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转载纸媒作品的版权问题
纸媒所刊登作品的转载存在着诸多问题,而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越来越泛滥的网络转载,让不少著作权人蒙受了巨大损失,传统媒体也正遭遇巨大挑战。
作品转载中的各方权利
1.著作权人
在作品的转载过程中,原作者享有著作权,包括受著作权法控制的4项精神权利及12项经济权利。对于职务作品而言,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于工作单位。转载者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匿名作品并不意味着作者无法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也不意味着作者放弃署名权,而恰恰是对署名权的行使。比如,投稿时作者要求杂志社以匿名方式发表自己的原创作品,此时只要媒体的编辑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知道投搞人(即作者)是谁并登载其作品,媒体就当然要向作者支付报酬。在转载时,如果转载者不知道作者是谁,可以通过原刊载者进行转交或发出相关声明。
2.刊载者
很多作品的原刊载者认为他人任意转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我们不赞同这一观点。刊载者不享有任何基于作品的代写论文专有权利,不过转载者须在转载作品时注明出处,另外,刊载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版式设计权。
但也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刊载者自己为所刊登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余的经济权利则由刊载者享有。转载者转载作品应向刊载者支付报酬。例如《环球时报》所登载的作品普遍来自外媒,《环球时报》工作人员只是将刊登在外媒上的作品翻译成中文,这样产生了演绎作品。再如,媒体记者所写的文章属于原创作品,这些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都归于刊载者。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经过修改的作品,权利应归于何人呢?
我们认为,由于文字性的修改、删节等行为并未改变原作者的思想表达,刊载者在修改过程中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修改后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属原作者,刊载者并未获得著作权。如果要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目前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由媒体联系作者,要求作者根据要求进行相应修改,而不是由媒体在获得许可后自行修改,因而修改后的作品权利仍归原作者。
3.转载者
作为转载者的报社、期刊社,基于法定许可有权对在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进行转载并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但著作权人在发表作品时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网络媒体等其他转载者若要对纸媒刊登作品进行转载,须经原著作权人单独许可。
作品转载中应注意的问题
1.纸媒转载其他纸媒所刊登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依此规定,纸媒转载作品适用法定许可,转载者转载时无须著作权人单独许可,只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一般来说,付酬方式有两种。其一,委托原刊载者联系权利人转交;其二,声明(一般用于联系不上原权利人,即作者或地址不明的情况)要求权利人自己主动联系媒体以索取稿酬;其三,将报酬交由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一般也用于作者或地址不明的情况),由其负责转交。付酬标准往往是根据字数以及作品质量来确定的。
须注意的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应为著作权人自己的声明,报刊所作的声明并无当然的法律效力。
在转载的过程中,转载者须对转载作品的合法性尽合理注意义务,注明文章的来源出处,表明作者的身份,且不能侵犯刊载者的版式设计权。《南方周末》的做法很有代表性,其权利声明中明确指出:“本报欢迎转载,但务必注明出处,并给作者寄稿酬。如有违者,依法律解决。”
2.网络媒体转载纸媒所刊登的作品这种情形相对于前述纸媒转载而言更为复杂,也更难以控制。网络媒体中作品的登载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转载如果没有经过授权,也没有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其转载行为则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在不同情况下,作品的上传者可分为网络用户和网站经营者。对于上传者而言,如果未经授权而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无须具有主观过错即可认定。如果网络媒体自己的工作人员上传而构成职务行为的,侵权人就仅为网络媒体了。在很多情况下,网络媒体提供了用户自己上传作品的板块,此时直接侵权人为上传用户,网络媒体的责任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则应认定网络媒体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
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推定网站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时较多地采用“通知移除规则”。这个规则适用于文字作品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既未对网站经营者强加过重的责任,也有利于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网站经营者每天都要处理海量信息,我们不能苛求网站对每一件文字作品都进行谨慎的侵权审查义务,只能要求其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如果网站经营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删除了侵权作品或相应链接,就可以做出网络媒体不具有主观过错的合理推定。
3.普通个人网页转载纸媒所刊登的作品
此种情况最典型的就是在诸如个人博客等地方转载作品,与目前网络媒体转载情况类似,需要作者的个别授权并且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在此就不再赘述。
可能有人会辩解说自己并没有直接从转载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未追求商业目的,而且也只是为了个人使用,不应构成侵权行为。我们认为,这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因为在网络上转载作品导致的结果就是在网络传播作用下,公众可以很容易地“获得”这些作品,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更何况,转载者有可能通过转载作品,增加其博客点击量,间接获得一定的广告收益。
二 : 国家版权局:网媒转载作品须获授权并支付报酬
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应妮)中国国家版权局22日在北京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文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通知》全文共9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二是引导报刊单位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三是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四是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通知》指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转载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交互式、容量大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但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以长期依赖并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为基础的。随着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响强烈。为此,国家版权局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完)
本文标题:版权作品请勿转载-转载纸媒作品的版权问题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