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企业房产税计算方法-服务性企业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8-01-07 所属栏目:最新房产税如何计算

一 : 服务性企业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房产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因此,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若“固定资产”账簿中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确定房屋原值。在具体确定房产原值时,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按照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应从进线盒联结管算起。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服务性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 

二 : 2013年企业房产税计算方法

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手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出租房产税计算方法、住房房产税计算方法例子:某企业一幢房产原值60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元?

解析: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600000×(1-30%)×1.2%=5040(元)。

居民房产税、农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算例子:王某自有一处平房,[www.61k.com)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开餐馆的7间(房屋原值为20万元)。

2008年1月1日,王某将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2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

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王某2008年应纳房产税额为( )元?

解析:

1)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20×(1-20%)×1.2%=0.192(万元);

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王某作为出典人无需缴纳房产税;

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1×12×12%=1.44(万元);

4)三项合计,应纳房产税=0.192+1.44=1.632(万元)。

上海房产税计算方法、房产税纳税义务房产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房产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房产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房产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房产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部征收房产税。

三 : 最新企业房产税怎么计算?

房产税的缴纳主体有个人,有企业。那么,最新企业房产税怎么计算?哪些企业需要缴纳房产税?企业缴纳房产税的标准有哪些?企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有哪些?

房产税如何计算 最新企业房产税怎么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 按租金收入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对于工业用的自用地下建筑物,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3] 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企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2、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工业企业若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工业企业使用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有关企业房产税的相关内容。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缴纳房产税的标准和范围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

四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方法

附件4: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方法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原煤产量 (吨)

分子项: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原煤生产所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填充、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不包括非原煤生产用能量、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基本建设工程用能量和生活用能量。

非原煤生产用能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能量。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能量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能量。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基础建设工程用能量:指企业内基础建设工程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分母项: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它产量。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矿)煤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 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2) 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得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它产量内;

(3) 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4) 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不包括由更

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矿井其它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质量不合格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地盈(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露天矿其它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其它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的煤产量。

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发生地煤量。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矿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矿产量。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00×原煤生产用电量 (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原煤生产用电量,见上述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分母项:原煤产量同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选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

=10000×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 (万千瓦时)÷入选原煤量(吨)

分子项: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业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选煤厂向外转供电量,以及与选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分母项:入选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一般指50毫米以上)矸石后进入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

【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采油(气)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能以及管理部门用能。

分母项:油气当量产量是指原油产量和天然气产量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的产量,1255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

【单位油气产量耗电】(千瓦时/吨)

=1000×油气田生产用电量 (万千瓦时)÷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油气田生产用电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电力,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电以及管理部门用电。

分母项:油气当量产量同上。

化学纤维制造业(28)、纺织业(17)

【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千瓦时/吨)

=1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地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煤之和。

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粘胶纤维产量(短纤)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计算“产品单耗”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吨锦纶综合能耗、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吨腈纶综合能耗,吨维纶综合能耗、吨纱(线)综合能耗、万米布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电耗类似的指标有: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吨锦纶用电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吨涤纶用电量(长丝)、吨腈纶用电量,吨维纶用电量、吨纱(线)用电量、万米布用电量、万米印染布用电量、吨桑蚕丝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其中“纱”指的是用天然纤维(棉为主)和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纱。“线”指使用捻线机对纱(棉型)加捻合股后的产品。包括棉纺厂、独立捻线厂、单织厂、针织厂等生产的线。“布”指用棉型纱、线(棉为主)在织机厂织造的各种坯布、色织布。“印染布”指棉纺织厂生产的棉布、混纺布、纯化纤布经棉印染设备加工整理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的统称。“桑蚕丝”指桑蚕茧采用制丝工艺、经桑蚕缫丝机加工缫制的丝。包括厂丝、双工丝、农工丝等。“丝织品”指丝织厂以蚕丝或化纤长丝为原料

经丝织机织织成的丝织物,包括:桑蚕丝及其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紬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及其交织品。

造纸及纸制品业(2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站等。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折标准煤之和

分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

分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

【单位原油加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炼油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炼油综合能耗量,是指炼油厂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炼油综合能耗包括炼油生产装置以及为之服务的辅助系统的全部耗能,不含聚丙烯的生产装置和库房的耗能。炼油生产装置包含:蒸馏、催化、焦化、制氢、加氢、精制、脱蜡、白土、气分、烷基化、脱硫、回收、降粘、汽提等工艺单元;炼油辅助系统包含炼油厂界区内的储运、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

各种能源消耗是指生产过程的消耗,不包括用于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采暖和宿舍等)的能耗。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

炼油综合能耗中燃料动力的品种主要有: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用油、燃料气、电、蒸汽、水、石油焦等。

燃料用油主要有燃料油(仅指炼厂生产的)、碳五馏分(拔头油)、碳九馏分、乙烯焦油(裂解焦油)、渣油(重油)、碳六馏分、苯乙烯焦油、聚烯烃焦油等。

燃料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馏分、丁烯-2)、炼厂干气、甲烷氢、回收火炬气、瓦斯气等。

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原油加工量指原油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处理的数量。裂化、焦化等设备处理原油时,这部分原油量也应计算在原油加工量内。

外购原料油加工量是指企业外购的,进入装置加工生产石油产品的原料油量。外购原料包括外购的裂化料、重整料、润滑油料、溶剂油等原料油,以及外供化工、化纤原料油返回炼油厂进一步加工的部分。用于生产汽油的MTRE、生产MTRE用的甲醇的外购量和外购氢气,也作为外购原料计算。但不包括用于生产添加剂、催化剂的外购原料。

【单位原油加工耗电】(千瓦时/吨)

=100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是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

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同上。

无机碱制造(2612)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液体烧碱产量(折100%)(吨) 分子项: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耗能量和为烧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等的耗能量。

烧碱生产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从原料投入开始,包括盐水制备、整流、电解、蒸发、蒸煮至成品烧碱包装入库的所有工艺用的电解用交流电、动力用电、蒸汽、油、煤等实际消耗量。

烧碱生产的辅助和附属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包括:电槽修理、阳极组装、石棉绒回收、炭极加工、以及车间检修、车间分析、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种耗能量。

分母项: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氢氧化钠(烧碱)(折100%)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液体氢氧化钠。也包括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液碱折成100%计算产量。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时/吨)

=10000×交流电消耗量(万千瓦时)÷液体烧碱(100%)产量(吨)

分子项: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为准。没有安装电表的企业,以电业局安装的总交流电度表指示的交流电量扣除动力系统安装的交流电度表的交流电量后计算直流电所消耗的交流电量。

分母项: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说明同上。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纯碱产量(吨)

分子项: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在报告期内,从能源领用投入开始,至成品入库为止的生产全过程以及中、小修,事故处理所耗用的能源。系统向外输出的物料及能源量应扣除。纯碱综合能源消耗分为氨碱法用能和联碱法用能。

氨碱法用能包括:化盐及盐水精制、氨盐水制、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氨回收、石灰石煅烧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锅炉耗能。

联碱法用能包括:洗盐、氨母液制备、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氯化铵结晶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合成氨耗能。

只生产纯碱单一产品的企业,产品综合能耗消耗量就是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

生产多个产品,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就要合理分摊到各个产品中,有的通过计量表送入生产系统。现场检修、自备的运输工具、附属生产系统用能的分摊需要企业制定合理的分摊系数。可以根据产品能耗的大小、产量的多少、生产这个产品车间人员的多少,综合考虑确定分摊系数。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的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分母项: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纯碱生产能耗计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企业自用碱计入碱产量;

2、自备电站能耗不计入纯碱能耗统计范围;

3、分别计算轻质纯碱和重质纯碱的能耗。重质纯碱的能耗应包括轻质纯碱的能耗和由轻质纯碱生产重质纯碱增加的能耗;

4、计算联碱双吨能耗时,要注明氯化铵是干铵还是湿铵。既生产干铵又生产湿铵的联碱企业,要分别计算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和生产湿铵的双吨能耗。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应包括生产湿铵的能耗和由湿铵生产干铵增加的能耗。

5、纯碱系统没有单独设立取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的,纯碱与其他产品按实际用水量合理分摊这部分能耗;

6、采用浓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合成氨脱碳工序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往联碱输送二氧化碳的低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

7、采用变换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压缩机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

设在联碱碳化塔前或塔后的升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

【单位烧碱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00×纯碱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纯碱产量(吨)

分子项:纯碱生产耗电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

分母项:纯碱产量说明同上。

无机盐制造(2613)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 分子项: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从焦炭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电石生产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用能量。生产过程是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

综合能耗中应扣除向外输出的能源。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的密闭炉气和回收的余热,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调出的焦(煤)粉,自产自用的石灰,也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电石消耗包括电炉、动力、除尘和照明用电。

2、碳素原料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电极糊和其它碳素还原剂等。数量从进入生产后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

3、干燥焦炭耗燃料,计算起点同上。如果用电生产的余热干燥焦炭时,其余热不计算燃料消耗。

4、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各辅助工序(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止)所消耗的能源。(前项中计算过的不得重复统计)

5、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控制室、库房及车间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由于各种能源的热值不同,应折合为标准煤。企业外购的各种能源,其热值以该地区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可采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企业外购电力按当量热值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时折算。

分母项: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碳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应折合标准发气量(300升/千克)计算。电石发气量是指每一千克电石在

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积,以升计。

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升/千克)÷300(升/千克)]

【单位电石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00×电石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

分子项:电石生产耗电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以及为电石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包括电炉工艺用电和动力电。

分母项:电石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黄磷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准煤)÷黄磷产量 (吨)

分子项: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指黄磷生产界区(从磷矿、焦炭、硅石、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黄磷计量入库和黄磷“三废” 经处理送出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消耗的能源。包括黄磷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包括作为原料、材料的能源消耗;不包括基建、技改项目建设、以生活为目的能耗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黄磷生产消耗的能源主要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电石、碳素制品、蒸汽。消耗的耗能工质有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但不包括自产的耗能工质,但包括其所消耗的能源。

企业黄磷生产界区外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法分摊。碳素砖、润滑油的消耗不计入产品综合能耗中。

焦炭(或无烟煤)消耗以实际入炉量加损失量计算,调出的焦(煤)粉不计入总能耗中。供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焦(煤)粉按比例分摊法计入总能耗中。

黄磷生产界区内回收本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中。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能耗中扣除。

分母项:黄磷产量包括黄磷产品产量和泥磷回收折元素磷两部分。即粗磷精制、过滤所得的,以及泥磷通过真空过滤或蒸磷等方法得到的符合国家标准GB7816-1998的黄磷产品;泥磷回收折磷是指泥磷通过烧制磷酸或制其他化学品回收的元素磷量。

【单位黄磷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00×黄磷生产耗电总量 (万千瓦时)÷黄磷产量 (吨)

分子项:黄磷产品电耗包括电炉电耗和动力电耗两部分。

1、电炉电耗包括电炉加热的直接用电,还包括电炉短网的电耗、电炉变压器损耗、电炉变压器高压线路损耗以及供电线路损耗所分摊给电炉变压器的电量,但不包括电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建筑物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2、动力电耗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1)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包括生产系统所有装置、设施所消耗的动力、照明用电以及供电损耗,以及所分摊的动力变压器和供电线路损耗。

(2)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量是指这两个系统按比例分摊给黄磷产品的动力和照明电耗量以及它们的损耗量。

分母项:黄磷产量说明同上。

有机化学原料(2614)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乙烯产量 (吨)

分子项: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蒸汽、电力等的消耗,不包括作为生产乙烯的原料消耗。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仅包括乙烯工艺装置本身,具体说,包括原料脱硫、脱砷、裂解炉区、急冷区、压缩区、分离区、废碱处理、火炬气回收压缩机(回收气返回裂解炉燃料系统)工艺单元。

乙烯装置界区不包括: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这些辅助设施用能不计入乙烯燃动综合能源消耗量中。

分母项:乙烯生产量只按乙烯生产量计算,不包括丙烯等联产品。乙烯是指用油(轻油、柴油、重油、石脑油、原油)、气(乙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得的乙烯。不包括用酒精脱水制成的乙烯,也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他气体中的乙烯馏分。各种未用尽的乙烯,返回乙烯生产装置时,不得再计算乙烯产量。

【单位乙烯生产耗电】(千瓦时/吨)

=1000×乙烯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乙烯生产量(吨)

分子项:乙烯生产耗电量是指乙烯装置界区内的耗电量

分母项:乙烯生产量说明同上

氨肥制造(2621)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生产实际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既不漏记也不能重复统计。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

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合成氨输出能源是指合成氨系统向界外输出的,供其它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对于合成氨系统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再次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均不得计入输出能源。输出的耗能工质不能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合成氨输出能源有以下形式:

a)作为能源(原料、燃料)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合成氨吹出气、弛放气、解析气(包括作为民用燃料气),按实测燃料气组成成分计算热值。

b)作为能源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合成氨系统输出的物料(造气排出的炉渣、干灰、湿灰和锅炉排出的炉渣等,制成蜂窝煤、煤球、烧制砖瓦,作热电厂燃料等)。按实测低位发热值折标准煤计入输出能源。

c)自备电厂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含自产的炉渣、废气、热水)、余压,发电、产汽(不掺烧其他外购燃料),向企业以外供应的蒸汽和电力。

外供蒸汽折标准煤计算方法同外购蒸汽。

全余热自发电量折标准煤=供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d)供其它产品或装置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的合成氨生产中的余热,按回收热能统计。回收热量计算公式为:Q=D×C×(T出-T入);

式中:D—被预热的物料量(千克);

C—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千克·度);

T出、T入—被预热物料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

e)供其它产品或用户使用的(包括用于生活目的)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热水),可作为输出能源按其利用热量从综合能耗中扣除(向外输送冷凝液或热水所耗用的电力也应扣除)。

计算公式:Q=W×(T出-T环)

式中:W—合成氨系统外送冷凝液(或热水)量;

T出—外送冷凝液(热水)温度(℃);

T环—报告期平均环境温度(℃)。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以液态量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以及氨罐弛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和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氨产品的产量计算。

仪表计量

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吨)=(合格固体化肥折氨100%+不合格固体化肥折氨100%)×1.26654(吨)+(合格氨水折氨100%+不合格氨水折氨100%)×1.04167(吨)+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

式中:1.26654=1÷(0.82245×96%),1.04167=1÷96%

0.82245为氨理论含氨量,96%为固体化肥和氨水的氨利用率。

商品液氨量以装瓶和装车量为准。

自用氨量

当合成氨生产过程使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1)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4%

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4%

(2)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氨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

(3)脱硫工艺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量计在自用氨中。

氨水折氨量包括:

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氨水折氨量不包括:净化(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净化(铜洗)和脱硫自用的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

同时用天然气、煤等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的企业,在填报合成氨总产量时,应按原料分列合成氨产量。确定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

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某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 ÷Σ各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

【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是指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及界区内损失的电量。以电表计量为准,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1)合成氨耗电总量应包括:

A、合成氨生产系统耗电是指从原料开始至液氨进氨库止所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包括氨合成冷冻分离用电和制液氮用电(如为尿素等产品和商品液氨增开的冰机用电)]、氨库以及辅助锅炉个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计划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含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大修作业用电按全年产量平均分摊。

B、合成氨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包括: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实际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自备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的工时合理分摊用电量。

(2)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

A、联产产品耗电(联醇的粗甲醇耗电等)。

B、扩建和技改工程作业用电。

C、合成氨以外的产品消耗的耗能工质和蒸汽,应合理分摊其用电量。

对于集中(数月或全年)扣除的(或计入)的用电量(如大修等),不能在当月集中扣除(或计入),应该按月均摊,并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并以文字说明。

(3)合成氨联产企业耗电分摊规定

A、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按单位合成氨耗电与单位粗甲醇(100%)耗电比按1:0.8分摊公共电耗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氨醇耗电总量×[合成氨产量÷(0.8×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B、合成氨热电联产企业:合成氨的用电量不扣减全余热发电量(热电系统全部用合成氨余热、余压发电时,其发电量称为全余热发电量),其发电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并用文字说明。热电系统全部或部分利用外购燃料煤发电时,热电系统独立核算,合成氨的用电量也不扣减自发电量,用于热电联产的合成氨余热、余压的热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C、合成氨联产碳铵企业的碳铵工段(属合成氨的脱碳过程)耗电应全部计入合成氨

耗电。

D、合成氨联产纯碱企业采用浓气制碱工艺时,与合成氨系统相对独立的,不存在电耗的分摊;变换气制碱工艺的重碱工段电耗应全部计入碱生产的电耗。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标准立方米/吨)=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标准立方米)÷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天然气、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还包括合成氨正常生产及开工时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使用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煤田气等制氨,计算方法同上。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耗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1000×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是指投入造气炉的实物煤(焦)折标准煤量,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焦)、煤矸石。

返炭(二炭)、返焦不再计入消耗,也不从消耗中扣除。回收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如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贮罐弛放气等)作燃料使用时,不能将其热量折成煤(焦)从消耗中扣除。

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

A、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醇(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1:1.06分摊共用的原料。

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合成氨产量÷(1.06×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B、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于其它产品的原料时,应按用量折煤(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消耗总量中扣除。使用焦炭(土焦)、褐煤和煤球、煤棒等型煤的计算方法同上,煤球、煤棒等型煤应扣除所含的粘结剂(如石灰、水泥等)重量。

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Σ各批入炉原料煤实物量×折标准煤系数

折标准煤系数=煤的热值(应用基低位发热值量)(千卡/千克)÷7000(千卡/千克)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是指单位数量的可燃物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各批次煤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一律以入炉煤取样用氧弹仪分析的数据为准。标准燃料煤的低位发热值为7000(千卡/千克或29271千焦/千克)。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水泥制造(3111)

水泥生产工艺分为新型干法(预分解窑)、立窑、湿法窑、中空窑、预热器窑、粉磨站、其他。

【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煤炭、油品、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汽的消费。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汽、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汽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分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凡是由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熟料,无论是否作为商品熟料出售,还是作为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都应统计水泥熟料产量。外购的熟料不得统计为熟料产量。

【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标准煤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标准煤消费量是将实物煤消费量折算成标准煤,煤的消费包括入窑煤粉,以及烧成煤在制备过程中的损耗(如收尘下的煤泥、煤粉转作其他生产用途,可以在烧成煤耗内扣除)。采用黑料浆的企业,掺入料浆的煤粉和采用窑外分解的回转窑进入分解炉的燃料,以及窑点火用油和烧气燃料。烧油气的企业,应将油气耗折算成标煤计入烧成煤耗。

采用不同方法(干法、半干法、湿法回转窑和立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应分别计算熟料烧成煤耗。

采用余热发电的回转窑水泥企业,可按上式计算“每吨熟料烧成标准煤消耗量”以外,为正确反映这类企业烧成用煤的实际情况,还应计算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计算公式为:

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耗标准煤耗(千克)=1000×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说明:公式中的“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可按下式求得:

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烧成标准煤总消耗量(吨)-{[电站发电量(千瓦时)-电站自用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千瓦时)÷1000}

需要强调: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其熟料烧成煤耗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不得将发电量折标煤抵扣熟料烧成标准煤耗

分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千瓦时吨)

=10000×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包括熟料工序用电,以及生料电力消耗。熟料工序用电中还应包括生产煤粉各项用电,即生产水泥熟料的全部电耗。

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熟料工序电力消耗量+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生料电力消耗量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不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还应包括水泥熟料发送工序的电力消耗量。

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其电力自用量不得抵扣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

分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汽等。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汽、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汽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分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企业在统计水泥产量时,不得将已销售的商品熟料折合成水泥统计在水泥产量中。

【吨水泥实物煤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包括熟料综合煤耗,混合材烘干煤耗外,还应包括为水泥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原煤在磨粉过程中,用收尘办法回收的煤粉重新用于生产时应计算的消耗,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用于生活福利,则应扣除。

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熟料消耗量(吨)×每吨熟料综合煤耗(吨)+混合材消耗量(吨)×每吨混合材烘干煤耗(吨)+其他生产用煤(吨)

分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标准煤消耗量】的计算公式与范围同“吨水泥实物煤消耗量”,只是将实物煤用折标系数换算成标准煤。

【每吨水泥综合电耗】(千瓦小时/吨)

=10000×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系指生产水泥(不分品种、标号)所消耗的电力。消耗的电力应包括水泥工序耗电,以及水泥所消耗的熟料、石膏、混合材的电力消耗量,还要包括水泥出厂时,进行包装或者散装所消耗的电力。为生产水泥的各种辅助用电,如机修、供热、供风、化验等辅助用电和变电、配电、线路损失的电力、厂区、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除生产水泥,还有其他产品生产的,按比例合理分摊。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熟

料电力消耗量+混合材消耗量×本期每吨混合材电力消耗量+石膏消耗量×本期每吨石膏电力消耗量+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对只进行水泥生产的企业(俗称水泥粉磨站):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水泥粉磨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原料进厂工序电耗+水泥发运工序耗电+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分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平板玻璃制造(3141)

平板玻璃生产工艺分为:浮法、垂直引上、格法、平拉、其他。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重量箱)

=1000×平板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平板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生产该种产品所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以及需要分摊的企业内部亏损能源。但不包括:用于基本建设、生活福利设施非工业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余能等。

分母项:平板玻璃产量包括浮法、垂直引上、格法、平拉等各种生产工艺生产的平板玻璃。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油量】(千克/重量箱)

=1000×燃油消耗量(吨)÷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燃油消耗量,是指生产平板玻璃的重油、煤焦油、燃料油的消耗量。 分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每重量箱平板玻璃耗电】(千瓦时/重量箱)

=10000×电力消耗量(万千瓦时)÷平板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电力消耗量,指生产平板玻璃时的生产用电,包括附属辅助生产用电,以及厂区、车间、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为多种生产服务的辅助附属生产部门电力消耗,可以按其为生产平板玻璃服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分摊系数由企业自定。

分母项:平板玻璃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

钢铁工业的说明

1.钢铁工业生产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 钢铁产品主要有:生铁、粗钢、钢材,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有:铁矿石及各种辅助原料及其成品矿、人造块矿、铁合金、洗煤、焦炭、焦炉煤气及煤化工产品、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等,钢铁制品主要有:钢丝、钢丝绳、钢绞线、铁丝、铁钉等。

2.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是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

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和外销能源量。

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企业钢铁工业生产各部位用能之和+企业能源亏损量

3.企业外销能源量是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驻厂施工单位、独立核算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和厂区(车间)以外的生活耗能(如服务公司、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凡有据可查的部分均可作为外销能源处理。

4.工序产品合格产出量是指企业某生产工序在报告期内生产、已结束本工序全部生产过程(不一定已结束本企业全部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实物数量。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5.工序净耗能量是指企业内某工序(如铁矿采矿、铁矿选矿、人造块矿、炼铁、炼钢、钢加工、铁合金冶炼以及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生产)生产过程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外供量。

工序净耗能量=工序内各种能源消耗量之和-工序内能源外供量之和

6.钢铁工业生产各有关工序单位能耗计算中,通常包含耗能工质的消耗,主要包括:水、氩气、氮气、氧气、蒸汽、压缩空气。

7.钢铁行业在计算工序单位能耗时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电力的折标系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当量折标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蒸汽按其热功当量系数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折算;氧气、氮气、氩气、水、压缩空气按其等价热量折算(千克标准煤/千克或立方米);其他耗能介质的折标系数,有实测值的按实测值计算,没有实测值的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计算。

8.等价热量是指为得到一个单位的能量(或物质),在其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热量。如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为

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千克标准煤/立方米)=生产压缩空气能源自耗量(吨标准煤) ÷压缩空气生产量(立方米)×100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

【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吨) 分子项: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是指报告期内铁矿采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

分母项: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是指露天采矿用采剥(掘)总量,地下采矿用采出原矿量。

【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处理原矿量(吨)

分子项: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是指报告期内铁矿选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

分母项:铁矿处理原矿量是指报告期内选矿工序所处理的原矿量。

【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净耗能源量(吨标准煤)÷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企业净耗能源量是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和外销能源量。

企业净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

钢铁工业生产是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铁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在这些之外的生产活动为非钢铁工业生产。

企业外销能源量是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生产的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驻厂施工单位、独立核算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和厂区(车间)以外的生活耗能(如服务公司、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凡有据可查的部分均可作为外销能源处理。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了粗钢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模铸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产出量之和,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吨钢综合电耗】(千瓦时/吨)

=10000×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包括报告期内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电力及其辅助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电力,即企业净耗的全部电量。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说明同上。

【吨钢耗新水】(吨/吨)

=企业耗用新水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企业耗用新水量是指企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钢铁联合企业的普通钢厂或特殊钢厂的新水取水量(新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含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辅助生产(含鼓风机站、氧气站、石灰窑、空压站、锅炉房、机修、电修、检化验、运输等)和附属生产(含厂部、科室、绿化、厂内食堂、厂区和车间浴室、保健站、厕所等);不包括企业电厂用于

发电的取水量(含电厂自用的化学水)、矿山选矿用水和外供水量。

不产粗钢的企业可以选定自己的主产品,参照本指标计算“吨产品耗新水”。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说明同上。

【烧结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烧结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烧结矿产出量(吨)

分子项:烧结矿工序净耗能量包括配料中用的焦粉、煤粉,点火和焙烧中用的燃油、煤气(包括为保持水分稳定所进行的烘干作业所耗的煤气)和生产中用的电力等,扣除外供量。

分母项:烧结矿产出量。

【炼铁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炼铁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生铁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炼铁工序净耗能量=炼铁工序内各种能源消耗量之和-炼铁工序能源外供量之和。

分母项:生铁合格产出量。

【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转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铁水预处理、转炉冶炼、二次冶金(精炼)、连铸和铸锭精整、产品出厂等全过程的能源消耗量,扣除炼钢工序外供能源量。

分母项:转炉钢合格产出量。

【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废钢预热和处理、原材料的烘烤、干燥,电炉冶炼(包括熔炼、洗炉、液渣保护等),二次冶金(炉外精炼、炉外处理等),连铸和铸锭精整等的能源消耗量,不是仅指电弧炉冶炼。

分母项: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电炉炼钢综合电力消耗】(千瓦时/吨)

=10000×电炉炼钢综合电力净消耗量(万千瓦时)÷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电炉炼钢综合电力净耗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废钢预热和处理、原材料的烘烤、干燥(包括石灰的二次烘烤、耐火材料及粉状材料的干燥、铁合金的烘烤等),电炉冶炼(包括熔炼、洗炉、液渣保护等),二次冶金(炉外精炼、炉外处理等),连铸和铸锭精整等电力的消耗量,不是仅指电弧炉冶炼耗电。

分母项: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轧钢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轧钢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轧钢工序净耗能量是指包括热压延加工、冷压延加工、焊接加工、镀涂层加工等钢材生产的各个环节所消耗的净能量。

分母项: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

【轧钢工序单位电力消耗】(千瓦时/吨)

=10000×轧钢工序电力净消耗量(万千瓦时)÷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轧钢工序电力消耗量,是指钢材生产过程的全部用电量,其中包括热处理、压缩空气、氮气、蒸汽、氢气、冷却水等介质系统的用电,但不包括大修理及非生产用电。

分母项: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

【硅铁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标准吨)

=1000×硅铁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硅铁工序单位电耗】(千瓦时/标准吨)

=10000×硅铁冶炼总耗电量(万千瓦时)÷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分子项:硅铁工序净耗能量和硅铁冶炼总耗电量,分别是指硅铁工序中的能耗量和电力消耗量。电力消耗量包括产品冶炼过程电耗和生产时的烘炉电、洗炉电、动力电、照明电等。

分母项:硅铁合格产品标准量是指硅铁按含硅75%的标准折算为标准吨。

【硅锰合金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标准吨)

=1000×硅锰合金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硅锰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硅锰合金单位电耗】(千瓦时/标准吨)

=10000×硅锰合金冶炼总耗电量(万千瓦时)÷硅锰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标准吨) 分子项:硅锰合金冶炼工序能耗量、硅锰合金冶炼总耗电量。电力消耗量包括产品冶炼过程电和生产时的烘炉电、洗炉电、动力电、照明电等。

分母项:硅锰合金合格产品标准量是指硅锰合金按:硅+锰=82%的标准折算。

【吨钢可比能耗】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他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具体计算方法见下表——“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炼焦(2520)

【炼焦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全部焦炭合格产出量(干基)(吨) 分子项: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是指炼焦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回收利用并外供的能源量。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原料煤折标准煤量+燃料动力折标准煤量-焦化产品折标准煤量-利用余热余能发电折标准煤量-外供热力折标准煤量。

原料煤为装入焦炉的干洗精煤量;焦化产品是指焦炭、回收的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其他焦化产品等;燃料动力是指各类燃料(如加热用的煤、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电、外购蒸汽等。

铜冶炼(3311)

【单位粗铜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粗铜产量(吨)

分子项: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处理铜精矿到产出粗铜所消耗的能源总量。 分母项:粗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铜精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粗铜到阴极铜消耗的能源总量(吨标准煤)÷阴极铜产量(吨)

分子项:粗铜到阴极铜消耗的能源总量指从投入粗铜开始到产出阴极铜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量。

分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单位铜冶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阴极铜产量(吨)

分子项: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从处理铜精矿等物料到产出阴极铜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总量。

分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铜电解直流电单耗】(千瓦时/吨)

=10000×阴极铜消耗的直流电量(万千瓦时)÷阴极铜产量(吨)

分子项:阴极铜消耗的直流电量包括线路损失量和阴极片耗电量。

分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铝冶炼(3316)

【单位氧化铝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耗费(吨标准煤)÷实产氧化铝产量(吨)

分子项: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氧化铝工艺用能和间接能源消耗,氧化铝工艺用能是指生产氧化铝所直接消耗的各项能源,包括煤、油、焦、汽、电、煤气、汽油、柴油等;间接能源消耗是指企业辅助、附属部门能源消耗分摊量,能源转换损耗分摊量和企业内部能源正常损耗量。

分母项:实产氧化铝产量。

【单位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千瓦时/吨)

=10000×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吨)

分子项: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为铝锭生产全部用电量,含电解工序交流电用量;电解工序、铸造工序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如电解的通风排烟和烟气净化设施,铸造的混合炉、熔炼炉、扒渣机、堆垛机、天车等设备用电);分摊的辅助、附属部门用电(如为电解服务的供电车间、机修车间、电维车间、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分摊的线路损失等)。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是指报告期内生产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包括商品产量和自用量。

【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全厂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吨)

分子项:全厂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电解铝工艺能耗总量(直接消耗)、辅助、附属部门消耗的柴油、汽油、蒸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粗铅综合能耗】(千瓦标准煤/吨)

=1000×矿产粗铅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矿产粗铅产出量(吨) 分子项:矿产粗铅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粗铅工艺能耗(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粗铅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矿产粗铅产出量为合格交库的粗铅产量。

【单位铅冶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铅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铅产量(吨)

分子项:铅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电铅工艺用能量(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分摊量。 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电铅工艺总能耗÷(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铅产出量为从处理铅精矿到产出合格交库的电铅产出量。

【析出铅直流电单耗】(千瓦时/吨)

=10000×直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实际析出铅产量(吨)

分子项:直流电消耗总量包括线路损失电量和电解液净化槽耗电量。

分母项:实际析出铅总量。

【单位蒸馏锌综合标准煤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蒸馏锌综合标准煤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蒸馏锌产量(吨)

分子项:蒸馏锌综合标准煤消耗总量包括煤炭、焦炭、重油、蒸汽等的折标准煤总量,蒸汽用煤的折标准煤量应减去沸腾炉回收余热蒸汽折标准煤量。

分母项:报告期合格蒸馏锌产量为交库的合格蒸馏锌产量。

【单位精锌(电锌)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精锌(电锌)产品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量(吨)

分子项:精锌(电锌)产品能源消耗总量为精锌(电锌)工艺能源消耗量(动力+燃料)和辅助用能量分摊量。

辅助用能分摊量=辅助用能×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精锌(电锌)工艺总耗能÷(全厂总能耗-辅助用能)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量为从处理锌精矿到产出合格交库的精锌(电锌)产出量。

火法和湿法炼锌均采用此办法。

【析出锌(湿法)直流电单耗】

=10000×直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实际析出锌产量(吨)

分子项:直流电消耗总量包括线路损失电量和电解液净化槽耗电量。

分母项:实际析出锌产量。

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351)

【吨铜加工材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00×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分子项: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电量;包括按比例分摊的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铜深加工产品所消耗的电量、基建及专供其他单位用电。

分母项:合格交库铜材产量,包括自用量,不包括深加工产品产量。

【吨铜加工材耗能源量】(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分子项: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辅助单位和附属单位消耗能源总和,能源亏损量应计入消耗量内。不包括深加工产品耗能以及基建、改造用能和专供其他用能。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

分母项:合格交库铜材产量,说明同上。

【吨铝加工材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00×铝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吨)

分子项:铝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包括铝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电量;包括按比例分摊的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铝深加工产品所消耗的电量、基建及专供其他单位用电。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包括自用量,不包括深加工产品产量。

【吨铝加工材耗能源量】(千克标准煤/吨)

=1000×铝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吨)

分子项:铝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包括铝加工生产、辅助单位和附属单位消耗能源总和,能源亏损量应计入消耗量内。不包括深加工产品能耗以及基建、改造用能和专供其他用能。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材产量,说明同上。

火力发电(4411)

【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克标准煤/千瓦时)

=100×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火力发电量(万千瓦时)

分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是指发电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燃料量折算为标准量。发电耗用标准煤量不包括如下燃料用量:

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风机、空载运行的用能;

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的用能;

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的用能;

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的用能;

自备机车、船舶等的用能;

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用能;

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燃料。

发电企业对外供热,则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计算方法如下: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式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的计算,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采用如下计算方法: 由供热式汽轮机组供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量(百万千焦)÷发电、供热总耗热量(百万千焦)]

由锅炉直接供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锅炉供热量折标准煤量(吨)÷锅炉热效率

分母项:火力发电量,报告期内火力发电厂生产的电量,扣除试运行期间电量。

【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克标准煤/千瓦时)

=100×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火力发电量-厂用电量](万千瓦时)

分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见火力发电标准煤耗的说明。

分母项:火力发电量减去厂用电量。其中火力发电见上述火力发电说明。厂用电量包括电厂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以及励磁用电量、设备属于电厂资产并由电厂负责其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用电量。厂用电量既包括本厂生产的电力用作生产耗用的电量,也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厂用电量不包括:

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量;

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电量;

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量;

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量;

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量;

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量。

【发电厂用电率】(%)

=发电厂用电量(万千瓦时)÷发电量(万千瓦时)×100%

发电厂用电量见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的分母项说明。发电量同上。

五 : 金融保险企业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房产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因此,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若“固定资产”账簿中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确定房屋原值。在具体确定房产原值时,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按照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应从进线盒联结管算起。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金融保险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 
本文标题:企业房产税计算方法-服务性企业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46091.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