:从业人员薪水偏低、人才匮乏问题,以及从事保安、保洁等低端物业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保制度不能充分实现问题。事实上,物业服务企业在给保安、保洁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奉行“克扣”的潜规则。这令物业服务行业在某种程度上蒙上依靠非正当经营手段维持运营和赢利的阴影。而在行业人士看来,这个阴影要归结于社会对物业服务行业的重视不够,政府支持力度不足,乃至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理解、不宽容,和不积极缴费和不主动上调物业费。

虽然物业服务行业人士基于自身遇到的困境,把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归于弱势群体,但这种说法并不能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从物业服务行业对待政府干预的态度上,可以看出其自身定位的纠结:一方面,在企业自身的经营上,行业人士对政府的干预行为不满;另一方面,在行业遇到经营困难时,又寄望于政府从价格机制、行业地位上给予保障。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相对于政府来说,物业服务行业处于弱势地位。但相对于业主(物业服务市场的甲方)来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前期物业管理——由于包干制还被普遍采用,物业服务企业又处于强势地位。

换个角度来看待物业管理的困境,就可以发现: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物业管理话语体系将一个业主独自拥有建筑物全部产权和业主区分共有建筑物这两种所有权形式同归于物业管理的范畴,没有基于所有权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而加以区分,导致物业服务行业在分析物业管理困境时,无法找到恰当的理论支点。仔细分析即可发现:

1.基于《物业管理条例》建立的物业管理制度,所有的建筑物都必须从“前期物业管理”开始其物业管理行为;

2.单一业主独自拥有建筑物全部产权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前期物业管理到物业管理的治理秩序转变;

3.除去上海、天津等城市,全国各地实现了(或实现过)前期物业管理到物业管理的治理秩序转变的商品房社区,基本在20%左右;

4.物业管理困境主要发生于没有实现前期物业管理到物业管理的治理秩序转变的商品房社区,或发生于这个转变的过程之中(如筹备业主大会,或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当然,还必须承认,由于业主普遍缺乏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和业主自治的权利意识及能力,导致部分商品房社区在建立起业主大会后,治理秩序的转变和完善也遇到诸多困难——如业委会贪腐等。

基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值得重视:

一、没有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到物业管理的治理秩序转变,其实还没有建立起物业管理的市场机制。换言之,在80%的商品房社区以及分割销售的写字楼、商住楼里,还不存在物业管理市场。

二、由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存在,加之包干制与之相结合,压抑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自身权利的认知空间和实践机会。因此,物业管理困境究竟是市场问题、法治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答案也就不言自明了。

现有的业主大会制度下,物业服务企业还陷入一个两难境地:成立业主大会有助于理顺物业管理市场的甲乙方关系,这样可以合法合理地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定价的机制,以解决物业费多年不涨难以覆盖经营成本的企业困境;成立业主大会后,业主会追究企业“原罪”,要求清偿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被占用的“经营收益”——在业主看来,这些经营性收益是通过经营共有部位所得,理应属于共有部位的孳息。获得新的生机,还是被追究原罪,物业服务企业该何去何从?同样,在酬金制的问题上,物业服务企业也面临这个两难选择——酬金制可以保证经营利润,但要公开物业管理成本;而公开物业管理成本,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经营秘密”也要随之大白于天下。

总而言之,如何看待物业管理困境,将决定着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走出行业性的经营困境。

4.其他无法归类的的问题

有一些物业管理问题,还难以归入前述社会性、社区性和行业性三类,可以称之为其他类。比如,各地的物业管理立法思想和技术不统一,包括物业管理等基本定义不一致;行政部门超越法律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问题;分割销售的商铺或摊位的业主共同管理权问题;分割销售的写字楼或商住楼的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也将决定着未来立法解决物业管理困境时的方向、技术,以及具体条款的设定和取舍。

三、未来立法的分歧,以及解决问题的策略建议

还在2000年,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期间,就有部分人大代表分别起初了三项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议案,其中一项提议为制定《物业法》,两项为制定《物业管理法》。当时,部分提案代表认为:物业的生产与消费,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支柱作用;取消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将物业生产与消费纳入良性循环轨道,盘活国家这一最大的群体资产,是搞活经济的重要手段;由于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就难免缺乏依据,造成混乱局面,严重制约和干扰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为此,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物业法”。(《人民日报》网络版,“人大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专题,《关于制定物业法的议案》)。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人大代表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建议的重心已经转向解决“物业管理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发,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不明确”的问题。

在关于物业管理困境与立法的民间讨论中,关于如何通过法律规制物业管理,始终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是否需要一部专门的“物业管理法”。

如前所述,如今引发讨论的很多物业管理困境诸多现象,其实质是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发育不完善所导致的。而法律本身无法解决市场的发育问题。市场问题交付市场解决,而无需就市场关系本身立法。因为市场关系本身有《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可以调整。换言之,如何通过法律的制定,更充分地保障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的市场主体地位。在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物业管理法立法议案时也指出,存在“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不明确”的问题,应该加以立法解决。而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责权利的边界,并非可以通过制定物业管理法解决的。在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直接的诸多争议,只能通过修订制定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门法律,并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中相关条款,加以实现。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诸多纠纷,则完全可以通过落实《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来实现定纷止争。

诚如西谚所言,“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物业管理困境中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整的,应当通过市场自身的完善去实现。只有那些无法通过市场调整的,才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制。比如,《物权法》中关于车库和会所所有权的规定,采用“约定法”。而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市场地位严重不对等,根本无法通过约定来公平、公正地确立带有公共用途的车库、会所等设施设备和建筑物的所有权。

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和解释当今的物业管理困境,如果不能在更高的法学层面和更基础的实务层面均取得共识,则即使强行立法规制,也必然如2003年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和2007年颁布《物权法》一样,期待总会落空,社会还是纠纷不断。

与十二年前相比,这次关于物业管理法立法建议的新闻报道中,透出一个信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提出将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建议”。这个信号值得警惕和担忧。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条例》草案就曾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但是,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依然对《条例》的制定和出台表示出诸多期待和赞美。然而,十年来物业所遭遇到的诸多困境,已然说明《条例》所确立的物业管理话语体系本身在市场面前是存在隐患的,甚至是失败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制定法律,需要充分而严谨的论证。如果希望通过立法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建议立法部门应该从现在开始就做好充分的研究和准备,包括:

1.梳理现有问题,并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

2.组织各个细分问题所涉及的专门学科的学者和社会人士,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3.组织与物业管理问题相关的各种案例的系统分析。

4.组织国外的相关研究的引介和法律的翻译。

当然,无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业主群体本身也应该积极的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实现。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注】:“区分所有建筑物”,指以区分所有权为基础,由两个以上业主各自购买专有部分并对附属设施设备等共有部分拥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建筑物或一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表述在我国立法中只出现一次,即《物权法》第六章的标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提及。在一些学术性或专业文章中,也有使用“区分所有建筑物”这个表述的。如《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规约》(陈华彬,《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管理之研究》(龚平,硕士论文,《复旦大学,2009年),《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问题探讨》(周云,中外民商裁判网,),《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侵权案例分析》(蔡婷,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官网,http://hnl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98),等。


我们需要“物业管理法”吗?

四 : 世界越快,反而我们需要更慢

卷入工作的漩涡,是你太贪心吗?



朋友D跟我一样都是心理工作者,每次碰面我们总有聊不完的话题。上周到高雄,我与D碰面,D显得很疲惫,他的脸告诉我:累了。D跟我说,这几个礼拜他的工作排得很满,压力大到失眠,甚至有时连呼吸都困难。



听到D这么说,我很心疼,很能感同身受。我跟D说:“我们做心理工作的,其实很耗心力,无法密集接太多个案,尤其到了中年,不再年轻,体力也不如以前,我工作一久,胸口就会闷。”我跟D都在做自己喜欢的事,都很热爱我们的工作,但绝对不是工作狂,我们更爱生活。但有时候,还是会一不小心,工作就排多了,我们真的不是故意的。



在餐桌上,我们一起检讨着为什么“停不下”的原因。D反思着说:“一来因为我们贪心,想做的事太多,二来邀约的单位很热情,我们不忍心拒绝,所以一不小心就排得满满的。”我附和着:“真的,有时工作好像漩涡一样,一下子就被卷进去,出不来。”所以,真的要清醒觉察,小心做选择,适当的割舍是必要的。我们得到了最后的结论。



话峰一转,D突然说:“我已经在排明年的时间了,我把休息、旅游的时间都先空下来,计划每周只排两个工作天。”



“我也是耶。我计划明年工作减少一半,我想安排更多的时间到大自然走走、运动、书写,让生活有更多的留白。”说到这里,我跟D的眼睛突然都亮起来。不约而同地,我们明年都想过“减法的生活”。我们决定要慢下来,好好过生活,好好照顾自己。



隔天早上离开D家时,我的心温暖又满足。跟D挥手道别之际,我突然意识到:对,这就是我要的生活。除了工作,我的生活里还需要友谊、需要有人可以谈心、需要独处发呆、需要漫步在清风明月里的悠闲。其实,我现在的生活没什么不好,只是如果可以再少一点,再慢一点,我想一定会更开心,更健康。



在快速中,我们不仅失去了风景,也失去了温度



抬头望着天上一朵如花的白云,我顿时想起了金城武最近的广告:“世界越快,心则慢”。这是逆向思考,很有反思性的广告。是的,我们总是被这个世界不停追赶着,手机不断推陈布新,从3G到4G,我们永远追赶不上,这世界让我们对“快”上了瘾,什么都要快——上网速度要快、坐车要快、做事要快、连吃饭说话都要快。



在快速中,有些东西,不见了。你没发现吗?



一直在赶路,你闻不到空气里七里香的花香,更看不到湛蓝天空里的朵朵白云。我们的心,很久没像天空那般清澈了。一直低头划手机的你,也许没发现你的孩子今天没去上学;当然,你的老婆换了款新发型,你或许也不知道,对不对?



虽然高铁迅速便利,但如果是旅行,我宁愿选择搭乘火车或骑机车,甚至徒步。因为,慢,才能看见风景。快速,不止让我们失去风景,同时也让我们失去了温度。

本文标题:我们需要你-高通反击联发科:我们不需要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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