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关于对刑事退赔判决的执行问题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实务疑难法律问题解答(讨论稿,未成文)
——关于对刑事退赔判决的执行问题
(课题承办人:黄奕新)
(黄奕新的博唠阁原创,http://blog.sina.com.cn/lawmanfz)
一、问题
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否正式立案受理?能否直接对实际占有赃款的第三人或者未经刑事判决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执行?
二、解答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定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判决,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关机关协助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关机关。第三人对执行不服而提出异议,认为刑事判决错误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与刑事判决无关的,执行法院应当视其异议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未经依法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执行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特定赃款赃物的依据。
如果其他人员涉嫌与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决,被害人请求对该犯罪嫌疑人追加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取得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后再行申请执行。
三、理由
(一)执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经向全省各级法院征集,刑事退赔判决的执行主要存在以下疑难法律问题:1、人民法院应否正式立案受理?2、如果责令退赔的特定款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执行法院能否直接对该第三人或者该特定款物执行?3、如果刑事判决未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能否裁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赃款赃物,而直接对占有该项财产的第三人执行?4、如果其他人员涉嫌与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决,执行法院能否直接对该犯罪嫌疑人执行?
(二)关于应否受理被害人执行申请的问题
从法律规定上看,我们认为,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此项申请有明确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不能就此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被告人承担退赔责任。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程序的保障,判决的权威最终需要落实于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就剥夺了被害人的救济权利,也使刑事退赔判决“打白条”。2、刑事退赔判决,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类似,都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申请执行,刑事退赔判决也无由不能申请执行。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这里,民诉法不是采用刑法上现成的“财产刑”的表述,而是另行表述为“财产部分”。根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我们可以认为,财产刑以外的其他含有财产内容的判决,比如退赔判决,亦应当包括在内。人民法院受理退赔判决执行申请,依法有据。4、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相反规定。“执行若干规定”第2条虽然没有明确列举刑事退赔判决,但这不能当然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予受理刑事退赔判决执行。因为,该条主要是立足当时的执行工作实际来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而且,该条最后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从司法实践中看,即使放开受理刑事退赔判决执行申请,也不会给当前执行工作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据统计,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在福建省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中,含有退赔判决的共3211件,而其中同时判决财产型或附带判决民事赔偿责任的有2391件占74%,二者相减,故单纯性刑事退赔判决仅820件。而同期福建省各级法院新收执行案件50854件(由于一些法院“以结代立”等不规范做法,实际新收执行案件数可能更多)。换言之,即使3211件刑事退赔判决全部即时受理执行,也仅占受理后的全部新收执行案件数54065件的5.94%以下。如果扣除本就应当依法受理的同时判决财产型或附带判决民事赔偿责任的2391件,上述比例将降到1.52%以下。执行工作显然不会受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况且,对于刑事退赔判决执行案件,如果罪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亦可依规定终结执行程序。
(三)关于能否直接追加执行第三人的问题
关于能否直接对实际占有赃款的第三人或者未经刑事判决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执行,这是刑事退赔判决执行有别于普通民事执行的比较特殊的问题,也是各地法院在办理刑事退赔判决执行案件中遇到的比较刺手的问题。我们认为,刑事审判最注重程序正义,最讲究证据充分。执行刑事退赔判决也应当更加严格地坚持“执行有据”原则,更加严格地遵循规范程序,防止以执行裁定代替刑事判决,越权解决刑事实体争议问题,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凡刑事判决有明确认定、有明确宣告的,依判决内容坚决执行;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未明确宣告的,必须要有其他的法律依据,否则应当考虑通过其他适当的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具体而言:
1、关于能否直接对实际占有赃款的第三人进行执行。我们认为,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的,执行法院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最常见的比如,犯罪分子通过手机短信,诈骗被害人将银行存款转账至银行卡内,该银行卡系在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名下。刑事判决如果明确认定上述事实,并且明确判令将在第三人银行卡内的特定款项退赔给被害人的,执行法院便可以依判决内容直接扣划该款项以退还被害人。这里,关键是要把握“两个明确”的要件。反之,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不得以执行裁定代替刑事判决,认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特定赃款赃物,而随意追加执行案外第三人。
2、关于能否直接对未经刑事判决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执行。这个问题的原理同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承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他人员虽然涉嫌参与共同犯罪,但由于其并未实际到案接受审判,并未有机会参与质证、辩论活动,故人民法院不能对其作出承担刑事责任或退赔责任的任何判决。相应地,执行法院自然更不能以执行裁定代替刑事判决,认定其他人员与被执行人共同犯罪,而令其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为此,如果被害人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追加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取得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后再行申请执行。
(课题承办人:黄奕新)
(行文时间:2010年9月)
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名称】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0]33号
【颁布时间】 2000-03-03
【实施时间】 200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新收养法,修改前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收养的条件和收养关系的成立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办理收养公证及其他相关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www.61k.com)2.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
3.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收养法的,应当拒绝公证。
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
4.新收养法施行后,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司法部不再下发《指定管辖通知》。
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1)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2)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3)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4)不再上报《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
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收养除外。
5.对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如当事人申请办理弃婴或弃儿来源情况公证,应提交办理登记的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告查找情况证明,公证机构审查后予以公证。
6.对原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公证机构仍按《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规定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法国人收养公证仍按我部原公证司《关于为法国公民办理收养公证的通知》〔(97)司公字014号〕的规定办理。但其收养公证书按本通知所附专用格式出具。
7.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养登记机关自1999年8月1日起启用新式收养证书。1999年12月31日前,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可使用老式或新式收养证书,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式收养证书。
新式《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内芯使用飞燕图案水印纸,内页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收养证件管理专用章。新式《收养登记证》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照片骑缝处加盖收养登记专用章(钢印)。上述两证落款处须加盖收养登记机关的公章方能生效。公证机构应注意审查。
8.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公证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
9.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072号)同时废止。我部过去下发的文件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略)
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略)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略)
四、公证书格式
五、新式《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式样
附件四:
收养公证书格式之一
公证书
()× ×字第× ×号
收养人:× × ×,男,××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 × ×,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被收养人:×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现住××
送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
×× ×,女,××× ×年×月×日出生,现住××
兹证明收养人×××、×××夫妇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监护人)×× ×、×××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由× × ×、×××收养×××为养子(女)。其收养关系自× × × ×年×月×日依法登记之日起成立。×××为× × ×的养父,× × ×为× × ×的养母。(×××改名为×× ×。)
┌────┐
│ 被 │
│ 收 │
│ 养 │
│ 人 │
│ 照 │
│ 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生父母或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情况
收养公证书格式之二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 ×,男,× ×××年×月×日出生,现住××
× × ×,女,×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被收养人:× × ×,男(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全称),法人代表×××[男(女),
× × × ×年×月×日出生],地址× ×
兹证明收养人× × ×、× × ×夫妇与被收养人的监护人× × × × (社会福利机构全称)的法定代表人×××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 ×的同意,]由×× ×、× × ×收养×× ×为养子(女)。其收养关系自 ××× ×年×月×日依法登记之日起成立。× × ×为× × ×的养父, ×××为× × ×的养母。(×××改名为×××。)
┌────┐
│ 被 │
│ 收 │
│ 养 │
│ 人 │
│ 照 │
│ 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 × × ×年×月×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情况
收养公证书格式之三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男(女),×× ××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收养人:× ××,男(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关系人:× × ×,男(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送养人:×××,女(男),××××年×月×日出生,现住××]
兹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 ××、×××商定, [并征得被收养人× × ×的同意,]由× × ×收养× × ×为养子(女)。其收养关系自×× ××年×月×日依法登记之日起成立。×××为× ××的养父(母)。(×××改名为×××。)
┌────┐
│ 被 │
│ 收 │
│ 养 │
│ 人 │
│ 照 │
│ 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 × × ×年×月×日
注:1.本格式适用于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
2.关系人系指收养人的配偶及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
收养公证书格式之四
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 × ×,男,× × × ×年×月×日出生,现住法国× ×
× × ×,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法国× ×
被收养人:× × ×,男(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全称),法人代表×××[男(女),×
×××年×月×日出生],地址× ×
兹证明收养人×××、×××夫妇与被收养人×××的监护人× × ×(社会福利机构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男(女), ××××年×月×日出生]}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 × ×的同意,]由 ×××、×××收养×××为养子(女)。收养人、送养人已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规定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保证不解除该收养关系。其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关系自× ×××年×月×日依法登记之日起成立,并不可撤销。×××为×××的养父,×××为×××的养母。(×××改名为×××。)
┌────┐
│ 被 │
│ 收 │
│ 养 │
│ 人 │
│ 照 │
│ 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 × × ×年×月×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法国公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的情况
收养公证书格式之五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 ×,男,× × × ×年×月×日出生,现住法国× ×
× × ×,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法国× ×
被收养人:×××,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
送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
× × ×,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兹证明收养人× × ×、× × ×夫妇与被收养人× × ×的生父母× ××、×××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 ××的同意,]由× × ×、× × ×收养× ××为养子(女)。收养人、送养人已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规定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保证不解除该收养关系。其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关系自× × × ×年×月×日依法登记之日起成立,并不可撤销。×××为× ××的养父,× × ×为× × ×的养母。(× × ×改名为× × ×。)
┌────┐
│ 被 │
│ 收 │
│ 养 │
│ 人 │
│ 照 │
│ 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 × × ×年×月×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法国公民收养、生父母送养的情况
收养公证书格式之六
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 ×,男,××××年×月×日出生,现住××
× × ×,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被收养人:× × ×,男(女),× × × ×年×月×日出生,现住× ×
兹证明收养人× × ×、× × ×夫妇自愿收养× × ×为养子(女)。其收养关系自××× ×年×月×日依法登记之日起成立。×××为× ××的养父,×× ×为× ××的养母。(×××改名为×××。)
┌────┐
│ 被 │
│ 收 │
│ 养 │
│ 人 │
│ 照 │
│ 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 × × ×年×月×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中国公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情况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之一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养父母×××和×××夫妇与生父母×××和×××夫妇协商,[并征得养子(女)×××同意,]于××× ×年×月×日达成解除 ×××和× ××与×× ×收养关系协议,并于× × × ×年×月×日依法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 × × ×年×月×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之二
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养父母× × ×和× ××夫妇与养子(女)× × ×协商,于× ×× ×年×月×日达成解除× × ×和× × ×与× × ×收养关系协议,并于××× ×年×月×日依法登记。[经协商,×××与生父母×× ×和×××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 × ××年×月×日
注:1.本格式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2.经当事人申请,可加入“经协商,×××与生父母×× ×和×× ×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词。
附件五:
收养登记证
字第号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
│合影照片│
││
│(照片上加盖收养 │
│登记专用章的钢印) │
││
└─────────┘
收养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
住址
收养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
住址
被收养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
收养人将被收养人的姓名改为
送养人:姓名(名称)
申请收养
为
养子(女)。经审查,其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登记机关公章)
年月日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字第号
收养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收养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被收养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送养人:姓名(名称)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于年月日经成立收养关系。
现因
,经当事人协议,申请解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
(登记机关公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收养证件管理专用章
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www.61k.com]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www.61k.com)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
(一)各种名目的奖金,是指雇员取得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二)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五、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的年薪和绩效工资。[www.61k.com]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除上述计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www.61k.com]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十、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三、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www.61k.com]
十四、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十五、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1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1.2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差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1、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
四)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公式1.2中的费用扣除差额,是指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否则费用扣除差额为0。
十六、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十七、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www.61k.com]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十八、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九、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二十、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一、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同时废止。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www.61k.com)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8000元的 不超过17460元的 3 0
2 超过18000元至54000元的部分 超过17460元至49860元的部分 10 1260
3 超过54000元至108000元的部分 超过49860元至93060元的部分 20 6660
4 超过108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93060元至327060元的部分 25 1206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27060元至495060元的部分 30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3306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60元至690060元的部分 35 6606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90060元的部分 45 16206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本规定减除费用扣除差额后的所得额。(www.61k.com]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
(单位)代付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
税率表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
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
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
数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www.61k.com)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一、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表作了修改,对《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自公布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对于减少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也有不少法律工作者、税务工作者、广大热心群众来信或在其他有关平台反映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在征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借此机会,也对此一并作出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比如按现行的税率及计算方法(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针对6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00元,税后所得为5700元;而6001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575.10元,税后所得为5425.90元,结果反而减少了很多。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应纳税额越多,税后所得也越多,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积极作用。
2.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之间也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将应纳税所得额A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得到的税后所得,再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计算回应纳税所得额B,A与B之间会不一致,于是给税务工作者带来困扰。更有甚者,对于同样的税后所得,存在两种可能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与6305.56元,两者的税后所得均为5700元,而应纳税额却是300元与605.56元,相差一倍多。这不仅给国家有关部门在统计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时带来较大误差,也给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计算方法的选择来规避纳税,给税收征纳工作带来隐患。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www.61k.com]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三、人民币汇率的公布,已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因此也作相应修改。
四、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文标题: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刑事退赔判决的执行问题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