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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发布时间:2018-02-05 所属栏目:300385

一 :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是现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实施具体管理的依据。下面小编准备了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文章,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1、评价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均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但在乙级评价资质中,有一类仅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评价范围的乙级资质。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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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11个小类中的任何一类,可编制此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中的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或核工业类别的,可同时编制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1、资质条件:

(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8)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7)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限制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3、申请审查:

(1)申请的类型:5种:申请新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更名;申请晋级;申请资质延续。

(2)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3)申请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评价资质的管理:

(1)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管理办法》第25条)

(2)环评文件编制签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资质管理办法》第22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资质管理办法》第23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资质管理办法》第24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

(3)评价机构变更及资质换领: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4)评价机构业绩要求: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1)考核主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2)监督形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3)注销资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法人资格终止的。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二 : 雪浪环境(300385)拟增资江苏汇丰占股51% 开发危废治理项目

中商情报网讯,雪浪环境(300385)8月13日晚间公告,雪浪环境12日与江苏汇丰天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www.61k.com]公司拟通过增资江苏汇丰,拟在南京市江南环保产业园开发危险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主要处置南京市及周边地区的工业危险废物。

根据协议,雪浪环境和汇丰现有股东对江苏汇丰进行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亿元,雪浪环境占比51%。同时,以江苏汇丰为主体,对该项目开展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土地指标落实、环评、安评等前期工作和建设及运营服务。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

目前,危险废物治理存在着巨大的处置缺口。据国家环保部统计,2012、2013年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分别为3465.24万吨、3156.89万吨,而其对应的年处置量却只有698.21万吨、701.2万吨,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以及资源的日益稀缺,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这一问题的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也因此存在较大的市场空间。

雪浪环境作为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和钢铁冶金领域烟气净化与灰渣处理系统设备的龙头企业,近年加大了在工业固废处置领域的布局。公司2014年收购了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公司。而公司此次增资江苏汇丰进入危废处理领域,进一步拓展了公司产业链,也完善了公司在工业废物治理领域的布局。

公告显示,江苏汇丰自成立以来,主要开展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及处置等业务,对南京市危废处理项目和市场有着充分的了解,如果此次投资合作能够顺利完成,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江苏汇丰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市场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拓展。

三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26号)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2005—8—15

实施时间:2006—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 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

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

(二)、(五)和(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和(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扩大其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申请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视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

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2005—8—15

实施时间:2006—1—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六条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

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和(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和(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五)

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扩大其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申请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二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第四章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十条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

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视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

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注:[1]原行业类别系指本办法颁布前,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中的行业类别划分。

五 :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赣建发[2003]4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省建工集团,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www.61k.com]为使评选工作科学、规范、公正、公平,省厅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的评选和管理作了必要的改进和调整,并制定了《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做好本地结构优良工程奖的评选和申报省优质建设工程奖项目的推荐工作。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建设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分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三大类。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从优良工程奖中择优产生。

第三条 杜鹃花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百花奖的评选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优良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厅局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五条 省建设厅成立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杜鹃花奖和百花奖评审工作。获奖项目由省建设厅审批表彰。

第六条 优良工程奖实行分类评审。房屋建筑工程由建管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城建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建筑装饰工程由建管处、省装饰装修管理站和省质监总站评审。获奖项目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授权省质监总站表彰。

第七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参加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达到以下规模: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省会城市在5千平方米以上、设区市在4千平方米以上、县(市)在3千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幕墙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幕墙工程。

(三)安装造价在300万元以上(不包括设备价值)的工业安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日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日供气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工程;日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污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水处理工程;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工程;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广场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www.61k.com)

(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用地面积100亩以上;城市公园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绿化总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区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化总用地面积20%以上的城市道路,且总长度500米以上。

第九条 参加杜鹃花奖、百花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模应为第八条各款规定的两倍以上。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四)在抗震设防区内,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工程;

(五)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六)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七)工程档案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

(八)我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从国外引进技术装备的或中外合资建设的工业安装工程,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达到了先进水平;

(四)主体结构获得设区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

(五)采用部省近三年以来推广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项目三项以上;

(六)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工业安装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经一年使用后,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七)竣工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

(八)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且已交付使用;

2、小区内各单位工程的质量必须全部达到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90%以上的单位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评选标准要求。

(九)工业安装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如系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位工程,所含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60%以上的单项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奖评选标准要求。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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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工程设计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布局合理;

(三)工程整体景色优美、植物丰富、功能健全、养护良好;

(四)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社会公众评价良好。(www.61k.com)

第十四条 申报杜鹃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级以上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

(三)新科技成果应通过省级新技术应用认可;

(四)住宅小区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第十五条 申报百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在全省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县(市)工程项目应向县(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县(市)、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后,由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二)设区城市工程项目应向各设区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有关厅(局)工程项目应向所属厅(局)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厅(局)质监站审核并经主管厅(局)认可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由施工企业申报,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申报。园林绿化工程由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养护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八条 含有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申报,并在《申报表》中注明分包单位,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总承包企业相同资质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分包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三)分包完成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参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从设区市评选的结构优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对推荐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住宅工程申报,还应征求用户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一)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

5、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6、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验收平面图,折叠成A4大小装订成册;

7、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5-10张,并作相应的简短说明,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

8、工程及申报单位100-200字的基本情况介绍;

9、工程项目经理证书和身份证(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的图纸和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10、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www.61k.com]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住户签名的质量回访记录;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获设区市优质结构奖证书(含结构主体非破损检测资料);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文件(可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10、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11、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细部质量的彩照10张(含主体结构部分),并附文字说明。

(三)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

1、《江西省优良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证书;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四)杜鹃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二)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获省以上优秀设计奖证书(复印件);

2、《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复印件);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3、反映工程概貌并有解说词的声像资料(10分钟)。[www.61k.com)

(五)百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反映工程概貌的图片(10张)和声像资料(5分钟)。

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材料还应将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验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构件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单独成册。

(七)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第六章 工程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工程类别的情况,组织由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抽查资料原件。市政公用工程应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二)实地检查工程。建筑工程中的室外、屋面和楼梯间应全部检查,室内房间检查总数不得少于30%,并应包括下列部位:底层、顶层两端部、公共场所、悬臂构件、卫生间、吊顶等。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检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检查工程量不少于30%;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环境优良,围幕灌浆、砌洪沟、收集池无渗漏。其他工程项目检查部位及数量,由检查组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场确定。

凡是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受检方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二十五条 工程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检查,住宅工程还应通知用户,由检查小组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评价意见,对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工程按设区市、按单位进行排序,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将申报工程的初评情况、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资料向评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质询、讨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获奖工程实行公示制度,在江西省建设厅公众信息网和其他相关公众网上公示一个月,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获奖工程,报省建设厅审批。(www.61k.com]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荣获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施工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奖的主要分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作为企业质量业绩,在企业年度考核中记入档案,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年检、评先、参加投标等业绩条件之一,作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资格晋级、评先业绩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获杜鹃花奖和百花奖的工程符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推荐上报。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省建设厅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建设工程杜鹃花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赣建质字[2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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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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