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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因与其它商标构成近似 “papi酱”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03-25 所属栏目: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

一 : 因与其它商标构成近似 “papi酱”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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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chWeb报道】11月27日消息,作为网红代表之一,“papi酱”因其拍摄的短视频风趣幽默而受到用户的喜欢,并获得了资本的青睐。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papi酱”此前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但都被驳回。不仅如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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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经“网红”“papi酱”(真名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商标。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便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注册的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I”商标、第9934704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构成近似。商评委因此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回答,泰洋川禾徐州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并将其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泰洋川禾徐州公司认为,“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此,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诉讼请求。

  资料显示,papi酱,本名姜逸磊,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导演系,凭借变音器发布原创短视频内容而受人关注,逐渐走红。2016年4月21日,papi酱与罗辑思维创始人罗振宇、杨铭等合伙人决定对其第一次广告进行拍卖,最终以2200万卖出;3月,papi酱获得1200万融资;2017年3月,papi酱运作公司“春雨听雷”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被并入“Angelababy”等演员的经纪公司“泰洋川禾” ;4月7日,papi酱旗下艺人经纪公司泰洋川禾于完成1.2亿元人民币融资,由光大金控旗下的文化产业基金领投,真格基金、星图资本和光源资本跟投。

二 : 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 教育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www.61k.com]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2、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3、原因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由于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即胜诉权法律 教育网。4、表现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表现方式是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的表现方式是判决书。5、后果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告不能重新起诉,只能申诉。6、诉讼费的标准不同。刑事案件不收诉讼费以外,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均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要按财产或非财产案件的自身性质收取诉讼费。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也有不一致的内容,主要表现在:l、作出时间之差异。法 律教育网不予受理是在立案之前作出的;驳回起诉的作出是在案件已经受理后的审查阶段。2、作出的主体之异。不予受理是由负责审查起诉的立案庭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则是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庭作出裁定。

另有一个特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本院没有管辖权且原告坚持起诉的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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