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李开复:垂直社交产品和企业级服务有发展机会

发布时间:2018-02-25 所属栏目:房地产成本优化方案

一 : 李开复:垂直社交产品和企业级服务有发展机会

虽然平台类社交产品的机会非常小,但是李开复以啪啪为例,垂直类社交产品可能还是有机会。而目前市场上,企业级产品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从国外来看,企业级服务要比消费级应用的收入规模高很多倍。他相信,即使今年不会立刻壮大,但5-7年后企业级应用一定拥有大规模市场。

另一个受关注的领域O2O在今年也会看到一些突破。李开复指出,在一些细分的领域找到增值机会,比如旅游、打车或者订餐,因为不用担心巨头的介入,如果团队在这些领域有自己的专长或者用户源,可以多探索。

李开复认为,目前移动互联网发展阶段就相当于2002年的互联网发展状态,目前有一些困难,但未来前景依旧巨大。

针对今年的移动互联网发展,李开复认为存在五大趋势:

第一,市场规模更加庞大,去年智能设备量达到2亿,今年预计可以达到5亿;

第二,市场竞争越来越剧烈,巨头对移动互联网高度重视,开始纷纷进入。创业类产品如果仅仅是把别人成功案例改一改,已经不能在市场上获得优势;

第三,目前渠道相对单一,主要是应用商店,如苹果App Store,因此对创业者来说,购买渠道的成本会相应增加。但今年会呈现出渠道整合和精细化的趋势,也会有一些品牌渠道的出现;

第四,产品货币化完善,逐渐完成支付方面的挑战。大品牌接受移动广告以及商家接受二维码的速度要比想象中快。

第五,大数据创业是一个相当好的机会。创业者在大数据时代可以从手中获取的数据中挖掘产品方向和灵感,另外可对数据渠道即微博等公开数据进行挖掘。

此外,李开复在本次大会上也给创业者提供了各方面的建议:

·创新是必要的,但不必每个地方都创新,学会整合和借鉴;

·解决用户的痛处,或者用户本身还没有意识到的需求;

·运用数据,从数据中获取灵感;

·重视团队执行力,看到问题,随时调整和迭代;

·清晰知道自己要什么,钱不是最重要的,依据团队的需求选择能满足自身需求的VC。重视既能够增值,又能放权的VC。

针对电视领域,李开复相信Apple TV将对该领域进行重写。苹果会给电视价格一些喘息的空间,今年将会看到这方面的发展。

二 : 津地税地[2010]4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www.61k.com]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10]49号 2010.7.15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津地税地[2010]4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_天津地税

第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的原则
(一)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转让房地产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第十六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确认
(一)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二)拆迁补偿费应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确认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应真实发生,不得存在虚列情形,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确认:
(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三)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确认
(一)发生的费用应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不得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不得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

第二十条 开发间接费用的确认
开发间接费用应真实发生,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不得扣除。

第二十一条 开发费用的确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三)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确认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扣除问题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应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竣工结算后,开发企业扣款,但施工方对该部分扣款已开具合法有效凭证的,按扣留的质保金全额扣除;未开具合法有效凭证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www.61k.com]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报送的项目清算资料、《鉴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评估,发现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或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审核,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委托同一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审核和鉴证业务。

第五章 清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核定征收办法另行规定),并对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八)。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纳税人扣除项目凭证和税务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应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电子文件,随同清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后,需办理退土地增值税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清算项目,税务机关保留审核权、稽查权。每年税务机关要对受理的《鉴证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常态化管理内容。

第六章 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务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时,应对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开发清算项目所涉及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加以区分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基本情况、不同用途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鉴证报告》范本和内容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接受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清算项目鉴证工作底稿的查验核实工作。

第三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25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三 :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发布《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6.5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通过对全省各市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的测算,结合各地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确定全省各市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见下表)

地区                 计税毛利率

长沙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及长沙县的,为24%;

2.开发项目位于浏阳市和宁乡县的,为2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株洲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3%;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2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湘潭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郴州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衡阳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含南岳区),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娄底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邵阳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益阳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岳阳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www.61k.com]2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张家界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常德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为5%。

湘西自治州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怀化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永州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在其他地区的,为18%;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以前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四 :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优化设置计税成本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房企利润的真实性,进而影响纳税申报的正确性。

成本对象定义

会计定义:成本核算对象,指为计算产品成本而确定的生产费用归集和分配的范围。《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税务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成本对象设置

在对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算之初,应当根据项目经营计划和税收测算结果综合考虑,科学合理地设置成本对象,再将项目进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根据具体的核算原则分别计入不同的成本对象。

划分成本对象是计算计税成本的首要步骤,计算成本首先要知道费用承担者的界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建安、配套设施、各项费用所占比例不同,实现利润差异较大,计税成本对象划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征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和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会计成本核算对象与计税成本对象差异

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认原则与会计成本核算对象的确认原则客观上存在差异,在确定会计成本核算对象时,应当遵循计税成本对象的确认原则,否则会有较大的涉税风险。

会计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确认的3个原则:

独立原则。一般的开发项目,应以每一独立编制的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合并原则。同一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如果开工、竣工时间接近,又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划分原则。对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分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计税成本对象确认的6个原则:

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www.61k.com)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优化设置计税成本对象 房地产开发成本

小贴士 优化设置注意事项

●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报告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合理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将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防范成本对象设置瑕疵引发的税务风险

1.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先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2.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补齐、调整、修正。

3.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可能导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

4.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容易被主管税务机关列入专项稽查或税务检查。

5.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文标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李开复:垂直社交产品和企业级服务有发展机会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37194.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