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工期反索赔之应对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9日 阅读人数: 1424
工期反索赔之应对
工期延误是发包方反索赔的最重要筹码之一(另一筹码是质量反索赔)。据统计,一半以上的工程款纠纷案件,承包方都会遇到发包方提出工期反索赔。不少项目的工期处罚条款非常严苛,承包方稍一不慎就可能招致损失。武汉某施工企业,承接总价不过6000万元的科技大楼,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施工企业承担3032万元的工期违约金,承包方不但不赚钱,反而面临巨额的经济亏损。本文试从合同约定及如何弥补两方面分析工期反索赔的应对措施。
一、合同约定应注意的三个方面
第一,投标承诺的总工期不能满打满算。
第二,合同中应为工期顺延留下伏笔,不能在合同中将所有工期顺延的口子全部封闭。从法理和公平角度而言,承包方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至少包括:(一)不可抗力和异常事件;(二)发包方没有及时付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变更签证价款;(三)发包方未及时提供甲供材料设备;(四)发包方自身或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决定停建或缓建项目;(五)发包方迟迟不能确定指定分包或者指定分包施工延迟(比如发包方指定分包的空调管道没有安装,致使后道装修工序没有办法进行,则装修工期可以顺延);(六)发包方没有能够及时提供图纸、细节、标高或其它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依据性资料,而承包人曾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要求该等资料;(七)发包方管理人员失误;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的失误亦可成为承包方工期顺延的理由;(八)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九)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人的过失)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比如高考期间的停工、大雪灾期间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十)发包方聘请的其他施工单位障碍(如总承包方未给分包单位提供作业面,分包单位可以顺延)。
第三,对于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罚,商谈合同时:(一)尽可能争取对等的条款。例如,发包方延期付款,每日按照欠款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因承包方延期完工,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当然,这是理想情形,实践中有时争取不到这样的条件,由于发包方的优势地位,会迫使承包方作出让步;(二)对于双方违约责任不一致的条款,比如承包方延误工期每天罚款10万元,发包方延迟付款,每天支付欠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拖欠1000万元算下来可能每天只处罚2000元;双方的处罚额度差距达到了50倍。签订合同时,无论如何应避免极端不利的条款,承包方对过重处罚存在的风险,应有全盘测算和清醒认识。
二、合同约定存在缺陷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签署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违约条款已经严重不利,则须注意:第一,养成守约的意识,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不要给对方违约罚款的理由;第二,平时注意收集工期顺延的证据、并养成及时办理工期签证的习惯。国内施工企业习惯去办理经济签证,对办理工期还缺乏意识,这种习惯要逐渐改过来。因为合同中的处罚条款既然动不了,那么只有在时间上动脑筋了。
如果合同有缺陷,在施工过程中基本没有办理工期签证,如何防止对方滥用工期索赔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1、假设一个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是6月20日至8月20日。由此界定了总工期(两个月)和完工日期(8月20日)。可以动脑筋的是三个方面:起始日期、中间过程和完工日期。2、起始日期:如果有证据表明,6月20日工程还没有开工,且责任不属于承包方,则起始日期合法地延迟。起始日期延迟了,完工日期自然跟着顺延。这方面的因素大致有:(1)建设单位、发包方在何时提交图纸?图纸是否经过审图公司审查?何时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审图公司和设计交底延迟,开工日期自然推迟(当然,如果是承包方自行承担设计工作,本条理由不能成立)。今后其他项目,发包方何时发图,发的是白图、蓝图、还是经过审查的图纸,何时组织设计交底,都要做好记录。(2)开工前(6月20日),建设单位、发包方是否办妥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办妥质监、安检报监手续?若建设单位没未办妥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报监手续,开工日期可以顺延(如建设单位没有合法手续,即使6月20日已事实开工,总工期也可以顺延)。(3)开工前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比如,前道工序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有其他单位的临设、机械、工具、材料堆放于承包方施工场地,致使承包方无法动工?这方面的证据,承包方可以去收集一下(查一下当时的文件来往、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等)。今后的项目可以有意积累证据资料,比如现场状况录像、照片(要摄入日期证据)、向发包方客气地发出要求解决现场问题的函件等。(4)发包方是否已履行预付款义务?假设合同是6月13日签署的,7天之内发包方应付首付款。若是发包方延迟付款,承包方也可以延迟开工。因为发包方应当先行履行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发包方没有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可以推迟进场、推迟开工。3、中间过程:(1)可以参照第一条所述的十个工期顺延原因,收集整理证据。(2)进入结算阶段补充收集证据,有一定难度,但也不是无法可想。比如:A.供电局下发的停电通知。通常会通知到总包、分包。B.政府要求暂停施工的通知(比如说,若工地周边有考场,高考期间要求停工三天)。C.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为其他单位或其他工序让路。例如室外总体施工时,建设单位要求市政管线先铺设,回填后再施工道路,则市政管线的施工时间即可作为室外总体工期顺延的理由。同样的道理,假设室内装修工程,发包方分包的空调、消防等工程的延期施工,亦可作为装修单位工期顺延的理由。这些情形,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例会中反映,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之中。D.恶劣的气候。比如,工地暴雨影响钢结构施工,对于钢结构工程,规范禁止在下雨时进行室外钢结构焊接。这种强制性规范就成为承包方合法顺延工期的理由,即使发包方没有给予工期顺延签证,只要承包方有下雨的证据,工期也可以合法顺延;而下雨的证据不难收集(查查监理日记、施工日记、或者当年的气象资料,都可以了解)。其他的酷暑、严寒、暴风雪等恶劣气候,均可能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E.建设单位、总承包方要求施工企业调整施工工序也是合法顺延工期的理由。F.当然,对以后的项目最好的办法是,承包方在每一个项目工地上,都自行做好工地日记,记录好每天的工作内容、气候及班组人工、机械设备等运作情况。养成积累证据的良好习惯。不需要工地管理人员费多少事情。工地日记的表格都可以请专业人员来帮忙设计好,管理人员只需要照表填写就是了。(3)中间过程导致工期顺延的各种因素还是比较多的。多花一点精力,应该还是有办法可想。4、完工日期:如果有竣工验收记录,自然最理想。如果没有,关键要看完工时,是否有证明工程完工的记录。比如说:工程本应在6月20日开工,因前面不具备开工条件,6月30日才正式进场(按前述假设两个月工期,完工日期已顺延至8月30日)。中间因发包方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迟16天(完工日期已顺延到9月15日)。若承包方在9月15日向发包方发出竣工验收报告,或9月15日有发包方、监理对承包方已完工程的检查记录,则不能说承包方耽误工期,发包方无权对承包方行使处罚。
在完工时,施工企业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正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只需要一张纸,有时可以使得整个案件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请注意,只要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这一条的目的,也就是要防止发包人无限制地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吃亏的教训太多了。某幕墙单位给百货公司做铝板装饰,完工之后没有打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办验收、交接手续,给发包方口头打一个招呼就退场了。两年之后,向发包方申请工程尾款80万元,发包方发律师函称施工单位还没有完工,要倒过来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协商不成起诉后,对方以未完工为由,反诉工期延误赔偿金96万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施工单位忍痛接受了40万元的调解方案。
对于司法解释的“发包方拖延验收”如何理解,发包方多长时间不验收,才视为“拖延验收”呢?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由当事人掌握。实践中较为可取的办法是:(一)对于土建总承包工程,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上明确验收时间为: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二)对于专业分包工程,不如土建总承包工程复杂,时间上应该比较短才合理。参照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可酌情定为14天。比如说,8月1日提交验收报告,可在8月15日向发包方发出第一份催请验收的函件(函件可以写得很客气);(三)单独一份函件,可能尚难以认定发包方“拖延验收”。可在8月31日发出第二份客气的催告函。有验收申请报告和两份函件,无论到哪个法院,发包方拖延验收、视同承包方已经竣工的认定,基本是不会出偏差的。需提醒的是:第一,所有函件发送,应留下可查询的记录。第二,函件的措辞应客气、理智、合法,不动声色,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来代写。函件的力量,不在于言辞是否激烈,而在于处理事情是否在点子上。有水准的函件既能解决问题,又不伤害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整个过程看起来稍复杂一点,其实全部时间加起来不超过2个月。多少项目,发包方拖延验收,一拖就是三个月、六个月甚至更长的。所以说上述方法还是有效的,也是一种合法的手段。
在工期补救方面,还有一些技巧性的策略,可以针对不同项目情况具体分析。但是,策略是策略,今后其他项目尤其是新开工工程,宁愿从一开始就养成积累证据的习惯。(作者: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李宗猛律师)(来源:建筑时报)
二 : 工期反索赔之应对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9日 阅读人数: 1424
工期反索赔之应对
工期延误是发包方反索赔的最重要筹码之一(另一筹码是质量反索赔)。据统计,一半以上的工程款纠纷案件,承包方都会遇到发包方提出工期反索赔。不少项目的工期处罚条款非常严苛,承包方稍一不慎就可能招致损失。武汉某施工企业,承接总价不过6000万元的科技大楼,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施工企业承担3032万元的工期违约金,承包方不但不赚钱,反而面临巨额的经济亏损。本文试从合同约定及如何弥补两方面分析工期反索赔的应对措施。
一、合同约定应注意的三个方面
第一,投标承诺的总工期不能满打满算。
第二,合同中应为工期顺延留下伏笔,不能在合同中将所有工期顺延的口子全部封闭。从法理和公平角度而言,承包方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至少包括:(一)不可抗力和异常事件;(二)发包方没有及时付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变更签证价款;(三)发包方未及时提供甲供材料设备;(四)发包方自身或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决定停建或缓建项目;(五)发包方迟迟不能确定指定分包或者指定分包施工延迟(比如发包方指定分包的空调管道没有安装,致使后道装修工序没有办法进行,则装修工期可以顺延);(六)发包方没有能够及时提供图纸、细节、标高或其它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依据性资料,而承包人曾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要求该等资料;(七)发包方管理人员失误;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的失误亦可成为承包方工期顺延的理由;(八)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九)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人的过失)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比如高考期间的停工、大雪灾期间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十)发包方聘请的其他施工单位障碍(如总承包方未给分包单位提供作业面,分包单位可以顺延)。
第三,对于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罚,商谈合同时:(一)尽可能争取对等的条款。例如,发包方延期付款,每日按照欠款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因承包方延期完工,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当然,这是理想情形,实践中有时争取不到这样的条件,由于发包方的优势地位,会迫使承包方作出让步;(二)对于双方违约责任不一致的条款,比如承包方延误工期每天罚款10万元,发包方延迟付款,每天支付欠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拖欠1000万元算下来可能每天只处罚2000元;双方的处罚额度差距达到了50倍。签订合同时,无论如何应避免极端不利的条款,承包方对过重处罚存在的风险,应有全盘测算和清醒认识。
二、合同约定存在缺陷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签署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违约条款已经严重不利,则须注意:第一,养成守约的意识,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不要给对方违约罚款的理由;第二,平时注意收集工期顺延的证据、并养成及时办理工期签证的习惯。国内施工企业习惯去办理经济签证,对办理工期还缺乏意识,这种习惯要逐渐改过来。因为合同中的处罚条款既然动不了,那么只有在时间上动脑筋了。
如果合同有缺陷,在施工过程中基本没有办理工期签证,如何防止对方滥用工期索赔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1、假设一个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是6月20日至8月20日。由此界定了总工期(两个月)和完工日期(8月20日)。可以动脑筋的是三个方面:起始日期、中间过程和完工日期。2、起始日期:如果有证据表明,6月20日工程还没有开工,且责任不属于承包方,则起始日期合法地延迟。起始日期延迟了,完工日期自然跟着顺延。这方面的因素大致有:(1)建设单位、发包方在何时提交图纸?图纸是否经过审图公司审查?何时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审图公司和设计交底延迟,开工日期自然推迟(当然,如果是承包方自行承担设计工作,本条理由不能成立)。今后其他项目,发包方何时发图,发的是白图、蓝图、还是经过审查的图纸,何时组织设计交底,都要做好记录。(2)开工前(6月20日),建设单位、发包方是否办妥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办妥质监、安检报监手续?若建设单位没未办妥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报监手续,开工日期可以顺延(如建设单位没有合法手续,即使6月20日已事实开工,总工期也可以顺延)。(3)开工前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比如,前道工序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有其他单位的临设、机械、工具、材料堆放于承包方施工场地,致使承包方无法动工?这方面的证据,承包方可以去收集一下(查一下当时的文件来往、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等)。今后的项目可以有意积累证据资料,比如现场状况录像、照片(要摄入日期证据)、向发包方客气地发出要求解决现场问题的函件等。(4)发包方是否已履行预付款义务?假设合同是6月13日签署的,7天之内发包方应付首付款。若是发包方延迟付款,承包方也可以延迟开工。因为发包方应当先行履行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发包方没有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可以推迟进场、推迟开工。3、中间过程:(1)可以参照第一条所述的十个工期顺延原因,收集整理证据。(2)进入结算阶段补充收集证据,有一定难度,但也不是无法可想。比如:A.供电局下发的停电通知。通常会通知到总包、分包。B.政府要求暂停施工的通知(比如说,若工地周边有考场,高考期间要求停工三天)。C.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为其他单位或其他工序让路。例如室外总体施工时,建设单位要求市政管线先铺设,回填后再施工道路,则市政管线的施工时间即可作为室外总体工期顺延的理由。同样的道理,假设室内装修工程,发包方分包的空调、消防等工程的延期施工,亦可作为装修单位工期顺延的理由。这些情形,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例会中反映,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之中。D.恶劣的气候。比如,工地暴雨影响钢结构施工,对于钢结构工程,规范禁止在下雨时进行室外钢结构焊接。这种强制性规范就成为承包方合法顺延工期的理由,即使发包方没有给予工期顺延签证,只要承包方有下雨的证据,工期也可以合法顺延;而下雨的证据不难收集(查查监理日记、施工日记、或者当年的气象资料,都可以了解)。其他的酷暑、严寒、暴风雪等恶劣气候,均可能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E.建设单位、总承包方要求施工企业调整施工工序也是合法顺延工期的理由。F.当然,对以后的项目最好的办法是,承包方在每一个项目工地上,都自行做好工地日记,记录好每天的工作内容、气候及班组人工、机械设备等运作情况。养成积累证据的良好习惯。不需要工地管理人员费多少事情。工地日记的表格都可以请专业人员来帮忙设计好,管理人员只需要照表填写就是了。(3)中间过程导致工期顺延的各种因素还是比较多的。多花一点精力,应该还是有办法可想。4、完工日期:如果有竣工验收记录,自然最理想。如果没有,关键要看完工时,是否有证明工程完工的记录。比如说:工程本应在6月20日开工,因前面不具备开工条件,6月30日才正式进场(按前述假设两个月工期,完工日期已顺延至8月30日)。中间因发包方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迟16天(完工日期已顺延到9月15日)。若承包方在9月15日向发包方发出竣工验收报告,或9月15日有发包方、监理对承包方已完工程的检查记录,则不能说承包方耽误工期,发包方无权对承包方行使处罚。
在完工时,施工企业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正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只需要一张纸,有时可以使得整个案件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请注意,只要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这一条的目的,也就是要防止发包人无限制地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吃亏的教训太多了。某幕墙单位给百货公司做铝板装饰,完工之后没有打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办验收、交接手续,给发包方口头打一个招呼就退场了。两年之后,向发包方申请工程尾款80万元,发包方发律师函称施工单位还没有完工,要倒过来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协商不成起诉后,对方以未完工为由,反诉工期延误赔偿金96万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施工单位忍痛接受了40万元的调解方案。
对于司法解释的“发包方拖延验收”如何理解,发包方多长时间不验收,才视为“拖延验收”呢?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由当事人掌握。实践中较为可取的办法是:(一)对于土建总承包工程,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上明确验收时间为: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二)对于专业分包工程,不如土建总承包工程复杂,时间上应该比较短才合理。参照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可酌情定为14天。比如说,8月1日提交验收报告,可在8月15日向发包方发出第一份催请验收的函件(函件可以写得很客气);(三)单独一份函件,可能尚难以认定发包方“拖延验收”。可在8月31日发出第二份客气的催告函。有验收申请报告和两份函件,无论到哪个法院,发包方拖延验收、视同承包方已经竣工的认定,基本是不会出偏差的。需提醒的是:第一,所有函件发送,应留下可查询的记录。第二,函件的措辞应客气、理智、合法,不动声色,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来代写。函件的力量,不在于言辞是否激烈,而在于处理事情是否在点子上。有水准的函件既能解决问题,又不伤害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整个过程看起来稍复杂一点,其实全部时间加起来不超过2个月。多少项目,发包方拖延验收,一拖就是三个月、六个月甚至更长的。所以说上述方法还是有效的,也是一种合法的手段。
在工期补救方面,还有一些技巧性的策略,可以针对不同项目情况具体分析。但是,策略是策略,今后其他项目尤其是新开工工程,宁愿从一开始就养成积累证据的习惯。(作者: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李宗猛律师)(来源:建筑时报)
三 : 工期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中的几个问题工程变更索赔中的几个问题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索赔中的几个工程变更问题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风险事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工程承包企业为了取得工程项目的经营承包权,往往要降低报价以战胜竞争对手。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不善于经营管理,并通过有效的索赔,以减少或避免自己的损失,企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实践证明,施工索赔是决定国际承包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国际承包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笔者在施工索赔的诸多内容中,选择我们在国际承包施工中遇到最多、影响最大的工程变更索赔,通过对其客观存在性、合同法理性的分析,同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实践,以及国际承包施工企业的经验。论述工程变更索赔在国际工程项目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做好工程变更索赔中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变更在工程项目中客观存在
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实践经验证明,每项工程的建设成本从开工之日起便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随着工程量及工期的变化,工程成本大多数都在不断增加,直到建成之日,才能形成定值。有一定规模的土建工程的承包施工,其最终工程成本几乎都不是它们中标合同额中的工程成本。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最终合同金额增加,只有极个别的项目结算成本小于其中标合同价。这是因为,在所有的土建工程施工中,难免会出现工程量变更、设计修改、新增(减)工程,以及地基变化等问题,因此导致工程成本相应地发生变化。
二、变更索赔的合同依据及计价方法
在国际工程的承包施工中,许多国家都参照国际上常用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并结合自己国家的工程承包标准合同条件,作为编制每个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指南。《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经过四十多年的修改再版,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公认,在国际土木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中通用。在FIDIC合同条件中,其“摘要”列出了关于承包商可以引用的24条有关索赔的条件,明确地指出了工程变更索赔可以适用的6个条款。 国际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既包括了合同范围以内的“附加工程”,又包括合同范围以外的“额外工程”。但对于“附加工程”,由于其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结算和支付问题,并不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额外工程”即合同工作范围以外的工程,就不能套用原投标文件的施工单价,而要重新议定单价,并按此单价支付额外工程的工程款,这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
对于“额外工程”的工程变更,按照FIDIC合同条件,变更工程单价确定办法,从原则上讲,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议定,但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则授权咨询工程师“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及抄送业主”。在一般情况下,此部分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有以下四种定价的方式:
1 按原报价书中的单价计算工程款。 如果工程师认为投标单价适用于此项变更工程,其便可决定按投标价计算。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变更的工程性质及数量;变更工程对施工管理费的影响程度;发布变更的时间;变更工程的施工方法以及变更工程的位置及与原工程的差异程度等。 2 参考投标单价确定新单价。 如果原单价与变更工程的性质、数量、地点、施工方法等差异甚大,而且不适用原单价时,则参考原单价数额确定一个合理的新单价。这时往往用数量插入法或按比例分配法确定新单价。 3 重新确定新单价。 当投标单价不能参照采用,即变更工程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性质迥然不同时,则由工程师邀请业主及承包商进行酝酿,共同确定一个新单价。 4 变更费用超过15%时进行合同价调整。 FIDIC合同条件第52.3分条款规定,如果在发出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发现由于全部变更工程的费用以及实测工程量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备用金和计日工的费用,以及第70条的调整数)的总和超过:“三、工程变更索赔在国际工程项目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承包企业不可能以高额的利润率通过竞标的方式中标。相反,往往是通过微利甚至以低于市场的实际价格来取得项目的经营承包权。在此前提下,承包企业只有通过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特别是通过做好项目的索赔管理,才能实现项目的最终赢利目的。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施工实践中,通过各种施工索赔来改变项目的经营条件以至达到最终赢利的成功实例不少。特别是土建工程施工,工程变更索赔是承包商诸多索赔种类中机会最多、内容最广和影响承包商经济利益最大的施工索赔之一。由于工程变更的产生,要么是业主为了完善工程,要么是遇上了不可预见的因素,其性质都属于后合同行为。其价格无论采取那种方式确定,都要采取业主和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其价格的确定上承包商有一定发言权和操作的空间。往往承包商通过与业主和工程师协商可以得到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新单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一个项目的工程变更越多,其改善项目的经营条件和实现项目的最终赢利的机会就越大。下表为某公司在南亚某国进行承包的工程项目中,该项目的部分工作项变更前后的价格对比情况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该项目承包商仅从上述的5项变更中,其在原有单价的基础上就多增收了一百多万美元,其多增加的收益额是该项目原合同总额的45%。自然地,此部分的收益成为了该项目最终赢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工程变更索赔是施工索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工程承包项目能否改善经营条件和实现最终赢利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做好工程变更索赔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领域的技术经济管理中,施工索赔管理可能是最难的一项工作。施工索赔是一项融技术、经济、合同法律和管理策略于一体的工作,它需要承包商具备丰富的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经验,以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笔者的实践体会,并参照国际施工索赔的经验,做好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牢固树立索赔意识 树立索赔意识,首先要正确地认识索赔。索赔是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动提出索赔要求,以维护自己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尤其是作为承包商,施工索赔是其减少承包风险、防止经济亏损的基本手段。应该索赔而放弃索赔机会,不仅丧失了应得的经济利益,而且会被对方视为无知,亦说明其施工管理水平太低。在当前经营竞争十分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很难逃脱亏损甚至破产的命运。
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该把提高索赔意识作为自己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把施工索赔工作视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尤其是索赔管理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工程的合同文件,不丢失每一个重要的索赔机会,并做好大量细致的索赔工作,争取索赔的成功。
(二)深入了解和掌握自己的索赔权 要进行施工索赔,首先要有索赔权。索赔权是索赔要求能否成立的法律依据,其基础是施工合同文件。因此,索赔人员应通晓合同文件,善于在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作范围、合同函件等合同文件中寻找索赔的法律依据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分析方法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分析方法在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基础上,即可计算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在实际工程中通常可以采用如下分析方法:(一)网络分析方法网络分析方法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但它以采用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作为前提条件。1.分析过程。假设,某工程的主要活动的实施计划由图11-3(a)的网络给出,由它所确定的时标网络见图11-3(b)。
(a)原工期计划网络图(b)原工期时标网络图11-3某工程原工期计划经网络分析,计划工期23周。现受到外界干扰,使合同实施产生如下变化:活动 L25工期延长2周,即实际工期为6周;活动L46工期延长4周,即实际工期为10周;增加活动 L78,持续时间为6周,L78在L13结束后开始,在L89开始前结束。将它们一起代入原网络中,得到一新网络图,经过新一轮分析,总工期为25周(见图11—4)。
图11-4干扰后的工期计划即工程受到上述干扰事件的影响,总工期延长仅2周。它为承包商可以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工期拖延。从上面的网络分析可见:总工期延长2周完全是由于L25活动的延长造成的,因为它在干扰前即为关键线路活动。它的延长直接是总工期的延长。 而L46的延长不影响总工期,该活动在干扰前为非关键线路活动,在干扰发生后与L56等活动并立在关键线路上。同样,L78活动的增加也不影响总工期。在新网络中,它处于非关键线路上。这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计算方法。2.网络分析中两个重要问题(1)实际工程中时差的使用。上面仅为理论上的分析,在实际工程中必须考虑到干扰事件发生前的实际施工状态。由于多数干扰事件都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干扰发生前,有许多活动已经完成或已经开始。这些活动可能已经占用线路上的时差,使干扰事件的实际影响远大于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例如,在上面的网络分析中 L46活动延长了4周而不影响总工期,是由于它占用了前导活动L14的时差和自己的时差。而如果在实际工程中活动L14在第6周才结束,或L46推迟到第7周才开始,即它占用线路上2周的时差(这仍符合原网络计划)。这时干扰事件才发生,活动L46受干扰延长4周必影响总工期(这时L46应在7周至15周内进行) ,这时总工期为27周(见图11-5)。
图11—5时差先被占用状况的影响分析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又容易引起争执的问题。①在单项索赔的分析中,这个问题易于解决。在工程过程中的网络调整通常将已完成的活动除外,仅对调整日期(即干扰事件发生期)以后的未完成活动和未开始活动进行网络分析。这样所进行的分析自然已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②在一揽子索赔中,由于干扰事件比较多,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可能状态和合同状态的网络已大相径庭,使实际分析很为困难,需要实际工作经验。③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即谁有权力使用工程活动的时差,以及承包商如何使用活动的时差。在一些新的施工合同中定义并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承包商的风险机动时间,它是依附于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程活动的工期机动时间。承包商可将它用于抵抗风险。在计算工期索赔时,要考虑到此风险机动时间。(2)不同干扰事件工期索赔之间的影响。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工期索赔之间的重叠影响。例如:如果在上例中L25和L46分别受到不同的干扰事件的影响。L25先受到干扰,需要延长2周。由于在干扰前和干扰后它都处于关键线路上,所以总工期延长至25周,即工期索赔2周。此后在第7周初L46才开始,这时它也受到干扰延长4周。而如果这时原网络尚未被调整,则L46受干扰对总工期的影响是4周(由于在干扰发生前它原有的两周时差已被用完,它已成为关键线路活动)。则两个干扰事件的总工期索赔为6周。而从图11-5上分析可见,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实际影响仅4周,因为L46受干扰后的影响与L25受干扰的影响重叠。在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作用下,L25已成为非关键线路活动。(二)比例分析法前述的网络分析方法是最科学的,也是最合理的。但它需要的条件是,必须有计算机的网络分析程序,否则分析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因为稍微复杂的工程,网络活动可能有几百个,甚至几千个。人工分析和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方法。1.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万×10周/400万=2周【案例3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案例32】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三)其它方法在实际工程中,工期的补偿天数的确定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例如在干扰事件发生前由双方商讨,在变更协议或其它附加协议中直接确定补偿天数;或按实际工期延长记录确定补偿天数等。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一)分析的依据 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 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 合同签定后由承包商提交的并经过工程师同意的详细的进度计划: 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认可信、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等; 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月进度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进度报告等。承包商在每个月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都应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二)分析的基本思路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可通过原网络计划与可能状态的网络计划对比得到,而分析的重点是两种状态的关键线路。分析的基本思路为:假设工程施工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工期进行,现发生了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干扰,如延长持续时间,或活动之间逻辑关系变化,或增加新的活动。将这些影响代入原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新工期。则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工期索赔值。通常,如果受干扰的活动在关键线路上,则该活动的持续时间的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如果该活动在非关健线路上,受干扰后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这个干扰事件对工期无影响。故不能提出工期索赔。这种考虑干扰后的网络计划又作为新的实施计划,如果有新的干扰事件发生,则在此基础上可进行新一轮分析,提出新的工期索赔。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度计划是动态的,不断地被调整。而干扰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也可以随之同步进行。(三)分析的步骤从上述讨论可见,工期索赔值的分析有两个主要步骤:1.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即由于干扰事件发生,使与之相关的工程活动产生变化。2.由于工程活动的变化,对总工期产生影响。这可以通过新的网络分析得到,总工期所受到的影响即为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值。工期拖延的原因及其与相关费用索赔的关系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工期拖延的原因及其与相关费用索赔的关系合同工期确定后,不管有没有作过工期和成本的优化,在施工过程中,当干扰事件影响了工程的关键线路活动,或造成整个工程的停工、拖延,则必然引起总工期的拖延。而这种工期拖延都会造成承包商成本的增加。这个成本的增加能否获得业主相应的补偿,由具体情况确定。按照承包合同(例如FIDIC和我国的施工合同文本),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原因、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之间存在如下关系:1.允许工期顺延同时承包商又有权提出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这类干扰事件是由业主责任引起的,或合同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的。例如按照FIDIC合同,包括:(1)业主(工程师)不能及时地发布图纸和指令。(2)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3)施工现场发掘出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等,承包商执行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保护性的开挖。(4)工程师指令进行合同未规定的检查,而检查结果证明承包商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符合合同规定。(5)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6)业主没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采取放慢施工速度的措施等。2.允许工期顺延,但不允许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属于这一类情况的是既非业主责任,又非承包商责任的延误。典型的是恶劣的气候条件。在我国,由于部分不可抗力引起的拖延,也属于这类情况。3. 由于承包商责任的拖延,工期不能顺延,也不能要求费用索赔。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引起工期拖延的干扰事件的持续时间可能比较长,所以上述三类性质的干扰事件有时会相继发生,互相重叠。这种重叠给工期索赔和由此引起的费用索赔的解决带来许多困难,容易引起争执。在国际上,人们有一些处理这类问题的准则,它可由下图11-1表示(见参考文献11):工期索赔的目的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工期索赔的目的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工期延长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人生产,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并增加各种管理费的开支;承包商因工期延长增加支付现场工人工资、机械停置费用、工地管理费、其它附加费用支出等,最终还可能要支付合同规定的误期违约金。 所以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1.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2.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业主通常采用两种解决办法:(l)不采取加速措施,将合同工期顺延,工程施工仍按原定方案和计划实施。(2)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地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则承包商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的索赔。
四 : 工期反索赔之应对
工期延误是发包方反索赔的最重要筹码之一(另一筹码是质量反索赔)。据统计,一半以上的工程款纠纷案件,承包方都会遇到发包方提出工期反索赔。不少项目的工期处罚条款非常严苛,承包方稍一不慎就可能招致损失。武汉某施工企业,承接总价不过6000万元的科技大楼,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施工企业承担3032万元的工期违约金,承包方不但不赚钱,反而面临巨额的经济亏损。本文试从合同约定及如何弥补两方面分析工期反索赔的应对措施。
一、合同约定应注意的三个方面
第一,投标承诺的总工期,不能满打满算。
第二,合同之中应为工期顺延留下伏笔,不能在合同中将所有工期顺延的口子全部封闭。从法理和公平角度而言,承包方可以合法顺延工期的情形至少包括:
(一)不可抗力和异常事件。
(二)发包方没有及时付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变更签证价款。
(三)发包方未及时提供甲供材料设备。
(四)发包方自身、发包方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决定停建或缓建项目。
(五)发包方迟迟不能确定指定分包,或者指定分包施工延迟(比如发包方指定分包的空调管道没有安装,致使后道装修工序没有办法进行,则装修工期可以顺延)。
(六)发包方没有及时提供图纸、细节、标高或其他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依据性资料,而承包人曾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要求该等资料。
(七)发包方管理人员失误;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的失误,亦可成为承包方工期顺延的理由。
(八)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九)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人的过失)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比如高考期间的停工、大雪灾期间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
(十)发包方聘请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障碍(比如总承包方未给分包单位提供作业面,分包单位可以顺延)。
第三,对于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罚,商谈合同时:
(一)尽可能争取对等的条款。例如,发包方延期付款,每日按照欠款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因承包方延期完工,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当然,这是理想情形,实践中有时争取不到这样的条件,由于发包方的优势地位,会迫使承包方作出让步。
(二)对于双方违约责任不一致的条款,比如承包方延误工期每天罚款10万元,发包方延迟付款、每天支付欠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拖欠1000万元算下来可能每天只处罚2000元;双方的处罚额度差距达到了50倍:
1. 请注意,不要轻易认为,违约条款不一致将构成显失公平而会被撤销。双方字面上的公平(例如双方各罚万分之四)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因为双方违约造成的后果不一样。国内的违约金通常是补偿性质,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建设单位延期交房的损失可能确实超过每天10万元(延期交房时建设单位按照房屋销售总价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1个亿建安造价的工程,销售总价可能达到10个亿,10个亿哪怕每天按照万分之一计算延期交房违约金也达到每天10万元)。从国际上成熟的违约处罚原则来看,延误一天,按照每天完成工程量的2~4倍处罚;假设某工程,工期是450天,需要完成9000万的工程量,每天完成20万产值,每延迟一天,要处罚40~80万元。所以说,每天10万元的处罚条款,有时也是有效的。
2. 即使违约金确实过高了,也不能寄希望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酌情减少”。判罚权在法庭手上,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滋味是不好受的。
因此,签订合同时,无论如何应避免极端不利的条款,承包方对过重处罚存在的风险,应有全盘测算和清醒认识。
二、合同约定存在缺陷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签署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违约条款已经严重不利,则须注意:第一,养成守约的意识,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不要给对方违约罚款的理由;第二,平时注意收集工期顺延的证据、并养成及时办理工期签证的习惯。国内施工企业习惯去办理经济签证,对办理工期签证还缺乏意识,这种习惯要逐渐改过来。因为合同中的处罚条款既然动不了,那么只有在时间上动脑筋了。
如果合同有缺陷,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基本没有办理工期签证,如何防止对方滥用工期索赔权?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1.假设一个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是 6月20日至8月20日。由此界定了总工期(两个月)和完工日期(8月20日)。可以动脑筋的也主要是三个方面:起始日期、中间过程和完工日期。
2.起始日期:如果有证据表明,6月20日工程还没有开工,且责任不属于承包方,则起始日期合法地延迟。起始日期延迟了,完工日期自然跟着顺延。这方面的因素大致有:
(1)建设单位、发包方在何时提交图纸?图纸是否经过审图公司审查?何时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审图公司和设计交底延迟,开工日期自然推迟(当然,如果是承包方自行承担设计工作,本条理由不能成立)。今后其他项目,发包方何时发图,发的是白图、蓝图、还是经过审查的图纸,何时组织设计交底,都要做好记录。
(2)开工前(6月20日),建设单位、发包方是否办妥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办妥质监、安检的报监手续?若建设单位没有办妥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报监手续,开工日期可以顺延(如建设单位没有合法手续,即使6月20日已事实开工,总工期也可以顺延)。
(3)开工前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比如,前道工序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有其他单位的临设、机械、工具、材料堆放于承包方施工场地,致使承包方无法动工?这方面的证据,承包方可以去收集一下(查一下当时的文件来往、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等)。今后的项目,可以有意积累证据资料,比如现场状况录像、照片(要摄入日期证据)、向发包方客气的发出要求解决现场问题的函等。
(4)发包方是否已履行预付款义务?比如假设合同是6月13日签署的,7天之内发包方应付首付款。若是发包方延迟付款,承包方也可以延迟开工。因为发包方的预付款是在先的履行义务,发包方没有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可以推迟进场、推迟开工。
3.中间过程:
(1)可以参照第一条所述的十个方面工期顺延原因,收集整理证据。
(2)进入结算阶段补充收集证据,有一定难度,但也不是无法可想。比如:
A.供电局下发的停电通知。通常会通知到总包、分包。
B.政府要求暂停施工的通知(比如说,若工地周边有考场,高考期间要求停工三天)。
C.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为其他单位或其他工序让路。例如室外总体施工时,建设单位要求市政管线先铺设,回填后再施工道路,则市政管线的施工时间即可作为室外总体工期顺延的理由。同样的道理,假设室内装修工程,发包方分包的空调、消防等工程的延期施工,亦可作为装修单位工期顺延的理由。这些情形,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例会中反映,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之中。
D.恶劣的气候。比如,工地暴雨影响钢结构施工,对于钢结构工程,规范禁止在下雨时进行室外钢结构焊接。这种强制性规范就成为承包方合法顺延工期的理由,即使发包方没有给予工期顺延签证,只要承包方有下雨的证据,工期也可以合法顺延;而下雨的证据不难收集(查查监理日记、施工日记、或者当年的气象资料,都可以了解)。其他的酷暑、严寒、暴风雪等恶劣气候,均可能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E.建设单位、总承包方要求施工企业调整施工工序也是合法顺延工期的理由。
F.当然,对以后的项目,最好的办法是,承包方在每一个项目工地上,都自行做好工地日记,记录好每天的工作内容、气候及班组人工、机械设备等运作情况。养成积累证据的良好习惯。不需要工地管理人员费多少事情。工地日记的表格,都可以请专业人员来帮忙设计好,管理人员只需要照表填写就是了。
(3)中间过程导致工期顺延的各种因素还是比较多的。多花一点精力,应该还是有办法可想。
4.完工日期:
如果有竣工验收记录,自然最理想。如果没有,关键要看完工时,是否有证明工程完工的记录。比如说:工程本应在6月20日开工,因前面不具备开工条件,6月30日才正式进场(此时按前述假设的两个月工期,完工日期已顺延至8月30日)。中间,因发包方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迟16天(完工日期已顺延到9月15日)。若承包方在9月15日向发包方发出竣工验收报告,或者9月15日有发包方、监理对承包方已完工程的检查记录,则不能说承包方耽误了工期,发包方无权对承包方行使处罚。
在完工时,施工企业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只需要一张纸,有时可以使得整个案件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请注意,只要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这一条的目的,也就是要防止发包人无限制地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
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吃亏的教训太多了。某幕墙单位,给百货公司做铝板装饰,完工之后没有打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办验收、交接手续,给发包方口头打一个招呼就退场了。两年之后,向发包方申请工程尾款80万元,发包方发律师函称施工单位还没有完工,要倒过来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协商不成起诉后,对方以未完工为由,反诉工期延误赔偿金96万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施工单位忍痛接受了40万元的调解方案。
对于司法解释的“发包方拖延验收”如何理解,发包方多长时间不验收,才视为“拖延验收”呢?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由当事人掌握。实践中较为可取的办法是:
(1)对于土建总承包工程,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上明确验收时间为: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
(2)对于专业分包工程,不如土建总承包工程复杂,时间上应该比较短才合理。参照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可酌情定为14天。比如说,8月1日提交验收报告,可在8月15日向发包方发出第一份催请验收的函件(函件可以写得很客气)。
(3)单独一份函件,可能尚难以认定发包方“拖延验收”。可以在8月31日发出第二份客气的催告函。有验收申请报告和两份函件,无论到哪个法院,发包方拖延验收、视同承包方已经竣工的认定,基本是不会出偏差的。
需提醒的是:第一,所有函件发送,应留下可查询的记录。第二,函件的措辞应客气、理智、合法,不动声色,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来代写。函件的力量,不在于言辞是否激烈,而在于处理事情是否在点子上。有水准的函件,既能解决问题,又不伤害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整个过程看起来稍复杂一点,其实全部时间加起来不超过2个月。不知有多少项目,发包方拖延验收,一拖就是三个月、六个月甚至更长的。所以说,上述方法还是有效的,也是一种合法的手段。
在工期补救方面,还有一些技巧性的策略,可以针对不同项目情况具体分析。但是,策略是策略,今后其他项目尤其是新开工工程,宁愿从一开始就养成积累证据的习惯。(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李宗猛律师)
五 : 工期索赔条件有哪些
导语:工期索赔条件有哪些?要提出工期索赔时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工期进程要求、实际执行工程的气象情况及受干扰后的工程进程情况等,另外提出工期索赔,要确保发包人没有提供好合同里签订的要求,才能对其提出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条件有哪些
(一)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给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一、工期索赔有哪些分类?
1、单项索赔:单相索赔非常的容易理解,它就是没意见索赔事项发生过后就报送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予其余的索赔事项混合在一起。
2、综合索赔:从字面上大家可能都知道了吧,综合索赔又叫做总索赔,一般在生活中都叫做一揽子索赔,就是对整个项目中发生的索赔事项集中在一起进行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二、索赔依据是什么?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 、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 备忘录 施工月报 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三、工期索赔计算方法是什么?
1、按照定额计价的工程索赔费用计算合同或者找遍文件约定的索赔内容计算。
2、按照工程量的清单计价工程项目工程索赔费用计算计价,依据参照工程拦标价。
3、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出了要支付一定的工程款意外还需要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货利支付拖欠的工程利息。
4、停、窝工时发生的索赔费用计算包含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材料周转费用,管理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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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工期反索赔之应对 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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