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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及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17-08-28 所属栏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一 : 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及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第十五条  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第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第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水质处理器 (材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三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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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产品卫生安全的检测方法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八条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工艺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与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夸大功能宣传。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需现场安装的大型水处理设备,其筒体、管件、净水材料应先行清洗、消毒、干燥后使用,安装过程中严禁将污染物带入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产生的“三废”应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第四章  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
第三十八条  原材料库应专人管理,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分类分批分区贮存。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的原材料。先进先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应与合格的原材料分开,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混淆和污染。原材料贮存应隔墙离地,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距离。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三十九条  成品库规模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成品库中,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成品堆放应隔墙离地,要便于通风,并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四十条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设计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其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避免污染产品。
第五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  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第四十四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和原料。
第四十六条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材料):指一般净水器、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净水材料(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 : 卫生部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卫生部关于印发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80号

[www.61k.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三 : 卫生间门垫:卫生间门垫-产品简介,卫生间门垫-产品分类

卫生间垫门垫也叫浴室防滑垫,运用于浴室或者卫生间的一种地垫。目的是防止人们在湿滑的环境中跌倒。

卫生间防滑垫_卫生间门垫 -产品简单介绍

(www.61k.com)塑料浴室防滑垫(又叫卫生间垫门垫、环保地垫),主要用于浴室、浴缸、卫生间等地方,具有很好的防滑作用。塑料浴室防滑垫颜色多样,款式简约,为家居环境增添更多清新的色彩。
名称:佳洁利塑料浴室防滑垫,卫生间垫门垫,环保地垫7939
品牌:佳洁利批发价格:13.68/块(等级优惠制,采购商等级越高,批发价越低)

卫生间防滑垫_卫生间门垫 -产品分类

按类型:
1.全棉:天然纤维,与肌肤接触无任何刺激,对人体有益无害,吸湿性好,透气,但易皱。
2.涤棉混纺(涤粘混纺):不易皱,光洁度较好,撕破强度较好,但易起毛起球,易产生静电。
3.粘胶纤维(人造棉):吸湿性极好,透气,悬垂性好,成本低,但缩水率大,湿处理强度差,易皱。
4.涤纶:吸湿性不好,透气性不好,起毛球,静电严重,保形性良好,撕破强力高,耐磨,光泽度好,表面光滑。
5.PC发泡塑料:吸湿性不好,透气性不好,易起静电,保形性良好,撕破强力不高
按形状:长方形、圆形、椭圆形

卫生间防滑垫_卫生间门垫 -产品特点

1.胶合扎实,使用寿命长;
2.外观简单,适用于潮湿地方;
3.防滑能力强,易清理,可直接用水清洗;
4.有效防止移动,环保,可多次使用。
5.具有凹凸设计,起到对脚部的按摩作用。

卫生间防滑垫_卫生间门垫 -产品规格

货号:7939
质量:615(g)
规格:79*39*1(cm)

卫生间防滑垫_卫生间门垫 -功能

功能:具有脚底刺激按摩功能,反面带有很多小吸盘,保证防滑,适应于浴室、浴缸、卫生间等地方!

卫生间防滑垫_卫生间门垫 -使用方法及安全提示

多个强力吸盘,使用前请先将地面用湿拖把拖净(防滑垫吸盘在湿地面砖上容易牢牢吸住),或者给地面洒水再把防滑垫铺在地砖上,最好再站上去踩几下,就与地面贴得牢牢的了浴室的光滑地面可是容易被忽略的安全"杀手",一旦有蒸汽、水滴或空气返潮现象,一不小心就会滑倒,突发危险事故,有了这款防滑垫就能大大提升浴室活动的安全性,更安全的选择。

如何选购:

第一,浴室是房间最水润的地方,也是最滑的地方,因此,挑选时,可用手触摸防滑垫的正面,选用优质的绒毛材料,给人以柔和、轻软的感觉。
第二,浴室防滑垫的背面,可选用一些比较耐晒,且坚韧、耐用、美观,使用寿命长的材质,这样不仅能达到很好的防滑功能,也比较经久耐用,如PVC塑料、塑胶材质。
第三,浴室防滑垫所处的环境由于是潮湿的,因此,我们必须经常的清洗它,因此在选购时最好选择那些易于清洗的材料。
第四,了解各个材质的防滑垫特点,也有利于我们选购。

四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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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三)氯(液氯、氯气);
(四)石英砂;
(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水设备。
(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
(五)机械部件:水泵、阀门

、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
(六)饮水机。
上述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机械部件、饮水机中与饮用水接触部分的常用材质:
1.金属类:不锈钢、铜、镀锌钢、普通钢、铸铁等。
2.塑料类:聚氯乙烯类(PVC)、聚乙烯类(PE)、聚丙烯类(PP)、聚丁烯类(PB)、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类(ABS)、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类(AS)、尼龙管(PA)、聚碳酸酯(用于蓄水容器)等。
3.玻璃钢类。
4.金属与塑料复合类。
5.橡胶类。
6.陶瓷、搪瓷、水泥类。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1.树脂(基料部分):双酚A型环氧树脂、双酚F型环氧树脂、酚醛环氧树脂及其改性树脂。
2.交联剂(固化剂部分):脂肪族多胺类: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四乙烯五胺及其改性胺;芳胺类:间苯二甲胺、对苯二甲胺、4,4-甲撑二苯胺及其改性胺;双氰胺;聚酰胺。
3.增塑剂(助剂部分):环氧大豆油、己二酸二异丁酯、癸二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
4.颜料、填料:硅酸铝(瓷土)、硫酸钡、膨润土、碳酸钙、碳黑、硅藻土、氧化铁、二氧化硅、二氧化钛、硅酸镁(滑石粉)。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砂、二氧化钛等;
(二)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三)离子交换树脂
聚苯乙烯类离子交换树脂。
(四)其它
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水玻璃)、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
(二)pH调节剂
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三)灭藻剂
硫酸铜(胆矾、蓝矾)。
(四)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
(五)消毒剂
氯、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

三氯异氰尿酸。
五、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
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
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
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其他
除氟、除砷净水器。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本文标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及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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